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24-10-19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共8篇)

1.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一

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现将《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置和相关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服务群众措施,实现由具有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要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负责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立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

第三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管理规范和制度,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办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以“××(汽车销售单位名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对外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须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代办业务;不合格的,停办代办业务。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的业务范围:

代办本站所在单位新售车辆的注册登记业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为其代办注册登记:

1、品牌型号未经车管所备案核准的;

2、出厂超过两年的;

3、有明显使用痕迹的;

4、属于进口机动车的;

5、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的;

6、警用车辆及其它特种车辆、出租车、囚车、运钞车等;

7、有车身广告的。

第七条 可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且本单位销售的新车在该市年注册登记量在1000辆以上。

(二)申请单位须具备用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不小于60平方米的办公专用房,作为业务大厅,内设开放式办公柜台。

(三)业务大厅内应设有等候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提供饮水机、书表式样及笔墨等服务设施,配备用于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片的影音播放设备。

(四)具有供待办注册登记车辆停放和检验的场地,场地面积能满足实际业务需要。

(五)从事机动车代办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配备办理业务必需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并与车辆管理所联网。

(七)具有存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材料等物品的专用库房,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登记服务站负责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群众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在车管所的监督下查验机动车,代发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

车管所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岗位,登记服务站在工作岗位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由车管所统一设置,实名授权。

第十条

车管所按照“方便群众、规范办理、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为登记服务站基本业务岗位的设置、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细则。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的规定,无违规办理机动车牌证问题。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

(二)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数据,核查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协助车管所审查有无盗抢、走私、拼(组)装等情况。

(三)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并及时移交车管所复核。

(五)办理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符合车管所制定的工作细则。

(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无搭车收费、乱收费等问题。

第五章

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推行“微笑加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制定窗口服务文明用语,工作人员着装统一,佩戴胸卡,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规范设置窗口标识,设置业务办理须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栏及有关信息公告栏。

第十六条

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展板等设施。

第十七条

推行在业务窗口设置低柜台,实行开放式办公。

第十八条

对外办公区域管理规范,对来往人员和进出车辆管理有序。办公场所(大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非法中介扰民现象。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使用制度。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题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防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健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表格等领用及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立办公设备使用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建立登记资料保管和移交制度。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车管所定期对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内容、重点和要求,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管所负责对登记服务站新增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登记服务站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服务站所属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第八章

业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车管所为登记服务站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出现设备或软件故障,车管所负责派员解决,需要到现场解决的,市区内一小时之内到达,市区外二小时之内到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等统一由车管所发放。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光盘、挂图由车管所提供。

第三十三条

用于公示业务办理须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展示牌由车管所提供。

第九章

考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业务范围,制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级评定标准与方法,每季度评定一次。车管所依据考评结果对登记服务站进行区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定为一等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者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评定为等外或连续两次被评为四等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取消受奖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机动车登机服务站奖励和惩戒办法,并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对机动车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登机服务站,车管所应予以惩戒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办机动车牌证业务的资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查处相关责任人。对违规办理的机动车牌证一律撤销、收回。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业务公开,公开监督电话,公布作息时间、服务承诺,设置意见箱、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第十章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0日起施行。

2.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机动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维修业户)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明确维修业户是我安全责任,防止维修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一、二、三类维修业户均应按规范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维修业户应健全与其维修经营规模和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维修业户应加强对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培训和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身缠教育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对新员工,应做到先培训教育,后上岗。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厂部、车间、班组),并做好教育记录。

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二

第五条

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是我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等均应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特备注意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存储、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建立健全各工作、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严格执行维护检修制度,做好维护保养记录,保护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加强对维修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对举升设备,电焊气焊设备、起吊设备、轮胎动平衡机、校对设备、漆烤房等机械电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应淘汰更新。

第七条

维修业户应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情况下维修车辆,严禁无驾驶证人员擅自动用车辆,严禁录用不具备上岗资格条件的维修人员。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维修业户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范三

第九条

维修业户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认真落实维修、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维修或整车维修的,经验检测合格后,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

第十条

维修业户应对维修配件实行进货检验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安全部维修,应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应按许可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除具备危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承修危险品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不得对槽罐罐体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3.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篇三

安徽省交通厅 二OO八年六月

服务区服务规范目录

1.总 则

2.服务礼仪规范

2.1 着装、发型与装饰品的要求 2.2 仪容仪表 2.2.1 个人卫生 2.2.2 表情、言谈 2.2.3 举止 2.2.4 电话礼仪 2.2.5 迎宾礼仪 2.2.6 微笑服务 2.2.7 安全保护 2.3 服务用语

2.3.1 礼貌服务用语

2.3.2 礼貌服务用语使用的正确方法

3.餐饮服务规范 3.1 餐饮环境要求 3.2 餐饮卫生要求 3.3 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3.4 餐厅设施

3.5 餐饮食品加工规范 3.6 快餐、自助餐服务规范 3.6.1 营业前工作规范 3.6.2 开餐服务规范 3.6.3 收银员服务规范

3.6.4 售饭台服务员工作规范 3.6.5 快餐服务员服务规范 3.6.6 营业结束工作规范

4.便利店服务规范

4.1 便利店环境卫生要求 4.2 便利店服务员要求 4.3 便利店服务设施要求

4.4 便利店食品管理规定与商品防护 4.5 便利店服务流程

4.6 便利店各岗位服务规范 4.6.1 便利店经理服务规范 4.6.2 营业员服务规范 4.6.3 收银员服务规范

5.保洁服务规范

5.1 保洁服务人员要求 5.2 保洁服务规范

5.2.1 公厕保洁服务规范 5.2.2 停车场保洁规范 5.2.3 绿化带保洁规范 5.2.4 综合楼保洁规范

5.2.5 职工宿舍及其他区域保洁 5.3 垃圾房及化粪池保洁规范

6.疏导员服务规范

6.1 疏导服务人员要求

6.2 疏导员着装、仪容仪表要求 6.3 停车服务规范 6.4 巡逻、巡查规范

7.客房服务规范

7.1 客房服务人员要求 7.2 客房服务设施要求 7.3 客房服务程序 7.3.1 迎客服务 7.3.2 客房清洁 7.3.3 退房服务

8.加油站服务规范

8.1 员工形象 8.2 服务态度 8.3 服务语言

9.汽车维修服务规范

1.总 则

1.1 为加强管理,提高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满足过往车辆、司乘人员的需求,依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窗口,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通过为司乘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服务,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 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制订并实施岗位、利益、服务等有关规范,为司乘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4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2.服务礼仪规范

2.1 着装、发型与装饰品的要求

工作时间内必须按季节穿着统一发放配套制服。保持制服整洁,无皱褶、污迹、缺损、汗渍及明显异味。纽扣须扣好,不应有掉扣,不能挽起衣袖(施工、维修、搬运时候可以除外)。

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牌,工牌应端正佩带在左胸适当位臵,没穿着工装的服务员不能在岗位上服务。不能穿拖鞋、雨鞋或不穿袜子上班。厨房员工、雨天场外值勤等特殊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穿雨鞋。

工作鞋应素雅、端庄、体面、大方,是黑色布鞋或皮鞋,鞋应保持清洁。女员工要穿平跟的黑色皮鞋或布鞋。男员工必须穿深色袜子,女员工应穿与肤色相近的丝袜,袜边不得露在裙子外面,丝袜不得有明显破损痕迹。

厨房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帽,将头发束入帽子内。餐厅售餐台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口罩、手套。工装应适时换洗。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平整。

男员工前发不覆盖额头,侧发不遮耳朵,后发不触衣领。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女员工头发不宜长于肩部且要束起,刘海不挡眼睛,不允许梳怪异发型。女服务员要淡妆上岗。修饰得体大方,要求淡雅、简洁、适度、庄重,口红颜色为中红色。不允许留长指甲、涂颜色鲜艳的指甲油。

2.2 仪容仪表

服务人员仪容应端庄、大方,着装整齐清洁、美观,使来客有亲近感、信任感。2.2.1 个人卫生

头发梳理整洁。禁止梳奇异发型及染过于夸张颜色。男员工发脚前不过耳,后不过衣领,禁止剃光头。女员工留长法时应配带发卡或发带,头发不能蓬松和披散。

保持头发、皮肤、牙齿、手指的清洁,口腔的清新,可适当使用无刺鼻气味香水。服务员不能留长指甲。男员工不能留胡子或手臂上有刺青。女服务员不可浓装艳抹或涂有色指甲油。

上班前不吃葱、蒜等异味食物,不喝含酒精饮料,保持口腔清新。进入岗位之前完成个人仪表检查。2.2.2 表情、言谈

待人接物时应注意笑脸常开,和蔼可亲。

接待宾客及来访人员应主动招呼,做到彬彬有礼、稳重端庄。与宾客、同事交谈时应全神贯注、用心倾听。说普通话,提倡文明用语,“请”字、“谢”字不离口,不讲“服务禁语”。2.2.3 举止

保持良好的仪态和精神面貌。

坐姿端正,不得翘腿,不坐工作台,不将腿搭在工作台、座椅扶手上,不盘腿。站立时应做到:收腹、挺胸、两眼平视前方,双手自然下垂或臵于背后。身体不歪斜,双手不叉腰、交叉胸前。

不搭肩、挽手、挽腰而行,与顾客相遇应主动礼让、靠边行走,不从两人中间穿行。请人让路应讲“对不起”。

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在顾客面前不吃东西、饮酒、吸烟、掏鼻孔、揩鼻涕、挖耳朵、搓泥垢、搔痒,不脱鞋、挽裤角、撸衣袖、打饱嗝、伸懒腰、哼小调、打喷嚏、打哈欠。咳嗽时应用手帕捂住嘴,面向一旁,避免发出声音。

不得用手指、头部或物品指向顾客或为他人指示方向。指示方向时,要求手臂伸

直,四指并拢,大拇指自然弯曲,掌心自然内侧向上。

在任何情况下不与顾客争吵和争论,不高声呼叫。工作时间不得说笑、闲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管理人员不宜在顾客或客户面前斥责员工。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2.2.4 电话礼仪

应在电话铃声响三声之内接听电话,心情保持愉快。接听电话应先说:“您好,××服务区(或××部门)”。通话中请对方等待时应主动致歉:“对不起,请稍等”。接到打错的电话应以礼相待。

拨打电话前应有所准备,通话简单明了,不在电话中聊天。

通话结束时一般应待顾客、客户、上级领导先挂断电话,自己方可挂断。2.2.5 迎宾礼仪

迎宾应态度亲切、行为谦恭,充分表达对来客的尊重。眼睛有神,注意眼、耳、口并用的礼貌。面带微笑,使来客感受到亲切受欢迎。当客人进门时,应语调热情地向客人说:“欢迎光临”。在交换名片、传递商品给客人时应双手接递以表示尊重。

迎宾员应走在顾客的左或右前方指引,不可在顾客后方以声音指示方向及路线,步速配合顾客的脚步,将顾客引导至正确位臵。2.2.6 微笑服务

微笑是愉快心情的反映,是礼貌和涵养的表现,对顾客微笑要发自内心。

要排除烦恼:学会分解和淡化烦恼与不快,时刻保持轻松情绪,把欢乐以真诚的微笑传递给顾客。

要有宽阔的胸怀:接待过程中,对于出言不逊、胡搅蛮缠的顾客,员工牢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要与顾客感情沟通:微笑服务是表情的表示,更是与顾客感情的沟通,表达“见到你我很高兴,愿意为你服务”。2.2.7 安全保护

增强安全意识,配备消防器材,设臵专兼职安全员,做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水、防电。

不准在营业场所未经允许使用任何电器。不准在营业场所代存或存放私人物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损失。不因设施不完善而伤及顾客。

2.3 服务用语

2.3.1 礼貌服务用语

a.接待顾客时:欢迎光临!

b.不能立刻招呼顾客时:对不起,请您稍候!好!马上去!请您稍候!c.顾客等候时: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抱歉,让您久等了!d.收款时:谢谢您,一共××元。e.收款后:收您××元,请您稍候!f.找钱时:让您久等了!找您××元。

g.当顾客指责钱款算错时:实在抱歉,我立刻帮您查一下,请您稍候!

h.已确定没有算错时: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我们刚算过,经办人说,收了×

×元没有错,能否请您自己核实一下。

i.找错钱时:让您久等了,实在对不起,是我们算错了,请您原谅。j.替顾客更换商品时:请问您要哪一种?

k.向顾客道歉时:实在抱歉!给您添了许多麻烦。

l.快餐常用的礼貌用语:您好,欢迎光临!请往这边走。这里有××快餐,请问您需要哪一种?谢谢!请到领餐台领餐。您好!请给小票。请您等一下,很快就好。这××菜不错,来一份好吗?您的饭菜齐了。请拿好/请慢用。

m.餐厅常用的礼貌用语:欢迎您,请问几位?请往这边走。请跟我来,请座。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安排。请您看菜单。现在可以点菜吗?对不起,这菜刚卖完。换个××菜您看行吗?请品尝一下本服务区的特色菜好吗?您喝点什么酒?这道菜加工需要半个小时,您能多等一会吗?您点菜已够几位用餐,不够可以随时再添。现在可以上菜吗?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您感觉如何?

n.结账时的礼貌用语:现在可以结帐吗?请问哪位结帐?您的钱正好。请您签单。

o.送客时: 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谢谢,请慢走。欢迎您常来。请您带好随身物品。

2.3.2 礼貌服务用语使用的正确方法

说话时的仪态:与顾客对话时,面含微笑注视顾客,进行感情交流,或通过点头和简洁的提问、插话表示对顾客谈话的注意和兴趣。话语应委婉、热情。

词语选择:选用文雅词语,力戒粗俗。

语言简练、中心突出:语意完整、明确,减少误会。

3.餐饮服务规范

3.1 餐饮环境要求

餐饮部应保持整洁,通风,照明良好,空气清新,温度适中,厨房整洁有序,通道顺畅,操作安全。

要做到餐厅地面清洁、接手桌清洁、转台无油腻、无污渍,餐具清洁、齐备,摆放有序。

3.2 餐饮卫生要求

2.1 餐饮部卫生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2.2 餐厅及餐饮器皿应保持清洁,无污迹,无异味,无蚊蝇。2.3 餐具消毒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2.4 厨房应保持清洁,无污物、积水,无鼠、无蚊蝇、无蟑螂,并保持门窗完好洁净。

2.5 餐饮服务人员应定期通过健康检查,并保持良好卫生习惯。2.6 餐饮食品及原料应保持新鲜、完好。色、香、味、型符合要求。

3.3 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餐饮服务人员应通过岗前培训后上岗,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全体人员上岗前要整理个人仪容仪表,符合卫生要求。服务员规范着装,佩戴服务号牌。女服务员要淡妆上岗。

营业前检查准备工作,包括服务员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状况、摆台情况和各项用品设施的准备情况。

营业期间检查服务人员各种规范,包括行为规范、语言规范、迎宾规范、传菜规范、摆台规范等。在营业期间餐厅进行巡视,检查席间服务情况,对服务员的席间服务进行督导。

当日营业结束后检查收尾工作,包括卫生清洁、设施用品的整理等。

3.4 餐厅设施

确定并提供餐饮所必须的设施,如空调、餐桌、灶具、冷藏柜等,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3.5 餐饮食品加工规范

3.5.1 加工的肉类保持新鲜。严禁加工腐败变质、有异味的禽、畜、水产肉类。3.5.2 经过初加工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无无鳞、无内脏。

3.5.3 水产品不与肉类混合加工。

3.5.4 加工时光禽、畜、水产品不得落地。

3.5.5 蔬菜瓜果进货后,必须分类摆放在菜架上,不得随地堆放。

3.5.6 蔬菜瓜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择、二洗、三浸、四切。加工后不得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3.5.7 加工用的工具、容器(盛器、案板、刀具等)必须及时洁净、不得积污,厨房内沟渠通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加盖及时清运。

3.5.8 营业前检查岗位卫生,营业中保持岗位卫生,营业后做好岗位卫生。

3.6 快餐、自助餐服务

3.6.1 营业前工作规范

营业前应检查餐厅服务员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状况、摆台情况和各项用品设施的准备情况。

a.服务员穿好工作服,佩带工号牌,可化淡妆,带齐上班用具,提前20分钟到岗,集中开班前例会。

b.领班检查员工仪容仪表,个人卫生和上班工具。c.布臵当日工作和要求并介绍当日菜式。3.6.2 开餐服务规范

营业期间应检查服务人员各种规范,包括行为规范、语言规范、迎宾规范、传菜规范、摆台规范等。应检查席间服务,安排人员在餐厅进行巡视,对服务员的席间服务进行督导。

3.6.3 收银员服务规范

a.备足备用金、发票等必要用品,但自身不得带有现金,准备迎接顾客。b.当顾客进入餐厅时,收银员应立即说;“您好!欢迎光临”,并适时介绍供餐款式,让顾客挑选,引导消费。

c.服务时使用礼貌用语,耐心解答顾客疑问。

d.坚持唱收唱找,收款后致谢,并示意顾客购餐。e.营业结束时必须及时清点帐款,钱款全部上缴财务。f.营业后做好岗位卫生,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6.4 售饭台服务员工作规范

a.做好营业前准备工作,先清理售饭台,加入水碰到内胆底部,打开开关加热。b.把售饭台盛装食物的保温桶、内胆、盖、用具消毒,备齐筷、勺、碗、托盘、纸巾、纸杯等就餐用品。

c.把厨房做好的菜放臵于指定位臵保温。

d.顾客拿券购餐时,服务员以介绍引导方式提示顾客,并征求顾客同意后开始配菜。配菜动作要迅速、准确、灵活。

e.对于开餐中需要补充的菜品,应及时告知厨师长加工备齐。如果餐厅饭菜衔接不上,服务员应立刻请顾客稍等,或介绍其他品种并让顾客满意。

f.收餐时首先关闭保温台电源开关,然后放掉水,做好岗位清洁卫生。3.6.5 快餐服务员服务规范

a.检查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桌椅、餐具是否备齐等。

b.引导进入餐厅的顾客到收款台、售饭台,当顾客离开时主动为其开门,并使用礼貌语。

c.顾客离开后,要迅速收撤台面餐具,归堆回收。d.及时清理台面,确保桌面洁净。

e.营业中发现地面有明显垃圾或汤汁,应及时清理,避免顾客滑倒,保持地面干净。

f.顾客就餐完毕离开餐厅时,应主动提醒顾客带好自己随身物品。

g.营业结束时,做好本职区域内卫生清理工作,领班检查各岗位水、电、气开关是否关闭。

3.6.6 营业结束工作规范

a.班后会由领班主持,指出当天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布臵有关工作事项。b.领班写好当班记录及检查岗位是否关好水、电、气等工作。

4.便利店服务规范

服务区便利店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以方便顾客自选和购买,满足顾客需求。4.1 便利店环境卫生要求:

环境要求:整洁、卫生、明亮、舒适。

设备要求:橱窗、工作台、计量器具应表面光洁明亮、无灰尘、污渍。商品卫生:商品无过期、无破损、变质、变味、串味现象,且保持清洁。操作卫生:服务员及服务过程应保持卫生操作。

4.2 便利店服务员要求:

便利店营业员通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服务员应执行《礼仪服务规范》为顾客提供服务。

4.3 便利店服务设施要求:

配臵适用的橱窗、货架等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配臵称量用台称等计量器具,并进行定期校准,维护与正确使用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准确。

4.4 便利店食品管理规定与商品防护

4.4.1 商品应保质(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并做好商品管理工作。

4.4.2 商品搬运、进货、存货、出货应做到对商品的防护,以避免商品受损。4.4.3 商品应定期盘点、及时发现问题,执行便利店盘点的相关规定。

4.4.4 验货时,食品类、饮料类、百货类须核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整箱饮料必须开箱核对数量根据店面销售情况,规定商品销售时间。4.4.5 便利店领班在每月盘点后,三天之内检查所有商品的保质期,在“保质期记录本”上逐一记录清楚。如有快到期的商品在记录本上标明并上报便利店主管,以便及时处理。

4.4.6 上班应随时检查商品的包装及保质期,如发现问题及时下架并上报便利店主管。

4.5 便利店服务流程:

迎客---面带微笑,主动打招呼,称谓准确。

导购---服务员主动热情介绍商品, 轻拿轻放,迅速准确。选购---顾客自由挑选商品,不要干扰,不要过度热情。结账---做到收银唱收唱付,不出差错。妥善包装。退换商品---不急不燥,问清原因,按规定处理。问询或需要帮助---有问必答,热心帮助。送客---要礼貌道别。欢迎再次光临。

4.6 便利店各岗位服务规范: 4.6.1 便利店经理服务规范 a.日常工作

安排员工的排班。

检查员工的出勤情况。

组织班前会。

对新员工的岗位培训及技能培训。

对照服务区质量日常检查表对员工进行检查。

掌握商品的进、销、存状态。b.商品

商品是否按要求陈列,摆放是否安全。商品补货及时。

检查商品条形码和价格标签。

安排员工对商品进行盘查,确定是否有丢失、退货或报损。c.收银

每天是否有备用零钞。发票是否准备好。

突发事件发生时(停电及机械故障时),要求收银员及时作好每一笔销售业务的手工记录。

d.销售分析

每天的营业额。

每天进店消费顾客人数。顾客的平均购物金额。畅销商品和滞销商品。4.6.2 营业员服务规范 a.营业前准备

(1)着装整齐,佩带工号牌。

(2)提前20分钟到岗,集中开班前例会。(3)汇报前一天或上一天的工作情况。(4)接受经理的工作分派,做好工作记录。(5)进行区域整理。

清洁卫生:对区域内的地面、货架、商品进行清洁。检查商品陈列是否整齐、充足、方便拿取。货架的边柜、促销区的商品陈列是否符合标准。

是否有商品需要补货,补货时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仓库是否有新商品未作陈列。

是否每一种商品都有相应的价格牌,价格牌是否与商品对应。库存是否合理,有无存货过量或即将到期的商品。b.营业中

(1)整理商品:

归位整理:经顾客挑选后,货架上的商品发生错位,营业员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位。有些成双配对的商品,如袜子、手套等,营业员要随时检查、保持左右相符,大小型号相同,色泽一样,式样一样。

折叠整理:有些挑选性强的商品,如毛巾、内衣裤、袜等,往往因顾客挑选而乱堆乱放,营业员要及时进行折叠、整理,摆放好。

检查商品价格标签,防止商品与标签错位,引起顾客误会。

(2)添补商品:在营业过程中,营业员要及时检查并添补货架上已售完的商品。

要保持货架上商品充裕,不能出现货架空档现象。c.营业结束

做好商品整理及补充工作。做好店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关闭水、电开关。

4.6.3 收银员服务规范 a.营业前准备

营业员穿好工作服,佩带工号牌,可化淡妆,带齐上班用具,提前15分钟到岗,集中开班前例会。

到财务室领取备用金,当面清点并在登记本上签名,兑换充足的零钱。

打扫收银台卫生,将各种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放入收银台。检查营业所需的办公用品,如:计算器、验钞机等是否齐全。整理和补充收银台商品。

b.营业中

必须站立服务,做好唱收唱付,并熟练为顾客分类装袋,易碎商品及时提醒。交易完成后主动将零钱和电脑小票递到顾客手中。整理顾客的退货。

擦拭收银柜台,整理环境。顾客作废发票的处理。单日营业总额结账汇总。c.营业后

整理作废发票以及各种点券。结算营业总额并交财务。整理收银台及周围的环境。擦拭购物篮并放于指定位臵。协助现场人员处理善后工作。

5.保洁服务规范

5.1 保洁服务人员要求

保洁服务人员应经公司培训合格后上岗。5.2 保洁服务规范

5.2.1 公厕保洁服务规范

a.用厕刷沾上洗洁净或洁厕剂,清刷有污垢的便池、便槽、地板等处,待5分钟后用清水冲刷。保证便池外表清洁,无粪便、纸、黄迹、烟蒂、污垢。

b.便纸篓摆放在右手后侧,套上垃圾带,保证便纸不外溢,未满即清。

c.用毛巾沾稀释后洗洁净水擦拭便池隔板,再用干毛巾擦去水份,每日清理两次,确保隔板清洁卫生。

d.用尘推沾稀释后的洗衣粉水或洗洁净水拖净地面,然后用吸尘吸水机清理地面剩余水份,地面循环保洁,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保证地面清洁,无积水、无脏迹。

e.地面清扫完毕后喷洒空气清新剂,小便池内定期放入樟脑丸,每日点檀香(檀香架每天清理1次),保持厕内空气清新。

f.交接班时检查水龙头、延时阀是否有漏水、损坏现象,便池是否堵塞,下水管道是否畅通,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上报修复。

g.面盆台面、仪容镜循环保洁,保证台面无污垢、积水、丝发,镜面清洁,无水珠。

h.每天检查公厕墙面、天花板,确保墙面无污迹、天花板无蜘蛛网。i.公厕窗户、排气扇每3天保洁一次,确保无浮尘、蛛网。

j.男、女厕所不得聘用异性保洁员;工作时间,公厕保洁员不能脱岗。5.2.2 停车场保洁规范

a.每天早上清扫广场地面,循环保洁停车场,保持无垃圾杂物。b.每月用消防用水冲洗停车场1次。

c.每日清理广场垃圾桶内外卫生。垃圾填满垃圾筒过半时,要及时倾倒,然后用垃圾车清运垃圾到垃圾房,保持垃圾筒清洁无污迹,垃圾及污水不外溢。

d.每日清洁广场上的各种指示牌、宣传牌及其他装饰品,保持无污迹和灰尘。e.每日检查广场是否有油污,发现油污及时用稀释后的洗洁净清理。用平铲清除广场上的口香糖及黏附在地面上的杂物。

f.循环保洁广场洗漱台,保持洗漱台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g.每周清理沟渠、排水通道、窨井盖等处,保持管道畅通,无垃圾、积水、杂物等。

h.服务区进出口匝道循环保洁,保证无明显抛撒物,道路清洁。

i.每日用水清刷广场上的台阶1次,先用水把台阶浸湿,然后用平刷沾上洗衣粉刷掉污垢,保证台阶清洁、无污垢。5.2.3 绿化带保洁规范

a.绿化带循环保洁,及时清除绿化带上的果皮、烟蒂、枯枝落叶、石块等杂物。b.按规定对草木、盆景等应浇水、施肥、修剪和灭虫害等工作。c.广场上的花坛每天保洁一次,保证花坛无脏迹,花坛内无杂物。5.2.4 综合楼保洁规范 a.休息大厅的清洁

①循环保洁休息大厅,对大厅地面要循环推尘,保持无污迹、无灰尘。

②清洁大厅的座位、茶几等,及时清理果皮、纸屑及烟缸内的杂物,并摆放整齐、及时归位物品。

b.办公区域的清洁

①每天自查办公区域的墙面、天花板,确保墙面无污迹、天花板无蜘蛛网。②每天清扫办公室和会议室,先用玻璃刮清理玻璃,确保玻璃清洁无污迹和尘垢。

③每天用尘推推净办公区域的通道、楼梯、楼梯扶手和地面,确保地面清洁无杂物。

④及时倾倒办公区域的垃圾筒和烟灰缸,并清洗烟灰缸。5.2.5 职工宿舍及其他区域保洁

a.每天2次清扫宿舍楼走道、楼梯、护栏等公共场地。保持无垃圾,无杂物。b.每日2次清扫人行天桥和下穿通道,保持通道、桥面、栏杆无污物、灰尘。c.服务区各部位的灯具,电源开关,灭火器材每天保洁2次,确保清洁无浮尘。5.3 垃圾房及化粪池保洁规范

5.3.1 垃圾房每周清理一次,并进行消杀灭害工作,防止四害的繁殖和孳生。5.3.2 将去污粉撒在垃圾房内外,用平刷擦洗污迹。垃圾房清理干净以后,用水冲洗垃圾房内外1次。

5.3.3 冲洗垃圾房的排水道,清洁周围地面。5.3.4 锁好垃圾房房门,防止动物进入。

5.3.5 化粪池每4个月请专业公司清理1次,确保管道畅通,粪便不外溢,必要时及时清理。

6.疏导员服务规范

6.1 疏导服务人员要求

疏导服务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后上岗。6.2 疏导员着装、仪容仪表要求

6.2.1 疏导员上岗前应适当修饰,保持仪表、仪容的端庄整洁,精神饱满,在岗时不允许手插入口袋。

6.2.2 疏导员应勤梳理头发,以平头为主,不留长发,不留鬓角,不留长指甲。6.2.3 立岗时,在规定位臵上立姿,左脚向左跨出,双脚与肩同距,作跨立状,上身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挺胸收腹,两手后背于皮带处,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握拳。

6.2.4 对讲机、防护用具佩带在腰带右后侧,用较慢语速进行对话。6.2.5 上岗要保持制服干净无褶皱,衣服纽扣全部扣上,帽佩带端正,佩带白手套,穿黑色皮鞋,保持光亮,领带系好后,领带下口与皮带下沿相齐。不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场合穿制服。

6.2.6 不在公众场合抽烟、闲聊、阅读书报、大声喧嚷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6.2.7 值岗人员只能在休息室内喝水、休息,不允许在值岗时端着茶杯喝水或拿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在管理区域内走动。

6.2.8 晚班疏导员应穿反光背心,佩带手电筒。

6.2.9 值岗态度认真,做好相关记录,不准代他人填写;交接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上岗前,当岗人员不准下岗。6.3 停车服务规范

6.3.1 疏导员指挥进入车辆慢行,停车场入口处疏导员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立正、敬礼,按规定手势指引车辆向指定方向行驶,停放在适当的位臵,使广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6.3.2 疏导员随时检查车辆情况,发现车窗、车门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以便保障车辆的财物安全和广场的清洁卫生。

6.3.3 疏导员发现闲杂人员和可疑人员在停车场闲逛时,应及时劝其离开现场,如有紧急情况(偷盗、抢劫等)应保护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巡查记录。6.3.4 特种车辆停放规定

a.对进入服务区的特种车辆(运油车、化学制剂、放射性材料、牲畜运输车辆),指挥其必须进入设定的特种车辆停放区,确保服务区的安全和卫生。

b.确保在特种车辆停放区内不出现火种,放臵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以及特种车辆进出标志。

c.对进入服务区的危险品车辆,要指定其停放在合理位臵,不能停放在行车道旁,防止其他车辆碰撞,并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相关的检查。

d.对停放在服务区的危险品车辆,疏导员要加强对车辆的巡视,巡查是否有漏油现象;排气管是否安装有效的隔热和熄火装臵,是否有防止磨擦打火的的措施以及导除静电设施等。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员出示《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

e.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品车辆的色标要求。

f.当发现危险品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求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整改后方可上路,对不听劝告者,应及时报告高速交警处理。

g.对进入服务区的特种车辆进行统计、存档管理,填写《特种车辆登记表》。6.4 巡逻、巡查规范

6.4.1 每30分钟巡逻一次服务区,晚班要加大巡逻频度。

6.4.2 巡逻范围包括综合楼、宿舍楼、厨房、配电房、水泵房、门窗、围墙。6.4.3 主要巡查治安、防火、防盗、水浸和车辆停放等情况。6.4.4 巡查要求:

a.巡查时要多看、多听、多嗅,不断变换巡查路线,保证巡查到各个部位,不留死角。

b.巡查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c.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必要的盘问,必要时检查其所带物品,无关人员劝其离开服务区。

d.交接班时做好巡查记录,有问题和情况发生时,要详细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

7.客房服务规范

服务区应根据需要,为来往司乘人员提供客房服务,以方便、周到、舒适的服务满足其要求。

7.1 客房服务人员要求

客房服务人员应通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7.2 客房服务设施要求

7.2.1 客房的装修及家具、洁具、电视、电话等配臵设施状况良好。7.2.2 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服务设施完好。

7.2.3 确保房间消防符合要求,保管好客房钥匙,确保客人住宿期间安全。7.3 客房服务程序 7.3.1 迎客服务

a.迎接到达客人,主动问候并自我介绍。

b.登记房号及进房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

c.迎领客人进房,准备热水瓶,将客房温度调至适宜。7.3.2 客房清洁

a.客房清扫的方法是: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先掸后扫,先擦后拖,环形清扫;注重角落。

b.有住客房间的清扫一般是在客人离开房间的时间内进行,或者是征求客人的意见,抽空打扫,无客房间进入后,将门开成45°角,可直接进入。

c.进入房间之前应先敲门、自报身份,得到客人允许后方可进入;若客人不在房间,则直接用钥匙开门。敲门时,用中指节敲三下,敲门后无宾客回答,可连敲三次,中间略停顿。

d.确认房间无宾客后,缓缓把门推开,把“正在清洁”牌挂于门上,并将门开成45°角再开始工作,门一直开着,直到工作结束。

e.开窗通风约5分钟,检查房间设备、用具完好情况。

f.整理客人的文件书报时,注意不能弄错位臵,更不能随便乱翻。尽量不触动客人的物品,除了垃圾桶里的东西外,其他东西不能丢掉。

g.清理台面及地面杂弃物,放入垃圾桶,将垃圾袋取出并检查有无危险品,然后换套新垃圾袋。

h.按标准整理床铺。

i.客人放在床上或搭在椅子上的衣服,如果不整齐,要挂到衣柜里。

j.清洁房间各处卫生,主要内容包括:清洁地面;清洁洗手间,清洁玻璃镜面,擦拭用品表面灰尘。

k.补消毒过的茶杯、茶杯垫、茶叶、茶桶。

l.补拖鞋、擦鞋纸、毛巾、浴巾、浴液、香皂、牙膏、卫生纸等。7.3.3 退房服务

a.客人离店,结帐,服务员应主动、热情送别客人,并提醒客人带好行李物品。b.客人离店后,服务员应对客房进行检查与善后,如有客人遗留物品或房间物品有损坏等,应立即通知总台人员,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一并处理。服务员应将离店客人填写的“宾客意见表”等交主管。

8.加油站服务规范

8.1员工形象

a.上岗时应按照各公司统一规定着装,佩戴胸卡。b.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c.仪态大方得体,神情自然,精神饱满,面带微笑。d.站立时挺胸直腰,不依靠物体。8.2 服务态度

a.主动友善招呼顾客,欢迎顾客光临。

b.主动了解顾客的合理要求,认真聆听顾客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

c.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顾客争执,面对态度不好的顾客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8.3 服务语言

a.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歧视性、污辱性和服务忌语。b.吐字清晰,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c.做到来有迎声(您好),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欢迎您再来)。

9.汽车维修服务规范

9.1 维修站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9.2 维修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正。9.3 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9.4 应设臵配件展示区,做好标识,明码标价。9.5 制定诊修方案,告知估价。

9.6 维修站应按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结算维修费用,所有结算项目及费用须经客户确认。

9.7 维修站应向客户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提供维修工时、材料等费用清单。9.8 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理。

4.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四

商务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审批依据: 安徽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和商务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

二、申报条件: 安徽省旧机动车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产权清晰的由社会第三方中介人组成的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有固定有鉴定评估场所,配套服务措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必须具备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允许两名兼职)以上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从事专业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或工作经验;具有统一规范的鉴定评估操作程序及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工作程序、标准,方法;有规范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书面报告;市级主管部门拟同意设立的请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安徽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市场建设处 0551 - 2831372 2831373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866712

5.机动车停放规范 篇五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

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 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 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 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 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 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 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 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 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 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 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 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 地出让金。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 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 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 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 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 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 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 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 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 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 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 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 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 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 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 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 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 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 宅窗外5米内;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 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 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 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 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 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 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 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 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 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 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 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 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 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 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 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 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 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 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 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 活动;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 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 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 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 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 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 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 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 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 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 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 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 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 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 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 以赔偿。

6.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六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1、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校车的,还应当审查校车标牌;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对机动车灭失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属于校车的,还应当审查校车标牌。

3、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属于校车的,还应当审查校车标牌。

4、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境证明,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对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6、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审查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校车的,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

(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第三十二条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录入报废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季度公告一次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具体内容为: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的号牌种类;

(三)机动车的品牌型号;

(四)登记证书编号;

7.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七

驾驶员行为规范目的1.1为了全面提高行政事务部车队驾驶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旨在加强对本车队驾驶员的管理,本规范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行为规范

2.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车辆驾驶、保养及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2.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擅自离岗、脱岗,保证领导工作用车。驾驶员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

2.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保证车内燃油充分时时检查燃油量,在每天的第一次出车前加注油料,并利用合适机会随时补充油料。出发前,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准备,应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收车后,做好相关工作。爱护车辆,注意节约,及时保养,卫生清洁。

2.4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行车中严禁接打手机,确需接打应观察好路况停车应对,服务于上级领导时应将手机调为振动状态,杜绝接打电话。对于旁人包括领导的指令,驾驶员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做到语言谦虚得体,司机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仪表仪态,出车时须穿戴整齐、干净整洁,举止文明庄重,精神饱满充沛。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单位等候出车,不准随便离开,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车队队长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回车队报到。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驾驶员请事假,必须报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手续,方可请假。任何时候,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车队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若屡次联系不上致使工作延误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2.5 与领导出行,就餐时要注意区别情况,必要时要尽快用餐或单独用工作餐。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未得到领导授意的情况下自行其事,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不论在什么场合,包括行车途中不允许插话,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恪尽司机职责。

2.6 不准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与家属、亲朋好友或其他人谈论领导或与领导工作相关的事宜,做好保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不传闲话,领导在车上的谈话内容不得随便向外界传播。

2.7 对待车辆的使用驾驶员应注意以下几项。

2.7.1 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车窗、锁死车门。

2.7.2 车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资料,驾驶员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它们放于后行李厢内并加锁。

2.7.3 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当事司机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礼仪规范

3.1 驾驶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3.1.1 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3.1.2 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1.3 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3.1.4 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的姿势。

3.2 驾驶员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3.2.1 驾驶员应在乘车人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

3.2.2 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等候时不得有任何不耐烦的表示,应选择好地形将车停好等侯。等侯时,不准远离车辆,不得在车上睡觉;

3.2.3 车内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3.2.4 单独与领导出车时,兼有驾驶员、服务员的职责。

3.2.5 接送单位的客人时,应提前到达发车地点等候,并主动打招呼;接送单位领导及单位贵宾时,应选择离主宾领导最近的位臵停靠,站立车外等候,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车内,关车门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等领导及贵宾就座完毕后才启动车辆;送达目的地后,应以最快速度下车为领导打开车门、卸下行李,并提醒领导带齐随身物品。行车中应及时使用冷热风,听收音机或听音乐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3.2.6 车内不准吸烟。本单位人员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单位外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单位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安全行为规范

4.1 出车前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家庭和社会矛盾影响情绪的。

4.1.2 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1.3 严格按照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

4.1.4 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4.2 行驶中

4.2.1 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急躁车、做到不超速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接打电话、不抽烟、不吃东西、不与他人闲谈。

4.2.2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轮胎、轮彀、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2.3 不得在弯道上超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要注意保持车距,不得长时间占道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车辆需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提前减速后变道,不得临近出口时突然减速变道;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4.2.4 车辆通过漫水桥、便桥(道)、浮桥、水毁、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停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所有乘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2.5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4.2.6 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警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停车,应立即向车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4.3 回场后

4.3.1 驾驶员应爱惜单位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4.3.2 驾驶员每天抽一定的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打蜡擦亮,做到晴天停车后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土。出车前,应搞好车容卫生,车外要抹洗干净,擦干擦亮,车内也要勤打扫,保持车内的整洁美观。要坚持“三检四勤”制,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可靠,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保证汽车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4.3.3 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其他

5.1 驾驶员在工作中如遇到本规范规定以外的事情,应遵循维护我院形象、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妥善处理。

5.2 本规范由行政事务部车队负责解释。

8.安徽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篇八

使用操作规范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承保实务规程》,现将《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操作规范明确如下: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二)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五)上门柜台业务由出单人员代表保险人履行上述告知业务;代理业务由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人履行上述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提示投保人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并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进行核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2、被保险车辆种类、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别信息。

3、协助投保人通过填写投保单并以签字/签章确认的形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通过网络渠道承保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页网络链接,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提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的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三)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商业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正本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使用

(一)《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分别制定,分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0)、《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1)、《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6)、《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AXDAAX0015X07)四种。

特别注意事项:承保不同条款的客户须分别对应提供相应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不能互相代替。如客户分别承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应向客户同时提供两种《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二)承保时,业务人员或出单人员须向客户提供商业险条款、《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在《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他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三)同一客户投保同一条款类型的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签字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同一条款类型的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四)收回的“投保人声明”页必须扫描上传至第三代核心业务系统影像管理平台的客户资料项下,上传影像资料文件名统一以“投保人声明”命名。“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签字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三代业务系统中是否有其影像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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