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开发制度(共8篇)
1.新产品开发制度 篇一
公司新产品研发管理制度
新产品开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我公司实现“设备国产化”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来开展工作。
一、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
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对产品的社会需要、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证。
(一)调查研究:
(1)调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二)可行性分析:
(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配套件等)。(4)初步论证技术经济效益。
(5)写出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决策:
1.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企业现有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企业产品发展规划.(2)、由研发部门提出草拟规划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慎密的研究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并下达执行.2.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寿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和生存,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开展哪些对产品升级换代有决定意义的科学研究,基础件攻关,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器的研究;
(3)、开展哪些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4)、科研规划由研发部提出草拟规划交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经总工程师签字报主管经理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产品设计管理
产品设计是指从确定产品设计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一)技术任务书
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设计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设计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工作原理、系统和主体结构,并由设计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定),其编号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设计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方面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方面填补国内“空白”;
(2)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状、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能力;(3)企业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的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设计时机上的必要性。
2.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5.总体布局及主要部件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部件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部件的结构;
6.产品工作原理及系统: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的原理图、系统图,并加以说明;
7.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水平分析比较;列出国内外同类型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规格、结构、特征一览表,并作详细的比较说明;
8.标准化综合要求:
(1)、应符合产品系统标准化和其它现行技术标准情况,列出应贯彻标准的目标与范围,提出贯彻标准的技术组织措施;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列出推荐采用的标准件,通用件清单,提出一定范围内的标准件,通用件系数指标;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列出推荐选用标准材料及外购元器件清单,提出一定范围内的材料标准化系数和外购件系数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对比,提出新产品标准化要求;
(5)、预测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外购件及贯彻材料标准和选用标准材料后预测的经济效果。
9.技术解决办法及关键元器件,特殊材料资源分析;
10.对新产品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比较,运用价值,着重研究确定产品的合理性能(包括消除剩余功能)及通过不同结构原理和系统的比较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11.组织有关方面对新产品设计的方案进行评价,共同商定设计或改进的方案是否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2.叙述产品既满足用户需要,又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情况; 13.新产品设计试验、试制周期和经费估算。(二)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目的,是在已批准的技术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产品的主要计算和主要零部件的设计。
1.完成设计过程中必须的试验研究(新原理结构、材料元件工艺的功能或模具试验),并写出试验研究大纲和研究试验报告;
2.做出产品设计计算书(如对运动、刚度、强度、振动、热变形、电路、液气路、能量转换、能源效率等方面的计算、核算);
3.画出产品总体尺寸图、产品主要零部件图,并校准;
4.运用价值工程,对产品中造价高的、结构复杂的、体积笨重的、数量多的主要零部件的结构、材质精度等选择方案进行成本与功能关系的分析,并编制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5.绘出各种系统原理图(如传动、电气、液气路、联锁保护等系统; 6.提出特殊元件、外购件、材料清单;
7.对技术任务书提出某些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正; 8.对产品进行可靠性、可维修性分析。
(三)工作图设计
工作图设计的目的,是在技术设计的基础上完成供试制(生产)及随机出厂的全部工作图样和设计文件.设计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程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设计绘制各项产品工作图。
1.绘制产品零件图,部件装配图和总装配图;
(1)、零件图:图样格式、视图、投影、比例、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表面处理,热处理要求及技术条件等应符合标准;
(2)、部件装配图:除保证图样规格外,包括装配、焊接、加工、检验的必要数据和技术要求;
(3)、总装配图:给出反映产品结构概况,组成部分的总图,总装加工和检验的技术要求,给出总体尺寸;
2.产品零件、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外协件目录; 3.产品技术条件包括:
(1)技术要求;
(2)试验方法;(3)检验规则;(4)包装标志与储运。4.编制试制鉴定大纲;
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小批试验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
(2)、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可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4)、鉴定大纲还必须提出工艺、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等与生产要求、质量保证、成本、安全环保等相适应的要求。
5.编写文件目录和图样目录
(1)、文件目录包括:图样目录、明细表、通(借)用件、外购件、标准件汇总表、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其它;
(2)、图样目录:总装配图、原理图和系统图、部件装配图、零件图、包装物图及包装图、安装图(只用于成套设备);
6.包装设计图样及文件(含内、外包装等);
7.随机出厂图样及文件;
8.产品主广告宣传备样及文件;
9.标准化审查报告:指产品工作图设计全部完成,工作图样和设计文件经标准化审查后,由标准化部门编写的文件,以便对新设计的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做出总的评价,是产品鉴定的重要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分样品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和小批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三、新产品试制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
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研发为主,由工艺人员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各辅助人员进行。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做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包括: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的要求.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材料进行实验;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试验阶段由专人负责;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试制总结,进行编写;
9.编写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研发部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试制鉴定大纲规定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发部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发部负责。
(三)新产品试制经费
1.属于公司的新产品(科研)计划项目,由公司自筹资金中按规定拨给经费;
2.公司对外的技术研发费用可作为开发新产品(科研)费用.3.新产品试制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费用经总工程师审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研发部掌握,财务部监督,不准挪作他用.四、新产品开发周期
(一)对于简单产品,公司已具有成熟制造和应用技术的产品以及由基型派生出来的变型产品,允许直接从技术设计或工作图设计开始,开发周期定为1~3个月。
(二)从大专院校或有关科研设计机构移植过来的经过试验考验的产品,必须索取全部论证、设计和工艺(含工装)的技术资料,并应重新调查分析论证,对于这类产品,开发周期定为2~5个月。
(三)属于老产品在性能和结构原理上有大的改变的研究以及新的类别产品的开发,开发周期一般规定为6~7个月最长为一年(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半时间),具体程序周期规定为:
调研论证和决策周期:一般产品1个月;复杂产品1.5个月;
产品设计周期(含技术任务书、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1~2个月;
工艺(含工装)设计周期:1~2个月;
产品试制(含工装制造)周期:样试1~2个月(含样品鉴定)、批试2~3.5个月; 产品鉴定和移交生产周期:1个月。
五、新产品移交投产的管理
(一)总则
1.新产品的开发都必须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建议书),由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经批准,审核、会审、会签后进行样试,样试图标记为“S”,批试图标记为“A”,批生产图标记为“B”.A和B的标记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会议确定。
2.每一项新产品要力求结构可靠,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3.产品的主要参数、尺寸、基本结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4.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来严格的检测,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测报告.部分新产品还必须具有运行报告.样试、小批试均由总工程师主持协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并确定投产后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技术资料验收
1.图纸幅面和制图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
2.成套图册编号有序,蓝图与实物相符,工装图、产品图等编号应与已有的编号有连贯性;
3.产品图应按会签审批程序签字.总装图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工艺工装图纸资料由工艺科编制和设计,全部底图应移交技术档案室签收归档;
4.验收前一个月应将图纸、资料送验收部门审阅; 5.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归口管理由研发部负责。
六、新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新产品开发过程应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新产品开发过程涉及到以下几个知识产权方面问题:
1.专利申请: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对新产品的保护;
2.商标申请:新产品投放市场,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新产品的品牌进行商标注册;
3.与外单位协作开发过程,在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应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权属条款,争取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合法保护,避免公司无形资产受损失;
4.著作权保护:产品的图纸、产品样本等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图纸或样本完成之日自动受法律保护;
5.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发明创作,如果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应注意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努力作好保密工作。
(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公司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三)知识产权工作程序
1、专利工作:
(1)新产品立项阶段的专利检索: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应该进行专利检索,根据专利检索情况,来指导新产品的立项工作;
(2)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专利检索: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有新的发明创作,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判断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
(3)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进一步判断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是申请专利,如果决定申请专利的,应尽快提出申请,在专利申请完成之前,应做好发明创造成果的保密工作;如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应完成相关的保密措施。
2、商标工作:
对于投放市场的新产品,如果需要,应对新产品的品牌进行商标注册;
3、著作权保护
对于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样本应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尤其是原始设计资料的保护。如果需要,也可以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更好的受到著作权保护。
4、标准的申请:
应对新产品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可以申请标准的,积极申请标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机会。
2.新产品开发制度 篇二
一、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校本课程是相对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一种课程。它是以学校教师为主体, 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 通过对全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 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 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校本课程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同我国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 即中小学新课程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校本课程是在学校本土生成的, 既能体现各校的办学宗旨、学生的特别需要和本校的资源优势, 又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紧密结合的一种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的课程。
我国校本课程专家把“校本课程开发”界定为: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校教师为主体, 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 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 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 根据学校的办学思想, 旨在满足本校所有学生学习需求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 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革的过程。国家在作课程计划时应该把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学校, 强调学校、地方一级的课程运作, 主张学校的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课程的决策。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课程管理的组成部分, 它需要有领导的支持、专家的指导、教师的努力和参与, 更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评价。
当代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践表明, 校本课程开发的意义不是校本课程开发模式完全代替国家课程开发模式, 其意义在于在国家课程框架限度内授予学校高度自由来开展课程创新。
二、校本课程开发中存在诸多问题, 走向制度化任重道远
制度化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 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表现为社会组织由非正式系统发展到正式系统、社会制度从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制度化的具体过程可概括为: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制定规范;建立机构。规范的实施要由组织机构保证, 制度化过程也是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的过程。
课程开发中存在诸多问题, 与制度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表现在如下方面。
1. 开发理念上, 过度狭窄, 对于教育实效、办学特色和教师专业成长的意义认识不够
课程开发仅限于课时、一类科目、一门课程且限于一所学校范围内的开发, 缺乏整体性和关联性;将校本课程开发等同于编写校本教材, 将开发教材品种作为工作进展的指标, 这是对校本课程的片面理解和误区,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校本课程开发存在形式化和“跟风现象”;注重学校特色建设却忽略学生个性的发展;评价上重视结果而轻视过程, 缺少诊断性评价, 更多地倾向终结性评价。
2. 课程开发的参与者广泛性不够, 参与度低, 教师合作不足
参与者的广泛性是课程开发的基本条件, 为课程开发提供人员保证和智力支持。然而许多地区和学校未认识到这一点, 仅仅依赖某些一线教师和课程专家, 忽视调动社会力量, 更不用提与其他学校的联系。更为严重的是学生和家长被排斥在课程开发的门槛之外, 致使课程开发忽视学生个性化的需要, 更未有效发挥学生家长的监督作用, 使课程开发的效度大打折扣。课程开发是以学校为基地、教师为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这一复杂的活动中要孤军奋战, 成为一出“独角戏”的扮演者。许多教师表示, 课程开发过程中不但缺乏相关人士的鼓励和支持, 甚至常常是孤军奋战, 与课程开发活动应以开放、民主、合作方式进行的要求背道而驰。
3. 课程开发形式化, 重结果轻过程,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素质教育轰轰烈烈开展, 但是许多学校仍旧面临着升学压力, 学校开设的课程更多的是面向国家和地方课程, 为学生升学服务。对于校本课程则无暇顾及, 更多的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形式主义, 注重学科课程的简单延伸, 忽视综合实践活动。
4. 价值效度不高
许多学校课程开发存在形式化等问题, 不可能根据学生需求的个性化与多元化开发出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课程。况且许多学校重视终结性评价而忽略过程的诊断, 对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 使校本课程在发挥学校特色、培养学生个性方面的作用收效甚微。有些学校在评价校本课程过程中, 往往急功近利, 表现在评价的目的不明确、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手段缺乏定量分析、评价效果不明显等方面。
5. 缺乏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文件, 对涉及的文件及撰写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部门责任不明确。有些学校的校本开发工作教务处在管, 各年级在管, 各管各的, 缺乏统一管理, 导致管理力度不够, 校本课程开发进程缓慢。
三、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的意义
许多地区的学校在课程开发中完全执行指令性课程计划, 领导滥用行政指令, 教师缺乏必要的课程意识和课程开发能力。而一些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课程开发制度, 在素质教育大潮中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实践证明, 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作用虽然不可以立竿见影, 但从长远来说其作用显而易见。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有利于形成共同的理念, 统一思想, 协调组织成员的行动, 实现组织课程开发和实施的目标。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 建立有效的开发制度, 有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 促进教师课程开发思想和课程开发能力的发展;利于组织成员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对课程过程及效果的及时监控评价, 提高课程的价值效度;有利于为校本课程开发提供资源保证, 促进其顺利开展;有利于课程开发成果的推广应用。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 建立一个民主开放的组织机构, 有利于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的建立, 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尤其是学生家长和社区的参与, 真正建立起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紧密结合的三级课程管理体系。
四、校本课程开发的制度化
鉴于许多学校处于校本课程开发的探索阶段, 在开发中存在诸多不规范, 在这里笔者提出校本课程开发制度化的构想。
1. 形成共同的理念:个性化———校本课程开发的出发点
个性化, 也称个性发展过程, 是指个人人格不断成熟与发展, 从而逐渐区别于他人的心理发展过程。包括人格的形成、自我实现和情绪状态的成熟等。个性化教育就是要打破千篇一律的模式化教育, 从学生的主体性、创造性入手, 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 注重对学生个性潜能优势的发掘, 激发学生的自主创造力, 培养良好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
2. 建立一系列的课程开发制度, 保证课程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
(1) 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
鉴于许多学校缺乏师资培养能力, 他们应该与师范院校和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依托他们开展师资培训, 拓宽教师的知识领域, 使之胜任校本课程的开发。校本课程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 随着校本课程开发工作的深入, 许多教师会感到自己专业方面知识的欠缺, 力不从心, 学校除了建立各种形式的培训机制之外, 还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自我学习、自我培训的制度, 使培训和学习成为教师的内在需要。
(2) 岗位职责制度
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存在校本课程开发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参与开发的领导和教师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岗位职责制度, 明确行政领导和教师的职责, 实现校本课程开发绩效的最大化。
(3) 开发审查制度
校本课程的开发是学校自主进行的, 国家和地方很难采用外部统一考试的评价手段来评价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成效。校本课程的开发除通过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之外, 更重要的是依据学校自主自律的自我评价, 不断反思校本课程开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展开自我激励、自我改进, 保证校本课程开发的顺利进行。
(4) 激励制度
教师所要参与开发的校本课程往往是自己教学科目以外的额外任务, 许多教师会对其不感兴趣或推脱责任, 甚至产生倦怠心理, 所以, 建立激励制度非常必要。对教师开发的课程资源视其成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并作为教师科研成果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作为教师年度考核、晋级、评优的重要指标。对表现突出的教师提供外出培训的机会, 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与能力素养。提供教师进行课程开发的时间资源, 力争避免增加他们的工作时间, 保证校本课程开发工作既不脱离课堂教学也不增加教师的工作压力, 成为教师乐而为之的工作。实施教师激励机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满足教师需要, 通过调整各种各样的工作策略, 并设计具有激励特性的工作, 从而形成一个诱导因素集合, 以满足教师的外在性需要和内在性需要。
(5) 保障制度
校本课程开发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必须有一个完善的保障制度支撑其开发, 提供充足的物力、财力保证校本课程开发的水平和质量。要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和专用教室建设, 添置教师用书, 合理配置教学设备;学校设立专项基金, 用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教师培训、设备配置、对外交流;设立校外综合实践基地, 为校本课程的开发提供活动和学习场所;外聘教师和专家, 为校本课程开发实施提供指导力量。
(6) 校本教研成果推广制度
对教师已经取得的校本课程教育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会议、新闻媒介等加以传播, 对有推广价值的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大面积的交流推广应用。
3. 建立自上而下的民主开放的校本课程开发组织机构
(1) 校本课程开发委员会
推行校本课程的开发必然将部分原来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决策权力转移到学校, 这些权力由谁掌握?从国外经验来看, 在校内建立一个专业委员会是必要的。校长任委员会主席, 委员由副校长、教务主任以及各职能小组组长担任, 组成校本课程开发的领导决策层。委员会之下设立校本教研小组、评审小组、保障小组、对外交流小组, 并在委员会之外独立设置顾问团。这是校本课程开发委员会的机构框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校本课程开发规划方案, 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加强课程资源的挖掘与整合, 为校本课程开发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证。
(2) 校本教研组
校本教研组是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基层组织和重要基地, 由有较强学科业务能力和较高学术修养的人充任组长, 各学科教师积极参与。主要职责:根据校本课程开发委员会制定的开发规划方案, 在深入调研学生个性化需要和整合校内外资源的基础上, 征求顾问团意见确立研究课题, 深入开展课程开发与教学工作, 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身专业成长。
(3) 评审小组
课程开发过程是否合乎规范, 是否切合学校及学生的实际, 是否发挥其价值效度, 需要建立评审小组来监督评估。主要职责:对教师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并作出可行性论证;严格监督课程开发进度与质量;对课程实施的价值效度进行论证。
(4) 保障小组
课程的开发需要大量的物力、财力支持, 为保证课程开发的顺利开展, 有必要成立保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图书资料、电脑设备和网站的维护;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负责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5) 对外交流小组
任何组织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 校本课程开发这种复杂的工作更不可能离开相关部门机构的支持。主要职责:推行“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借鉴其他学校开发的优秀课程, 选送教师外出培训学习;与师范院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6) 顾问团
由课程专家、政府官员、学生家长、社区人员等社会力量组成顾问团, 对课程开发过程实施监督, 为课程开发献言献策。
总之, 为迎合素质教育改革的大潮, 使校本课程的开发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体现学校办学理念与特色, 必须实现校本课程开发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1]钱扬义.校本课程的开发研究.长春:东北大学出版社, 2005.2.
[2]王纬.校本课程开发的理念与实践.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8.6.
[3]林健仪.校本课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教育导刊, 2007 (4) .
[4]赵夏青.浅析个性化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中国成人教育, 2010 (7) .
3.新产品开发制度 篇三
关键词:法律 澳洲 核能 利用
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依照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与组成联邦的六个州和北部领地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两个领地(Territory)在各自的权限内立法,但是联邦在铀矿开发事务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力。举例来说,比如在采矿领域,联邦法律与州和领地法的关系中,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是依据1987年《核不扩散保障法》,铀矿需要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证。同时因为宪法上的关涉到澳洲国际贸易和商务上的相关权利 ,联邦也可以直接控制铀矿,因此也有权力规制进出口的禁止事项。根据《海关法》 制定的《海关禁止出口条例》 禁止出口铀和其他含有钍的矿石,除非获得联邦工业、科学与资源部长的的许可,这样的话,联邦政府就在实际上控制了州政府的决策,并控制采矿公司设立铀矿。
在联邦法律的层面上,主要通过以下这些主要的法律来规制核能源的开发利用:
1986年通过的《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法》、1987年的《核不扩散保障法》、《澳大利亚和科学与技术组织法》、1992年的《澳大利亚和科学与技术组织法》修正案、1998年的《辐射保护与和安全法》。《海关法》和根据其制定的《海关禁止出口条例》,1953-1985《联邦原子能法》等等。
同时,各州和联邦领地也分别有相关的立法来规范这方面的事务。
在铀矿的所有权问题上,联邦与州(领地)的关系相当复杂,在自然状态下的铀矿的法律管制,包括普通法与制定法的规制,对于铀矿石与铀矿开采作一般性的规定或是对于铀和其他类似的物质规定特别的条款,后者的例子是维多利亚州1958年的矿产法 的特别规定,即在该州所有土地的地表与地下,不论该土地是否被让与,所有的铀和钍,均属于国有(Belongs to the Crown)。联邦宪法第122条规定,联邦对于领地有完全的立法权,在1978年联邦议会又通过了北部领地自治法, 让北部领地建立自己的立法机关,赋予普遍的立法权,但是在某些方面,如土著人事务和铀矿藏方面,联邦保留控制权,尽管并不是完全地排除领地立法在这方面的作用。联邦法律对于北部领地一些特殊的影响,首先是如前所言,根据联邦原子能法的35条规定对以下情形,联邦拥有对铀的所有权,其次,联邦原子能法的36条规定,对于所有的铀和钍的发现,必须于一个月内向联邦当局报告,另外,联邦原子能法的41条规定, Ranger铀矿项目(The Ranger uranium mine venture)由联邦工业、科学和资源部长批准。 在北部领地的铀矿开发法律框架,表明了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联邦法律与领地立法共同发挥作用。
对于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代表政府统一对于核能科学研究与开发利用进行规制。由于澳大利亚联邦在铀矿上有专门的利益,最初根据1953-1985联邦原子能法(the Atomic Energy Act 1953-1985 (Cth),澳大利亚原子能协会(AAEC)得以设立 ,来执行该法第17条规定的几项职能,包括铀的所有权和法律上的控制,是当时一个主要的来施行联邦关于铀的各种法律的机构 。随着新的立法和机构的变迁, 该机构于1987年4月27日被澳大利亚核科学与技术委员会所取代(详见前面介绍)。 1992年澳大利亚核科技组织法(The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Act of 1992)把澳大利亚原子能委员会(AAEC)转变成了澳大利亚核科技组织(ANSTO),把原来澳大利亚原子能委员会宪章中规定的工作范围,核电和核燃料的循环,变为集中在发展和利用原子能和相关技术上,特别是对于在医学、工业、科学和农业上对于核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澳大利亚核科技组织目前还运营着一座研究性的核反应堆来推进在这些领域上的研究工作。
联邦对于铀矿的国际贸易也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首先要求必须是《不扩散核武器條约》的签字国才可以向澳方购买铀矿,同时要与澳大利亚先签署一项核安全协议,以确保购买的铀用于和平用途。由于澳大利亚国内没有核电站,本国所出产的铀矿是向国际市场进行销售的,凭借涉及国际贸易和商务上的宪法上的权利,联邦政府对这一行业加以控制,特别是如前面提到的,依据根据《海关法》制定的《海关禁止出口条例》,没有获得联邦工业、科学和资源部长的批准的情况下,铀是禁止被出口的。联邦工业、科学和资源部长作出的决定受到政府政策和履行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的影响,如《核不扩散公约》、《澳大利亚双边安全保障网络协定》和《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同时澳大利亚在核供应国集团和核出口国委员会的成员地位也与这方面的关注相关。这些限制延伸到其他的核材料和核设施与技术,包括一些同样可以用于非核用途的物品
概而言之,联邦立法在核能源包括铀矿开发方面具有强势地位,但是并不排除领地和州的立法在此方面发挥作用。领地的宪法地位不同于州,相较与各州有更少的立法权,也有些领域比起各州更易于受到联邦的干预。如北部领地的铀矿开采法律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点,联邦政府并不拥有在涉及核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所有方面的立法权, 因此,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除了联邦法律,州法和领地法在澳大利亚核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Australian Constitution, Article 51(i)
[2]the Customs Act [No. 6 of 1901]
[3]The Customs (Prohibited Exports) Regulations
[4]S.508(1)of the Mines Act 1958(Vic.)
[5]the Northern Territory (Self-Government) Act [Act No. 58 of 1978]
[6]See OECD,Nuclear Legislation in OECD Countries 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Chapter Australia,OECD, Paris, France,2001, p7
[7]同上,p25
[8]D.E.Fisher, Natural Resources Law in Australia, The Law Book Company, Sydney Australia, 1987, 1st Edition.p67
[9]ANSTO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10]See OECD,Nuclear Legislation in OECD Countries 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Chapter Australia,OECD, Paris, France,2001, p10
[11]同上, p6
4.开发公司商业保密制度 篇四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公司的利益,也就可以促使公司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安全和利益,我们公司制定了公司商业保密制度,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增强企业竞争力,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4.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和表彰。第二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以下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科技成果、评估资料等。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料。(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1)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资料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资料为秘密级。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范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 保密措施。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委派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办公室文印室文印员和各处室文印员负责保密。
2.对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核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呈报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核准。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据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以下行为: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由办公室施行,并做好解释工作。
5.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篇五
第四章工程签证管理
第七十五条零星材料的定价办法
1、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上浮)的单项材料为零星材料。
2、工程部将需确定单价的零星材料清单至少在使用前10天内传真至采购部,采购部必须在24小时内(以工程部传真时间为准)确定价格并将价格清单传真至工程部。工程部可以在材料采购部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作为施工单位的采购价格,预决算部以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部未及时提出采购清单导致采购工作仓促、滞后甚至影响工程建设的,每次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各500元处罚。
采购部未按时限要求将零星材料价格回传工程部的,每次扣罚采购部经理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将大宗材料当作零星材料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七十六条非全国性、地区公司甲供大宗材料的采购办法
1、总价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的单项材料为大宗材料。
2、预算金额在10万(含10万)以下的,地区公司采购部根据三三制原则竞价采购,工程部在使用前30天内将经主管工程公司领导审批后大宗材料采购清单传真至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在15天内采购到场。预算金额在10万(不含10万)以上的,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组织招标,采购部参与,签订合同后,采购部负责采购,工程部在使用前45天内将经主管工程公司领导审批后大宗材料采购清单传真至招投标部;预算金额50万以下(含50万)的由地区公司自行定标;50万以上的,报集团材料设备公司审核后,再报集团主管材料设备公司副总裁审批后定标。上述程序,招投标部负责在15天内定标、再15天内供应到场。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议标,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工程部未按时将大宗材料清单传真至招投标部或采购部,每延迟1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招投标部或采购部未按时采购,每延迟1天,扣罚招投标部或采购部经理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七十七条工程委托书中须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计价依据、委托暂定价、违约责任等;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无预付款。委托书的结算价不得超出暂定价的20%,超20%的须另下委托。
所有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委托须找两家以上单位竞价;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得办理委托,必须签订合同。工程部不得将同一工程项目肢解委托。否则,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罚。
工程部必须提前进行询价、谈价等相关的.委托过程,如因工程部贻误时间,导致工程进度紧张,没有足够时间同施工单位商谈价格,从而造成委托单价过高,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罚。由于合同明显漏洞造成委托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负责人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七十八条严禁以联系函等其它形式委托施工;严禁和自然人签订委托;委托必须经施工单位有效授权人签章方能生效;涉及较为重大质量安全责任的专业工程如检测类工程(如桩基检测、基坑支护检测)、临电工程等禁止采用委托形式。否则,每违规一次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罚。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七十九条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委托办理流程由工程部负责委托,将委托书传真到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必须在传真发出时间起24小时内核定价格,并与施工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后在委托书审批表上签字,手续完备后方可施工。
工程技术部未按时限要求核定价格的,扣罚工程技术部经理500元;手续不完备先开工,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按造价3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委托程序办理,而实际造价超过3万元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工程部擅自上浮价格的,扣罚工程部经理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严肃处理。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八十条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委托办理流程。
由工程部负责委托,将委托书传真至招投标部,招投标部必须在传真发出时间起24小时内核定价格,并与施工单位意见达成一致后在工程委托审批表上签字,再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批准,手续完备后方可施工。
招投标部未按时限要求核定价格的,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手续不完备先开工,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八十一条工程部在委托书办理完成后3天内归档,并送合同管理部备案。否则,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合同管理部考核。
第八十二条委托工程竣工后三天内,工程部必须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办理工程委托结算必须附上《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应注明竣工时间、验收时间。否则,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十三条工程签证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报送签证→监理部及工程部在施工单位送达48小时内签署完意见→工程技术部24小时内签署完意见→报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48小时内审批完意见→盖章→返回施工单位。
每违反一次,给予工程部经理降一级工资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开除处分。工程技术部考核。
工程签证内容不属实,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十四条项目经理必须建立项目签证台帐并及时填写;工程部在签证单办理完成后3天内归档,并送预决算部作为结算依据。以上每违反一次,扣罚项目经理200元、工程部经理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原始凭证,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当天签署完毕,并返回施工单位,同时留存一份,上报工程部经理后存档。每违反一次,给予监理工程师降一级工资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开除处分。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十六条工程部在收到签证单后2天内必须签署完毕并在台帐上记录。若我方签证意见与乙方有分歧时,工程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意见返还施工单位并存档,同时必须在5天内双方协商解决完毕。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意见的扣罚项目经理500元、工程部经理5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八十七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签证单、签证原始记录及所有的经济类文件不得由外委监理单位办理,必须由工程部签署并经主管工程领导签字后加盖工程部印章方为有效。
2、签证单应注明合同编号并按照公司的文件要求统一编号。签证表格按集团统一制定的表格进行填报。
3、签证单一式三联:施工单位、工程部和预决算部各一联。签证单必须加盖监理项目章和工程部章。
4、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和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签证理由和工程量要求与原始记录凭证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一致,计量单位要求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机械台班应有设备型号。
6.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篇六
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XXXXXXX有限公司 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效进行 “技术创新”工作,实施公司“科技兴企”的重要决策,提高XX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XXX”)研发项目管理水平,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产品设计质量,降低产品研发成本,促进XXXXXX产品研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XXXXXX所有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从项目可行性研宄阶段开始到产品上市发布为止的期间),重点论述对产品研发阶段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中技术研发中心是指研发中心各技术平台;可研项目经理对应产品科研小组工作,产品经理对应产品核心小组工作,技术经理对应产品研发小组工作。
第四条:研发项目的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XXXXXX相关部门负责人(即技术研发中心)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小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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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研发中心的职责
第五条:研发中心的职责
1.参与制定和执行XXXXXX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2.XXXXXX的研发中心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的研宄,技术管理,以及技术发展的总体把握。管理XXXXXX产品整体技术的发展轨迹,以及产品的研发进度,同时对研发的成本进行控制。形成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XXXXXX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研宄、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指导与监督等全过程听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实行技术指导、规范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标准、抓好技术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协调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4.参与XXXXXX有关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的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制定XXXXXX重大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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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组织召开公司级技术方案评审会和重大技术问题讨论会。
6.有限地组织和运用社会技术资源及国内外己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
7.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上报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8.收集分析与XXXXXX有关的行业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产品技术的发展动态,为XXXXXX的产品开发,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9.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学术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使XXXX现有的技术人员留得住、用得好,组织好在职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公司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10.公司对研发人员采取在公司控制下的“双向选择”的选择,设有技术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研发的立项程序
第六条研发的立项程序
1、根据XXXXXX长期发展规化,调查国内外市场和重要用户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的不同于公司现已生产的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在每一季度初发布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2、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研究重点》结合XXXXXX生产经营需要,再通过市场评估、设备评估、生产力评估、产品检验能力评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发展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向研发中心提出《研发立项申请表》和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3、研发中心根据XXXXXX当年生产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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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重要性和创新性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在XXXXXX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其实施技术难度大,开发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内容较多的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部分国际领先水平以上。
乙类: 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丙类:为XXXXXX改进创新项目,创新技术在公司内部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领先水平。
4、项目产品经专家评议和筛选后,研发中心编制XXXXXX科技研宄开发计划书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发。
5、根据调查分析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使用情况和用户改进要求。
6、XXXXXX员工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的建议,提出建议上报公司企质办,经评审通过后,转到产品研发中心门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发。
7、为充分发挥聘请专家的作用,公司将聘请专家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所聘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或专业工作满5年;(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明、实事求是;(3)、熟悉相关领域和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8、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科研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9、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明确指定项目组长,中途不得随意变更。研发中心还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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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个结构精干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开发。
第四章研发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计划管理:
1、研发中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技术开发课题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2、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立项、计划、实施、监督、验收、评价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创新计划及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技术开发课题的选择论证等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负责。
4、企业研发经费主要由公司投入,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计划中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技术开发经费,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财务部应为研发部设专门账户,委派专职会计予以监督管理。
5、研发中心要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筛选适用技术以便推广应用,应注重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研发中心得研发能力和水平。
6、研发中心应成为公司技术开发、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主题,并在公司生产、营销、财务、企管等部门的配合下,推动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规范运行不断进步。
7、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计划,由研发中心于上的12月份编制,报告董事会审查后下达。需跨的项目,与申报新立项目一起报送。
8、计划的实施和检查。研发中心和各相关部门,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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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经常进行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半年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上来的《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总经理批准。
9、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八条经费管理:
1、按项目按进度拨款:公司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将研发款项拨付到位,确保研制工作的资金流保持通畅。
2、对每个产品项目实行产品研发经费承包制,经费项目包括:调研费、差旅费、对外技术合作费、外委试验费、产品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加班费和公司规定的完成项目奖励等。产品试验经费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查,报总经理批准。
3、产品研发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由研发中心门掌握,财务部门监督,不准挪作它用。
4、为鼓励和激发产品研发人员的研发热情,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每个成员的得奖比例由产品研发中心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确定,发放方式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5、产品研发成果按销售量提成的奖励和其它奖励按产品研发中心门同公司签定的承包协议执行。第九条物资管理:
对于每一项目所需要的物资,要列入企业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科技研发项目所需物资的充足。用于项目研发的物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条成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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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立项的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小组,并设定一名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五章研发项目的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研发项目的专利申请
1、在注重知识产权的时代,专利申请的成功便意味着对未来市场的拓展和合法垄断,可以延缓同行的进入时机,并能以仿制嫌疑诉讼同行一些企业。公司必须重视专利申请工作,专利申请工作由专利工作组负责。
2、为避免和应对同行有可能以仿制嫌疑诉讼我公司,项目小组的所有相关保密资料必须存档保存(文本、光盘、软盘等)。此项工作由产品研发中心门负责人负责。
3、产品研发中心,对每项技术研发必须要提出申报专利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4、由总经理办公室、专利工作组负责专利申请的报批工作。
第六章研发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研发项目的实施
1、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都必须要有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的《产品研发项目任务书》。由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产品检测并经过会签(有关部门)、审核(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后才能进行样试。
2、产品应采用国家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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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项新产品和改进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测报告。样试,批试均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召集有关单位进行鉴定。个别产品变化很小的新品,经检测部门审核、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4、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项目产品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及移交时间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流程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七章研发项目的检査
第十三条研发项目的检查
1、科研项目立项后,立项小组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项目跟踪检查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中预订的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按制度执行(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5)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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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宄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配方和经费开支等材料。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填写有关的项目检查表,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定期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4、在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项目小组要经常检查落实科技计划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对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章研发项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研发项目的变更与解除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小组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项目申请:
1、项目小组所需资金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认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研发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参加研宄开发的项目小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展的。
第九章研发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结题
第十五条研发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结题
1、项目研究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根据项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总经理办公室。项目的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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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管理制度
2、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项目小组向研发中心提出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申请。符合鉴定或审评条件的,由研发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审评。
3、合同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联系有关结题验收事宜,填写结题申请,与研究技术文件一并上报,并由研发中心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意项目结题。
第十章研发工作的考核、奖励及激励
第十六条:研发委员会每季度对研发的工作缋效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每年一月底前,研发中心应对上一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XXXX针目标制定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研发人员的考核按《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行。
第十九条:建立发明创新奖励制度,研发中心从XXXX投入的开发经费中设立奖励基金。每年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投资大小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积极提高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研发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技术交流活动,使其加强创新意识,更新知识结构,同时注重对研发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其创新积极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XXXX研发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开始生效。
7.新产品开发制度 篇七
一、现状
我国海洋能资源总蕴藏量约为八亿KW, 开发前景甚好。但就目前而言, 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还处于试验阶段, 不仅对海洋能开发利用的时间较晚, 而且针对其开发利用的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保持着空白。直至《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颁布, 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以解决。《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彻底改变了此前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性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为主、管理手段以行政为主的不利局面。但是, 与其它可再生能源相比, 海洋能的开发利用还略显不足。该法贯彻后建立了相关经济激励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 对海洋能开发利用的巨大促进作用是毫无疑问的, 但现实却反映出其操作性较差的弊端。
二、不足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措施, 主要涵盖以下几点:一是税收优惠政策, 该第二十六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是财政补贴制度, 该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三是价格补贴制度。价格补贴不仅是弥补海洋能与传统化石能源比较处于劣势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激励海洋能发展的必要措施, 该法第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保障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以及落实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价格补贴制度, 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 海洋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 其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附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予以制定。该法律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开发利用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设立的。海洋能在我国地理分布不均, 外加因技术以及成本的制约, 海洋能的竞争力较低, 在短期内无法与传统的化石能源相抗衡。因此在短期内采取这种侧重式利益趋向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 立法中未对经济激励法律制度作出弹性规定, 则表现出立法前瞻性不足, 难以应对未来海洋能行业发展较为成熟时期的问题。从分类电价制度来看, 该制度把政府对市场干预这种强制性措施作为主要手段, 以确定海洋能电价。这首先就要求政府解决准确估算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这个难题。其次, 虽然短期内该制度能够保证海洋能的健康发展, 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该制度违背了市场竞争规律, 打破了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现阶段, 在我国发电集团优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 由于分类电价制度过于保护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得利润, 这就会使得企业惰于竞争、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科技水平。这显然是与以引入竞争为目标的电力体制深入改革相违背的。所以分类电价制度只能作为一个促进海洋能发展的临时手段。从补偿制度来看, 海洋能电力在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以及电网企业享有稳定的费用补偿, 将会使得海洋能企业惰于竞争、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科技水平。此外, 立法中未对补贴制度作出弹性规定, 则表现出立法前瞻性不足, 难以应对未来在我国电力市场不断开放的情形下, 海洋能发电企业会与独立的售电企业或大用户进行直接电力交易的问题。
三、国外海洋能经济激励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 丹麦
丹麦海洋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激励法律政策, 主要有:1.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促进技术成熟, 政府为每台风能发电机投入相当于成本30%的财政补助, 此项补贴计划共实行了10年。2.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政府为了消除海洋能源在开发初期的市场准入障碍, 通过了优惠税收等多种制度政策及建立有效方便的投资融资机制对海洋能源上网发电给予支持和鼓励。3.实行绿色认证。这是丹麦在海洋能源领域经济激励制度上的特色。在绿色市场上, 海洋能源的发电除了付给一定的电费价格以外, 发电商每提供一定的海洋能源发电电量, 还能购得到与该电量数量相关的绿卡。有绿卡的发电商所供应的电量得到优先上网权。绿卡的配额则通过市场的需求来保证。每个电商消费者必须要购买分配给自己的海洋能源发电配额, 用来扩大海洋能源发电的市场。
(二) 美国
美国电力研究协会研究发现, 全美海洋能发电潜力巨大, 仅海浪发电就可以生产100亿瓦电力, 占美国电力需求的6.5%, 而波浪能、海上风能、潮汐发电可以满足全美10%的用电量。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最近的计划表明, 到2030年, 美国整个国家电力的20%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 2010年4月, 美国能源部下属的可再生能源实验室发布了《美国海洋水动力可再生能源技术路线图》, 阐明了美国未来重点发展的海洋可再生能源, 包括: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海洋热能和渗透能。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引导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第一, 通过电力采购协议, 提供融资便利。第二, 制定强制性政策, 要求各个沿海州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第三, 提供研发创新资金和项目支持。为了更好地促进美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美国政府规定了一种公共效益基金制度, 该基金是按照零售电力价格的1%~3%直接提取, 也包括部分企业的专门捐款。该项公共效益基金主要是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研发、奖励可再生能源设备安置, 以及为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提供贷款, 以帮助那些无法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融资目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 通过生产税抵免和加速折旧, 鼓励开发者投资。
三、完善海洋能经济激励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对于配额制度、补偿政策和费用分摊制度面向电网企业进行了制度的完善
首先, 要完善费用分摊和超额辅助服务补偿政策在海洋能源发电领域的电网建设。其次, 要加快对于海洋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在海洋能源消费量为核心的电网企业中的相关应用, 尽快落实和完善。
(二) 对于海洋能源产业的金融和财税扶持政策要加强完善
第一, 加强具有明显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特点的海洋能源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抵免政策。第二, 建立公平合理的海洋能源增值税政策体系, 推进增值税转型。第三, 对于海洋能源发电项目的金融扶持工具和政策要丰富和完善。第四, 尽快建立健全与海洋能相关的环境税、资源税和碳税政策体系。第五、财政投资、补贴和政府采购要着力于海洋电力系统方面, 尽量完善和建立健全相关内容。
(三) 利用融资方式和金融手段来支持技术研发
灵活利用政策性金融、产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债权融资、低息贷款、股票融资、担保体系等多种融资方式和金融手段满足领先企业扩大发展的资金需求, 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发展。加强对自主海洋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定向政府采购, 确保政府采购和补贴对象适合市场需求、具有自主核心技术, 真正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同时要应用引人政策性保险加快自主创业的成果推广, 为海洋能源设备制造业设立专门的政策性质量保险。
(四) 在美国当地要加强税收制度的扶持力度
完善改进海洋能源费用分摊机制, 进行海洋能源资源的开发权有偿转让制度的探索和推广, 并且对于沿海当地城市及海洋能源的资源所在地要完善其相关的鼓励补偿机制。
四、结语
随着我国政府和公众对环境污染认识的日益加深及对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的清醒认识,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海洋能作为未来重要的能源形式也从无到有在实践中发展起来, 利用起来。海洋能的开发利用在我国不仅是可行的, 也是必然的。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发展在我国可以说仅仅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通常是高度市场化的国家, 因此其中有许多经济激励制度是不能为我国照搬的。但这些并不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不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加大市场化进程, 去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 以便这些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运营。同时因为开发利用海洋能的法律制度改革的大势如以人为本、整合、专门的立法格局等等在世界各国之间是共通的, 并且海洋的开发程度关系到我国在21世纪的国际地位, 因此我们不应该因为目前的技术不成熟或者资金缺乏之类的因素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而放弃长远考虑。有关海洋能源立法的建设完善已经不再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把握时机、看准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进行独立制度研究是当今推动海洋开发的法治工作者们的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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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产品开发制度 篇八
国外土地制度对农村
人力资源利用的借鉴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及转移方式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国外土地制度
15世纪末至18世纪,以“圈地运动”为主要标志的英国土地制度变革使得独立的小农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大农场租佃制在英国农业中占据统治地位,加速了英国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进程。与此同时,法国和德国的农民在封建土地关系的牢固统治下,不能大批地从农村游离出来,正是这一时期两个国家的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两个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迟缓的重要原因。例如,法国的小土地占有制把农民长期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限制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形成,也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2、国外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方式
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制约着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也同样制约着转移的方式。一般而言,盛行大农场制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往往以“全分离”为主,转业离土离乡三位一体,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下降迅速,而且绝大部分转移劳动力都流入城市谋求生路,导致城市化比重大幅度上升。与此相反,在那些盛行小块土地自耕农所有制的国家,例如二战后的日本,由于存在一个广泛的独立的小农阶层,农业劳动力转移往往有着典型的“半分离”性质,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此外,在小块土地自耕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并不一定要迁居到城市,城市化进程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根据以上国家土地制度看,对农业劳动力转移起重要制度约束作用的,不仅有现行的土地占有制度,而且还有动态的土地继承制度,这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制度和土地经营权(租佃权)的继承制度。在那些土地占有实行平均继承权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口压迫耕地、农民滞存于耕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农业劳动力转移相对缓慢。而在那些奉行长子继承权的国家,制度则有一种内生转移的推力。由于土地只能由长子一人继承,其他子女被迫在农业以外寻求生路。封建时代,他们往往充当武士或手工业者;封建制度解体以后,他们则成为工商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从历史的比较分析看,那些过去实行土地长子继承权的国家(例如英国),比那些过去实行土地平均继承权的同家(例如中国),更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
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村劳动力的长期禁锢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了中国几千年,对农村劳动力造成长期禁锢,主要原因是封建土地制度制约人力资源的开发。
1、土地国家所有
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土地的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相对而言,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
2、地主占有大量土地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影响制约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经济发展,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3、“族田”制
“族田”制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际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
4、自耕农、半自耕农私有土地
自耕农、半自耕农私有土地。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劳动力,更谈不上人力资源的利用开发。到了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地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至1929年,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分转入大地主之手。辛亥革命虽然结束了封建帝制,但是土地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中国农村劳动力并没有被解放出来。
建国以后我国
土地制度的变革
1、土地改革
建国以后我国第一次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是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建立了事实上的土地自耕农所有制。但是,由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2、农业集体化运动
建国以后我国第二次土地制度重大变迁是农业的集体化运动,又称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建国初期在农村进行的以实现农业生产集体化为目的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它虽然用“合作化运动”之名,创造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三步走”的过渡形式,但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从其目标模式和基本性质看,农业合作化就是农业集体化。农业合作化使自耕农所有制尚未站稳脚根,就被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迅速取代。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三次重大变迁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它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彻底崩溃,但在农村,土地仍然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就全国大范围而言,广大农民仅获得了自主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严格地说,土地并非国家所有,由于政策问题还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它本身不仅包含着按人口均分使用权的法则,而且包含着不断以变化着的人口重新分配固有耕地的内在逻辑。
在这种制度背景中,农村社区居民的主要权益是土地的均分承包权及子女在社区内对土地经营权,再加之农村居民在城市永久性就业与定居的重重制度性限制尚未消除,土地事实上还有着不可替代的就业保险功能。因此,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农业劳动力还很难彻底放弃土地,即便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也不会完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在保留小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去谋求非农产业更多的收益,务工经商但不彻底离土,这是广大农民在现行制度约束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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