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

2024-09-25

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共8篇)

1.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 篇一

保险代理电子简历模板

有些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非常随性,在细节上丝毫不注意。但是细节决定成败,你的个人简历跟有可能是败在了细节上。

个人信息

yjbys

性 别: 女

民 族: 汉族 年 龄: 28

婚姻状况: 保密 专业名称:

主修专业: 计算机类 政治面貌: 其他

毕业院校: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时间: 6 月

最高学历: 大专 电脑水平: 精通

工作经验: 两年以上 身 高: 160 cm 体重:0公斤

现所在地: 新罗区 户 籍: 漳平市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 客服,行政,文员等 期望薪水: 面议

期望工作地区: 新罗区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 随时到岗 需提供住房: 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9月 - 206月 )

专业名称: 广告设计与制作 学历: 大专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福建夺宝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12月 - 2月 )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 客服

离职原因: 公司地推做不了要外包出去,市场部没人管理,暂时不需要客服

公司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月 - 208月 )

所属行业: 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投资)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职位名称: 保险代理人

离职原因: 不适合做保险

公司名称: 绿色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2012年9月 - 10月 )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中介·物业·监理·设计)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职位名称: 置业顾问

工作描述: 负责客户接待,咨询;包括带看,收意向,签约等,促成业务成交!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活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工作认真负责,有很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 掌握程度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拓展阅读:个人简历中低级且致命的错误

如今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求职者越来越多导致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供不应求。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想要在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就要学会制作个人简历,好的个人简历能让求职者在求职路上走的顺风顺水。同理,一份有问题的个人简历也会使求职者的求职路坎坷万分。求职者在制作好个人简历之后一定要做简历检查,这是杜绝致命错误的基本方式。在检查中要注意在个人简历中有没有出现以下三点问题。

① 个人简历语言使用拖沓

在个人简历中使用语言首先就要做到言简意赅,用精简的语句表达出求职者准确的意思。这种个人简历才能博取招聘官的好感,在个人简历中语言使用拖沓无疑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② 在个人简历中语气词使用过多

求职者在制作个人简历时最好是通篇用陈述句。因为个人简历就像是求职者的自我介绍而不是招聘官的问卷调查不用声情并茂的`编写,所以在制作个人简历时尽量不要出现语气词。会让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是个娇嗔不干练的人。

③ 在制作个人简历中不要主观性太强

现代人通常都有很强的主观性,但是这种主观性在制作个人简历中一点也不适用。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不要用主观性太强的词语。比如说,我认为…… 我感觉…… 我想……这类主观性过强的词语在招聘官看来会非常排斥。

求职者在制作个人简历时要注意不要出现以上三点这种低级但致命的错误。

2.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 篇二

1.1 电子商务代运营定义

电子商务代运营是在网络环境的基础下依据相关技术为企业进行商务运作的一种商业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1]是通过正规的电子商务服务商为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他们的专业化服务,如电子商务运营服务、网络营销等。这种服务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企业拓展业务的需求。

1.2 电子商务代运营的发展

在电子商务一片繁荣的发展景象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购物交易平台。就目前来看,电商代运营市场开发空间巨大,市场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49.7亿元持续增长到2014年的2 684.8亿元,每年的增幅均在100%以上。据统计,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2]。目前,绝大部分代运营商主要通过“淘宝”来实施代运营业务,但在不久的将来,更多的B2C企业也将演变成代运营商平台,如“京东”“当当”“卓越”“唯品会”等。这些企业已经允许第三方企业入驻,在它的平台上开店,从而收取一定的店面费和物流费用。此外,一些B2B平台也将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为电子商务发展做出贡献,比如“阿里巴巴”“慧聪”等。电子商务模式的多样化,将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繁荣,而由其衍生的代运营也将随着时代发展展现出其应有的发展趋势[3]。

1.3 电子商务代运营现状

截止到2015年,我国80%以上的稍具规模的企业都在使用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越来越高,传统企业也开始试点电子商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已拥有超过百亿元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有一项关于“天猫”的数据显示,90%以上的“天猫”卖家尤其是一些品牌企业和传统企业已经开始使用代运营业务,主要开展部分或全部外包业务[4]。

2 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问题

2.1 独特性与统一性服务需求的矛盾问题

现今,我国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代理运营商也在快速地了解自身的定位,在市场定位、物流运作、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客户关系管理、企业内部管理、订单管理、店铺装修、商家培训等建立自己的竞争力。

而每一个公司对于电子商务运营有着不一样的要求,因此个性化服务需求与统一服务需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就目前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服务过程来说,更多的是采用统一化服务的运行方式,从而保证了运营过程的服务质量及控制运作过程的成本。因此,如何运用标准统一化的服务方式来达到顾客独特性的需求,就成为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中所需要解决的关键性的问题。

2.2 代理运营运作成本的问题

电子商务代理运营更多的是为传统的公司提供更加专业的营运服务模式、凭借更低的运作成本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促使企业进一步成长、壮大。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运作过程中,不仅受到传统公司的业务规模的限制,而且在当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缺少与合作对象议价的意识与能力,导致实际代理运营的运行成本往往比计划的理论值高,使得代理运营企业常常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2.3 服务质量反应问题

如今,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中小型公司渐渐意识到固有合作模式的不足,再加上近些年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在不断细分,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能够给传统企业提供更加广阔、便捷的服务,电子商务代理运营商在帮助传统企业进行更为便捷的服务的过程中,更易受到各实际操作过程、各合作企业之间的协调不当,从而使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的效率大大降低,不能提供应有的运营作用,这就令电子商务代理运营方在服务质量及所产生的功效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折扣[5]。

2.4 合作方信息系统之间对接问题

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在企业信息化方面已经开展了很多的工作,但因企业内外部各方面要素的限制,导致企业信息系统的利用率普遍降低,例如客户服务、设备的开发、市场营销能力等一系列的集成水平较低,以至于虽然企业已经实现信息化,可是在诸多方面的信息还仍然以人工为主要的传递方式,以至于无法令信息完成有效对接,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也不能完全实现,致使实际运营效果不佳,出现的差错却随之增高。

据悉,如今的代理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便是代理运营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无法和营运企业管理系统实现有效的连接,导致库存不能与网站相关信息及时实现统一,顾客提交订单后存在缺货和订单在手工传递时出现的低效率、易发生错漏等一系列问题。

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不仅需要网站的软硬件设备的投入,更多的投入是后期商品的推广、物流配送及相关信息系统维护与使用。就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来说,不仅需要前期的软硬件设备的投入使用,还需对营销推广投入诸多的人力、物力,凭此来吸引消费者购置。除此之外,还将要保证商品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的完善,这些都是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作为支撑。现今,所有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最为重要的收入有固定费用、交易收入、提成。因此,代理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之间如何实现资本与收入的配比成为双方合作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电商代理运营企业的前期投入要与运营企业之间取得长期的合作关系,且关于收入分配问题上需得到大量资金流入,因此代理运营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标准,在给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将本企业的发展提高到更高层次。

2.5 长期合作发展问题

就长期合作关系而言,合作双方将面临许多问题。

(1)就如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的发展情况而言,很多企业为了实现更好的生长发展运作,便会对各个运营企业实施相同的营运模式。因此,怎样确保相同的服务质量与水平、贸易数据的安全性等成为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所需面对的难题。即必须确保经营商与运营商之间的信任,从而确保合作方的长久合作关系。

(2)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将运营企业的各项业务发展起来后,必须不断地提升自我,将本企业的综合能力提高,以此来满足客户群体不断提出的新需求,以避免被激烈的竞争市场所摒弃。固然电子商务代理运营处于比较新兴的阶段,但已有此情形发生。我国某著名品牌商原本的电子商务业务是外包给某一代理运营公司代办,但如今已经建立自身的电子商务队伍而代替了原先的代理运营企业[6]。

3 电子商务代运营面临的问题

3.1 本性化的处事需求与同一性服务抵牾分析

专门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的公司一般本身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化服务流程,按照所从事的行业及顾客的需求特点的差异,从经营理念、电子商务的运行操作策划到顾客处事创立起完善的处事运营体制。电商代理运营的处事系统一般有3个条理(如图1所示)。运用明确的服务流程去帮助一些开始踏入电商领域的传统企业构建起属于这个传统企业的电商运营模式。但是,传统企业分属不同行业,行业中又有不同的企业,一套标准化的电商代运营服务体制根本就无法满足目前这些客户企业对电子商务实践的各种需求。那代运营企业就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去运作。因此明显地体现了代运营公司的同一性服务与客户的本性化需求的抵牾[7]。

3.2 代理运营运作成本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本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自身企业的发展,而电商代运营更是为传统的企业提供更为专业的电商运营服务,使电子商务企业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大的盈利。但是在代理实践过程中却受到传统企业本身业务规模的限制,需要花更大的精力去运作,而且当今的大多数电子商务代运营公司缺乏与合作对象议价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实际运作电子商务的成本往往比之前协议时的成本大,就导致了代运营公司自身的巨大经济压力。后续可能还会激发出各种问题。

3.3 服务质量反应问题

电子商务代运营又被称为电子商务外包,同时更多的传统企业踏足电子商务这个范畴,而电子商务代运营便是帮助他们进入这个范畴的协助者。理论上,电商代运营的效果一般都是比较好的,但在实际协助过程中却是会受到各种运作过程、合作企业之间的配合情况的限制,使得实际运行过程运作的效果大大降低,降低了理论上应获得的效果。也就使得合作企业对电子商务代理实践运营服务质量方面产生了质疑,从而令电子商务代运营的服务质量评价大打折扣。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后续要踏入电商这一领域的企业的选择。客户体验满意度下降,那么也就影响了代运营企业在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的发展[8]。

3.4 合作方之间信息系统对接问题

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成长与信息技术的支撑形影不离。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虽说可以协助许多企业在电商领域发展起来,但在运作过程中却还是会受到信息技术的限制。例如,一些企业虽然已经实现信息化,但信息化的程度却比较低,导致企业信息系统利用率低下,如客户服务、市场营销能力、策划能力、市场研发能力等一系列的集成水平偏低,以至于在很多方面还是以人工为主来运作的,使得信息无法实时传递与共享。

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在代理处事过程中,最常呈现的还是自身的电子商务体系与运营企业的办理系统无法实现有用信息的实时对接问题,导致实时库存无法与电子商务网页上的相关信息相匹配,无法实现统一化;甚至有可能出现下单后却没有货的现象及订单信息在人为传递过程中的遗漏等,那可能就会出现更多的交易纠纷,同时会大大地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3.5 代理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间的利润分配问题

如今,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在电子商务这一范畴内的成长也是飞快的,它们一般的主要收入有固定费用、业务收入、提成等。但是有时候代运营企业在与运营企业谈合作时,却没有明确到协助运营企业发展起电子商务后所获得的利润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没有规划出详细的分配方案,也不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标准,导致后期在运营成功后出现前期投入大于后期收入的情况,跟运营企业谈及分配获利问题时出现矛盾的现象,难以维持双方后期更加长远的发展。

3.6 长期合作发展问题

第一,电子商务代运营公司为了自身更好的成长,一般都会采用对不一样的运营企业实施相同的运作模式的策略,这样一来,就难以确保相同的服务质量与水平能让不同的运营企业达到相同的运营效果了。这样往往导致合作客户拒绝与代运营公司往后长期发展的意向。

第二,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要持久发展,服务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是一种责任,也是商业的基础。有些代运营公司在与客户谈合作事项时,没有理清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双方的责任。好比诸多代运营公司在合同里没有说明物流耗费由谁负担、促销花费由谁负担、分成是哪个的分成和利润如何明确分配等这些问题,导致过后往往造成各种各样的纠纷,不利于长期的合作与发展[9]。

第三,电子商务代运营公司将运营企业的各项业务发展起来后,并没有去思考如何在实践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各项服务水平和如何提高运营企业的综合能力,只是安于现状,认为那些刚踏足电子商务这块领域不久的企业的电商能力根本不足自己,只会外包给专做代理运营的公司负责运营。他们的这些想法却往往是导致他们无法与合作对象长期发展下去的重要因素。因为运营企业有足够的经验后同样可以组建自身的电子商务团队,从而取代原先的代理运营公司。

4 电子商务代运营问题的对策

4.1 要有独特的服务体系

我们可以将顾客的需求细分为成本、客户满意度等。而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细分需求,对电子商务代运营持有的服务模块和服务资源进行优化选择,并且懂得运作流程,从而构成独一无二、适应客户需求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包。之后一定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同时要按时按质做好这系统的服务体系,才能拥有好口碑。提高服务的途径的最好方式就是培训。通过培训,让员工拥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也付诸有高效率服务的行动。

4.2 努力实施成本管控

为了电子商务代运营的更好发展,必须管理好成本,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盈利。首先,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财经的纪律,不贪污,不作假,不挪用,严格遵守规则,控制好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其次,控制好日常的成本费用,如电话费、车费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成本控制的步骤如下:①确定控制的标准,即确定评定工作绩效的尺度。②衡量工作成效。③分析衡量的结果,即将实际工作结果与标准进行对照,找出偏差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为进一步采取管理行动做好准备。④采取管理行动,不断地改进工作绩效或者修订标准[10]。

4.3 保证更好的服务质量

售前服务需要专业人员的解答,售中服务需要提高产品的配送速度及保证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需要提高员工随机应变处理特殊情况的能力。在每一个环节、每个服务阶段,都要做到全面。全天候是指每天24小时为每位顾客提供所需的服务;分层次,主要是要真正地去了解顾客,走进他的内心,懂得他的需求,并为他进行一对一的服务,做出量身定做的解决方案[11]。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售后服务部部长保证落实公司的质量责任制,把售后服务责任落实到责任人身上。同时,不定期地向客户咨询了解代运营的售后服务质量,虚心听取客户对运营商产品质量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做好记录,以便代运营商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得到改进。让顾客不仅满意我们的服务,还能意识到服务的价值,产生信任感,而这份满意和信任感便将在顾客之间传播开来,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为代运营商的长远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代运营商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顾客的满意度,才能提高收益[11]。

4.4 做好信息系统各项工作

电子商务代运营商要把每个顾客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订单管理、财务结算等环节进行全程信息化控制。还要不断地对客户进行跟踪,将顾客的售后问题及意见全都录入信息系统,做好记录。

4.5 自主选择合适的收入方式

对于初期的企业,电子代运营商可以提供一流的服务,帮助运营企业进行市场分析,帮助他们站稳脚跟,也为后续的合作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处于稳定期的企业,电子代运营商则可以提供团队式支持,做好运营企业的电子商务体系,实现跟运营企业开展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代运营商以方案提供商的角色出现,成为合作伙伴,帮助运营企业更快、更稳地发展起来。

4.6 积极进行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合作伙伴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概念,只有代运营商和运营企业都能不断地从这种合作中长久受益,这种关系才能持久稳固。代运营商要做好与运营企业的合作关系管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加对运营企业的了解。对运营企业的主要业务给予更高的关注,并加以重视和配合。代运营商需要做好以下方面:首先,要有好的人品,人脉广;其次,要与合作伙伴有相同的价值观;最后,要有共同的目标,资源共享,配合默契才能长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12]。

5 结语

“艾瑞预测”的数据表示,至今我国电子商务代运营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年增长率维持在20%~30%,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格局大不统一,非常混乱,竞争也相对无序。再加日益增多的传统企业涌入电商市场,毫无疑问这将会带来我国电商一场激烈的竞争与改革。因此,现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做好迎接电商时代到来的准备,分析自己产品的优劣及认清自己身处的局势,发扬自己的优点,改进不足之处,争取快速建立起客户群,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这样才能在发展越来越快的电子商务代运营市场中站稳脚跟,不被时代淘汰,才能谈得上稳步成长。

参考文献

[1]360百科.电子商务代运营[EB/OL].http://baike.so.com/doc/888052—938732.html,2014—03—16.

[2]中国产业信息网.2014年电商代运营行业市场发展[EB/OL].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511/360822.html,2015—11—20.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2017中国电子商务代运营产业发展趋势报告[EB/OL].http://b2b.toocle.com/detail——6096090.html,2013-04—23.

[4]马小红.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J].现代商业,2016(1):47.

[5]罗娟娟,许仲生.电子商务代理运营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学院学报,2013(5):118.

[6]许仲生.我国电子商务代运营发展探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2(1):115.

[7]罗娟娟,许仲生.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学院学报,2013(5):115.

[8]袁林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与路径选择[J].商场现代化,2015(15):30.

[9]王旋.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实施及要点分析[J].湖南农机,2013,40(11):202—203.

[10]罗娟娟.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学院学报,2013(10).

[11]许仲生.我国电子商务代运营发展探析[J].宜州学院学报,2012(1).

3.探析国外电子图书代理模式 篇三

一、代理模式的由来

代理模式,指的是一种电子图书的定价模式。这个模式最先始于2010年苹果与五家出版巨头(哈珀·柯林斯、西蒙&舒斯特、阿歇特、企鹅和麦克米伦)签下的代理合同。在这种模式下,出版社拥有对电子图书定价的主权,而像亚马逊和苹果这样的零售商作为代理,则提取30%左右的佣金作为回报。

1.代理模式出现的背景

讲到代理模式,我们需要提到与其相对的另一种电子图书销售模式——批发模式。在批发模式下,出版社通常是以某一折扣提供给零售商图书,然后零售商便可以不高于定价向读者提供图书。2007年出现了Kindle阅读器,在电子图书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的亚马逊希望在电子图书的零售中沿用批发模式。亚马逊凭借其市场占有率,以及它对销售渠道的控制,加上其自身的强大经济实力,以对折从出版社拿书,然后再以几乎是亏本价(通常是9.99美元)卖给读者,以进一步增加其市场的占有率和巩固其垄断地位。迫于亚马逊在电子图书市场的垄断地位,出版社一直只能忍痛使用批发模式来发售电子图书。

亚马逊的“9.99美元”定价制度,一是缩减了出版社的利润,二是对畅销书和新书造成成本压力,三是作者会跳过出版社直接找亚马逊,这最后一点更让出版社惊恐。但出版社在没有抱团前,没有一家能单独对抗亚马逊,这就使得“9.99美元就是电子图书应有的价格”这一想法成为市场的共识。

2.代理模式的发展过程

2010年,苹果新产品iPad的发布,是对电子图书销售机制进行改革的一次机会。苹果和出版社讨论以后,在美国和欧洲两地,与哈珀·柯林斯、西蒙&舒斯特、阿歇特、企鹅和麦克米伦这五家出版界巨头(不包括兰登书屋)进行了商谈,并且陆续签订了关于代理模式的合同,代理模式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这个代理合同规定,出版社在所有的零售商平台上用代理模式销售电子图书,而苹果的最惠待遇是,其他平台上电子图书的价格不得低于苹果。在苹果iPad的iBookstore中采用了代理模式后,出版社很快便把这种模式推向了其他的零售商,包括亚马逊。代理模式使得出版社掌握了电子图书定价的主权,并把畅销书和新书的电子图书价格提高到了12.99或14.99美元,甚至更高的价格。

受市场竞争压力,亚马逊不得不同意采用代理模式。2011年3月,美国兰登书屋也加入代理模式行列,至此,出版社六巨头都加入了新的定价模式,代理模式似乎已成必然之势。

二、代理模式的司法争议

在苹果和出版社积极地将代理模式推向整个零售链时,这个模式却给他们惹上了不小的司法麻烦。2011年2月,英国公平贸易署(OFT)展开了对苹果和最早签订代理合同的五家出版社的调查。一个月以后,欧盟(EU)也开始了调查。与此同时,在大洋彼岸,美国司法部(DOJ)也积极展开了调查,并在去年4月提出诉讼,9月宣布了初步结果,而欧盟也在随后有了初步结果。

1.起诉的原因

苹果和相关出版社被起诉,是因为他们涉嫌共谋通过代理合同及其中的最惠条约操纵电子图书价格,限制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最终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而这些行为是违反反垄断有关法律的。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模式本身并未被定义为不合法。也就是说,最后单独签订合同且不涉及密谋的兰登书屋不仅免于起诉,而且可以继续使用代理模式。

2.诉讼的裁决

美国司法部最后的裁决,对出版社有以下要求:终止现存的与苹果和其他零售商的代理合同;两年内可以有新的代理合同,前提是不能限制零售商促销;五年内不得与其他出版社有共谋行为或传递敏感信息;出版社在进行合作之前,要向司法部递交申明,及定期向司法部提交进行合作的报告;五年内不得有会破坏此和解的最惠条款。最后,这些出版社必须支付6900万美元的罚款。

之后,欧盟也做出了相似的判决。

3.书业对裁决的反应

虽然,美国司法部仅和部分出版社达成和解,苹果和另几家出版社表示继续上诉,但这一裁决结果对书业还是有很大影响。

涉案各大出版社表示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或者触犯法律,之所以勉强地和解是为了避免长年累月的法律诉讼和昂贵的费用,代理模式出现这样的情况,纯粹是为了防止亚马逊对电子图书销售的垄断。

苹果也对这场和解提出了批评,因为目前苹果的iBookstore是有利于创新和竞争的,代理模式更打破了亚马逊对电子图书行业的垄断。当然,对于亚马逊,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毕竟亚马逊在推出新的Kindle之后,其销售优惠政策对顾客来说是很大的福利。

至于其他书商,引用美国书商协会主席奥伦·泰歇尔的话,这个判决结果以及和解,是对无辜的第三方——独立书店和读者的一种伤害,其结果只能导致亚马逊的进一步垄断,最终还是会伤害到读者。

三、代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欧美司法部门的裁决已经有些日子了,电子图书的销售还在各书店进行。代理模式还是深受出版社和书店的欢迎,并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出现新的代理合同内容

在欧美各司法部的要求中,并未禁止出版社使用代理模式,因此,出版社仍会与零售商签订新的代理合同。并且,为防止亚马逊等零售商进行垄断,新的代理合同中根据司法部门的建议,会明确规定零售商总的促销金额不得超过零售商在代理模式下获得的总的佣金。换句话说,零售商不能对出版社的电子图书进行比总佣金多的折扣促销。

2.弃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出版社或许会弃用DRM技术。业内众多专家认为,出版社要对付亚马逊最好的工具便是弃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把读者从Kindle的高墙中释放。因此,出版社或许会弃用DRM技术,这样读者可以从任何书商购买电子图书,突破了亚马逊的限制。

3.亚马逊和其他书商的竞争会更激烈

业内人士预测,亚马逊肯定会有新的打折策略。有的分析师认为,亚马逊会采用缓慢而有策略的打折,如从畅销书开始。也有专家认为,亚马逊会大兴打折,向世界宣告它的折扣是最低的。通过这种方式,亚马逊应当会进一步对电子图书市场进行控制。

四、代理模式对书业的影响

代理模式的广泛普及,显然对全球出版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表现在于:

1.对出版社与作者的影响

首先,出版社的利润升高了。在代理模式下,出版社拥有了定价的主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谋取利润,并且他们的利润从原来50%提高到了70%。另一方面,由于代理合同中关于所有零售商的电子图书价格一致的条款,压制了个别零售商的行为,使得出版社再也不用担心零售商之间的价格战会影响他们的利润了。

其次,代理模式有利于营造一个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代理模式的价格一致条款,显然该条款对于中小零售商非常有利,从而为出版社争取了更多的销售渠道。

最后,代理模式也更受作者的青睐。因为一旦其作品的电子图书定价过低,必然影响其纸质书的销量,那么作者真的要结束与出版社的合作也会因现存图书未销售光而难以操作。

2.对零售商的影响

代理模式的价格一致条款对于苹果、亚马逊以及独立书店来说,一是避免了恶性竞争,使得所有电子图书销售商能共同繁荣;二是废除了亚马逊的“9.99美元”定价制度,改变了以往读者把实体书店当作“展览室”,在实体书店找到自己想看的书,转而回家上亚马逊购买的现象,改善了实体书店的生存环境。

3.对读者的影响

当然,代理模式在出版社和弱势的零售商看来是一场防止亚马逊邪恶垄断的高尚而正义的圣战,但在无辜的消费者眼里,这就是一场提价。世界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反对这场提价的网站,如较有名的LOST BOOK SALES网站,许多人来到这个网站抱怨电子图书过高的定价。

但是消费者认为“电子图书应该是9.99美元或者更低”,这个想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读者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电子图书也是需要一定费用来出版的。当然,作者的“自我出版”这一出版模式诞生,特别是作者以0.99美元甚至更低的价格在亚马逊或者别的平台上卖书,更给了读者一种“电子图书的标价应当接近免费”的错误印象,而忽略了电子图书编辑出版的费用。

结束语

电子图书销售中出现的代理模式,是出版社为了获取对电子图书定价的控制权而产生的新的销售模式。在其运行中,为了防止亚马逊对电子图书销售进行垄断,代理模式当事各方又涉嫌共谋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因而遭到了起诉。究其原因,就是为了控制电子图书的销售主权。

4.电子签章 地区代理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XX(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产品 XX地区代理商 共同推广甲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 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电子签章产品”在 地区的代理。

2、授权期限为,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在协议正常执行期间,乙方有权利以XX有限公司授权销售商的名义进行合法的销售活动。

4、乙方在签订此协议时,应认真填写代理商登记表,如发生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应是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单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供甲方备案。

6、代理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方收取乙方 代理费。为体现甲乙双方风险对等关系,甲乙双方在签定地区代理合同的同时,甲方收取乙方一定数量的信用风险保证金。金额为(大写):。乙方无合同违约行为,甲乙双方解除代理关系后,甲方则无条件全额返还信用风险保证金;在代理商发生违约行为,解除代理关系后,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违约责任。

7、乙方销售任务指标:

乙方所代理销售的甲方产品年销售额不得低于____万。首批提货 万(成为我司经销商,首批定货量不低于2万元。);第一季度进货量达到最低年销售额XX%,第二季度达到最低年销售额XX%,第三季度达到年最低销售额XX%,第四季度达到年销售额XX%,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最低销售额,将取消返还代理押金。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产品研发、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提供该产品一切合法有效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于乙方初次进货时提供”电子签章”产品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等电子文档资料。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

4、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产品的技术交流和产品推荐。

5、甲方不得擅自在本合同约定地区销售该产品,并对合同产品给乙方的价格对外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报价及调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履行供货、提供销售发票和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等义务。

7、每次产品调价由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并自执行之日起作废之前的价格表。

8、负责指导乙方在产品一切使用方面的培训、安装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工作。

9、甲方须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保证交货。

10、当乙方的市场行为违反本协议规条款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劝说、警告、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的处罚。

11、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中规定的销售任务,且差距较大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减少或扣除乙方的销售返利、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该产品约定之代理地区的市场开发、商务谈判、销售、结款以及协调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制作投标书,与用户签订技术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

2、按本合同约定之代理地区、时间、价格和授权内容进行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除有重点项目的竞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代理的“电子签章”产品售价不得低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市场统一销售价格。

3、乙方会不定期的收到甲方产品的市场推广资料。

4、乙方必须明确设立至少 人的专职人员,名市场人员, 名按装技术人员,推广甲方产品。

5、不得在本合同期间从事与本合同产品有竞争关系的产品销售及市场推荐工作。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市场宣传、商务、维护服务质量等)做出评价及投诉。

7、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类似甲方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8、乙方不得对甲方产品进行破解、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商标权、版权。

9、本合同终止或届满后 年内,不得泄漏乙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将商业秘密超越本合同范围使用。

四、价格体系、代理政策及奖罚制度

1、甲方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属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政策,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销售价格《电子签章产品市场价格表》销售甲方产品,甲方将会严格控制市场零售限价,以保证渠道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若乙方违反甲方限价的事实一经确认,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奖励返点,直至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3、乙方进行投标或对于较大用户进行特价销售时,需填写《特价申请表》,向甲方备案、申请。特价销售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的合同及有关背景材料,甲方保留向最终用户确定合同真实性的权利。

4、甲方严格控制各地区的产品流向,禁止乙方跨地区销售,如有违规行为,将处以销售部分返利 倍的罚款,业绩属其销售地区的代理商,享受销售部分返利 倍的奖励。

5、甲方调整代理价格时,甲方对乙方现款进货的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价格保护期限为 个自然日。

6、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记录、销售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给予广告投放支持,开设产品说明会等形式支持乙方市场开展。

7、奖励政策

1)返点政策:乙方完成销售任务后可享受到相应的返点奖励。

2)发放形式:完成任务达到销售任务的 %以上才享受返点奖励。产品的返利金额与完成销售任务的比例成正比,年终进行返利兑现结算。

8、一般性违规:电话或传真报价低于甲方规定市场经销价格;参加投标或批量竞争性项目进行现场及电话报价低于已达成的价格。

9、严重违规操作:向违规或扰乱市场的非代理商供货或报价;制造假合同骗取特价审批;甲方按乙方特价申请的产品发货并被乙方卖给非合同用户或卖给其它公司及申请的产品往允许区域以外地区,严重干扰甚至破坏市场或破坏招标项目。

10、一般性违规操作处罚:罚款 元,如果乙方对处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检验。

11、严重违规操作处罚:除按照一般性违规操作处罚外,还当扣除当期的返利总额和价格保护金额总额,直至终止本协议。

12、处罚依据:未经许可的对外报价传真件,清晰的发票复印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乙方违规操作或严重违规操作的文件或实物作为甲方处罚乙方依据。

13、对检举者奖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线索将根据真实情形给予定性为一般性违规操作或严重违规操作,然后将罚金总额的 %给予奖励,甲方对检举者提供保密措施。

14、甲方对乙方违规操作和严重违规操作的罚款从乙方返利中扣除,如乙方未达到返利条件,则违规罚款从信用保证金中扣除。

五、商务体系

1、订货

(1)乙方订购甲方产品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甲方联系并确认。(2)乙方需按要求逐项填写《产品购销合同》,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产品购销合同》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向乙方答复订单是否有效。若有效,应向乙方通报预计发货日期。

2、付款方式

《产品购销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预付代理价格总价 %的款项。

六、售后服务承担

1、技术支持

(1)甲方将设立技术咨询电话和技术支持专业工程师,解答乙方的疑难问题,并将问题汇总发给乙方。

(2)甲方将通过邮寄、e-mail或网站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技术资料、升级程序、故障解决方案。

(3)产品保修期为 年,终生维护(仅收取元件成本费);

2、技术及市场培训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技术及市场培训。全年累计时间为不少于 个工作日,同时发给培训资料,食宿用由乙方承担。

七、市场公关及广告宣传

1、乙方有义务进行当地市场的市场开拓和广告宣传工作。

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利益。

3、若出现用户投诉代理商的售后服务、销售服务等行为时,将取消该代理商的优惠政策;情况严重者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八、法律效力

1、变更本协议的条款中任何内容,需有经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手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手机:

5.保险代理公司简介 篇五

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成立于XX年,总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保险中介行业内一家专注于车主会员客户,并为其提供专享的顶级汽车服务和保险服务的全省性机构。目前已成立XX、XX、XX分支机构,凭借精湛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在竞争激烈的保险代理市场中得到了同行的认可。努力打造成为珠三角最完善的保险服务供应商。

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从成立之初坚持以发展终端客户为导向,透过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为公司会员客户提供全方位车辆保险及投资理财方案。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客户积累,全省机构已拥有十几万车主保险会员。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多家合作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在车险、财产险和寿险等领域全面深入合作,共同为双方的客户提供面对面贴心服务,达到三赢局面。

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创新·诚信·专业·感恩”为经营理念,我们坚信创新才能持续发展;以诚相待,才能赢得认可;我们将培训作为员工的最大福利,授人以渔,唯贤适用,让每个员工都有提升和成长机会。因此,我们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业务精英和专业的管理团队,创新开创了“复合营销”经营模式,产险、寿险综合发展理念,全力开拓具有更高内涵价值的寿险业务。

我们的发展目标:全国保险中介行业前列,中国保险品牌企业。

成为本行业的领跑者是我公司不变的追求。领跑者不仅意味着服务和业绩的领先,也意味着更广泛的行业责任和带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使命。而诚信经营是肩负保险行业责任的根本基础。因此,我们以诚信为本,赢得社会信任,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6.服装代理公司简介 篇六

上海古川服饰有限公司(Shanghai Guchuan Cloths CO.,Ltd)是专业致力于代理销售正品YKK拉链的代理商,公司成立与7月,公司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公司从成立起就一直从事于YKK正品拉链的代理销售,是专门代理吉田YKK的创新型贸易公司公司涉足YKK拉链行业近之久,拥有绝佳的资源、人才、网络以及经验上的巨大优势和影响力,现已成为拉链行业颇具竞争力和领先性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古川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代理销售吉田(YKK)拉链在大陆三家工厂生产的正品YKK拉链,主要有:YKK金属系列拉链;YKK树脂系列拉链;YKK尼龙系列拉链;YKK拉头;YKK码装拉链以及一些特殊材料制的防水拉链等,产品涉及吉田(YKK)YKK拉链、YKK扣具、YKK粘扣带等全系列YKK产品!

7.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 篇七

伟健电子代理的齐纳基准源VRE100/200系列产品各方面性能都十分优良,凭借其高可靠、高精度、高灵活的性能,享有军工级产品的美誉。其初始误差可控制在0.005%内,而温度系数又很低,仅为0.3ppm/℃,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较高的可靠性和精度。此外该产品还可实现正输出、负输出以及双极性输出。输出电压也十分灵活,包括1.5V、2.5V、3V、4.5V、5V和10V等。该系列产品包装精良,采用DIP14或LCC20封装。凭借优良的品质,齐纳基准源VRE100/200系列广泛应用于军工、航天领域。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www.wellking.com、sales@wellking.com。

8.电子零件代理公司简介 篇八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代理人;法律性质;缔约能力

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The Contracting Capacity of E-ag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V Xi-ping

(Dept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Wuhan, China 430073)

Abstract:E-agent, or electronic agent, refers to the automatic and intelligent dealing procedures that are employed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s. They greatly simplify the trading procedure and improve its efficiency. Nowadays, its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s getting large and trigger some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contracting capacity of e-agent of foreign trade in terms of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Civil Commercial Law, Foreign Trade Law, and som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major industrialized powers' legislation.

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电子商务人士所采用。这些自动交易系统在网上购物、网络银行、网上拍卖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现代交易的效率。这种网上自动交易系统被欧美一些国家法律或商会、行会组织在法律命名为“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

电子代理人以其技术和功能优势,为国际贸易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若干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电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优势,笔者仅就电子代理人的运用所引发的缔约能力问题进行分析,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外贸电子代理人概念的提出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优势之一即在于它的高效率、低成本,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从繁重的传统交易活动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契机。基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电子交易中采用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例如:自动提款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在网络时代,自动交易方式借助网络的发展,已经开始深入到电子商务的各个领域。这些自动交易系统能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发送、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在几乎完全不需要人工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这种自动交易系统就是所谓的电子代理(Electronic Agent)。

美国是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创始者。根据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第102条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需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它自动化手段。”1999年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也借鉴了这一概念。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The Uniform Electronic Commerce Act,简称为UECA1999)在第二部分的第19条的规定是:“'电子代理人'意指这样一些电脑程序或者任何电子手段,其能够被用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对电子文档或者电子运行(electronic documents or actions)作出相应的反映,在这个行为的过程中,不需要介入自然人(natural person)的干预。”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1999年2月第3稿)中也使用了该词。。进入2002年以来,联合国有关电子缔约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数据电文订立或证明的(国际)合同公约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就是在这时应运而生的。该草案借鉴了许多国家电子缔约活动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会对电子缔约国际立法的发展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践中,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往往依赖电子数据交换来完成,有些商家采用了一种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交易系统,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来向交易对方发出要约、承诺、验单,这种交易也就是我们常常听说到的自动交易,同时涉及到的便是“电子代理人”的概念。2002年《公约草案》将“自动交易”单列一条来进行规定。《公约草案》第12条第一款肯定了电子代理的作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可以通过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化计算机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即使没有自然人复查这种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约定。显而易见,对电子代理人的规定大体一致,连用语都相去不远。因此,目前电子代理人已成为一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

二、外贸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达成。近年来,传统国际贸易的方式的商务交易以年均4%的速度减少,而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量高速增长,其年均增长速度为30%,电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学界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一)电子代理人的“工具论”

传统认识将电子代理人等同于使用人表意的工具,电子代理人的行为亦即其使用操作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归于使用人承担。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电子代理人与自动售货机没有实质差异。自动售货机按照当事人预先设定的程序条件出售商品,顾客投币或插卡,机器自动作出反应。投入硬币即掉出可乐,这个过程中根本就谈不上体现机器的独立意志。同理,电子代理人也是按照使用者事先设定的程序条件为其工作,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说到底就是使用者通过编制程序、设定条件反映出来的意思。所以它根本就不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仅仅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电子代理人这种交易工具与普通的工具又不同。一般的应用工具,只是人体部分功能的复制和延伸,而电子'代理人'则不同,它是商事交易人的脑和手功能的结合与延伸。换句话说:电子代理人这种工具无非比一般的工具高级得多也复杂得多,但在本质上还是工具而已,虽然名曰电子代理“人”。该种理论即是电子代理人的“工具论”。

工具论的影响颇为深远。欧共体1992年所提出的《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把对计算机(电子代理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该计算机(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责任人,显而易见是受到工具理论的影响。而《美国统一电子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 1999),除了在对电子代理人定义时刻意突出电子代理人须“为了使用人利益”外,第107条更明确规定,“即便电子代理人的使用者并未亲自操控电子代理人,或者明确意识到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他亦须对该电子代理人的行为负责。”《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 1999)也认为,无论系由“使用人的行为抑或其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引起”,电子交易所记录的后果(Electronic record)都归于使用人。将电子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等同于其使用者的行为,立法者在认识上显然将电子代理人看作了使用者的工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对此也持相似见解。

工具论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无道理。因为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程序,其行为模式通常不能逾越使用人事先设定的程序条件。在何种条件下自动为何种行为,说到底是使用人所预先设计好的,电子代理人的意思无疑就是使用人的意思。但随着电子代理人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传统的工具理论不断地遭到置疑。学者们认为该理论产生时尚且不可预见我们今天的电子代理技术,犹以这样的传统理论来认识电子代理人,其实科学技术早就轻舟已过万重山了。将电子代理人等同于使用人的工具,前提是使用人能够预见并随时掌控电子代理人的行为。而移动电子代理人所工作的系统环境可能是使用人根本就无法预料的,仍然认为电子代理人仅仅是使用人的工具则显得有些牵强。今天的人工智能(AI)已经使得电子代理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无异于自然人,很多情形下高级的电子代理人已经不再依附于使用人而足以自己作出判断,可谓名副其实的电子代理“人”。当然,电子代理人作出独立的判断时并非随心所欲,它毕竟是一种软件程序,受制于使用人预设的条件,正如:《美国统一电子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所谓的“为了使用人利益”。但是“为了使用人利益”的先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它就只能是工具。无论是电子的抑或是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他都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代理人如何为被代理人没有自身的判断,那么它无疑属于工具;反之,如果它有自身的判断,其法律性质就不应该被视作工具。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人论”

基于对传统工具理论的批判,比较激进的学者主张将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直接认定为新型的法人。既然电子代理人能够依据自己的判断为使用人利益服务,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使用人,那他们就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代理人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电子代理人当然算不得自然人,不若将其规定为新型的法人。电子代理人“法人论”主张通过法律的拟制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主体资格,肯认了电子代理人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而迎合了电子代理人高度智能化的现实。但法人论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虽然电子代理人的发展使得其具有独立的意识能力,但很难说它就真正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一种新型法人的民事主体,如果说它有其自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却并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不完整的民事主体又有什么意义呢?传统代理人无权代理都必须对第三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电子代理人怎样承担代理错误的法律后果呢?如果电子代理人的设计人、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无需对这一独立的法人承担责任,被误导的第三人向电子代理人程序寻求救济就等于空谈。第三人的利益既然无从保护,将法人理论套用到电子代理人之上到底有多少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作为对法人论的修正,有学者提出将电子代理人看作一类有行为能力却无权利能力的主体。正如罗马法上的奴隶,虽然可以允许其按照自身的思维判断某些行为,但因其不具权利能力,法律后果归于其主人。此种认识虽然解决了电子代理人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矛盾,但被有学者将斥为新时期的“电子奴隶论”。在现代民商法中,不存在有民事行为能力却无权利能力者,将电子代理人视同有行为能力却无权利能力的奴隶,无异于欲将我们拉回到罗马法。而且,在罗马法中奴隶也并不被看作一类独立的主体,而是与牲畜一些道被看作附属于主人的物。换言之,奴隶不过是主人的工具而已。因此,这种对法人理论的稍微修正实质上放弃了法人论的主张,最终又绕回了工具理论。

(三)电子代理人的“电子人论”

工具论漠视了电子代理人的自主意识,法人论又不能令电子代理人自负其责。一种折中的理论遂主张将电子代理人看作既非法人又非工具,但又兼具法人主体性和工具附从性的所谓“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 or e-Person)。

电子人论者将电子代理人一分为二;如若电子代理人能负起责任,则当然可以被认作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兼具的法人;如若电子代理人无从对其行为负责,则只能被归于使用人的工具而已。为使电子代理人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需要有一个类似于公司登记注册机构的电子代理人登记注册机构。电子代理人的所有人将一定注册资金交付给注册机构,随即代理人的所有人将一定注册资金交付给注册机构,随即在该电子代理人名下形成以一定财产为限度的责任能力。一旦电子代理人违反所有人或使用人指令而发生错误的代理行为,电子代理人即须以其名下的财产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电子代理人即须以其名下的财产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换言之,电子代理人如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是一个真正自主独立的法人,是一个有限责任代理人(Ltd. Agent);反之,倘若电子代理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怠于确立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法律也不必积极地将其法律后果与所有者使用者相分离。

“电子人”理论以是否登记注册来判断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其所谓的“电子人”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定不移的性质,而摇摆于法人论与工具论之间。但这样一个摇摆的折中认识或许正是目前所能作出的最佳选择,因为它一方面促进了电子代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又兼顾了对与电子代理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科学技术无论多么成熟都难保万无一失。尤其像电子代理人这样的新兴科技,发生偏离所有人和使用人初衷的事故亦在所难免。倘若因为技术所限,电子代理人的错误并不出于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失,犹令他们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将使他们战战兢兢。怯于可能的风险,电子代理技术的研发也只好裹足不前。若为鼓励电子代理技术的发展而将这种风险留给受其侵害的相对人,不仅对相对人而言有失公允,也无疑会动摇相对人参与电子商务的信心。为了减少可能遭遇的损失,人人都会对电子代理人敬而远之。电子代理人被弃之不用,电子代理技术和电子商务也无从发展。登记注册制度在电子代理人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电子代理人涉及到的第三人之间提供了一个平衡。电子代理人的使用者可以通过承担有限责任的电子代理人的应用;电子代理的相对人也能心中有数,如若电子代理人没有注册登记,其法律后果一应由其使用人承担,如若已然登记注册,该电子代理人有多大的安全性,能承担多大的责任,也一目了然。所以,也保障了电子商务的信心。

纵观上述三种理论认识,虽然“电子人论”没有如“工具论”和“法人论”那样对电子代理人缔约的性质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位,但恰恰是这种中庸的认识,契合了电子代理人发展的现实。电子代理人既然不同于任何既存的传统的事物,欲将其归于传统认识的工具或法人都不妥当。这样一个新兴事物本来兼具工具的附从性和法人的主体性,将其法律地位界定于二者之间似乎也并无不当。

三、外贸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

基于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基础作用,从外贸电子代理人日益被广泛应用的态势来看,在法律上承认电子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对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否则势必造成大量的外贸电子商务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国际组织和上述等许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承认了电子代理人作为订约工具的合法性,从而肯定了通过电子代理人自动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根据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值得注意的是,承认电子代理人作为订约工具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承认电子代理人具有缔约能力。换言之,电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其理由如下:

(一)从民商法理论上来讲,电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民法理论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理论

(1)商法在我国的兴起。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 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

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我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2)商法的调整对象。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商法的性质。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地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

(二)对外贸易法的理论

对外贸易活动的特点就是平等互利,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来保障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秩序由各类规则构成,其本身并不会直接产生成果和效益,但它能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一种环境、基础和条件。国际国内发展的实践表明,确定一个公平、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则,对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规范政府管理、扩大对外开放是至关重要的,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我国国民从事进出口贸易,均应遵守该法的 规定。2004年7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法》正式施行。外贸法既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经验,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既适应了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又借鉴了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理念,也勾勒出21世纪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蓝图。该法就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事项, 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违反外贸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电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我国民商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同时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同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同时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从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上看,电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如前所述,当前的国际立法均肯定了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缔约途径、手段或工具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电子代理人并非民商事和国际贸易的主体,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为了扩大交易机会,减少营销成本,预先在电子代理人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够代替其发出或接受要约。但是,这种电子代理人的思维能力是预设的、有限的,不能像人一样,具有综合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并且它本身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以及承担义务的财产基础,所以不可能具有法律人格。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冯震宇.企业e化 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 林瑞珠. 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5.

[4] 王利明. 电子商务法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5] 李晓云. 电子代理人略论[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3):41-42.

[6] 高富平. 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 张楚. 电子商务法[M].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8] 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 简.考夫蔓.温著/张楚译. 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

[10] 秦承德. 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上一篇:标点符号复习专题(教案)下一篇:读书的感想300字作文-世界读书日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