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135号文件

2024-10-09

物价局135号文件(精选4篇)

1.物价局135号文件 篇一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五、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六、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最高可减至收费标准的50%。

七、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2.烟台市物价局文件 篇二

烟价„2010‟14号

关于发挥物价职能作用 强化价格公共服务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也先后做出了部署。此项工作,全市物价系统作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夯实价格公共服务基础,延伸价格公共服务范围,加大价格为农、为企、为民服务力度,市物价局确定2010年为“价格公共服务深化推进年”,围绕“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强化措施,努力把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贡献。现结合物价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价格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是加强和改进价格管理、创新价格监管方式的有益尝试,-1-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抑制通货膨胀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对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曾先后作出了重要批示,深刻阐明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利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稳定价格总水平,缓解社会各界对通货膨胀的预期;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是树立“大服务”理念,转变物价职能,打造“服务型机关”的需要。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利于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打造“服务型机关”,树立物价部门良好形象。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是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民生改善的需要。价格涉及到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利于解决好教育、医疗、住房等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化解涉及民生的价费矛盾,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2-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公共服务深化推进年”这一主线,坚持“聚心聚力聚智、为农为企为民”,不断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改进价格调控监管手段,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发展、改革和稳定服好务,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好务,为农、为企、为民服好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目标要求。树立服务理念,以服务促进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按照“六个有没有”基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和衡量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取得实效,以真实性取信于民。一是有没有把价费政策宣传好、公示好,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二是有没有把价费政策落实好、执行好,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三是有没有把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好、维护好,健全基层价格公共服务队伍;四是有没有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问题处理好、解决好,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五是有没有把提供信息帮助农民增收、企业增收的职能履行好、发挥好,助推经济发展;六是有没有把价格诚信建设引导好、规范好,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价格调控服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目前,经济形势和价格环境更趋复杂,价格调控工作面临的压力和难度进一步加大。运用多种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市场预期,是加强价格调控服务,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的重要内

-3-容。

1、健全完善我市价格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加强粮食、能源、工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和预警,健全价格监测数据库;多渠道掌握市场价格变化动态,分析判断市场价格走势,及时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2、落实政府调价报备管理制度,把握好政府调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落实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倾向性、苗头性价格问题,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调控目标为3%左右。

3、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修订出台《烟台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探索研究建立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对副食品价格补贴为主转向对困难群众价格救助为主的补贴机制,真正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平抑价格、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的调控服务作用。

(二)加强价格政策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在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时期,实施灵活的价格政策,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价格政策服务,实行支持性和鼓励性价格政策,落实减负增收价格政策,是切实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内在需要。

1、围绕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等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价格调研服务,研究制定科学发展的价费政策。积极向上级争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优惠价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4-经济结构调整。

2、继续清理和降低一批社会反响较大、制约经济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涉及房地产收费以及质监收费的政策文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办班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3、修改完善并落实市区管道液化气、煤炭与蒸汽、出租车油运等价格联动机制办法,依据能源价格、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4、继续加大对国家省市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项目、标准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涉农、电力、医疗、教育、环保等价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规范价费行为,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三)加强价格维权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经济会议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加强价格维权服务,将服务民生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费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1、加强和改善涉及民生的水电气暖等价费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和停车收费改革。严格落实成本监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或调整价费标准。

2、完善医疗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修订医疗机构非普通

-5-病房和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健全医药价格成本审核制度,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降低药品价格。积极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数字化、程控化监管新模式,组织研发“医疗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一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收费。

3、严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完善旧城区供热配套费和供电配套费政策,进一步理顺价格矛盾。制定出台《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出台二次供水、供电价格管理办法,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

4、健全并落实好物价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5、强化市场价格监管,探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监管新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市“明码标率”监管模式,规范明码标价行为,逐步推进明码实价;开展餐饮业、旅游景区、市区停车场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及价格应急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价格事务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价格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并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价格事务性服务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和谐有序的价格秩-6-序,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客观要求。

1、继续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医院、进商场、进学校、进农户、进港口、进企业、进景区等“八进”活动。进一步完善城镇三级网络建设,健全基层价格公共服务队伍,构建价格服务长效机制。

2、加强与基层定期沟通与联系。每年两次深入基层,走访企业和社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直接服务,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深入落实与企业“点对点”联系制度,扩大价格服务覆盖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完善企业收费监督网络工作制度,发挥义务收费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

3、巩固农产品成本调查基础,定期走访农户,重点开展小麦、玉米、生猪、蛋鸡等生产成本、收益专项调查,坚持集中会审制度,建立健全收益比较制度,为农民调整种养殖结构、增加收入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4、深入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第四批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创建和评选活动,对已授牌的市“价格诚信单位”进行抽查复审,帮助健全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价格诚信意识,促进全市价格信用水平的提高。

5、建立价格鉴证援助机制,适时制定出台《烟台市价格鉴证援助办法》。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及困难企业减、免价格鉴证费用。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和处理价格纠纷认证服务,积极化解涉农、涉案和事故赔偿等价格矛盾。

6、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力度,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及时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利用开展“面对面听取市民意见”等活动,做好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扩大市民对价费政策的知情权,营造消费者自觉运用价格政策维权的良好氛围。

7、继续打造“12358”价格举报品牌,积极探索全市价格举报统一受理、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价格举报效能,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协调,业务科室和相关职能机构参与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要把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定期研究,加强督导,举全系统之力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价格公共服务涉及方方面面和许多相关单位。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监察、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物价系统内部的交流与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不断推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为承办“价格公共服务”日常事务的协调单位,要建立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岗位责任、业绩考评、成效反馈等制度,将价格公共服-8-务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打造成全市物价系统的一项民心工程、品牌工程、系统工程。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予以推广。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价格 公共服务 发展 意见

发:省物价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各县市区物价局。

3.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模版) 篇三

更新日期 2010-12-06 17:10: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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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标题

文号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2]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6]12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8]2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66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发[2003]7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96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3号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119号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28号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05号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56号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65号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2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2]114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7号 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31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3]31号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63号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号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79号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0]51号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8]61号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20号 28 29 信息产业 林业 31 农业 32 33 卫生

人防 38 国土 资源 39 税务 40 商业 41 司法

司法 45 46 海洋渔业 47 气象 48 49 审计 50 51 民政 52 水利 53 国资委 54 知识产权 55 药监 56 57 58 59 教育

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1998]8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72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3]3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0]132号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94号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8]54号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13号 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0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8号 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9]41号 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字[1995]64号 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8]49号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9]43号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1号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75号 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22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50号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105号 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7]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0]64号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7号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61号 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函[2009]143号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10]135号 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9号 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70号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202号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5]85号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3号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46号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70号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0号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1998]78号 64 65 66 67 68 69 人事 70 71 文化 72 73 74 75 质监

广电 81 82 外专局83 84 环保 85 86 环保 87 统计 88 党校 89 90 91 其它 92 93 94 95 房地产96 97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29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6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9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19号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0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8号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4]1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107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0]73号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20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7]23号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6号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6]49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94号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字[1995]32号

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1999]14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83号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公用事业133 134 135 公用事业136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价发[2001]99号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1]147号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34号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76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24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36号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2]71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价发[2002]113号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17号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2]119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4号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57号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96号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1号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08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3]11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5]11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13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7]9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辽价发[2008]4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52号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8]97号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8]100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81号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41号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42号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51号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10]1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10]57号 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9]44号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1]59号 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5]136号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10]64号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7]33号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5]12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旅游等其他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价函[2007]9号 辽价函[2006]112号 辽价函[2009]116号 辽价函[2002]14号 辽价函[2007]34号 辽价函[2007]60号 辽价函[2007]40号 辽价函[2002]46号 辽价函[2004]95号 辽价函[2010]125号 辽价函[2008]22号 辽价函[2009]45号 辽价函[2004]100号 辽价函[2004]72号 辽价函[2010]68号 辽价函[2004]99号 辽价函[2010]30号 辽价函[2004]117号 辽价函[2004]90号 辽价函[2004]98号 辽价函[2004]71号 辽价函[2004]40号 辽价函[2004]103号 辽价函[2004]73号 辽价函[2004]74号 辽价发[2003]6号 辽价发[2006]75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98号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6号 辽价发[2002]87号 辽价函[1994]25号 辽价发[2000]93号 辽价发[2000]9号 辽价发[2002]7号 辽价发[2004]27号 辽价发[2004]91号 辽价函[2004]35号 辽价发[2004]31号 辽价发[2005]70号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旅游等其他 182 183 184 185 旅游等其他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医疗服务 民爆器材 邮政电信 成品油价格 交通运价 电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复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 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5]8号 辽价函[2006]53号 辽价函[2008]12号 辽价函[2008]95号 辽价发[2008]99号 辽价发[2008]57号 辽价函[2008]92号 辽价函[2009]19号 辽价函[2010]141号 辽价函[2009]100号 辽价函[2009]139号 辽价函[2010]14号 辽价函[2010]87号 辽价函[2010]128号 辽价发[2005]42号 辽价发[2006]71号 辽价发[2008]68号 辽价发[2009]109号 辽价发[1999]125号 辽价发[2005]132号 辽价发[1994]56号 辽价发[2006]60号 辽价发[2000]85号 辽价发[2002]96号 辽价发[2006]127号 辽价发[2001]7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辽价发[2006]23号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9]45号 辽价发[1999]28号 辽价发[2001]98号 辽价发[2003]35号 辽价发[2003]36号 辽价发[2003]45号 辽价发[2003]124号 辽价发[2004]92号 辽价发[2005]76号 辽价发[2005]122号 辽价发[2006]45号 辽价发[2007]15号 辽价发[2008]78号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药品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药品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9]4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10]48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3]5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3]18号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3]22号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3]11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4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4]54号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4]8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辽价发[2004]8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5]14号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5]74号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5]9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5]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12

3号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

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6]1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6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

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8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11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126号

关于制定27

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14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4号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2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24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3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4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

辽价发[2007]5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58号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73号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91号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11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医药 261 262 263 农产品及 业生产资料 264 265 266 轻工产品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检查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检查 281 282 283 284 285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部分药品及其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14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15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9]93号 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9]98号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9]101号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9]111号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10]29号 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10]106号 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6]78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7]23号

关于取消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商品和粮油主要食品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0号

农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辽价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9]5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辽价发[2005]38号 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84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1997]63号 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发[1998]116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1999]60号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1999]93号 关于罚款和违法所得收缴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9]137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0]3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0]5号 关于下发《规范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0]15号 转发《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0]30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函[2000]20号 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辽价发[2001]3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1]100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126号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3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135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

辽价发[2001]136号

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1]143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1]168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2]6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函[2002]6号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成本316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2]9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93号 转发《国家计委印发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2]94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7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2]259号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3]11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发[2003]6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6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辽价发[2003]67号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3]110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辽价发[2003]121号 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

辽价发[2003]13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3号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4]12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评分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5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5]8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6]4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6]6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 辽价发[2006]14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检字[2006]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7]8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7]10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7]13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7]13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2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4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9]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10]103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9]9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0]126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04]8号 317 318 成本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监测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认证

332 333 33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5]75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6]9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0]3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0]3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9]57号 关于加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辽价发[2001]36号 关于贯彻执行《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3]8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辽价发[2004]4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辽价发[2005]48号 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3]55号 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5]13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6]5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77号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6]58号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4.物价局135号文件 篇四

(2005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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