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学课件

2024-10-26

农业经济学课件(精选8篇)

1.农业经济学课件 篇一

双学位经济法----合同法总则

----SKWXX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及其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2、是自愿达成的法律关系

3、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二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及联系方式

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是因为“标的”而签订的。

3、数量 正负尾数——为了抵消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尤其是鲜活产品。合理磅差——秤与秤之间总是有一定差异的。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4、质量 内在质量:外观质量:

凡是具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必须按国际标准(GB)强制执行。

写上GB×××--×××执行就可以了。

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GB/T×××--×××

除了国标外,还有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企业标准等。

5、价款或报酬(价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或仲裁,或起诉。

仲裁的结果双方必须接受,一裁终局制。

凡是合同中无仲裁条款的,不能申请仲裁,只能上法院起诉。

万一需仲裁时,可补签合同。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表示

不是合同,但要有主要条款

当受要约人签字承认后,则会发生效力,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简单提议

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缔约过失责任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后所产生的一种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实际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二、履行程序

1、交付标的2、验收标的3、结算(以票据结算,或转账结算)

三、债权保全

1、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四、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价款和酬金的支付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

1、执行国家定价的,按交付时的价格执行。

2、无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协议价执行

3、在履行合同时,逾期交货的,若价格上升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4、在履行合同时,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的履行或处理原则

1、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无国标的按通常习惯标准履行。

2、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要给对方以准备时间。

3、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价格、酬金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履行,无国家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劳务酬金的标准来履行,或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违约金

1.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才能提出该请求

2.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生何种情况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3.违约金条款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适用

4.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5.违约后,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让对方获利了,也要承担违约金。

6.违约金必须在10天内支付,超过10天,便要加息支付。

(二)赔偿金

目的在于补偿守约一方因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三)继续履行

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履行。

前提是,违约方要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在以下这三种情况下不能强制履行: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定金制裁

定金制裁最大的特色在于适用定金罚则。

当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给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

《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可免除,但要尽通知义务

(二)对方未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或托运方、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或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常见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一、担保的形式

(一)定金与订金

定金,违约后双倍偿还

订金,违约后单倍偿还

定金合同相对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来说是从合同。

《担保法》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定金数额超过法定数额,其超过部分无效。

(二)保证

1.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担保

2.保证人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只能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但要有证据能证明

5.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借满之日起6个月,6.保证人的主体资格(p97)

7.保证担保责任(p97)

8.保证责任的方式(p98)

(三)抵押

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折价、拍卖、变卖等)。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物(P98)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物(P99)

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五)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联系与区别

1.抵押标的为不动产和一些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留置仅限于动产。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等;

而质押、留置则多为直接变卖。

4.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均可做抵押或质押;

但留置只能针对债务人而言。

5.抵押或质押物一般与交易标的没有直接关系;

而留置物本身就是交易标的物。

6.抵押和质押适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留置一般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

2.农业经济学课件 篇二

一、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战略意义和促进国家生产核心区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建设中原经济区, 促进河南振兴, 推动中部崛起, 是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也是曾经贫穷落后的中原地区人民的共同期盼。《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的印发, 寓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已提升为国家战略, 标志着河南将迎来一个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 也意味着河南这一全国人口大省、农业大省、教育大省致力打造“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 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 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 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点和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 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的战略构想和宏伟蓝图已变为国家发展现实需要和河南人民的历史重任。这必将形成强大合力, 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 使之尽快成为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 成为引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成为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区域。同时, 随着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实施, 强调了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科技创新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机制、保障粮食品质与环境安全的环境保护机制。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调研中, 就中原经济区建设, 多次提到: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的河南, 应该肩负起责任和使命, 真正走出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三化) 协调发展之路[2]。中原经济区建设要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 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要实现到2020年在保护全省0.07亿hm2基本农田的基础上, 粮食生产核心区粮食生产用地稳定在500万hm2, 粮食生产能力达到650亿kg的建设目标, 就必须尽可能保持现有的可耕地面积, 提高粮食单产;要提高粮食单产, 就要依靠农业科技,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在粮食稳产、增产中的作用。而这个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需要有力的农业科技人才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来支撑, 需要强大的高等农业教育体系作保证, 需要高等农业院校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建设深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 有效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建设。

可见, 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 作为承担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发展、传承创新文化神圣使命的高等院校, 迎来了加快自身发展的机遇, 特别是河南省等省份被确定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战略的决定, 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将关系到中原经济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3]。21世纪是一个迅速发展的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时代, 农业高校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集散地, 将直接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建设服务, 不仅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也符合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自身发展的特点。

二、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实施成效

积极服务区域、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河南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作为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在兴办百年农业高等农业教育历程中, 始终坚持传承大学精神, 切实履行农业大学使命, 充分发挥农科积累深厚、学科门类齐全的学科优势。迄今为止, 已为国家培养了以玉米育种专家奠基人胡廷积, 小麦育种专家陈伟程等为代表的20万名高级创新人才;建设了河南省唯一国家重点学科作物学团队;以及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烟草生理生化研究基地等19个国家、河南省 (高校) 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特别是近年来边连续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一批重大科研奖励。目前, 学校下设20个学院, 84个本科专业 (方向) 。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2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9个一级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 34个二级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 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80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了农、工、理、经、管、法、文、医、教、艺10大学科门类。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实施。

1. 建立小麦、玉米专题数据库, 使农业科研人员快速准确地获取有效的农业科技信息。

21世纪是信息时代, 科技人员要在短时间内找到十分适合自己真正需要的情报信息, 就需要信息量大、分类合理、查找方便的专题特色数据库。而中原经济区建设在发展工业现代化同时, 农业经济的发展将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核心, 特别是河南省利用有限的土壤资源生产了全国近10%的粮食, 其中小麦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4左右, 玉米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 因此, 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建设小麦、玉米特色专题数据库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发展, 具有涵盖农作物、畜牧家禽、农村能源等方面较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 形成了以农业、生物文献为主体的馆藏体系。图书馆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科技人才等优势, 围绕河南省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任务、根据中原经济区发展需求, 先后建起了小麦、玉米等专题特色数据库。特色数据库促进了农业科研人员水平与能力的提高, 使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步入新台阶。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分别以建在学校的“国家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国家玉米改良分中心”等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为依托, 以图书馆丰富的专业文献信息资源为基础, 以网上资源为重要补充, 重点收集国内外出版的图书、期刊、会议论文等文献中有关方面的情报信息, 建立了书目、期刊题录数据库, 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新品种、优异种数据库, 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知名专家数据库, 市场信息、统计数据数据库。

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可为用户提供特定学科范围或某一主题的网上信息资源集合, 便于农业科技人员快捷、方便地进行信息交流和利用。农业科技人员可以随时点击咨询, 与咨询员进行交流, 并可以在工作时间以外留言咨询。数据库的信息营销服务, 通过对信息产品与服务进行分析、调研等过程, 实现了与信息用户的价值交换, 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科技人员的信息需要;通过主动服务, 能够挖掘农业科技人员潜在的信息需求, 不仅使农业科技人员的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 同时为特色数据库的信息补充提供了条件。专题特色数据库, 为小麦、玉米的科研、生产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文献信息服务, 改变了小麦和玉米研究、生产中各种文献信息利用难的现状, 为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立项、成果查新, 以及贸易人员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 成为从事小麦和玉米等农业科技人员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主渠道。同时, 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全世界的研究、生产现状, 为农业科技人员正确把握其研究发展趋势提供便利。小麦文献信息数据库因其特色突出、信息量大、使用方便, 获得CALIS管理中心二等奖。小麦、玉米专题特色数据库为学校科研项目《冬小麦根穗发育及产量品质协同提高关键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黄淮区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丰产高效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及时提供了大量信息服务, 起到了较好的作用[4], 为河南省粮食总产连续10年夺得丰收, 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2. 搭建农业情报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农业科技人员的跨库检索。

尽管农业科技信息琳琅满目, 但使用起来常常不尽人意。既有商业数据库的壁垒, 更有各建设单位“防火墙”的阻隔。因此, 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构建互动、互联、互助、符合农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竞争的农业科研创新平台, 包括成果转化平台、试验仪器共建共享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5]。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积极参与多家信息情报单位联合建设的“河南省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为该平台提供了21000万条小麦、玉米科技情报信息, 10.6万余条烟草科技情报, 960多条科研成果、知名专家等科技信息[6]。不仅为河南省相关科研院所的有关人员提供了及时、必要的帮助, 更重要的是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实现农业科技信息远程快速服务。

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 网络化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流趋势。远程化服务模式改写了传统的传输方式, 多媒体网络可对各种科技情报资源进行设计、处理、检索和传递, 为超越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创造了条件, 为需求者提供了最直接、最直观的信息传递和咨询。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积极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要求, 与学校、地方合作处等职能部门结合, 建设了集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网、电视网和报刊网于一体的“五网合一”的立体化农业科教信息服务平台“惠农科教信息港”。“惠农科教信息港”开通了“965558”惠农科技服务热线电话, 开设了“中原惠农网”、“专家远程视频诊断系统”和“农业专家面对面”等栏目。“惠农科教信息港”在河南省选择100个农业大县、50个农业科教园区、50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 实施农业科教信息服务对接。农民通过“专家远程视频诊断系统”可以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惠农科教信息港”创新了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的服务手段, 架起了农业科技情报直通农业、农村、农民的桥梁, 为中原经济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服务, 对推进农村信息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 以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为信息载体, 为农民提供直接服务。

高校农业院校的科技人员、教师、学生是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的最佳载体。他们掌握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量大、更新及时, 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满足农户需求。每逢抗击自然灾害、医治农业病虫害等农民最需要指导的关键时期, 农业情报部门就要及时地把相关农业科技情报送到农业科技人员手中, 通过他们给广大农民朋友以指导, 使农业科技情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与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共同构建了大学生“五个一”农业科技情报服务体系, 即“一送” (暑期大学生送科技、文化、信息“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一挂” (选派优秀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到郊县乡镇挂职) 、“一台” (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点播台) 、“一线” (农业科技情报信息“110”热线) 、“一网” (大学生青年志愿科技情报服务网站) 。建立与地方合作机制, 联手开展“科教富民行动”, 选派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带着农业科技情报信息到乡镇工作, 选派素质高、业务强、懂管理的优秀教师担任当地的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 (镇) 长, 初步建立了教育、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新体系。与学校农业信息化研究中心合作, 利用人才技术设备优势, 先后全省各地建立“河南农业大学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培训基地”等科技信息网站。

5. 搜集与分析农业科技情报信息, 提高领导决策能力。

科技进步的过程中, 领导决策是事业成败、经济兴衰的关键。加强农业科技情报的搜集与分析是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决策者只有以足够可靠、高质量情报为基础, 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这就要求情报工作者从搜集到的海量科技情报信息中找到领导决策最需要的东西, 就要求情报工作者清楚地了解国家的战略决策、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 以敏锐的视觉捕捉情报、挖掘深层信息, 持续跟踪, 长期积累, 提供多层次的情报分析研究服务和领导战略决策咨询[7]。2010-2012年, 温家宝和回良玉同志先后来到河南, 就河南的粮食生产进行调研。农业部小麦专家组副组长、河南农业大学郭天财教授不仅每次陪同, 而且回答了小麦生产特点、各时期麦田管理措施、预计收成、小麦市场形势等方面的提问。在谈到获得“科技服务粮食生产突出贡献奖”时, 郭天财教授对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为其及时提供的农业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 以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为基础, 以相关专家网络为依托, 以现代分析方法和技术平台为支撑, 建立了一种长期积累、反应敏捷、分析深入、保障可靠的情报研究服务系统, 搜集整理、分析挖掘相关情报信息, 编辑《高教参考》, 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及时必要的服务。2008年, 学校提出建设“一流农业大学”的目标, 图书馆及时搜集整理、分析挖掘相关情报信息并编辑“一流大学”专辑, 不仅使师生知晓一流大学的内涵, 还为学校制定“一流农业大学五年专项行动计划”提供了参考。

三、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中作用展望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 标志着中原经济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 而中原经济区是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的中心区域, 农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需求, 因此,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需要有力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来支撑, 需要强大的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提供确实可行的农业科技技术, 指导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深入开展, 有效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建设。

因此, 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必须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这一历史性机遇, 强化“以发展提升服务, 以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 以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己任, 以创建高水平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农业情报信息报务水平, 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发展。

1. 在农业科技信息资源与利用方面, 收集、维护和方便地提供各种高质量的农业科技资源, 为农业科技人员提供最大可能限度的农业科技信息。

2. 建立、加强和维护现代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 可通过网络随时随地向图书馆的用户提供便利。

3. 在农业科技人员服务方面, 使农业科技人员成为工作的核心, 使高质量的服务成为图书馆使命的核心。

4. 保持与农业科技技术发展的同步, 及时科学地把最新的技术应用于现代图书馆, 提升图书馆的服务层次和深度。

5. 加强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理论研究, 要在传统图书馆学理论的基础上, 对现代图书馆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综合研究, 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科技。

摘要:本文结合河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过程的作用和实施为例, 论述了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建立特色农业数据库、搭建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远程快速服务等方面为促进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发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并对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在服务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高等农业院校,图书馆,中原经济区,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杨淑晶.高校图书馆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探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12, 22 (15) :20-22.

[2]李英珍.高校图书馆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方式探索[J].前沿, 2012, (12) :104-105.

[3]杨志永.中原经济区内市级公共图书馆特色馆藏共建共享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12, 22 (16) :49-50.

[4]吴海峰.农业专题特色数据库建设及其应用[J].河南农业科学, 2011, (5) :30-32.

[5]马万杰.创新管理机制整合科技资源推进河南省农业科研系统科学发展[J].河南农业科学, 2009, (9) :5-10.

[6]肖瑞兰.河南科技情报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河南农业科学, 2009, (10) :11-13.

3.农业经济学课件 篇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农业经济学;环境问题;进展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业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农业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发展潮流。农业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农业经济学的发展是基于农业经济实体的,经济实体一旦产生变化,农业经济学也必然会产生变化。环境问题的存在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使得农村经济实体发展了变化,而这反过来又会使得农业经济学发生变化。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及限制

(一)影响因素。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今后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复杂综合的社会经济大系统,该系统既要受到内部因素的制约,同时还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外部环境因素对其影响较大,内部因素中制度因素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较大。制度设计如果存在缺陷就会制约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应该保持高度重视。

随着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农业经历了从简单追求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以及再到可持续发展得到历程。这一历程充分说明了发展观念的变化。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在打破原有发展观念的前提下来不断探讨新的发展模式的。

(二)限制。当前的农村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一系列限制。所谓限制主要指的是在制度因素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的限制,当前农村地区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例如存在着农地产权不清、农业发展战略失误、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逆向投入以及分散经营等措施都影响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外部环境因素来看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環境问题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这是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环境问题迫使人们加快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加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速度将会使得农业经济体发生较大变化。

二、农业经济学最新进展及推动因素

所谓农业经济学就是指的专门用来研究农业生产关系以及农业生产力运动规律的学科。农业生产中的影响生产力的诸要素、农业生产制度等都是农业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此,我们应该保持高度重视。农业经济学是一门重要学科,在解决三农问题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经济学的最近进展。近些年来农业经济学研究不断深入,学者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都有所创新。研究对象方面不仅关注到农业生产本身,学者们对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农村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科研的溢出效应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把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起来来进行研究。对于农业科研投资效果的评价主要是用生产函数法以及经济剩余法来进行科学评价。

(二)农业经济学的推动因素。农业经济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从基本理论方面来看推动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新兴的一系列概念,这些概念的出现迫切要求基本理论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应用技术角度来看推动其进步的因素主要是农业经济实体,农业经济结构产生的变化。农业经济结构一旦产生变化就要求农业经济学应用技术要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农业经济学的发展主要是以上两个因素推动的。随着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出现使得影响农业经济学变化的两个主要因素也发生了变化,而这也必然会使得农业经济学本身发生变化。这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三、农业经济学可能进展

正如上文所述影响农业经济学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新兴概念的出现。那么对于农业经济学的可能进展,我们也主要是从以上两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农业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下农业经济体结构必然会产生变化;在环境问题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实现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地农业经济结构逐渐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影响农业经济结构的因素主要是农业收入增长和技术进步增长;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影响日益增大,环境实践也逐渐成为了影响农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业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就是要实现收入、技术以及产业最优结构调整的可持续发展。这三方面因素只有实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算是真正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经过分析,就会发现在其他两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会出现以下结果:一是农业收入可持续将会推动环境收入的增加;二是环境产出会限制农业最优结构的调整;当环境产出是正增长的时候,最优结构调整的难度也将会增大;三是农业技术要受到环境实践的影响。

在今后的农业应用技术研究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最终会使得应用技术的研究对象发生变化。今后的研究对象将由原来的收入及技术变成收入、技术、环境三大类。将下大力气来研究三者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二)新兴概念的出现的影响。近些年来一大批新兴概念出现,这些概念的出现会对农业经济学造成影响。环境实践以及可持续发展就是两个新兴概念。这两个新兴概念的出现将会使得农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得到进一步深化。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农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可能性。从农业的经济结构来看就是指收入、技术以及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及增长。在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背景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日益频繁,环境产业以及环境部门等一系列新兴概念出现,这些概念的出现往往需要农业经济学能够给出新的解释。解释这些新兴概念的过程中其实就是基本理论不断深化的过程。对此我们应该充分清醒地认识。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今后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变化,农业经济学本身也将会发生变化。农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将会发生明显变化。今后为了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对此的研究。本文首先是分析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同农业经济学的概念,最后分析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经济学的影响,农业经济学今后的可能进展。

参考文献:

[1]谭宏伟.广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业科技革命的思考[J].广西农业科学,2003(S2).

[2]周丕娟.农业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技术创新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03).

4.计量经济学课件 篇四

简介:

该分支的产生,使得经济学对于经济现象从以往只能定性研究,扩展到同时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新阶段。

“计量”的意思是“以统计方法做定量研究”,所以“量”字应读作“[liàng]”,而不读作“[liáng]”。

据说在经济学中,应用数学方法的历史可追溯到三百多年前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的《政治算术》的问世(1676年)。

“计量经济学”一词,是挪威经济学家弗里希(R. Frisch)在1926年仿照“生物计量学”一词提出的。 随后1930年成立了国际计量经济学学会,在1933年创办了《计量经济学》杂志。

人们应如何理解“计量经济学”的含义?弗里希在《计量经济学》的创刊词中说到:“用数学方法探讨经济学可以从好几个方面着手,但任何一方面都不能与计量经济学混为一谈。计量经济学与经济统计学决非一码事;它也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经济理论,尽管经济理论大部分都具有一定的数量特征;计量经济学也不应视为数学应用于经济学的同义语。经验表明,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各自并非是充分条件。而三者结合起来,就有力量,这种结合便构成了计量经济学。”

后来美国著名计量经济学家克莱因也认为:计量经济学是数学、统计技术和经济分析的综合。也可以说,计量经济学不仅是指对经济现象加以测量,而且表明是根据一定的经济理论进行计量的意思。

计量经济学的基础是一整套建立在数理统计理论上的计量方法,属于计量经济学的“硬件”,计量经济学的主要用途或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理论检验。这是计量经济学用途最为主要的和可靠的方面。这也是计量经济学本身的一个主要内容。

预测应用。从理论研究和方法的最终目的看,预测(包括政策评价)当然是计量经济学最终任务,必须注意学习和了解,但其预测的可靠性或有效性是我们应十分注意的。

研究方法:

与一般的数学方法相比,计量经济学方法有十分重要的特点和意义:

研究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从研究确定性问题转向非确定性问题,其对象的性质和意义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在方法的思路上、方法的性质上和方法的结果上,都将出现全新的变化。

研究方法发生根本变化。计量经济学方法的基础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一种新的数学形式。学习中要十分注意其基本概念和方法思路的理解和把握,要充分认识其方法与其它数学方法的根本不同之处。

研究的结果发生了变化。我们应该知道,计量经济学模型的结论是概率意义上的,也可以说是不太确定的。但真正要理解其不确定性的含义,并不那么简单,学习中需要始终关注这一点。理论计量经济学和应用计量经济学 理论计量经济学(Theoretical Econometrics)以介绍、研究计量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为主要内容,侧重于理论与方法的数学证明与推导,与数理统计联系极为密切。理论计量经济学除了介绍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数学理论基础和普遍应用的计量经济学模型的参数估计方法与检验方法外,还研究特殊模型的估计方法与检验模型。

应用计量经济学(Applied Econometrics)则以建立与应用计量经济学模型为主要内容,强调应用模型的经济学和经济统计学基础,侧重于建立与应用模型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处理。

5.政治经济学教学课件 篇五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和方法,通过学习要弄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它的性质及其在经济学科中的地位,它研究经济事物所使用的主要方法。

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的重点内容:1、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2、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和任务是揭示社会经济运动规律;3、理解政治经济学研究运用的根本科学方法是唯物辩证法。

【学习内容提要】

一、物质资料生产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

1.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人类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在生产活动中改造自然界获取所需要的物资生活资料。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停止生产,否则这个社会就不能继续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人类劳动是一切社会赖以旋转的轴心,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其他生活方式,决定着人类社会形态以及它们的发展变化。只有当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一定程度满足的条件下,人类才有可能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并且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政治、文化、科学和教育等社会活动的的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学探索社会发展演化的客观规律,就必然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

2.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人类改造自然界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构成社会生产力的内容。社会生产力就是人类社会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生产力包括三个简单要素: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是这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过程。从这个过程的结果看,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表现为生产资料;人们的劳动表现为生产劳动。只有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生产物质财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

3.在社会生产力的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和生产工具。首先,劳动力对生产具有决定性作用。生产资料要由人来改变和使用,生产工具也要由人来创造和改进,离开了劳动力再好的生产资料也无从发挥作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是人类引起、调整、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过程,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根本的力量。其次,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生产工具的状况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状况,制约着生产力可能发展的程度;生产工具作为人类生产技能、经验和知识的物化形式,它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和社会生产关系变化的指示器。

在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中,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资料的革新,自然资源的开发,新的原材料发明和利用,生产力各个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组织等等,都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4.社会生产力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发展的根本动力源于人与自然界的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认识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是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出发点。政治经济学考察社会生产力就必须对其本身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做出科学的界定。社会生产力的性质主要是指它所具有的物质技术基础的性质。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上生产力的发展程度。

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

1.社会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是物质资料生产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任何生产都是社会生产过程。社会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它是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狭义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但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是一个连续进行和不断更新的再生产过程,它包含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最基本的环节,其中发生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属于社会生产关系。因此广义社会生产关系包括:狭义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并决定着它们的性质和特点。狭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它是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关系,体现着生产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广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经济关系。任何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都取决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基础之上,人们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面经济关系的总和即广义的社会生产关系。

2.社会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1)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首先,各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着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其次,各个社会集团内部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也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这种关系的性质同样是由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2)分配关系。广义的分配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和产品分配两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分配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包括产品分配的原则、方法和份额等方面的内容。首先,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分配关系的性质。其次,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还要受到生产力和其他经济条件的制约。最后,分配关系对生产关系有反作用。(3)交换关系。它是指产品交换过程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如果产品属于生产资料其交换是与生产过程结合在一起的。消费品的交换则是生产、分配和消费的中间环节。首先,生产的性质和形式决定着交换的性质和形式。社会分工决定交换的必然性,生产的社会性质决定交换的性质和社会形式。其次,生产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交换的广度和深度。最后,交换对生产具有反作用。(4)消费关系。它是指人们在产品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消费广义地说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的内容。人类社会的消费在其本来意义上说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满足消费是生产的终极目的。消费不仅是一个满足生理需要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过程,它包含着人与人的经济关系。首先,消费要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其次,消费关系要受到生产关系性质的制约。最后,消费关系对生产关系具有反作用。

社会生产关系的四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狭义生产关系是基础,它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另一方面,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又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并对生产关系具有反作用。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上述四个方面经济关系的统一。

3.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生产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体制来实现。经济体制就是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统称。经济体制的安排和变革要体现社会生产关系性质和生产力发展的双重要求。一方面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经济体制,生产关系总是要求一定的经济体制与其性质相适应,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或限制作用,通过经济体制来实现的。另一方面,经济体制对生产关系也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完善的经济体制能够较好地体现生产关系的要求,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经济体制存在着某种弊端或缺陷就会限制生产关系本身优越性发挥作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6.李友根老师 经济法课件 篇六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绪论

总论:经济法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竞争法

宏观调控法:产业法为核心

三、其他参考资料

1、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

2、杂志与论文

《经济法论丛》、《经济法研究》、《经济法评论》;其他法学、经济学杂志等。

3、著作:各相关专题的著作。

4、网络:

Liyougen@sohu.com

***

第一章 绪论:经济法概述

一、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与观点变迁1、1978年至1986年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

(2)主要观点

--大经济法说

--否定说:一是学科经济法说;二是综合经济法说

--纵横统一说2、1986年至1992年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

(2)主要观点

--经济行政法说

--密切联系说3、1993年至今

(1)背景分析

--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

(2)主要观点

--国家协调说

--国家调节说

--国家干预说

二、外国经济法概述

1、观点介绍

2、外国经济法产生的几种模式

(1)德国日本模式

(2)美国模式

三、中国经济法的特殊国情与历史使命

1、中国国情的认识

2、经济领域的国情

3、经济法领域的国情

四、结论:以社会整体利益来认识经济法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

一、法律主体理论

二、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 •

三、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研究

一、法律主体理论 问题讨论: 问题一: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在宾馆住宿及高档消费欠下巨额债务。该企业面临破产,但法定代表人个人拥有巨额财富。宾馆欲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可否?

问题二:某法官与某律师是同学、朋友。法官女儿考上大学,律师资助其女儿人民币几千元。几年后,该律师代理一案件,承办法官正是其朋友。检察院认定其为几年前的行为构成行贿。如何认识与评论?

问题三:公司总经理被邀请参加一个某人在家中举办的鸡尾酒会,在那儿他听到一个交易机会,他自己或他就职的公司购买了这一机会将会获得丰富收益。如何判断该机会的法律性质?

1、人的多重角色

•多重角色现象:以学生、董事长、法官为例 •多重角色的原因:人的活动与关系的多样性 •多重角色的后果:任务繁重,角色冲突 •核心角色的认识:每一阶段的核心 •法人同样具有多重角色

2、部门法的独特主体

•部门法主体列举: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 •部门法主体独特性的原因:调整任务、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决定 •宪法、民法作为核心主体的现象与原因

3、•案例一: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的界定标准;

•案例二:关于商标侵权中的认定标准。“中华香烟”与“中萃香烟”是否构成近似? •案例三:专利法中关于等同论的判断标准问题。

•案例四:诉讼时效制度与朋友之间债务关系的冲突,如何理解?

•结论:部门法中的标准人,是理解该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

•教材中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讨论与分析 •你的观点与评论

•如何总结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

1、经济法的调整任务

•弥补市场缺陷、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缺陷的主要表现: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垄断等 •传统法律部门不能有效地加以调整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加以克服与弥补

2、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

•区别于行政法的国家强制

•国家引导与调控、社会力量的自律

•本质与核心在于充分利用市场的机制、利益的诱导机制

3、经济法主体的视角

•着眼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实务

•考察市场缺陷中的实际主体情况 •进行法律的改造与归类 •我国经济立法的实务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的主体整理

三、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研究

•问题一:劳动者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问题二:投资者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问题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问题四:农民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问题五: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1、经营者

•法律规定的总结: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

•市场经济及法律对经营者的假定:理性经济人

•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经营者所存在问题:理性不经济、非理性经济人 •法律如何调整经营者:主体制度、市场管理、宏观调控

2、消费者

(1)消费者概念与经济法主体确立的必然性 •民法主体制度的基本假定:平等性与互换性 •现代社会中互换性的丧失:专业分工与职业化

•现代社会中平等性的丧失:消费者成为弱者,表现在:1)经济实力的不平等;2)信息能力的不平等;3)诉讼能力的不平等;4)立法影响能力的不平等;5)整体能力的不平等。•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已经不可能实现实质正义(2)消费者的经济法调整

•消费者对市场机制的作用:用人民币投票;对生产、交换的影响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义:人权与社会正义;经济发展的推动

•经济法调整的思路--倾斜性保护:提高消费者的能力与地位,赋予特殊的权利;限制经营者的能力与地位,赋予特殊的义务。(3)现实社会中的消费者 •非理性的消费者:炫耀性消费

•送礼经济中的消费者:中秋节为例 •公款消费中的消费者

3、政府

•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角色定位:(1)市场调控者;(2)监管者;(3)服务者 •法律对政府的不同调整模式: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 •政府定位的基本假设:社会整体利益与相应能力

•现实中政府定位假设的影响因素(1)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公共选择学派;(2)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政府自身利益追求;(3)腐败因素;(4)计划经济制度、观念惯性下的政府意识;(5)政府的决策能力与调控能力

•法律如何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与行政法;政府责任制度

4、社会团体:以行业协会为例 引言:问题与思考

•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的启示:谁是这一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金华火腿一案的启示:如何争夺与维护地方名特产品的利益 •出租车司机的利益维护与广大职工利益维护的现实思考 •社会团体的作用(1)利益整合与代表;(2)行业自律与形象维护;(3)国际经济领域的特殊作用

•社会团体作用的特殊性:基于自愿、自律与利益机制;区别于政府强制的合法性要求与个体的非理性

•社会团体的现实(1)政府观念;(2)现行法律制度;(3)二政府地位及其作用的限制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引言:案例

•案例一:镇江消费者资格案件

2001年10月21日中午1时许,在镇江打工的曹炳春,与好友用餐完毕后,一行三人来到了镇江某大酒店。到了大酒店后,他们径直上了二楼的休闲大厅休息。约4时左右,曹炳春回家,一手拿着香烟,一手拿着打火机,转身下楼准备回家了。当曹下到楼梯中间平台,正准备转身一楼下去时,脚下一滑,身体一歪,倒向楼梯,并顺着楼梯滚到了一楼大厅。经一年的医疗与休养,曹基本上痊愈,但走路时总是一瘸一拐。经鉴定,其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左下股比右下肢缩短3厘米,其损伤达到十级伤残。

•问题1:本案中曹是否属于消费者?判断标准与理由分别是什么?

•问题2:从实际案件的处理角度来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有何实质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反映了何种法律精神?

•问题3:如何评论法院的判决与理由?法官认为:“因为原告没有证实其到被告处消费者过,未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即未能证明自己是被告的消费者,因而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提必须是消费者,也就是说,其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目的是来消费的,否则,与经营者就不能形成契约关系。”“酒店举证证明原告及其朋友与酒店的承包人是好友,之前就常常来酒店歇歇脚而不是消费,当天原告在酒店也没有进行任何消费,由此可见,原告当天来酒店的目标很可能就不是来消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酒店证明的事实,才能证明自己是消费者。可是原告未有证据对此进行辩驳。” •案例二:北京衣冠不整案

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京城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该经理还告诉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问题1:本案中周某是否属于消费者?判断理由与标准是什么?

问题2:本案中周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犯?

一、消费者资格与身份的判断

1、判断意义:法律适用的前提

2、判断的标准

•法律的规定

《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 •主观判断方法:消费者的消费目的

•客观判断方法:消费者的外部行为判断

•判断方法的矛盾:几种具体情况下的矛盾,如仅为了解商品信息而无购买意向的人是否属于消

费者?经过了解而未能交易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结论:只要处于经营者控制的领域范围内的个人,都应认定为消费者,除非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消费行为与目的。

二、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判断:王海现象

1、王海现象简介:典型案例

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海在购灯当日即持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要求商厦双倍赔偿。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者。故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台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1] 参见王利明《也谈王海现象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

2、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观点简介

•肯定说:部分法院、王利明、杨立新、何山等。王利明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杨立新也认为“应对消费者的范围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

•否定说:部分法院、梁慧星、张严方、李春海等。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护。孔祥俊也认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保护意义。”

•争执的焦点:是否为生活消费?是否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

3、分析思路与过程

•法律条文的含义:需要法律解释

•法律漏洞的存在:立法者本意;知假买假者的特殊性;法律漏洞的含义与性质

•漏洞补充的方法: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目的性扩张、一般的法原则、依比较法补充);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考虑交易的必要性、事物的本性及法伦理);利益衡量补充,各种主体利益的衡量。•本案中的悖论问题:王海是经营者--不能退货--自己使用--消费者

4、结论与启发

•王海是消费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反应 •对售假者的制裁效果:关于传统道德观念片面性的批判与反思 •对于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积极作用

•民法思维方式的批判:无视中国的市场实践;无视行政打假单一性思维的缺陷 •如何突破概念主义法学思维的局限

三、几种特殊领域的适用问题:讨论 •问题一: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

•问题二:商品房购销关系是否适用消法 •问题三:教育领域是否适用消法

•问题四:是否适用消法应以什么为判断标准?

•问题五:其他法律是否存在着适用范围的问题?此种争论有何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影响?为什么?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研究(经营者义务)

•教材与法规阅读: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案例一:衣冠不整者案件中消费者何种权利被侵犯?如何认识?

•案例二:消费者甲在夜猫子歌舞厅跳舞,不慎与乙发生挤撞。乙打电话喊来七八个流氓,手持砍刀冲进歌舞厅砍伤甲。歌舞厅保安及时报警、救助。乙等凶手被判刑,但由于家贫,无力支付赔偿。甲遂起诉夜猫子,要求赔偿损失。问:如何处理?

一、经营者选择权研究

1、法律规定研究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任何规定。•经营者是否有义务不得拒绝消费者,即没有选择权? •消费者是否有权利获得服务?

•为什么法律未对消费者的此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 •结论:经营者有选择权。

2、经营者选择权的标准

思考与讨论:请从下列问题中总结基本原则

(1)必要性:选择标准与消费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为消费活动所必需,从而已成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共识。例如男士不得进入女浴室洗澡;运动场及公共场所不得“裸奔”;封闭性场所具有特别的要求等。

(2)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或者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超市如果规定“凡不同意搜包者不得进入”,则该选择标准违反法律规定。(3)公开性:应向公众公开以接受国家及社会的审查与监督。

(4)合理性: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选择标准,应当具备合理性。但所合之“理”如何理解呢?这是衣冠不整案的实质所在,也是问题的难点。

3、权利行使的限度

更换护士一案的启示

一位刚动过大手术的住院病人,要求院长更换其值班护士,因为该护士长得太丑,影响其健康恢复。

(1)利益的冲突: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追求的无限性(2)权利行使的相互性:演唱权与休息权的相互关系(3)确立权利主体容忍合理损害的义务

(4)权利主体容忍的合理限度:法律规定;利益衡量。

引申思考: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以十字路口的交通冲突为例)

4、衣冠不整案中的利益分析

•基本利益判断:经营者利益;潜在消费者利益;其他消费者利益

•冲突利益的衡量:消费的利益;法律并不能保护的心理利益(亲吻权案件的法院判决意见); •结论一:衣冠不整不应构成选择标准;

•结论二:法律与道德的分工:如何调整衣冠不整?

•结论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演变关系--权利确立与社会观念变迁的关系。

二、消费者安全权研究

(一)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权

1、商品安全

《消法》第7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服务中的商品同样如此。

2、经营场所的安全

经营场所的建筑安全、装潢安全(地面光滑、没漆涂料污染等)、消防安全等。

3、服务方式的安全

如美容案件中的服务方式

案例讨论:餐厅摔伤案件

1998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徐葵及亲朋到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新世界美食娱乐广场就餐,被安排到二楼北边餐厅中间地面铺有防滑抛光砖的餐桌用餐。徐某在吃过桥米线过程中前倾夹菜时,所坐椅子的前脚突然向后滑动,原告两脚随之翘起,人椅向后滑动两尺多远,原告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法医鉴定,骶骨骨折轻度成角,尾骨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医疗费177元,今后治疗费用为1200元、交通费54元、法医鉴定费410元、护理费600元。被告辩称:防滑地砖、椅子腿底贴有结实的胶皮,这些措施尽到了经营者义务。但愿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争议焦点是被告主观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是否有过错行为,客观上提供的就餐环境是否存在瑕疵,对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述原告就餐过程中是自己不小心摔伤,也不能说明事实真象,故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视为就餐过程中的意外,与双方人主客观外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二审认为:消费者就餐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消费者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但本案中在其他人均未出现摔跌情况下出现摔倒,故应确认消费者也有自身不当原因存在,因此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经营者承担80%。引用法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第41条的规定。

(二)第三人侵权中的安全权问题

1、分析思路

(1)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哪些情形下会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立法理由及其限制。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此处的当事人应如何理解其范围? •过错责任

(2)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意与过失均存在义务这一前提条件;(3)经营者是否负有保障他人不受第三人侵权的义务?

(4)这种义务在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在法律强行规定中是否存在?(5)法律规定一种义务应具备什么条件?

2、法律义务规定的条件与标准

(1)分析前提:权利义务资源有限

权利义务的关系;义务与自由的关系;资源有限下条件与标准的意义;(2)义务正当性要求

义务目的正当性: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用尽了其他可能的手段;

义务程度正当性:符合社会成员的平均水平与要求;

义务救济正当性:任何义务的规定均应赋予相应的利益与权利补偿;(3)义务可行性要求

现实中义务未能得到履行的原因:本身性质(如宗教信仰)、落后观念(如计划生育)、主体能力(如主体是否能够加以控制)、利益驱使 ;

此种原因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消除;(4)义务标准

社会成员能力的平均水平;

3、结论

(1)经营者应以报警、采取力所能及的行为措施为附随义务;(2)受害人的损害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3)关于保险的解决办法——建议推行强制保险,但其实质是消费者承担成本;(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部分学者的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列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为被告,或者列第三人和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为共同被告。列共同被告的情形,判决书主文应当叙明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补充赔偿。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款所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与该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正式稿规定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三、消费者诉讼权

--滥用诉权的研究

案例

原告佘忠民,男,38岁,系湖南株州市的一名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5日,原告从株洲乘坐广州至常德的K510次列车至长沙,补票时,补票员收了其7元的票款,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事后,原告对6元的票价心有疑问,于当年4月16日去信咨询、投诉,19日,铁路方面回复,株洲至长沙客票为5.5元,加手续费1元,合计应为6.5元,补票员多收了0,5元,为表示歉意,多收的票款给予退还。这以后,原告又几次乘坐K510次列车,发现列车依旧是按7元补票。为维护自己和其他旅客的权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多收的补票款0.5元,并在湘粤两省主要新闻媒体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另行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据报载,该院立案庭的解释是,事情发生后,被告方对该次列车多收票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和整顿,同时先后多次派员专程到株州和原告联系,将多收的票款退还,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并向原告提出聘请其为行风监督员的邀请。而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示隐含¡°炒作¡±成份,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故该起诉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裁定不予受理(参见吴湘韩:¡°法院将对滥用诉讼权利

行为慎重立案¡±,载《中国青年报》,200210月9日)。

•因不服长铁法院民事裁定,佘忠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认为起诉是否受理,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与该规定不符之处,无法令上诉人心服口服。

2003年2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第三节 价格法 引言:问题的思考

•教材中《价格法》的体系位置及其理由 •《价格法》篇章结构及其理由

•《价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价格、质量等

一、《价格法》的法律性质

1、价格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传递资源配置的信号,是权利交易的衡量标准。

2、价格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价格不能反映价值,误导市场资源配置;导致宏观经济的失控(2)中观:利用价格手段进行各种损害竞争者的行为;(3)微观:价格信息存在欺诈等;

3、价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1)立法宗旨:“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价格法》第1条)

(2)法律结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

(3)主体: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第37条的分析:“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4、结论:价格法是典型的经济法

二、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法保护

引言:案例讨论

三个大学生对餐馆灯箱广告中对国家公务员的优惠,认为是对非公务员包括自己的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并给自己带来了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赔礼道歉并撤除该广告。法院最终以“经营者没有强迫消费者消费,平等权没有受到侵犯”、“对不同消费者采用不同价格,是适应市场需要的竞争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两个理由,驳回其关于退款和赔礼道歉的要求,但认为该广告确实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拆除。

第一种观点

经营者没有强迫消费者消费,平等权没有受到侵犯;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价格,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竞争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该广告确实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拆除。

第二种观点

经营者对不同的职业施以差别对待,而且没有合乎道德和社会进步的积极理由,应当视为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且这一侵权给当事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第三种观点

退款、赔礼道歉是民事请求,而撤除广告则属于行政管理的请求。而前者并未侵犯平等权(即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由于广告涉

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不特定的多数人即非公务员群体的利益涉及公共的利益,因此对广告行为监管,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本案的经济法研究课题

1、现实总结

总结、归纳与类型化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予以接受的优惠措施中的主体与理由。军人、学生、教授、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老少边穷地区的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与国家补贴);赋予优惠者主体特征。

2、理论归纳

歧视与优惠的理论研究

(一)法律规定分析 《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二、五种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价格欺诈行为(第四、六种行为)•经营者与社会的关系:扰乱市场秩序(第三种行为)•特殊行为:牟取暴利(是否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牟取暴利研究 引言

(1)字义解释

牟:力求得到;目的在于 [seek;obtain] 牟取:谋取,尤指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取得金钱

暴利: 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2)法律规定

《价格法》(1997年)、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均未作规定。(3)问题的背景

(4)研究思路:暴利是否合法--何以产生暴利--何以获得巨额利润--利润的产生--价格的本质

1、生活现象观察:

红灯笼拍卖、矿泉水价格现象

2、价格的两种不同认识

(1)客观价格论(劳动价值论):价值决定价格;价值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价格标准是客观的;

(2)主观效用论:价格取决于不同主体的主观效用评价

3、法律的规定

(1)思路与逻辑:禁止暴利--允许合理利润--测定与公布合理价格--确定合理价格的制

定规则、合理的利润率、差价率(2)《暂行规定》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3)《暂行规定》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4)《暂行规定》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4、结论

(1)此种规定的不现实性:高昂的管理与监督成本;(2)此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客观价格论与政府万能论;(3)牟取暴利的法律调整

--法律只能规定价格行为本身,而不能规定价格结果; --价格结果只能由市场来决定,由主观的效用评价与客观的供求关系决定,其最终结果由劳动价值决定;

--市场经济下的暴利是客观存在的,应予以确认,只要竞争的正常的、手段是合法的,并通过税收等方式加以调节。其原因是利益的复杂性。

--法律调整的核心是市场秩序,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公平、自由竞争的维护 --其它启示

(四)价格歧视

案例讨论

“博士3折,硕士4折,博士研究生5折,硕士研究生6折,重点本科7折,如果没有大专以上文凭,对不起,本店概不打折。”近日,西南交大附近一服装店贴出这样一则告示。一位学生苏燕看中了店里的一件黑色毛衣,毛衣标价120元,但她身上只带了60元。她要求老板娘打个5折。老板娘看过她的学生证后,指着墙上贴着的打折规则告诉她,由于她只是个本科生,不能享受这样的折扣。

苏燕很想不通:“凭什么学历低点买衣服就要贵点?”她认为老板娘是在搞学历歧视,因为学历并不能代表一个人身份的高低,不能以此决定一个人该受到什么样的待遇。成都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范安彬律师认为,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以学历作为折扣高低的标准,但该服装店的促销手段已经涉嫌消费歧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商家还是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消费歧视。

三、其他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中的宏观调控制度

1、价格种类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2、宏观调控措施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3)价格监测制度

(4)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5)紧急措施: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

(二)价格听证制度

1、概念

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2、基本内容(1)主体:

主持人:政府价格部门负责人

听证代表: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

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3、法理讨论:程序的意义(1)保障实体内容

实体权利需要程序加以落实与保障(2)实体决策正当化

获得一种合法性,南京公交车案件(3)解决实体决策的难题

分蛋糕;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竞价制度;商标抽签;(4)程序的独立价值:人格尊严

第四节 广告法

提出的问题

一、广告法的性质

问题思考

•招聘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征婚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公益广告?

•光头广告、卖脸广告? •法律应如何调整?

•为什么不能适用广告法的调整?

1、广告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1)概念: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2)民法上的性质:邀请要约

(3)经济法上的性质:消费者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

(4)结论:个体与社会整体角度的区别立场;事后救济与事前整体预防的区别;产品质量法与

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5)理论延伸:格式邀请要约?

2、广告涉及的法律主体

(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消费者:广告的接受者(4)广告监管者

A--为何广告需要监管:消费者利益;正当竞争秩序;因此关系着社会整体利益;无法依赖相关主体的自我约束与自律。

B--如何进行监管: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处罚; C--难题:非法进入者的监管难题;监管主体多元化。

(5)其他相关主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38条)

3、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1)广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合同关系),又包括广告主与广告主相互之间的关系(竞争关系,如贬低同行),还包括广告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竞争关系,如回扣);

(2)广告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事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3)广告监管主体与广告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关系

二、广告的法律规则

(一)广告的基本法律原则

1、真实原则

(1)原因:广告的性质与任务决定;(2)表现:正面规定(第3、9、10条);反面规定(广告不得虚假,第4、11条);(3)问题讨论:真实的表现问题;消极真实的问题;法律真实与艺术夸大之间的关系。

案例:“白丽香皂,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真实性问题;“巨人巨不肥,一天减一斤”的真实性问题。

2、合法原则

(1)表现: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法》第3条)、“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广告法》第5条)

(2)“合法”之“法”:当是指其他领域法律对于广告之商品、服务内容之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包含《广告法》本身,否则其他原则将没有任何意义与必要。(3)理论引申:如何对待法律条文中的“法”?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3、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1)法条规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2)具体体现:各种广告规则

(二)广告的具体规则

1、正面要求

(1)广告内容清楚明白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9条)

(2)数据内容的真实准确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10条)

(3)专利的真实性与明确性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11条)(4)广告的可识别性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12条)

2、禁止性条款

问题讨论

•人体彩绘广告的合法性;

•江苏某酒厂“江苏省人民政府宴会指定用酒”广告的合法性; •包子店打出的“本店包子绝对不含毒鼠强”的广告牌合法性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禁止性条款:第7、第8条

A、国家尊严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B、公序良俗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维护竞争秩序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12条)(3)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则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14条)

立法背景决定了此条在广告法中的地位

三、广告的法律调整

1、违法广告的种类

(1)狭义违法广告

损害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虽然广告内容可能是真实的或者与真实性无关(如“玩美女人”广告)。

(2)侵权广告

一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虽然广告内容是真实的;

二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标专用权等,虽然广告内容可能是真实的;

(3)虚假广告

2、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狭义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佳能产品广告中的民事索赔问题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39条;

•研究之一:对于此类违法广告,消费者能否追究其民事责任?

•研究之二:消费者能否针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不予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2)侵权广告的法律责任

•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四十七条)•关于特型演员广告的法律问题;

•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现实难题:金湖大桥的问题。

(3)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第38条

--广告主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明知与应知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第37条

--广告主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

--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 •刑事责任:第37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若干事件回放:

美国环境保护署指控杜邦产品存在健康风险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三菱汽车安全隐患事件

松下手机大规模返修事件

一、产品的概念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

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范围的扩大

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装饰装修设计等,若这些产品本身带有缺陷,也会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如法国巴黎法院1986年审理了一起因书籍引起的产品责任案件,该案被告是此书的作者和出版商,作者在书中介绍了野生胡萝卜的价值,但对其外观没有详细描述,仅简单附了张照片。读者读了此书后,误把毒芹认作野生胡萝卜,食用后受到伤害。法院即判决作者和出版商一起对读者承担责任。

美国航空地图事件

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区别在于:

(1)判定依据。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2)承担责任的条件。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三、瑕疵与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

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实践中,经常将两标准结合起来运用。有人认为,在美国判断缺陷的具体判断标准实际上有三种:一是成本和效益标准;二是消费者期待标准;三是兼顾成本与效益和消费者期待标准的混合标准。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如下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其将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基础。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

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第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缺陷的种类:

制造缺陷

顾名思义,是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在美国目前的产品责任领域,制造缺陷井非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一旦归责原则从疏忽责任变成严格责任,免除了原告对于被告疏忽的证明负担,制造缺陷的案件就变得相对容易起来

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警告缺陷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四、关于产品责任主体

单一主体说。以《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为代表,认定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

复合主体说。以美国为代表,认定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为产品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要广得多。

我国产品责任主体与各国基本一致,即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没有对其范围作出规定。在确定产品缺陷责任时,规定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则实行过错责任。

五、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合同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中的疏忽责任理论(Negligence Liability)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1)被告有尽到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的义务;(2)被告违背了该义务,即确有疏忽之处;(3)由于被告的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伤害,而且该项缺陷在产品离开被告的控制时业已存在。

要证明某个产品有缺陷往往很困难,甚至不可能。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逐渐对原告采取了减轻举证责任的态度,采用“事实自我证明”原则(resipsa loquitui,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

担保责任理论(Wananty liability)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由法律规定的默示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二是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前者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

明示担保(Warranty)。明示担保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它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上。如食品罐头类标志所表示的成分,广告上所记载的特殊功用或效能,说明书上所列的事项等。

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默示担保并不取决于销售者或制造者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依法产生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和财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产品公司案(Greenman v.Yuba Power Products Inc.)Greenman rule.严格责任的进一步发展:

选择责任说。受害人可以向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赔偿之诉。

共同责任说。两个以上的被告共同参与。

行业责任说。受害人可以将产品的整个生产部门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第一,产品是按照整个生产部门的标准进行生产的;第二,产品的生产是整个生产部门共同完成的;第三,产品存在缺陷;第四,原告遭受了产品损害;第五,产品缺陷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市场份额责任说。按照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来确定其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这一责任理论解决了现代社会大规模生产所产生的损害问题。

六、抗辩事由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甘冒风险为抗辩事由,即消费者发现了产品缺陷而愿意承受的,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产品的误用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至于“发展风险”即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之缺陷是否为抗辩理由,多数州将其作为免责条件。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Plaintiff’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风险的承担(Assumption of Risk)非正常使用产品(Abnormal Use)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

产品非生产者为销售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分销; 为使产品符合强制性法规而导致缺陷;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零部件制造者能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设计或制造者的指示造成。《指令》同时规定,成员国可对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作出保留。

我国立足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在判定是否属于发展风险时,应以当时社会具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不是依据生产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规定,有助于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七、损害赔偿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包括下列方面:

(一)人身伤害:(1)因肢体伤残所遭受的痛苦;(2)精神上遭受的痛苦;(3)生活收入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4)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院解释)(二)财产损失

案例:1993年,一个名叫安德逊的美国女子驾驶一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雪佛莱-马利布,因尾部被另一辆汽车撞击,油箱漏油而引起爆炸。她的四个子女和一个朋友在事故中被严重烧伤。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向他们支付损害性赔偿一亿零七百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四十八亿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因产品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中,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子。

(三)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英美法系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也是在产品责任立法领域里具有典范意义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一个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

惩罚性赔偿的价值 :

1、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认为损害赔偿无论在侵权还是契约领域都只能以补偿为特征,即补偿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从理论上来说,着意于使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与其损失基本相当,不使其因其损害而获利,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其损害却并不是补偿所能全然弥补的。而且,基于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受害人对诉讼就会心生犹豫。

2、惩罚性赔偿可以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寻求力量的平衡。

3、惩罚性赔偿加强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

4、惩罚性赔偿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惩罚与预防,即惩罚侵权行为人,使其在侵权行为中无利可图,同时告诫侵权行为人以及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行为。

依据美国侵权法中的“深口袋理论”,只有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才能惩戒其对公众安全的懈怠,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昂贵代价,惟其如此,才能为后来者提供教训,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惩罚性赔偿的负面作用 :

1、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在现存法律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因为根据传统民法观点,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受害人就其损害范围获得的补偿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这部分利益始终属于受害人,并不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而发生分离,对其的补偿就是对受害人权利的恢复。而在惩罚性赔偿中,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往往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范围,因而形成了受害人因受害而得利的局面。这在一些激烈反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看来,是与基本法理想冲突的,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

2、惩罚性赔偿与科技进步问题。

由于生产者对新产品、新技术投入市场以后的风险无法充分预见,碍于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在心理上存在惧怕承担高额赔偿的恐慌而不敢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从而束缚了企业创新的手脚,这对技术的更新,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抑制作用。这是惩罚性赔偿一个不能回避的弱点,也是众多学者反对在产品责任领域内建立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原因。

3、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惩罚性赔偿巨额利益的驱动必然会诱使某些心术不正的消费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中国产品责任是否应或应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八、产品责任的司法救济

(一)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关于举证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虽未明文规定如何举证,但按一般法律原则,也应是由受害人举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十分必要的思考题:

1、如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问题。

第四章 竞争法

问题思考与讨论

矿泉水与纯净水广告的问题

某企业在做其生产的矿泉水广告时,采用了对比广告的方法,两幅画面:一是矿泉水中的水仙花枯萎,一是纯净水中的水仙花正常开放。此广告的结果是许多消费者认为纯净水没有营养,不再购买。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问:

1、本案中谁是受害者?

2、本案中广告侵犯的是什么?

3、如何救济以及由谁救济?法律依据何在?

一、竞争法概述

1、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教材第171页)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条)

主体、目的、手段

理论延伸:不正当竞争是否属于竞争一种?

2、竞争的作用:

(1)对经营者的作用:所有者、职工;动力与压力;(2)对消费者的作用;

(3)对社会的作用: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社会整体利益;

(4)竞争对谁不利?彩电价格同盟的启示;国有企业职工的启示。理论延伸:如何论证一种制度的优越性?

3、竞争法的立法理念

(1)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奖励、保护、制裁

(2)竞争法的立法重点在于制裁破坏竞争的行为;

(3)破坏竞争行为的种类: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

(4)竞争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有关知识产权的3项传统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题讨论

1、假冒专利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2、竞争者杀死竞争对手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科技人员,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搭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4、律师之间相互诋毁是否属于律师业的不正当竞争?

5、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1、法律定义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2、主体:经营者

(1)法律定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主义与主体主义:是否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主体?(3)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是否包括不具营利性的机构?国家工商局2001年对安徽省工商局的答复:“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4)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是否属于该法的主体?

3、“本法规定”(1)法定主义

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大常委会将其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而且未写上一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了立法者的意图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为从第5条至第15条的11种行为。

立法者的主要考虑:全国范围内认定不统一所造成的市场不统一。(2)一般条款主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既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还包括违反市场交易应遵循原则的规定。”(教材P183)这样做,一方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立法宗旨。(3)折衷主义

法定主义虽然比较符合立法原意,但在理论上不具合理性,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维护竞争秩序。

一般条款主义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从我国执法现状看,不加限制地赋予执法机关根据个案随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也会导致法律和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因此,折衷主义认为:对于须予以行政处罚而又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法定主义;对于受害人请求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法院可以实行一般条款主义。(4)理论延伸:如何认识法律的安定性与妥当性

4、损害消费者利益?

(1)1992年《征求意见稿》:要件中包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前的地方性法规也如此;(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3)消费者权益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的三角关系

--不正当竞争并不必然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与长远 --消费者利益由其他法律加以调整(4)理论延伸

--如何看待法律的任务:破产法的启示

--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法律规定列举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强制交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强制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7、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侵犯商业秘密

10、低价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1、搭售: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不当有奖销售

13、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串通投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三)类型化与理论研讨

1、侵权竞争

(1)基本特征: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民事权利,以分割市场获取交易机会。(2)具体行为:假冒商标;假冒名称;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

2、不当引诱

(1)基本特征:对消费者采用不正当的引诱手段,以分割市场获取交易机会(2)具体行为: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当有奖销售

3、垄断

(1)基本特征:滥用对市场的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润;往往不存在竞争。

(2)具体行为: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政府的强制交易;低价倾销;搭售;串通投标。(3)特殊性: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第23条与第30条的对照。

4、结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现实

(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追究主体:经营者;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的资格问题研讨;

(2)具体法律规定: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追究责任的权利基础:违约;侵权

(4)无证据证明所得与所失时,如何确定赔偿额?爱特福案件P118

2、行政责任

问题思考

研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思考:是否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有行政责任的规定?哪些行为未规定?为何未加规定?

(1)政府的强制交易行为,仅规定责令改正与行政处分;(2)低价倾销:《价格法》第40条(3)搭售:

(4)商业诋毁:

(5)其他:相应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行为

(一)垄断协议(卡特尔)

1、行为类型—竞争者之间:第13条(1)价格协议(2)市场配额(3)市场划分(4)限制创新(5)联合抵制(6)其他

2、行为类型—竞争者与交易相对人:第14条

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其他垄断协议

3、豁免:第15条(1)技术进步;(2)中小企业;(3)社会公益;(4)经济不景气;(5)对外经济;

3、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上销售额1-10%;

未实施者50万元以下罚款

(4)减免:主动报告者,酌情减轻或免除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第17条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第18条(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其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其他因素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第19条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有不足1/10者除外);(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不足1/10者除外);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不公平价格;(2)倾销;

(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搭售;(6)交易歧视(7)其他

5、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上一销售额1-10%;

(三)经营者集中

1、内涵

(1)经营者合并;(2)资产性控制权;

(3)合同性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基本模式(1)规制集中的基本原理;

(2)规制集中的基本方法:申报;审查

3、申报的豁免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审查的决定因素:第27条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5、审查结果(1)禁止集中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2)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3)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

6、法律责任

(1)停止实施集中(2)恢复原状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必要措施(3)罚款

50万元以下

(四)行政垄断

1、规制的对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实务职能的组织

2、具体行为

(1)限定交易:第32条(2)地区封锁:第33条(3)投标歧视:第34条(4)投资歧视:第35条(5)强制垄断:第36条(6)规定垄断:第37条

3、法律责任

(1)上级机关责令改正;(2)人员的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的优先适用;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实施机构

1、反垄断法委员会

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省级政府相应的机构可以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3、反垄断调查(1)启动

举报启动;

(2)调查措施与程序

(3)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4)承诺与中止调查:第45(5)决定的公布

(6)司法救济:第53条;

五、理论反思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3)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 宏观调控法

--以产业法为中心

一、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1、为什么实行宏观调控?(1)市场的缺陷

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垄断、财富分配(2)市场本身无力解决

市场的趋利性、滞后性;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3)市场失灵需要外在力量的干预与调节

2、由谁进行宏观调控

(1)问题的意义:如何看待“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

(2)主体: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3)原因分析:市场的全国统一性;

3、如何进行宏观调控

(1)调控原则:间接性与适度性;公开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理论延伸--如何认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与行政决策的灵活性);

(2)调控手段原理:在行政与市场两极之间,减少对市场机制的破坏

4、宏观调控的可能弊端

(1)理论上的弊端:破坏市场机制;经济学上的争论(2)制度上的弊端:政府失灵理论;管制俘虏问题;(3)现实中的弊端:政府腐败;政府调控能力;

(4)对策: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表明必须实行宏观调控;界定调控的范围、主体与手段--宏观调控立法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

5、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与内容

问题:税法是否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的内容

(一)产业:结构、组织、区域

(二)技术

(三)就业

(四)财富

(五)消费

三、具体调控手段

(一)财政手段

1、财政预算

2、转移支付:补贴

3、国债

4、税收

(二)金融手段

1、贷款

2、利率

(三)价格手段

四、产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例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

1、中小企业的界定

(1)质的角度加以界定:如美国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内

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

(2)量的角度加以界定:以从业人数、企业资本金、销售额等。

(3)我国中小企业法: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企业的划分标准(1)所有制(2)投资主体(3)行业性质(4)法律形态(5)企业规模

评论:我国的企业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3、为何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

(1)中小企业的意义:存在价值

A、自由竞争的需要:鲶鱼效应;对垄断的进入威胁 B、社会政策目标:就业、民生、出口;

C、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意义:技术与制度创新的主体(2)中小企业的艰难:促进必要性 A、经济规模竞争力 B、信贷资金的压力

(3)悖论:促进法是否会导致中小企业的依赖进而削弱其生命力与竞争力?

(二)如何促进中小企业

1、基本政策

(1)国务院制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统筹规划;

(2)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2、财政政策

(1)中央预算:设置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A、来源: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其他资金。

B、用途: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其他事项。(3)金融政策

A、贷款的支持:要求各金融机构支持; B、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要求 C、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

D、直接融资政策: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3、税收政策(1)《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24条:“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2)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13条:同国家法第24条

第21条:“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工业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的应纳税所得额。”

3、风险投资

A、基本原理

B、第17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4、政府采购

(1)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2条)学理上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A、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B、贯彻产业政策与社会政策

C、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3)政府采购的原则

A、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模拟市场竞争机制;

B、产业政策与社会政策原则

中小企业、环境保护等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4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9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C、程序原则

具体体现在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中)--部门采购预算; --组织招标等;

--确定供应商,发出通知; --签订合同。(4)采购方式

7.农业经济学课件 篇七

1 农业产业体系概念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

1.1 农业产业体系概念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在农产品的整个生产到销售过程中, 由关联效应较强的各种涉农主体, 通过必要的利益联接机制使生产、经营、科技、教育、服务等方面相互作用、相互支撑、相互衔接, 以此让农业产业成为产前直到产后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2]。农业产业体系主要以农产品为基础, 市场化农业与其相关产业为满足特定市场需求所构成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机制和组织形式, 为1个多部门复合体, 其中涵盖了农产品的价值形成和价值分配。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对加强农业产业竞争力, 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农业产业体系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 农业产业体系的变动和农业经济在总量上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业产出的总量这2者之间相互作用或不断发生变化的结果就是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体系在发生变动时, 会出现要素转移效应, 即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3]。因种植业在我国长期处于主导地位, 农业三产业中种植业因农业产业体系的调整而降低了所占有的比重, 而畜牧业在农业三产业中的比重逐渐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

2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现状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 确定了“以市场发展为导向,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进一步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 最终实现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经济实现快速增长。

从2013年农业产业发展数据中可以看出 (见表1) , 2013年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96995.3亿元, 同比增长8%。农业科技方面也取得明显进步, 2013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5.2%, 与去年相比增长了0.7%。虽然我国目前农业产业正逐渐趋于合理化, 但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农业产业体系优化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

(数据来源:博思数据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畜牧业市场监测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3 我国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中存在问题

3.1 农业产业观念滞后束缚农业发展思路

近年来, 各地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因各地要素禀赋不同, 在农业发展上思路和模式都有所不同, 这也决定着农业发展水平有所差异。在东部地区, 随着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 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 已基本形成了农业产业化, 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中西部地区, 由于受到发地农业产生力发展水平的限制, 在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问题上认识还不够, 难以达到现代农业的多方面的要求[4]。

3.2 农业用地减幅增大, 土地经营利用率低

各地政府因农业机械化、水利化水平低, 导致未能充分发挥农用土地生产能力。主要体现在:未充分利用土地;土地生产率偏低;垦殖指数偏高;减少了耕地程度。由于森林资源重采轻造, 在管护上疏忽, 而导致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增大, 坡地侵损及土地砂石化严重, 从而使各地政府特色农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3.3 特色农业产量、品质及产品附加值低

因农民市场竞争意识淡薄, 生产基础条件相对落后, 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明显和缺乏科学规划和引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各地政府农业仍存在小农业生产和靠天吃饭的现象, 导致各地政府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及品牌化程度较低, 因企业各牌产品产量低、品牌效益差, 难以满足高端市场的需求, 并且产品附加值低, 在市场上难以找准定位, 再加上市场份额较小, 导致人均农户增收缓慢且幅度小, 从而短期内难以实现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目标。

3.4 农业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与农业产业化不同, 其主要体现在不再受单一农业产业链的限制, 并且不再受农业单一产品和单一功能的限制, 而是以专业化生产经营为基础, 将诸多产业链条通过不同组织形式连接起来实现相互支持, 并整合了各产业链条上经济主体之间产业价值链与非产业价值链的联系、双边与多边联系及正式与非正式联系, 以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产业网络体系[5]。

4 优化我国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策略

4.1 进一步释放、拓展农业产业体系蕴含能量

目前, 我国农业产业体系与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还存在一定差距, 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与调整仍然有较大空间。对此, 笔者认为应着眼于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地区农业产业结构, 并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 合理规划适合地区的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布局, 通过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的生态、特色农业产业, 进一步释放、拓展农业产业体系蕴含能量, 既符合现代社会、经济高级化发展规律, 也为实现党中央要求的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4.2 注重产品、市场开发, 提高市场竞争力

围绕市场研发产品。为促进各地政府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在政府的引导下, 应积极组织种植户、企业家到特色农业发达地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通过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及资金资源, 使当地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7]。依托产业培育市场。在传统生产的基础上, 现代特色农业就是充分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地理条件、环境等优势, 在发展农业产业过程中按照优质、高效、环保等要求以满足市场需求。

4.3 完善“六大”产业体系, 完善农业产业服务体系

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体系中, 应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型农技服务体系, 要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为主导, 以农业企业、各类农民中介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及农业专业性服务为补充;构建动植物防疫、森林草原防火、植物保护体系和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进一步提高对动植物的保护能力;加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生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建设, 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日趋完善。

5 我国农业产业体系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国农业产业体系发展中应将建立农业与农村社区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要目标, 以实现农村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市场化为核心。而农业发展的市场化要依据市场的需要的农业产业结构及其产量进行调整。对农业发展中将农、林、牧、渔所占的比重进行合理调整, 可以使产业结构不合理而导致的农产品总量短缺及优质产品不足的现状得到改善。市场化还应实现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 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改变分散经营相对低的经济效益, 进而增强对市场的预见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曹利群.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内涵与特征[J].宏观经济管理, 2007 (9) :25.

[2]刘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路径抉择——基于农业多功能性的视角[J].现代经济探讨, 2011 (01) :79-82.

[3]王力.农业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研究[D].辽宁大学, 2013.

[4]李鹏, 张俊飚.生产资源投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测度—基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视角[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01) :26-32.

[5]徐文成.农村金融发展对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影响的实证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 2012.

[6]靳光华, 孙文生.论农业资源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农林教育版) , 2001 (01) :55-57.

8.从新制度经济学看农业产业化 篇八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农业产业化制度内涵农业产业化政策

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我国目前“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日益引人注目。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的起源、内涵等进行分析讨论,并就农业产业化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主张。

1、农业产业化: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考察农业发展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是对人民工时制度的一种否定。这也是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结果。从本质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主动地适应社会需要,寻找获利机会。这既节省了监督成本,又增添了经济主体的活动,是农业经营中制度绩效较好的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运行这么多年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缺陷,这些缺陷通过家庭内在机理反映出来。例如,农业利润的流失,在于农业内部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本应归农业所得的利润被其他产业侵蚀。那么,如何通过现存制度的变革将外部利润内部化,使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获得平均利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农业产业化。诺斯认为,外部利润来源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降低风险和节约交易费用,因此,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一定社会集团对自身收入预期的改变,都将引起预期成本和收益的变化,从而促成制度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出现,正是基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发展、农业预期的减弱、外部性增强、风险增加、交易费用上升等因素而产生。因此,农业产业化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深化与发展,它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来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是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与发展。

2、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内涵

农业产业化作为农业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延长产业链,强化农业产业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

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提出的“联系效应论”对产业的联系效应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农业特别是农民所从事的小规模农业是缺少联系效应的。“联系效应论”无疑是用于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但就现代农业而论,其“联系效应”决不比工业等其他部门弱,而且正呈不断增强之趋势。农业生产需要向其他产业部门购买机器设备、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等,具有后向联系;农产品产出后,要向其他部门销售,作为其他产业部门的加工原料,又具有前向联系。当然,“联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与工业和国家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更多是一种不公平的“贡献”,即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农业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的根本要旨即在于重建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商业和市场联系,加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内在有机关系,降低小规模、分散的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和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

(2)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存在于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变迁,作为支配经济主体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规则,既有可能是强制的,也有可能是诱致性的变迁。一种制度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这些利益相关的组织或利益群体就会率先进行制度变迁。

一方面,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不论是采取消极的抗争弃农从商或只种口粮田,还是采取积极的抗争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或与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主体讨价还价,都标志着农民商业意识和谈判能力的增强,农民对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和增加收入有一种强烈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地区逐步探索到了在政策允许而又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做且能够做的事,将农业生产的触角向工商业延伸自然而然就成为情理中的选择了。另一方面,政府已经深刻感受到农业的每一次徘徊,农民相对收入水平的下降都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只要能够通过“给政策”的投入方式取得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必然会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当然,农业产业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完全相同。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民在不被当时的政策所允许的情况下首创的,改革只是在农业生产制度这一边际上,正式约束对非正式约束变迁的追认,而由此带来的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又使制度变迁的代理人政府产生了对农村经济进一步增长的适应性预期,从而认可了农民原有的制度创造并使其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虽然也有农民自愿的创造与参与,但政府性安排的色彩更浓厚一些,包括创造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制度环境,以调动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种利益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权益,使其直接介入农业产业化的某一环节,如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从长期看,农业产业化必须建立在资源互利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而且要尽可能地实现从政府性安排向自愿安排的过渡。因为自愿安排是相互同意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利益主体都可以合法的退出,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

(3)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内含了组织创新的成分

在制度经济学中,团队生产本来是一种良好的组织形式,如果通过团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团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应该使用团队生产。但是,团队生产的组织成本有时是相当大的,以至于大到足以使团队生产的绩效远小于分生产,如此,选择与分生产相适应的制度便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正是这样。分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典型的分生产)具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可以较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激励问题,但分生产具有明显的规模不经济和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不对称性。因此,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培育与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相适应的组织类型。这种组织的产生绝对不再是通过行政力量将单一的分生产加总起来,而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新的组织创新,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自愿联合”形成制度创新的组织载体。虽然它仍需要支付信息费用和组织成本,但由于联合体内部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和外部较强的谈判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其总收益总是大于总成本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形式多样,股份合作制作为最基本的形式之外,还有契约关系、合伙关系、从属关系、买卖关系等。

3、农业产业化制度的完善

改革以来,中国农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虽走在了其他产业和部门的前面,但是,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短缺。制度因素在经济增长的诸要素中往往处于瓶颈性的位置,对经济增长有着关键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对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无疑是颇有裨益的。而建立农业产业化的制度环境的关键就在于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制定。

农业产业化政策是为政府实现农业资源优化配置,以农业产业和企业等组织为对象实施的以生产集中和产业结构转换为中心内容的政策,主要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和外部保障政策。

(1)产业组织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的核心是实现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农村各种经济主体与农民之间的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因而需要抓好一体化组织建设。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素有三: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市场体系。其基本构建是:政府建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在这一组织体系中,“龙头”是关键环节,生产基地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产业化的基础,也是一个重要环节。更重要的,是使这些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真正结成长久的利益共同体,真正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营、分配机制,避免大企业因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趋利行为而使农民蒙受损失。这就需要积极构造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新型利益机制,建立对农户的风险保障机制,企业面临市场风险,不能向农户转嫁,应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以应付市场价格的波动,或是帮助农户,组织其参加农业生产的经营性保险,以便降低自身的风险水平。同时农户也应参与决策或发展自己的合作组织,以自身的力量来抵制企业因短期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而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反过来农户也应提供保质保量的农产品,依靠规模经营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利益。

(2)产业结构政策

产业结构政策的核心是对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政策。主要是选准区域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扶持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的合理分工。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确立要与建设区域性商品基地结合起来,并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要选择不同区域,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在确立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示范区内实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可适当降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将粮食作物生产改为经济作物和农特产品生产的,对其应纳农业税应改为折征代金而不征收粮食实物。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受市场范围、信息渠道和信息容量以及与相关地区资源、市场的了解程度等条件的制约,企业和农户可能会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盲动,从而使得经济行为缺乏理性和科学性。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来出面组织协调,积极帮助农村社区和农民搞好资源调查、市场调查和区域优势比较分析,合理组织、引导和规划布局,减少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农民利益的损失。

(3)外部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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