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2024-09-28

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精选13篇)

1.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一

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尊敬的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根据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书》,我司2011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70人,应安排2.55名残疾人就业,少安排残疾人就业2.55人,应缴纳20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3713.28元。现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向贵处申请给予免收20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因如下:

根据河源市鑫源税务师事务所核实的利润报表显示,我公司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处于利润亏损期,亏损金额共计2539823.15元。详细数据请见附件1及附件2。

我司于2008年初进驻河源至今已有4年历史,属新兴发展的微小企业。由于企业冗员多、负担重,2011年仅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就达1056490.31元。加上2011年我公司新招用合同制工人111人,年增加成本费用277500元。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企业经营困难不断加大的环境下,力保就业岗位稳定,不但不减薪裁员,2011年我公司还新招用了111人,其中:农民工64人,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正是因为招用了这部分人员,才导致我司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下降。所以,不能让企业既要为社会解决就业困难,又要承担残疾人的保障金,显然有失公正,与我们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免收20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致

敬礼

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4日

2.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二

一、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取得的成绩

自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以来, 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 实行“人权入宪”、“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等因素的推动下, 制定、批准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使得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辅助政策, 为残疾人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例如, 国家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对集中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体从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对残疾人使用公共服务设施采取优先优惠待遇;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政府给予补贴。

二、中国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不足

(一) 立法粗疏与滞后

《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起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21年。自从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 它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只规定了有关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并没有对残疾人的各项权利的保护做出详细的规定, 即使2008年我国已经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 但现在看来仍急需一些专门的法律条规来维护残疾人的权利。

(二) 法律内容不平等

即使随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在减小, 但是差距依然很大。可以说, 在农村的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具有双重的弱势性。在我国8400多万残疾人中, 农村残疾人所占比例高达四分之三还要多。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滞后, 实现小康程度缓慢, 康复、受教育程度和就业发展极不平衡, 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此外, 农村地区的残疾、贫困与老龄化三重状况的叠加是未来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所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

(三)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在现代社会中, 社会保障已经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 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 使每个人最低的物质生活水平得以保障是我们的目标之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 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 转变旧理念

残疾人的权利与保障离不开尊重这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传统的影响, 保护残疾人这项事业常常被看作是一种同情、慈善或施舍, 而不是法定权利。目前, 我国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树立起尊重和保护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意识, 对残疾人的歧视还比较常见, 尤其在偏远落后地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还不断发生。除了社会大众的偏见, 残疾人自身往往报有自我贬低或者是持认命的态度, 大多数不愿意融入社会生活。这就需要继续扩大我国广大残疾人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使他们更多地认同自身价值, 主张平等权利, 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只有从普通群众和残疾人自身“双管齐下”, 转变传统旧观念, 增强所有人的平等意识, 才能营造出一个正面的尊重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社会氛围。

(二) 完善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残疾人的权利只有通过立法, 才可以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完成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的转化。作为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法律——《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出台后, 还应出台配套法规, 并且进一步完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条款, 使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日趋完整, 使其权利获得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三) 扩大参与者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状况, 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还需要加大实施力度使中国的残疾人事业从慈善救助或福利保障型向权利保障型转变, 需要民间社会和残疾人自身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残疾人事业不应当主要是慈善救助或福利保障, 而应当是权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残疾人保障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从中央到地方政府, 都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工作重点, 对内加紧有关制度与机构建设的步伐, 对外积极参与残疾人权利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 各种社会团体也逐步发展起来, 给政府工作带来不可或缺的协助与补充。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地区发展不平衡, 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和传统观念影响, 残疾人事业发展仍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发展的社会环境, 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确保残疾人平等享受各项权利, 依然是中国面临的长期任务,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继续作出不懈努力。相信经过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国的残疾人权利与保障事业会越来越好。

摘要:为了保障残疾人权利与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并且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它们已经对改善我国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现状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仍需要改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残疾人的权利与保障的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 为此与残疾人权利与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到与时俱进。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马洪路:《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2年。

[2]王齐彦、谈志林:《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 《中国民政》, 2006, (7) 。

3.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三

一、残疾人保障金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文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残疾人的数量已经达到8296万人,残疾人口的数量占全国人口的6.34%。1990年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各地方政府都纷纷行动起来,制定了各自的具体实施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其中一个具体措施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要求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雇佣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缴纳开始时,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但力度很弱,征收效果并不理想。自2006年起,各地的“残保金”由之前的残联征收改为地税部门代征,这一征收主体的改变,使“残保金”的数额骤然巨增。以北京为例,2006年当年的征收金额为9.52亿元,超过过去11年的征收总和6.5亿元。2007年继续跃升,达到11.67亿元。应该说,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是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我们健全人对社会的一种回报。“残保金”的征收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残保金”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引起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不理解和抱怨。正确面对这些难题并有效地解决它,既可以有效地促进“残保金”制度稳定、健康和长期地发展,使社会更能理解、关心和积极支持残保金制度,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也能使“残保金”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平衡,使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残保金”的征收提供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有力的财政保证。

二、“残保金”的实施与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些矛盾

一个地区、一个城市能否保持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生存状况。企业做强做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就有活力,财税、就业、民生等等才有保障。企业是财富的创造者,是税收的来源,是群众就业的载体。企业之中,中小企业被称为“最活跃的经济细胞”。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75%的城镇就业机会。因此,国家是否富强,人民是否富裕,经济是否有活力,都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2008年初以来,我国占企业数99%的4200多万个中小企业的“严冬”悄然来临。特别是欧美金融危机的到来,出口的急速下降以及人民币升值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遭遇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大的挑战。而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微型企业来讲,在目前经济处于“严冬”的局面下,很可能会使这些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有可能成为压垮某些企业的最后一片树叶。

“残保金”的征收基本上是针对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凡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少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的只有完成1.7%的比例以及福利企业以及亏损企业。例如,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称:“鉴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平等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因此,不宜对城区和郊区县单位实施不同的保障金征收标准。”

从上引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看,我国“残保金”的征收部分是一刀切的征收办法。各个地区基本上对各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差别征收的,其主要的理由是各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无疑是有利于征收程序的简单化,防止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有利于保证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然而有一个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就是中小企业的税负问题。

目前的征收减免办法只是针对不可抗力和严重亏损企业。而且,必须经过相关程序才可以得到适当的减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就规定:“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其他所有用人单位都用一个相同的标准征收。” 其他地区也都公布了类似的规定,例如《昆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因不可抗力或严重亏损确需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联合会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上报同级残工委审批执行。”

从上面所引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看,目前减免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以下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只有亏损的或遭遇不可抗力的企业才能获得减免。也就是说除了福利企业以外,只有那些实际亏损的企业才有可能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保障金。然而那些处在亏损边缘的或者只有微利和薄利的中小企业没有包括在内。现在企业的负担是越来越重,残疾人保障金费用的征收从道义上来讲虽是正当的,但企业毕竟是要盈利的。有一些单位的效益连年不好,职工工资奖金10年内没长一分,甚至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而物价是越来越高,各种费用也水涨船高,特别是目前企业遭遇“严冬”,这一征收必使一些中小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其生存余地愈加狭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地区仍然采取措施加大对残保金的征缴力度,适当增加残保金的增幅;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清算力度,甚至对于个体户也将原来“控大放小”原则转向“控大不放小”,扩大费源。有些企业不太适合残疾人就业,但在这样的规定里,只有无条件缴纳。

其次,其收取的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并不科学。《〈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征收公式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这个“上年度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北京市的包括全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包括大中企业的工资平均而来。各个地区的计算公式都差不多。其差别在于有些地区并没有乘以60%,而是100%或者80%。这种计算方法所规定的平均工资,一般党政机关和个别垄断行业企业平均工资会高出此数,很多中小城市企业的平均工资可能远低于此金额。这种平均计算的方法必然会对中小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是申请减免缴纳的环节繁琐麻烦。首先由残联审核,然后去银行划拨。假如企业亏损,想要减免,还要审核,审核完再决定是否减免,这些环节都给企业申报减免造成许多不便。

由此,那些处在亏损边缘的或者只有微利和薄利的中小企业面对这一征收必然存在着抵触和抱怨的情绪。据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报道,宣武区一家知名的出租汽车公司,由于出租车行业不适合残疾人就业,它的职工人数多,按比例每年都要缴纳600多万元的“残保金”,这无疑给企业增加很大的负担,企业负责人也曾给区残联提出过予以照顾的申请,但由于这是政策性规定,区残联也无能为力。这家公司只好按章缴纳。对于“残保金”这种善良的公益性负担,许多未缴的企业有着抵触的情绪。一个一直未缴“残保金”的企业负责人说:“我们企业已经依法缴纳该缴的一切税费,况且我们活得也不是很好。如果这笔款是要企业肩负社会责任的话,那么就不应该强征,而应该本着自愿原则。如果真正要企业必须缴纳这笔费用,那就应该以税收的形式确立,我们没有任何意见,但现在这种形式还是有待商榷的。”这种抵触情绪必然给“残保金”的征收也带来困难。

三、“残保金”征收工作方式和使用的透明度有待提高

目前,“残保金”征收工作的一个难点还在于征收工作方法的简单和粗糙,同时在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企业抱怨税务机关不能充分认识到保护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粗暴行政,工作方法简单,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并未有准确的数据;没有深入企业,积极宣传就业保障金政策给残疾人带来的益处,宣传如何有效地使用这笔资金,尽告知和解释的义务和责任;只讲缴纳到位,不问企业的具体困难和迟缴原因;不体谅企业的困难,对于相关企业的问题怠于耐心回答,只讲收费,不讲服务。相关部门甚至对于地税部门是义务代征还是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得到了好处等公众关心的情况,都未尽到告知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开和合理有效的使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征缴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因此自然也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不少企业负责人对于缴纳的“残保金”能否真正用到实处,表示疑虑。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说:“这么巨大的一笔费用,残联应该向缴纳人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这是对缴纳人起码的尊重,但现在根本没有,只知道每年催缴,缴完了,我们什么也不知道,这样的管理是不透明的,如果长此以往,不缴的单位会越来越多,即使是税务代征,这样征收下去也会萎缩的,应该从法律层面来系统规范。因此,提高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残保金”使用的公开化科学化、规范化,对于融洽社会关系和保证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打消企业的相关疑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于有关残疾人数字的统计、残疾分类的相关数据、在如何落实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方面、在未就业的残疾人是否能从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得到实惠、财政局在对此项款项的使用过程中是否起到保障监督作用等相关问题,公众强烈要求得到相关信息。对此,北京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主任王国锋也表示,残联向社会公布“残保金”使用情况是应该的,现在残联只公布了“收”,未公布“支”,下一步要做这项工作。”

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阻碍被征收者缴纳的积极性,增大缴纳工作的阻力。据统计,北京目前共有40多万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而每年欠缴“残保金”的就有6万多家。这6万多家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都不在少数。

这种抵触行为与企业的自身状况,企业对这一保障金制度的不理解以及对残保金使用的不透明都息息相关。

四、对政府、残联及其相关部门所应采取措施的若干建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须将“残保金”的征收与解决中小企业困境和发展相协调,建议采取以下的几个措施:

改变“残保金”征收上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的一刀切措施,针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有特别的优惠费率,以减轻其负担。扩大减免对象,出台一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制订一个合理的减免政策。

在征收程序上加强工作,深入企业,摸清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制定合理、相应和科学的“残保金”和其他税收提供真实的数据并设定真实合理的数额。这样既防止有些达到标准的企业漏缴,也使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税负,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

扩大宣传力度,研究和出台一个新的“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细则。这个新办法应体现解放思想,能使残疾人受益,好操作,提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新模式,更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同时又保证“残保金”不会被挪为他用而专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只有真正地保持“残保金”的征收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平衡,解决“残保金”征缴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障碍,加强“残保金”使用的透明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才能调动各用人单位履行帮困助残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确保征缴的顺利进行,真正推动残疾人就业,最终实现广大残疾人在法律框架的保障下“平等、参与、共享”的理想。

4.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0〕14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县残保金由原来的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改为按每月预征。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按月缴纳残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办法不变。

二、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清缴的方式。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方式与地税部门征收税(费)申报方式相同。如按月申报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地税部门认定可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申报缴纳方式。如行业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变化大的劳动密集型等单位,经单位申请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按月核定预缴,年终清算的申报缴纳方式。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计算公式

1、缴费基数:残保金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县平均工资年终结算。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费率)为1.5%。

3、缴费计算公式:

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

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四、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残服所)报送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德清县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账单》(工资卡)等相关资料。县残服所将审核结果抄送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服所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逾期不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县残服所上报上述资料,经县残服所审核和县地税部门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逾期办理核定手续的,视同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在解除当月到县残服所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逾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未及时调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逾期缴纳残保金处理。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办理残保金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或缓期缴纳。

2、用人单位如账证不全、核算不规范、未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反映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可依据税(费)征收管理体系,采用评估、核定的方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县行政中心D楼306室)

联系电话:8074421

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地税局 德 清 县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5.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五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488号令)、《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68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残联四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03〕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绍机构等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期限

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类学校由于放暑假等特殊原因,可顺延至9月30日。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征收标准

参照201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企业单位11000元,机关、事业单位14300元。

各单位在计算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计算公式为:(2010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已安置残疾人数是指经市残联劳服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人数。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上述确定的征收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

2010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依据)计算征收。2011年新办的单位到2012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销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月份征收。

四、认证手续

2010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请于6月1日至6月30日到绍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手续的单位,视作2010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下列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二寸照片一张(去年已认证的残疾职工只须带就业证原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10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4、2010年新增的残疾职工请先将身份证号码、个人养保编号及名单报至市残联就管处,以便统一核对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5、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本单位公章(如无法携带公章,用人单位可领取申请表格回单位盖章后申请认证)。

五、申报方式

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按本单位2010年12月底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申报。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市残联劳服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情况表》到市地税局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抵扣手续;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直接到市地税局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或通过地税因特网服务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认证地点:

绍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服务大厅

地址:城南东光路127号(汽车南站旁,乘318路公交车到底)。

联系电话:88055509 88360535

申报地点:

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解放北路33号 联系电话:85087101

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袍江世纪大道财税大楼 联系电话:88159106

网上申报地址:http://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六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1÷1.6%=62.5)

3、06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5元综保)×12月=5850元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htt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

7.我国残疾人医疗保障研究综述 篇七

一、残疾人医疗保障的问题

1、残疾人医疗需求大

残疾人因其特殊的生理原因,比普通人需要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2013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医疗保健支出排第二,占18.5%。2013年度,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排在第二位的是医疗保健支出,占总支出的17.8%。残疾人不但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还需要健全劳动力的照顾,家庭收入减少导致家庭贫困,从而又造成医疗、康复、护理水平低等后果。造成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恶果。

2、残疾人康复情况面临困难

2013年度,残疾人至少接受过一项康复服务的比例为58.3%,比上年度提高了3.1个百分点。郑功成指出,目前制约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主要矛盾,是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农村残疾人康复资源短缺与服务保障的缺失。加之宣传力度不足以及康复的设备有限,限制着社区康复站中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的数量及类别,其康复服务的能力亟待提高。

3、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

2013年,93.7%的16岁及以上城镇残疾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97.1%的农村残疾人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区域上来看,城市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参保率高于农村,发达地区的参保率高于欠发达地区,依然有一部分残疾人未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表现在保障项目偏少,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报销条件苛刻。在城乡二元体制影响下,残疾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很大区别。

4、医疗救助力度不大

2013年,城镇52.5%、农村59.7%的残疾人家庭有医疗救助需求,城镇26.0%,农村27.5%的残疾人有康复救助的需求。在对北京市的残疾人做抽样调查发现,48%的残疾人认为自己最需要获得救助的是医疗问题。

二、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的原因

1、医疗保障整体投入不足

我国整体的国民福利未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发展成就还未能有效转化为国民福利。在此背景下,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则更难取得实质性发展。在残疾人康复方面,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尤其对民间的残疾人康复组织。另外,国家少有对于康复机构和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2、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普惠式、嵌入式的医疗保障体制不能有效吸引残疾人的加入。制度分割、部门分割导致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更多的残疾人加入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报销比例和报销数额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险规定,从总体说主要存在于制度准入、筹资标准、医疗服务以及保障待遇等方面。

3、基层组织执行力不强

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方面,基层残联组织政策宣传不到位、对政策了解不透彻、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能力偏低、硬件设施建设不足,康复工作主要集中在医疗救助层面,其他工作难以展开。

4、城乡二元结构分割明显

王琬对比了23个省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现,由于残疾人的医疗保险政策缺乏统筹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在医疗保险的资金补贴和待遇给付等方面,城镇的标准都优于农村。

5、补充医疗保险不完善

补充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不同医疗需求。然而,商业医疗保险追求高利润,残疾人作为高风险人群,商业保险市场很少提供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即使有残疾人能参加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也需要其缴纳高额的保险费用,或者附加诸多苛刻的承保条件。

6、医疗救助针对性不强

我国的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以低保线为标准,但医疗救助不等同于生活救助,也没有综合地考虑救助对象的残疾、健康和疾病状况。

7、残疾人自身的原因

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在接受教育、就业、收入、生活水平等方面处于低水平。

三、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对策

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残疾人医疗保障权利。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将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发挥政府和市场多元主体模式。明确政府在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上的主体地位,鼓励市场及社会资源投向医疗保障领域中,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与残疾人医疗保障等制度有机结合。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建立残疾人专项资金,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中,同时建立中央调节基金,倾斜补贴特别贫困地区。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残疾人给予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社会捐助等形式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残联也应当培育一些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项目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公信力,为残疾人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资源。

第三,推动城乡残疾人医疗保障事业均衡发展。使城镇残疾人医疗保险与农村整合衔接,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向农村倾斜。逐步完善新农合,扩大农村残疾人口的参合率及报销水平。

第四,突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制定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减少有缴费能力的残疾职工和残疾居民的保费,或是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账户,吸引这部分人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完全由政府资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针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残疾人,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使其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提高报销比例等。协调社会医疗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提高残疾人的融入程度。大病保险要对收入低、花费大的残疾人群倾斜。对残疾人实现普惠基础上的特惠。

第五,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网络。接受过康复服务会相对减少医疗服务的需求量,降低医疗资源的消耗。便于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的康复医师以及常见的康复器械、设备。在经济水平差的农村,可以联合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庄,在规定地点建立社区康复站。方便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专项服务。

第六,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及可及性。在向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保障残疾人便捷的使用服务。

第七,加大监督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残疾人医疗保障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良性循环。

第八,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体系。建立残疾人专项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残疾人进行医疗救助。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服务于残疾人的医疗救助体系。

第九,加快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将残疾人的部分医疗项目和康复项目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中。

四、评价及结论

通过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国内学术界对于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有意的视角和突破口,尤其很多学者将目光投向农村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问题。但这些成果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目前关于残疾人医疗保障的研究,大部分侧重于实证研究,对残疾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较少, 在已有文献中,几乎没有看到相应的理论基础。

第二,这些研究只将残疾人看做一个整体,并没有按照不同年龄、残疾程度、经济条件等对其进行研究,从而突出重点保障。

第三,国外一些国家在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摘要:本文对近8年来我国对于残疾人医疗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的研究进行了梳理,认为残疾人的医疗保障研究应该更多地关注不同类型残疾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同时借鉴国外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

8.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八

然而,保障金收缴后,如何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成为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又一个难题。为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工作水平,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快速发展,2010年,咸阳市率先在陕西省启用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三大问题成为发展桎梏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十分复杂,涉及劳动、地税、残联、统计、社保、财政等诸多部门,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在未实施《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之前,咸阳市参与年审总户数不到1000户,2009年度共征收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89万元,安排残疾人486名,年审率和征收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与此同时,随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征收工作的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首先,部门之间数据不能共享,地税代征管的数据不能及时共享给残联部门,年审和征收工作无法实现同步进行:二是咸阳市残联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十分有限,对应该参与年审单位的相关信息不清楚;对已就业残疾人的信息掌握不全,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采取假安置等方式故意逃避安置义务;三是不能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优势,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到位。这些问题都表明,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求很大,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的桎梏。

问题摆在面前,怎么办?

四大整合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为有效推进残联和地税部门就残疾人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进行协同办理,咸阳市决定开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信息共享方式方面,残联年审系统在市残联机房设立年审服务器,市本级及13个县区的年审业务均在年审服务器上进行;地税代收系统通过地税系统内网访问,在市地税局机房设立中间数据库服务器,全市各地税局通过访问该数据库完成数据的对比分析和管理。最终,残联和地税之间的数据通过离线方式进行交换,此外,统计部门、中国残联的相关信息与该系统进行了整合,实现了咸阳市残联、地税部门、统计部门及国家残联的协同作业。

地税部门参与共享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情況的相关信息。按照《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要求,各类企业单位都应按照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未达标单位均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系统中,地税部门共享了用人单位所属区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社保人数、地税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日期等十五项内容,为残联开展年审工作提供了基础信息。地税部门共享的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情况信息让残联及时掌握了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缴纳情况。

咸阳市残联的年审信息可以及时共享给地税部门。按照《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残联负责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情况进行审核,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缴金额,交由地税部门代收。系统启用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数据一经核实,就可以及时共享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时,输入该单位纳税编码就可以调用该单位应缴金额,从而杜绝用人单位采取涂改或其他方式少缴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

整合了统计部门的社会平均工资。系统在后台管理中设定了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参数,社会平均工资是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基础性参数,该信息由各级统计部门提供。

整合了中国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信息资料。系统对已就业的残疾人信息进行了严格设置,同时通过网络与中国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连接,对已就业的残疾人只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就可以调用中残联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从而对就业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真伪进行验证。同时,对同一残疾人在不同单位就业的情况进行校验,排除一名残疾人同时在不同单位就业的状况,从而杜绝了用人单位采取借用残疾人证逃避安置义务的行为。

多方协作构筑长效机制

咸阳市残联和地税部门做了大量前期准备,进行了多次组织协调和业务调研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双方逐步明确了信息共享的方式、需要共享的信息和办理过程中需要获取的信息。为实现协同工作奠定了基础,解决了共享内容和方式的问题。根据需要共享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的功能,总体来说,系统由残联年审系统和地税代收系统两部分组成,残联年审系统主要包括单位档案、年审受理、年审审批、文书管理、缴款管理、缓减免管理、统计查询、后台设置、系统管理、数据导入导出等功能;地税代收系统主要包括应征数据校验、统计查询、系统管理、数据导入导出等功能,整合了统计、地税、残联等多部门信息,为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为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数据需要统一接口规范。咸阳市残联和地税部门的技术支持服务单位共同制定了信息共享方案。由各自的技术支持服务单位负责各自的接口开发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双方确定了主管领导,并由专人负责该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为防止以后因其他原因更换技术支持服务单位带来的各种问题,要求技术支持单位提供了系统的信息共享接口规范和二次开发接口,也为以后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好了准备工作,解決了共享信息的传输、运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涉及多个部门的数据共享。涉密数据较多,信息数据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同时保证涉密数据不外流,咸阳市残联、市地税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启用咸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就系统使用的权限分配,数据传递的保密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际工作中,市残联与市地税局、省残联和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等部门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与各县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也签定了保密协议,每一名使用系统的工作人员全都签定了承诺书,对系统中相关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从而明确了各方责任,在制度层面保障了信息的安全可靠,解决了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问题。

信息共享内容、方式、传输、运维及安全保密问题的解决,有力确保了系统能够长期有效运行。

厚积薄发取得明显成效

2010年7月1日,咸阳市在全市正式启用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

根据有关统计,截止到2010年,咸阳市自2002年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来,全市累计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39万元,年均增长s4z。其中,系统启用后的三个月内,已年审单位1921户,较2009年提高70%,征收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1200万元,较2009年全年增长50%,已安排残疾人1113名,较2009年增长129%。从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地税代收管理系统运行后的几个月来,残联和地税部门之间实现了广泛的信息共享,促进了残联和地税部门的残疾人保障金年审和征收工作,作用十分明显:

摸清了年审单位底数。按照省政府85号令的规定,全市所有在地税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系统启用后,可以直接将地税系统的征管数据全部导入年审系统之中,解决了应审单位底数不清的问题。

实现了征管数据的共享,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职工人数等基本信息是做好年审工作的重要因素。系统启用后,地税部门掌握的单位基本信息与残联能够实时共享,解决了年审基础资料不健全的问题。

解决了年审和征收的脱节。往年年审时,残联手工开具缴款决定书,地税部门征收时不能实时掌握应征数据,加大了征收难度。系统启用后,残联开具的应征数能及时通过系统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地税部门依据残联核定数实时征收,确保了年审和征收工作的紧密衔接。

9.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九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京财社〔2007〕2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1

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县)分级使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和区县之间的调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本区、县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七)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八)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九)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预算执行情况和下收支预测,编制下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批复执行。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社〔1995〕457

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1995〕2463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社〔1996〕4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说明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开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方式,由残联征收改为地税局代征,加大了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为认真落实市领导同志关于抓紧做好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的批示精神,市政府残工委有关部门组成政策研究小组,先后赴江、浙、沪等省市进行考察,深入北京市8个区县进行调研,在认真分析我市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缴的新形势,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听取部门、区县和残疾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现行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是1995年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市政府10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5〕5号)制定的。11年来,我市残疾人就业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经从当初的探索阶段,发展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收缴保障金从最初单纯作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手段,转变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和物质保障;保障金也从预算外资金转变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都要求我们对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

为加强保障金管理,我市先后出台了《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等文件,分别给予城市和农村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困难补助、对城镇

待业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40元补助,对残疾人大学生考取大专的每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本科给予4000元的奖励、研究生给予5000元奖励。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激励残疾人学知识,学科学,提高他们的教育和就业层次,成效明显,深受欢迎,所以我们这次把有关内容也写入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二、在调研和论证基础上,针对目前形势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对1995年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根据《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4年市政府10号令),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细化、完善和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沿用了原制度和目前执行的有关政策的使用范围,继续强调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规定了“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原因是我们根据当前通行的做法,更具体地明确了保障金可以用于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和新招用失业残疾人的单位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10.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十

特此说明

上海浦东新区**小学

2014年3月24日

11.残保金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 篇十一

百亿收支,期待透明

2014年6月,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员黄海泉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该中心每年耗资几千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培训和活动经费(2013年为3000万元左右),而实际开支不过数百万元,而所谓的培训项目就是“教残疾人扫地”。

而深圳市残联则对此回应称,残保金不属于主动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得舆论更加怀疑其残保金使用的合理性。

“一年收了几百亿的残保金,有没有真的用到残疾人身上?谁也不知道。很多残疾人都在问,我们得到什么好处了?他们是不是拿这笔钱盖楼去了?”赖德胜表示,由于缺少信息公开,残疾人当然有理由怀疑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也许双方都有一些过分期待。残疾人根据他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认为这个钱没有用好。但是其实可能用好了,他不知道。这就需要有透明的机制,让残疾人知道,收上来的钱,用到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岗位开发等方面;让残疾人了解到,残疾人事业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还有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赖德胜说,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主动做好残保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财政部在2014年底下发了《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内的11项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从2015年开始,相关部门必须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残保金的收支情况,也就不会再存在所谓‘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这种说法。这样一来,将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监督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制度如何调整?

除了做好监管以外,在赖德胜和廖娟看来,只有消除残保金的负面影响,调整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才能使残保金切实起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我们通过和基层残联员工沟通了解到,目前施行的按比例就业,其实效果并不理想。”据廖娟介绍,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这些主要以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就业者只占残疾人在业人数的0.47%,且这些人中大部分是进入单位后残疾的。

因此,她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预留制度:比如,为使机关事业单位真正录用残疾人,应该在源头上保障残疾人的进入,也即,在核定的编制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录用残疾人。即便暂时没有录用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编制也应该虚位以待,绝不允许非残疾人占用。

另外,据赖德胜了解,现行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效率很低,培训与就业的关系不大。“要以就业率的高低来判断培训的效果,特别要改变无条件培训的做法。残联可以和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残疾人可以持培训证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按照有关标准考试合格之后,培训机构可以凭残疾人交的培训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培训合格证书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的培训费用。”在赖德胜看来,这样做可以使培训更接近于市场竞争的需求,提升培训效率。

而残保金的征收历来是基层残联工作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在廖娟看来,“如果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企业的残保金由税务部门来征收,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由财政部门来收。而不是残联请他们来帮忙。这样一来,再去征收残保金,相关部门不会再推脱,也不会产生代扣金,还能增强其征缴力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按照平均工资乘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与规定人数之差。但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他们的残保金带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几百倍。”因此,廖娟认为,之所以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还相对较低,可能的原因就是征收残保金不足以刺激企业雇佣残疾员工,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

12.残疾人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篇十二

一、当前国内智力残疾人教育保障的主要内容

对于智力残疾人群的教育保障问题, 国家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在2009年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 对加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群的义务教育建设, 提高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群义务教育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要加强教育资金的投入, 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针对这一特殊群体, 相应教学计划的形成及师资队伍建设都要有明确的指向性, 全面保证教学质量, 提高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群的综合素质水平。2011年, 国家开始执行残疾人“十二五”计划纲要, 规定要在第一个五年内完成“全面完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的首个重要目标。

二、智力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建立与发展现状的主要矛盾

(一) 教育管理方法不统一

在国内, 对于智力残疾人群的服务及管理并不是由一个部门来进行统一管理, 而是根据实际性质的不同, 由教育、民众、残联等各个机构共同负责。根据目前情况来看, 所有的机构组织都已经成了对特殊群体进行教育的相关单位, 如智力培养学校、福利院、敬老院、智力康复中心等。但针对这些不同单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政策进行管理, 教学方法涣散, 也造成教育资源很大程度的浪费。

(二) 教育保障力度不足

目前, 中国的义务教育范围内还不包含学前教育, 由此可见, 学前教育在教育部的相关政策制定中属于被忽视的状况。相关调查显示, 家庭教育对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影响最为明显, 在几大学前教育方式中占有主导地位, 政府及相关单位都没能给予太多的帮助。而家庭教育相对于专业性的教育机构来讲, 教育方式单一, 主要以影响为主, 缺乏相关科学性及专业性的锻炼。学前阶段是智力残疾儿童接受新事物的最佳时期, 在此期间内如果没有打下良好基础, 对于义务教育的开展也有很大的阻碍性。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 虽然有一些幼儿园开展了特殊群体教育班, 但是由于数量少, 孩子多, 始终属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不能满足实质需求。政府相关资金投入不足也直接影响了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的发展速度。

三、政策是处理国内智力残疾人群教育保障问题的依据

(一)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构建完善的教育保障体系

智力残疾人群教育是一个综合型社会保障系统, 需要提供包括救助、福利在内的多类型服务, 还需要众多部门统一配合工作。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也要给予充分考虑。政府可以颁布《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条例》来加强教育体系建设, 一方面可以全面完善特殊教育范围, 将学前教育及继续教育列入其中;第二, 还可以加强在体系建设、管理、教学内容及法律约束等范围内工作的规范性。弥补《残疾人教育条例》不足的情况下, 共同加强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系统的建设。

(二) 将教育资源整合一体, 统一执行智力残疾人教育管理

目前国家发展水平显示, 智力残疾人教育还是由多个组织机构按自己方式共同执行, 并没有形成统一管理。为了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建立强大的特殊教育体系, 政府有必要将现有的教育资源进行统一整合, 实现各个部门、各个级别、各个对象间的统一管理, 达到特殊教育管理水平的最优化。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关机构在教学内容整理、教学设施配备、师资力量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及教学水平监督等方面统一方法, 加强管理。

四、总结

总之, 国家的相关部门应该给予智力残疾人的教育问题极大的关注, 在残疾人教育设施建设方面以及政策方面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进而保障智力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目前在智力残疾人教育保障与教育实践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教学管理还不是十分规范, 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统一目的, 落实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政策, 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摘要:智力残疾人不同于其他残疾群体, 其在脑部发育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需要进行特殊的教育才能够保障这一群体的受教育权利。虽然我国在智力残疾人保障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条例, 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已经制定出了明确的智力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条例保障, 同时在各个地区也建立了符合智力残疾人要求的特教保障教育机构, 其中包括培智学校特教班, 普通学校特教班, 以及其他形式的特教机构, 但是在智力残疾人教育管理方面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比如教育管理不统一、法律保障政策不完善等等。

关键词:智力残疾人,教育,教育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1:67.[1]郑功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1:67.

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篇十三

适用税种:税收征管 适用行业:全部 适用地区:海南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保障金金额核定

(一)每年3月前地税部门向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为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情况提供依据。

(二)每年4月至6月服务机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三)保障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单位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人数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三、保障金申报和缴费

(一)每年6月前服务机构完成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送达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代收。

(二)每年7月至9月份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服务机构根据已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网报用人单位,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直接申报缴款;非网报用人单位,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款业务。用人单位如对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服务机构核实。

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2011年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保障金代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程附件三、七。征收流程:

地 税 提 供 信 息

缴纳系统申报

缴费

服务机构 审 核 确 认

地 税 代 收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保障金。用人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缴核销和电子扣费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保障金。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纳税款和保障金采用同一种方式缴纳。

(四)地方税务部门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内收入科目(编码:1030142)核算保障金,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划定级次为省级、市级或县级。

(五)保障金的缴费凭证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纸质缴费凭证和电子缴费凭证两种。用人单位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电子扣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纸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实行电子扣费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而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即扣费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按前述规定准确填写预算科目名称、编码和级次。

(六)电子扣费分为实时扣费、批量扣费和银行卡扣费三种方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须事先与开户银行、地方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通过银行卡进行电子扣费的,无需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用人单位因纳税需要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该协议对保障金的扣缴有效,无需重签。

1、实时扣费

实时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地方税务部门通过TIPS系统实时将扣缴信息发送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据此扣缴税费后实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2、批量扣费

批量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并且是双定户的属于用人单位。是指在保障金征缴期内,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就业服务机构事先核定的应缴保障金,集中成批将此类用人单位的缴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各开户银行,再由各开户银行据此扣缴后及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批量扣税业务。

3、银行卡扣费

银行卡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的银联POS机上刷卡并通过TIPS系统缴纳保障金。使用POS机刷卡视同现金缴纳费款,征收人员当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给用人单位。具体流程参照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七)自缴核销

对于因客观条件暂时不允许而未使用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保障金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缴纳现金,由开户银行(即国库经收处)将保障金及缴款书一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四、报表和对账

(一)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经收的保障金对帐业务按照税收业务的对账规定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人民银行国库通过TIPS系统向地税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保障金)和收入报表(含保障金),供地税部门核对当日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的保障金征收情况。

(二)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每日日终后,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地税部门核对、备案;每月末或年末日后,打印各级次收入月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地税部门核对、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专门的保障金收入日报、月报和年报表。(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将报表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当日发生额与从TIPS系统下载的保障金电子扣费信息以及缴款书第四、五联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的账务核对。每月末和年末,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报表中保障金收入科目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一份收入月(年)报表连同打印的一份保障金收缴及退库明细清单交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涉及保障金征收管理及退库等相关的电子数据或纸质资料。

五、更正和退付

(一)经对账发现保障金出现串科目、串级次征收时,需要办理更正。保障金的更正比照税收收入的更正手续办理,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根据对账结果填开更正通知书,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二)在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资金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地税部门出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库申请书、原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

六、费款会统

(一)费款会统是指市(县)地税部门,按照工商税收会统核算方式,对保障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二)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地 税 设立核 算科目

地税、残联 比 对 分 析

地 税 分 级 核 算

地 税 制 作 报 表

(三)操作规程

1、设立核算科目。市(县)地税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登记表》,设立会计核算科目。

2、分级核算。市(县)地税部门按照谁代收谁核算的原则,实行税务所、管理分局、市(县)局三级核算模式。市(县)地税部门在税收会计核算的同时,一并进行保障金的会计核算。

3、制作报表。市(县)地税部门在编制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一并编制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计财处)和同级地方残联。省地税局(计财处)将各市(县)地税部门上报的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后,抄送省残联。

4、比对分析。市(县)地税部门和同级地方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比对分析。省地税局计财处和省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半年比对分析。

七、催报催缴

催报催缴是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行为,依照《实施办法》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其内容包括催报管理、催缴管理等。(一)催报管理

催报管理是指用人单位未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督促其进行申报。地税部门在受理审核企业注销时发现尚未申报保障金的,应及时通知同级残联,残联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处理意见反馈地税部门,逾期不反馈视同审核通过。(二)催缴管理

(1)催缴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依照有关程序限期其缴纳保障金督促其进行申报、并采取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2)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残联、地税 对账审查

残联、地税

用人单位 改 正

残联 限期缴纳

强制执行

(三)操作规程

(1)对帐审查。各级残联分别采取按月与同级地税部门进行保障金收缴情况对帐,按年对上用人单位拨缴保障金情况进行审查。

(2)催报催缴。对经对帐、审查发现未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下达催报(缴)保障金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3)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催缴后缴纳应缴保障金的,地税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限期缴纳保障金期限届满后,并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拨缴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5)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票证管理

市(县)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使用的票证采用税收票证,代收时使用票证种类按照纳税的征收方式分别使用。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报残疾人联合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用人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减免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

残联 批准 意见 财政 批准 意见

十、信息传递

地税部门和服务机构互传的各类信息,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接收、传递的具体岗位(责任人),并将确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地税和残联。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传递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建立及时、通畅、稳定、安全的信息传递机制。

十一、档案管理

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分别按照税收文档资料和电子档案管理模式进行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所缴纳的保障金,应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二)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和同级地税机关依据其职能,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及缴纳等基本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残联;由残联催缴、申请支付令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救济

各级地税部门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均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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