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书

2024-06-18

深圳市劳动合同书(精选8篇)

1.深圳市劳动合同书 篇一

深圳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2.深圳市劳动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 同时, 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 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 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 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 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 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 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 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 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 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 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 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 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 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 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 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 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 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 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 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 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 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减少纠纷, 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 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 以上三种情形, 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 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 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 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 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 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 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 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 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 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 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 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 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 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 也要明确一点, 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 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 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 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 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 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 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 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 需要裁员就得裁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 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 《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 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 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提高劳动积极性, 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J].法制与经济, 2008, (12) .

3.深圳市劳动合同书 篇三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一市两法」等问题,从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现本律师针对特区一体化后法规的适用情况对比解读如下

一、关於道路交通安全

扩容前,宝安、龙岗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扩容后,宝安、龙岗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处罚条例》。

1、加大了交通违法处罚力度

(1)闯红灯

扩容前: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即闯红灯),处两百元罚款。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伍佰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2)超速

扩容前: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

扩容后: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驾驶及醉驾

扩容前:第五十九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两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佰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扩容后:第二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首次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扩容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扩容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於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3、首次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个人或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扩容前:未将交通违法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

扩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违法信息录入个人或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1)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3)一年内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4)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

二、关於和谐劳动关系

扩容后,宝安、龙岗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1、明确企业对员工经济处分金额的额度

扩容前:无相关法律对企业对员工经济处分金额的额度作出规定,除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积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连续计算工龄

扩容前:法律对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员工的工龄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对於员工自己辞职的情形,不连续计算工龄。

扩容后: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3、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做出规定

扩容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容后: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律师费负担作出明确规定。

扩容前: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仲裁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般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扩容后: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5、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扩容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人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扩容后: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保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產停业;

(1)拖欠劳动报酬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的;

(2)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4.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颁布时间:1999-01-01

执行时间:1999-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七)审查集体合同;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审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同附件;

(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

(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

(四)考勤管理制度;

(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

(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

(七)员工奖惩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5.深圳劳动合同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

(三)员工死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6.深圳公司劳动合同 篇六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民法典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xx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东莞市长安镇街(区)新民社区(村)新民路7号a栋二楼东莞旭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公司、门店)的生产部门普通操作员工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天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工资按照xx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离职连续3天后或年旷工屡计超过0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

(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

(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辞职:

(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金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年支付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乙方,并在5天内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手续,甲方不得无理扣压乙方的工资、个人证件及拒办相应的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和乙方档案转移手续。

九、违反合同责任

第三十二条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先到所属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如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第三十六条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双方约定(不够写可加附件):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xx年月日xx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7.深圳市劳动合同书 篇七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效性、必要性

作为从源头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对劳动者和企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既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二是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新的突破。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五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现行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较为普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滥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2.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企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企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

4.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5.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效率低。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仅能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查处,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防范机制。

6.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不规范,周期长。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地方政府管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考虑,在劳资纠纷中有地方保护思想倾向,往往偏袒投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也有的认为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他们能不管的尽可能不管。

7. 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条件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三、《劳动合同法》的创新与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理念和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都纳入范畴。此外,对非全日制用工也作了专门规定。

2. 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3. 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 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

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6. 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7. 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8. 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也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由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9. 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而《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

1 0.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四、贯彻《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4.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3)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因此,必须依法规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即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用工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6)禁止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为短期劳务派遣不但使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动性增大,而且人为地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要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各项权益的维护。(7)被派遣员工是基于他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现有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标准。

8.双重劳动关系须订立劳动合同 篇八

李某于2008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以需要时间考虑为由一拖再拖,所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李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B公司兼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后,要求李某立即改正,李某未予理睬。A公司于2008年9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认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均须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法律并未排斥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均应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因虽在李某本人,但法律强调的主要是未订立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结果),而非原因,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启示与思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存在,基本取决于先用人单位的同意与否。即使在合法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中,先用人单位也具有明显优于后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先用人单位亦应比后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如社会保险办理、个人档案管理等。而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要看先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因此,相比之下,后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后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也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也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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