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国有)

2024-11-10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国有)(共8篇)

1.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国有) 篇一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乙方(村委)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臵、面积

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乡、街道)村委庄的农村集体土地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具体位臵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养殖(粮食生产、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臵完毕。

八、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2.农业设施用地申请 篇二

镇人民政府:

因 建设需要,本人(我单位)拟在 村

组(小地名:)以(填写土地来源)的方式使用设施农用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

本人(我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用地期满后,自愿无偿并自行拆除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用途的临时建、构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按照要求进行复耕,并愿意与村及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书》、接受镇政府监督实施。若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复垦义务,我自愿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复垦,恢复耕种条件。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附:⑴营业执照、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设施用地复垦承诺书;⑶设施建设方案。

申请人:(章)

3.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篇三

发布时间:2011-10-14 来源: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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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的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乡镇申报县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和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注意的几点: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3、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业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农业设施的范围,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农业用地承包合同范本 篇四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发展 市新型高新生态农业及其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现甲方向乙方发包位于 县 的土地10万亩土地,由乙方承包建设新型高新生态农业生产及发展用地 “ 生态农业发展基地”。现甲乙双方就承包合同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用途:

构造新型高新生态农业、生物农业及集科研、科教、旅游观光为一体的新型高新生态农业裙带(大庄园)。

三、承包范围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 县 的土地面积约10万承包给乙方,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为界,具体界限以红线图和双方划定的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50年(最好70年),从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租金计算方法:

1、生地即新开垦的土地荒地,前七年免地租金,以后每亩每年(RMB),每十年递增20%,即第二个十年 元(RMB),依此类推。新开垦的土地(耕地)应享有国家补贴,此款由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领取。

2、熟地即已开垦种植的土地,前三年(开发期间)免交地租,以后每年每亩20%,依次类推。

3、乙方将承包的土地分三年开发,第一年开发10000亩至30000亩,第二年开发不少于40000亩,余下的土地第三年开发完毕。以上用地以实际开发面积为准计算租金。未缴租的土地甲方有权继续种植短期作物,但不能种植长期作物,否则开发时不做任何青苗补偿,缴租后甲方需在四个月内移交土地给乙方使用,逾期租金抵下一年地租,并补偿乙方投资损失。

五、缴款方式:

1、每年的承包金一次性付清,即每年的1月10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承包金,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干扰乙方下一年度的生产及追究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100万元(RMB),待乙方三年内开发完毕退还给乙方。

3、承包范围内的山坟、树木、财产及地面影响种植的附着物等的清场费由甲方负责清理,清场后办理移交手续,给乙方进场。

六、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所发包的土地拥有完整的发包权。

2、签订合同后甲方以收到乙方合同保证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乙方(祥见《承包法》第23条、38条),每1000亩办一个证,第一批办证30000亩(即三十个),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后乙方每开发10000亩甲方就负责办10000亩权属证书。依此类推。

3、乙方进场后,甲方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做好《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补贴的各项工作,如种子、肥料、农机工具资金等的申请补偿事项。乙方新开垦的土地(耕地)按当地享有每亩1500元的补贴,该款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领取。

4、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立项及生产经营等的各项手续,立项名称:

5、乙方的生产、生活用电、用水需按当地居民供水、供电标准收取。

6、教育村民不得在承包范围内放牧,不得破坏乙方的生产和一切财物设施。

7、甲方保证提供乙方从公路到租地内管理中心有十二米宽以上的道路通行(用地),道路两旁的绿化费用由乙方负责。

8、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承包范围内有三箱电源的使用

9、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承包金或相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文明生产。

2、负责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各种水、电、路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按时缴清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和电费、水费及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4、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用电、用水及生产安全。

5、承担生产中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6、积极推广科学管理及科学种植,更好更快地发展新型高新生态农业。

7、积极参与地方城市精神文明、文化的建设,为地方政府贡献财力和物力。

七、经营管理:

1、在承包合同期内,乙方全权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土地进行具体改造、规划和建设(包括将低洼田改为蓄水鱼塘等),土地使用权、种养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如因开发需要建设办公住宅(工人宿舍)科研科教、旅游休闲设施、饲料加工厂、牧场、仓库等永久性设施,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当地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准建审批手续。

3、除有关国家政策规划必须禁止或需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外,乙方可自立农业生产项目和经营管理。

八、土地的征收和补偿:

(一)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及市政府建设需要征用该土地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积极配合征地谈判,随时搬迁。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征地,因市政府征地时,甲方应本着有利于乙方发展的原则,做恰当的土地置换或搬迁,协调乙方向征地方争取合理的投资补偿、青苗费及搬迁费的有关补偿。

(三)补偿办法:

1、征地补偿时,土地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地面上的一切作物和建设的补偿及经济损失和搬迁费归乙方所有。

2、补偿洽谈,属甲方获得的补偿由甲方与征地方协商,属补偿给乙方的由乙方与征地方协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3、在当年7月1日前征地的当年的承包租金全部免除。当年7月1日后征地的,当年的租金免缴半年。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如遇地震、雪灾、洪灾病虫灾害、风灾、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2、如甲方违约的,甲方必需赔偿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资金(乙方投入的全部资金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后方能为准),并按投入资金处罚50%。

3、如乙方违约,甲方即收回土地,并接管土地上的所有作物和附着物并不不予乙方做任何补偿。

十、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期满或土地被征收后,合同自然终止。

2、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都应按实际情况协商提前终止或变更合同。

3、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可动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有意继续承包则双方协商取得共识后延长合同期或另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4、承包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见《承包法》第39条),若乙方需要转让或变更本合同,须报甲方同意。

十一、其他:

1、为维护甲方的经济发展,甲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组织客商进入本园参观时,乙方应免收门票,热情接待和介绍。

2、为提高当地村民的耕作收入,甲方村民有意发展乙方的高薪农业、生产或种植作物时,生产技术方面乙方有义务无偿给予指导和帮助,。

3、承包期内,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乙方重大损失或失收时,甲方应以有利于乙方恢复生产的意愿,准许乙方适当延迟缓缴或少缴当年的承包费。

4、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三农”优惠政策等获得国家和政府的特殊援助、减灾救济及优惠补贴时,乙方与当地灾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5、乙方的员工亲属或子弟如需就读当地学校,甲方需给与入学,入学收费按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视同仁收取。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如遇适当的国际规则,如需要改制等等,经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公证部门一份。

甲 方: 乙 方:

5.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国有) 篇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审批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国土分局 实施机关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办理处室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2份(原件)。

6、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供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一)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等规划文件。如涉及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需同时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

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

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7、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8、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属依据工商等批准部门批准变更受让人名称的,提供工商等批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 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

2014年7月1日后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

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

3、宗地测绘文件:

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

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

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

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11、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用地分摊说明。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 明文件(原件);

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属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申请:收取出让合同变更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受理:所提供材料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等。审查:是否符合各类出让合同变更的审查标准;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况。决定:对符合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事项要求的出具《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审查标准

申请:收取申请变更事项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要求。

受理:材料符合各类变更事项标准,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审查:符合相应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变更依据充分、合理、合法;不存在司法查封情况;

决定:对符合出让合同变更条件的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符合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有效时限

6.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本(国有) 篇六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要担负起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认真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即项目动工放线时要到场监督,防止不按备案范围和备案方案使用;项目建设中要到场抽查,防止超规模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不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等现象发生;项目竣工时要到场验收,防止违反用地许可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上报查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的违法用地和改变农业用途行为。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做到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动工。

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后备案。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要求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重点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行为,确保农地农用。未进行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一律按违法占地严肃查处。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各乡镇要在规范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XX的设施农业要及时更新,纳入乡镇级台账管理。要建立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各乡镇在完成“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整改信息登记的基础上,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数据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全部入库,并及时向省级汇交数据。

四、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

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细化职责,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建立乡村联动工作机制,对设施农业用地加强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设施农用地进行一次联合巡查,乡镇政府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实地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建立巡查台账,并由巡查人员签字背书。县级部门要对各乡镇设施农业用地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整改到位,并进一步推动建立“田长制”。

五、建立监管问责机制

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各乡镇、各村委会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

7.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范本1 篇七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系 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甲方系乙方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被划转公司”)系甲方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2、为充分利用 市城市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市政府“经营城市、盘活资产”的要求,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将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

3、甲乙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被划转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被划转公司基本情况:

被划转公司是由甲方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 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一)甲方同意将对被划转公司享有的100%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被划转公司总资产为 元,负债为 元,所有者权益为 元(附件1:《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被划转公司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2,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三)产权划转后,被划转公司仍然继续合法存续,并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第三条 职工安置

截至本次划转基准日,被划转公司有正式职工 名,人事关系在,随被划转公司归入乙方,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相关事宜;合同制职工 名,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划转划转完成后,乙方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上述职工的劳动关系。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被划转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第五条 产权登记

(一)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乙双方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乙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三)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被划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七条 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 份,其他在办理报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时使用。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 篇八

框架协议

转让方: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袁桐利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拥有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对外有偿转让。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注册成立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关联公司”)有偿受让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6、3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目标地块概况 26、31号地块位于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内。地块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

26、31号地块信息及位置图》。乙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尚未取得26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加快办理26、31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以便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挂牌转让。

二、转让价格及款项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受限于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6号或31号地块按净地预计估价为每亩175万元,合计人民币20848.4万元,31号地预计估价为每亩人民币200万元,合计人民币26280万元。最终价款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并竞买后确定。若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最终价款将体现在甲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

2、甲方取得26、3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后,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85万元作为订金。若乙方的关联公司参加了竞买,则乙方支付的订金充抵乙方的关联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的部分保证金。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2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进行,乙方承诺安排乙方的关联公司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挂牌底价30%的保证金,其中乙方已交给甲方的定金转为保证金,剩余部分在招拍挂报名开始后交齐。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参加竞买。若挂牌底价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的预估价的,均按约定每亩的价格执行。

4、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后,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5、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与乙方的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予以承担。

6、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自行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大配套费”、“小配套费”及垃圾气力输送系统公共部分配套建设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全额缴纳。

7、甲方应明确定金交付后多少日内进行招拍挂。

8、甲方应明确交保证金投标时间、定金转投标保证金时间。

三、违约责任

1、若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支付订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85万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向乙方发出公开进场交易的通知后,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参加竞买,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订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可从已收订金中扣除。

3、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的进行招拍挂、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未能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息全额,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关联公司没有参与竞标或没有竞得26、31号地块使用权,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保证金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

5、若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甲方应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

6、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在竞买成功后按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要求与甲方签署2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没收乙方的关联公司支付的保证金。

7、(1)未能取得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

(2)未获得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

如果截至2015年9月30日土地转让仍无法完成,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本息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款项付清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地块。否则,该地块的处置权应归乙方所有。

四、保密义务

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公开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双方均不得公开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

2、考虑到一方可能作为信息提供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作为接收方的每一方同意:

(1)将保密信息作为秘密和机密的信息;(2)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

(3)仅为业务需要而利用或复制保密信息。

3、本条不禁止保密信息接收方作出以下披露,但所披露信息应完整、准确反映本次交易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示土地转让能否完成受限于国有资产监管等审批程序:

(1)仅为业务目的而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向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应确保接收信息披露的任何人员遵守本条规定,就恰如该人员系接收方一样,且接收方应就该人员未遵守本规定向相关信息提供方承担责任;或

(2)相关信息提供方已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或

(3)根据法院命令、适用的法律、对信息接收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合法要求,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的披露,但只能在所命令或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且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已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前通知了有关的信息提供方。如果信息提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希望采取措施反对或限制该信息披露,或采取措施寻求就被要求披露的信息获得保护令,则其可自负费用采取此类措施,同时接收方应提供任何必要而且合理的协助。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对于任何一方,任何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或该方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此等情况导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洪水、火灾、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及公民反抗运动。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解除及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26、31号地块的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未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承担。

2、在甲方与乙方的关联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的关联公司移交该地块。

3、甲、乙双方发出关于本协议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协议载明的下述通信方式进行。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地址: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生态科技园研发大厦15层 联系人:黄丰才

电话:+86 22 2526 5555-3402

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4、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 《26号地块信息及位置图》 附件二 26号地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地点: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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