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2024-06-22

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精选7篇)

1.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篇一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开户

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代理

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买卖委托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保证金提取

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

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

第七条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特别声明

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户卡:深圳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

2.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篇二

关键词:合同解除;异议权;法律困惑;路径

一、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立法规定

合同解除权在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成立,无需征得对方同意,这对于及时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异议权。有关合同解除的异议权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96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就赋予了非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即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本条文没有就异议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行使异议权,会使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有鉴于此,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是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方式及后果的规定,但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又明确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涉及如果发出解除通知一方并无合同解除权,相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起诉,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合同的效力状态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二、合同解除异议权存在的法律疑惑

合同解除异议权存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异议期间的合同效力;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异议权的主体及行使对象,异议权性质的界定等。

(1)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认定主要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分歧,这种争议焦点的存在直接导致异议期间的适用差异,异议期间始终处在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夹缝与矛盾中无所适从。

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异议权是与解除权相对的,是作为一种形成权而存在的,应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不变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样,虽然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的不稳定状态,可是对合同解除异议权人的权益保护却是不利的。

与之相反,把合同解除异议权界定为一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延长,这种观点侧重于保护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合法权益,却不利于交易的高效稳定。

(2)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针对对象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异议期间的针对对象是否包含无解除权的当事人,是否包含违约方,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也得出不同的结论。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在异议期满后提出起诉的,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体审理?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在异议期满后提出起诉的,合同是否发生解除的效果?司法实践中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从广义的视角来分析,包括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与违约方,这样容易导致异议权人的权益受损;

从狭义的视角来说,也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针对对象不包含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与违约方,这样可以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三、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相关路径探析

我国法律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权规定的缺憾与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第一,增加违法解除合同的信用风险;一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较重,而违约责任较轻的合同,意图不再履行合同一方,极有可能利用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违法解除合同,意图摆脱合同束缚。第二,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法院类似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异议人准备时问仓促,导致司法处理的社会效果不佳。该司法解释确定的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时问,显然过于仓促,不利于异议人准备充分提起诉讼,不仅使得该司法解释原本消除合同不确定状态的初衷无法实现,而且,造成诉讼程序的拖沓、繁琐,加重当事人的讼累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第三,法律规范的指引不足;由于合同当事人不甚理解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稳定合同状态的立法原意与规制,加之法律经验与意识的缺乏,很难起到实际的规制作用。

而这一系列不利影响迫切需要对合同解除异议权加以规制,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应从立法,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角度进行探析。

(1)立法方面:进一步细化与规范合同解除异议权的相关疑惑所在,尽可能准确合理地对异议权的主体、行使对象、行使方式、异议期间的合同效力作出相应的解释,从而对司法的适用提供合理的指引作用。这样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2)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时,不应只是停留在表面进行形式审查,而更应从制定合同的目的出发,衡量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相关的实质性的审查,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发挥指引作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深入了解合同解除与异议权的立法原意,知晓双方的权利保障,通过自身的途径解救纠纷,而不过多依赖于公权机关与机构。

3.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篇三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第号

甲方因其涉嫌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3.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乙方受理投诉电话为:(010)8391 3636转8066。

。乙方账户如下:

户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

异地汇款行号:, 本地汇款行号: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实报实销;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3.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就京外差旅费,双方同意按如下办法处理(选择划√):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需垫付,差旅费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元人民币的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乙方先行垫付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

□。

4.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收费金额等条款如有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师个人办理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外的事项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篇四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申请复议〔〕,一审〔〕,二审〔〕,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执行〔〕。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

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项目提供见证/

咨询//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第三条指派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

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第六条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2.〔〕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预付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第七条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第八条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九条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5.法律律师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五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不良资产(详见清单)尽职调查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具体包括:

2.1.1制定工作方案,统一资产编号,与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协商工作配合方案;

2.1.2审阅甲方提供的不良资产文件资料,了解每笔资产的形成过程、债权类资产的诉讼时效、涉诉、附随担保情况和股权类资产的合法权属;

2.1.3逐笔审阅不良资产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资产的相关信息;

2.1.4查询债务企业以及被投资企业的工商档案、变更登记情况,调查企业的法律存续状态,经营状况;

2.1.5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

2.2服务时间要求: 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律师(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以及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对每笔资产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3.3.2根据甲方关于节约工作成本的要求,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没有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笔列举,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3.3.3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4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3.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对资产金额少于10万元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与50万元之间其中不存在原始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纠纷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5.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 5.1.1 种计费方式计算:

5.1.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良资产笔数确定,具体计费标准为:********(最终律师服务费用可能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5.1.2本合同采用风险代理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师小时费率的计费方式。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5.2本合同的律师费用采用下列第 5.2.2 种支付方式:

5.2.1一次总付,在 全额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 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50%的款项;

5.2.2.2 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杂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调查、复印、打印、电话、传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税项、税费由 乙方承担。

5.5其他约定:

5.6乙方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6.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3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6.1.4其他 无

6.2甲方义务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关的资料,保证该等资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保证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对没有任何资料的资产提供书面说明,保证书面说明所陈述事实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协调************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提供资料,接受乙方询问,根据乙方要求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根据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负责乙方人员在各二级单位本省区域内的交通等。

6.2.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3乙方权利

6.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资料等;

6.3.2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义务

6.4.1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4.2对甲方交给的资料、材料、证据妥善保管 ;

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甲方对在委托期间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

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liuxue86.com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及其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10.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0.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0.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0.3.3 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发生破产、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4.3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10.4.4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10 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0.4.5其他情形: 。

11.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 11.1 种方式解决:

11.1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11.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2.通知

最新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服务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 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 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 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 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5、 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 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 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 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 方: (盖章)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6.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付看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诉讼代理范围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合同、赠与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咨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哪些是律师非诉讼业务

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

1、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公司业务;

3、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5、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着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6、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7.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篇七

所谓委托理财,又称“受托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

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两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家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本文试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问题予以简单的分析,以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多样性,此类合同虽然名称都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各个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于这类纠纷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确定其法律性质。

具体来说,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

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

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普通委托合同。

4、实为合伙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

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出资,由受托方进行投资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依据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按照其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信托合同、委托合同或者合伙合同等,因此,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应该分别根据《合同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并将上述法律作为解决有关纠纷的依据。

二、受托人的资质问题

目前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是否应具有特定资质的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其实所谓资质问题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问题,而此问题的核心则在于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款、委托、合伙或者信托等,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经营信托业务和借款业务需要取得特定的资质外,从事委托、合伙等活动并不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因此,将大部分的委托理财业务界定为一种特许的金融业务并不符合市场的现实,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当其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即如果其经营范围包括委托理财,那么其就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但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信托业务等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也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即使作为受托人的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其仍然可以经营除信托业务外的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如果受托人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托牌照,则其还有权经营信托业务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受托人从事实为借款的委托理财业务时,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与非金融机构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受到严格的管制,即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并不属于需要市场准入的金融业务,但是证券公司作为受到特定管制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管制。根据《证券法》第129条、130条和13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要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定,并且证券公司只能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就委托理财业务来说,其应属于《证券法》第129条第四款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范围,因此,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且综合类证券公司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才有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除此之外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和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均无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

三、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的地位和责任问题 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证券公司除了作为受托人外,还经常以监管人的身份出现,即由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此种由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为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提供的监管服务在业界通常被称为“第三方监管”,目前各界关于此种监管合同的性质和监管人的责任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要分析监管合同的性质和监管人的责任问题,应该首先了解监管合同的相关内容。监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监管人的监管职责,一般来说,监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当资产状况恶化时对委托人的通知义务;监督双方履行资金交割的义务,监督托管帐户以及保证金帐户内资金转出和有价证券转移,监督双方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销户、非交易过户、划出资金、不得将托管帐户上的股票和现金进行抵押、质押、担保,防止转托管、变现等确保资产安全的义务;对受托人的投资方向进行监管,如不得投向原PT股、ST股和* ST股等;当帐户内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之和低于平仓线且受托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出现庄股跳水及系统性风险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采取平仓措施,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强行平仓;监督双方办理委托资产的移交和收益的清算手续等。除了上述内容外,监管合同中往往还约定有当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出现损失时,监管人为受托人向委托人兑现保本保底的承诺提供担保的条款。从监管合同的内容来看,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监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监管服务,因此,监管合同应当定性为一种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相互独立的委托合同,监管人和受托人分别按照监管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监管人的违约行为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发生竞合的情况时,应按照不真正连带债务来处理,各自分别对委托人承担责任。

对监管合同中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担保条款,作为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担保,其效力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监管合同中具有担保性质的条款,该担保条款应相对独立存在,即使该条款被确认为无效也不应影响监管合同的效力。

上一篇:新教师自我鉴定表下一篇:《香港夜色》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