领先一步---子女教育

2024-07-20

领先一步---子女教育(精选2篇)

1.领先一步---子女教育 篇一

六盘水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儿童少年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也关系到当前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需要,是巩固我市“两基”成果、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中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切实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力度。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进城务工人员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和领导下,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工作总体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环境。

2、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居住情况和辖区内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读和教育教学工作。对于在划定范围内公办学校不能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应按相对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在相邻 学校安排就读;公办学校受办学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入学需求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受政府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

3、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政策依据,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在经费安排和资金调拨上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给予倾斜。在收费标准上要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采取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设立助学金等政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严禁向按划定范围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不得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4、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关心和帮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促进其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配备水平。要加强对其办学行为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在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促进其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5、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要加快新建和改扩建公办中小学校的速度,在当地中小学校点设置中优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加大对城区内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扩充公办中小学教育资 源,从根本上按照以公办中小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尽快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6、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当地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指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7、公办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辖区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完善教学管理,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的各环节中公平、平等地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8、进城务工人员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并妥善保管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资料,不得收取学生学籍管理等费用。外出学生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严禁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9、设立农民工子弟学校,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 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学校沟通联系,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教学资源,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将农民工子女纳入教育招生计划。

(二)积极发挥学校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努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1、学校是农村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和管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构建学校、社区和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网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的实施,加强农村学校学生生活设施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学习需求,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要制定出台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的配套制度,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编制及相关经费。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普遍存在的学习困难较大、学业水平不高、安全隐患较多、性格较为孤僻、渴望关爱和沟通等问题,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和档案,及时掌握、分析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通过学校教师、学生与留守儿童关怀帮扶制度或辅导员制度,重点帮助思想品德有偏差、心理状态有异常、学习生活有困难的留守儿童。要采取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主题班(团)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卫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生理、心理健康水平,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建设,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推进农村家庭教育工作。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向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与子女(被监护人)沟通交流的相关知识,引导和帮助他们逐步树立和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及方法,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水平。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父母亲情缺失问题,学校可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促进留守儿童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减少因亲情缺失而给留守儿童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通过扩大农村幼儿园、学前班办学规模,逐步提高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解决他们的教育和保育问题。

三、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 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促进他们在公平、平等、和谐、关爱的环境下健康成长,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系统工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开拓创新、认真履职、扎实工作,更应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可行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工作实施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动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2.领先一步---子女教育 篇二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经济社会与教育发展实际,现就2014年秋季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作出如下说明:

一、入学对象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镇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非本市户籍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二、入学条件

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我镇就学:

(一)在我镇有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

(二)在我镇有相对固定住所;

(三)在我镇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

(四)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

(五)无违法生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8月31日前。

三、入学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申请就学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取得的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中劳动合同需经镇相关职能机构鉴证,工商营业执照需经市场监管分局鉴证);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需经所在村鉴证);

(三)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

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一直按规定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其中仅父母一方在我镇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需经公安机关鉴证);

(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且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相关证明(需经我市社保机构鉴证);

(五)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并经我镇计生办鉴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近二个月内出具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生育证明;我镇计生办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六)非起始年级转入的随迁子女,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的转学手续及相关学籍证明。

四、其它说明:

2014年秋季,对在我镇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我镇初中就读;对其他申请在我镇就读的随迁子女新生,要求在申请入学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经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秋季及以后小学入学的随迁子女,在我镇就读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在我镇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我镇初中就读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定年限(其中2015年申请就读的,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2016年起申请就读的,至少须在上一8月31日前参保),否则在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

五、报名流程:

1、8月1日-5日发布文件、宣传政策。

2、8月5日—8日接受咨询,领取申请表。地址:直埠镇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3、8月8日—17日上交相关资料。地点:直埠镇中心学校(直埠镇中内)。

4、8月18日资料审核。

5、8月19日通知审核结果。

6、8月20日各中小学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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