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

2024-11-16

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8篇)

1.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 篇一

关于法律风险管控工作的总结及2013年

法务管理工作目标

刘晓宇

2012法律事务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序推进部门日常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要求的特殊性,本着“风险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思路,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对部分常规性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今年集团公司提出了“创新管理年”的工作精神,法务部结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思路,努力打造出适合本企业经营情况的法务管理模式,提高法务工作的管控能力和法律风险防范。现对2012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律风险管控工作

针对公司及项目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我部门通过了以下几项工作对经营风险加以管控,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1、加强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

(1)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我部门积极听取各部门(含项目部)发表的意见,找出风险点,提出修改意见。对风险较大的合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从而降低和避免履行过程中各类风险和问题。

(2)我部门对各类施工合同进行排查、把关,对法律风险大、存在问题多的合同予以揭示和警告,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施工合同进行排查,在源头上把关,降低、减少法律风险。

(3)督促项目部对合同交底和揭示风险进行细致排查和落实,并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严重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和指定具体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

(4)在项目部推广填报“债务风险排查表和履约信息监控表”制度,便于项目部对合同的总体掌控和与机关法务部能的信息互通,做到早准备、早预防、早联系、早解决避免发生被诉案件。

2、加强对一级、二级合同管理

(1)编制了本部门的《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明确了本部门对一级合同审查的范围及审查重点,并且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本部门对该合同的意见,揭示法律风险,从源头控制风险点,使公司及项目部领导能够在合同订立前了解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做到总体把握。

(2)严格执行对各类二级合同审查,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中进行审查,对存在隐患的合同提出对相应的修改建议,对于风险较大的合同实行拒签制度,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利益,且能够在履约过程中起到对双方的约束作用。

3、监督项目部完善原始资料管理

法律事务部将项目部日常工作中的原始资料的留存及有效性也作为对项目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在发生纠纷后能够体工队我方有利的有效证据,具体措施有。

(1)监督项目部在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及时与甲方办理洽商、变更、索赔、价差、量差等事宜,要得到甲方的认可,日常工作产生的中会议纪要、函件等类文件要建立收发制度。

(2)要求项目部在履约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对于洽商、价差、量差等及时得到开发商确认,掌握和整理好相关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原始资料。

(3)结合项目部季度考核检查工作,对合同的履约、风险排查、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是否齐全等项内容进行检查和落实,并且对项目部的法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取得的成绩

1、法律事务部加强了对《建设施工合同》的风险排查力度,针对合同中不可避免的不利约定,进行了重点排查和监控,配合项目部做好风险的防范与落实工作。同时,法律事务部积极对项目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咨询和指导,问题较复杂的发挥外聘律师的优势,组织外聘律师参与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并提供专业意见。全年外聘律师共计参与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0余次,提供了大量法律意见及建议,对我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起到了重要作用。

2、法律事务部加强了对二级合同的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部取得联系,及时做好防范与落实,从而降低了合同履约的风险。通过一系列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有效控制了诉讼案件的发案率,今年全年新发案件7件,低于去年新发案件数,且本新发案件均为2010年以前工程产生的纠纷所导致,说明近两年的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成效,很好的控制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2013年法务管理目标及措施

1、实现新开、在施工程诉讼案件发案率为“0”,新发案件结案率达到80%以上。

2、力争将目前在XX法院的被申请执行案件在2013分批次进行支付,实现在XX法院被申请执行案件全部销案。

3、针对XXX检查的内容及公司2013年施工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对京内外工程的合同管理、法律监督和风险防范等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

4、完善和巩固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对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组织定期学习,邀请集团法务部人员或外聘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对合同签订前后需要注意事项和要点进行分析,由此来减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数量。

5、坚持债权债务法律风险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排查表进行排查,每月定期上报排查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持之以恒。

XX公司法律事务部 2012年11月26日

2.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 篇二

1 医疗法律风险特性

医疗法律风险是指医院由于医疗侵权行为而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 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 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 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

1.1 医疗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

国家法律法规对需要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过失、手术方案选择权等, 一旦产生医疗损害就须有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医疗法律风险的发生原因均由法律规定。

1.2 医疗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 国家对风险发生后的结果承担具有强制性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发后, 原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管辖调节的医疗侵权行为, 正接受更为严峻的考验。

1.3 医疗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医疗本身是个高风险的领域, 特别随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尖端的高科技仪器设备、材料、方法的广泛运用, 更加大了医疗风险。另一方面, 以前不能治疗的疾病现在可以医治了, 以前不能提供的医疗服务现在能提供了, 导致即使医疗过程必然引起的副作用也被归咎于医生缺乏谨慎。实际上现在治疗的是以前无法治疗的疾病和由于环境污染和不良习惯引发的新疾病。对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而言, 医疗风险本身客观存在, 广泛存在于各个医疗过程。

1.4 医疗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

医疗法律风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前是可以预见的, 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6]。医院医疗法律风险事前可防可控和医院事后对法律责任的追究难以自主操控, 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而言的。这也是医院开展医疗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

2 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原则

2.1 全方位管理原则

医院医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 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然是全方位的。一是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贯穿医院诊疗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将所有的诊疗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 对诊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和整体把握;二是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要共同参与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建立由院领导决策主导、医院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 包括医院管理层尤其是临床科主任和风险点岗位在内的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三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 根据科室特点、业务性质、人员情况, 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7]。

2.2 事先防范的原则

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 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 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 增加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自然会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事前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事前防范就是医院自身的免疫系统, 能够使医院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2.3 事中控制的原则

事中控制是关键。事中控制也称过程控制, 是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到医院运营的整个过程。因此, 一要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对法律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就要教育引导全体医务人员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二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 主动规避风险, 要把医院医疗安全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 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三要建立健全工作程序, 实现对医疗安全各项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过程控制做好了, 医院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运转正常, 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2.4 事后补救的原则

医院对于医疗法律风险事后补救要主动。主动开展司法救济和维权工作, 控制和化解风险。在医疗安全纠纷转变为法律纠纷时, 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活动, 依法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挽回医院的经济损失[8]。

3 医疗法律风险防控组织保障

总体上医院要在传统的院长、科主任、医生的风险管理机制上引入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办公室和科室医疗风险质控员三个辅助性机构。

3.1 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全局把握医疗法律风险管理, 全面领导医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处于牵头地位。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制订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并指导医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各项日常工作。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要从全局上协调有关医疗法律风险防范的横向和纵向工作, 尤其是产生有关冲突或需委员会决定的内容, 需及时做出正确决策。

3.2 医院法律顾问办公室

医院法律顾问办公室是具体实施医院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可独立运作也可挂在办公室或医务部下面运作。在医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起着业务保障作用。医院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 都要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医院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业务指导部门, 要加强和医务部及医患办公室的沟通, 对医院各科室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时查明, 确定风险源和风险点, 并及时在内部分享介绍达到预防目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还要在具体安全医疗事件的处理上提出专业意见[9]。

3.3 科室医疗风险质控员

各科室要培养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医疗风险质控员, 具体负责科室医疗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反馈, 指导科内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院总体医疗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项操作。现在各家医院普遍拥有科室的病历质量质控员, 其实可以整合形成科室医疗风险质控员。因为病历记录是贯穿整个医疗活动过程的最详细资料, 病历质控员除了从病历质量上进行质控外, 其实很容易对病案风险进行评估, 达到科室医疗风险质控的目标。

4 建立医院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4.1 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

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一般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基本内容[10]。具体要结合医院实际,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 梳理、规范有关工作内容, 建立一套有效、迅捷的工作流程, 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医疗风险、迅速预警、有效应对, 为防控工作争取主动、创造条件。

4.2 广泛收集医疗风险信息

医院要收集国内外法律医疗风险案例及与本医院相关的风险信息, 包括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包括医疗行业协会和各家医院发布的医疗纠纷案例以及各类媒体报道的医院医疗风险。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已产生风险的学习达到有效规避的目的。

4.3 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

集中清理医院各业务科室、各业务流程及各项诊疗活动的风险点、风险源, 定期排查并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分析、确认, 形成预警报告逐级上报[11]。建立医疗法律风险举报或报告制度, 保障医务人员发现违法违规等法律风险时, 能够主动、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上报和收集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评估, 对法律风险的性质、特征、发生概率及对医院诊疗质量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 并据此对法律风险实行分级管理。

4.4 重点落实核心医疗制度

涉及医院病情告知、术前谈话、病历书写、用药指导等医院规章制度, 尤其是完善核心医疗业务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核心医疗制度形成本身就是前辈长期经验积累和长期应对医疗质量隐患的知识成果, 落实好核心医疗制度就是最佳的医疗法律风险防范[12]。

4.5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规避、减轻、转移、化解、退出等处理手段。轻微的法律风险, 可以交由医院医疗纠纷管理部门处理。一般的法律风险,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提出风险处理意见, 监督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事务机构要提出风险处理方案, 经医疗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6 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医院法律顾问办公室针对法律风险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按照PDCA等质量管理工具, 不断完善医疗防范机制。根据法律风险的发生规律, 分类制定处置预案, 进行充分准备, 保证预警后能够做出快速反应, 采取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梁建业.医疗风险防范及相关问题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 2011 (2) :8-12.

[2]杨晓林.刘秀清, 王东伟.医疗风险的识别与分担[J].中国医院, 2007, 11 (4) :31-34.

[3]赵明刚, 柳琪林.加强我国医疗风险监管, 确保病人医疗安全[J].中国医院, 2005, 9 (5) :24-26.

[4]饶黎, 陈羽中, 钟海忠, 等.医疗风险管理的理论探讨[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5, 12 (3) :270-271.

[5]王淳德, 郑思炳, 王渠江.医疗风险管理浅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 7:398-399.

[6]连斌, 孙亚林.医院医疗风险管理初探[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9, 16 (3) :229-230.

[7]程红群, 陈国良, 程传苗.谈医疗风险的防范与管理[J].中国医院, 2002, 6 (7) :27-30.

[8]刘振华, 程虹, 刘冰.医疗风险的防范要由被动变主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8, 15 (6) :56-57.

[9]连斌, 秦婷, 吴琼, 等.医疗风险防范调控体系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06, 13 (3) :1-3.

[10]艾尔肯, 秦永志.论医疗风险防范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 2011, 19 (2) :46-51.

[11]周士逵, 马雪梅.医疗风险防控研究-从医务人员的角度[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8, 8 (3) :58-61.

3.公司法律风险防控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用工风险

1.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1)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因此企业的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并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企业可以随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相应的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因此很多企业自认为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企业与员工的分歧常常导致争议的发生。

(3)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企业加强员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的有力保障。

2.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④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⑤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變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

(2)重视岗前培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为保证员工的知情权,企业应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列入岗前培训内容,保留培训记录,作为告知证据。并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员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企业告知内容。

(3)严格入职体检,规避就业歧视。职业健康危害是企业用工的用工风险之一,尤其是特殊行业。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企业可与医院建立定点服务关系,列出不适宜入职的疾病清单,组织入职员工做身体检查,由医院给出可否录用专业意见,以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

(4)规范处罚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执行这一条,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工作性质、人员状况、企业文化等,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考勤、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等方面何种情形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规范员工考核,留下考核记录,做到有据为证。

二、合同风险

1.合同订立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A公司与同行B公司联系,称自己有空调存货若干欲出手,诱使B公司与自己谈判:同时又与几大空调生产商签订了销售协议,取得了这几个品牌在这一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然后,再制造事端造成与B公司谈判破裂。待至酷暑来临,A公司空调热销,B公司则丧失市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A农资公司找到B化工厂,欲购买50吨磷肥。B化工厂无磷肥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生产条件,但B化工厂谎称自己有生产能力,诱使A公司与自己签订了磷肥购销合同。B化工厂生产并销售给A农资公司几十吨无法使用的“磷肥”,使购买这批化肥的农民遭受巨大损失。

(3)借订立合同之名,行窃取商业秘密之实。A电子研究所开发出新型电子稳压器,并申请了专利。B公司假意与A研究所进行这项专利技术转让的谈判。在谈判中将有关图纸、数据私自复印并仿制生产,然后借口这项技术已落后而退出谈判。一个月后,B公司仿制的电子稳压器推上市场,销路非常好。

(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虚构合同主体资格和合同标的,利用虚假信息以假充好,以特价作诱饵,引人上钩,或馈赠礼品,施小恩惠以收买对方谈判人员,或制造假象,诱人上当。

2.合同订立中的风险防范

(1)签约准备阶段。一是做好市场调查,对调查的情况要建立档案,作为订立合同的参考。二是对合作伙伴进行诚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应当清楚对方的经营能力、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资信能力、对方签约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

(2)协商谈判阶段。在拟定谈判方案后,双方经协商洽谈,最终达成协议,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书面合同参考形式。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预期实现的行为目的。应当写明名称及相关特点,并与合同类别标题一致;③数量。应具体写明标的物的数额及其计量单位;④质量。应当写明标的物(如产品、工程等)的具体质量要求和所依据的标准;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写明本合同生效和截止时间,交接货物的日期、地点和方式以及支付报酬的时间等;⑦担保。当事人要相互要求或者单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包括与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提供抵押物等方式。还可以采取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方式;⑧违约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方法;⑨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某种方式,如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内容要合法、合同条款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应当完备、行文规范,文字表达确切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新的、高端的管理工作领域,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同,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管理,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识别、分析、评估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现存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全面的、动态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9).

4.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篇四

建筑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十分复杂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环境瞬息万变,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管理者因决策或操作不当所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也会越来越大。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充分而导致的施工企业经营微利化趋势下,企业精细化管理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早日将风险防控机制引入本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将会使其最大可能地将企业或工程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投资效益。在我国目前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建筑市场仍然不够规范而导致存在不确定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加大风险防控成本、居安思危,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本文拟对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专业律师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运行中的角色问题进行论述,以供相关专业人员参考。

一、法律风险防控的定义、原则、目标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由于其履行企业有关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行政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是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它是指建企业通过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企业设立的专门负责各类法律风险防控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与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以至企业全体员工通过共同执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实现企业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安全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程受控。

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加强风险防控文化建设,并将法律风险防控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中对于树立企业全员主动守法、习惯守法、以守法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推行企业追求的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

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政策;

2、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4、法律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与教育制度。

相比而言,企业首先要确定各组织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它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

(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董事会应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可控性负最终责任,其主要履行以下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1、审议批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并监督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实施;

2、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法律风险防控报告,并对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性作

出评价,以使法律风险防控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授权董事会下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专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日常监督;

4、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负责日常监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董事会下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专员应通过与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监事会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法律风险防控职责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现重大法律风险,监事会成员有权依据企业章程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提交企业股东会形成决议

(三)高级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其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书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并根据法律风险防控状况以及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法律风险防控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贯彻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任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并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4、明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独立性;

5、识别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审核批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6、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的有效性;

7、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法律风险防控专员、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8、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在其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相关建议;

2、制定并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3、审核评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法性,组织、协调和督促企业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4、协助企业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专项法律事务培训,包括新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法律业务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涉法事务问题的常设联络、服务部门;

5、组织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程序以及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评估企业内部制度和操作指南的适当性,为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恰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指导;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包括为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投标、签订重要合同、制定项目管理规划、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提供必要的合法性审查,识别和评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7、实施对有代表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测试,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法律

服务,包括全过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处理情况,参加合同交底工作,对于项目实施中的签约行为、签字行为、索赔与反索赔等行为进行规范,及时收集有关可能引起争端事项的相关证据,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法律风险评估测试结果应按照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防控程序,通过企业法律风险报告流程及时报告,以确保有关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8、针对企业出现的纠纷,包括已经启动程序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其他投诉、群体性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有关存在法律风险的争端等,及时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出分析报告,确定应对思路,以便及时处理,减少风险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应全面协调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法律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

2、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法律缺陷;

3、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设工程项目既是一种投资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工作。企业对施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风险防控,在工程实施中加强风险的控制。

法律风险防控也是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任务之一,企业应在项目组织中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一)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针对企业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在开工建设以前制定施工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对于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由项目经理部制定,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企业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实施。对于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上或者尽管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下但企业特别确定为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共同制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经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查通过后,上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

2、项目风险识别方案;

3、项目风险评估方案;

4、风险损失的估计方法;

5、项目风险响应计划;

6、风险预警方案;

7、风险监控方案。

(二)施工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的职责划分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经理部应设法律风险防控岗位,以便及时按照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实施风险防控。重大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当指导各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收集有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法律风险信息,研究处理方案,按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规定的流程交由项目经理部及时实施。

重大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派员参与。

(三)施工项目实施中法律风险的管理

1、施工项目实施中出现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及时出具专项报告,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审核,上报企业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施工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由企业高级管理层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2、企业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书、重要的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单等文件均应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提供备案副本。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对于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书、重要的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单等文件提出的法律风险意见,项目经理部应当及时处理。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必须报经法律风险防控人员审查方案,经审查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绩效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1、企业应建立对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控绩效的考核制度,主要体现在依据企业各组织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实现量化考核,并作为对企业各组织机构、各级人员奖惩的标准。

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

2、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对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实施奖惩制度,即:

(1)对于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不予配合,或者对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专业律师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运行中的作用

建筑专业律师由于其具备熟悉建筑业基本规律和建筑法律法规的自身优势,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的微利化趋势迫切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向前期、向纵深延伸。因此,建筑专业律师理应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风险防控中确定法律顾问和咨询专家时的首选。

(一)建筑专业律师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最佳的制定者或者评审者

建筑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由于其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经验,他们应当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最佳的指导者,因此由建筑专业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有关制度的制定或者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评价,应当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建筑施工项目风险防控的要求看,针对大型的承包项目,建筑专业律师担任项目经理部的风险防控人员或法律顾问,能够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建筑专业律师在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法律服务中其可参与的工作如下:

1、项目风险的预测与识别阶段

在该阶段,当风险因素呈现萌芽状态时,建筑专业律师能够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及时给项目经理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便找出风险因素及其原因。

2、项目风险的评估与分析阶段

项目经理部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能够对各种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并估算出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大小,从而找到该项目的关键风险,为重点处置这些风险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风险。建筑专业律师在给项目经理部提供项目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中,可以及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为项目经理作出风险处置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3、项目风险的处置阶段

项目风险的处置是指项目经理部通过采取具体措施对项目风险进行处理,以解决项目风险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

项目风险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嫁。对不同的风险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对一个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应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处理。项目风险的处置,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的项目风险原理而言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处置方法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风险处理效果,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

建筑专业律师以其具备专业与法律相结合的综合优势,可以帮助项目经理部在风险防控方面建立预警机制,有效地规避项目风险;对已存在的项目风险因素,则可以为项目经理部提供法律意见,以确定最佳的处置方法,使项目经理部以最低的成本处置最大范围的风险因素。避免由于风险处置不当,导致各方矛盾激化,而使项目风险不可控制状态,加大项目经理部处置风险、管理项目的成本。

5.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 篇五

防控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与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之下,法治化、高效化、服务化成为改革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防控,以创造良好的烟草经营秩序,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许可制度概述当前形势举措

依法治国、简政放权以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新形势之下,法治化、高效化、服务化成为改革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寻租、国家赔偿、公共利益冲突等法律风险亟待加强防范。

一、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概述

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指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其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等。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外在表现,烟草专卖许可是在国家普遍实行烟草专卖的前提下对部分主体解禁,授予其经营经营烟草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包括:第一,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属于特殊商品,其经营存在诸如“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等社会任务,不能简单的交给市场自由调配,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干预,保证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使得烟草经营“得位”。第二,烟草专卖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是烟草经营的终点与导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靶心,着力降低焦油等烟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烟草产品,更优质的服务。第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行业的发展为国家带来了重大并且稳定利税贡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必须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完善,确保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其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事项,行政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是申请或者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着眼于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的良好互动,以及对于申请、审批、监管各个流程的控制。

二、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面临的新形势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潮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烟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利益相关者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烟草专卖行政相对人以及烟草消费者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调整,满足公民更高的权利要求,减少和防止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发生。依法治国在国家行政领域的表现就是依法行政,具体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则是烟草专卖行政标准许可有据可循、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审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烟草专卖监管依法严格执行。

(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改革背景

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就是要确立政府职能在市场、社会中的公共属性地位,既包括政府向社会与市场放权,也包括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放权。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政府权力行使空间,长期以来政府对于烟草经营的控制主要靠行政手段来实现。行政垄断具有效果明显、执行力强的优势,但同时也造就了利益格局固化,最终阻碍本行业发展。这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则表现为行政许可程序复杂、监

管薄弱。基于此,烟草专卖行业简政放权势在必行。一方面,简政放权要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敢于把权力交给市场,以经济垄断取代行政垄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简政放权并非简单放权,不能一放了之,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烟草市场进行有效引导,换个方位能动发挥职能。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宏观政策背景

作为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于2013年提上议程。2013年10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时指出: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属于商事审批登记的范畴,其设立的高门槛以及复杂程序具有鲜明的“严进、宽管”的特征,将很大一部分民间资本排除在外,使得烟草市场管理不足、竞争不足,导致烟草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市场活力的疲软。基于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成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应当放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诸如商户间距、总量控制等前置条件,简化办证手续,让更多的主体和资本加入到烟草专卖经营中来,同时加强监管,确保烟草专卖经营者守法经营、烟草市场秩序井然。

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寻租风险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对特殊领域的解禁,获得许可就意味着获得了一般主体所不具备的经营权利。从实际工作中来看,申请者的数量远高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审批的数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部分申请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为了获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向相关人员寻租,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基于优势地位向申请者索贿,为腐败提供了推动因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出现腐败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权力划分不清晰,职权干预过重,审批环节繁琐,留

下大量寻租空间;另一方面部分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把国家行政许可权力当成自己的特权,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从而走向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国家赔偿风险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国家赔偿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烟草经营申请者,《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此种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主要来源于烟草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权利受到损害。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保障烟草经营许可申请者的正当权利,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另一类是消费者。《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对烟草经营者的行政许可意味,相关经营者符合经营条件,具备经营资质,消费者基于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信任而消费,因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据信赖利益向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国家赔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严格依法发放经营许可,把不符合相关经营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挡在烟草市场之外,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已发放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处罚违法从事烟草经营的卷烟零售商户,撤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户的经营资格,保证良好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公共利益冲突风险

烟草是一种及其特殊的商品,有害于身体健康,有益于政府财政,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一直就走在公共利益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引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风险。《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

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烟草行政许可必须进行公共利益的考量,守住红线,在公共利益的边界范围内,既要考虑国家财政收入,又要衡量社会效益,合理有序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力。

四、完善烟草行政许可工作的举措

(一)降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

降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重在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断腕之行。一方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身权力的控制,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限范围,将本不属于自身的权力交还给市场,明确权力清单,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前置条件的设立,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增加审批条件,严令禁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任意设定前置条件。另外,目前个别地市正在积极探索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负面清单”制度值得尝试。“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扩大烟草行政审批在科学配置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满足市场真实需求方面的正向作用,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充分竞争、推动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更有利于烟草行业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二)强化烟草部门服务职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职能的转变实际上是管理型部门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是简政放权的要求。第一,公开许可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全面公开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每项许可事项的管理办法、服务指南并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在线应询、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方便申请者查询。第二,在依法的前提之下,尽量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减少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下放权力,部分事项当场审批;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加强综合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第三,强化审批时限制度,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给予行政许可都应下发行政文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减轻申请者的经济负担。第四,加强内部督查,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治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

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同等对待。

(三)推进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既要“守好门”,又要“看好家”,前者是指申请审批,后者是指事后监管。实践中部分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更倾向于“守门”,而忽略了“看家”,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严进宽管”,使得部分经营者在获得行政许可之后,实际经营中并未达到相应要求,许可证沦为摆设甚至沦为他们违法违规的挡箭牌,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对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事后监管。对于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主体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抽查,对于烟草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并及时纠正,对于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销售假烟、走私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及时撤销其经营资格,存在犯罪可能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外,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草者,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的正当利益,为烟草行业创造良好的秩序。

(四)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宣传培训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治化实现的前提是要有具有法治素养的参与主体。一方面,加强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使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明确相关业务要求,以及违法操作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定期开展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建立对于相关业务以及程序熟练掌握、能够严于律己的行政许可执法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定期对烟草专卖零售商户集中进行培训,对于典型违法经营行为定期通报,增强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能够明确其被许可经营的范围以及违法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引导建立诚信守法的烟草经营者群体。

参考文献:

1、《中共十五大报告》

2、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第58页。

6.客户投诉法律风险防控 篇六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

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参考文献:

[1]潘秋香.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法制世界,(6):151-154.

[2]柴玮.从世界茶叶供需看中国茶业国际贸易[J].世界农业,2013(17):89-95.

[3]张兰兰.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J].中国商贸,(12):185-189.

[4]张近情.中国棉花对国际贸易市场棉花价格影响[J].中国农业资源,(5):203-207.

7.电子商务企业营销法律风险及防控 篇七

一、在电子商务行业中应当识别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交易方式截然不同的新型商务模式, 具有快捷性、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征, 尤其是它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 不可避免的将会造成和出现如下主要法律风险:

(一) 电子合同风险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形成的。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易改动性、不规范性、非证据性严重影响了网上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使在线交易市场秩序混乱。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点击合同等类型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电子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二) 信息与数据安全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 因此也存在着安全性等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 确保商务通信的安全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至关重要。如果商务信息被人知悉, 就可能丧失商机, 也有可能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因此, 电子商务营销活动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 确保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否则, 确保如果无视信息安全和合法的数据保护的要求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三) 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和商标。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方面, 从事电子商务营销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触犯, 即存在侵权风险;另一方面, 可能被他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侵害, 即存在被侵权风险。

(四) 商业信用保证风险

电子商务同样面临着传统交易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如果从事电商营销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出现产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 将会造成商业信用不高, 进而会损害电子商务的形象和商业信誉。此外,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公民信用制度, 网络交易中大量的不实交易也冲击着人们对网络的信任, 电子商务中存在着的诸多的欺诈信息也将会使交易双方面临着法律风险。

二、从事电子商务时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电子合同法律的风险防范

订立电子合同时, 应根据其特殊性进行操作, 对电子合同进行存档, 同时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合同的完成, 是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缔结方面有关法律不完善这一问题很好的途径。消费者应重点留意电子合同由合同提供方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所提示的格式条款, 确保合同一方能够充分地审阅电子格式合同, 避免签订电子格式合同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同时, 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注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 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

企业在参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害的风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注意识别具有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 避免不恰当使用技术手段从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时应要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自我监管, 保护自身其不受侵害, 注意维护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

(三) 网络技术法律的风险防范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与安全立法、网络技术、人员素质、电子商务的应用环境等有关的较为复杂的系统问题。这需要企业必须进行网络安全的评估, 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建设, 堵住安全缺口, 做好系统的软硬件系统组件, 包括到入侵和攻击时的应急和恢复计划, 数据、设备的安全与维护, 各种服务的安全运行级别, 受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分配与责任分担、口令安全管理等网络技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用户的权利分级和责任等。

(四) 商业信用风险防范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问题涉及面较广, 牵涉到厂家、商家、网站、银行、消费者等诸多方面利益, 并非可以孤立地解决。作为电商企业, 首先要从自身做起, 坚守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自觉遵守合同, 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

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 是第三产业领域的深层次变革。目前, 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正值蓬勃发展阶段, 在业已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形势下, 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依照网上交易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 与此同时, 要正确认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存在着的各种法律风险, 并相应做好防范工作,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电子商务面临着销售合规性、信息与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及商业信用等诸多的法律风险。从事电子商务需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控, 注重运用法律来识别和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 以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 使网上交易在良好的规范环境中进行,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文亮.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策略的研究[J].中国商贸, 2010 (16) .

8.法律风险管理与客户黏性觉察探讨 篇八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客户黏性;觉察探讨

基于法务在企业中地位的提升,逐渐形成了与客户间黏性互动的良好关系。如何增强法务在企业相关业务中的地位与黏性,主要通过企业法务运用其自身优秀工作能力来实现,强化各业务部门、管理层、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对企业法务的习惯性依赖。同时,由于CLO(首席法务官)的主管业务和企业核心业务十分接近,这也极易发现客户黏性在其中具有的重要性。通常为CLO所带的团队若越优秀,和客户间黏性也就越强。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各客户黏性通常取决于法务在工作中的业绩与服务态度,内部、外部的客户针对企业法务滋生了信任及依赖。

一、法律风险管理在业务粘性增强中的必要性

(一)获取信息

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极易构建流程、数据模型、事后有关责任的追究,却很难获取与风险相关的信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基础为获取全面丰富的各类信息,此信息在进行收集之时,首先要进行广泛的收集,而后企业法务进行专业化筛选,删除无用信息,再将归集后的有价值信息上报至CLO予以判别。因此,要想获取充足的信息,要求法务务必端正姿态,深入至一线业务之中,但多数法务通常未能意识到在一线业务中工作实际是锻炼与施展自身才华的有利平台。

(二)接近真相

企业法务部若能获取到充足的信息,将击败企业其他的业务部门,其目的不在于获取信息,而是分析并甄别以上数据信息,进而展现出法务在企业中具有的价值,若获取的信息不能被充分利用,会令法务成为了成本的中心,并非会在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需要运用专业的手段或技术去分析较大风险的数据,但也需要分析者有较为敏感的觉察神经。所以,在此环节中需要有资质较深的法务进行严格把关,令分析最接近于真相。

二、强化法务工作黏性的有效方法

(一)暂时性忘记法律

若律师或者开的法律相关服务公司,令法律在其中仅仅为工具,由于各商业组织都具备属于自身主营的业务,身为企业的法务应该有暂时去忘记法律的胆魄,进而彰显出自身的优势,否则将是工作顺利开展的绊脚石,因为在企业内部只有CLO会专注于你讲述法律,因此暂时性忘记法律是强化企业法务工作黏性的首要方法。

(二)读懂业务

忘记法律的目的是要花费一些时间去读懂相关业务,各行业的企业法务都有必要对其服务的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熟悉,这也意味着需要加强对业务的了解与熟悉。用心掌握业务,针对资质较高的法务而言比较容易熟知,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法务在主营业务上缺少悉心研究,这样想和客户产生较大的黏性就很难实现。

(三)扩大其联系点

该方法有利于维护和客户间的黏性,在其关系维护之中,若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了共识并进行合作,进而会忽视维护与管理与客户间的关系。,站在企业法务相关客户的角度分析,其能够削弱客户业务的联系,且仅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若要维持其黏性度,要求CLO在本关系之中增设一些接触点。例如:组织不同企业律师、内部或外部客户间展开定期性、交叉式交流以及联系,以免由于单线联系致使客户粘性降低。

(四)掌握客户存在的主张

在企业法务中最忌讳和客户间展开非正规的业务,在处理业务中,企业律师不要觉得客户是不懂法律知识的。经过有关案例的显示,尤其是在政府的调查之中,企业律师经常欺骗部分政府的监管组织或机构,对事实的真相进行隐瞒,反而增加了事情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实际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客户间展开真诚沟通,掌握他们内心主张,有利于更好地和客户解决相关问题。

(五)对客户予以分类

不同客户有着不同的需求与目标,故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例如:在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通常和法务部门为同一战线,而财务部和法务部执行并监控着所有业务,但是营销部门在很多之处还与法务部相相冲突,改冲突极易被激化。所以,企业法务应把客户进行准确分类,如依照客户的职能和特征以及黏性程度进行分类,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策略,从而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六)和客户实现共赢

企业法务在与其他客户进行沟通或是合作之时,具有竞争、合作并存的关系。法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度,各部门间的分工应成熟化、明确化,而实际上比较模糊。因此,企业法务要充分发挥出共赢的思想,为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之中谋求更多的利益,实现和客户黏性关系的互赢目标。

三、总结

任何企业都应配备法律顾问,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增加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以增强企业对法律有关服务的依赖程度。在该环境下,其被赋予了风险控制、竞争以及经营管理等属性,彰显出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法务应以这种方式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提升与客户间黏性关系的觉察性。

参考文献:

[1]冬伯文,周纯伟,霍志斌,张柏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与实践[J]. 煤炭经济管理新论,2012(12).

上一篇:五月团日活动下一篇:《阿长与山海经》教案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