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2024-06-30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精选10篇)

1.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一

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举办一次学校安全工作培训,聘请公安、防疫、交警、消防等部门,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周边治安防控、卫生防疫、消防、校舍安全等学校安全常识,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召开学生大会,请公安部门结合案例,全面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并针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青少年犯罪。

三、召开学生大会,请防疫部门从健康检测、常见病防治、健康教育、学校环境卫生、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学校传染病防治与管理、学校用水卫生等方面进行基本常识与防范措施的讲解。

四、召开学生大会,并让班主任参加,请交警大队分析当前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分析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传授走路常识和应注意的事项等。

五、召开学生大会,并让后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公寓楼管理人员等参加,请消防大队结合大量的案例对起火的原因、防范措施及安全自救知识与技能进行讲解。

六、总务处派人员参加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要求把各项指标牢记于心,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制订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妹冢镇中心小学

2015年4月

2.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二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教育法制价值

一、涉及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发展分析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多部法规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都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程序主要依据的法律。具体到日常的教育管理则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 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 主要侧重于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文革”时期,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 学生管理制度也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为此, 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通过几年的试行, 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 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20世纪90年代初, 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原国家教委于1990年1月20日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17日颁发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和准则》, 1990年9月18日颁发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29日颁发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这些规章制度的颁行, 在系统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高等教育迈入了“大众化”的历史阶段, 对高校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原有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 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 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长令第21号颁布, 并于同年9月1号实施。

二、现行教育处分制度及其教育法制价值

(一) 高校学生处分原则的教育意义

新《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1、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学生处分的基础性原则, 因为程序的正当要求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听取学生陈述和辩解, 以及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告知权利、送达决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正当程序原则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 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便有了类似的规定, 到1354年, 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在我国, 正当程序原则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程序, 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视。因此, 在涉及学生重大权利的高校处分行为中, 更应毫无例外地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2、证据原则。证据是决定是否给予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重要依据。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但证据不单纯是材料和事实, 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是决定是否给予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重要依据, 对学生的处分并不是凭空而来的, 必须要有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证据证明,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校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在后来可能出现的诉讼中也比较有利, 同时又可保证被处分学生口服心服, 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适度原则。适度就是指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合情合理, 也就是说高校采取的处分措施应当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做到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定性准确, 即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不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受到的处分或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处分恰当, 即学生所犯错误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的程度相当, 也就是过罚相当。另外还包括:“所受处分与本校其他学生在情节相同情况下所受处分相比是恰当;所受处分与其他高校或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惩处相比是恰当的。”

(二) 高校学生处分种类的教育理念

新《规定》在高校学生处分种类的设计上, 体现了以教育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1990年原规定中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在新《规定》中对学生的处分种类只有五种, 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被删除, 在1990年原规定中,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情形是相同的, 至于最终给予什么处分, 校方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样可能导致相同的错误受到不同的处分, 不能够体现应有的公平与公正;同时, 对于涉及到学生自身重大利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应该有明确的授权才可实施, 否则就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甚至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而在新《规定》中明确列举可以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形, 便避免了这一问题, 使相同的情况受到相同的处理,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三) 高校学生处分程序的教育法制价值

对学生实施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 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保证处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 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 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对此, 新《规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但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中则提到学校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结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各高校的管理实际, 对学生处分一般应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 更有效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简易程序可以省略相关步骤, 有利于迅速、及时地处理较轻微的违纪行为, 因为可以不必适用调查取证程序, 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但应当注意必须做到事实简单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否则不能予以处理, 且应当适用于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做出处分之前, 必须经过调查取证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调查取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的处分还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期限;备案。对于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情, 例如开除学籍还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虽然较简易程序复杂, 但是重大处分是涉及到学生、学生家长、家庭以及学校等各方面利益的决定, 理应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做到慎重处理, 这样, 才能尽可能的降低因为学生对高校处分决定不满而产生的纠纷;即使发生纠纷, 因为学校的处分经过了合法的程序从而处在有利地位, 对学校名誉的负面影响也会减少。

处分的过程就是教育的过程。两种程序的灵活运用, 不但追求了处理效率的价值, 而且经过各个环节的调查听证等, 教育了学生。不仅使受处分学生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更加深刻的反省自己, 周围同学也可以从中吸取教训, 避免自己犯错误。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5年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3.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三

关键词:档案;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制度;普法;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保管机构,均应重视这一工作。并通过加强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来推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1 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制定与实施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必要条件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权力清单的制定必须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予取消。这样,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具体从事设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工作的人员,就有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问题。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完成后,不仅需要对外公布,同时还须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档案事业机构中的全体人员知晓,并遵照执行。这样,所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档案事业机构中的全体人员,也有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问题。

很难想象,一群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会知道哪些法律授予了我们权力;会清楚授予了我们什么权力;会明白这些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范围、对象、程序;能梳理出合法、合规的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会正确行使这些档案行政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制定与实施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必要条件。从另一个方面看,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一次难得且重要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良机。

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对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2.1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专业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首先是对档案行政权力的梳理。这些权力主要来自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地方档案法规、部门档案规章和各级政府制定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从这个角度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自然就是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事实上,宣传和普及《档案法》及其相关的档案专业法律法规,一直是档案界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五”普法,正值《档案法》颁布实施,国家档案局召开了全国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会议,交流学习和宣传《档案法》的情况。各地纷纷将《档案法》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五”普法期间,《档案法》仍然是各地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例如:“1991年4月2日,云南省委发出了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这个规划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1]

“三五”普法期间,结合《档案法》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各地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划,制定了本地区“三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还有将《档案法》列入本行政区域“三五”普法规划。例如,甘肃“省档案局与省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将《档案法》列入我省‘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2]

“四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使用《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和《档案行政执法手册》作为专业法教材。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全面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深入学习宣传《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六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档案普法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由单一的《档案法》,向《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法律体系,再向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展。但《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是档案普法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按说,经过近30年的《档案法》宣传教育,档案工作者应当对《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系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就不久前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多数参加调查者能正确选择出全国法制宣传日。对自己基本法律知识评价较高与一般的占比相同,总比接近90%”,但“近六成受访者错将‘国际档案日当作‘《档案法》宣传日,回答正确者大约只有四成。清楚《档案法》是行政法的人数最多,但占比不到四成”。[3]

因此,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应当与“普法”规划相结合,再进行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竟大部分档案行政权力是由《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2.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虽然,《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档案行政权力中的绝大部分,但作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同样要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受宪法和行政法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制。从这个角度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不仅是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是一次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现有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共性权力”就来自档案专业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

在多年的普法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中,我们将重点放在《档案法》及其法律体系上是必要的,但从整体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来看,显然是不完整、不全面的。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一五”普法规划)中,就将普法基本内容规定为:我国的宪法、刑法等“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的学习和普及。

1991年,全国“二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学习教育。其中专业法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

1996年,全国“三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重点内容。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01年,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宣传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2006年,全国“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宣传宪法,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由此,可以看出,全国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由具体的某一法律、某些法律,向部门法、专业法,再向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不断拓展。这一点,在全国档案系统“四五”“五五”“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越来越综合、越来越系统、越来越宏观。仅仅了解或熟悉一两部或者少数几部法律,只了解或熟悉与本行业、本专业、本领域相关的行业法和部门法,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依法行政与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因此,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难得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

3 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路

3.1 全员参与。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只是涉及一两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者,或者是具体承担这项工作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事实上,由于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涉及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实物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而涉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档案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而从近期的一个档案工作者“普法”及档案法制教育情况调查结果来看,虽然“无论是对基本法律知识‘几乎都不了解的人;或搞不清,或搞错《档案法》属于哪一类法的人;无论是搞不清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的人,还是记不得《档案法》宣传日日期的人;无论是表示没有接受过普法教育的人,还是‘觉得法律没用的人;都说明法制和档案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和盲区。从这些人的占比数来看,有大有小,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但如果将这一比例用在全国十几万档案工作者身上,其绝对值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4]

这些人一旦在具有档案行政权力的岗位上,运用档案行政权力,就可能产生错误,给档案事业造成损失。因此,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让所有档案工作者都参与到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中。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继续进行普法教育,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与持续性,直到消除法制死角与盲区,进而提高全体档案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能力”。[5]

3.2 系统学习。系统学习,就是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中,全面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

学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学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

学习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是因为档案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档案行政管理也同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这些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中的有关档案方面的规定,既是档案行政权力的范围,也是档案行政权力的边界,还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同时,更是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善于行政的必备法律素养。档案行政管理要真正做好依法行政,完全落实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职责,按章办事,系统学习与熟知这些有关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3.3 突出重点。面对庞大的法律体系,要求所有档案人员都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与熟知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中,突出重点,有所侧重。重点应当是:其一,作为公民必须遵循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其二,作为档案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其三,作为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循并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与依法行政相关的行政法。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的档案工作岗位的特点,开展与之相关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3.4 注重实效。注重实效,就是要围绕提高全体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档案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环境形成的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目标,坚持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与档案法治实践相结合。对于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档案法治实践来说,就是用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实施,加强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与档案事业的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1]刘卫邦.云南把《档案法》纳入普法规划[J].档案工作,1991(8):28.

[2]兰台普法十三秋——甘肃省档案法制工作综述之一[J].档案,2000(4):34~35.

4.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增强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规范合法性审查行为,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县人社局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鼓励支持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履行法制审核人员职责;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领域的政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采取个人与集中输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调入的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要在政策法规股备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政策法规股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周内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并组织宣传。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

第六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在职学习,鼓励参加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要有笔记,离岗学习要有结业证明。

5.云台小学法制教育制度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学生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各年级要制定好课堂法制计划,保证计划、课时的落实。

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途径要拓宽,充分利用晨会、班队会(活动),进行主题活动,各学科教学要相机结合适时渗透。思品、社会等学科要结合学生思想、生活、学习的特点,把法制内容和与青少年学生相关法制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列入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中。

四、各年级的政治教师担任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任务,其它学科的老师要将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力求使课堂法制教育具有针对性,生活活泼,便于学生接受。

五、定期邀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给各年级学生作专题讲座,并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学校将开辟法制宣传栏、张贴法制挂图、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等形式定期宣传基本法律常识。通过开展团队、班队活动等引导和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七、法制教育先要从教职工抓起,通过教职工再抓学生教育。

八、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考核,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九、德育处会同教务处、各年级组进行检查,落实措施,保证法制教育的时间,注重实效性。

6.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六

一、农村土地整治与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一) 农村土地整治宏观调控法的介入

农村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 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这决定了土地整理不能由土地权利人自发地完成, 需要政府行为介入, 由公共决策。土地是当今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土地整治的公共决策应遵循经济规律, 政府应依法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间接干预, 而非行政命令。除土地权属变动、土地置换等整治结果受微观的民事法律调整之外, 土地整治的发动、过程控制等主要方面因依赖宏观的政府干预而必然受宏观调控法规范。

土地整理目标和功能具有综合性, 这也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对土地整治的必然介入。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已由初期的农用地整治为主发展到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近年农村土地整治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即土地整治以提高耕地综合产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多目标并重, 以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 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时代责任。宏观调控法作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经济行政法, 其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引导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土地整理与宏观调控法在目标和功能上具有契合性, 土地整理需要宏观调控法的介入。宏观调控法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确土地整治的法律目标、为政府对土地整理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以及规制政府土地整理宏观调控行为。

(二) 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宏观调控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导向, 是政府代表社会配置资源的活动。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有:

土地整治规划制度。土地整治规划是对土地整治范围、布局、结构和时序等进行规范, 规定了土地整治的方向, 是对未来土地整治的一种理性安排。土地整治规划制度是宏观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律制度, 是土地整治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稳定长期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性质上, 土地规划法属宏观调控法的计划法, 它是宏观调控土地整治关系的首要保障。土地整治规划法律制度核心是“规划法定”, “规划法定”表明法律法规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以法律手段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土地使用调控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是在一定土地所有制度下, 人们使用土地的程序、手段、方式的规定。开展土地整治涉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需要国家同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整治中土地使用宏观调控制度包括国家征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其中, 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是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一个迫切和突出的问题。以农村集体土地出让收入为基础, 以政府支配为核心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整治, 还关系到公平分配体系的建立, 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与土地整治相适应, 需要建立新的有利于参与土地整治宏观调控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土地整治财政保障制度。土地整治财政保障制度是通过立法规定政府的投资义务。土地整治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性社会工程, 具有公共性特征, 而且具有收益期长和外部性, 私人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土地整理成本, 需要公共投资。政府投资正是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

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制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制度是促使土地整治克服土地生态缺陷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机制。土地整治与保护土地可持续利用紧密联系、互相依赖。生态维度下进行土地整治, 是着眼于永久的未来, 着眼于全体人类。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注重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提升土地的生态涵养功能, 促进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欠缺

(一) 土地整治规划制度的法制欠缺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规划的必要性, 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不是专门针对土地整治的, 有关土地整治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缺乏详细的实施办法, 导致规划运行不畅。诸如土地利用规划公示实施不力, 行政责任不明确, 审批手续烦琐, 监督途径单一等问题是我国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共同的不足。另外, 土地规划的运行还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管理不能真正实现法治。土地整理常常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 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 运行具有随意性。尤其在土地财政动力下, 土地整治规划的法律效力被人为破坏。例如, 一些地区在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 采取“先占后补”的模式, 经常“只占不补”“占优补劣”“多占少补”, 导致耕地总量减少和生产能力下降, 触抵耕地红线。土地整治和流转中还面临把农地改作其他用途的“非粮化”危机。

(二) 土地使用调控制度的法制欠缺

虽然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 但规定过于简单, 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变革。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土地征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收益分配等制度, 法律调控领域存在盲区。土地整治过程中和过程后除了真正因公益用地的土地征收外, 多数农村集体土地“被整治”为城市商业用地, 强制征地, 抑价征地频繁发生, 土地增值收益被权力和资本拿走, 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在土地整治中原本作为引导者的政府过度行政干预, “代民作主”、“被整治”的现象时有发生, 挤压农村发展空间, 农民对土地处置的权利、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常常被排斥或剥夺。

(三) 土地整治财政保障制度的法制欠缺

我国2014年对预算法进行了修订, 但还无法保证一定时期内政府对农村土地整治投资的稳定比例。财政预算还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性, 地方财政投入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国家的政策趋向是公共财政不包揽, 要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由中央带动地方、上级带动下级。改善农村环境包括土地整治的绩效, 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作用的发挥。而地方配套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地方政府财税支撑条件与责任不对等, 中央、地方财税分配体制与事权分配体制反差较大。二是地方财税收入不稳定, 甚至许多市县级政府财政实际已经破产, 不能承担农村土地整治的成本。三是土地财政没有发挥正向作用。

(四) 土地整治生态保护制度的法制欠缺

到目前为止, 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形成, 但是生态目标脱离土地整理, 仍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包括土地整理制度在内的土地法, 与保护生态的专门法之间相互独立, 生态保护的专门法与土地法在制度设计和规范上无法相互衔接。另外, 土地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规则还存在弱化和缺失问题。土地管理法虽然将合理利用土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 但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生态保护要求并未在规则中予以强化。虽然在相关土地法中对生态保护有所规定, 但具体法律规则不够系统完备。

三、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构

(一) 完善土地整治规划的运行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符合预期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必要手段, 包括宏观调控、责任追究、违规处罚等硬约束措施。约束机制由法律保障。为此, 应当完善的土地规划法, 使土地规划法既对土地整治发展起着预测引导作用, 又有强制效力。遵循“法定图则”控制土地整治, 即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土地整治的范围、用途、布局等要求, 增加土地整治规划的“刚性”, 使土地整治与城乡规划相一致。改善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后的运行监管制度与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严格控制和保护耕地, 对于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避免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

(二) 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流转规范制度

加紧立法规范农村土地征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收益分配等制度。地方政府从以赢利为目的的土地交易中抽离, 使土地交易的主导权利真正回归到市场主体。建立合理的土地定价机制, 赋予农民议价地位。建立规范化的土地统一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地价评估认证等监管制度、建立农民被征用土地生存权、发展权综合补偿制度, 从宏观上对土地整治进行有效监督, 规制政府土地整治中的权力失控。优化涉地税种的设计, 通过税收等经济措施防止资本的土地投机。

(三) 建立科学、严格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应当严格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还无法保证一定时期内政府对农村土地整治投资的稳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 要确立农村土地整治支出的优先和重点地位, 设定具有约束力的投入目标要求。法律对地方政府财政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立法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 应尽快制定地方立法,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责任及其责任确认、分担标准及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事权划分机制, 要健全有关法律, 明晰政府间分配关系, 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应当遵循“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权益”的原则, 使政府事权范围应当与管辖相对应。

(四) 构建土地整治与生态保护协同的制度体系

解决土地整治与生态保护失调问题, 要关注土地整治规范本身的显性不足, 同时也要清除蕴含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宏观调控制度中的隐性障碍, 以实现土地整治与土地宏观调控的目标协同。具体做法上, 应当强化土地利用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整合与衔接, 完善土地整治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则。

参考文献

[1]郭洁.土地整理过程中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 2003 (6) .

[2]端木英子.试论农村土地整理法的法律属性[J].中国集体经济, 2014 (13) .

[3]卢妍.土地利用规划应进一步走向法制化[J].北京房地产, 2006 (1) .

[4]党国英.让土地规划管理真正实现法制化[N].国土资源报, 2010, 05:11.

7.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七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一国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并因此受到奖励或惩罚,以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早在1994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进入我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实质的立法工作并未启动,仅于90 年代建立了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无论从制度内容设计还是实施效果来看,都存在较大缺陷,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目标。近年来,社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并进行立法的呼声再度达到高潮。

一、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制化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2个政策性规定,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多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的收入申报远不能满足财产申报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反腐斗争的需要。为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 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规定多了600字,增加的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

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反对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维护隐私权论。官员作为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对其维护;二是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监督也就失去了效力;三是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中国官员数目众多,配套制度又不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立法和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四是立法条件不具备论。很多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目前财产申报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但并未提出具体需要哪些条件。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规定不够明确

1.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

财产申报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主体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本文认为,应该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防范、遏制、打击腐败的措施,其申报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相同。

2.申报财产的范围过窄

界定为“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表明只是申报主体个人的收入而非财产状况。内容包括:一是工资;二是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三是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四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析起来,所界定的“收入”并没有申报的必要,因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由此导致此项制度在操作层面上意义不是很明确”。

3.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不够科学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该规定虽然具有方便、灵活、快捷、直接的优势,但本单位的组织部门往往受制于人,显然缺乏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很难真正承担起对申报财产的稽核作用。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并不受理申报,只是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极大地制约、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

4.财产申报主体违反规定的责任过轻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本文认为,国外申报主体违反申报,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有别于申报主体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因贪污受贿应受到的刑事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以纪律处分为辅,这种责任制度显然过于“温柔”,从而致使其惩治腐败的力度大减。

5.《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

好的政策措施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其制定的目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的《规定》,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其立法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应有的刚性,与惩治腐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相比较还不相称。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腐败,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储蓄实名制度、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准确、有效实施的保障,离开了这些系统的措施,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总之,尽管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实施了15年,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我国两个规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做出了相关的政策性规定,但是,从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法规是我们接下来应着重研究和探索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我们应充分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立法,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不断发展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完善,更好地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预防和惩治腐败。

参考文献:

[1]叶贵炎.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J].前沿论坛,2006,(11).

[2]赵俊.我国应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3]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J],中国社会科学,2001,(1).

8.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以《宪法》为指南,以交通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管理的公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由局法制安全科具体组织实施,并纳入局年度行政执法考核。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凡未经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外出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函授)等多种形式。党委中心组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公务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原则上,区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六条 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学法的自觉性。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做到学法和执法相结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9.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九

一、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规划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学校内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的规划和计划,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常规学期工作计划中。各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均要有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内容,并有具体措施和安排。

二、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副校长,明确各部门、成员的职责,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

三、教职工法制教育为重点,通过教职工再抓学生教育。每学期均要组织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至少两次,每次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活动后要有记载,要有反馈,活动形式要多样,内容要详实,效果要明显。每年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评测考核,成绩优秀者在学校各类评比中优先考虑,不合格者不得评”优秀”。

四、新教师岗前培训法制教育、师德教育学习时数不得低于6学时,上岗后要指定德才兼备的老师进行师徒结对。

在职教师培训法制教育学习时数每人每年不得低于四十小时。同时要根据各时期和各阶段的新要求,组织开展班主任、辅导员、品德、政治老师等进行法制专题培训。

10.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篇十

关键词:教育目的 两个全面 教育法制 依法治教

一、目前我国教育存在违背教育目的基本精神和教育法规的现象

1、教育目的阐述

关于教育的目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努力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教育法》更是明确的规定“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所谓全面发展主要指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精神等方面都能健康成长。所谓“面向全体”就是应当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教育,从而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和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使不同程度的学生素质都得到全面的提高。

2、我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

教育目的是全部教育活动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促进功能,为此应高度重视教育目的的落实,而在我國教育目的实践中,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和应试率倾向,严重背离了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和我国有关教育法规,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给我国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主要表现在:(1)是只注重少数学生的发展而忽视全体学生的发展,有人形象地说这是“陪读”制度,大多数的学生陪着少数被学校和老师认为是“优秀”的有升学希望的学生读书,以牺牲多数人的发展来获取少数人的发展,显然违背了教育最起码的平等性,有悖于教育的宗旨,不利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2)是只注意学生的个别方面(主要是知识方面)的发展而忽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教学围绕考试“指挥棒”转,“唯书”、“唯考”,大搞题海战术,教师强灌猛输,学生死记硬背,学校关注的是升学率,学生盯着的是考试分数,这给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努力克服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现象和应试倾向,是当前坚持和落实教育目的要求的重大现实问题。

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有社会历史原因,也有教育自身原因,此外还有文化传统,用人制度,教育结构,高考制度,教育评价等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特别是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教育资源的巨大需求之间矛盾的体现,更重要的是缺乏强有力的教育法制做保障。

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倾向,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在很大程度依靠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只有社会生产力得到大的发展,教育大发展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教育资源上的供需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近期在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今后一个时期克服这种倾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二、进一步提高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文明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世界各国都纷纷把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制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保证教育目的实现。过去100多年的教育发展史证明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纯粹自发的基础上普及教育,用法制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是各国的必然趋势。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法制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有效率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三、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目的实现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全面理解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指依照法律来管理教育,即依法办事使教育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教,是我们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治教确保了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实现了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了教育目的的实现

2、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当前应进一步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大力推行依法治校,开展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推动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工作,首先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同时通过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为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大教育执法的工作力度,加强教育法律监督

立法目的在于执法,在于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仅仅是事情的开始,更重要的是使法律的规定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确认,我们不仅应重视法律的制度,更重视法律的实施。

为了保证教育法的实施,还必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工作,这些监督体制包括各级权力机关监督的执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和学校落实教育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教育目的全面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陈至立主编.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的论述[M].北京出版社

[2]邑中平主编.现代教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3]王建军主编.中国教育史[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4]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学[M].辽宁大学出版社

[5]孙锦涛主编.教育管理原理[M].广高等教育出版社

[6]《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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