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过程(精选8篇)
1.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过程 篇一
浏阳市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农发银发【2011】50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我行对有关支付结算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二)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会计财务 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
(四)支付结算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能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所有开销户资料齐全。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均及时报告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五)征信管理 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资料;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能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完整与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
(六)反洗钱
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七)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我行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能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票据支票 我行在办理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业务时,能严格审票,确保金额,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无误,办理现金业务时,做到两人以上人数在场,单位购领支票时,必须填写购买申请单,并加盖公司印鉴。
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
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
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2.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过程 篇二
在我国, 支付体系服务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格局, 其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主体主要是票据和银行卡, 又辅之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主干,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支付体统为主体, 以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外汇结算系统等作为组成部分的系统型框架。而支付结算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出现在运用结算工具进行货币活动以及资金清算的过程中。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与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 高额的利息招揽存款、接受贿赂违规贷款、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办理信用卡透支是支付结算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之后, 随着经济市场的转型以及发展, 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 支付结算风险逐渐从资产业务领域转向票据贴现业务领域, 从发放贷款逐渐转向降低不良贷款率。这也就导致了有关信贷业务和票据业务的风险事件的产生。
(二) 范围广、风险高
从我国以往的支付结算案件来看, 大多数的案件范围都较广。有很多的支付结算案件是由内部工作人或者外部不法分子, 或者是外界分子合同内部员工共同犯案, 而主要的犯案手段包括诈骗、盗窃、挪用以及贪污等等。由此可见, 支付结算的犯案范围之广、欺诈风险之高。支付结算风险可能时刻发生, 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 无论是城镇还是在乡村, 都可能存在支付结算风险。
(三) 内部作案为主
根据对以往犯罪案件的分析, 可以发现, 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内部人员所造成的。涉案人员既有银行内部的基层人员, 也包括银行的高管, 可谓是涉及银行内部的各个职务层次。此外, 大多数的支付结算案件的作案手法都具有加强的专业性、隐蔽性。作案分子通常是高智商、高水平的知识分子。这就为案件的解决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成因
(一) 过度强调目标的实现与控制
内部控制软弱商业银行传统的内部控制过度地强调目标的实现与控制, 忽视内部控制模式建设, 缺乏整体的控制思想和控制框架, 内容控制的模式存在着严重缺乏业务执行标准和综合评价标准的现象, 管理标准也多以规章制度为主, 缺乏控制标准, 而且内部控制程序也因缺乏要素控制的要求表现出明显的不规范。
(二) 风险意识淡化
国内银行业没有经过类似于国外重大风险事件的冲击, 即使有些机构已惨遭市场风险酿成的损失, 也没有引起多少重视, 风险意识普遍较低。
(三) 经营管理不善
很多金融机构都处于经营亏损、经营困难的状态, 不少银行没有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 如果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经营实绩, 可能问题更多、情况更糟。在这样的情况下, 银行的高层, 不是想着如何去适应市场竞争, 加强金融管理, 转变经营理念, 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而想着通打擦边球等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导致风险提高。不良资产比例上升, 流动性出现严重问题。
(四) 科技技术落后
各银行大多数高端软硬件设备都是进口的, 把软件开发大多是外包给第三方, 往往造成项目管理服务不到位,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着金融网上业务的拓展, 电子欺骗、网络攻击、病毒入侵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五) 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是支付结算正常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有的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到位;有的法规条款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还有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 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 至今尚有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仍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 如对大额支付、电子支付工具及网上支付业务的监控等。
三、银行支付风险的控制策略
第一, 要建立健全与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银行来说, 要想有效的规避支付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就必须尽快落实支付结算的管理对策。特别要加强对于支付结算系统的准入条件、退出条件以及组织形式。第二, 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对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行内控指引》的准则进行。要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性, 重点加强对于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和管理。此外还必须注重权利制约机制的完善, 以及对于银行内部重要部门人员的监控。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内部稽核等制度, 不仅有利于加强银行自身的信息科技手段, 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并追踪犯罪行为, 还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结合, 使银行整个的内部控制模式层次化, 进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效果。第三, 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控制支付结算风险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加强对于银行内部员工团队的建设。只有把好用人关, 进一步加强银行内部职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 还可以加大对于银行内部员工的警示教育, 通过定期组织一些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来加深银行内部员工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
四、总结
支付结算作为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 无论对其自身企业的发展, 还是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所以要求金融企业与政府必须同时开展对于支付结算风险控制的管理与建设。将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放在首位, 利用科技手段作为武器, 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建立其对于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摘要:银行支付结算主要指的是对多种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 并将资金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行为。而结算方式主要有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总等等。建立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有效提升金融企业的服务水平, 此外, 从宏观上讲还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于货币及其转移机制的信心, 还有助于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
关键词: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刘艳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03)
3.我国银行系统支付结算体系研究 篇三
当前我国银行系统支付结算体系发展现状、趋势及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人民银行组织协调金融系统的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客户资金的往来清算速度、实现资金汇划的即时到位、增加资金的安全性以杜绝风险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当前,在我国银行系统支付结算体系建设中,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的新一轮信息化建设趋势明显,为适应商业银行数据逐步集中的趋势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银行总行已开始了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确定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和深圳等32个城市处理中心(CCPC)的基础上,加快大额支付系统往地市的延伸工作,这无疑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重大发展举措,但由此也更加凸显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现有同城清算系统的出路及如何实现大额支付系统上线后管理模式的匹配、数据的有效利用、决策的有力支持。支付系统建设完成后,现有的同城系统中的大部分业务将转移到支付系统上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延续同城系统的生命力?建立大额支付系统后,对网络的依赖性更强了,信息沟通也较以往困难。同时,业务集中势必引起目前管理模式的变化,这必将影响支付系统的推广速度,而且大量无效的数据不仅耗用宝贵的系统资源,而且可能给银行带来支付风险。如何为决策者提供有效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也将是数据大集中之后的又一难题。
2、商业银行现有的以借记划拨为主的分散式大联行支付结算体制存在较大缺陷。一是当前商业银行在国内联行系统内仍然采取以借记划拨(DebitTransfers)为主的,资金在一个系统或银行内部付款指令与头寸相向流动的传统划付方式。国内联行之间在处理从国外的收款业务时,先将支付凭证(或支付指令)传递到有关行进行支付在先,在账户上记账以反映资金的转移在后,无人监控两者之间的时间差。支付指令的传递与系统内记账即转移资金是两个独立的过程。而且对于付款而言,由于己经签发了付款指示,因此借记划拨可以在任何时间发生,付款行必须要保留该付款指示项下的资金以保证支付,如果此类业务大量存在将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联行间账户设置内部做法是:把联行账务划分为往户和来户两个系统,由两个关系行直接往来,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核算。在联行账务核算、监督形式和汇差资金管理上采取“分别核算、集中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这种联行之间的往来运作模式多年来一直是商业银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和内部资金划拨的重要工具,但其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3、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在支付结算监管中的角色定位不清。虽然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践中,银监会同样可以对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中的违规行为以机构违规的名义进行查处,由于银监会行使的是机构监管权,而人民银行行使的是功能监管权,在当今现实条件下,由银监会的机构监管权延伸的高管人员资格管理远比人民银行单纯的业务纠偏更有威慑力,使本来承担牵头组织协调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的人民银行监管乏力,与支付结算虽有天生的亲缘关系,但“龙生九子、尾大不掉”,在组织协调上面临很大困扰。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探析
1、在现有同城系统平台上扩展其他增值业务及规范培训大额支付业务人员、修订不适应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现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现状,可在现有同城系统平台上,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机构大力拓展同城中间业务的支付结算。如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建设本市“缴费一户通”,建立一个集各类缴费业务于一体,能实现批量代扣和现金、电话、缴费机、互联网等实时缴费的安全高效缴费系统,在广大市民、缴费单位、收费单位和银行间形成一个高效的资金清算通道,进一步提升城市信息化水平。系统初期可实现客户信息管理业务、批量代收业务、企业实时代收业务、个人存款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柜台缴费业务,今后可拓展到订票、代理保险等其他增值业务。同时要对大额支付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改变现行规章制度与数据大集中模式不完全匹配的现状,对现有规章制度根据数据大集中的环境特点进行修订,对已完全不能适应新的业务情况的陈旧规章,需要废止后重新制订。
2、实现商业银行资金划拨体制由借记划拨为主向贷记划拨为主转变,联行体制改革从大联行制向集中分层次结算制转变,资金管理体制由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一是资金划拨体制由借记划拨为主向贷记划拨为主转变,实现资金在一个结算系统或银行内部付款指令与头寸同步流动的资金划付。付款方启动资金划拨,在发出支付指令的同时将头寸贷记给收款方,即系统内记账在先,支付给客户在后,支付的依据是从前手(代理行或联行)收到的支付指令和到账的款项。这样,付款指令合法性的审核得以落实,付款过程也置于监控之中。通过明确付款责任,发挥批量处理支付凭证的效率,完善对凭证的传递和支付过程的严密监控。
二是联行体制改革从大联行制向集中分层次结算制转变,将传统的联行间直接往来集中在总行或省行销账的大联行制,改变为下级行在上级行开立账户制度,联行间的收付往来通过在上一级行账户内借、贷记完成。集中到一个部门或集中到总行统一对外收发付款信息,实行总行、省行、地市行三个层次的账户设置,当省辖内实行数据大集中或建立区域支付系统后,三层次变为两层次,即业务处理在总行和省行两级中心分别集中,省行集中处理辖内业务。
三是实现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制由分散式向集中式转变。目前电子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己为商业银行资金的集中化处理提供了可能,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金流量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商业银行掌握和运用资金的能力,开拓新的业务品种,在商业银行内部支付结算中对收付资金的集中化处理和管理势在必行。近期应实现相对集中式的管理体制,即商业银行收付资金款项可以通过不同系统或途径对外办理收付,国外来委业务也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内办理,国内分行可以与代理行直接收付往来,但其账务需通过联行资金上划总行或国外账户行分账户头寸与总行往来账户头寸挂钩,国内约期下划分账户余额。这在当前金融电子化水平运用不充分的条件下,有利于业务发生行尽早接收到国外收付款指示,尽早对外查询查复,对客户履行付款职责。远期应以实现彻底的集中式管理体制为目标,商业银行一切收付资金款项均通过一个电子结算系统或中心机构对外办理收付。收付集中、头寸集中、销账集中,以现代科技为先导,以先进网络通讯条件为基础,使商业银行的资金收付收缩到一个点上,不仅国内分支行而且海外联行都在总行开设账户,集中对外,使全行收付资金实现实时集中的结算,最大程度地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市场竞争潜能。
3、人民银行要依法创新对银行机构支付结算体系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在牵头组织协调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中的重大职责,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功能监管权,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与防范特定银行业务风险的“尚方宝剑”,是更高层次的监管。在当前现实条件下,人民银行要实现依法依规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工作的有效监管,必须大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重点落实监管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健全自身工作机制。一是在建立横向协调联络机制上,既要与地方党政保持紧密联系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争取支持,将银行机构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维护工作纳入地方“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又要建立与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二是在建立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监管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方面,既要健全人民银行各级行的金融监管领导小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加强依法监管,增强监管的政策刚性;又要建立以支付结算监管为重点的“大监管”工作机制,把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检查和其它检查结合起来,增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确保我国银行机构支付结算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4.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篇四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
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日常支付结算工作。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四、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
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做好银企对账工作
我分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提高回收率,我行建立了台账,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对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行营业部在每天的晨会上由部门负责人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上级行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
五、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为新设机构,仍处在对南通地区整个支付结算环境的适应,对南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的探索阶段。对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能做的贡献有限。但我行在2014年仍在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方面小有贡献。2014年我行在附近小区、村镇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反假货币宣传、金融知识等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宣传。着重宣传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反洗钱政策、反假货币知识、识别假币的方法等。普及适合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的新产品和服务各类,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应用和普及。
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贡献力量。篇二:2010xx分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2010xx分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2010xx分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2010,在市人行及上级行的正确领导和指引下,经全体共同努力,我行支付结算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类系统安全运行,现将2010支付结算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行支付结算工作顺利开展我行行领导历来重视会计工作,尤其是支付结算工作,对支付结算方面的每次重大活动均亲自参与。为确保支付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行构建了以管理部门为中点的管理体系,上至行领导,下至网点的委派主管,从而确保了2010支付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项并举,有声有色地开展支付结算工作
1、上传下达,层层培训,提高支付结算工作质量2010,xxx省分行组织了一次支付结算业务培训(邀请省人民银行专家),xx人行中支组织了一次账户管理培训,我行在此基础上组织了二次支付结算业务培训(账户管理、人行支付结算会议转培训);在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我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相关制度文件、指导书等所有资料及时上传下达,确保了支付结算制度执行的时效性。
2、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支付结算质量的稳步提高为进一步落实我行支付结算工作,我行将所辖网点的支付结算质量纳入网点的会计基础工作考核,定期组织考核,实时通报;与此同时,配合会计检查工作,督促网点改进支付结算的工作环境。通过考核、通报、检查、督促落实,我行2010支付结算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2010大额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及时回复率达到100%。
3、积极配合改革,做好支付结算宣传工作2010,根据人民银行及总分行要求,我行积极组织,妥善安排,层层培训,组织了人民币反假及电子商业汇票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在人行及上级行的大力支持下,对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管理、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等进一步优化,支付结算工作效率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4、加大营销力度,改善用卡环境我行高度重视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将银行卡的新增和消费交易额纳入网点考核指标,2010年初,全行上下密切联动,抓好旺季营销,2010年我行新增发卡xxx张(其中借记卡xxx张,贷记卡xxx张),全年实现交易额达xxxx万元(其中借记卡xxx万元,贷记卡xxx万元)。另一方面,我行加大了自助设备投入和设备维护检查的力度,改善用卡环境,依托网点转型,抓好柜面发卡工作。
三、2011工作思路2011,我行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支付结算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运行。一方面,做好上传下达、培训等工作,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加大营销力度,增加发卡量,进一步改善用卡环境,确保支付结算工作安全高效运行。篇三:信阳市农信社支付结算宣传总结
信阳市农信社
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省联社:
信阳市农信办在接到省联社《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活动指导意见》(豫农信清[2011]4号文件)后,农信办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辖内各县级行社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辖内各县级行社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精干人员开展具体宣传活动,利用春节期间汇出、汇入业务频繁和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辖各营业网点做到全员参与、人人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氛围,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支付结算系统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促进农信社支付结算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深刻认识到此次宣传活动的重要性,为提高客户和社会对农信社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度、扩大结算业务覆盖面、全面满足客户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全面宣传支付结算业务的同时,提升农信社社会形象,促进存款业务、中间业务的发展,达到共赢共利,各县级行社及其基层信用社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和辖内各网
点学习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深刻领会推广支付系统的目的和意义,扎实组织和部署宣传工作;宣传过程中,行社领导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和检查,要求各网点要充分发挥现代支付系统服务三农、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宣传内容
此次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农信结算通八方?的主题,内容丰富、涵盖面广。
一是在辖内各营业网点统一悬挂?农信结算通八方?、?打工地挣钱,居住地取款?、?农信银清算系统,遍布全国城乡?、?农信社‘金燕卡’,享有‘四免一参与’?等内容的宣传标语横幅。
二是印制宣传折页、传单,将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省辖清算系统、同城资金清算系统、金燕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金燕自助通等业务内容印制在上面,内容包括齐全、高效的业务种类,多种多样的业务特色,安全、及时的业务通道,便捷、低廉的业务成本,使客户能一目了然,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是宣传农信社营业网点分布广,农信社支付结算业务汇通城乡、遍及全国且价格低廉的优势等。
四是以本次宣传活动为契机,结合反假币、反洗钱、金燕卡、pos机和atm自动取款机等群众关心的题材进行宣传、答疑,主要强调了金燕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金燕自助通等结算工具;并且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大力发展的各种新型支付结算业务如: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化的支付结算工具也进行了宣传。
三、宣传方式
信阳市农信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级行社纷纷响应,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实现了预期宣传目标,收获了宝贵的宣传经验。
一是城区信用社在繁华区域、主要街道等人员密集和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各乡镇信用社利用逢集时间人员多,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过节的特点,在醒目的地方摆放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折页和传单,提高客户对农信社支付结算业务的认知度,打造农信社支付结算服务品牌,提升农信社社会形象。
二是临柜员人员利用春节期间汇出、汇入等支付结算业务量大的特点,加强与客户的交流沟通,主动介绍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的特色,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的方法,形成人人关注、全员参与的宣传氛围。三是抽调网点业务骨干向城乡居民讲解支付结算的优点、支付清算的渠道和流程,让群众真正体会到支付系统是全社会资金流动的必要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如固始合行和商城联
社在当地的电视台每晚黄金时间都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支付结算业务;固始合行在固始县城各主要街道都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牌,并利用网络在固始吧里加大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力度,使得农信社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的覆盖面尽量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并且愿意到农信社分布广阔的网点去咨询及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五是实行创意抽奖宣传,商城联社在各网点重点区域开展宣传活动时,为使活动更加引人注目,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积极进行了宣传方式创新,实行了创意抽奖宣传:各网点人员自制抽奖箱,分设一等奖1名,奖励一个电水壶、一张宣传挂历和一本农信宣传手册;二等奖2名,奖励一个时尚口杯、一张宣传挂历和一本宣传手册;三等奖若干名,奖励一张宣传挂历和一本宣传手册。此项创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确保长效
结合省联社的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信阳市农信社将按照?巩固城市,拓展农村,多方并举,稳步推进?的宣传方针,着力加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结合支付结算系统提供的支付服务,普及支付结算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引导农村地区消费者的支付观念,倡导新型的支付习惯。同时,还将通过多种媒体在辖内众多基层网点向社会公众进行长期、多样化的宣传,多方积累和推广经验,进一步提升农信
社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构筑支付结算宣传活动的长效机制,促进支付系统工具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篇四:支付结算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立足实际 不断创新 努力提升支付结算工作水平
近年来,我科室支付结算工作在xx中支党委及xx中支支付结算处的正确领导下,以改善xxxx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为目标,通过制定“一个规划”、开展“两项试点”、实施“三项创新”、建立“四项机制”,使辖区支付服务环境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行、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一个规划”
按照《xxxxxx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以及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我科室以“服务三农、支农惠农”为目标,于2010年制定下发了《xxxx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三年规划》并由xxxx政府批转执行。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按照目标任务分解表,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改善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落到实处。
二、开展“两项试点”
一是开展《支付系统取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试点工作。针对xx地区支付系统利用率较低,资金运转速度较慢的现状,试点取消同城票据交换即传统跑票式结算方式,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二是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远程核准影像资料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影像系统)试点工作。针对辖内偏远地区金融机构核准账户路途遥远、纸质账户资料传递时间长,存款人办理账户业
务难的实际问题,通过借鉴兄弟行的先进经验,在xx地区试点运行账户影像系统,将纸质账户资料进行扫描,实行账户远程核准,为各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提供便利。
三、实施“三项创新”
一是支付工具创新。为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在xxxx金融服务缺失乡镇推出银行卡+pos机模式的新型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有效满足边远地区农牧民存取款、转账、消费等支付服务需求,促进惠农政策深入落实,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二是支付系统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大小额支付系统使用率,进一步发挥小额定期借记业务的快捷优势。先是在xx地区取消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公用事业收费及公益性收费业务均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办理。随后在德令哈地区试点取消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结束传统手工跑票结算方式,相关业务均通过支付系统高效办理。
三是账户管理方式创新。账户影像系统的上线运行,在不改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的前提下,对纸质开户资料进行扫描、传输、审核、比对、存贮、查阅和管理,实现了远程核准银行结算账户和账户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纸质账户资料与电子账户资料不同步的问题,缩短了账户核准业务办理时间,为客户和经办银行节约了费用,有效提升了账户档案管理水平。
四、建立“四项机制”
一是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了由xx政府分管金融副xx长任组
长,人行xx中支行长为副组长,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全xx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xxxx改善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改善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并形成了办公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沟通协调和督促解决全xx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改善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建立财政补贴机制。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在农牧区发展业务积极性,xx中支尝试建立涉农金融服务的财政补贴机制,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财政拨补等方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农牧区的网络、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终端等进行补贴,促使涉农金融机构适当加大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体现政策的普惠性。
三是建立试点先行机制。为了达到以点带面最终全面实现全xx农牧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既定工作目标,选取乌兰县、天峻县作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示范县,分步骤、分阶段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推广至全xx。四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为使各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xx中支强化督导,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召开支付结算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组织人员随时对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单位在全xx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积极、重视不够,工作进
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取得“五大成效”
一是“三年规划”各项指标基本实现。截至2011年末,全辖共有金融机构网点112家,atm机122台,银行卡累计发卡量37万张,累计交易量296亿元,特约商户2407户,pos机765台。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近22%,农牧区银行机构已全部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人均持卡量为1.2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达到13%;手里银行卡商户增长15%;atm机、pos机具在农牧区布放4台,实现了零突破,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完成了“三年规划”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是“支付系统取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成效显著。2011年8月10日,xx中支利用支付系统取代同城票据交换正式在德令哈地区6家金融机构试点运行。商业银行经收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划税款267笔,金额278.6万元,由国库部门报解入库;国库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拨款业务4笔,金额110.1万元,安全到达指定账户。营业部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业务408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业务224笔,共计金额4910万元。支付系统取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实现了税款实时入库,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税款入库速度和服务质量,资金流速显著加快,使税收资金征缴入库的过程缩短,有效降低了延压税款现象的发生。同时,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提高了国库工作效率。三是“小额定期借记业务”进展顺利。目前,xx地区所有企事
业单位公用事业收费及公益性收费业务,如水电费、煤气费等均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取消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截至2011年末,全xx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通过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办理4610笔,金额422,300.28万元,各金融机构系统运行平稳,各项业务处理正常。
四是“账户影像系统”优势显露。账户影像系统8月份上线运行以来,全辖90个网点(储蓄网点除外)全部接入了账户影像系统,截至2011年末,全辖各金融机构累计通过账户影像系统办理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各类业务10122笔,系统运行平稳,各项业务处理正常。
账户影像系统的上线运行,实现了农牧区存款人和银行机构办理账户“一站式”服务,偏远地区客户开户由原来的7-30余工作日缩短为2-3个工作日,极大方便了农牧区银行机构和存款人,全xx农牧区账户普及率得到提高。影像系统运行之前,xx地区新增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月均开户89.4户,影像系统运行之后,新增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月均开户284户,增长率为219%,有效活跃了农牧区经济,助推了农牧区经济发展,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社会反响良好。
五是“惠农支付业务”蓬勃开展。目前已在xxxx地区、xxxxx、xxxxxx、xxxxxxxx四个地区开办了惠农支付服务业务,个别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正在积极筹备,多方沟通协调,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截至2011年底,各惠农支付服务点共办理业务18笔,金额4.7万元。篇五:银行会计结算部工作总结
银行会计结算部工作总结 2009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wenmi.支行会计结算部按照省、分行的总体部署,以安全防范为主题,强化会计结算基础管理工作为主线,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行领导及分行专业科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各部室的密切配合以及结算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揽存增储、中间业务、保险、基金等各项任务,全员的防范意识、业务素质、核算质量、服务技能等有了很大的提高,下面将本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实现会计结算安全无事故 一年来在主管行长的带领下,一总两员、各位经理及专职监管员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与辅导,尽其所能把工作做细做实,从最基本的制度入手,指导全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通过现场检查,调阅录像、传票、登记簿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全年重点对反交易及冲正业务进行监测和检查,同时对省、分行以及各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分析原因,及时落实整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化解并防范了风险,会计结算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质量 利用晨训和空闲时间,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以及新业务、新知识,使员工对所做的业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如组织员工对外汇业务、财政支付系统业务流程及非税收入业务进行系统的学习,使每一个柜员都能顺利办理业务。针对会计结算部和两个分理处三个对公网点的传票核算质量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凭证样本,提供给柜员参考,同时针对钱捆质量问题,下发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业务明确进行指导,杜绝习惯做法,以制度为标准严格要求,使核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加大营销力度,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结算部在巩固和完善传统中间业务的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管箱业务;与人寿保险公司、烟草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多家企业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同全区四十多家执法单位签订代收罚没款协议,大幅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利用银税联网网上缴税和人行清理帐户之机,开立和清理帐户,从而大大增加了帐户管理费。
四、深化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做好全功能银行组织牵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卫东所撤并到加铁分理处,专柜所撤并到支行的过程中,指导业务人员进行帐务结转,使我行的网点撤并工作准确无误,顺利完成。组织各网点业务人员参加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测试和验证工作。
五、有效压缩现金库存,努力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我们按照分行下发的现金库存额度,为各网点重新核定了库存限额,为了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做到支取大额现金提前预约,各网点使用现金勤缴勤调,节假日、月末有效控制库存额度,全年101002科目无在途,现金综合运用率达61%。
六、全行上下积极行动,清理帐户。在人行清理帐户过程中,会计结算部抢先抓早,在帐户数量多,开户时间久远,企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重点的对优质的大客户提前收集帐户资料,同时得到了机构业务、公司业务、个金业务等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同志们克服各种困难,下企业收集开户资料,现已核准430户。
七、加强钱捆质量管理,使“五好”钱捆质量达到95%。上半年由结算部牵头,组织两办及各储蓄网点负责人召开了“加强钱捆质量工作现场会”,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钱捆质量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指定专人对各营业网点钱捆质量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定期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责任心,调动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银行支付结算情况的自查报告 篇五
省分行财务会计处:
根据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皖农发银发〔ⅩⅩ〕86号)文件精神,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以高田运同志为组长的检查小组对我行银行账户、票据业务及支付结算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的自查,由于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本次检查主要以抽查为主同时结合各行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行基本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履行账户管理工作职责,按规定保存账户资料。
(二)存在问题
1、综合业务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不符。如市分行营业部基本户较人行系统少1户,一般户较人行系统多3户。相差原因如下:基本存款账户:市分行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2日对ⅩⅩ市双发面粉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睡眠户处理,综合业务系统已销户(无手续),因该企业已关闭,失去联系,无法到人行撤销账户,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已将该账户加注为久悬户。一般存款账户:ⅩⅩ市谯城区饲料公司、ⅩⅩ市谯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和ⅩⅩ市粮油食品厂系原农行划转破产企业,根据农发银复〔2008〕361号文件精神综合业务系统需要对其进行一放一收处理,特开立账户,因资料缺失无法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现ⅩⅩ市粮油食品厂贷款已结清,已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ⅩⅩ年3月17日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来我单位开立一般户,由于在他行存在久悬户,无法在人行备案,我行已督促该单位对久悬户进行销户。
2、开户资料审核不严谨、留存资料不规范。⑴市分行营业部开户时没有要求客户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送交我行保管,导致我行留存资料不全,截止目前缺失开户许可证副本50份。⑵ⅩⅩ市财政局一般户无开户资料。2010年12月8日ⅩⅩ市财政局在我行存入通知存款,由于我行系统设置问题,客户必须在我行开设有存款账户才能转存通知存款,我行为其开设一般账户1个,无开户资料,在该存款到期后,已及时对该账户进行销户。⑶市分行营业部2005年的开户资料档案部分因保管不善,遗失,蒙城支行棉麻公司因破产清算多年未果,开户资料缺失。⑷部分客户账户资料过期,部分印鉴卡背面忘记加盖企业公章。
3、超期限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备案、未备案和先使用后备案。具体如下:
ⅩⅩ市大生面粉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在我行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我行相关人员于ⅩⅩ年1月20日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备案期限。
由于我行进行呆账核销,需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核销企业开设账户,这些企业均为已倒闭企业,无开户资料,无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呆账核销工作结束后,已全部予以销户。
ⅩⅩ市谯城区饲料公司、ⅩⅩ市谯城区粮油贸易公司和ⅩⅩ市粮油食品厂由于我行需要对其进行贷款一放一收操作,需要开设账户,但这些企业资料缺失,无法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处理。
对于极个别备案类账户,由于资金性质特殊,使用急迫,账户开立时手续不够完备,向人民银行报备时不能通过,行领导安排账户先行使用,报备工作后续补办,这就造成了账户先使用后备案情况。
4、综合业务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ⅩⅩ工程项目部于2010年1月28日在我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我行当日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由于该客户是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设分支机构,提供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为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件,对应的人行系统账户名称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而我行系统开设账户时不允许加后缀,导致我行系统中该账户名称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名称不符。
ⅩⅩ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在我行开立3个专用账户,人行备案账号于综合业务系统账号不一致,已于ⅩⅩ年3月24日进行修改。
ⅩⅩ市谯城区立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ⅩⅩ年3月17号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销户,由于工作疏忽,没有立刻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登记,已于ⅩⅩ年3月24日在人行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
5、违反账户生效日制度办理付款业务。个别客户在我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没有按照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账户开立3个工作日内就予以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如:安徽占元面粉有限公司、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ⅩⅩ市吉星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开立当日即办理转账付款业务;ⅩⅩ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在账户开立第2日即办理转账付款业务,现已无法整改。
6、未严格执行账户年检制度。由于我行工作执行力度不够,大部分客户没有及时携带资料来我行进行定期年检,导致部分客户过期的开户资料没有重新办理并提供,没有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
二、票据及支付业务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从每天的业务处理情况来看,各行均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办理业务,各柜员按各自岗位职责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按流程进行操作。对每一笔汇出的大额资金,我行员工都能严格审核其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资金去向是否合理,手续签批是否完备,对不符合我行资金使用范围的,坚决拒绝办理,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坚持每天查看反洗钱系统,对可疑的大额资金汇划认真进行排查、审核,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存在问题
1、个别票据书写不规范现象,如:2010年4月14日安徽大生面粉有限公司现金支票大小写不符,4月20日安徽占元面粉有限公司现金支票印鉴章不全,缺少法人印鉴,5月20日安徽三利面粉有限公司现金支票背面缺少预留印鉴章等,对于已发现的问题,均已与客户协调,进行了整改。
2、未及时对客户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以辨别真伪。在为不在本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少数操作员行仅对自然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没有进行联网核查以辨别真伪
三、下步工作计划
1、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细则,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结算账户开户资料齐全。对需要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处理的业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2、加大工作力度,及时通知客户进行账户年检,对于多次通知不前来办理账户年检的客户,将对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以督促我行账户管理工作。
3、定期对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以促进我行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运行。
通过这次自查,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工作人员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票据管理办法也有了深刻的了解,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加以完善和纠正,建立健全的支付结算内控制度,规范支付结算纪律,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因账户管理不善而产生的风险,确保我行业务的安全运行。
ⅩⅩ市分行计划财会部
6.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过程 篇六
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 1 用帐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帐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章 票 据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4 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予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 6 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9 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 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 11 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 12 样。
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 13 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 14 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 15 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 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知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 18 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 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 20 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第九十九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一百一十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三章 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 26 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 27 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下同);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第一百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 29 免验身份证件。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只限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 汇 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第一百七十一条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 33 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帐通知。
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34 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 托收承付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 35 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第一百八十七条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 38 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 39 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帐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 40 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帐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帐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 41 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 42 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第一百九十六条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四节 委托收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二百条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二百零二条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三条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第二百零四条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 45 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百零八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二百零九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 48 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帐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帐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 49 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二百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7.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与防范探讨 篇七
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目前,根据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中碰到的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资金清算风险
资金清算风险主要是银行在清算系统内联行资金或同城票据交换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商业银行在系统内联行资金交换过程中将本身的资金矛盾转化为结算资金矛盾,利用联行体系的关联性而产生地区性资金支付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各商业银行基层行超负荷经营而占用汇差资金, 资金备付率低,造成资金支付困难,有的甚至向人民银行透支,系统联行汇差资金占用严重,资金调度失灵,在人民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难以正常进行,严重的会由一个行、一个系统的矛盾演化为地区性、系统性的支付困难。另一个是个别商业银行在同城结算和联行清算环节上存在控制不严产生的风险。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清算环节是商业银行会计部门案发较高的部位,主要存在着同城票据交换、汇出汇款管理和暂收暂付款项挂账管理不严,联行对账不及时,以及印、押、证分管执行不力等问题。
(二)票据支付结算风险
1. 支票业务风险。一是犯罪分子伪造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套购银行支票进行单位资金直接划付,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是支票审核不认真,受理无效或无支付效力的支票,造成客户损失, 商业银行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三是误受理变造的支票给客户带来的资金损失无法追回,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风险。四是企业预留印鉴审核不严导致企业资金被非法支付的风险。五是商业银行因审核背书不认真,对背书不连续的票据进行付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银行汇票业务风险。一是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风险。 银行内部以拓展业务为名挪用银行内部资金为客户签发银行汇票,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二是银行汇票交接手续不清的风险。 银行汇票交付给客户如果没有签收,造成银行汇票遗失引起经济纠纷的风险。三是审核不严,兑付伪造、变造要素被篡改的银行汇票风险。随着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作案水平越来越高,他们利用伪造、变造汇票,诈骗银行资金,如果银行经办人员未对汇票进行认真的审核,或对银行汇票上的联行印章不清,密押不符,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等问题,未经查询直接进行兑付的,就有可能受理假汇票,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四是违规解付银行汇票的风险。如银行工作人员将持票人为非现金的银行汇票款项违规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套取现金,遭受资金损失,也会被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主要有: 银行印、押、证分管不严,容易导致内外勾结违规签发没有支付保障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严,容易产生保证金收取不足,或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到期未及时收取出票人的票款,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容易出现银行的信贷资金风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核实真实性,会产生受理假票据的风险。
4.委托收款业务风险。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受理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委托收款凭证,客户无法收到款项,发生经济纠纷, 造成银行声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风险;邮寄委托收款凭证交接手续不清,或邮寄的挂号信件回执未妥善保管,发生托款凭证邮寄过程中遗失,无法向邮政部门索赔,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
5.联行往来业务风险。联行往来业务风险主要有:未严格实行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办理联行业务“一手清”;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客户对未达款项的时效性不十分重视的特点,采用滚动压票的手段,挪用客户汇出款项;联行来账不及时核销、入账给予客户资金造成损失,产生经济纠纷的风险;应解汇款、漫游汇款解付没有认真核对身份证、支付密码,款项被他人冒领的风险;汇入款项超过规定期限不及时退汇的,容易被银行内部人员挪用的风险;联行业务查询查复处理不及时,造成客户或他行资金延误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银行工作人员对票据识别能力不足和票据防伪技术滞后带来的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是银行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对票据的识别能力不足,他们主要依靠票据防伪设备来识别。由于票据防伪设备滞后,验印通过率低,容易受理假票据事件的发生,使伪造、变造的假票据进入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另外,设备的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软件、硬件可靠性不强而发生的系统风险。 这种风险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在程序的开发设计和应用上必须考虑其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
(四)票据查询、查复方面存在的风险
如票据的查询、查复制度不完善,客户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银行对有疑问的票据向承兑行进行查询时,承兑行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对查询的承兑汇票答复只是“真伪自辨”。这种查询并不能作为识别票据真伪的依据,贴现行有可能产生票据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内部管理的原因,又有外部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员工风险意识不强
从商业银行内部发现的各类案件中不难看出,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案的根本原因。商业银行内部行之有效的一套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落实到位。商业银行内部的一些领导存在重经营、轻管理,重存款、轻结算,重效益、轻风险防范, 疏于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员工中也存在着风险意识弱化,违章操作时有发生,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钻了空子。受社会环境影响的原因,特别是经商热、炒股热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思想意志薄弱的个别商业银行员工容易利用内部管理漏洞,进行内外勾结作案,使商业银行遭受资金损失。
(二)员工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员工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商业银行员工流动大,随着金融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员工跳槽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种种原因,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熟练员工很难进入到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因此,国有控股银行只能招聘新的员工充入到队伍中,业务素质一时跟不上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的需要。二是商业银行的会计从业人员多,会计业务变化大,知识更新快,培训工作不能及时跟上,造成人员素质与业务发展需要相脱节。上级行在业务培训上重形式轻实效,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和变化。
(三)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薄弱
从目前商业银行发生的各类案件看,不难看出案件发生都是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有关。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制约制度难以落实。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影响下,基层网点员工往往配备不到位,有关规章制度难以落实,岗位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出现制度真空和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二是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上级对下级、主管对基层人员、 事后监督岗对会计操作岗的各项检查没有认真进行,往往成为例行公事,使一些内部案件长期暴露不了。也有些发现了存在疑点问题不反映,尤其忽视了一些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行与下级行业务交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另外商业银行内部对违规违章处罚力度不够,也不同程度地助长了内部管理的松弛。三是防范手段滞后。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他们在票据、联行清算、电子技术方面的作案手段使金融机构的防范措施难以应付。
(四)票据活动被犯罪分子视为作案目标
金融部门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目前,金融结算工具的不断完善,票据活动也日益增多,票据金额较大,犯罪分子利用票据在流通环节所特有的功能,票据诈骗案件多发。随着犯罪分子的智商越来越高,作案采用的科技手段也越先进,印章、票据的仿真度极高,很容易得逞,银行的风险也容易产生。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上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中风险点和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有关方面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犯罪分子作案目标瞄准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案件防范工作显得越来越严峻,因此,商业银行要对风险防范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重视支付结算过程的风险防范,自身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警惕性,时时刻刻牢记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岗位制约,切实做好支付结算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员工的业务素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上级行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特点分别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做好新员工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转岗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各基层网点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加强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当面辅导工作,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增强票据识别能力。
(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是防范各类风险的有效手段,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加强结算源头管理。严格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对开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二是要加强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柜员受理客户变更预留印鉴时,要严格手续,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手续不完整的变更风险。三是及时做好对账工作。按照制度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开展对账工作,确保对账和记账岗位分离,不得同为一人操作。四是要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把好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关,严防银行内部人员代客户购买支票。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手续严密、登记完整。五是严格票据审核。加强对支票、联行、汇票等凭证的审核,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做好票据各项要素的审核,预留印鉴或联行印章的审核,背书是否连续等,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六是要严格控制内部岗位的制约。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严密岗位设置,加强各岗位之间的制约,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严格印、押、证分管。七是严格执行处罚制度。商业银行对内部员工违反有关操作规程的,要加强处罚,减少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预防票据案件的风险。
(四)加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降低票据业务风险的发生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将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延长至一年。电子商业汇票,一方面具有完整性、安全性,避免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杜绝假票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降低企业结算成本、提升结算效率、控制融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强化央行对风险的监管,确保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
人民银行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监控商业银行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防止商业银行将资金矛盾转化为支付结算矛盾,避免发生地区性或系统性的支付结算资金困难,保证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的考核,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加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会计制度执行、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要严格监控商业银行的联行汇差资金管理情况,防止商业银行占用汇差资金进行超负荷经营,确保大额资金的实时清算,防范支付风险的发生。
(六)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系统风险
8.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过程 篇八
【关键词】移动支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际化进程的步伐加快,银行业传统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内容也产生了较大的变革。其中,标志着银行核心能力的支付结算业务成为了银行和跨界金融公司的必争之地。因为,无论哪种金融业态,都离不开支付体系,支付就是金融体系的血脉和血管。作为银行业支付的前端,中国银联努力改善银行卡的使用环境和使用生态,收效却不明显。银联在许多业务场景和支付接入点的表现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下,由于银联平台局限性,导致银行在支付业务领域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抢走许多本属于自己的业务。为此,银行一直在努力改变这种状况,积极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求。例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率先推出了“云闪付”结算业务,银联也在前一段时期推出了“云闪付”业务,以应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攻城掠地。
一、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的独特竞争态势
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不同于欧美市场的“不温不火”——那里的人们似乎已满足于银行卡支付或个人支票业务,而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发展超乎人们的想象。据统计,截至2015年三季度,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已高达3700亿美元,比二季度增长13%;预计2015年全年将达到1.4万亿美元。比达咨询(BigData-Research)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总规模达9.31万亿元,同比增长57.3%。
在此项业务的推进中,阿里和腾讯两家互联网企业毋庸置疑起到了主要作用。早期的网上交易和打车软件“滴滴”和“快的”补贴战,随之为微信支付和支付宝获得了大量用户;时至今日,两家公司利用各种优惠手段,触角持续下沉到线下场景,包括超市、便利店、电影院、咖啡店,甚至小摊贩、菜市场,其客户数还在持续高速增长。正在蓬勃兴起的中国移动支付市场中,截至2015年上半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占有87%的市场份额。
为了在不断增长的移动支付市场进行竞争,中国银联也引入苹果和三星,利用自己的NFC收款设备网络,通过Apple Pay绑定信用卡或借记卡,通过NFC通信以及指纹识别进行“刷手机”交易。虽然在NFC收款POS机网络(商户端)上,中国银联具备显著优势,但是在智能手机端,中国银联一直以来给人的印象是严重缺乏存在感,不具备与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竞争的实力;且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不断蚕食银联的POS支付业务。此次与苹果及三星的合作,一定程度上将会弥补银联在移动端上的弱势地位,但是否能带来根本性转变,还有待市场检验。
二、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移动支付经营
为了在新的金融生态下生存,保住传统支付业务的领地,并开辟移动支付市场,各家银行都在支付结算方面做文章,努力改变所处的被动局面。
工农中建和交行这五大行,都积极推进自己的电商业务,把贸易与支付做成一体化,增加支付场景的入口,与第三方平台争市场。其中,工商银行的成绩最为显著,目前已进入中国电商行业的前五名。
对于股份制银行和一些中小银行,其思路在于电商业务与银行的主营业务挂钩,也即与银行的存款、理财、信贷等业务相连。譬如平安集团的“平安好车、平安好房”把银行的汽车贷款,房屋按揭业务与这些平台的交易相结合,较好地契合了银行的零售信贷业务。这种O2O经营模式,既解决了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和房屋按揭贷款的客源问题,也为市场推进和扩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平台业务与客户交互密切,对客户的情况可以做到动态掌握,既有利于提供相应的服务,也便于银行的信贷管理。2015年底,平安集团推出的“平安好医生”项目,为8000万银行客户提供移动医疗O2O服务,并在支付结算、网上银行、投融资方案等综合金融服务方面进一步深化;其向平安银行的零售金融客户提供包括家庭医生、体检、上门检查、专科问诊、预约挂号、上门送药、健康名册、慢病管理等一系列O2O的健康管理及就医协助服务,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覆盖。目前,“平安好医生”已有2500万人注册,每日咨询量达10万人次,已接入医院3000多家,药房1200多家。与此同时,平安银行协助“平安好医生”打通支付环节,探索以家庭为单位医疗授信以及个人健康商保账户的资金增值,还为“平安好医生”提供包括电子账户、现金管理、个人理财、投融资方案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三、商业银行未来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建议
就目前的支付业务而言,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支付结算业务的变化,确定能做的和该做的事情。同时需要明确的认识是,银行业务中也存在一些电商平台目前很难跨越的领域,如跨境支付汇款、综合财富管理、企业或个人的综合授信(含信用卡和经营性业务)、银行间的支付结算业务等。因此,从总体思路来看,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开发产品去竞争移动支付市场或网上支付平台;另一方面是做好自身的支付结算业务。
下面本文就未来商业银行以移动支付市场竞争为切入点,如何做好支付结算业务,谈一些初步认识与建议。
第一,分类支付结算业务产品和所对应的客户群。以往对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不收到重视,但时至今日及未来,市场倒逼或者生存倒逼着银行不得不思考如何抓好这一业务。为此,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在资源分配方面予以重点考虑,考虑借鉴互联网平台的客户奖励方式等;二是确定可行的目标,全力推进,将其纳入考核内容、下达明确的工作目标,针对客户和所对应的支付结算产品,梳理相关流程、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开发或整合支付结算产品,提供打包业务、确立品牌。
第二,依据支付结算业务的变化趋势,主攻重点增长业务。从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来看,传统的支票、汇票、本票、托收承付等业务的办理量很难增加,而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的交易在迅速增加;银行的存款业务系统与理财业务系统之间的交易也在迅速增长。商业银行需要做到:一是主动对接第三方业务平台,争取用合作共赢来获取客户资源,再进行交叉销售;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支行和小贷支行的网点,建立O2O平台,争取支付入口、做大支付结算业务;三是改善银行核心系统与外界的交互接口,使对接更具有方便性和柔性。
第三,发挥集团化优势,整合综合理财业务平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企业和个人已经越来越热衷于各种理财业务,因此将理财平台和各类接口做好,就能赢得支付结算业务市场的份额。如果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将自身的客户服务系统和产品系统,与集团旗下其他牌照机构的服务系统和产品系统打通,建立信息同享、产品共卖的体制和机制,将理财业务做大做优,那么,支付结算业务也会随之做大,中间业务收入也会稳步提升。
第四,在多币种业务方面做文章。国内经营的一些外资银行,尽管客户资源并不大,但利用所服务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多币种账户特点,在账户资金管理方面做足文章,在变化的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中,也能取得较好的收益,仅客户的多币种账户的资金管理手续费收益就较为可观。所以,中资银行的支付结算产品也应形成类似的套餐产品系列,为客户提供国际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适应信贷业务的各类需求,做活存款与贷款的账户资金交易。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银行的贷款业务依旧将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信用卡循环授信是贷款业务的普惠化的开端,客户随借随还,既方便又节省利息支出。当互联网金融时代开启后,这些特点被他们利用得相当充分,譬如支付宝对个人客户目前开通了透支功能,自动还款功能,积分功能等。未来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首先走向O2O形态或直接网上贷款,让客户享有“足不出户办理贷款”的极致服务体验;其次是支付结算和信贷业务一条龙服务,例如有的银行将“生意贷”客户的贷款业务与“收款易”及“贷款银行卡”产品绑定,配套的“收款易”收取货款时全部减免手续费,通过配发的贷款结算卡可以在网上办理免费汇款等;第三是还款方式多样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结算户无资金时可以自动续贷;四是循环周转,成本低廉,满足7天*24小时网上随借随还,贷款按日计息;第五是结算账户将具有透支功能,透支有免息宽限期,宽限期后自动转入贷款账户。通过产品和服务功能的整合,让客户体验到人性化的服务特点,才能让银行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在结算账户方面做更多的创新设计,吸引客户。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到位,支付结算账户可以做以下创新:一是账户计息方式多样化,如按照时间维度或账户余额的金额大小计息并差异化定价;二是结算费用收取多样化;三是客户激励,将客户的奖励与收费系统关联;四是在存款业务方面期限利率多样化。总之,客户的选择多了,通过PC端或移动端的业务量就会上升,支付结算的交易也就自然能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李东荣. “互联网+”与金融转型升级[J]. 中国金融,2015,22:12-14.
[2]李继尊.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J]. 管理世界,2015,07: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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