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2024-10-22

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精选8篇)

1.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一

违反规定处罚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无全勤奖。旷工一次按100元处理,管理人员200元。

2、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元。

3、所有员工不准在施工工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电脑设备、工具损坏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进行处罚。

5、公司人员要保证各自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桌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6、公司会议所有人员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影响会议进行,违者罚款20元

7、员工要做到人离公司,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8、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

超过三天以上者,部门主管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9、管理层人员要经常虚心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人员奖励制度

全勤奖励50元

一月全部上班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额奖励另行通知

2.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二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对接

截止到2007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2451个县(区、市)开展,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为86.2%[1]。但是,一方面,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由于覆盖面人群小导致运作费用单位成本过高而消减制度效率;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是必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覆盖全体农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因此,“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两个制度必须结合起来运作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基于此,本文对二者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制度要素的相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可行性

根据2006年新农合试点评估组的研究结果看,255个试点县中采取二者结合模式的比例达到84%[3],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提供了实践素材的支撑。从内涵阐释的视角考量,二者在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性则构成了两者结合的理论基础。

1.1 二者的制度目标具有一致性

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民包含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二者作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都是“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降低疾病经济风险,消除农村健康贫困[4]”。当然,两者的具体目标存在差异,并体现在制度架构上。

1.2 二者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为其结合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其具备“兜底”性质的同时也凸显了覆盖面窄的缺陷。新农合的对象是全体农民,但由于参合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等限制,特别是逆向选择的影响使得新农合关注覆盖面而不能倾斜支持困难的农民群体。由此,二者在点与面的问题上构成制度性的互补。其次,参合率与资助参合互相保障。“大数法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即参合率高,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合率低,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5]。农村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困难农民参合,对提高参合率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社会救助资金一般只能直接用到保障对象的身上,用于准保险性质参合,实际上改变了这笔资金的用途[6]。但是,从试点情况看,通过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运行效果较好,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设计。再次,二者的医疗保障程度具有互补性。从理论上分析,新农合由于制度设计的限制,对其运行过程之外的环节——参合前以及报销后的医疗经济风险仍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对医疗负担未达到起付线以及按新农合运行机制结束后处于医疗贫困的参合对象进行救助,发挥起付线前与报销后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由于报销比例的限制,无法承担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的参合对象,也需要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使其不至于因此放弃治疗而丧失对新农合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参合率,形成制度风险。

1.3 制度参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性

首先,无论是新农合制度还是医疗保障制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组织管理都完全依赖政府,并由于其社会救助的性质从而成为一项政府义务。截止到2007年底,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86.2%,其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这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承担着稳定政策、加大投入、组织引导、管理监督和加快立法的职责。其次,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等是两个制度共同的目标群体。新农合的参合对象面向全体农村居民,亦包含了其中的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具有参加新农合和获得医疗救助的双重权利。截至到2008年第2季度,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人次数1411.8万人次。其共同的目标群体(或者说两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叠)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必然存在交叉,需要衔接[7]。再次,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有着同样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两个制度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提高参合对象或是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而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决定了两个制度存在衔接是必然的。在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与新农合选取了同样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不同的只是两类服务对象的费用补偿水平有所区别,定期分别要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局经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 绩效的相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必要性

如果专为医疗救助建立一整套管理系统,单独运行这一制度,成本必然高昂,并因而对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包含着较高的筹资成本、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8]。因此,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起来运行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即以此分散管理成本。

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表明其单独运行的低效性

由于救助基金总量和救助对象规模小,致使制度运行缺少规模效益,基于提高制度效率而管理制度设计严密则会导致成本高昂。在项目经费不变或者增量微弱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绝对管理成本,最便利的出路就在于简化管理程序,如此则导致制度变形甚至粗放管理,从而极有可能降低项目效率,而且农村医疗救助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起付线的设计、封顶线的限制、特殊病种的限定、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和指定定点医院使大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得益[9]。因此,“如果要在县里单独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和资金,但它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农村人口的5%,人均成本显然是太高了,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运作,平摊制度费用后,人均成本就可以降到较低的水平”[10],同时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救助力度。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依靠医疗救助解决农村医疗贫困问题

据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年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所提高,尤其是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了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3%(在实施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两周门诊率比例下降了10.7%,应住院而未住院率降低了15%)[11]。但是,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全国范围内新农合试点县的抽样调查,按收入水平将农村居民进行分组,发现农民受益水平不均衡——以门诊为例,与最低收入组相比,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组门诊受益面大,受益发生概率是低收入组的1.42倍。在接受门诊补偿费用的程度方面,较高收入所接受的门诊费用补偿略高于最低收入组。虽然不同收入人群对制度的贡献相同但从中获益程度有差异,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12]。同时根据试点情况看,这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要高于普通参合农民,也高于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的救助对象,在目前较低的筹资水平下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医院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随着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渐释放了农民被抑制的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供方行为产生了一些良性影响:不同程度规范了供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改善了统计资料的质量、促进部分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涨价、诱导需求、用足政策、违规操作等。但是,对于定点医院来说,来自贫困医疗救助的费用只占医院总收入的较少部分,即使贫困医疗救助有强有力的采购力,但医院不会对贫困医疗救助予以高度重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所以,医疗救助应该与新农合打包,使之有效结合,提高与医院谈判的实力,促使医院为救助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 制度的相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对接

从制度差异性的角度审视,二者仍然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差异。首先,制度性质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建立在政府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其次,管理主体不同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为卫生部门。因此,制度能否达到有效兼容并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益,则是二者对接的关键所在。许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时候,囿于其复杂性,并未深入展开,而寄托于试点地的自行探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运行时间都不长,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更好,应该继续鼓励各地试验和创新,现在还不宜确定统一的模式来推广[13] ”。这固然有谨慎推行的考虑,但并不影响对其结合进行理论探索,而且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着重强调加强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尤为彰显了二者对接的紧迫性。

3.1 制度对接的原则

(1)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基金补助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尽恰当。当扩展到制度对接的设计上,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仅仅考虑公平,无疑忽略了制度对接的动因,并且制度效益不能最大化容易侵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只考虑形式公平的情况下,也极易破坏制度的实质正义。效率与公平相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平为制度边线,以制度效益最大化为内容,即用公平原则框定效益原则发挥作用的边界,不能纯粹为了追求效益而置公平于不顾。

(2)便利管理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便利制度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原则。

制度对接中遵循“两便原则”,就是注意简化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其简洁高效并易于执行。一方面,便于组织管理部门操作,整个程序必须衔接流畅,并避免无谓的协调工作,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通过合理的医疗环节的设计,准确定位医疗机构作为管理部门与医疗对象的衔接功能,发挥其居中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便于制度对象便利享受对接后的流程,在门诊、住院以及报销等环节,以方便救助对象和参合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减少其因制度不能有效兼容带来的不必要投入,包括时间、精力以及经济负担。

(3)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使农民基本医疗权益保持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描述为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二者的对接要适应外在社会经济的演变过程,制度参数和制度流程应适时调节,使之成为农民可以长期信赖的农村医疗制度;经济可持续性指不超越农村医疗保障的资源禀赋条件、不超越政府和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资源供给始终与经济增长保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导;社会可持续性是指使农村医疗保障的价值观不断深化,农民基本医疗权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延伸其内涵,以提高基本医疗质量为条件实现农村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面发展。从而,两种制度需要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注重:第一,加强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高效。防止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使用,并努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制度绩效;合理设计两种制度互补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第二,根据两种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应该首先以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为主体,覆盖的对象应避免将非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畴,救助方式应采取分类救助的模式,对五保户和赤贫家庭提高补助水平,对老年人口、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给予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优先考虑所有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确保新农合制度对参合人员的横向公平。

(4)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权益的原则。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是两种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民政和卫生两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合设计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制度,明晰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中让救助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的联合覆盖,把两种制度衔接部分的设计作为重点,从政策层面给以明确从而使两个制度紧密相连,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虽然,“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14]”,但在对接中由于新农合在于保障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而制度设计过程中又以新农合为主体,极易出现过于关注参合对象面上的权益而忽略特定群体在点上的权益,即以广度侵害了深度,以横向公平侵害了纵向公平。救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医疗权益的自我表达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关注救助对象群体的医疗权益,如在新农合的起付线以及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上,要设定某种利益倾斜的关注机制(如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机制等)。

3.2 对接的制度构想

(1)对制度对接后的实施主体职责进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面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协调、引导和组织实施,需要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三者的功能定位并未清晰,尤其是管理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可以考虑对机构进行适当合并,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的机构或者将农村医疗救助的某些工作和职能并入合管办,统一负责对接后的制度实施;也可以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如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拟定对接后制度的设计,划分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基于行政部门的条块管理性质,建立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对接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明确划分其职能范围则尤为必要。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助资金提供以及制度监管职责,对补偿模式、组织管理、费用结算和费用审核等行为实施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结算、患者身份认证和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核拨等。

(2)注意调整制度对接后的关键环节,降低差异性所致的制度风险。

①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面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待遇,实现与新农合最大限度地衔接。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得到救助的保障,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物质基础。政府应该确保和逐渐提高医疗救助支出在社会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并出台一些鼓励社会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如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福利彩票资金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②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防止对救助对象的制度性歧视。目前农村许多困难群体虽然能得到资助参加新农合,但却被其较高的起付线拒之门外,必须适当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但由于新农合必须考虑到全体参合农民的公平受益,因此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则须由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解决方法可以采取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15],尽量避免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做法。同时鼓励医院对救助对象采取减免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或部分医药费、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等,间接地降低起付线。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机制。由于新农合对参合对象报销比及封顶线的限制,特困群体第一次的合作医疗补偿后经济负担仍然过重,需要医疗救助制度介入进行二次补偿,以缓解其自付部分的沉重压力。二次补偿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方法可以选择首先明确救助对象最终实际应付的费用金额比例,在其就诊时直接自付,其余部分在按新农合规定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者也可以采取民政部门预支给救助对象或由定点医院垫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的方式。④合理划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具体技术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层面的对接。

3.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1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不理解

由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和优越性宣传不够,造成部分农民大多心存疑虑,不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与义务,对报销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只要参加,无论到哪儿看病、看什么病、用什么药,都得报销,对看病、用药补助有范围、有限制的规定不理解,担心合作医疗基金被挪用,担心医疗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还有人对此次合作医疗试点抱怀疑态度,原因在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反反复复,大多都不了了之。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农民家庭医疗保障意识不强,甚至有些农民还怕交了钱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了,心理上极度不平衡。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临床用药管理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的。农民认为,一些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未被列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这样就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此外,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治療问题比较突出,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既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

2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目前,农村乡镇级的卫生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医疗水平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差,部分乡镇卫生院有病房无设备,而且病房的条件极差,稍有严重的病情就需到省、市医院就诊。而根据合作医疗规定,到省、市级医院就诊报销的比例较低。例如河南省安阳县马家、都里等乡镇卫生院,均是1996年县卫校毕业生担当主力军,他们对一些高难度临床项目不能开展,导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必须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3交费方式不够灵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多,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实行集中交费,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因错过交费期而无法享受来年的合作医疗待遇。

4报销手续繁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普遍反映,目前医药费报销手续繁琐,而且交费容易报销难。从票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加大了农民交通费用的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方的农民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5保障能力明显不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规定“只报住院费、不报门诊费”,而有些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和地方病的农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却需要经常在门诊治疗,持续不断地支付医疗费用,还有些特殊的治疗,如肿瘤患者放疗、化疗等,由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远低于合作医疗补助起付标准而得不到补助。另外,虽然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有望提高,但与城镇职工的标准差距仍十分明显,与看病补偿比例、最高限额等方面的差距则更大。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针对新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让广大农民知晓政策。通过会议、标语、资料、典型事例、电视专栏等形式,使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不仅要在媒体上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内容,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广泛发动,做到人人明白,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要做耐心细致的宣讲和解释工作。对农民在选择医疗机构、药品、服务、报销标准等环节上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讲解,切忌不能断章取义。三是严格公示,通过监督管理机构与农民之间的联系,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模式。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保障交费时间灵活的同时,避免故意“漏人”现象。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参加入数实行定额补贴,并保证补贴额度逐年增加。三是取消病种设限,适当提高大病住院报销底线和上线的标准。四是推行农民大病救助制度,设立专项基金。

3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格审批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农民明白放心地使用他们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的“选择权”和“控制权”。二是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投资,为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防保体系。三是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和人才的监管工作,逐步弱化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

4切实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广大农民的“保命钱”,管好、用好意义重大。离开了这个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成为无源之水,基金管理不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县财政局要及时、按进度拨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报销运转正常进行;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定期进行合作医疗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基金管理政策的行为;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人群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必要的帮助,形成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县卫生局、合作医疗办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相关部门要按照既定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农民住院报销补偿工作,杜绝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加强调查研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的监测分析,对补偿比例进行可行性论证,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杜绝基金透支或沉淀:加强稽核工作,严查重处弄虚作假行为及恶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人和事。

5简化报销手续,实行医院垫付制度

能否及时、足额地领取补偿金,将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评价、认同和参与程度。首先,新农合更多地是采取农民出院后凭借医疗消费收据到指定单位(一般为新农合办公室)报销补偿金的形式,这种报销形式具有审核手续繁琐、等待时间较长等弊端。农民为获得补偿金,通常需要向乡(镇)、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申报,经过审核、复查等数道“工序”才能获得补偿金,既费时又费力,容易使农民产生抱怨心理。其次,在报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例如,有的农民在认识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就可以更加便捷、快速、足额地获得补偿金,而没有社会关系的农民只能“按部就班”,农民便会对新农合产生不利民、不公平的认知,对其推广和发展将会产生不良影响。所谓医院垫付制度就是患者在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应给予

农民补偿的医疗费用,使农民能更加及时、便捷地得到资金补偿。它的具体程序是,在定点医院设立新农合结算窗口或在原窗口增加新农合报销程序,参保农民在当地规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诊,都可以直接在该医院所设的新农合结算窗口交纳自付费用,一次性结算清楚。这种报销制度主要有两点优势:一是简化了报销程序,为就医的农民提供了方便,尤其是生活在地广人稀、交通设施不健全地区的农民。二是报销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使广大农民在报销面前人人平等,避免出现“因人而异”现象,使新农合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加公正、透明和人性化。因此,实行医院垫付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农民享受新农合,增加透明度,方便农民监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相信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后一定会得到不断完善。2009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必将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定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中牟联社心系下岗职工

中牟县农村信用联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心系下岗职工,积极配合财政局、人劳局做好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自2005年以来,累计发放小额帖息贷款650笔,金额1550万元,帮助657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带动2000余人找到了新的工作。近日又投放50余笔,金额200万元。为把这项惠民之事办实、办好,联社开通下岗职工绿色通道,采用集中办贷、集中发放的办法,第一时间将贷款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争取早日让他们实现再就业梦想。(中牟联社刘金伟)新安县信访工作实行“源头化”管理

4.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四

铁财[2002]81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罚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犯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所有铁路运输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

第五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运用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

第八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重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连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

(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

(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

(七)涂改、伪造、毁匿证据的。

(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九)玩忽职守,致使运输收入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四)对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

(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是指在规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处罚。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的条 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判定及处罚标准

第一节 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第十五条 乘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 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违纪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构成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行为之一的,违纪金额按应收款与已收款差额和获取的好处费合并计算。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违纪金额不满4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4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4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构成第十四条第七款行为的,按所占卧铺、座席补收票款。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八款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收入稽查人员在检查列车时,发现列车班组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查验列车,或查验不彻底,造成车补收入漏、少收的,稽查人员应开具“列车漏少收罚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其处以漏收款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该项罚款从其当月堵漏奖中扣除。

收入稽查人员在本管辖区段内检查外单位的通过列车时,如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或本条所指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少收情况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交该列车的管辖单位的收入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理。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的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接到处理结果的,可拍发电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运输进款的。

(二)无票运输货物的。

(三)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四)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裹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五)对承运的达到整车运输条 件的货物故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六)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改变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七)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当补收费用而不补收的。

(八)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反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九)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设施,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故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十)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内的铁路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故意不交或少交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十一)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十二)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或铁道部客、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八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予以处罚。

(二)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构成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者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行政处分;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的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款行为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构成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入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属于第十八条 第十二款的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单位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

1.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满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4.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严重失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除向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条 第三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车站及有关单位利用非运用车违反规定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侵占运输收入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运输收入列报违纪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司,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在会计核算、列账和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截留、挪用运输收入。

(二)逾期列报运输收入。

(三)有意混列收费项目或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对构成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其违纪金额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收缴,按原科目列报。并处以违纪金额20%—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的,处以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被查出时仍未按原科目列报的,按截留运输收入论处)。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的,责令将所混列的会计科目调账处理,并处以20%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运输收入事故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构成运输收入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偿款列原科目报缴,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它收入”。

(二)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必须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事故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等级给予行政处分: 1.构成一般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2.构成大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3.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第四章 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级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收入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收入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经济处罚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收入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其他部门共同参加对收入违纪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理。如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超过本单位的处理权限时,要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收入管理部门。

收入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收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认为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时,也可直接向责任单位或有行政处分权限的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接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管理部门对构成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时,应向责任单位提出《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原做出决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可加大处罚标准,填发《收入违纪问题处罚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通知同级财务部门从“上下级往来”中扣划。如款额较大,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做出决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追缴的运输收入,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一、二节范围内的,开具“杂费收据”,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其它收入”报缴;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范围内的,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的原科目报缴。

罚款交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转同级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部门)的一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检查、处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如同时构成路风问题时,应将有关材料复印路风管理部门。对责任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时,应商路风管理部门共同提出。

第三十一条 侵犯运输收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实施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将案件连同有关的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5.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五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的规定

(二○一三年十月六日起执行)

为使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市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规定,遵照执行。

一、入院管理

(一)入院审核

1、对身份进行审核。通过查验证件,核对患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证(卡)与本人是否一致,确认患者参合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将参合患者在医院信息系统和病历上标注为新农合类别,并准确录入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名称。对入院时拒不告知参合身份,出院时均按自费结算,不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

2、对病种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补偿范畴的疾病和损伤,接诊医生应及早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能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须自费诊疗,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3、对能否即时结报进行审核。对可在我院即时报销的患者,审核其证件的有效性,对报销资料携带不全或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患者应及时告知必备的资料及报销规定的时间、手续。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

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

(三)保证患者知情

在为参合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要主动告知患者住院注意事项、住院费用报销须知以及院内新农合咨询、投诉电话。

二、住院期间管理

(一)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管理

1、严格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常规及操作规程,掌握疾病治疗标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同时,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2、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抗生素使用相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人情方、开“搭车”药。

3、严格控制药品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的自费药,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其同意后签署知情同意书。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4、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更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检查;因病情需要进行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检查时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出院带药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出院带药只能开口服药,一般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

6、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整、科学、规范和真实书写住院病历。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

7、制定合理便捷的转诊规定和程序。根据病情做好转诊工作。住院患者转院,要经科内会诊,报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严禁“应诊不诊”,“应留不留”,“应转不转”等行为。

(二)医疗费用管理

1、参合患者凭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酌情预缴费用。参合患者预缴住院费用不足时,医院应提前告知。

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杜绝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将目录外项目纳入目录内项目进行收费。

3、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并为患者及家属免费查询提供方便。

4、设专人负责办理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的审核工作。

5、严格控制住院患者人次均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次。

(三)内部管理及服务

1、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廉洁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及相关服务管理科室首问负责人对参合患者询问的事宜都必须主动、热情地接待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3、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到病区跟踪检查住院参合患者治疗情况,检查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知情同意执行情况,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4、医院新农合管理人员将参合患者的结算费用、药品比、补偿率等各类信息反馈至临床科室,指导科室进行合理诊疗。

三、出院管理

(一)新农合结算窗口负责参合患者的出院审核和结算,根据不同的报销方式进行出院结算工作,让参合患者明白报销金额。

(二)结算人员应熟练掌握新农合结算要求,首次接待时应明确告知参合患者应备齐的资料,避免患者因准备资料不齐而重复多次往返,增加经济负担。

(三)对即时结报的病例根据政策认真进行结算审核,防止患者或医院出现经济损失。

四、医务人员考核管理

(一)严格按照医院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定期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的基本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为广大参合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将新农合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三)对违反新农合政策及规定的责任人,尤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

1、严禁医务人员诱导参合农民超规定利用卫生服务和卫生消费;严禁将在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将门诊能治疗的慢性疾病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挂床住院。一经查证属实,患者在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人全额负担,并处以罚款,2、对未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或未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由责任医生个人承担。

3、对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罚款。

4、住院参合患者人次均费用高于规定比例,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如果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对我院处以经济处罚,罚款在全院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五、信息管理

(一)在医院适当位臵公布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

(二)实行费用一日清制度。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并对各收费项目能否报销予以注明。

(三)做好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对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地区新农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上传各种新农合结算数据、报表,整理完善报销资料,保证上报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好性。

(四)设立公示栏,定期公示在本院住院的参合患者补偿情况。

(五)在院内公布医院新农合咨询和投诉电话并设臵投诉箱,热心为参合患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妥善处理投诉。

6.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六

处罚规定

高三是你十几载学习的最重要最关键时期!为了所有同学们的六月!现定班规如下:

1.尊敬课任老师,路上遇到老师主动打招呼。在课上积极和老师互动。

2.服从班干部安排,认真完成各项班级活动和劳动任务。

3.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① 5:30起床,不早起,不贪睡。②5:40出操,不追队。(不跑操时15min后到教室)。④午休后至少提前10min到教室。⑤两餐时间最多25min。7:15时必须到教室。

4.严格遵守教室纪律,自习课5零:零出入,零抬头,零打盹,零讨论,零懈怠。

5.宿舍教室及两操犯纪律后主动承认错

误,不主动承认一个宿舍同荣辱共进退,一个宿舍集体受罚!两操犯纪律不主动承认者全班受罚!

6.尽全力认真独立完成各科作业。

7.学习中问题写入《问题本》多思考问题,解决问题!8.不得有男女生不正常交往迹象!9.不带违纪物品到校。

10.课间保持教室走廊安静,课间教室内同学间讨论问题第三者不能听到!11.和班主任请假后不在教室或者不在宿舍者,告知班长和宿舍长。如少人且班长宿舍长不知情者要迅速向班主任报告!

12.严格遵守《学生手册》《27班学生管理的若干事项》。

如不退班表示你同意赞成。各条款解释权归班主任所有。

27班同学违反班规的扣分及处罚规定

每个同学满分20分

1. 不尊敬课任老师一次性扣6-9分,写2000字检查,接受劳动任务。(以科任老师和同学反应情况为准)

2. 不服从班干部,宿舍长,课代表安排或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者扣2分,写1500字检查,接受劳动任务。(以班干部,宿舍长,课代表,某些同学反应为准)

3. 不能遵守作息时间者,(迟到,早退,早起等)。扣1分。(以班主任发现,学校公布,纪律委员,班长,和少数同学记录为准)

4. 不能遵守教室5零纪律的,扣1分。(以学校公布班主任发现,纪律委员和班长记录为准)5. 宿舍及两操违反纪律后主动承认错误扣分后接受劳动惩罚;程序为:①找班主任②找劳委领任务③记录在违纪任务记录表中④团委监督劳动过程并验收劳动结果。(以学校公布,班主任发现,体委,纪委,班长和少数同学记录为准)

6. 一次不交作业的同学扣0.5分。(以课代表记录和学委统计结果为准,各科累加)

7. 男女生不正常交往的一次性扣9分。(以学校发现,老师发现,和学生投票得出)

8. 带违纪物品到校的同学且自己主动交出的不扣分,被动交出的一次性扣8分,接受劳动任务。(以年级部,班主任,班干部和全体同学发现为准)9. 课间大喊大叫打搅其他同学学习,不顾及自己和其他同学人身安全追跑打闹的扣2分并接受劳动任务。(以班主任,班干部,全体同学发现为准)10.无故不在教室,休息时间无故不在宿舍的扣5-9分并接受劳动任务。

11.不能严格遵守《学生手册》《27班学生管理的若干事项》的根据轻重酌情扣分。注意:

1.一个月不满12分的同学,你不符合一名高三学生要求!家长到校,由班主任和家长交流确定教育方案,共同教育。教育后分数为满分继续参与评比,但月末组量化本人及所在组的全体成员都不能参与优秀集体评比,不能接受任何奖励!

2.两名学委负责每周统计各科课代表手里的不交作业记录,每人3科。

3.纪律扣分表由纪律委员和学委掌握,最后由班长总结。除班主任外任何人无权查看。周末总结公布!4.凡是用学校公布的违纪事件扣班级量化分≥5分的,一律做出检查,凡是做出检查的一律在班会上本人宣读!

5.好人好事由学校表扬的+5分,考入年级前256名的同学+2分!月考成绩前进为100名的几倍加几分(四舍五入),反之名次下降同样规则扣分!6.为了鼓励同学们提问问题《问题本》中的问题,每一个问题+0.1分.7.每次评比选出优秀集体2个和最差集体2个,每个集体中最优个人和最差个人各1人,给予奖励和批评。(最优集体中没有最差个人)

8.最优集体中每个人都可获得物质奖励,最优集体奖和最优个人奖不冲突可以累加。最差集体劳动一个星期。

9.班级的荣誉是每个人的荣誉,一个人的耻辱是班级的耻辱!

10.各条款解释权归班主任所有!

7.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七

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 年开始试点以来迅速发展, 财政补助力度也逐年增强, 从最初人均筹资额20 元 (其中财政补助额10 元) , 到2012 年发展到人均筹资300 元 (其中财政补助240 元) 。 该制度现已确定了政府筹资主导地位, 尤其是明确了政府财政补助责任是新农合最大的进步, 使制度能够迅速推广。 但新农合中相关财政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财政补助的公平性、有效性、可持续性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2 财政介入新农合的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是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调控方法。 宏观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是国家对农村社会卫生医疗资金的投入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政府对于农村医疗领域的市场而言, 更应起到极大的主导作用。 同时, 由于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不完全信息的问题, 以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市场的客观现实等, 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发挥其重要的主导作用。

2.1 公共产品理论与政府提供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 纯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性, 私人不愿提供, 只能靠政府提供。 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排他性主要表现在, 在理论上只要是农村居民都有资格和权利去享受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体现的公平性原则。 其非竞争性体现在:农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个人的消费不会排斥他人的消费。 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 个人获取医疗保险服务, 不仅个人受益, 而且具有很明显的社会效益。 正是因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政府监管

在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市场中, 涉及政府、医疗机构、患者等多方利益主体, 因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中对相关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完备性要求, 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市场上,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很普遍。 政府通过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农村社会医疗保险运行中的漏洞和弊端进行深刻的分析, 有利于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运行。

2.3 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与政府有限介入

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要求政府的有限介入。 科学界定政府角色以及市场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作用, 按照农村社会保险市场上各类不同服务产品的性质来划分政府和市场在不同产品供给体制上的分工, 是合理确定政府作用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 为了打破政府在农村医疗供给上的垄断地位, 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实行农村社会医疗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建立透明、公开的市场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机制, 保障供给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提高农民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财政补助评价

3.1 新农合财政补助的现状

目前, 现有的财政补助水平为新农合的稳健发展提供了保证。 2012 年, 新农合设定的筹资标准是中央、地方财政补240元。 到2011 年, 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对新农合共计1801.4 亿元, 是2005 年的32.47 倍, 新农合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7.5%, 基本上实现了2003 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所设定的“到2010 年, 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我国于2009 年4 月正式出台的“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为实现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 2009~2011 年各级政府已经投入8500 亿元。

3.2 农民医疗负担仍重

财政补助水平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缺口。 2009 年政府对新农合财政投入合计741.6 亿元, 而按照当年农民医疗保险实际支出为标准计算的对参合农民财政补助一项就需要大约1824.22 亿元。 同年, 农民医保费为300 元, 而筹资标准是中央和地方各40 元, 农民个人需要承担医疗费用为220 元。 显然从财政补助与农民需求对比来看供求缺口巨大。

通过表1 也可以看出农民在新农合制度推广, 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增长的情况下, 农民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保持在超过50%的水平上。 尽管农民收入水平比城镇居民少, 但农民的在医疗卫生上的负担却比城镇居民重, 医改制度中的“城乡一体化”很难实现。

3.3 新农合财政补助的不足

3.3.1 财政支持力度偏低。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和建议, 为保证卫生筹资的公平性, 应把使用者付费水平控制在30%以下, 参照此标准, 对参合农民的目标补偿比应该达到70%。 但实际上2003~2010 年, 新农合目标补偿比与世界卫生组织所建议的标准相差甚远。

如表2 所示, 2007 年以前补偿比长期在30%以下徘徊, 2005 年只有17.85% 。 虽然基本呈现逐年增加, 但仍未超过50%。 如果扣除个人缴费, 只按财政补助额计算目标补偿比, 我国农村的卫生筹资情况更不乐观。 最低补偿比为2005 年的11.9%, 最高为2010 年的34.58%。 最高年份也仅实现了WHO所建议的一半补偿比。

3.3.2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不协调。 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 政府间补助的必要性, 归根结底, 缘自所谓的“财政错配现象”, 即财政收入较多的政府并不是提供公共服务较多的政府。 财政错配现象在很多国家都存在, 在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收入较多, 而大量的公共服务则是由基层政府 (包括市、县、乡级政府) 来承担。

如表3 所示, 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之后, 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上;但是, 支出结构在分税制改革前后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地方政府汲取了不足50%的财政收入, 却要承担大约70%~80%的财政支出任务。 从2005年开始一直是上升趋势, 到2011 年, 地方财政支出达到了85%。 而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上移的同时, 支出责任却在下降。收入与支出责任极不匹配的问题, 也就使得财政错配现象非常普遍, 而且越在政府体系的底层问题越严重。

3.3.3 中央和地方的筹资来源不协调。 在新农合的财政补助上, 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比例相同。 2010 年, 中央和地方的补助额都为60 元。 对于相对贫困的地区来说, 本身财政力量就相对薄弱, 同时, 越是贫困的地方, 农民的人数越多。 这表明地方财政在新农合制度上的压力更大。

如表4 所示, 新农合筹资总额的来源中, 2004~2009 年, 虽然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增加比例比地方财政大, 但从总量来说, 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一直保持在中央财政的两倍左右。2009 年,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到总筹资额的一半。 因此, 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较大份额的筹资责任, 是矫正财政错配现象的有效办法。

3.3.4 各个地方不协调。 新农合制度现已全面覆盖了我国农村地区。 但是制度实施的效果在各个省份却不一致。 从各个省份的筹资额来看, 2009 年, 北京的人均筹资额为433.4 元, 上海的人均筹资额为563.8 元, 而西部各省份的人均筹资额普遍在100元左右。 人均筹资额的差距直接影响了新农合在保障农民医疗条件上的水平和效果。

如表5 所示, 东部的人均筹资额比中西部高;人均补偿收益次数的差距也很明显, 东部地区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 中西部地区在人均筹资额和人均补偿收益次数上都没有达到全国的平均值。 虽然从筹资总额上来说, 中部地区比东部高, 参加新农合的人数也最多, 但补偿受益人次确是最低的。 这和中部地区的农民人口多, 医疗卫生条件差有关。

4 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的优化

4.1 进一步增加财政的支持力度

从财政收入来看, 我国的财政收入每年都在高速增长。2007 年、2008 年的财政收入增长都达到了10000 亿元。 而且,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 农村人口总量及其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中, 因此, 政府补助金的水平还有提高的空间。 只要不是没完没了地提高, 财政补助农民参加新农合的负担将逐年减轻。 因此, 对新农合实现覆盖全体农民而言, 财政的支持能力和可持续性将不是问题。

此外, 从表6 可以看出, 卫生医疗费用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5%左右, 政府在卫生费用的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徘徊在20%左右, 而卫生医疗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更小, 到2007 年, 才达到了1%。 这说明了, 我国财政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支持力度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相比相差甚远。 同时, 增加我国在卫生医疗的支出是可以实现的。

4.2 增加中央财政在农村医疗救助筹资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 我国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一直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缺乏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导致地区之间的社会福利水平差距较大。 必须认识到, 在地方政府面临多种发展选择而又财政不宽裕的情况下, 为农村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很难成为其优先的选择。 因此, 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负责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极有可能导致政府筹资责任不到位。 因此, 为了保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中央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增加财政转移投入。

同时, 从可行性上分析, 从1999 年开始, 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增收额都在1000 亿元以上, 并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为32681 亿元。 2008 年, 中国农村人口总数为7.2135 亿人 (国家统计局, 2009) 。 即使按人均60 元的标准来计算, 中央补助金总计为432.81 亿元, 相当于2008 年中央财政收入总量的1.32% 。 因此,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应该有所增加, 并在筹资中承担重要责任。

4.3 根据地区经济情况调整各级财政比例

美国医疗救助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 其中联邦政府的资金配套率最低为50%, 最高达83%, 而且联邦政府还承担各州50%的医疗救助管理费用。 借鉴美国的经验, 在政府筹资方面, 我国可考虑建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农村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其中人均财政收入较低的省份, 其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 (例如中央承担60%~80%, 省级承担20%~40%) , 而人均财政收入较高的省份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 (例如中央承担20%~40%, 省级承担60%~80%) , 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可根据各省份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农村医疗救助负担情况确定。通过筹资机制的改革, 逐步建立一个“中央政府规划和指导、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实施”的新型农村医疗救助体系。

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该进行资金补助, 帮助贫困省份、贫困县市州发展新农合, 提高这些地区的筹资额和补偿额, 带动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 减少经济落后地区 “因病返贫”的现象。 同时, 适当的财政倾斜对提高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也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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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兴利, 厉昌习, 李升.山东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的实证分析[J].人口与经济, 2009 (4) :85-90.

8.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处罚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弓合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给予纠正、蓄意隐瞒,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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