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

2024-09-06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精选9篇)

1.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 篇一

塔城市利安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积极申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三、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抽样和监测。

四、引进和出售畜禽时,积极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五、建立健全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购买和使用制度。

六、从事畜禽养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七、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配备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八、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九、发现有突发重大疫病时,及时报告不自行处理染疫畜禽。

十、每天对畜禽养殖场围栏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每周灭鼠、灭蝇一次。

十一、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塔城市利安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财务来源

1、社员股金。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员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6、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后,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

2.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 篇二

1 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宽甸满族自治县庆兴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夹皮沟村二组, 合作社现有成员260名, 成员全部是农民, 每名成员均有出资, 总出资额达342.55万元;合作社有统一育肥牛养殖基地1处, 占地1 hm2, 其中育肥牛舍占地980 m2, 另外还有10 hm2牧草地与基地相连;有办公场所及培训室各1处, 占地150 m2;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养牛技术员6人;电脑、化验、检测等设备齐全。

2 具体做法

2.1 依托本地资源, 依法设立合作社

硼海镇位于宽甸县东北部30 km处, 辖7个村, 84个村民组, 全镇农业人口1.3万人, 总面积265 km2, 有耕地0.1万hm2, 林地面积占86.2%。硼海镇属温带半温润季风气候, 四季分明、冬暖夏凉、光照充分, 气候条件不仅适合黄牛生长, 也适合各种牧草的生长, 玉米质粒饱满, 营养丰富, 秸秆含糖量高, 适宜青贮, 这些自然条件为黄牛养殖提供了有利的自然条件。同时, 当地农民养殖黄牛已有悠久的历史, 当地黄牛改良品种具有体型大、出肉率高、肉质可口等特点。但由于农民分散饲养, 粗放管理, 防疫、免疫不能及时到位, 养殖风险大、效益低。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 刘庆云、孙树清、于大吉、王振有、吴龙珠5人认真学习该法, 同时组织该村60多户养牛户学习《合作社法》, 聘请各级业务部门讲解《合作社法》, 到外地参观、考察。通过学习、考察、调研, 养殖户明白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充分认识到单家独户养殖黄牛根本无法养殖出高产、优质的肉牛, 不能形成统一的价格优势, 更谈不上进入大的市场, 只有养殖户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 发挥合作效能, 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2007年8月18日, 由刘庆云等人发起的37名养殖户召开了合作社设立大会, 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选举产生了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 并制定了各项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 正式设立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庆兴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并于2007年11月1日在宽甸县工商局注册。通过合作社一段时间的运行, 效果很好, 成员效益比非成员效益户均增收4 000多元, 使周边村的养殖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纷纷要求加入合作社, 现入社成员达260户。

2.2 加强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

合作社经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 (理事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5名) ,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生产部、购销部、财务部、培训中心;并产生了监事会 (监事长1名、监事6名) , 监事会下设监查组, 建立了一套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四级管理机制, 确定了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并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完善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了各类帐簿, 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帐簿。

2.3 创新经营管理模式

合作社经营过程中, 采取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 即成员家养母牛和犊牛, 合作社育肥基地统一育肥2年以上的公牛。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程》申报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并进行标准化饲养, 做到了七个统一, 即统一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商标、统一饲料供应、统一防疫免疫、统一价格、统一销售。合作社育肥牛基地长期聘请6名技术员进行管理, 并随时到成员家中进行技术指导, 为成员解决具体的技术难题。同时, 聘请市、县专家到合作社进行集中或入户培训, 全年集中培训成员7次, 培训人数近1 000人次, 通过系统的培训与指导使合作社成员养牛本领不断增强。全年合作社根据各成员生产需要, 统一购买饲料260 t, 供应量占成员总需求量的70%, 为成员节省资金1.2万元。为扩大合作社黄牛在市场中的知名度, 合作社黄牛注册了“硼海”牌商标, 这将为合作社黄牛打入更广阔的市场奠定了基础。

2.4 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利益分配机制

合作社的凝聚力来源于成员的团结、互助, 而团结、互助来源于机制的运行, 而机制运行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赚取最大的利益和内部分配的合理、公平, 因此, 合作社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庆兴黄牛养殖合作社的章程规定, 合作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的公积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的出资;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 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80%。对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80%; (2) 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通过明确的利润返还, 使每名成员都知道了对合作社贡献的越多, 返还的利润就越多, 从而提高了成员养殖母牛和犊牛的积极性, 也为合作社牛源的扩大及发展夯实了基础。

2.5 合作社取得的经济效益

合作社的设立, 提高了硼海镇黄牛养殖产业的组织化程度, 将分散育肥变为集中育肥, 实行黄牛养殖“七个统一”进行标准化生产, 使硼海镇黄牛养殖产业迅猛发展, 成员效益不断增加。2007年合作社出栏育肥牛200头, 可分配盈余达31.9万元, 返还成员19.14万元, 平均每个成员获利5 170元。2008年成员有存栏牛为750头, 6月份已出栏育肥牛200头, 实现销售收入168.75万元, 预计年终可再出栏400头左右, 利润达60多万元。

2.6 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给予了大力的扶持

庆兴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 得到了省、市、县、乡 (镇) 各级主管部门及业务部门的支持。各级领导多次到合作社指导工作, 讲解合作社的意义、目的、运行机制及具体要求等, 帮助合作社建立了规范的财务账簿, 使合作社成员更加明确了合作社的宗旨、意义及运作方式, 增强了成员办好合作社的信心。镇政府把合作社的发展做为硼海镇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亮点工程来抓, 多次组织各村党员干部和产业户前来参观学习, 扩大了合作社的知名度。市、县农村经济局将合作社推荐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其他业务部门多次组织专家来合作社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及时组织对黄牛的防疫、免疫, 并将合作社列为宽甸县黄牛育肥技术培训基地。县政府积极帮助协调当地金融部门解决合作社成员贷款等问题。

3 存在的问题

3.1 合作社虽然发展步伐较快, 但育肥牛基地规模小, 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成员要求。

3.2 合作社信息网络平台亟需建设, 以满足信息交流, 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职能。

4 合作社的发展规划

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起到巨大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问题很多。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严重不足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财力薄弱使入股股金有限;非赢利性使其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银行贷款困难,资金渠道窄、资金积累有限,导致合作社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合作社中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的不足60%,现有财务人员主要为兼职,学历大多在初、高中水平。有的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会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进行会计预决算、编制会计报表,不按规定归档管理等。

(三)资产管理混乱

一些合作社的资产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缺乏有效控制,不能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四)分配制度混乱

一些合作社没有执行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对收益分配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不进行盈余返回。

(五)制度不健全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的社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建立不完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发挥作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二、问题主要成因

(一)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观念比较落后,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财务人员配备不健全素质不高

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较少,收入也有限,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财务人员。而有些聘用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起步阶段缺少经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才兴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很多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学习借鉴是一个主要原因,需要不断地尝试摸索前进,发展完善更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三、规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宣传力度,让合作社的社员都了解合作社,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

(二)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一是增强其内部融资能力,创新农业合作社股金筹集机制。二是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以提高合作社资金实力。

(三)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

合作社应按《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账簿。

(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合作社会计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加快知识更新,熟练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的负责人要带头加强学习财会知识,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应坚持按农产品交易量(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返还。合作社要从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专款专用,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壮大,必须重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对待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措施,发挥财务管理对合作社的积极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经管站)

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发起,于2015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琼中县湾岭镇 村,邮政编码:572912。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分红方案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畜牧养殖,销售;

(二)有机肥生产销售;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

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积金分成方案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如何使用。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畜牧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

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在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

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选举 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选举、为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由理事长和2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两名,、为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

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分红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5年,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张贴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章:

5.养殖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 篇五

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借贷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签署相应聘书。

4、执行并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5、制订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6、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本社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5、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6、理事长因故不能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时,召集和主持临时成员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长。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议事制度

1、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2、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3、理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4、执行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并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成员大会表决解决;

5、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成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2、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4、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5、承担本社的亏损和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

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

1、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3、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4、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5、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2、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3、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4、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5、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由成员推选3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二、收入管理范围:社员会费、社员股金、利润收入、接受的捐赠款物、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其他收入。

三、收入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3、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四、支出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

3、合作社开支范围:日常办公费;经营性支出;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五、合作社每季公布一次账目,重大事项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口蹄疫、羊痘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详细载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动物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牲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山羊出售或迁移,提前3天向畜牧站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引进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2、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3、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1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1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1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1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5、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养殖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牲畜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6.乡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六

**县**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

2016年5月注册成立,是一个由贫困户和专业带头人自发成立的、以养猪为主的种养项目组织。合作社场地面积2亩,建有500多平方米猪舍、沼气池、消毒设备、供电、供水、保暖等基础设施,总投资24万元。现有母猪存栏21头,公猪存栏1头,肉猪存栏140多头。截至2017年12月,合作社累计出栏生猪200多头,产值36多万元。每年为周边60多户群众提供相关技术咨询、饲养管理、销售等服务,带动周边群众出栏生猪300多头,为群众增加收入45万多元。同时,合作社积极探索利用猪舍粪便排污残留养殖田螺的生态养殖技术,养殖田螺15亩,目前亩产已达300多斤,年增加收入5万多元。

7.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 篇七

陇中肉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年11月, 是"“·家以肉羊的繁育工养殖>调拨.销售>推广, 以及农业技术培训等为"·体的专业合作社Q合作社占地面积13 340m, 注册资金200万元, 现有总资产500万元�同时依托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陇西县畜牧兽医局等科研力推广单位的技术支撑, 通过合作社的不断学习努力, 成功注册了“陇中肉羊"商标, 拥f了自主产权的优质肉羊商标�合作社以"科学运营, 规范管理"为理念, 以专业合作联社的形式, 带动陇西以及周边各县的30多个合作社参与肉羊舍饲化.零风险养殖, 让各合作社享受到先进技术, 先进理念, 先进模式>先进管理所带来的好处, 以陇西为中心辐射带动各大养殖户以及周边农民脱贫致富^为了让设施养殖零风险经营, 科学化的饲养的饲养办法是保护伞^在合作社带头人康彦龙指导下, 合作社统丨饲养能繁母羊的情况下, 通过科研单位掌握的肉羊同期发情技术和人工授精技术让母羊统丨发情, 统丨配种, 统·饲养羔羊, 统丨断奶丨统~防疫, 统~饲料, 统~出栏力统~销售=而且合作社成员个体不承担母羊饲养的风险力羔羊护理过程的风险>养殖过程中的疫病风险力出栏后销售的风险通过"科研单位+合作联社+合作社+基地+农户"五位一体工产丨供、销结合力利益联动.技术支撑力保障有力的这种模式, 县上的肉羊产业已经形成了以服务为基础良性发展模式联系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联系方式:13993226999, 0932-6669997Email:longzhongrouyang@163.com

8.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 篇八

1.白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白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0年末,白城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27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9年末的2.2倍。但通过调查,全市只有一些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运作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注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账目,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方面只做流水账,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就处于休眠状态,连最基本的服务功能都没有发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低下的原因,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较弱外,与相关部门重视支持不够、没有强有力的改进措施不无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已形成较为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2.1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从思想上给予高度的重视 从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运作情况看,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足够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思想意识淡薄,观念落后,又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畏难情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信心不足,既怕政策有变,又怕相关部门强加干涉,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只注重抓生产经营服务,而忽视财务管理工作。

2.2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在成立之初吸纳的股金有限,同时又是一种非赢利性的组织,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自我积累能力相对不足,而且通过申请银信部门贷款的方式来拓展业务的难度也相当大。狭窄的资金筹措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切实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管理的积极性。

2.3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盈余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甚至对盈余返还制度不知情。更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返还,从而违背了办社宗旨和相关法规,成员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体制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之一。

2.4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 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没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但是执行不到位,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从而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内部审计部门,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监督主体尚不明确,农经管理部门不能发挥主导作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外部监督缺位乏力,强化途径比较狭窄。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已势在必行,必须采取行政、法律、政策等综合措施来推进,确保“十二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3.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宣传 宣传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针政策,让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信党的政策,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增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主动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和合作社辅导员培训机遇,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好、监督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当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来抓。有计划地培训农经干部,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能力。

3.2奠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物质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多数成员是农民,农民是最现实的一个社会群体,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才能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由于目前发展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动放弃良好的产业项目,没能较明显地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合作社发展资金实力,关键要靠合作社自己。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增强合作社内部融资能力,积极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及省扶持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或有效贷款,来提高合作社外部资金筹集能力,学会借力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才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3.3建立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机制 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形势看,只有进一步明确农经管理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解决好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可持续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各级政府要借鉴推行“大学生任村官,加强新农村建设”的管理模式,安排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解决财务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的现状。社会各界要切实认同并发挥农经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农经管理部门定期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工作制度,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监督指导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定期向农经管理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和相关统计资料。

9.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全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于。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

(二)丧失行动能力

(三)死亡的(四)违法犯罪的(五)损害本社利益的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

审议。

(六)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经营盈余

(三)国家扶持资金

(四)他人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等成员发起设立农民合作社。本社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同意本合作社住所为。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5、同决本合作社出资总额为万元(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

长,、、、为理事,选举为监事。

7、同意指定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代理人)到工商

部门输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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