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简易版)

2024-10-09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简易版)(精选4篇)

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简易版) 篇一

甲 方:

乙 方: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诉讼、仲裁时使用

公司

律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

1.委托代理事项;

2.服务范围;

3.甲方的义务;

4.乙方的义务;

5.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的变更、解除;

8.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通知和送达;

10.特别约定;

11.未尽事宜;

12.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合同附件。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人):

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甲方因与

公司/个人

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诉讼/仲裁代理人代理以上纠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代理合同有关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聘请乙方代理其上述民事纠纷,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委派

律师、律师,为甲方本合同项下纠纷之诉讼/仲裁代理人。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相关简历及执业证复印件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范围: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1.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2.代理甲方提起诉讼/仲裁: 3

2.1对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2.2案由:。

2.3代理期限:。

3.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4.具体委托事项及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5.其他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以及其他事实资料;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等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保证以律师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高效的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2.乙方同意指派

律师、律师组成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成员的简历详见本合同附件。

3.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事项,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案件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精准判断,向甲方进行充分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获得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

6.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立档案,保管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代理工作完成后,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移交案件的有关原始资料。

第五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律师收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固定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2.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3.风险代理收费:

(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二)工作费用:

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认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按照下列第 方式承担:

(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最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2)由乙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代理费用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下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其他税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所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已含在上述律师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四)律师服务费付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银行地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但是,因乙方的工作不符合甲方要求而解除与乙方委托关系的除外;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15)日内予以全额退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接受委托后,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转交给其他没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承办,降低服务质量甚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律师对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明显缺乏专业性,经提醒仍未能改正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4)未能准确适用法律,导致出具不当或错误的法律意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丢失或者未能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提交甲方提供的重要文件和证据,或因工作失误丧失程序性权利,导致甲方败诉的;

(6)乙方为谋取本合同项下的代理业务向甲方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承诺,实际情况或者裁决结果与其不相符的;

(7)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对甲方不利或者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的;

(8)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9)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10)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送达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划掉)。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替代各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1.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包括:

2.1《授权委托书》;

2.2服务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简历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3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没有,应当划掉)。(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服务律师或者律师团队成员简历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其他:。

2.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篇二

()陈律民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被委托人(乙方):

委托人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审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对方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额: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划√为确认,划×为否认)()一般代理;()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利用乙方指派律师的法律知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其他费用元。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

甲方: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年 月 日

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三

签订时间:

承办律师: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邮: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电邮:

甲方因与纠纷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下述诉讼工作(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委托代理事项,“X”为非委托代理事项):

第一审诉讼;

第二审诉讼;

再审诉讼;

执行。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如下(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授权事项,“X”为非授权事项):

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代为起诉/撤回起诉;

代为出庭参加诉讼;

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代为申请回避;

代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勘验/重新勘验

代为提出答辩;

代为提出、变更或者放弃己方诉讼请求;

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反诉/撤回反诉;

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代为提起上诉/撤回上诉;

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收取执行标的;

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及时;

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

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因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事项;

5、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6、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

7、乙方及其委派的律师/律师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收费方式(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

“X”为非选择方式):

风险收费方式;

非风险收费方式;

(2)双方约定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按如下约定计付律师费(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按胜诉的诉讼标的额的百分之(%)计付律师费,暂计金额为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甲方为原告的,以甲方的诉讼请求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计算基数;甲方为被告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计算基数;实际律师费均以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数额为准进行结算;

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额的百分之(%)计付律师费,暂计金额为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3)双方约定采用非风险收费方式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

(4)支付期限:

①双方选择风险收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自乙方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甲方之日起日内支付律师费,或者自甲方收到执行财产之日起日内支付律师费(甲方委托乙方代收执行财产的,乙方可直接从执行财产中扣除律师费)。

②双方选择非风险收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2、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实报实销: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日内据实报销;

包干: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

事务所”;采用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4、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者因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增加律师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其他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理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支付/未报销的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案件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2、本合同生效后,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和解做出生效的裁定、调解的;

3、本合同生效后,原告撤诉、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案件终结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或终结之日(以本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准)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送达方式的一方承担。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双方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约定:

1、略

2、略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承办律师:

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简易版) 篇四

[]粤民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涉及标的:。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

3、代理再审诉讼 □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注解:关于行政复议、诉讼、被执行人等事务在第6项中自行填写]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

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

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

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4、其他约定:(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

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

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

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

共计元。

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元人民

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由双方

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4、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元,共件,律师费共计元。

5、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

费方式,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

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

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事后乙方依据有效票据

与甲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

完毕。

乙方盖章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

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应立即将解除委托的书面

通知送达给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务,达到甲方委

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乙

方支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但因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

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项导致乙方的工作量明显增多时,乙方有权

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义务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

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

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

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

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

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

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

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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