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2024-10-24

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共9篇)

1.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篇一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以及其他具有时间接续性的荣誉称号,各级工商部门要帮助升级企业办理有关延续、过户、备案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四)各级登记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登记工作中,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篇二

一、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登记条件

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

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2、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见附图1《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登记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2)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⑤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⑦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⑧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2、申报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3)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与开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表格内不够粘贴的,可单独提交。

3、办理流程

见附图1《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 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

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备注: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4)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5)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Http://wsgs.fjaic.gov.cn)。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篇三

【标题】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性法规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

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4.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篇四

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体制、登记管理方式和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调整监管布局,强化属地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分类监管为基本模式,结合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完善网络化手段,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规范个体工商户准入行为,实施有效管理,探索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县现阶段的个体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监管机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具体工作目标是:县局对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实行委托登记,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基层工商所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监管,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全县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体系。

三、具体措施1.实行分层登记注册,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准入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委托登记和委托备案机制,县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其中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和涉及港澳居民的,一般仍由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委托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制定工商所登记窗口规范和委托登记检查制度。2.深化经济户口管理。基层工商所必须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个体工商户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变单一静态档案为综合动态档案,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全程监管。3.为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市场巡查机制。要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适应城乡不同地域工商所的市场巡查制、片区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把验照、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动态监管体系。4.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机制。建立简便易行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征集汇总个体工商户优点和污点信用信息。以个体工商户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绿牌,无污点记录,表示守信经营户;B级为蓝牌,有轻微污点记录,表示警示经营户;C级为黄牌,有污点记录,表示一般失信经营户;D级为黑牌,有重大污点记录,表示严重失信经营户。A级又分为AAA、AA、A,三A级为有重大优点记录,信誉优秀;双A级为有优点记录,信誉良好;A级为无污点记录,基本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AAA级经营户实行免年检验照,免日常检查,各类评先评优给予重点推荐;对AA级经营户除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检查,实行远距离监管;对A 级经营户正常监管;对B级经营户加强有针对性日常检查;对C级经营户,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随时加强检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列为D级经营户,将其淘汰出市场。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结合各所实际,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

四、时间安排1.推进分层登记,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依法委托工商所登记工作。2005年上半年县局以xx工商所为试点,继续完成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建档工作,绘制出辖区内的网格责任区分布图,并制定片区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制作个体工商户动态管理卡片和表格。2.实行“阳光工程”和个体工商户网格监管相结合,下半年将此项工作在xx、xx、xx三所全面铺开。3.划分个体工商户信用管理类别。各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评价等级标准和省局的实施意见,将个体工商户划分相应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五、工作要求1.组织领导。为切实搞好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工作,县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xxx局长任组长,xxx副局长任副组长,个体企业监管股、市场分局、消保股、公平交易分局、商广股、法规股、财基股、办公室、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体企业监管股,负责日常工作。各工商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个体企业监管全力抓,做到组织领导、工作方案、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经费五落实,迅速开展工作。2.督促检查。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要求高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各工商所要加强监管,抓好落实。迎接州局2005年11月底前的督查。

5.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篇五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 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 1

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委托的法律依据;

4.决定委托的程序;

5.委托事项及权限;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委托时间。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

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十九)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1.字号名称;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3.前置审批文件;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登记情况。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其他经营行为。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1.注销登记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

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1.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6.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篇六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企业网上登记

第一步、进入武汉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在“武汉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模块中选择点击“网上登记”,注册、登录后进入网上登记系统。

第二步、在红盾信息网站在线填写相关电子登记表格信息后,网上提交资料。

第三步、工商审核人员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反馈初审意见。

第四步、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进入红盾信息网网上登记系统,查看登记初审意见。如初审通过,按《初审通过通知书》准备好申请材料,打印《初审通过通知书》和网上填

写的电子表格,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如初审未通过,按反馈信息修改材料或到指定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步、申请人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要求,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受理。

第六步、工商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当场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

第七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交费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第二步: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需查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地、企业类型、股东等。请谨慎录入股东信息,一经核准通过,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

第三步: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申请人、委托权限、联系电话等。

第四步:如果有相关材料上传的话,可以上传相关材料。确认填写的材料和上传的材料无误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工商工作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第五步:初审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初审通过通知书,可以根据通知书上的内容带上材料,到指定的工商局进行复核,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一家有限公司网上怎样办理?

第一步:先核准公司名称才能做设立登记。如果已核准了一个名称,输入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文号和选择登记类型,可进行设立登记。

第二步:填写“公司开业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完后提交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初审通过。

第三步:初审通过后,企业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上的内容,带全材料到指定的工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业务。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给企业。

7.个体工商户登记及验照 篇七

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办理程序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验 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办理程序

验照时间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验照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东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0769-26986138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8.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表 篇八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表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理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申请人应注明申请前职业状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应届毕业大学生及其他情况。户籍非本省人员应在申请前职业状况一栏中注明户籍所在地。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或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证明。

7、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织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8、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9、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10、本表中如有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备附页填写,附页应使用A4纸。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注册号:

9.工商局2010年企业个体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篇九

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实现了个体王商户登记工作的全面“提速”,为广大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方便。二是促进了监管工作到位。建立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改进了监督管理方式,辖区监管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真正实现了属地管理。三是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委托登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水平,工商所及时掌握了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变“远距离”服务为“近距离”服务。四是理顺了工商部门内部管理的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我局在总结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实践和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给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带来难度。

二是工商所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把关、以及登记程序等登记业务都比较生疏。

三是计算机软件不够成熟,网络建设还不完善,影响了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四是对个体经营者免于工商登记的,尚未制定备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配套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是对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转变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具有重大意义。面对这项势在必行的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把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教育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使全系统形成思改革、谋发展的共识,确保这项改革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为基础、覆盖工商所监督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系统,是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要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网络系统功能,全面实行电子政务,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中手工化操作程度高、登记时间长、监管效率低等问题,使登记、验照、监管等业务工作按统一的要求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工商所人少事多的“老大难”问题。,使工商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商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政行为规范化以及监管效能。

3、依法委托登记,规范操作程序。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必须依法委托,规范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授权的有效性。一是严格依法委托登记管理。县、市(区)工商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委托事项应有法律依据,委托程序应合法有效,严禁越权委托。二是坚持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应经过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知识培训,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区工商局局长颁发《岗位资格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本着“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依据委托授权的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受理后报审核人员(所长或副所长)核准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四是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实施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将个体工商户档案放在工商所管理,以便于完善“经济户口”、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信用分类的调整以及建立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目前尚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工商所,可暂由县、区工商局负责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档案下移。基层工商所要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达标。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

工商所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强工商所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工商所,其统计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关系上级工商部门汇总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统一。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报表制度》,增强统计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确保工商所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鉴于目前各地工商所使用的统计软件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建议统一开发工商所统计软件,实现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的统一性。

4、量化信用标准,明确监管重点。科学分类是明确监管重点的基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分类标准必须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可按以下标准认定。(1)守信标准(a 级):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认定标准为:一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本验照合格,按时交纳规费,服从管理。(2)警示标准(b 级):有轻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被处以 2 次以下警告,或者被处以 1000 元(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等值,下同)以下罚款的。(3)一般失信标准(c 级):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为: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 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4)严重失信标准(d 级):一年内 2 次被处以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 次被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被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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