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融资介绍

2024-09-12

绿色债券融资介绍(7篇)

1.绿色债券融资介绍 篇一

三、几种常见债券介绍

?1、公债或国库券这样的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而由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债券就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国债,但低于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无法购买和交易。

?3、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4、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具有风险性较大、收益率较高特点。

?5、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其利率通常低于不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公司应同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条件。

?6、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就是认股权证加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由于发行时,权证和债券组合在一起,而上市后,分离式可转债又自动拆分为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交易,因此也称分离式可转债。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而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7、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的种类:(1)按发行方式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一般只有实力雄厚、资信程度很高的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还必须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

?8、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其本质是一种3-5年期的中期企业债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的区别:发行期限不同,短期融资的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本文从内涵、基本特征及市场种类等方面对债券作了一定的分析比较,力求在了解了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读者对上述相似但又不同的债券品种有了一定的的辨析能力,不同性质的企业可以选择相适合自已特点的债券种类进行融资,以满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2.债券融资托起金“凤凰” 篇二

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20年前曾经预言:“一个高技术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高文化的社会,以此来保持整体的平衡。”

与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具有市场规模巨大、投资回报丰厚的特点。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并称为世界上两大“最挣钱的产业部门”。当下中国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文化产业的融资问题逐渐浮上水面。

据新元文智估算,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来自银行信贷的额度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企业股权融资约为400亿元,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奖励资金约为300亿元,17家文化企业上市募资超过100亿元,发行企业债融资规模在20以至30亿元,而民间投资可以估计超过1000亿元。民间投资、银行信贷和企业股权融资构成了文化产业投资的三大主体。

位于南京的江苏凤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出版发行企业。公司201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33.6亿元。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凤凰传媒在2012年“出版发行和印刷上市公司”以及“书报刊出版上市公司”总市值排名均居第一。除去出版发行主业之外,包括酒店、房地产、印刷物资、金融等六大板块的多元化发展,让凤凰传媒在全国的文化产业中稳居龙头。

原先规模的资金量无法满足六大板块经营。在把握资本市场趋势的前提下,凤凰传媒积极推进市值管理创新。截至目前,上市融资47亿元,债券融资45亿元,凤凰传媒集团对本刊记者透露,预计今年的债券融资将达到70亿元。其中,短中期债券融资成为凤凰传媒集团的第一选择。

从2012年7月5日降息后,上市公司短融券发行利率下降至4.36%左右。据一家大型平台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的说法,对比当时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发债成本较基贷低三成,短融券显然具有融资成本优势。

短中期融资券的融资期限基本在1、3、5年,凤凰传媒集团可以长期持有资金,便于长期项目投资,“钱在我手,想用就用”的便利是银行贷款无法满足的。贷款要受到国家调控和银行运营的双重影响。即便授信顺利,如果银行额度已超,授信金额再多,一时半会也贷不到现款,对企业来说相对被动。债券融资则便利得多。

2012年6月银行间交易协会限制放宽,将短融和中期票据的最大注册额度由总额度控制在集团公司净资产的40%,提高一倍,达到80%,这对计划用款的企业十分有利。

在凤凰传媒集团财务总监钦雪珍看来,如果在资金需求量不大的情况下,债券融资“还是建议不要做”。“做这种发债说明书的材料,不亚于做IP0的上市材料,其中包括定值调查、与企业高管的直接沟通……材料费时费力,如果需求资金较少,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

3.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

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 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重点支持六类设施建设运营的绿色项目

首先是节能:包括以高能效设施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等能效提升行动,实现单位产品或服务能源/水资源/原料等资源消耗降低以及使资源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下降。

其次是污染防治:通过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实现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

再者是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尾矿、伴生矿可再开发利用,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废弃金属、非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手段,实现资源节约,同时减少环境损害。

第四是清洁交通: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清洁燃油生产装置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行动,降低交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节能减排效益。

第五是清洁能源:通过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耗,减少化石能源开发、生产、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利用,实现污染物削减及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4.债券行业分析介绍 篇四

金融市场大事件

今年5月24日,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并由建设银行实施托管,接管期限一年。

尽管在6月18日,监管层召集6大行和部分头部券商开会,鼓励大行扩大向大型券商融资,支持大型券商扩大向中小非银机构融资,以维护同业业务的稳定,安抚市场情绪。

但是包商事件被接管的消息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出现了非理性恐慌,主要出现各种猜测和担忧:

(1)包商银行被接管是因为技术性破产;

(2)此非个案,有其他银行可能会被接管;

(3)银行刚兑即将打破;

(4)中小银行整体负债端成本提高,影响中小银行和非银机构在资产端配置投向和风险偏好的变化。

包商事件发生后,市场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市场流动性分层明显,受该事件影响,现在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价格明显上升,这些中小银行融入资金变得困难,所以不得不提高利率来获取流动性,这样一来就会导致融资的成本增加和风险增加,经营更加困难。

因此,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来说,影响较大的是配置同业存单和现,这两类业务对象主要是国股行和省外大型城商行。

所以在选择交易对手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设定主体评级的下限,并且对符合准入白名单的交易对手进行多维度评估,包括对主体评级、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披露和负面信息等进行分析讨论,从中选择较为优质的交易对手。

国内债券是不是一个好的理财手段?该不该买一些国内的债券?

对于任何想学习投资、想稳健理财的朋友,我觉得都有必要来了解一个被我们忽略的重要理财工具:债券。

其实我们平时再熟悉不过的货币基金,投资方向就是债券。买货币基金的本质就是买了一揽子短期债券,只是这个一揽子债券是由基金经理替自己挑选的。

债券,说白了就是一个欠条,是一种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其实银行存款,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券:银行承诺你按照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最终归还本金。 我们平时比较熟悉的债券主要是国债,目前5年期的储蓄式国债收益率为5.41%,这意味着如果你买了100元债券,那么未来的五年,每年年末可以获得5.41元利息收入,同时第五年还会归还你本金(当然还有最后一笔利息)。除了国债,企业也会发行债券获得融资。在国内现阶段来说,发行国债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因此很多年来,国内的债券没有发生过一起违约事件,即所有债券最终都实现了还本付息,虽然有延期兑付的情况。 不过随着近几年经济下行,已经出现了不少债券违约的情况,刚性兑付已经被打破。而交易所为了控制违约风险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冲击,已经大幅提高了信用评级比较低的债券的投资门槛:评级低的一些债券投资门槛500万起。

关于债券的收益率可能让人蒙圈,解释一下: 以某还有3年到期的债券为例,现价91元,到期收益率YTM=10%,票面利率7.05% 。假如你现在已91元买入,一直持有到三年后,那么你这个三年中每年的年化收益率为10%,这个10%的收益率是这么来的(不考虑税负):91元买入的债券,最终到期时发行人会按照100元面值兑付,而这三年中每年你还可以获得7.05元。 这里的7.05%,其实对于发行人是很关键的,因为他不管发行出去的债券在市场上如何被买卖,也不管自己发的这个债券后来交易过程中价格怎么波动,反正到了每年付息那一天,随拿着债券,我就按照面值100元的7.05%支付利息。 因此,到期收益率就是你买入债券那一天后假如你一直持有到期的年收益率,而票面利息是你从发行人中获得的利息支付。 显然,如果你不是持有到期,比如你就持有1年,那么你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各种情况的可能性都存在,甚至可能亏损。假设你就持有255天,那么你这一年的收益情况主要有两方面决定:1、票面利息。 这个已经定了按照年化7.05%,你持有几天算几天利息,现在是255天,则利息收入=100乘以7.05%乘以255/365=4.93元。2、债券价格的变化。 假如价格从91.4元涨到92.4元,那么你的总回报就是5.93元,年化收益率为8.49%;如果你的债券价格从91.4元跌到85元,那么总回报是-1.47元,年化收益率为-2.3%。

所以,债券按日计息的方式是非常特别的,也正是债券巨大魅力之一。股票几乎完全靠价格波动赚钱,但是债券却可以在价格没有任何波动的情况下获得固定的收益,而且如果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时,我们也可以利用每天的利息收入来一定程度上对冲价格的损失。

评级比较高的债券,投资门槛很低,相比5万起的银行理财要亲民很多 。 1000元就可以买一手债券,T+0交易。只需要开个股票账户就可以买卖债券了。而评估债券的风险,大家可以简单看两个指标:债券评级和主体评级。一般来说,如果这两个评级都为AA或以上,那么应该来说安全等级比较高了。 通过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风险评级,小白们也可以组建自己的债券组合。当然,投资时机的选择没那么简单,需要考虑利率走势、资金面情况、公司基本面等宏观和微观因素来选择买入时机。

最后补充三点债券的不利因素:1、违约风险正在上升。目前的债券中已经发送且仍将发生不少地雷,普通投资者如果不是特别了解所投资的企业,,一定要谨慎;2、国内交易所债券流动性较差。 需要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债券,防止买不到卖不出去的情况。3、债券的利息需要交20%的利息税。比如几年前的苏中能债,税前到期收益率为10.47%,税后为8.43%。当然,个人投资是可以有避税方法的:在付息前卖出,付息后再买入即可。当然这个做法会在价格上略有损失,但是也好于支付20%的利息税。

20债券市场分析与对策

以来,债市收益率(参考10年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持续走低,由18年初接近4%的收益率下行到现在3.15左右%,也就是说现在的债市价格处于这两年的高位。

从近十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来看,低位出现在20期间,主要原因:

一是央行多次降准降息,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大量资金进入债市;

二是6月股灾发生后,债券作为较为稳健的避险资产工具,大量退市资金进入债市,推高债市价格,所以导致16年期间债市收益率维持在低位水平。

从上图可以看出,以现在的收益率划一条水平线,现在的到期收益率也只比年期间的高,也就是说现在的债市收益率处于近十年较为低的位置,现在加仓债市导致高位被套的概率是相对比较大的。

从今年债券市场走势来看,今年的资金市场情况跟16年的颇为相似,大环境是宽松的货币政策,股市维持低迷的状态,富余的资金找不到合适的优质资产配置,出现“资产荒”。

短期来看,受美国降息预期的影响,债市的收益率可能进一步下行,现时点适当的配置符合市场预期,但是对于现时点大量加仓的话可能会导致一定的利率风险。

现时点,最佳的投资策略是:分散投资,分散风险。

(1)分散投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和政金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一些优质高收益的信用债。

(2)分散投资债券各类期限,控制久期,降低风险,把债券组合加权久期控制在5年久期的红线限额预警范围内。

(3)不同的时点分散投资债券,在债市价格低位的时候多配置,以长久期为主,反之少操作,选择短久期债券,在债券投资增速下合理规划债券的配置。

债券私募行业分析

我国债券私募基金行业

我国债券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大部分公司起步于20-债券牛市。债券私募行业的最好发展时期是2012年,当时股票私募由于熊市,发展非常艰难。下半年股市向好,导致股票私募基金迅速进入爆发性增长时期,但债券私募基金发展保持稳定状态。

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债券交易的固有特点从而有以下几点区别于股票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一是门槛高,不仅表现在主要管理人的从业经历都比较长,且主要管理人都有大型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其二因为债券的交易比较复杂,进入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者较少;其三由于债券私募基金的主要委托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债券私募基金管理人比较看重合规性和市场声誉。

债券私募基金目前和公募债券基金一样,都是一个小众市场,规模占比很小,但发展空间巨大。我们认为,随着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向净值型转变,打破预期收益率的刚性兑付,追求稳定收益的债券型基金(包括私募债券型基金)的发展空间将明显上升。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存在的障碍

募资环节

债券私募基金定位于稳健投资,天然符合银行理财的资金投向。目前的政策是银行理财投资私募资金仍然需要执行投资人穿透审查原则,故银行理财资金无法直接投资于债券私募基金,而只能通过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等通道方式解决,这会极大地制约债券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

投资环节

私募基金持有的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债付息时,中登深圳分公司执行的政策是将私募基金视同为公募基金(原因是带“基金”字样),直接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从而造成机构投资者的双重征税负担。如私募基金不能与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一样执行企业债利息所得税不代扣代缴的政策,债券私募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将被迫采取通道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负担。

银行间债券账户开设环节

未来,私募基金可能允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设账户。但该交易所与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明显市场分割,债券私募基金进入该交易所的意义有限,最终债券私募基金仍将沿袭既有的借道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采取担任投资顾问的管理模式。

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201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债券部的直接推动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市场在拓宽债券发行主体、发行方式、交易场所,简化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建立投资者适当制度和债券分类管理,健全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也及时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进行征求意见,正式实施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但是,对比中国整体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与会机构建议从债券产品、交易机制、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保护、政策环境等几个方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从而带动债券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建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交易所债券产品,包括发行规模、产品类型,积极推出各种创新品种。

1.可转债:由于股票市场的大幅上涨,存量可转债纷纷强制赎回,市场容量仅剩余467亿,供给严重不足,估值水平在刚性配置需求下存在高估,建议加快可转债审批,增加发行规模,满足市场的投资需要;

2.可质押债券:由于中债登20推出新的质押规定,导致交易所可质押债券大幅减少,严重制约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交量和流动性减弱。建议增加符合新的交易规则的可质押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的发行,提升市场交易活跃程度。

3.可交换债券:市场对可交换债券需求极为旺盛,但目前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仅14宝钢EB一只。建议对有减持股票意愿的公司加快发行可交换债券,迅速形成有规模的市场。

4.短期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如能形成一定规模效应,将可促进股票市场的合理定价,避免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市场上可流通的短期公司债券容量有限,难以满足市场旺盛的短期流动性资产的需要。建议大力发展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债券期限可设置为1年加10天或2年附1年回售权。

5.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对发行人来说,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可以对冲主要的经营风险;对二级市场投资人来说,可间接获得长期限的商品期货投资标的。随着国内各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建议加大品种创新,推出挂钩商品指数的公司债券。

6.资产证券化: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的创新,满足投资者尤其是未来庞大的养老基金对优质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非标资产转标准债券的需求,建议交易所积极研究提供非标转标的解决方案并且引入增量资金入市,一方面可增加交易品种、解决目前银行间市场解决不了的非标转标的问题,另一方面给券商、基金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带来了很大的业务空间。

7.债券借贷业务: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在交易所市场推广债券借贷业务,进一步活跃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度,避免部分债券因长期无成交导致的估值虚高。

8.高收益债券市场:在当前我国总体杠杆程度加大,实际利率偏高,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预计未来信用违约事件会增加。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交易所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将困难重重。建议尽快完善公司债券招募说明书的指引,对交叉违约、加速偿还、债券持有人清算重组等关键条款加以规范,逐步形成高收益债券市场。同时,交易所应尽快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对冲信用风险,方便投资人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建议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1.统一交易制度: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存在着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交所有竞价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和大宗交易平台三套交易制度,深交所有竞价平台和综合协议平台两套制度。除了现券交易制度不同之外,两个交易所的回购融资制度也有很大区别。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投资,需要开两个户,熟悉五套不同的交易制度和两套不同的回购融资制度,需要准备两套以上IT系统支持。建议统一两个交易所市场的交易制度,降低投资人的交易系统建设成本,减少因交易规则不统一而导致的交易清算风险。

2.降低回购备付金比例:目前交易所按照全月日均成交量的10%收取回购保证金,这意味着如果采取隔夜滚回购方式融资,组合将需要2%左右的现金放入备付金账户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在详细测算交易透支风险的前提下,取消或降低回购备付金比例。

3.加快新发债券上市审批:目前交易所公司债券批准上市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企业债券长的需要3-6个月,远低于银行间市场一二个工作日的效率。建议提高新发债券上市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投资人投资运作。

4.调整企业债券质押回购政策:由于交易所目前已经对债券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发行后,优质城投公司实际违约风险很小,同时企业债券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明显提升。建议尽快调整企业债券质押回购政策,允许AA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开展质押交易。

5.试点开展质押交易:目前交易所类固定收益产品创新不断,建议选择信用风险较低的品种(如分级基金A类、债券ETF等)试点开展质押交易。分级基金A类由于严格的上折和下折机制,实际信用风险非常小,可以说是标准的AAA债券,应允许质押回购。

积极拓展公司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引入优质的发行人和长期投资者。

1.发行人:建议扩大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中大型央企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和支柱企业在交易所发行债券(尤其是一些期限较短的品种)的力度。一方面,可替换商业银行中短期贷款,改变我国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倒逼商业银行把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或达不到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放贷;同时由于这些债券一般信用等级高且可质押,可满足市场旺盛的投资需求。

2.投资者:银行间市场的发展是一方面伴随着短融中票品种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伴随着保险资金、银行自营资金、公募基金资金、银行理财资金、境外资金等增量资金不断的引入而不断壮大。建议交易所借鉴银行间市场经验,目前重点考虑境外合格投资人和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积极培育公募债券基金和私募债券基金,形成稳定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好适应交易所公司债券分类管理的需要。

在吸引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方面,目前大型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不存在障碍,但更广泛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有庞大的理财资金投资需求。目前这些中小银行对如何在交易所开户、交易非常不熟悉,当地银监部门也在政策上限制很多,导致这些资金只能去买能进入交易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不能有效分散。

完善事先、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加强投资者保护。

1.加强事先监管。中介机构是投资者和发行人的桥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合规合法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议完善债券承销环节的指引,推动承销机构内控程序建设,避免重发行、不重投资者的短期倾向。譬如,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出现大面积的违约,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不是很成功的关键原因是,中介机构没有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完善事中事后追责制度,对明显未尽责的中介机构应该引入黄牌或红牌制度暂停其业务资格,对当时经办人员最高可取消从业资格。

推动跨部门协作,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动税收问题解决,优化行业政策环境

1.跨部门协作:积极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跨部门的协作,安排商业银行理财部门和部分运行合规、业绩持续稳定的私募基金的跨部门交流,减少监管壁垒,促进行业发展。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理财部门,对私募基金存在排斥,但实际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验比公募基金管理人要丰富得多,这需要基金业协会的推广帮助。

2.投资者教育:目前股票私募基金在社会上的接受程度明显提升。考虑股票和债券是居民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向,建议基金业协会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债券私募行业的市场影响力,引导居民合理配置资产,追求理性收益。

5.绿色债券融资介绍 篇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如果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以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各项条件,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行人可在正式报送发债申请材料前,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我委预审。发行人正式申请材料上报后,我委将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为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发[2010]19

号文进行规范,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的有关要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条件。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6.绿色债券融资介绍 篇六

作者简介: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省中青年骨干教师。长期从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等课程的教学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事公司融资方面的研究,在《会计研究》、《投资研究》等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等省部级课题4项,获江西省第6次中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江西省第11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各一项。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该权证持有人将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2006年11月13日,马钢股份作为首家尝试这一融资新品种的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55亿元分离交易式可转债。截至2008年2月29日止,陆续有20家上市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可分离债券融资,其中发行量最高的中石化可分离债券融资规模高达300亿。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可分离债券正发展成为大型上市公司后续融资的一种重要工具。

一、可分离债券的特点

(一)捆绑发行、分离交易

可分离债券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债券与权证的可分离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在传统的可转债中,债券持有人不能同时享受债权与股权。债券持有人在转股前仅获取债券固定利率带来的收益不享有股权,转股后债权即被股权取代,不再享受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而可分离债券中的债权与期权是同时存在的,二者捆绑发行,上市后即可分开交易。可分离债券的持有人实际上同时拥有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及行权期内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债券与权证捆绑发行、分离交易的组合特征,正是该金融产品的最大特色之一。

(二)一次发行、两次融资

可分离债券作为一种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的混合证券产品,赋予了上市公司两次筹资的机会:一次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属债权融资;一次是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期内行权,属股权融资。如果债权融资部分完成后,企业经营业绩得到市场认可,债券所附的认股权证就很可能会被行权。以此方式,企业可以轻松地实现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效果,这也是可分离债券区别于配股、增发及普通可转债的一大特点。

(三)票面利率低、债券期限长

可转换债券是用期权价值补偿普通公司长期债券的债性,以获取较低的票面利率。可分离债券则把普通可转债的股性分离出来,分离交易的结果扩大了期权的市场溢价,加大了对债性的补偿,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票面利率。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分离债券仅有“期限最短为一年”的限制,对于债券期限的上限则没有要求,这也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分离债券寻求长期资金来源创造了机会。

(四)发行限制严、投资风险小

《办法》中对发行可分离债券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对发行资格的这些严格限制决定了通过发行可分离债券进行再融资的公司均为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负债率较低的上市公司。该办法还规定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若改变了公告募集资金的用途,可分离债券持有人与传统可转债持有人一样被赋予回售权利,这样大大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二、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的优势

(一)融资规模大

虽然《办法》对可分离债券提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要求,但由于附有认股权证融资,在考虑了到期行权效应后,可分离债券的融资总额大大规避了这一限制。遵照“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最终实现的融资规模将是发行普通可转债或长期企业债券融资规模的1~2倍。

(二)融资成本低

一方面,由于嵌入了股票的看涨期权,可分离债券的利率要低于相同信用级别的普通公司债利率,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享受低利率长期债券融资的优势,减少了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债券融资与权证并行,如果发行公司的业绩增长,股价上升,上市公司通过认股权证行权可获得二次融资。因此,可分离债券只需要通过一次审批,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双重的融资效应,比债券与权证分别发行的融资方式节约了更多的发行成本。

(三)行权价格保护

普通的股权融资,股票发行价格不高于其市场价值。对于一些成长性公司而言,目前发行股票的价格较低,对老股东不利。而可分离债券由于有债券利息的固定收益及到期还本付息的保障,附送的认股权证较易被投资者接受。出于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保护,可分离债券所附每张权证的行权价格通常不低于公司股票在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也就是说,可分离债券能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发行认股权证且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行权价格保护了老股东的利益。

1.资本有效利用

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增发等股权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存在的另一问题是资金一次募集完成,不能配合项目的开发周期到位,资金的使用效率普遍不高。而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可通过对债券金额、利率及行权期等条款的合理设置,使所筹集的资金配合项目开发的使用需求分次到位。只有当项目运行有效、公司业绩良好时,行权才有可能,上市公司也才能成功地实现二次融资。这样不仅有效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同时也优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缓解代理冲突

公司治理中存在着股东与经理人的代理问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分离债券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该偿债压力减少了经营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支配的随意性,降低了代理成本;而可分离债券成功行权对公司业绩提升的依赖可使大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股价的成长性,有效防止“掏空”行为,进而缓解股东间的利益冲突。

三、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的风险

基于可分离债券的特点,其作为创新融资品种的优势对上市公司而言极具吸引力,然而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发行风险

可分离债券的成功发行有赖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资信的认可及债券发行条款的合理设置。发行时机是否恰当、利率设计是否合理、行权价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都将直接影响可分离债券发行对投资者吸引力的大小。发行时机选择不当或发行要素设置不合理均可能导致发行失败。

(二)偿债风险

相对股权融资而言,债权融资所筹集资金的使用风险较大。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票时可转债的总数减少,公司的负债同步减少而股本增加。可分离债券的债权与股权是分离的,即使行权也不会减少负债总额。可分离债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届时上市公司将会有一大笔现金流出。倘若公司在发行可分离债券后项目运行不良或经营管理不善,到期高额的还款义务将造成巨大的财务压力,引发偿债危机。

(三)行权风险

可分离债券的权证部分行权时,相当于上市公司向持有权证的投资人增发新股。在权证存续期间内,尽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经营业绩,其股价仍不可避免地受整个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因而,可分离债券的期权价值受股价波动的影响也将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此外,与普通可转债不同,分离交易式可转债没有认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也不设赎回条款。如果发行后股价下跌,行权价不能修正,上市公司将面临无法行权的威胁,进而造成项目资金短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并可能导致到期无法偿债等严重后果。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融资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不断上市,预期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可分离债券融资的发行行列,这一创新融

资品种很可能后来居上成为继定向增发之后备受推崇的又一主导再融资手段。然而,在客观评价上市公司可分离债券融资行为的基础上,要保证其顺利进行,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

一般而言,可分离债券融资是凭借上市公司的信誉来发行的,因此,这一融资方式较适用于固定资产规模大、现金流稳定、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大规模筹集资金时使用。通过行权达到二次融资的目的是可分离债券的最大特点,因此,相关机构在对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资质进行审查时,应认真考核、严格把关,选择资信良好的上市公司,以增大其保障行权的可能性。

(二)发行可分离债券要合理评估风险、选择适当时机

到期能否顺利行权是判定上市公司发行可分离债券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最终依据。认购权证持有人不行使股权,发行人也就不能成功募集到所需资金。行权的关键在于权证到期前,股票价格是否超过行权价格,改善经营业绩是确保融资成功的前提,选择发行时机也十分重要。上市公司在发行可分离债券前,应当首先对债券及股票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合理论证,正确评估公司的成长性并进行盈利预测。一般而言,选择在公司成长性较强、证券市场处于低谷但即将复苏时发行可分离债券比较有利。

(三)合理设置可分离债券条款的要素

上市公司应在对未来股票做出合理估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等各项因素,合理设定可分离债券的发行规模、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及行权价格等条款。例如,上市公司可以综合考虑其总体战略目标及拟投资项目的周期来设定债券期限,利用债权融资筹集首期项目投资款,利用股权融资所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二期投入并为到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准备资金,以提高资本使用率。同时,可以通过适当延长债券期限,争取所投资的项目在债券到期前能够产生部分收益,那么即使在受股市影响不能顺利行权的情况下,投资项目所获收益也可以缓解部分偿债压力,降低财务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合理设计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规避风险。例如,在回售条款中可以规定较短的回售期和较低的回售价格;在赎回条款中可以规定明确的赎回条件,即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时公司有权赎回转债。在这一方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适当放宽对其的法规限制。

7.绿色债券融资介绍 篇七

论文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股股东;权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含义及条款

从广义上来说,可转换证券是一种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都可以称为是可转换证券,但从狭义上来看,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权利。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款包括:票面利率、面值、发行规模、期限(包括:债券期限、转股期)、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条款(包括:除权调整、特别向下调整)、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条款包括:标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以及利率支付方式、强制性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及资信评级、还款保障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流通股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及权利

流通股股东是对那些购买流通股股民的称呼,在国外一些拥有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由于很少存在非流通股,所以流通股是对股票的一种广泛性称呼。而在我国由于存在大量的非流通股,尤其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国有股)占统治地位,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成为大股东,流通股占少数则成为中小股东;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仍占大多数。所以,流通股股东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有特殊含义,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流通股股东则具有普遍意义,既可指大股东也可以指中小股东。

在我国,流通股股东按在公司中的持股数量可以分为大股东(主要在非国有控股企业中)和中小股东。大股东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或一些大的投资公司、财团组成,他们资金雄厚,财力丰盈,投资行为具有较强科学性和战略性,他们的投资具有明显目的性,他们的投资行为一般都会对被投资公司产生很大的影响(成为控股股东或可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施加重大影响),他们的投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中长期的股利收入或是为了自己的长期整体经营战略目标服务的。中小股东则主要以个人或中小企业投资者为主,他们资金较少,主要以取得短期股价差额收益为主,他们的投资行为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肓动性。

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显然是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其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因而可以参与公司战略的制定,包括经营战略的制定、筹资方式的选择和筹资规模及时机的确定、利润分配方式的采用等。中小股东由于不拥有控制权也无法施加重大影响。[!--empirenews.page--]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流通股股东的不良影响

(一)从宏观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流通股股东的影响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导致流通股股东股权价值下跌。由于非流通股的价值由净资产决定,流通股的价值等于市场价格,当发行可转债成功实现转股后,非流通股的价值仍然由净资产决定,股权价值不降反升;而流通股股东因公司股票数量增加必然导致股权价值稀释,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增加是建立在牺牲流通股股权价值为代价上的,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对流通股股东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当公司欲发行可转债的时候,大多流通股股东持反对意见,而非流通股股东则极力促使公司发行可转债,由于非流通股股东的特殊地位,流通股股东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导致流通股股东收益减少。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非流通股股东以成本价获得可转债后可以选择在转股期转换成普通股后卖掉获得溢价收入,但更多的则并不想长期持有。当可转债上市后即抛出,以获得一笔短期的数量可观的投资收益。而流通股股东则要面临转股期股价持续低迷的境况,如果转换成功,还要受到因大量增加的普通股造成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因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根本不能抵消因股权稀释造成的损失。[1][2]下一页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导致公司股价长期低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后,由于要在一段时期内实现转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票后一般都存在溢价收入,否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也不会关注,而我国由于在债券转股价格制定上不太合理,往往造成转股后股票溢价收入过高,这部分收益从企业流入债券投资者手中。转股后公司资产没有变动,只是资本结构有些变化。原来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负债转变成为公司的股票,对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因其持有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净资产的增加对他们来说是有好处的,可以增加其收益,但对流通股股东来说则是在稀释他们的收益,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流通股股东宁愿使股价长期处于低迷的状态,以便减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量。

(二)从微观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流通股股东的影响

1、来自票面利率的影响。在我国,可转债的发行公司都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核,信用等级相对较高,且多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保护,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较低的投资风险应该就有较低的收益率,但我国可转债的发行公司仍然靠以支付较高的利率来吸引投资者,以这种较高的利率的发行,从而使发行公司承担较高的利息费用,严重压缩了本应由股东享有的利润,这无益于流通股股东收益的增加,相反,流通股股东还要承担因高利率带来的高利息的支出的影响,这严重打击了流通股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使得公司股价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难以有好的表现,较低股价的严重后果可能使得可转债投资者宁愿持有到期获得利息收入不愿意实现转股,导致可转债最后转换成股票的比率不大,甚至导致转股彻底失败,使公司面临集中偿付债务的境地,而公司一时间要拿出那么多的现金来偿付本金,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到时集中还本的压力会给公司的发展留下了诸多不利影响。[!--empirenews.page--]

2、市场规模和企业发行规模均过小。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太发达,刚刚兴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还处于发展期,加上国家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持谨慎使用态度,审核比较严格,因此可转债投入市场以后,其发行总的市场规模和单个企业的发行规模都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市场规模过小,企业发行额度受限,国家较多的监管,这些限制使得可转债目前尚不能为更多的企业融资所采用,也就不能发挥其特点和长处。

3、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过短。可转债作为一种长期融资方式,应该有比较长的期限,国外可转债的期限一般都在5—10年左右,而我国可转债规定只能是3~5年。较长的期限使发行公司可以更加从容合理的使用可转债,即使到期可转债转股不成功,企业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利用可转债投资来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企业也有足够的时间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借债。我国可转债期限过短只能迫使企业把可转债投资于那些可以获得短期收益的项目上,而这些项目一般收益率不高,获得的投资回报与可转债的利率和风险相比较,企业发行可转债后总有一种鸡肋的感觉。中国的可转债之所以期限短究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机制不健全。

4、当流通股股东利益受到侵犯时,存在严重的法律空白。从法律规定而论,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表决权和提起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投票表决权方面,由于非绝对优势地位,流通股股东很难在股东大会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在提起诉讼权方面,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例规定,流通股股东也可以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损害了自己利益且违反了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起诉,然而,由于公司法对股东起诉的要件、诉讼时效、原告的担保责任、判决等程序性内容缺乏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司法系统对如何应对大规模股东诉讼给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带来的压力还缺乏信心,导致股东诉讼权从立法走向司法还需要假以时日。

5、可转债发行者们的逐利行为。比较可转债和配股这两种融资方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参加配股,获得的股份是无法流通的,但是通过可转债融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转股获得的股份是可以流通的。尽管可转债门槛比配股要高,但是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非流通股股东尽可能地谋求通过发行可转债来融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转股而来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股票溢价收入。因此当上市公司采用配股的方式再融资时,非流通股股东大多会放弃配股权,而如果上市公司采用可转债融资时,非流通股股东几乎不会放弃认购,其中的原因就是有很好的合法的套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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