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24-11-08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精选8篇)

1.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一

苏电生〔2010〕29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

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供电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配电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配电网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省公司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配电 工程 监理 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校对:沈向明

2010年2月27日印发

份数:25份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配电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配电网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省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或收取配套费用的新建居住区的2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改造的配电网工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全省配电网工程(不含农村低压电网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省公司配电网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制定全省配电网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工作标准、考核规定,参与配电网工程监理招投标的工作,检查、指导市公司配电网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配电网工程监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省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配电网监理管理的实施细则,上报配电网(不含农村低压电网)工程监理招标的需求,组织对配电网工程监理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配电网 工程监理的集中招标。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配电网工程监理招标需求计划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八条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配电网工程监 理集中招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不少于三家,确定监理公司的主 要依据是监理公司的资质、业绩、监理大纲等。

第四章 监理合同

第十条 配电网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公司生技部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内容、目标、考核、合同费用和支付办法、提供的技术文件、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严禁监理业务转包。

第五章 配电网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对配电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及配电网管理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督促施工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职责和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开工报审的审核、施工方案变 3 更审查、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旁站、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和巡视、竣工验收申请的资料审查、竣工结算的资料审查等工作。对工程资金100万以上的配电网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报告。第二节 配电网监理的重点 第十五条 架空配电线路:

1、施工现场上方或邻近是否有电力线、通信线,地下管线、电缆等;

2、架空线路杆塔底盘、卡盘、拉盘的规格及埋设深度和现场浇制基础等;

3、架空线路的杆塔、档距、弧垂、跳线搭接、拉线安装、各种电气间隙、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等;

4、架空线路防雷、接地装置及通道清理。第十六条 电缆管道土建:

1、电缆管道的埋深;

2、电缆管道的管材;

3、电力管道的垫层;

4、电力管道的立模包封、混凝土标号;

5、电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平行的距离以及采取的措施的情况。第十七条 电缆线路:

1、电缆本体外观、规格、绝缘层、芯线直经及电缆排列间距、预留长度、与其他管线交叉接近情况、电缆沟支架、桥架、竖井安装与电缆接地;

2、电缆附件的安装及相关电缆线路试验等;

3、由于施工挖掘暴露的电缆防护措施等;

4、电缆线路标色、标记、封堵等。第十八条 架空配电设施:

1、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倾斜、下沉;

2、柱上开关、刀闸、跌落式熔断器安装及固定;

3、套管、瓷件、电气连接点、铜铝过渡情况;

4、电气设备外观、开关分、合位置指示、六氟化硫开关气压、跌落式熔断器的倾斜角及熔丝管的检查等;

5、接地装置的埋设深度和接地电阻。第十九条 变(配)电站部分:

1、建筑物的防水;

2、建筑物的防小动物;

3、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变压器等设备的基础水平度、标高、接地系统;

4、进出线管孔封堵,电缆沟有无积水。

第三节 隐蔽工程的监理

第二十条

配电网隐蔽工程应实施旁站监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并完成必要的图片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隐蔽工程,监理人员应通知生技部共同进行验收签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施工,如果没有旁站监理 5 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四节 重大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四条 配电网工程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单个项目为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跟踪和旁站,跟踪重大变更的实施,及时汇报工程质量隐患及整改闭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用具的使用情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施工承包商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图纸和实际变更记录,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资料提交时间的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并提交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旁站记录、监理总结等,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六章 监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生产技术部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制定配电网工程监理的考核规定,加强对配电网工程监理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配电网运行单位加强对工程的检查、指导,确保运行要求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配电网工程监理的检查、考核,对没有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理费用挂钩。

第三十三条 重大配电网工程竣工验收后,生产技术部检查工程整改消缺的记录和闭环处理的结果,确保配电网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2.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1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制度法规建设存在滞后和缺失

2006年出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废止了1992年出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 加强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同时废止了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 现行唯一的依据是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 显然, 现阶段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的法规建设存在缺失和滞后。

1.2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 不足以覆盖在建工程

截止2010年底, 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106家, 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近10万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占从业人员的14%, 其中, 江苏省拥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约10000人。据江苏统计年鉴2010电子版统计数据, 江苏省2007~2009这三年施工面积每年以近10000万平方米递增, 分别为79901、90144、99659万平方米。假定40000万平方米在建工程必须监理, 每2万平方米配备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也只能覆盖工程总量的50%, 数量明显不足。

1.3“虚假挂靠”仍然存在, 人员分流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短缺

建设部于1992年出台18号令, 一直到1997年才组织全国第一次监理工程师考试, 监理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 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 我国对监理企业和个人注册实行年检制度, 规定不同级别的企业拥有不同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在定级、升级时缺一不可, 年检时达不到80%还面临降级的危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观上是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实施规范管理, 但客观上形成了监理工程师注册“虚假挂靠”的畸形市场。

2007年建设部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 大大降低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的要求。2006年建设部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7号令, 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注册和申报注册条件, 一人有多项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 必须在一个单位注册, 否则不批准注册, 以及要求核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使注册虚挂现象总体上得到控制。但因资质需要, 注册虚挂现象还仍然存在。但从另一方面看, 无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也拥有一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 形成人员分流, 客观上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短缺。

1.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存在缺乏依据和手段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从统计数据可知,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 在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中, 大多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较少。

在现场监理工作中, 总监理工程师是必要的, 但是, 专业工程师、监理员更是不可缺少的, 大量的具体工作仍然需要他们完成。那么, 对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这一层面的从业人员又如何管理呢?纵观历年来国家制订的相关规章, 都是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 尚无相关规定, 管理缺乏依据和方法, 这是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不容忽视的现实。

2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思路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章术语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职责中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 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按此规定, 从事现场监理工作, 无论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还是专业监理工程师, 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 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导致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多个项目总监, 最多担任7~8个项目, 甚至用虚假挂靠人员担任总监;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尚且不足, 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就更无从谈起, 较常见的现象是, 一个企业里土建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都去当总监, 其他几名安装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全公司项目的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年出台至今,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在这期间, 各地曾先后出台了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 (核) 办法和管理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的困境, 但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病, 如各地设置考试 (核) 标准尺度不同, 跨地区之间互不承认, 变相地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 屡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叫停”。

目前的监理行业已走过全面推行阶段, 即将进入发展提高阶段。针对目前的现状, 个人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结合新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

师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对监理从业人员要求进行细分, 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等不同岗位。对一等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等工程项目总监需设置必要的评估程序, 通过评估后方可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总监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2 制订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建

立违法违规人员的清出机制。项目监理机构中, 专业工程师不必强调一定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如果是当然更好。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暂未通过 (甚至终身不能通过) 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可以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经省 (直辖) 市监理协会考核 (试) 合格后, 颁发专业工程师监理上岗证书, 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 并纳入管理范围。

2.3 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 颁发上岗证, 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3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建议

3.1 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

通过协会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自我监督, 制定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监理从业人员考核和执业评估、监理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等。

3.2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平台, 将建设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主体全部纳入管理平台。

3.3 建立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 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更新, 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继续教育来更新知识结构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

4 结语

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已对外开放, 将会在不远的将来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看到形势的严峻性, 转变管理理念, 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促进监理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应对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挑战。

参考文献

[1]侯西平, 孙红阁.金融危机下的施工成本管理[M].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8-29, 45.[1]侯西平, 孙红阁.金融危机下的施工成本管理[M].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01) :28-29, 45.

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信息化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交通建设事业的形势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承载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理部门,不断承接了高速公路、桥梁、水运码头的工程监理任务,大量的工程监理档案资料,更需要运用档案信息化管理。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已经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需求,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实现交通监理档案安全管理以及准确了解交通建设的过程,另一方面能够提高交通监理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信息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效率,使交通监理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地朝着信息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一、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容

档案数字化革命的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档案信息化的发展,使得档案信息化理念逐步地渗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所以当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大众对传统档案管理方式的理解和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进程,电子信息化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引用,给人们的工作以及生活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当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下面针对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现代化以及信息化档案管理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交通监理来说,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指的就是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这两方面是档案信息网络的核心环节,同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利用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用。交通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多、周期长、跨度大,交通监理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的时间周期随之也加长,因此交通监理单位建立交通监理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是顺应时代的需求,监理公司利用OA网络技术连接各项目总监办、驻地办的监理档案,可以及时了解各项目监理活动的进展速度与过程,达到质量控制与档案信息化同步的目的,同时监理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可以让各总监办、驻地办信息相互沟通、交流,为工程监理技术资源共享提供便利。

(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信息资源建设

从国家层面来讲,档案信息是整个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档案信息的开发和使用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点,它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成效。从交通工程建设监理的角度来看,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关系到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成败。因此监理单位要积极投入资金,增设计算机等设备,建立交通监理档案数据库,建立公司与各驻地办、总监办的内部局域网、建立今目标办公群,为交通监理的档案资源信息化工作创造条件。

(三)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建设规范

交通监理的档案信息从社会角度来看属于社会资源信息,所以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以及规范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了电子信息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处理以及电子档案管理三个方面。标准完善的档案信息化规范体系主要包括档案信息的资源标识、信息描述、资料存储、文件查询、信息交换管理以及信息资源使用等方面。

(四)档案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

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应用系统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保证,交通监理的信息档案管理工作量比较大,同时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广,如涉及到公路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工程建筑、监理、检测等等;应用到专业知识比较全面,如环境知识、气象知识、桥梁知识、隧道知识、道路知识、水运知识、机械知识、化工知识、物理知识等等,所以交通建设监理档案管理应用系统能够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和速度,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率。

(五)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档案信息化系统尽管是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运行,但是还需要专业人才进行系统管理和维护,所以只有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才能给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量非常大,需要的专业知识也非常广泛,因此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的技术团队来操作和维持信息应用与体系的运转,维持信息化管理系统,所以说人才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二、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措施

(一)建立交通监理档案综合管理系统

首先要面向各个工程建设总监办、驻地办,逐步地建立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体系,因为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档案资料使用,通过便捷的档案使用来体现档案资料的使用价值,所以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导组织和网络体系,通过领导来指导、协调相关交通监理职能部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1.交通监理档案信息资源库建立后,首先在已登记的档案资料库上,重新整合利用率高的信息资源,逐步退化落后的系统和档案编目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关联性,包括档案来源、时间以及内容的联系;

2.做好档案研究性整理工作,通过交通监理档案信息编辑加工,提升档案信息的价值;

其次做好各类档案的分类,在确定交通监理档案密级的基础上,将交通监理单位的机关、各监理驻地办、总监办、实验室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统一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系统来保证交通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再者信息化网络档案系统主要包含了交通监理内部信息服务网、社会公众服务网,通过内外部信息服务网络的结合,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管理体系。促进交通监理档案现行文件信息化标准建设,同时根据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软硬件设备,为系统管理运行提供设备基础,提供档案管理工作技术以及应用水平,更好地实现交通监理档案信息交换和共享。

(二)规范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首先要根据交通监理单位实际发展状况和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交通监理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逐步建立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工作岗位的分工,合理规划和负责交通监理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归档工作;

2.逐步健全交通监理档案信息文件归档制度,及时、完整、规范地处理交通信息资料归档工作;

3.制定严格的交通监理档案资料保管、利用以及保密制度,强化交通监理档案资料的保管制度,严格维护档案资料安全,使档案资料发挥应有的价值,同时及时地做好档案资料登记以及借阅、归还工作。

其次建立健全交通监理档案电子文件管理体系。因为电子文件载体本身稳定性比较差,非常容易受损坏,仅仅凭借档案管理部门很难实现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所以需要交通监理单位借助信息化管理网络,如我们单位借助了省交通技术通讯总站,在业务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专用网络,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文件共享传输体系。同时还要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处理技术工作,负责整个系统数字化系统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要逐步地渗入到现行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文件工作领域,对交通监理档案电子文件的处理和存储进行专业化指导,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档案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为了提高电子文件保护工作整体效率,需要逐步地提高交通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现阶段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缺少,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普遍存在档案管理人员兼职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所以需要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以及专业素养等方面逐步地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团队的整体素质,提高档案保密工作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再者坚持技术与管理并行的体制,逐步推动交通监理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创新能力,提高档案信息的参考价值,要具体地结合交通监理档案管理的难点与重点,逐步地启发档案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创新灵感,为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三)建立完善的交通档案安全体制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化管理,除了需要注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电子文件管理体系建设以外,还需要逐步地建立健全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体系,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体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保护档案电子文件的安全。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所含的科技知识量很大,很多方面都涉及到国家机密,为了防治国家机密外泄以及网络非法侵入导致的信息外泄,需要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交通监理信息档案传输的过程中,注意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降低网络安全隐患,避免出现机密文件的泄露。

三、结论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档案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为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建设提供保障,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系统支持,所以现阶段交通监理单位要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潮流,根据监理事业发展实情,协调各方面资源逐步地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高越.浅谈交通系统档案信息化建设[J].兰台世界,2013.

[2]高磊.试论交通档案管理的信息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4.

[3]李洋.浅谈交通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J].兰台内外,2015.

[4]李名洋.浅谈交通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建档案,2015.

4.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四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局)、建设房管局,各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服务费支付考核工作,落实建设、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贯彻落实《淮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将《淮安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淮安市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服务费支付考核工作,落实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优质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监理服务费支付现场考核工作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监理现场考核组,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监理费支付建议。

第三条 监理服务费支付考核组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人是淮安市建设监理行为考评专家库成员,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可派员随机参与考核并监督考核行为。

第四条 被抽取到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原则上由被抽取人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参加,新安排的人员必须是专家库成员。如被抽取的单位没有人员参加考核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将对该公司予以停止三个月监理费支付考核的处罚,同时将未参加考核人员清除出专家库。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费存入银行专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组织对监理服务费支付进行考核。支付考核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监理合同合理安排考核频次和时间节点。

监理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的,分别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时考核;监理服务费在30—100万元的,分别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前、主体验收时、竣工验收前进行考核;监理服务费在100万以上的按监理合同签订的支付时间进行考核,但考核频次不得低于5次。

第六条 考核组对监理现场工作情况考核,应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建设单位意见,结合考核组现场考核得分情况,提出监理服务费支付意见。

第七条 监理费支付考核内容及评分表依据《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共分为:A、B、C、D、E、F六个单项评分表,考核总分600分(综合评价分=总分/6),根据考核综合评分得分按相应比例支付监理服务费(90分为100%支付条件,支付比例=综合评价分/90Χ100%),考核组应在支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原《监理服务费支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表废除。

第八条 监理服务费账户内必须预留总服务费的10%作为余款,竣工备案后一年后付清,如因监理工作原因导致工程竣工后质量问题较多、投诉频繁,考核组可建议将扣留部分监理费尾款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 监理费支付考核后,由所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经建设单位同意、考核组支付意见并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盖章的《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单》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

第十条 监理费支付考核可以实施专家有偿服务,每个项目每个专家至多支付300元专家考核费,费用由被考核单位支付,参加考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个考核组每次最多考核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所有专家考核的项目及考核频次进行统计汇总,通过有关管理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专家的思想品行、技术水平、工作效能等进行考评,对不符合专家要求的予以清除出专家库。

5.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对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集团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湖北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遵循三级管控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公司(湖北公司本部)、项目建设单位(指合法组建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

/ 12

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在各参建单位中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火电工程司令图不得变更初步设计原则及增加工程造价、超出初设概算。

第五条 湖北公司本部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湖北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所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负责所辖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过程管理及考核;指导、组织建设单位落实融资、电价、热价、燃料保障等工作。

1、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是火电工程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协调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协调联系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工程策划文件、2 / 12

司令图、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负责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各项条件督促落实、内部审查和上报;协调落实湖北公司基建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火电工程项目开展设计、设备、施工、监理、调试等招投标工作;负责火电工程核准批复后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督导落实火电工程单项验收、达标投产和创优、及竣工结算等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总部、湖北公司本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联系,负责所有需要集团公司审批或考核事项的初审和上报。

2、湖北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对火电工程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管理;指导建设单位编制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和生产准备大纲,负责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期的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查论证工作;参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等阶段内部审查;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工作;配合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3、湖北公司财务资产部参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等阶段内部审查,负责火电工程项目财务监督和资金管理;负责项目资本金到位,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

/ 12

实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到位;负责审批项目融资方案并控制融资费用;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审批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和上报。

4、湖北公司市场营销部参与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等环节内部审查,负责审查(审核)项目电(热)力市场、价格等边界条件的合理性;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单位落实电价、热价、及上网电量等市场营销工作。

5、湖北公司燃料管理部参与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等环节内部审查,负责审查(审核)项目燃料品质、来源和运输方案的合理性;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单位落实燃料保障。

6、湖北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程项目人员按需足额到位,参与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主体工程开工等环节内部审查,审查(审核)劳动组织和定员、职工薪酬的合理性。

7、湖北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和竣工决算等环节审计。负责审查(审核)项目与集团公司、湖北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要求的相符性。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是火电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各种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湖北公司工程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控负全

/ 12

面责任。

第三章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湖北公司指导协助所辖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准备和开工前的内外部条件,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准备、开工决策申请文件,按照有关程序向集团公司上报施工准备、开工决策申请;组织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含概算)、主机技术规范书、主要辅机技术规范书、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的内审,并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审查;组织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审查,并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查;组织司令图会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达标创优、创一流策划工作;协助集团公司进行PMIS的建设、实施,做好应用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施工准备的策划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向湖北公司上报施工准备、开工决策申请;组织编制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及初步设计(含概算)、主机技术规范书、主要辅机技术规范书、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审批后具体负责贯彻实施;组织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其他技术规范书,落实司令图会审意见;组织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及达标创优、创一流策划工作;具体应用PMIS全过程管理工程。

第七条 工程建设阶段

(一)湖北公司

/ 12

1.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或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指导所辖项目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和执行工作,并定期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所辖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质量管理: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质量对标管理;组织开展或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参加火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大活动;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

3.进度管理:落实项目开工条件,向集团公司上报主体开工申请;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里程碑节点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汇总审核后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指导建设单位定期滚动修编工程网络进度计划,并向集团公司上报一级进度计划调整申请;组织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负责工程进度的检查、指导、督促和考核,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各种问题;组织召开工程现场月度协调会,按照工程建设和现场要求组建工程协调指导工作组,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设备催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外部配套工程(如电源送出、码头、天然气管道、铁路等)的同步建设和投运;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机组满负荷试运指标及试运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4.造价管理:督促项目做好执行概算编制工作,组织内审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复;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权属范围外所辖项目招标方案及招标结果的审批;初审并上报需由集团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初审并上报需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初审并上报项目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在建项目工程造价检查工作。

5.设计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设计优化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并上报需由集团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

6.达标投产和创优管理:指导所辖项目的达标投产和创优、创一流工作,组织开展达标投产预检,参与或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开展机组达标投产复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达标投产闭环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建设单位开展优质工程的自评、申报和迎检工作。

(二)建设单位

1.安全管理:负责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并督促、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负责对承包商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

2.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管理和责任主体,7 / 12

对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成立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参建各方领导组成的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开展质量对标活动;落实质量策划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重点部位、重点阶段进行检查验收;落实设备监造工作;配合上级单位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监督。

3.进度管理:落实电源送出、码头、天然气管道、铁路等工程的同步建设,保证满足机组投产的需求;组织编制工程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定期填报工程各类统计台帐和工程信息;根据一级进度计划组织分解编制二、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按计划节点进行;检查、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协调解决工程进展中的各类问题;落实设备催交催运工作;负责对各承包商进度管理的检查和考核;严肃工期调整,负责网络进度定期滚动修正申请上报。

4.造价管理:组织编制执行概算,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拟解决建议;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费用、执行概算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开展项目工程造价自检,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造价检查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要求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5.设计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及时上报需上级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按照会

/ 12

审后的司令图或总布置图,组织、监督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全面贯彻落实;组织完成施工图的交底和会审。

6.达标投产和创优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管理体系,并负责达标投产及创优、创一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具体措施,加强过程控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机组投产后,按照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做好各阶段的检查工作;本期火电工程全部机组投产后,经建设单位自查申请,湖北公司复查满足创优条件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报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在与有关参建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提出达标投产和创优、创一流的具体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奖惩考核措施。

第八条 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管理

(一)湖北公司负责组建6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邀请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并抄报集团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开展机组整套启动前检查,确认启动条件满足要求。

(二)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火电机组试运指挥部组成和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组成,并上报湖北公司审批。火电机组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展工作,成立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的请示文件应在火电机组整套启动前一个月上报。

(三)建设单位组织做好环保、消防、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各单项验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 12

(四)湖北公司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协调工程竣工阶段的重大问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第四章 定期工作及报表

第九条 工程现场月度协调会

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原则在每月25日左右组织召开区域工程现场月度协调会,会议地点原则在工程现场召开;参会单位主要包括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主管生产的负责人。会议和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当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研究分析未完成原因和存在主要问题;

(二)协调有关问题,讨论确定后续施工中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三)交流系统及区域工程管理信息;

(四)部署下月主要生产计划。

承办会议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计划工程部负责。纪要签发后按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并印发各在建项目单位。

第十条 PMIS报表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于每月2日前通过集团公司PMIS管理平台将报表上报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计划工程部每月4日前完成审核、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报表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于每月2日前通过

/ 12

电子邮件将报表上报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计划工程部每月4日前完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报表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于每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表上报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计划工程部月底前完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科环部。

第十三条 机组试运简报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在实现厂用受电节点后,于每周一上午通过PMIS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分部试运节点计划。

第十四条 整套试运日报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后,于每日上午8:30分前通过PMIS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报表。

第十五条 工程简报

各在建项目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于每月28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表上报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计划工程部负责协调通过OA方式报送公司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 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将半(全)工作总结上报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主要内容包括:半(全)年基建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半(全)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新(下半)主要和重点工作计划;对湖北公司的工作意见或建议等。

/ 1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湖北公司区域的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纳入责任制及相关考核,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公司计划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4日印发的《公司电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鄂计„2011‟1号)中有关火电工程建设管理部分不再执行。

6.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六

[铁建设[2007]176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9-17发布

有效)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作委托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 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联合体外方主要负责重大技术问题咨询、关键工程监理和中方监理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回避制度。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其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监理酬金和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熟悉铁路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熟悉铁路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铁路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铁路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连续三年未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第二十五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

3.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期;

4.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建设单位备案,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铁路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其他监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配置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铁路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同意,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应按规定时间送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总体监理单位及对其授权的事项、总体监理办公室设置等事项通知建设项目的所有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并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纳入监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监理联合体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必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六章 监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 3 要求,明确总体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总体监理合同和其他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监理管理工作,指定业务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建设单位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改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监理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铁道部主管部门指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制订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办法,编写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铁路监理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费用通过招标确定,支付方式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五十二条 采用中外合作监理的,除新技术监理咨询工作费用外,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 总体监理费用为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和的5%,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支付。

第五十四条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费,增加(减少)监理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扣减的监理费纳入招标降造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制定的监理信誉评价办法,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暂停铁路工程监理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 4 理资质;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铁路工程监理投标资格,直至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理资质;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经确认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性质,暂停监理单位的铁路监理投标资格,性质特别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铁路监理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对未达到质量要求和相关规定予以签字认可的,停止监理工作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大事故或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令暂停监理工作参加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参与铁路监理工作。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或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责令停止监理工作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或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令停止监理工作且十年内不得参与铁路监理工作。

造成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7.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篇七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水平也有所提高, 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但与国外的建筑项目管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 加快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步伐, 必须将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接轨, 方便监督建筑工作的进行, 也有利于建筑项目管理的操作更规范化、标准化。

2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2.1 建筑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建筑设计领域在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建筑理念, 随着建筑工程监理的引进, 1997年在我国颁布的《建筑法》中推出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这项制度的推出顺应了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建筑设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成为建筑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2.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单位受业主委托,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管理。建筑项目和管理的主体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管理, 一种是承包方的工程项目管理, 业主方为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项目使用寿命周期的管理, 根据业主的要求, 实现对项目功能性、施工进度及资金的控制。承办方为主体的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针对合同中的业主项目进行任务的管理。

3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不同之处及原因

3.1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

3.1.1 法律地位方面。

工程监理对我国的建筑行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的颁布明确的表明了工程监理在建筑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法律规定大中型的建筑项目实施必须要进行工程监理, 但是工程项目管理在《建筑法》中却没有提及必须执行, 因此,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法律地位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3.1.2 服务对象方面。

工程监理是从建筑工程单位角度出发, 在处理问题时会保持原则上的一致和方法上的统一, 工程项目管理是从多方面的服务对象角度出发, 如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建设方或建筑业主等, 在处理问题时要根据其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3.1.3 业务范围方面。

我国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以施工阶段为主要监管对象, 工程设计、工程招标等方面为辅助对象。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不仅要负责建筑材料的使用及管理、承包项目及金融管理, 还需要负责建筑项目设计、工程招标及施工阶段的各种管理。

3.1.4 资质要求方面。

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符合注册规定、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师, 才能进行工程监理方面的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作业中需要储备多方面的人才, 如, 注册监理师、工程造价师、工程建筑设计师等, 这样才能满足工程建筑的多方面业务要求。

3.2 造成差异的原因分析

3.2.1 监理企业实行政策与监理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计划经济阶段, 建筑项目的法人对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及合同管理把控严格, 工程监理人员监理权限有限, 只能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以政府和社会为主要监督人的模式, 这与监理制度的推行背道而驰。同时, 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 对监理人员的大部分权力进行约束、控制, 通过各个地区的管理资料可以看出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建筑质量非常的负责, 但是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当,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程监理向企业项目管理发展的进程。

3.2.2 工程监理承担项目管理的条件不足。

监理企业在建筑行业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很多业主对建筑工程监理了解不全面, 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存在质疑, 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在承接项目作业时, 一些专业的高素质监理人才的能力得不到真正的发挥, 还有一部分的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 不能满足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 由于各方面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导致监理企业与项目管理不能协调发展。另外, 由于监理企业市场竞争激烈, 再加上监理企业还处于不成熟阶段, 导致监理企业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在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3.2.3 法律制度及规范还不够健全。

建筑工程监理虽然在《建筑法》中有一套法律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现实中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 一些法律监理制度的设立并不能保证监理市场服务及技术的公平竞争。同时,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行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 再加上社会对建立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 使建筑监理企业产权关系模糊, 分配制度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监理市场经营机制的不健全及企业没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等问题亟需解决。

4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效果及发展方向

4.1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效果

4.1.1 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后, 节省了问题上报的流程, 减少了中间多余的环节, 缩短了项目管理的路径, 各部门的职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有所加强, 施工管理信息可以快速的得到传递, 提高了工程项目的工作效率, 减少因信息传递不当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4.1.2 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后, 一些重复的设备机构有了统一的管理、方便指挥, 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监理单位作为管理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增多, 即要处理施工单位的一些难题, 还要从业主的立场考虑, 人力资源的整合大大的改善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4.1.3 有利于市场的开拓。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可以开拓建筑市场, 扩大行业的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接手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是大势所趋。

4.1.4 有利于人才资源的整合。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接轨有利于建立一批专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工程项目管理府各方面的人才要求非常的高, 监理企业在转型过程中, 必须加强对人才资源的储备及整合, 建立合理的人才组织结构, 培养一批适应建筑市场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4.2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的发展方向

4.2.1 加强对人才资源的储备。

重点培养一批专业技能过硬、道德素质水平高、有强烈的责任心的项目监理人才是项目管理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环境中, 储备大量的人才资源才能获得一席之地, 更好的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4.2.2 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可以为项目管理企业提供有利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增强我国建筑工程的国际竞争力。

5 结束语

工程监理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后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监理企业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 对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强, 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责是建筑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

摘要: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从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概述入手, 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探讨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接轨的发展效果及优势。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接轨

参考文献

[1]尚东涛.浅谈我国建筑工程现场监理的有效方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4年19期

[2]张海.探讨如何强化建筑工程现场监理.《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5期

[3]任敏.浅谈强化建筑工程现场监理的有效方法.《建筑·建材·装饰》.2013年9期

[4]戴帮杰.针对建筑工程现场监理方面的探讨.《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30期

[5]李生攀.建筑工程现场监理的有效性分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14期

8.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业主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按照规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认。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理手续,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被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被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上一篇: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下一篇:六言诗 其四,六言诗 其四嵇康,六言诗 其四的意思,六言诗 其四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