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共8篇)
1.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篇一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培训总结 篇二
通风管理科——万成
矿领导:
2018年7月13日至19日,中国矿业大学在山东济南举办了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班,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各矿技术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主要学习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案例说明、重点条文解读和现场交流的方式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本次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不仅了解到全国各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现状,而且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相信在今后我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现将培训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授课人员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周心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煤监局专家库“一通三防”组组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经在江西乐平矿务局沿沟矿工作任通风区长和工程师,在美国密执安理工大学采矿系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从事博士后研究,后留校工作至今。
二、授课要点
(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重新修订的主要原因: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2、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煤炭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的进步,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指标、管理、人员、判定规则、以及鉴定过程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明确和完善。
3、于2018年4月完成了《暂行办法》修订任务。
(二)举例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严格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湖北巴东辛家煤矿“12·5”重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该矿2014年10月,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瓦斯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0.84 m3/t,鉴定结论为高瓦斯矿井。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湖北巴东县辛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2015年11月19日,矿井在+617m南三石门半煤平巷掘进作业时,发生过响煤炮、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成立了防突队,配备防突队员14人,制定了+617m采煤面作业规程和防突技术措施,并配备了一台WTC瓦斯突出参数仪,用于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测定。但是,矿井没有再次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排放效果检验,防突队成员进矿后没有进行专门的防突培训,没有坚持使用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测定瓦斯(无参数测定数据记录),没有达到消突效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直接原因:辛家煤矿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位于采动应力集中区,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间接原因:辛家煤矿没有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在瓦斯、通风、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有效处置好+617m采煤工作面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1、衔接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划分为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2、细化完善
一是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
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
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
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量不少于3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了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3、规范行为
在往年鉴定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隐瞒相关数据;或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或另请鉴定机构作出不合实情的鉴定。
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或假冒鉴定资质,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上述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任。
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仅在规定内4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4、强化管理
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实际等级不符,甚至鉴定为非突出而实际突出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机构管理以及评审等有直接关系。
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审查、专家评审、审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取消由省级组织的鉴定报告评审规定,增加了“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低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等。强化了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四)重点条文解读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条减少到45条,删除了3条,新增了2条,合并了2条,对原办法中的29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进行局部调整等。
其中,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等以下六部分内容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点。
第四条 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旧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九条 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同时不具备下列情况的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
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第十一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主要巷道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前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因评估为有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能够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
主要原因:①进入煤层前,煤层原始条件尚未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突出危险性,对于揭煤和进入煤层后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是指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或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在建井期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又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瓦斯赋存偏高,而原条款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鉴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依据瓦斯动力现象或未完全测试完全部突出指标就已判定煤层为突出煤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出具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不需要等到规定的时间提交,这有利于矿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时也不会造成监管空挡期;
另由于新建矿井巷道条件有限,如果按照生产矿井4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实际难度较大,因此,规定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会对矿井生产期间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对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对矿井瓦斯等级的进一步验证。与原条款对照,明确了“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这类特殊情况不受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的限制,增加了原低瓦斯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时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后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规定。
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属于特殊情况的矿井,一是新建矿井的巷道条件有限,当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很难在6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在第十一条中已对鉴定完成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停产停建的时间不确定。原低瓦斯矿井启动突出鉴定,说明瓦斯赋存比较高或者相邻矿井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矿井)后,如果还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可能与实际瓦斯等级不符,因此,还要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同一矿区的煤层、地质等基本处于同一成煤时期,瓦斯赋存的差异性不会太大,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说明该煤层在突出标高和埋深下,已具备突出煤层的自然属性,若开采深度已达到该标高和埋深以下,那么本矿该煤层也应具备了突出危险,因此定为非突出煤层与该煤层的瓦斯赋存状态实际不符。
第十八条 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范围双方职责等。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低瓦斯、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
(注意按第十四条的条件进行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十五条规定是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完成)
第二十条 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对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
鉴定机构(单位)是鉴定工作的承担者,对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管理方面提出了特定要求,尤其是鉴定报告审批、档案管理以及内部评审等,这对于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都是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巴东新家矿难鉴定人员非有资质鉴定单位正式员工)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条文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对突出鉴定人员的员工性质以及突出鉴定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规定。
突出鉴定工作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非专业人员、有专业水平不足人员、也有临时员工,这对于突出鉴定这项严肃且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来说,这样的人员是不适合的,对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提出了从事突出鉴定人员必须是鉴定机构(单位)长期从事矿井瓦斯防治的正式员工。
突出鉴定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鉴定负责人更是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把关、质量控制的关键人员,本条款规定了鉴定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并且工作时间达10年以上,该人员已具备了较高的瓦斯防治专业水平,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第二条也指出,突出鉴定人员要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两层次)
第三十五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3)2名(以上)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六)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七)所有指标测试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条文解读]:本条款主要是细化了突出鉴定指标测点布置要求。
原办法执行中,个别鉴定机构在测点布置时,瓦斯压力的个别测点处于采动或抽采影响范围内,(登封兴峪矿难)不能真实反映煤层瓦斯赋存实际和突出危险性,故本次明确瓦斯压力测点应布置在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突出鉴定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穿层测压钻孔受地层产状、封孔影响较小,测压成功率较高,所以,在巷道条件具备时,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
我国煤层埋藏南北差异较大,平原和山区对于埋深和标高来说,会存在较大差异,埋深最大的位置不一定是标高最低的地点,所以,增加了在最低标高处也要有测点布置,从而更能反映开拓范围深部煤层瓦斯赋存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充分考虑测点分布、地质单元、瓦斯赋存规律、地质构造分布、采区边界、开拓标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划定鉴定范围。
第四十条 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
鉴定证书以表格形式列出被鉴定矿井及煤层名称、鉴定依据、关键测定参数、鉴定结论(含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日期、鉴定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由于时间仓促,仅对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我将抽时间对所学知识进行详细整理,进一步完善我矿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3.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篇三
一、矿井概况
矿区距离澄城县城3km,隶属陕西省煤业化工集团澄合矿务局,属国有中型矿山企业。于1980年12月16日建成投产。设计生产年能力45万吨,原核定能力45万吨/年,2006年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为65万吨/年。
矿区交通方便,公路由董家河矿经澄城县可达蒲城、合阳、韩城、渭南、西安等地。西(安)侯(马)及西(安)延(安)二条铁路线,分别经矿区东部及西部通过,西区运煤专线在坡底与西延线接轨,可通往全国各地,运输极为方便。
井田面积12.9031Km,基本构造形态为:走向北东东、倾向北北西、呈现缓波状起伏的单斜构造,地层倾角 3~25,一般8左右,该矿成煤时代为古生界石炭系上统太原群和二叠系下统山西组,褶曲和断层构造在矿区内比较发育,并以褶曲构造为主。该井田内3、5、10号煤层的煤质牌号均为贫瘦煤,3号煤层,属中灰高硫,特低磷煤;5号煤层属于中灰低°°2
磷、中高硫煤;10号煤层属于中灰特低磷、高硫、中高发热量煤。现开采的为5号煤层。
董家河煤矿属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III类)矿井,奥灰水对煤层的开采威胁很大。
煤尘具有爆炸危险,先开采的5#煤尘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矿区地温正常,为无热害井田。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4月19日;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
2、技术标准、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三、瓦斯等级鉴定程序
1、准备工作
在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前,组织人员学习瓦斯等级鉴定
相关知识,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操作要领及计算方法。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标校,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2、成立鉴定小组
组长:李建春
副组长:魏德法韩荣宝成宾
成员:瓦斯检查员3名(负责当班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记录)
赵根存、蔺建伟、张乐琪(负责测定数据的整理、统计)
3、鉴定工作的内容
(1)鉴定小组人员召开会议,明确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相关要求,收集相关的资料、图纸,确认矿井生产系统及生产正常,然后开展鉴定工作。
(2)鉴定的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及矿井实际情况,鉴定工作时间安排在7月份,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每天每班分别进行数据测定。具体时间为6、16、26日。
(3)测点布置:
1总回风:东总回风巷、东总回改造巷 ○
2采区回风:22518回风、煤10回风、○
3区域回风:煤柱回风、二采集运回风 ○
④掘进回风:22511轨道巷回风、22511运输巷回风
(4)测定内容:
测定地点的风量、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巷道断面、温度、气压及相对湿度。
(5)测定数据收集与整理:
在每一个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分别进行测定工作。每一个参数每个班次必须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做为本班次的测定结果;然后取三班的平均值做为当天的测定结果。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选取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天,确定矿井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并计算矿井的相对涌出量,作为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取样日测定区域实际产量应在该区域核定日产量的60%~110%之间),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行测定工作。
四、参数采集安全措施
1、通风区 成宾负责,于7月1日对瓦检员和测风员进行一次自救器使用培训,达到人人会熟练使用。
2、通风区魏德法负责,7月2日对瓦检员和测风员进行技术培训,达到操作熟练,观测数据准确,并组织所有井下参数采集人员下井熟悉各自检查地点及避灾路线。
3、井下参数采集人员必须两人一组(瓦检员和测风员),同一时间段对同一地点进行参数采集,不得单独作业。
4、调度室加强对参数采集地点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5、每旬参数采集结束后,由采集人员将采集参数、记录送交通风区技术员处,进行整理、汇总。
6、所采气体标本必须在8小时内送到公司救护队仪表站,进行气样分析。
7、措施未提及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程措施执行。
4.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实施办法 篇四
为了不断提高生产工人的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根据国家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工作,并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开展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车间、六车间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岗人员和检测中心检验员、试验员。
二、等级
考核鉴定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三、内容与标准
对员工的技术等级考核和鉴定根据公司生产和技术的需要,以本企业火工品制造知识为基础,以员工所从事的具体工种为重点,突出技能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鉴定规范和公司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
四、考核条件
凡是在上述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工人,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知识,能够掌握和应用工艺理论,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出勤率在90%以上,经所在车间批准,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技术等级的考核鉴定。
1、初级工
(1)从事火工生产3年以上。
(2)对所从事工种自用设备和常用工具、仪器、仪表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了解并掌握本岗位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掌握本岗位所用原材
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和一般理化性质、验收标准;了解并掌握本岗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火工生产的工业卫生常识;了解工房内各种生产、安全装置作用,并能正确使用。
(3)、掌握本工种技术要求,能在本岗位独立操作,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技安要求进行生产,做到安全生产,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质量等各项定额指标。
(4)能处理本岗位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排除本岗位生产中出现的一般故障。
(5)在公司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2、中级工
(1)取得初级工证书三年(含三年)以上,或连续从事火工生产六年以上。
(2)了解本车间生产的工艺流程和有关的火工基础知识;熟知从事本工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意义、目的,本工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与验收标准,本工种仪表、工具、设备与安全设施的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
(3)有较好的实际操作能力,掌握两个以上岗位的操作技术;处理和排除两个以上岗位发生的不合格品和一般故障;鉴别本岗位仪表、工具、设备与安全设施的质量;能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技术要求,无人员、设备事故,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超过公司下达质量指标的2%以上。
(4)在公司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3、高级工
(1)取得中级工证书五年(含五年)以上,或连续从事火工生产十二年以上。
(2)有较好的工艺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能针对本工种进行小改小革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实际生产中取得实效。
(3)能针对本车间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能正确判断和处理本工种的设备故障。
(3)无人身设备事故,能按车间要求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超过公司下达质量指标的5%以上。
(4)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的工艺条件及工艺过程的一般理论知识,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4、技师
(1)取得火工高级工证书三年(含三年)以上,或中专、技校学历以上,并连续从事火工生产十五年以上。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能够解决本车间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同时具备传授工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3)能积极参与公司、车间组织的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独立完成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性工作。
(4)熟悉本车间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火工品制造的基础知识,熟知火工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在技师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5、高级技师
(1)取得火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含三年)以上,或理工科类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学历以上,并连续从事火工生产十五年以上。
(2)在公司的技术改造或技术革新中工作业绩突出,效益显著。
(3)掌握火工品制造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公司火工品制造的工艺流程,熟知本公司火工品生产中保证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的有关知识,并在安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4)、技术、业务功底扎实,至少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
(5)、在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五、待遇和管理
1、经考核,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被聘任的员工,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
2、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评,不符合考核条件,取消相应等级资格,执行低一等级资格。
3、岗位发生变化时,技术等级按新岗位重新进行考核、鉴定。
4、工人技术等级按不同岗位设置最高等级限制,具体设置情况见附表。
5.工伤等级鉴定 篇五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工伤等级鉴定。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玻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玻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工伤鉴定《工伤等级鉴定》。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玻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玻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6.伤残等级鉴定 篇六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伤残等级鉴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7.伤残等级鉴定书 篇七
申请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电话:,伤残等级鉴定书。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吕、陈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审理。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左颞 骨折,脑震荡等,已构成残疾,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大致有三大种:
一、一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书》。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至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3、职工本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市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为:五级伤残给付3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给付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8.工人技术等级自我鉴定 篇八
学习期间,我态度严谨,成绩优秀,对基础知识扎实。专业课名列前茅,如主干课程《模拟电子技术》曾在校系六个班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一次性通过计算机考试二级。我善于和同学们相处,在班级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但这并不是我的特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为所用才是我所追求的。
在思想上,我积极上进,勇于创新,不断地加强自身素养,做好自己的工作,关心时事,思想要求上进,团结同学,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
在学习上,勤奋刻苦,个人注重综合能力的发展,争取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专业进步,广泛学习来自各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文化修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并能在同学中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
在工作上,守时守信,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吃苦耐劳、严谨细致、勤恳工作,有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敢于不断地尝试,注重执行力,认真负责好工作的每一步。注重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活动,团队至上,并积极地跟老师及同学沟通交流,不断开阔自己的视野和增加自己的知识,提升自身的能力。
作为年轻应届毕业生,我知道自己的工作经验还很缺乏,但我的工作热情、适应能力、专业知识、基本素质值得依赖,自我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自我鉴定》。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会再接再厉,做好国家和人民交给我的任务。
2.2xx-x年即将过去了,作为车间技术人员的我,在车间领导和同志们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贡献。在过去一年中,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高标准应求自己,做了很多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做以下个人鉴定:
一、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在很多前辈的关心帮助下,不管是技术方面还是质检与管理,使我工作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成绩已经成为过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的更好;以前从书本上学到“科学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技术含量较高,这就要求我对待工作不能人浮于事,做老好人,而要以踏实、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不懂的东西要善于学习,已懂的东西更要精益求精,因为技术在不断进步更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辅以求精务实,脚踏实地的作风,方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一切工作过程中,技术和质检工作贯穿始终,在工作经验的积累中,逐步培养自己的预见性。
二、在平时工作中,首先做好日常工作,我与车间其他技术员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坚持经常和其他技术员进行工作交流,充分发扬民-主,杜绝独断专行,统一思想统一步骤,从而圆满完成车间各项生产任务。
三、每月将车间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及时将总结上交到技术处;将车间主材消耗进行总结,及时上交计划处。做好统计技术分析工作,将车间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写出纠正措施报告。
四、由于五长丝车间长期纺木桨,导丝轮废丝多,可纺性差,我经常和原液车间技术员沟通,反映车间可纺性情况,并与职能处室技术员多联系沟通,希望能够改变桨粕配比来提高可纺性,今年企业采取了使用多种桨粕混用办法,大大提高了可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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