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4-11-27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共15篇)

1.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一

申请人:河北省任丘市谢亚飞

一、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申请人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会战道交叉路口,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过右侧非机动车隔离带后,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的人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事发后申请人及时报警,并及时拨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伤者去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任何责任!

二、死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死者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由西向东行驶,东西方向的路上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死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

2、经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而是加速闯红灯。

3、其电动车刹车已坏未修,遇到前方车辆时无法刹车减速,因此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4、死者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以上三点,死者有一项不违规,此次事故就可以完全避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死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亲属7人找到申请人家闹事,申请人及时拨打110并与任丘市交警大队联系,任丘市交警大队高定国说,先交给死者家属20000元,申请人出于对死者家属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交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以作抚慰。

三、事发第五天任丘交警大队高定国说路口有电子监控,可以调出查看,但几天后又说没有,申请人在2013年5月6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没有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使申请人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致使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冀公交认字【2013】第5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蒙蔽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责任严重失实。

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请问:

1、我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一点没有违反,为什么让我承担同等责任?

2、请提供电子监控录像的证据。

3、请核查 申请人签字的图像资料相关证据。

交警大队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无端地把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明显办案不公,请上级领导核查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2.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二

责任认定书应当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 责任认定书具有权威性、现场性和及时性。责任认定书需由职权机关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及时作出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

(二) 责任认定书具有整体性、终结性。责任认定书是针对整个交通事故现场作出的责任认定, 是职权机关作出的唯一认定、终结认定。

(三) 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具有格式化和技术性要求。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 同时责任认定书内容的组成部分相对固定, 具有格式化要求。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各地方法院也有相应规定, 比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 (陕高法[2007]258号) 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通知》规定, 在民事审判中应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 经审查后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法规均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责任认定书在司法适用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无争议的, 可直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作为证据材料使用;2.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或责任划分有异议的, 法官审查后确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目前, 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进行附带司法审查。附带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或拒绝采纳的一种方式, 但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等。笔者认为, 在附带性审查中, 法院负有谨慎审核的义务, 但应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为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 且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则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有利于服判息诉。若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 人民法院应归纳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异议部分, 可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请路人、办案民警、有关鉴定部门等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 尽量还原事发现场。鉴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 事发车辆一般已经修复, 伤者也已经妥善就诊, 当事人驾车时的精神、生理状况无从复验, 所能依据的可能仅限于交警部门移交的材料, 有学者提出的“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显得并不切实可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应是对事实的判断, 即“应当承担的过错”, 是全部过错、主要过错、次要过错或同等过错。但是, 民事赔偿责任却是一种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 二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会否导致赔偿结果的不同

本文只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交管部门) 与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

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基本为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调解, 二者均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但每一件案件最终的赔偿结果都会因案件和当事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所以当事人无法准确预见哪一种调解会对自己更有利, 因此上述比较并无实际意义。值得一提的是, 如果当事人双方无论在哪个部门主持下均无法协成调解, 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裁决。在裁决时,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而应立足民事责任的认定, 即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转化为民事责任认定。如认为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不当, 或者涉及案件属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 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非道路交通纠纷形成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应予参考, 并应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三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属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證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鉴定结论需要结合证据规则,即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所以,经过实际的查证核实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证据属性二者形成紧密联系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属性。

一、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果

1.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书不属于书证范畴,尽管都是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

因为通常来说书证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制定,通过记载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来反映和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其并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书证的制定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形成之前。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相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比较及时的制定所产生的。二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书证范畴。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理论科学性

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进行定位,以及对违章行为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并且向被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解释,提高其对自身违规行为的清楚认识和理解。另外来说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且具有一定强制力来作保障来得以实施。所以,保证其专业性和理论性也是提高执法标准、推动执法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点。

二、对结果申请复议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生活中违规停车的情形也比较多,某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违规罚款相关情形规定缺乏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向驾驶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同意马上驶离以及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情形下,驾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三、法院选择性的采纳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和相信,是需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而不是不经审查则对其进行一贯的采纳。人民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过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客观真是情况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采纳。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法院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有关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详细且客观的能够清楚反应情况的素材和证据,并且通过对实践案件的调查和研究,给予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答复。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救济途径 篇四

案例:2009年5月8日9时30分许,秦某驾驶晋AG###6号昌河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泰县新建路段,与骑乘三洋牌二轮摩托车逆行的张某相撞,发生张某小腿骨折、二人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第200900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秦某因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次要责任。秦某不服,向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但被告知张某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核终止。

庭审过程中,秦某主张,张某在当天事故发生时存在违法之处有八处,分别是:

1、张某所驾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未经有关部门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八条之规定;

2、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违法驾车上路,违反《道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3、张某在事故当天是逆行,其自南向北行驶时靠的路西侧边缘,事故地点路宽九米,两车相撞时张某摩托车轮胎距离路西缘仅三点五米,偏离了其应行驶的路东侧边缘五点五米,越过中心线达一米之多,也就是说,一条宽九米的路面,被其占用了多达五点五米,且其撞击的位置不是在秦某车辆的左侧,而是在秦某车辆的右侧,严重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车道行驶”等规定;

4、张某事故当天系酒后驾车,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刚性规定;

5、张某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道交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6、经查阅平泰县交警队所制作现场图可知,张某所驾摩托车在事故现场留下了长达7米的刹车痕迹,但依然没能进入停止状态,没能避 1 免事故的发生,可见其行驶速之高,严重违反了《道交法》第四十二条“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可知,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在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而本案中张某的车速未经鉴定,但根据现场遗留刹车痕迹和制动效果可见,其行驶速度远远超过上述最高限定,其行为严重违法;而秦某当时所驾驶车辆司乘人员共有六人之多,留下的刹车痕迹却仅两米,也就是说其从运动状态到静止状态使用的制动距离仅两米,这还是在忽略了六名乘员带来的惯性的基础上进行的,显然其行驶速度非常低;

7、张某事发时违反“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会车原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8、张某事发时违反《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秦某对张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提出证据予以佐证并要求交警队事故认定干警到庭接受质证。秦某认为:平泰县交警队仅罗列张某违法之处三处,漏列张某违法行为多达五处,未对事故车辆的时速、车辆的制动机件是否有效进行鉴定,也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因此,秦某认为,平泰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偏离了划分责任应该公正、公平、严谨的基本准则,违背了相应法规规定,属划分事故责任错误,其既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也不能作为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张某对此未作说明,交警队也未予到庭接受质证。

后人民法院判决依然采信了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进而作出了判决。

那么,交警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到底是一种鉴定结论?还是一种行政责任划分?如是一种证据,又该以何样的证据去否定或者推翻它?如果是一种行政责任划分,则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 复议或诉讼?其司法救济途径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年12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法发(1992)39号],该通知讲到“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部关于建议纠正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函

5.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篇五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的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6.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六

我下面分别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的确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确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这六个方面来说说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后,我们该做哪些,如何才能在最大程度挽回我们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第一个方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的若干问题(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大家再看这篇文章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反复强调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这个道路是发生事故的位置,必须明确这么一个问题,什么是道路?在这里,我们应当把道路定义为那些纳入国家交通管理的公路、停车场、城乡街道和允许通行的厂矿区、港口等。如果发生学校内或者是在林区以及其他偏僻的地方,可以比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另外,还需要明确的就是什么是交通事故,我想读者在如此多年的生活实践中,对交通事故已经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但是,这里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那些自行车,牛车,马车在道路上把人撞伤了能不能算交通事故,答案是肯定的,即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最后还需要明白这么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按照常理,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是两辆或者是多辆汽车相撞,那么如果是单量汽车在很不幸的情况下,撞树上了,这是不是交通事故呢?答案也是肯定的,即这种情况也是交通事故。

第二个方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双方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即由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即与肇事者相对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受害一方、主要和次要责任即双方都有过错这三种情况。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关于主次责任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主次责任的比例是是三比七(也有二比八的)不存在四六开和一九开之说的。说完了责任的分类之后,具体来说一下,当你第一时间遇到交通事故该做哪些事情。首先,事故发生后,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拨打112,找交警,不要私了,私了不能最大程度保证你的权益,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千万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不要动任何东西,包括你的转向灯在内,如果事故发生时,你的转向等处于开放状态,那就让他开的,不要怕费灯泡。为什么一定要找交警呢?找到交警之后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你或者对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便索赔。注意,交警做的事故认定书,是很有权威的,如果你在事故发生后欲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等争议问题,那么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上就起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作用。交警是无权扣押肇事车辆的,应当给当事人开放车单,如果在为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交警可以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扣押车辆,但是扣押期限是有规定的,一般是八天,最长不超过二十天,也就是说,交警按规定时间内认定事故完毕后,应在三天之内放车。当然,如果肇事车辆涉嫌犯罪的或者涉及到重要物证的,交警是有权扣押车辆的。还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肇事司机是外地人,而被害人又担心肇事司机无能力偿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肇事车辆,被害人应当向谁申请呢?首先是和交警说明这个问题,虽然你和交警说了,但是人家是不会替你保全肇事车辆的,只会给你一张告知书,告诉你应当在三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申请保全车辆,既然是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你又应当向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和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呢?申请人可以到车辆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申请保全肇事车辆。这个保全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之内向法院就此次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也是很有技巧的,之所以出现这个技巧的原因在于各地区赔偿标准因受诉法院当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比如在一线城市北京可以达到50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最多的是广东佛山、东莞可以赔付到七十万,而在河北省只能赔付到三十万,这就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所以当事人需要对法院的选择慎重,当事人可以在哪些法院起诉呢?可以是事故发生地,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

第三个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向谁主张赔偿的问题)

第一责任主体是交强险。要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人,什么是交强险?所谓交强险是指国家要求所有的机动车上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何为第三者呢?很简单,第三者是相对第一者和第二者而言的,第一者是投保人也就是机动车所有人,第二者是保险公司,第三者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对于肇事方来讲,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除了报警之外就是应当及时报险,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事故的发生;对于受害人来说,要关注肇事车辆是否及时缴纳了交强险,怎么判断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缴纳情况呢?可以查看机动车前窗贴着的的交强险标志,并且很有必要把上面的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这些内容抄录下来。在事故认定完成后,受害人还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提出提供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的要求。第二责任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这个规定马上就要有所更改,因为《侵权责任法》即将在2010年7月1日出台,《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二责任主体有不同的规定,规定应当是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责任主体是对于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并非所有的都要列入被告,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将其列为被告)这一方可能是交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的设计者,如果因为道路维修,交管部门未尽到在明显部位设立警示标志的责任或者是因为道路本身就存在设计缺陷的问题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些部门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虽然无事故责任,但不能证明无赔偿责任。第四,要考虑有无违章行为。考虑违章行为与事故本身有无因果关系,比如说,某人骑摩托车无证驾驶,被迎面逆向开来的大货车撞到,那么虽然摩托车驾驶人有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可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却无因果关系,因此,大货车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个方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确定

交通肇事中受害人是原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应当注意,如果受害人死亡呢?谁又应当是原告呢?应当是与受害人有继承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应当把它们列为共同原告。而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是主次责任交通事故呢?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可又都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呢?这种情况,可以双方都做原告,把对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对方列为被告。

第五个方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的确定

有这么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在开车过程中互相驾车相撞,经交管局认定是主次责任,李某损失二十万元,自己承担30%的责任。问题是李某如果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他应当向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张某还是保险公司?明确一下,应当是保险公司,因为在《道交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当事人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可以多得到很多赔偿金。这也是为什么在上面的第三个方面中为什么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的原因。被告的确定很重要,第一位是保险公司,第二位是赔偿义务人。

第六个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的问题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说明:既然要支付赔偿金,肯定就需要相关票据,不可能信口开河,狮子大开口。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法院肯定是不支持的,法院支持的是有理有据的赔偿。这就要求相关医疗票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正规医疗单位开具的正规票据,收据、收条这些都不能作为正规票据。除了合法性之外,票据的审核还需要注意必要性的问题,医院医生的处方、病例、用药明细都应该提供,以证明必要性,法律最重要的是公平,不可能因为你是受害人而偏袒你,还要考虑受害人这些医药票据中的相关用药是否有必要,比如受害人在事故中损失了一条胳膊,受害人要求院方全方位检查,又是核磁共振又是痰涂片培养的这些不必要的检查法院不会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在法庭辩论阶段,提供医疗单位的相关意见的证明;如果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的转治意见;如果迫于经济原因,无力负担药费而被迫出院的,还应当在出院证明写清诊疗情况(如:患者尚未治愈,但因患者无力负担医药费,坚决要求出院)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

第一种情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需要举证,有财务科室的证明)

第二种情况: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当地护工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2÷20.9(÷8)】

注意:20.9是每个月除去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日,括弧中的“÷8”是指如果需要计算到小时的时候需要“÷8”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医护单位提供的护理,按照相关票据处理。

说明:护理天数原则上按照恢复生活的自理能力来考虑,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进行鉴定。护理人数最多2人(应由主治医生在护理意见中写明),多出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河北省职工年平均收入是28383元整。

三、住院的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元/天)×住院天数

说明:河北省省直机关单位50元/天,张家口市15元/天。

四、营养费赔偿金额

说明:原则上是住院期间,各地标准不同,河北省15元/天。当然如果在出院后,主张这项权利,需要受害人在出院证明中要求主治医生有“需要加强营养的特别说明”。

五、住宿费赔偿金额

说明:视具体票据而定。

六、交通费赔偿金额

说明:票据仍然要遵循必要性的原则,包括受害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七、伤残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责任比例

第二种情况: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的农村居民年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责任比例

说明:伤残赔偿金额年限为20年【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以下的涉及到关于20年的计算问题参照上述计算方法)】,满20年后,应继续支付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5年的。伤残系数:一级的是全额赔偿;二级的是按90%计算;三级是80%;以此类推。河北省2009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718.25元,农村居民年纯收入5150元。

八、死亡赔偿金

说明:按20年计算,相当于一级伤残,计算方法参照伤残赔偿金额。

九、误工费赔偿金额

说明:误工费赔偿金额是受害人的误工,原则上是在住院期间,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到伤残评定日的前一天,必要时可以对误工时间做鉴定。如果无固定收入,按照上一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计算;如果有固定收入,按照受伤前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和收入损失证明来赔偿计算。

十、被扶养人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被扶养人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伤残系数×责任比例)÷扶养人数

第二种情况:被扶养人赔偿金额=(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伤残系数×责任比例)÷扶养人数

说明:被扶养人的年限的计算:未成年人是计算到18周岁;如果被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人负担20年的扶养费;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计算到80周岁。伤残系数,死亡的不算。河北省2009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9678.8元,农村年消费支出3350元。

十一、丧葬费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不分城镇还是农村,都按年工资标准÷2即一次性支付半年的工资

说明:河北省的标准计算下来是14191.5元。

十二、处理丧葬事宜适宜的交通费、误工费赔偿金额

说明:具体计算参照上述标准。

十三、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

计算方法:按照一个伤残等级3000元计算,死亡一次性支付5万,这是河北省的标准,如果有特别情况,再进行特别计算。

说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不因责任承担比例而有所变化。

十四、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

计算方法:受损坏的直接损失

说明: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金额(要考虑使用年限),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金额等各种赔偿金额。

7.交通事故责任如此认定是否合理等 篇七

我哥开摩托载着表哥回家吃饭,路上遇到一个熟人,他强行要我哥带他一程。在一个弯道,后面一辆大货车撞上了我哥驾驶的摩托车,那熟人被撞断了左脚,我哥和我表哥也受了轻伤,摩托车也坏了。交警的调查认定我哥超载了一人。在处理上,我哥要承担熟人的20%的医药费。交警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我哥该怎么办?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不论因为什么原因超载,你哥哥超载已是事实,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是他,因此,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会认定你哥哥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如果你们认为交警的认定不合理,你哥哥可以向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做出判决。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

广东省阳江市读者黄荣仙陈述:(阳江市阳东县东平镇龙井西8号)

我是一位家庭妇女,有个两岁多的儿子。我夫妻俩常常吵架,我想离婚不离家,儿子共同抚养。离婚后,他每月应付多少钱抚养费?如果万一孩子将来有个病痛或是读大学,是否必须两个人一起负担费用?

另外,我丈夫双亲留下一间三层半的房子和几万元,那么这财产应该如何继承分配?我和儿子在财产分配当中能得到什么?如果他不寄生活费回家,又不想离婚,就这样赖着,我该怎么样单方面申请离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你丈夫对这部分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如果你丈夫不寄生活费回家的话,你有权要求你丈夫支付你的抚养费和你孩子的抚养费。

在抚养费方面,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你丈夫的双亲留下的遗产应有他们的继承人,也就是你丈夫及他的兄弟姐妹按法律规定继承,你和你孩子并没有继承权,你们并不能从中分配到财产。

如果你丈夫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判决你们离婚。

特约主持:赵平

8.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篇八

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

同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xxxx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申请人xxxxxx因对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认定[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x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驾驶xxxxxx牌电动车,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驶,xxxxxx时xxxxxx分,行至xxxxxx,当时申请人xxxxxx已经打了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xxxxxx系醉酒驾驶xxxxxx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xxxxxx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xxxxxx、乘车人xxxx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xxxxxx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xxx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十

2013年5月22日0时许,浙江省舟山沪航船务有限公司“新国贸”号船停靠于上海市民星路1号海保码头处卸货时,被告人邓某作为当值水手未按操作规定放置该船左后方舷梯处的安全网,被告人梁某作为水手长亦未按操作规定尽监督管理之职责,致使该公司理货员即被害人盛某行走至该船舷梯与码头交界处时,因缺乏安全网的保护而不慎落入水中溺亡。案发后,经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邓某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梁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分歧意见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的上位监督主体,本案被告人梁某应否对该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作为当值水手,负有按规定放置船舷安全网的职责,其未履行该职责从而导致被害人因缺乏安全网的保护而落入水中溺亡,也即其在业务上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邓某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应无异议。但对于不具有直接放置安全网的职责却对放置安全网的直接责任人具有监督义务的被告人梁某而言,是否追究该刑事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监督管理上的过失并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将其定罪,否则会造成刑法打击面的宽泛化。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监督主体,其与直接责任人即被监督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避免的义务,其不当行使监督职责而使被监督人实施过失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预见和回避义务

在生产作业中的监督关系,是社会分工体系中岗位之间约束关系的体现,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被监督者具有支配关系。生产作业关系中的监督具有组织管理的性质,其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组织章程而产生,对生产活动中的各方具有约束力,没有充足理由被监督者不得违抗该监督管理行为。正是基于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监督者没有履行相应监督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当,就应追究其监督过失的责任。二是享有实际的支配权限。考察监督者是否在相应业务活动中具有实际的支配权,是在事故责任的分配中确定监督者监督过失责任的关键,对于监督者和监督权相分离的情况尤其如此。监督者基于合理事由离开特定监督岗位,以及无监督权限者越权监督,都会造成监督者和监督权关系的错位,因此监督者是否享有实际的监督权限直接决定了其事故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否。

本案中的责任事故发生在涉案船舶码头卸货过程中,作为水手长的被告人梁某对在组织关系中居于其下层的水手的业务行为具有直接的监督管理权限,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发生监督者和监督权限错位的情况,其与一线作业人员被告人邓某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能够被确定。也即被告人邓某的业务行为在被告人梁某的直接监督管理之下,监督者应当对自己不监督或不当监督导致被监督者业务过失的后果具有预见义务和对后果的避免义务。首先,被告人梁某具有对被监督人邓某的预见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自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义务,可能引起被监督人邓某未按规定放置安全网的过失行为,从而发生因缺乏安全网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后果。其次,被告人梁某具有结果避免义务,其预见到自己的不作为会引起被告人邓某的业务过失后,有义务督促被监督人履责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刑法理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被告人梁某对危害社会后果的预见义务,正是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的依据。

(二)被告人梁某在监督管理上的不作为具有违规性

监督者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规行为是对其追究事故责任的客观前提,如果监督者没有实施违反规章制度或违背业务惯例的行为,即使其处于责任事故相关的社会组织关系中,也不应在刑法上认定其有罪。同时也需明确,监督者的职责不仅来源于法律法规及社会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来源于行业的操作习惯,对其中任一方面的违反都应认定为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实施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得以成立的客观方面的前提,其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故意不正确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负有监督管理之职者故意不履行监督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涉案船舶相关操作章程明确规定,水手长对水手的业务活动具有指挥、检查、命令等监督管理之职,按照行业操作惯例,作为水手长的被告人梁某也应当对作为水手的被告人邓某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被告人梁某并未履行该职责,事故发生期间其一直处于不作为状态,故应当认定其在业务监督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人梁某的监督过失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原因力

从形式上看,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则是间接作用于危害结果。但如果从责任的来源来分析,则不然。对监督过失主体追究责任的依据是其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刑法追究的是其不监督或不当监督的责任,而不是具体业务操作失误的责任。这种监督管理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直接作用力,而被监督者类似于其手中的工具,监督者的过失通过手中的工具直接作用于危害结果。这种关系在以积极作为方式违规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监督者错误指挥使危害结果发生的;而在以不作为方式违规的情况下,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违规行为的放任,对危害结果而言同样具有直接的原因力。也即,被监督者承担的是业务操作过失的责任,监督者承担的不是代位责任,而是相对独立的监督过失责任,两者在层次上有一定区分,但都直接作用于危害结果。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疏于对被告人邓某业务过失的监督,从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司法认定中还需注意,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场合,并非所有相关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一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关键在于判断其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危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是监督者,监督者之上还有上位监督者,刑事司法认定中,一方面看监督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更要看引起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终结在哪个结点,也即没有发生过失行为者及其上位所有层次的监督者都不应对危害结果负责,因为未发生过失行为者缺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行为,而其上位监督者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因其过失被该未发生过失行为者所阻断而未能作用于危害结果,其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故也无需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人:***,*,*族,身份证号:*******,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1.*** *** n.*** 由此上述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对方车辆驾驶员**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2.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篇十二

一、目的

为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发生,加强对工伤事故发生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凡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于本办法。在公司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认定标准确定责任。

三、原则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原则

四、工伤责任界定

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工伤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如操作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当班主管、工段长、班长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维修人员检修后设备漏电等;输送、运转等设备维修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理安全装置;生产作业现场的违章操作现场主管、工段长、班长未及时制止等。

2、管理责任:凡受工伤者的车间、部门承担违章操作管理责任,岗位安全培训责任,转岗安全培训责任,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处理导致工伤的管理责任。

3、任何因违章指挥所导致的工伤事故由指挥者承担责任。

4、重复发生的事故一般追究其车间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无章可循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分为:a)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由操作人者、指挥者承担责任;b)报告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而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未及时处理或采取措施,由相关负责人或部门承担责任。

6、机器设备突发性故障、缺陷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分为: a)因机器设备设计缺陷,材料不符所导致,由设备供应商承担责任,设备验收者承担管理责任。

b)如因设备操作不当,维护、维修不当导致,由机器的操作者

或维修、维修者承担相关责任。

7、随意拆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调整不当或安全装置有故障而未及时报告,由于安全装置拆除,管理者承担管理责任,未经单位负责人许可,高危、消防危害未经安全主任、保安队长书面批准,擅自加装、改装设置图示,使用明火,随意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作业场所等违章行为,由指挥者、工艺工序确定者承担管理责任。

8、员工因违反安全常识如:上下楼梯、行走摔伤、关门被门压手等,由受伤者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但如因路面油污杂乱物品等因素导致,由路面污物杂物带入者和路面清洁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公共部分由单位负责,生产车间内由车间负责人负责。

9、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所导致工伤事故,由违反规定的操作者及现场当班主管、班长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10、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导致工伤事故由采购者及验

收者承担管理责任。

11、违反规章、程序进行作业或指挥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承担直接责任。

12、无法明确界定的工伤应由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或向政府职能部门咨询。

13、安全事故的界定责任是一项复杂的事项,往往并非某一个部门或人员是责任者。因此,以上的责任界定条款主要是原则性的分析,进行调查时要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进行确认,如出现异议,可向高一层管理者提出,由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裁决。

五、处罚:违反本单位安全规章、程序导致安全事故,按纪律体系相关

条款处罚相关责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法规条款提交执法部

门处理,消防事故参照《消防法》。

六、工伤事故统计:(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

a)直接经济损失Ed: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

毁坏财产的价值。

Ed=(工伤治疗、补助、歇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财产损失

价值)

b)间接经济损失Ei: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伤事件影响而造成的其它损失的价值。Ei=(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等)

注: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为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

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

2、本人负次要责任;

3、本人负主要责任)

八、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做以下处理规定:

1、结合本厂实际情况,一般在200元以下的正常损伤工伤不计入

处罚。

2、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1000元,事故责任部门负责

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50元;班、组长

罚款100元;工段长罚款150元;主管罚款200元。

3、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1000—8000元,事故责任部门负

责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100元;班、组

长罚款200元;工段长罚款300元;主管罚款400元。

4、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8000—5万元,事故责任部门负责

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200元;班、组长

罚款300元;工段长罚款400元;主管罚款500元。

5、特大工伤事故在5万元以上或死亡的,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与

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 400元或开除处理;工段长罚款500元或开除处理;主管罚款600 元或上报开除。

九、奖励制度

对于无发生过工伤事故的部门按比例给于相应奖励、上

报嘉奖。

十、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广东省保险条例的有关法规规定执

行,其它规定按照厂规、《英发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13.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十三

确定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应当以其实施的行为为标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而不能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性质。对于文档分享平台而言,区分其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关键在于平台上被控侵权的信息是由平台商提供的还是网络用户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将“提供”行为定义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如果平台商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即直接将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上,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则该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商应为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基于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平台商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的文档分享平台上的文档资料不是平台经营者提供的,而是由用户自行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ISP,是否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以过错要件为核心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服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有所帮助或者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也不发生共同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因为从技术上讲,任何未经许可上传的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文档分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技术支持。因此,文档分享平台为用户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共同侵权的客观要件。所以,文档分享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判断过错时可以根据行为来检验,也就是说过错是可以用客观标准衡量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对特定侵权事实是否“明知”,可以通过“通知一删除”规则加以认定。通知一删除规则一方面将“明知”客观化,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即推定服务提供者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另一方面为制止侵权活动提供了一条快速反应、程序简便的通道,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地、高效地处理著作权侵权糾纷。平台经营者知晓特定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措施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进入“避风港”。过错的另一种形态是“应知”,对于这种主观心理状态,侵权法转向以“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评价标准,在判断“应知”的时候,法律更关注的是在某项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场景下人们应当遵守的注意标准。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须结合其预见水平、能力范围、作品类型等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合理技术措施与注意义务。实践中,制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著作权DNA对比系统、人工清理、关键词屏蔽等,各个措施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其中,人工清理和关键词屏蔽能够达到制止侵权的最大效果。然而,人工清理消耗大量人力、时间及金钱,不能持久,关键词屏蔽则会导致对于包含搜索关键词的非侵权文档的误删,从而损害用户上传、分享文档的正当权益。因此,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符合其注意义务的技术措施应当合理。判断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程度、平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与技术措施的效果综合考虑。一方面,不能使文档分享平台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虽然文档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但是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性与依赖性,技术措施未必能够达到完全制止侵权的效果。这种由于技术措施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客观上无法制止侵权的情形,不应当成为提高文档分享平台注意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文档分享平台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防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通知。

百度文库案合理地诠释了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其注意义务的关系,一方面法院认为“若是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该措施在某阶段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可认定百度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针对百度公司辩称“由于权利人未主动提供正版作品用于反盗版系统,因此导致反盗版系统未对涉案文档起作用”,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对其反盗版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做之准备应主要由其发挥主动性实现,而不能依赖权利人主动提供”。

用户上传文档明显可见时的注意义务。为方便文档的查找和管理、吸引更多用户,许多文档分享平台都会对平台首页进行编辑,分成诸多栏目,同时制作相关专题、热点推荐等,以对优秀或合作机构的文档加以推荐。对于处于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部位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对于一些由点击量或者匹配技术而产生的自动推荐结果,非平台经营者主动推荐且并未处于突出,显著位置的。不能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多于一般性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侵权文档反复出现时的注意义务。权利人通知、平台经营者移除侵权文档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完全杜绝侵权,有时候相同或不同的网络用户会重复上传侵权文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后续措施制止反复侵权的发生,简单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已经不能使其免责。这是因为由于权利人的通知,平台经营者已经明知特定作品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这些作品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应当综合作品的侵权程度、关联程度、作者的知名程度具体判断。如果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定作者的侵权作品反复出现,即使并非同一作品,仍视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十四

申请人寇新春,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惠农区庙台乡省悟二队,系死者寇新才的哥哥。

申请人因弟弟寇新才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果子交警队大队第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原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事实与理由:

原认定认为死者寇新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认定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

1、大货车司机酒后驾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肇事大货车在事发时,车速是多少,交警部门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同时,从现场刹车痕迹来判断,大货车肯定存在超速行为。

3、有目击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后,大货车移动车位,破坏现场,大货车司机存在故意伪造、破坏现场的行为,希望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

4、再者本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是这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致命联系,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5、从事故现场看,两车发生碰撞后,大货车将摩托车撞出30多米远。而大货车刹车痕迹也较长,不难判定大货车超速。

6、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在道路上施划标线、没有安置交通标志,交通部门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认定草率失责,确认事实错误,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份根本错误的认定。特此申请复核,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此致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5.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篇十五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应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起〈〈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确定的城间、城乡建、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制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同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担子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

产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卷的全部宗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5日内将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二节 复核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来源:律师维权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体验新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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