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集团岗位价值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共2篇)
1.某矿业集团岗位价值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 篇一
一、全矿在岗职工实行岗位价值工资,全矿各单位工资基数根据各单位每月安全、生产、盈亏、成本完成情况及全矿安全、生产情况调整工资基数。
二、从2012年1月份起调整工龄系数,工龄15年以上(不含15年)由原0.02调整到0.03,班组长系数由原0.2调整到0.5,地面后勤单位均按地面辅助单位安全奖和质量标准化奖的标准执行。
五、全矿干部职工的出勤按沈红矿发[2009]27号文规定执行,实行计件或间接计件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不了轮休,职工的加班工资按文件规定,超出部分先从计件工资总额中扣除后,再计算加班工资,地面单位、机关科室全部实行轮休。
六、安全奖、标准化奖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分类 安全奖 质量标准化奖 范围科级 副科 科员 工人 科级 副科 科员 井下 生产一线 800 650 500 300 300 200 100 采煤、掘进、维修等生产辅助 700 600 450 200 200 100 50 通风、运输、皮带、运转、机电、信息中心、瓦斯等职能地面 生产 700 600 450 100 200 100 50 洗煤、机电厂、物资供应站等辅助后勤 600 500 350 100 150 50 50 水暖科、煤质科、汽车队、小车班、行政科、物业、保卫科、医院等机关
七、采煤队、掘进队、综采准备队、综掘准备队、维修队工人实行计件工资。
1、计件范围采煤队、掘进队、综采准备队、综掘准备队及维修队工人全部实行计件工资。
2、实行计件单位的正职、见习技术员由矿单独支付工资。
4、采、掘、准、修队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执行计件超额倍数:队干正职计件平均超额2.5倍(由矿单独支付),见习技术员得技术员的0.8倍(由矿单独支付),副职、技术员工资由本单位自行按分分配,但标准不能超过矿规定的2.2倍及1.7倍。平均超额工资=(计件工资总额-级差-辅助工资-激励工资)/计件工人人数
5、实行计件工资员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总额=计件工资+级差+加班工资+辅助工资+激励工资其中级差=浮动系数×工资基数/21.75×计时工数计件工资=个人计件分数×分值(每个计件工人平均超额工资之和/每个计件工人实得分数之和)
6、定额管理劳资科定额员要认真负责,按实际生产情况制定计件单位定额,月初制定各工作面的定额单价,报生产矿长审批后,月末按定额单价计算工资。
7、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及准备队实行综合定额,园班计件、分班计量、个人按量计分、按分分配。
八、井下辅助单位
1、井下辅助单位实行间接计件工资,实行间接计件单位的纯地面工人实行计时工资。
2、机电队、皮带队、运转队、运输区、通风区、瓦斯科、信息中心等单位实行间接计件。
4、间接计件的单位实行出勤率考核,单位出勤率在95%以上,其单位得工资全额,出勤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工资总额扣减2000元,以此类推,(职工考勤按当月法定出勤天数考核,以考勤机计算出勤率)。
5、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必须先计算出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级差和安全奖、标准化奖以后再按计件分数分配计件工资。
6、瓦斯科打钻队继续实行计件工资,-780打穿煤钻单价为每米60元,其它地点打钻其岩石钻每米8.14元,煤钻每米6.46元,矿另外支付入井费、保健费、夜班费。
7、管理人员工资按本单位的计件工资执行超额工资倍数,正职由矿单独支付,其倍数为正职2.5倍,副职、技术员由矿打入计件工资总额,由本单位自行分配(其标准不能超过2.2倍及1.7倍),见习技术员为技术员的0.8倍(由矿单独支付)。
九、职能科室、地面单位、机关科室
1、地面生产单位选煤厂、机电厂、物资供应站(装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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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胡凤楼
《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淮矿政„2014‟139号文)业经集团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按照潘一矿办[2014]12号关于做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单位7月份干部、职工要进行学习并留有记录,重点学习第四章第15至24条,同时,在班前会要对学习内容进行抽问。
1、为什么要对原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答:《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2月经集团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该办法实施几年来,对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快速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劳动合同管理需要,2010年7月二届六次职代会、2013年3月三届三次职代会分别对该办法做了补充规定。近年来,基层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而且通过少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发现部分内容尚存不足之处。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势在必行。
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2014年1月6日集团公司发函各所属单位,就修改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于1月10日召开了部分单位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单位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矿区工会反复梳理确定了此次修改的重点:一是将两次补充规定条款增加进《办法》里来;二是取消“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两字,明确该管理办法不再为暂行;三是对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相应条款按照新规定(2014的安全一号文)做了调整;四是对国家规定已经取消的处罚(如留用察看、劳动教养)涉及条款给予删除;五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层级递增,表述更准确;六是增加了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满考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员退出通道;七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款项界定更加严谨、具体,便于操作;八是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送达等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三条,保留了原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对一些章节的内容作了适当的增删、调整。新办法,较原暂行办法条理更加清楚,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更加切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是一部程序、实体合法有效,能在较长时期内使用的一项企业规章制度。
3、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何?
答: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该办法。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6、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答: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7、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
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8、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9、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1、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吗? 答: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的,自集团公司迁调介绍信开出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转移至调入单位,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不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调入单位和调进员工应及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答: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
(三)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技、地面与井下之间变动的。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13、员工有哪些过错行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答:下列行为系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1、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2、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年龄、学历、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或者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
4、调动工作时,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不到调入单位报到视为旷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1、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
2、所属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的;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
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6、管理人员对隐瞒集团公司认定的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7、安监人员、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等管理人员,发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事实按一般三违或较严重三违上报的;
8、所属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分管副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
9、科(区、队)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10、科(区、队)的班(队)长、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违纪、违法的情形
1、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反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规定,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工作中,勾结他人,虚报、多报补偿的;
4、在招投标工作中实施下列行为损害单位利益的:徇私舞弊,串通、勾结投标方,泄露招标信息、控制价及评标情况;弄虚作假,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
5、擅自出具塌陷区已稳沉证明或采矿权证范围内允许建设证明的;
6、克扣、截留工资、奖金的;
7、对私设小金库负有直接责任的;
8、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
9、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10、盗窃单位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5、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和员工都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所属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协商不成的,单位或员工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答: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其中五至六级伤残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或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所属单位自行制定)。
考核合格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不需要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及时终止,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20、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单位向员工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经济补偿应当如何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经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3、哪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下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调动工作的;
(二)员工向单位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24、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接受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5、单位解除(终止)过错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答:所属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凡属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所属单位相关二级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提供调查笔录、旷工考勤记录等事实认定材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安监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工作失职、违纪的行为,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作为事实认定材料。
2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如何? 答:
(一)所属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经所属单位行政办公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同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二)所属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除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失踪)外,应开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等规定,由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所属单位应在自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1、持填制好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见附件8)、《失业保险备案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失业保险人员减员登记。
2、持登记后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失业保险备案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和失业人员的档案,送所在地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领取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
3、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办理失业人员的档案寄存,所属单位要保存好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7、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关材料的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答: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所在地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开具的档案托管移交单直接送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本人。送达后必须由送达人和收件人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或拍照、录像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邮寄送达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送达后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28、集体合同应当如何订立? 答:淮南矿区工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员工与集团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9、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所属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0、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单位与其自行录用的员工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单位与其自行录用的员工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由全资子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对旷工人员处理的紧急通知 全矿各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4工资总额基数及减员指标的通知》(集人薪字[2014]4号文)中“对在册在岗员工和劳务派遣工累计旷工超过30天未按规定处理的单位,按2万元/人标准扣减单位工资基金。”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对1月份旷工人员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对于职工合理的病事假,必须在2月15日之前到人力资源部补办;从2月份开始职工病事假必须提前办理手续,不允许补办。
2.对于长期不上班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惩处的工作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从2月份开始,将在矿安全办公会或月度书记例会上通报各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比如病事假审批不规范、劳动惩处不及时、职工违规调动等情况。
4.对于因单位工作不细,造成旷工人员未及时处理,或者受劳动惩处人员基础资料有误造成劳动纠纷、上访等情况的,将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所在班队的班队长(含党支部书记、党务班长)的管理责任,每人次给予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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