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之合同法

2024-10-14

cpa经济法之合同法(精选5篇)

1.cpa经济法之合同法 篇一

CPA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2-3 分)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单选或者多选题)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两者混合在一起出单选题)

3、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单选或者多选)

4、表见代理(单选题)会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诉讼时效部分(1)短期诉讼时效(单选或者多选)(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单选)

6、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一章的知识点很小很散,每个都是考点,把经常考的知识点给大家罗列一下。这部分都比 较直观,你看了记了就会,所以大家在考前一定要把第一章看一遍。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7-8 分)

1、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禁止的行为)(单选或者多选)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5 年的时间)(单选)

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决议、损益分配、合伙企 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必考)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单选)

5、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可以将财产出质或转让等)(必考)

6、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之间的转变、责任的承担(单选或多选)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5 分左右)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1)一般不得低于 25%,低于 25%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2)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未规定的审批 机关不予批准。A、一般出资:一次缴清,6 个月;分期出资,15%,3 个月,总期限 2 年 B、收购资产或股权出资:一次缴清,3 个月;分期出资,60%,6 个月,1 年。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必考)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现金,3 个月;实物,工业产权,6 个月。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条件及程序的时间)

5、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与要求(数字比较重要)(多选)

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新增知识,必考)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相抵触,以合同为准)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单选)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结合复习)

10、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当然,本章知识点数字居多,学习时大家注意总结。

第四章公司法(12 分左右)会与证券法结合出综合题

1、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额,出资期限,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以劳务出资,非 货币资产出资缴纳的 6 个月)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两者的职权区分,临时股 东会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时间通知,哪些人能提议)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义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 万,一次缴清)(必考)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考)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最低资本额,出资比例和期限,发起人的认购比例等)

8、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对外担保的审批,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和董事会的决议方式,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9、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多选)

10、股东诉讼(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11、公司股票的转让的限制(必考)

12、注意新增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承继

13、注意新增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章的知识非常重要,大家多注意综合题的考点。

第五章证券法(15 分左右)(注意和公司法结合出综合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特别是创业版首发并上市的条件(必考)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 个条件)

3、增发的条件、配股的条件(10+3)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去年客观题)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与非分离交易的)

6、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去年综合题,今年要注意客观题)

7、一般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8、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多选)、开放式基金(单选),基金持有人大会(新增,多 选必考)

9、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禁止交易行为(新增虚假陈述的界定,多选)

10、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多选必考)

11、要约收购及豁免申请(要约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竞争要约)(客观题)

12、暂停上市和中止上市(区分是否严重,多选)

13、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的设立,多选)

14、新增的虚假陈述相关内容应当格外关注综合题的题目 本章全是条件,大家注意区分一般条件,记住特别的条件。大家需要判断问的问题是否合法,说出与教材尽可能接近的理由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考生要注意综合题

1、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

2、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的职责(多选)

3、破产人的财产(取回权,撤销权,注意区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和 1 年的行为)

4、抵销权(非常重要,多选和综合题都易考)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券,哪些是共益债务)(多选题会考)

6、破产债权申报(有无财产担保均需要申报)

7、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表决方式(客观题)

8、重整(申请人,重整草案的表决、重整的效力等)(多选或综合)

9、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遗留事务的处理)大家需要注意,本章可以和公司法结合,尽管结果肯定是个悲剧,大家还是需要掌握的。成立一个公司,(1)考公司的出资等(2)考股东会的表决方式(3)考对外投资表决时,有 股东异议,是否记载会议记录(4)达到破产界限,谁提出破产申请(5)公司是否有转移财 产行为,是否在破产申请 1 年内发生,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6)跟破产公司打交道的债权 人能否行使取回权(7)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是否能行使抵消权,其取得的对破产公司的债权 是否合法(8)召开债权人会议,看公司是要重整还是和解(9)最差的结果是破产公司不思 悔过,导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0)看是否有人没有认领财产,对这些财产进行再分配,不分配的是否上缴国库

第七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不用多说,再变也变不出个花样来。大家要特别注意客观题

1、组织机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股东会)

2、重大事项的管理(哪些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承担(直接、主管、分管、重要领导责任)

4、核准制和备案制(8 个月还是 9 个月)

5、国有产权转让问题

6、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先报批和事后报备的区别,协议转让,转让价款支 付)(多选)

第八章物权法 今年本章仍然需要对综合题特别关注

1、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物权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

3、占有的种类(单选或多选)

4、占有的推定及无权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关系(客观题)

5、物权的变动(非常重要,对于不动产,哪些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哪些是法律规定外 的情况;对于动产,交付生效,哪些交付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多选或综合题)

6、交付的种类及区别(客观题)

7、所有权的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8、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9、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0、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多选)

11、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方式,对外关系)(客观题或综合题)

12、相邻关系的种类(多选题)

13、用益物权(A、土地承包经营权,30/50/70 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B、建设用地使用权,记住流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C、地役权,不得 与需役地分离,单独抵押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和相邻权的关系)

14、担保物权(A、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需要登记,登记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抵 押权的实现,注意清偿的顺序;B、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C、留置的效力)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

1、相对性(新增,多选)

2、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的迟到和迟延的区别,哪些要约不得撤 回)(多选,必考)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单选)

4、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免责 条款无效的两点)(客观题)

5、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多选)

6、效力待定合同(多选)

7、合同的履行规则(多选和综合题均容易出)

8、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注意区别,多选和综合题)

9、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题和综合题)

10、担保的方式(1)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注意责任承 担的区别;是否约定保证的期间等;

11、定金的效力(多选,出题方式:以下有关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12、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承担(哪些债权不得转让,客观题)

13、合同的中止(法定的解除,法定的抵消,提存,客观题和综合题)

14、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客观题和综合题)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必考,很可能会涉及到综合 题)

2、买卖合同(非常重要,标的物的交付,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责任的承担,价款支付,合同法综合题中出题老师的最爱,大家也需要关注客观题)

3、赠与合同(撤销权)(客观题)

4、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利息)(客观题)

5、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和买卖不破租赁)(客观题,必考)

6、承揽合同(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客观题)

7、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分包,垫资及利息,价款结算,承包人优先 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客观题)

8、保管和仓储合同(注意费用问题)(客观题)

9、委托合同(注意委托关系与第三人的关系,隐名代理)(客观题)

10、技术合同(注意客观题和综合题,这部分需要好好理解)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区分(多选,必考)

2、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单选)

3、境外投资和外债管理(客观题)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汇兑(2 个月)(客观题)

2、托收承付(范围)(客观题)

3、单位卡(10 万元的限制)(客观题)

4、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单位卡和个人卡要区别)(客观题)

5、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大于 5%不低于 1000 元)(客观题)

6、银行结算账户(哪些可以存现金,取现金)(客观题)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注意与合同法出综合题 1.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客观题)

2、票据的权利(取得的限制,是否受前手的权利瑕疵,丧失与补救,权利的消灭时效)

3、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分变造前和变造后承担责任)

5、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多选)

6、票据的背书(背书连续,背书不得记载事项及记载的后果,禁止背书的记载,法定 禁止背书)(客观题和综合题)

7、承兑(提示承兑,承兑的效力,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8、保证(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9、付款(银行需要尽到审查责任,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10、追索权(追索的形成条件,追索权的行使,只要考综合题,这个追索是必考的)

1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多选题)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专利的保护期限(20 年、10 年)

2、授予专利的条件(采用的标准,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多选题)

3、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中止和无效(多选题)

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多选题)

6、专利权的保护(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7、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多选,通常会结合例子出题)

8、注册商标的续展(10 年,6 个月)

9、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客观题,5 年)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1、以低于成本销售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选)

2、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客观题)

3、垄断协议及法律责任(多选)

4、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选)

5、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法之合同解析 篇二

摘 要:自刑法典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尤其是有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与合同法之合同的界分在实践中也是困扰不已。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法;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规定,我们无从得知此罪状中的合同究竟是与《合同法》中的合同进行全面衔接,还是具有其独特内涵。而学界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以何种标准进行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当具有怎样的性质,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罪名,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了信赖,扰乱了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的是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手段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合同诈骗罪复杂的客体性质,即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复杂客体的领域内,其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市场秩序之合同。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列,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严格地讲,此类合同不具有动态的市场经济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合同,而更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

《合同法》的起草几乎与现行《刑法》的修订同期进行,刑事立法者不会不关注我国合同制度的调整。虽然《合同法》修改在后,但它是一个基本法,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合同,更多的存在于市场活动主体间的以民事合同为手段的诈骗犯罪开始涌现。并且,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将合同诈骗罪很难发挥刑法打击此种犯罪的威力,不符合刑法的保护目的。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在立法渊源上以两个司法解释为基础,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解释,也就是当行为人利用除了经济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进行诈骗,只要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类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法之“合同”

关于合同法之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①书面形式,即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依《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也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三种形式。②口头形式,即当事人之间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③其他形式,即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方法订立的合同,如推定形式。上述三种合同形式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但应当强调的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需要有证据证明合同本身的存在,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因此,从内容上看,《合同法》之合同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合同法》之合同范围要广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只占《合同法》之合同的一部分,只有那些能体现合同诈骗罪客体特征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对于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诈骗内容的行为,虽然行为人利用的是《合同法》之内容的合同,看似采用了合同的手段,却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即应当将口头合同排除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之外。

三、司法解释确认可成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种类

考虑到经济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区别不明显,同时技术合同、涉外合同等没有包括在《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中,以及制定统一合同法立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表明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限于《经济合同法》之合同,还应包括《技术合同法》及《涉外经济合同法》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涉外合同有 17 种。这些涉外经济合同除利用涉外信贷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利用涉外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之外,其他 15 种涉外经济合同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种类。在涉外经济领域已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大趋势的要求,《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客观基础。所以合同法中已取消了“涉外经济合同”的提法。但是涉外合同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合同,并且也确实有着与国内合同不同的特殊性,即主体、客体、内容等法律关系的涉外性,以及由此决定的纠纷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独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合同中除了上述《合同法》、《担保法》和司法解釋确认的合同之外,实践中还有联营合同、旅游合同、合伙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要件,因此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就本文所阐述的问题而言,我们在理解合同诈骗罪中有关“合同”的相关问题时,不可能不基于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中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基本理论来理解,否则,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或阐述就失去了其理论基点。总之,我们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应建立在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相关理论基础之上的,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对之进行理解,进而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处理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蔡刚毅.析合同诈骗之合同[J].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

[2]赵秉志.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3.cpa经济法之合同法 篇三

20《经济法》考试大纲与上一年相比有些变化,教材内容也相应作了调整,但整体来说变化不大。

根据考试大纲的变化,并结合立法实践,下面对本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的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的内容与结构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本章的最后增加了对法院判决与裁定的的解释。尽管本章在试题中所占分值可能不大,但是由于本章与其他章节的结合点较多,是全书的基础,所以仍应重点理解、掌握。

第二章企业法,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没有变化,为本章的重点。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无论是实践中还是考试中其地位都已不突出。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年教材变化较大。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本书突出的重点章,与证券法的结合点较多。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近两年本章内容变化较多,2005年教材本章第一节中增加了第六个问题,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005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第七章证券法,本章的结构未变,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包括:关于股票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修改,对新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新股询价制度的内容;债券发行程序作了部分修改。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但考试的分值有所增加。根据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进行了调整。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结合新的规定,2005年的教材对个人的外汇管理也作了修改。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今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注意与票据法的结合,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

第十二章票据法,今年也没有较大的变化,仍然为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是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今年没有较大的变化,只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结合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作了修改。

第十四章会计法,该章今年没有变化。

试题题型与考试重点内容预测

经济法试题的题型在重新作了调整,取消了简答题,确立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及综合题4种基本类型,以后几年一直沿用上述4种题型,通过分析,客观题与综合题的分值基本持平,前者占52%,后者占48%(共有4道大题)。由此看出,经济法试题客观题与综合题所占的分值没有明显的区别,上述试题类型及各类题型的分数分布情况,今年不会有较大变化。

4.cpa经济法之合同法 篇四

[摘要],上海g外高桥曾以审计不尽责为由向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索要2亿元天价赔偿.时隔3年,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共同被告,本案于207月以和解全面告终.本文从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性,cpa与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解剖,最后给予此案例典型性分析并就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 法律 诉讼提出一些可行策略。

[关键词]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

一、案例回顾

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因~20间审计沪市老牌上市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648,以下简称外高桥)的 历史 旧账,创下被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金额之大堪称国内“天价”。

g外高桥在改聘普华永道。206月,外高桥发现存放在国海证券上海营业部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余额,与经审计的公司和报表明细账上的金额严重不符:经审计的20财务报表认定,2003年12月31日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为9000万元,而实际仅为3384元;经审计的年财务报表认定,2004年12月31日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为2.04亿元,而实际仅为20770.55元。www.11665.com经查明乃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伙同国海证券营业部经理挪用。205月,针对巨额保证金被挪用,而负责审计的普华永道却连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外高桥以普华永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函证等审计不尽责行为为由向综上所述,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故意不当行为”和“重大过失”,因此,试图以《审计业务约定书》来寻求豁免的美梦恐怕要破碎,然而外高桥将责任一味推给普华永道,究竟双方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

四、责任分析

1. 会计 责任还是审计责任。从双方的权责上看,保证公司有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责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无疑,审计责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的。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外高桥管理当局和证券公司都有直接的和主要的责任,而普华永道的责任应该说是事后的和次要的。此案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外高桥的职员舞弊,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外高桥自身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资金被挪用,另外,《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揭示会计报表中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可能应负审计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不是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此案中,由前面分析,注册会计师有明显的职业判断问题和过失行为,由此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委托方或其他关系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审计师抗辩的理由,无论他人有何种过错,审计师都应对自己不当行为负责。

然而外高桥起诉普华永道,追究其 法律 责任,又是否有据可依呢?

2.审计法律责任。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建立在审计责任的基础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要视其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以及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

通过上述对普华永道实施审计程序中的过失分析以及双方各自责任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普华永道在其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外高桥对其职员舞弊应承担主要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次要责任,并且是一种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客户的资产损失主要加害人未清偿之前,不得向次加害人提起赔偿之求;外高桥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国海证券等相关直接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并最终取得法院对直接加害人终止执行裁定书后才可以就损害未得到赔偿部分向普华永道提出索赔。

五、案例典型性分析及相关建议

此案开创了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数额也堪称国内天价。由于是职员舞弊而非一般的管理层舞弊,导致g外高桥巨额亏损却又满腹委屈,其对普华永道的起诉带有一定的恶意色彩,公司置主要责任人于不顾而一味追讨次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人一种推脱自身应负责任、转移公众视线的感觉。另外,如果本案中对外高桥进行审计的是国内众多中小型事务所,外高桥恐怕不会索要如此天价赔偿,因为他们根本无力支付,一旦出现审计风险事件,往往以解散了事,如中天勤。即,在审计这一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中,“四大”这类巨头的存在为投资者追偿提供了一种保证,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得他们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不断增加的审计风险。

对于cpa避免法律责任诉讼可采取以下对策:①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制定适当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②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③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④提取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⑤索取客户声明书。

参考 文献 :

[1]侯洪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财会通讯》,2004(6)

[2]杨景倩虞志强:“cpa审计实务中的函证及其替代审计程序”,《审计月刊》,2006(6)

[3]刘华:“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述案,普华永道能否免责?”《财会学习》,(1)

5.我国CPA审计收费探析 篇五

摘要:理性分析了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指出了影响我国CPA审计收费偏低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市场需。求不足,同时分析了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完善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审计收费;会计信息质量;措施

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在审计内部分类中,针对各类企业所开展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它是一种有偿服务。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从经济学角度讲,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供给和需求自发调节决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因素除了市场外,还包括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审计收费就是审计服务价格的直接体现;同时,由于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审计收费问题也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文拟从理性的角度对我国CPA审计收费模式及收费现状问题作一探讨,同时通过对审计收费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来寻找一定的规范审计收费的措施。

1我国CPA审计收费的现状

1.1审计收费缺乏公认的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总体偏低

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的高低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公司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审计风险越高的项目所需的工作小时也越多,因此审计收费也应越高。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英、美等国家相比,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比,也是偏低的。尽管如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很难按照这些标准如期收到审计费用。作为理性的经济人,CPA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这无疑会加大CPA的审计风险。高风险、低收费成为我国CPA审计收费的一个突出表现。

1.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存在着法规不健全、监督不严、惩罚不力等问题,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和欺诈行为较为严重。诸多因素使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作假严重,其中,不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作假。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这些问题并没有充分暴露。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此时,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时,审计业务契约的代理人,即注册会计师因为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审计业务契约的委托人则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或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得知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因此,处于信息劣势。在缺乏严密的法律约束和自律能力的情况下,会有相当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与“合谋”。因此,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监督,那么,事务所由谁监督则成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和会计师协会进行双重管理,但政府部门里大部分为非专业人士,难免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而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会计师协会属于半官方半民办的性质,没有实权。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协同作假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

1.3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亦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收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审计收费的不规范及不合理,不但影响着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为重要经济管理资料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因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规的规定下,企业会计信息必须经过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后才能公诸于世,成为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因此,当今经济社会赋予了社会审计太大的责任,审计俨然已成为社会公众判断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有力证据,审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也非常之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社会审计人员的收费模式及收费标准不规范、不合理,那么这种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的情况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严谨程度,在这种状态下,审计人员将很难或者根本不愿意谨慎仔细的进行审计工作,取而代之的将是马马虎虎、草草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非但不会成为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有效监督手段,反而会成为会计造假的有力保护伞,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将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审计收费问题不仅关系到审计人员的个人得失,还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在我国目前审计收费不尽合理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予以规范。

3规范我国CPA审计收费的措施

3.1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审计收费金额

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本身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缺乏内在需求,过度竞争有可能会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挤出审计市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制定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

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

针对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目前的现状,我国应适当提高现行的审计收费金额,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边际收益有所提高。安然事件后,审计收费相对较低的现象更加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注,并且大力改革。在强制分离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之后,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英国的会计基金会也正在酝酿一个激进的计划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审计工作收费偏低而导致审计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2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发现机制

(1)从行业内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身份。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成立注协来经营管理行业“声誉”这一准公共物品是最恰当的。然而,目前我国注协半官方半民间的双重身份使之无法独立地实施对行业的管理。因此,应将其行政色彩抹掉,使之成为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法人,同时还要提供立法,如《行业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其次,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应加强行业自律。要彻底改变过去行业自律弱化的现象,通过在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推行同业互查、业务评级、诚信教育等方法以加强行业自律。

(2)行业外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一方面要转变政府监管角度。既然中注协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行业进行监管,政府就应改变当前与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交叉管理的作法,将监管重点放在对注协的监管上,即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再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广“补充审计”。具体的作法应该是从国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中推选出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这些事务所实施“补充审计”。补充审计可以增加企业作假成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互监督,从某种程度上为健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现机制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3.3建立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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