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024-10-02

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精选9篇)

1.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一

自动化学院2018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推荐201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安排如下:

1.成立自动化学院免试推荐研究生工作小组:

组 长:周新民

副组长:陈 诚

成 员:陈 伟 陈采军 苏义鑫 陈跃鹏 李志俊 夏泽中 2.推荐类别及名额分配:

1)A类推荐37人,候补7人。学生推荐数按14级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其中:

自动化专业推荐16人,另候补3人;电气工程专业推荐21人,另候补4人。

2)B类推荐名额不限。3.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生报名。

9月7-9日,学生按学校《关于开展推荐201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工作小组递交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学院审核。

9月10-12日学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生,按综合评价成绩的高低择优提出推荐人名单。

学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方法:

总分 = 三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 + 附加分 3)学院公示。

9月12日 学院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并在学院网上公示5天。

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提交至工作组。4)学校公示。

9月19日,在教务处网站公示获得推免资格学生名单(5个工作日)。

学工办电话,87859131;教学办电话,87859069

2017

自动化学院 年9月7日

2.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二

一、成立推荐工作小组

组长:徐菊生 姜长林副组长:张豪杰、张华杰

成员:许志娟、冯婵、高明才

二、推荐基本条件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

2、思想品德和能力方面: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获得过优异的竞赛成绩。

(3)学习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思想品德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本科学习期间获得过优秀的运动成绩:

(1)获得过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8名(含第8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在项目上须与奥运会项目一致。

(2)获得过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全运会前6名(奥运项目,含第8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3)获得过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3名(奥运项目,含第3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4)非奥运项目:世界或全国冠军获得者(非奥项目需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优先条件和排名依据

1、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比赛成绩排名。

2、代表武汉体院和湖北省参加比赛获得成绩的学生运动员优先。

3、代表湖北省承担下届全运会夺金任务或已夺金牌的学生运动员优先。

4、代表湖北省承担下届全运会奖牌任务或已夺奖牌的学生运动员优先。

四、工作流程1、9月22-24日宣传和动员; 2、9月25-26日学生报名 3、9月27日推荐工作小组审核;

4、9月27日推荐工作小组按《优先条件和排名依据》对学生进行排名; 5、9月28日经竞技体育学院院长审核,上报学校推荐领导小组审批。

五、报名时间与要求

1、时间:9月25日——9月26日

2、要求:上交报名材料必须详实,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等齐全。

武汉体院竞技体育学院

3.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三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倡导“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国际化能力”最基本的素养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2〕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制定当年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校开展推荐工作的实施程序。《推荐细则》经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社会工作”及其他特长等相关因素,确定各部分推免生推荐名额。名额分为向本校推荐(以下简称“内推”)和向外校推荐(以下简称“外推”)两部分,具体原则如下: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推荐的名额,按各专业应届学生人数,由学校直接分配到各专业。

(二)用于优先发展学科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十二。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三。

(四)用于奖励“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二。

(五)“外推”名额按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比例分配到各学院;鼓励各学院多接受与本校同层次,或专业相关学科水平在国内领先(教育部与社会评价前10名)学校的推免生,多接受一名,“外推”名额可增加一名。各学院接收外校推免生数量应等于或多于“外推”数量。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推荐工作的对象:

(一)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并已确认申请提前毕业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所有申请推荐的学生都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应修课程。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七条 以学业成绩和优先发展学科申请推荐的,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门核心课程(学门、学类、专业)总评成绩(只计算在本校学习的课程成绩,不包括在其他单位学习课程所获取的成绩)无补考、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即应修各门核心课程成绩之和,除以应修核心课程门数,下同)进行排名,名次进入同专业有效推荐名额基数的1.1倍以内(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以学科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先按获奖等级及排序,再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进行排名,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依《湖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确定的全国性竞赛项目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第九条 其他专业类竞赛(含省、区域性专业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各学院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各学院自定排序规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公示,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经学院提出,教务处核准,至少在本推免工作开始前一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条 以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推荐工作按以下基本原则办理:

(一)理工类学生可以跨非理工类学科攻读学位;

(二)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重修,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非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四)理工类攻读理工类学科学位的,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第十一条 推荐过程中凡涉及按成绩排名时,课程补考与重修通过的成绩,均以60分计算。第十二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名单为推荐预选名单。各类推荐预选名单由以下单位负责拟定,教务处组织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确定推荐人选阶段。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的推荐预选名单,人数为实际推荐名额的1.1倍,由各学院拟定;

(二)用于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及特殊条件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校长直接掌握或指定负责单位拟定;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教务处负责拟定;

(四)用于奖励学校“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的推荐预选名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拟定。第十三条 确定“内推”人选工作要体现导师对学生选择的主导作用,由导师从学校公布的本专业推荐预选名单中确定推荐人选。相关事宜按以下方式办法:

(一)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二)各院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得各专业推荐名额,应直接用于该专业在岗并完成了岗位教学任务的教学研究类教师;

(三)其他推荐名额分配,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四)跨专业(按研究生学科分类)选择学生,应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分阶段实施,先启动“内推”工作,在“内推”工作完成之后再启动“外推”工作。因外校接收时间原因,在“内推”工作期间,具备“外推”资格且申请放弃“内推”的学生,可以启动“外推”程序。教务处在每年暑期或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发布工作通知(因教育部发文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推迟,则通知时间相应顺延)。

(二)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成立推荐工作小组和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与审核工作,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的1.1倍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推荐预选名单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3天)。

(五)推荐预选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确定“内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六)除“内推”推荐名单以外的推荐预选名单,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排序,择优确定“外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第十五条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组织获推荐资格学生填写《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并在指定日期内将推荐名单、《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即为符合基本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

第四章监督与复议

第十七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学院推荐审核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各学院。

(二)单位推荐审核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单位推荐审核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有效。复议结论应在学院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外推”与“内推”的推荐名额不得互用。“外推”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放弃“内推”的书面承诺,未被录取的,推荐名额自动失效或学校收回。专业学位研究生推荐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请推荐的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未按照规定程序自行联系为免试研究生者,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获得推荐名额,应按期毕业,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得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推荐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四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为树立良好学风、选拔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结合学校免试生推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分配推荐名额、制定推荐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各院(系)实施推荐资格审查以及确定免试资格名单等工作。

2.教务处负责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师参加的专家组,负责对第五条中未明确的项目、第六条中学生科技创新获奖项目进行审核和鉴定,评定出相应的推荐等级和优先次序;负责破格推荐考核及名单确定等工作。

3.各学院(系)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负责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硕士研究生导师5-7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院系推荐工作细则、组织学生报名、初审、资格审查以及确定免试资格名单等工作。

4.推荐和选拔免试生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务处

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3.自入学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学分。4.被推荐免试生应热爱所学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具体要求为:

(1)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开设的前三个学年的必修课、限选课且成绩优良(即各门课程考核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或四级成绩达600分及以上、各专业小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成绩为良好及以上、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或四级成绩达60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一级考试合格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合格;

(3)前三学年综合积分在院、系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排名位于前30%;转专业学生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成绩及综合积分计算标准为排名依据。

第五条 破格推荐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符合推荐资格的优秀学生,学校视情况予以直接破格推荐或按当年推免总名额5%的比例为其单独划拨名额, 由专家组通过考核确定破格推荐名单。具体如下:

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研究生免试推荐规定详见《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实验班”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推荐工作程序

1.根据当年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校相关规定,学校下达推荐免试生工作通知;

2.学生本人(含破格推荐生)按通知要求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3.各院、系根据学校划拨的名额及推荐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并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核破格推荐免试生条件并考核确定推荐人名单。

5.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核拟推荐名单,初步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经学校批准,最后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生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者;

(二)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条 推荐免试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5.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类型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学术型推免生名额既可用于推荐攻读学术型研究生,也可用于推荐攻读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专业学位型推免生名额仅限用于推荐攻读专业学位型研究生。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招生办、考试中心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生工作的操作细则。学院自定的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布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未经教务处审核的细则无效。

第三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七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下达,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学校将单列部分推免生名额,用于支持重点发展学科、交叉学科、奖励学科竞赛、“体育”特长等方面的推免。该部分单列指标的数量将在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每下达推免生名额时公布。

第九条 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的推免生名额不超过基地班规模学生数的50%,基地班规模以60人为限,不足60人的,按实际学生数计算。

第十条 学校在分配其余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察以下方面的因素:

1.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2.各学院上一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 3.各学院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的数量和水平,以及本科教学质量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指标由国家计划单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在名额分配时,由学校统筹安排,不直接下达到具体学院。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荐校外单位(以下简称外推)的人数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35%。学院可以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和本学院实际,将留校和外推的名额分配到相关专业。

第四章 推免生条件

第十三条 所有参加推免(含各种推免类型)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初审,在预定学制年限能正常毕业,在参加推免当年(截止为推免工作报名时)没有需要重修的课程。

2.学习勤奋、刻苦,专业基础扎实。3.外语水平优秀。

4.本科毕业后无出国留学或参加就业的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的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成绩由学业成绩(含外校单位修习、经学院认定可转换学分之课程成绩,占80%)和考核成绩(含学业竞赛、科研成果、面试得分等,占20%)组成。即综合排名成绩=学业成绩×80%+考核成绩×20%。学业成绩排名统一采用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的组成及比例由学院制定操作细则时确定。【10+10】

学业成绩的具体要求:专业排名为前40%(基地班为前70%)。

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00分,或六级成绩≥425分,或TOEFL成绩≥600分(托福网考≥90分,两年有效),或GRE成绩≥1100分(五年有效),或雅思≥6.0分(两年有效)。艺术类考生要求英语四级成绩≥425分。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的培养潜质而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免生条件者,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由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可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70%,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应进行公示。

1.文科类学生,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上(发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核心期刊名单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理工类学生,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以上文章于JCR 1区或JCR2区(发表时间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

2.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截止推免当年8月31日)。

3.满足学校认定的国际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团体竞赛项目至多有3名核心团队成员可获得推免生资格。该部分学生由学院依序公示,学校依序推荐。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特长推免的学生,条件由体育教学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体育教学部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总指标依序公示,学校依序推荐。

第十八条 在涉及成绩排名计算时,重修通过的成绩按60分(百分制)计算。

第五章 推免生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推免生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发布推荐工作安排,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开展推免生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的推免生名单按学术型、专业学位型排序后报送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资格。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应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六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校教发[2011]157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选拔和推荐优秀学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特制订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范围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的普通全日制优秀本科生。

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视情况通过不同渠道获得或申请推荐免试资格

(1)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突出;

(2)有特殊学术专长;

(3)创新实践能力强;

(4)具有突出培养潜质;

(5)具有很强行政管理能力;

(6)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

(7)应征入伍期间获得相关荣誉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1)凡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凡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3)成绩已参加过往届推免综合排名者;

(4)专业排名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类型及相应排名要求

1、学术型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30%以后;

2、专业型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40%以后;

3、行政保研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40%以后;

4、支教团、应征入伍期间连续获得优秀士兵称号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专业排名不得在50%以后;

5、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突出者、有特殊学术专长者、创新实践能力强者、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申请推免资格,不受专业排名限制;应征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不受专业排名限制。

四、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程序

1、各学院可按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专业排名办法并提前公布;

2、凡代表学校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者(以学校发文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取得正式公布成绩为准),按照《北京邮电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的若干规定》予以加分;2010级及以后的学生按照《北京邮电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认定的若干规定》予以加分;具体加分细则由学院制订并提前公布。

3、对于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奖突出者,经教务处审查可直接推荐;

4、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创新实践能力强、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专业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5、各学院可按照本规定中确定的推免条件制订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提前公布。行政保研和应征入伍退役学生推免、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推免、支教团推免的实施细则分别由学生事务管理处、体育部和校团委制订并实施;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按要求向各相关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一定人数(单数,以便于表决)组成的专家考核小组,以面试等方式对预选学生进行测评,择优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

7、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选拔工作,按学校规定时间将各专业排名报教务处备案,并将最终确定的推免名单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定后在校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若无异议,由教务处上报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8、为确保选拔和推荐优秀学生,各单位所分配的名额在限定排名内无法用完的,不得顺延,教务处将收回剩余名额进行再次分配;

9、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未被接收的推免生取消推免资格,不得更换推免名单。凡在申请过程中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所获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五、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所获推免资格

1、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者;

2、因故休学或停学者;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7.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七

研究生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在选拔工作中,在保证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前提下,要重点考核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考核,确保从本科生中推荐出一批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学生。

二、免试推荐研究生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全国CET-4考试合格;

4.前三年学习成绩中一般不能出现不及格课程;

5.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独立学院和三校生)。

三、选拔条件

1.一般类推荐,各学院对满足基本条件的各专业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按照三年加权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分数高者列前。

2.在全国性A类科技竞赛(见附件)中获得一等奖的本科生,满足基本条件且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40%。

3.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SSCI收录的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的本科生,满足基本条件且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40%。

四、选拔办法:

1.学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组,对推荐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各学院须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5人组成的推荐小组。院长担任组长,院党委书记和相关直属研究所所长担任副组长。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一般类推荐,各学院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请者按三年加权平均成绩排序进行初选,得出进入复试的名单,通过复试确定推荐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公示后录取。

4.凡符合选拔条件2的本科生可申请报名。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处室审核申请材料合格后,取得复试资格。申请者通过学院组织的复试后,由研究生院公示后录取。

5.凡符合选拔条件3的本科生可申请报名。研究生院将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答辩会,答辩通过者可获得复试资格。申请者通过学院组织的复试后,由研究生院公示后录取。

6.对符合选拔条件2和选拔条件3的本科生,研究生院将列入专用推荐指标,不占用各学院的推荐指标。

7.按选拔条件2和选拔条件3录取的本科生,只能在本校攻读本专业的硕士学位。

五、获准被免试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出现不及格课程;

3.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良好。

8.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八

湖大教字[2015]10号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的要求,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招生、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公正、廉洁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推免工作启动时按上述规则确定具体组成人员并公示。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确定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推免生名额、监督各学院推免细则公示和推免结果公示、受理投诉、审批推荐结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为教务处。

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实施推免生名额分配机制,合理安排推免名额。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和特殊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生源质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国家专项计划(支教团、硕师计划、补偿计划等)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部门。

第五条 推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或单位)负责学生的遴选。各推荐单位应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荐工作小组,并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单位开展遴选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包括推荐对象、基本要求、推荐类型及名额分配办法、考核比例、最终成绩计算办法和排名规则、具体推荐条件、考核遴选办法等内容,经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定、报推免生遴选

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公示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章

基本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推荐对象

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提前毕业学生)。第七条 基本推荐条件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规行为;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修完并通过前三年(五年制为四年)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选修课程除外)。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应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3.0及以上(对应满分绩点4.0)。

第八条 基本推荐要求

(一)课程、成绩要求:纳入推荐的课程范围为核心课程,课程成绩按初修成绩计算,具体推荐规则由推荐单位制定;

(二)由学校(学院)根据正式协议派出的对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不纳入推荐的课程范围;

(三)对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成绩优异者、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者以及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者,学院可在“推荐细则”中制定特别规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各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推荐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推荐预选名单经推荐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简称推免生名单,下同);

(三)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名单无效。

第四章

监督与复议

第十条 各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机制,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结果负责;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保证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推免生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推荐单位推荐工作小组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推荐单位工作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复议结论应在推荐名单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推荐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申请复议学生如对推荐单位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四条 有直系亲属参与推免的工作人员应回避。如工作人员违纪,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及时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放弃推荐资格,学校按学生违约流程处理(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者除外)。

第十七条 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呈报教育部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该单位下一推免生名额,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9.音乐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篇九

推荐免试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选拔办法

根据《复旦大学2017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章程》及《复旦大学关于推荐2017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办法》制定本选拔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外校申请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所在高校须具有教育部认可的推荐免试资质,且能取得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4)本科阶段学习成绩突出,专业成绩排名应在前25%(985高校可放宽至前40%);(5)英语水平较高(原则上要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00分以上或相当水平)。

2、本校申请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能力强,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3)已修学分数不少于120分,并且各门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8;(4)英语水平较高。

3、法学硕士的申请生须为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方法

1、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对于9月11日前已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中报名的考生,我院经过预审确定预复试名单,并于9月26-28日进行预面试,该系统报考考生仍须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开放后及时报名以便我院进行录取操作,具体预复试名单及注意事项详见后续通知。

2、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未在复旦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报名但欲报考我院的已取得推荐资格和名额的学生(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名单为准),须于9月29日8点前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该系统网站)。我院将于9月29日中午前通知通过预审的考生前来参加我院9月30日举行的面试,具体安排请见法学院网站后续通知。未于9月29日8点前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21-51630120。

三、复试办法

复试合格者将择优接收。

四、材料提交 通过初审进入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建议提前准备,已寄送材料的同学仍需提交):

1、《复旦大学2017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登记表》(复旦大学学生);

2、《复旦大学2017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其他高校学生);

3、《复旦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专家推荐信》两封(其他高校学生);

4、本科阶段历年成绩单(原件)。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等;

6、有关获奖证书和学习科研成果复印件(验原件),如发表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等;

7、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考生必须保证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我院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接收的免试生进行网上公示,如发现申请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取消该生的免试资格。

五、招生名额及学费

2016我院法学硕士拟招生55名,其中推免生拟招收总名额的约50%,学费8000元/年,学制三年。

六、其他事项

我院法学硕士有健全的奖助机制,奖助种类多样,覆盖面广,海外交流资源丰富,欢迎广大优秀学子报考。

关于法学硕士的其他事宜,请登录复旦大学法学院和研究生院网站,查阅当年的招生简章及学校相关规定。

确定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于新生报到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缺一不可),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考生复试期间食宿行等费用自理。请正确填写手机号并保持手机畅通。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必须保证本科毕业离校后也可收到邮件。通讯及邮递风险由考生自行承担。

七、联系方式

复旦大学法学院网址: 联系电话:021-51630120 复旦大学研招办网址: 联系电话:021-65642673

本办法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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