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01

《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共9篇)

1.《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内部控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

为切实加强局内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保事务经办工作,防范社保资金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浙社保[200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内部控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内部控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障事务服务的经办工作,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资金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浙社保[2007]46号)、《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浙医保办[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社会保障事务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社保局对内部各分局、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障事务经办工作和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市政府明确划入社保局的其他社会保障事务经办职能。

第四条 社保局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分局、处室负责本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工作;稽查审核处负责局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在社保局内部建立一个业务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保局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建设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社保局局长为本局组织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副局长和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对各自分管的分局、处室负具体管理责任;各分局、处室负责人负责分局、处室各项工作,并对各自具体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九条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合理设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各分局、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须在分局、处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能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第十条

社保局应坚持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度、AB岗位工作制度、业务办理流程、社会保险费收入结算审核制度、基金支付业务经办制度、部门预算和经费内控(审计)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度等(具体见《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评制度,加大监督检查评估力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和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业务环节(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主要包括:参保登记管理、缴费基数核定、个人帐户管理、养老金支付核定、个人帐户和丧葬抚恤金支付核定、医疗保险费用监控结算、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医疗保险项目备案、直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考评等。

第十三条

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各业务环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根据社保局《规章制度》中的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业务经办初审、复核机制。在办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缴费基数核定、调整、人员增减变动及补缴业务、个人帐户记录、人员转入转出个人帐户处理、中断终止缴费个人帐户处理,以及办理退休(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救助等待遇标准审核支付类业务时,都应实行初审、复核制,稽核部门视情验证以上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社保局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障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员等都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效能建设、作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涉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的基金或资金单独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项基金和资金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挪作他用。稽核部门视情验证其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基金结算支付应遵循费用结算办法和相关规定。对分局、处室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第二十条

完善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计划财务处按照社保局《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内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二条

完善帐务核对制度。对不同帐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对往来帐款帐龄定期分析清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要以社会保障资金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基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等进行全面、完整、连续地核算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

强化机构经费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局领导审批制度,对较大数额的业务支出、福利分配,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项经费支出须经审核、复核、审批、支付四个环节。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列支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指标进行,做到分类科学、列支合理,并建立季度使用情况分析制度。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处负责局信息系统控制,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和完善明确的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处负责全局信息系统软硬件、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各分局、处室个人办公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业务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把好数据输入关。根据业务操作流程和系统功能明确界定业务经办人员与系统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对数据的录入、修改、访问、使用进行监控。业务经办人员提出本人权限外的数据处理要求,应凭相关分局、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的书面申请,由计算机信息管理处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局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更改业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对业务数据、涉密信息等的管理、交流和反馈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必要的加密处理,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需要。

第二十九条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对机房和相关设备做好维护和防火、防磁、防水、防尘、防盗、防雷击等工作。建立机房管理的工作日志,定期开展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 根据业务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故障处理制度查明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稽查审核处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对内部控制体系各部分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运行结果做出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

稽查审核处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内部稽核计划并报批;(二)编制内部稽核方案;(三)发出内部稽核通知;(四)进行稽核取证;(五)归纳整理稽核工作底稿;(六)编制上报稽核报告;(七)建立稽核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各项规定的考评办法,并把考评工作纳入局年度总结考评,内控考评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规章制度;

(二)是否按内部控制要求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合理设置岗位职责;

(三)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四)各项业务办理的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准确、监控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障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六)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内控考评工作要结合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并给予适当奖惩。同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高职院校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是对学生在校情况的全方位管理, 是院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近几年, 高职院校规模不断扩大, 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院校管理出现了学生层次多样化、事务性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化等一系列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学生事务管理水平普遍不高, 有的还停留在纸质基础上, 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 例如效率低、重复性工作多、保密性差, 而且时间一长, 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 这给查找、更新和维护带来了不少困难。

2) 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周期性, 每学年在某些时间段有特定的工作任务, 如每年9月份各院校都有新生报到接待、教育工作, 10月份有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困难认定、数据库信息更新工作, 11月份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上报和费用的发放等工作, 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加大, 对学校落实政策所开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每到此时学校要面临大量事务性的工作处理, 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如果仍然延续传统的手工方式处理日常业务, 诸如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传递工作, 必然导致重复劳动和错误多, 效率低下, 需要学生工作管理人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以上这些问题都成为影响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提高的主要障碍。因此, 笔者结合几年来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应用实践, 开发了基于B/S的高职院校学生事务管理系统, 建立一套高效的学生事务工作管理系统, 达到加强信息传递与沟通、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从而开拓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 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1.1 系统结构和实现方案

本系统利用ASP技术和SQL server数据库技术实现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动态交互和具体功能的实现。采用ASP+IIS5+SQL Server2000开发环境, 网页开发工具使用Dreamweaver MX 2008。

1.2 系统实现的功能模块

前台浏览器端实现四个功能模块:学生信息管理模块、奖助学金数据管理模块、新生学籍信息管理模块、宿舍信息管理模块;后台数据管理实现用户管理、班级管理、学生信息管理, 实现数据批量上传、批量下载和生成报表等管理功能。

同时按照班级、系部、学院三级管理职能模式设置了不同权限, 如各辅导员只能操作所带班级学生信息的管理, 各系部只能操作本系学生的信息, 并设置审批等程序, 防止数据的混乱或意外丢失。系统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学生信息管理模块:此模块按照登录用户的权限, 实现对学生信息的查询, 对学生现实表现、获奖惩情况等数据的修改 (对基本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学号等字段不能随意修改) 等功能。

奖助学金数据管理模块:此模块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类管理。对奖学金管理, 各辅导员可实现对所管班级学生所获奖项的填报, 奖金费用由后台数据设定, 各系审核本系各班级的填报情况, 并生成统计报表, 提交学院学生处等管理部门统一核定, 院学生处审核后, 可自动生成带有每个学生获奖金额和银行卡账号的全院学生获奖学金详细情况报表, 提交财务部门后即可直接通过银行发放费用。对助学金管理, 除实现奖学金的管理功能外, 可实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成绩的上报, 并按照各类等级的划分, 实现“困难生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 方便查询和管理。

新生学籍信息管理模块:此模块主要实现报到入学新生的信息核查, 为学籍注册提供准确信息。先由招生部门提供录取新生的基本信息, 各班级、各系确认报到入学新生的属实;通过此系统核查新生的入学信息, 确认入学资格;对报到新生编班, 可自动生成学号;生成报表让每个学生核对个人信息;提交需修改信息数据;提交新生转专业数据等。此模块改变了以前手工操作、各自为战、数据不统一的弊端, 为新生学籍注册提供准确信息。

宿舍信息管理模块:此模块可实现入住学生在不同楼栋、不同房间具体信息的管理, 能直观查看各楼层和各房间入住学生的情况, 并以学生相片的直观形式呈现出来。同时也带有人数统计功能, 为宿舍管理人员提供便利的管理模式。

系统后台数据管理实现了用户 (管理员、辅导员) 信息管理和权限设置、班级管理、学生数据批量上传、批量设置和下载、生成报表等功能。由于学生每年的数据不断变化, 基础信息一般以Excel表的形式存放, 每年均需要将新数据进行批量上传, 系统在设计上也充分考虑到应用的便捷性设计了此功能。同时, 学校相关部门也随时需要学生的各类数据, 并生成不同的报表, 系统也设计了数据批量下载和生成报表等功能, 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系统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使用Microsoft SQL Server数据库。现将本数据库主要表结构和用途介绍如下:

2.1 student表:

学生信息表, 记录了学生的详细信息。主要由考试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生源地、政治面貌、考生类别、身份证号、专业、班级、所在系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宿舍号、银行账号、获奖惩情况、是否困难生、在读状况 (是否毕业) 等字段组成。

2.2 knsgl表:

家庭困难生数据表, 记录了家庭困难生的数据信息, 如姓名、姓名id、认定分值、受助奖项、受助金额、受助年限等, 同时用姓名id与student表建立索引。

2.3 jxjgl表:

奖学金管理数据表, 记录了获奖学金学生的基本信息, 如姓名、姓名id、奖项、奖金费用、受奖年限, 同时用姓名id与student表建立索引。

2.4 bjgl表:

班级管理数据表, 记录了如班级名称、所属系部、辅导员、辅导员id等基本信息。

2.5 gly表:

管理员表, 记录管理员的登录信息, 并分权限进行配置。

3 关键技术的实现

3.1 数据批量上传

学生数据每年都有变化, 而且经年积累后数据量大, 初始数据一般是Excel表, 需要定期完成Excel表数据批量导入数据库、批量下载生成Excel表的操作。本系统的解决方法为:先确保Excel中数据的字段和类型与SQL Server数据库一一对应, 将这个Excel使用无组件上传到服务器上, 然后利用驱动Provider="Microsoft.Jet.OLEDB.4.0;Data Source="&source&";Extended Properties=Excel 8.0"打开Excel表, 将里面的数据利用循环方式写入到SQL数据库中。

3.2 学生相片的显示方式

学生个人相片的显示有很多方法, 可以直接将相片存放到数据库中, 数据库的字段要设置为image类型。考虑到学生个人相片的初始数据是招生部门提供的.jpg或.gif图片格式文件, 名称是学生高考时的考生号, 而且数据量大, 单个上传比较费事, 本系统用读取考生号, 获取相应路径下<考生号>jpg或.gif的方式来获取, 比较简单方便。

4 成效

通过对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实践, 笔者认为该系统为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带来以下成效:

4.1 提高工作效率, 转变工作观念

系统的运用改变了以前大量繁重手工操作、频繁出错、重复劳动、效率低下等弊端, 让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得心应手, 能快速地掌握和了解学生的各项动态数据, 并依据数据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大大提高了学校的工作效率, 同时也转变了工作观念, 实现了不断创新。

4.2 使学生管理工作项目化、规范化、信息化

该系统将学生工作作为项目进行项目化管理, 提高了管理水平, 强化了内部管理, 使管理更加规范化, 并且初步实现学生信息化管理。

4.3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该系统按照每个部门、用户角色赋予了不同权限, 各部门可以查询所需要的数据, 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和数据统一, 提高工作效率, 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 使工作更富有挑战性。S

参考文献

[1]李秋珍.基于EA的高职院校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探讨[J].福建信息技术教育, 2012 (1) .

[2]訾波.高职院校管理信息化建设初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09 (15) .

[3]刘照军.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 1.

[4]柴巧叶.ASP数据库编程[M].北京:地质出版社, 2006, 8.

3.《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2.贯彻执行有关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平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收养内地公民子女的登记工作。

3.研究制订滨葬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娱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滨葬工作改革,指导滨葬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和协调滨葬管理单位进行规划、申报、审批滨葬设施建设(在娱葬管理单位调查核实报批基础上),负责对娱

仪劳务服务的报批标准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

6.做好全市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研究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

4.《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

“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二)按时完成整村拆除后,自整村拆除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安置楼建设,符合安置楼建设标准要求,村民正常回迁,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三)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无形改造工作,实现“农转居”、“清产核资与经济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四)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满30个月未完成安置楼建设,造成村(居)民不能正常回迁,由改造主体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全部逾期过渡补助费。

(五)专业术语

1、“重大上访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单次上访人数超过30人的;

(2)单次5人以上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上访的。

2、“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三、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重大伤亡事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支出。具体细则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附件2)。

五、本奖励办法适用经开区范围内31个城中村(自然村)改造项目。

六、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5.《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机管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组织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区管委会成立了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亲自参与研究制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并要求机关各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部门资源节约工作,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指标,实行量化管理,把资源节约的指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加强对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促进节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约意识

为增强机关职工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崇尚节约的好风气,把党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资源节约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机管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宣传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机关一层大厅电子屏、宣传栏等,宣传资源节约的基本知识。二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际情况,6月14日至20日,区机关举办了区机关节能宣传周活动。围绕“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的活动主题,以《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节电、节水、节油等为重点,对今年的宣传周活动进行了总体部署。一是制订了《区机关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二是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显示“依法节能、全民行动”等公益字幕的活动主题口号;三是在机关内外人员聚集地张贴了5套节能宣传图画;四是印制了4条节能标语悬挂在机关周边;五是印制了350份《节能减排倡议书》和350本《南昌经开区机关节能手册》于6月16日上午向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发送;六是在机关大门前设置了大型彩虹门1座,宣传气球4个。

三、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区机关实际,我们提出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节约用电方面

空调系统:定期清洗制冷机组冷凝器,提高换热效率;做好空调水管的保温,减小热损失,达到节能效果;在夏季运行之前对空调循环水泵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减小其运行能耗;调整制冷机组用电负荷率到90%;在空调循环泵上加装变频器;夏季办公楼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等。

照明系统:所有公共区域(如走道、楼梯、车库、大厅等区域)只开一半灯具,在满足基本照明及监控需要的同时,再尽量减少走道格栅灯及卫生间灯等部分灯具内灯管数量。鼓励有窗户的办公室充分利用自然光;所有公共服务、功能房间在不用时关闭所有灯具;加强电力电容补偿的投入运行管理,提高功率因数。

办公设备:工作完成之后,关闭电脑、复印机等设备;减少电脑待机时间,电脑待机1小时以上可先关机,使用时再打开;淘汰能耗大、维修费用高的旧设备。

机关食堂设备:烤箱、蒸箱等热能型用电设备要做到用时开机,不用关机,要求人等机,不能机等人;压面机、和面机、绞肉机、切肉机等电机类设备要做到开机就用,不用机关,禁止空转;冰箱要少剩东西,少开门。机关各层的开水器要在晚间不用时定时关闭,凌晨定时开启。

(二)节约用水方面 改造了办公楼生活供水系统,拆除了大功率供水泵,采用小功率变频供水系统。定期对办公楼给排水系统进行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好空调系统用水管理,如降低冷却塔的水损失等;提高中水利用率;适当减少洗手盆、冲水马桶、小便斗、拖布池的水龙头出水量;严格车辆冲洗用水,做到勤开关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绿化用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喷灌次数由原来每周4次减少到2次等措施,(三)节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方面

鼓励和要求职工直接在电脑上起草、修改所拟定的文稿,节约纸张及打印设备、材料;提倡和要求双面用纸;尽量重复使用信封袋;严格办公用品领用,采用包干方式,控制总量,超标不补;要求办公设备按规定和程序使用等。

(四)节约用油方面

6.《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96号 【发布日期】1987-10-12 【生效日期】1987-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10月12日桂政发〔1987〕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实行经济开发项目管理,必须同制订扶贫规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明确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开发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分期分批地解决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

第三条 第三条 按项目投资和管理,是农村经济建设和扶贫工作上的深入改革。通过项目管理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发展规划具体化,把有限的各项扶贫资金集中起来有选择地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按科学的管理程序投资,提高经济开发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造就新型的管理人才。

第四条 第四条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重点扶持的办法。四十八个贫困县应把搞好经济开发,发展商品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四十八个贫困县以外的插花贫困地方,原则上由所在县采取多种渠道给予扶持。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确定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管理,就是由一个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投资活动的管理。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承贷、承包者。项目按种类划分,主要工程逐个立项;直接承贷的农户,以乡为单位按品种分类,同一个类的为一个项目。

第六条 第六条 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具有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

山区县应着重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多种经营。要注意长期、中期、短期项目的合理安排,做到长短结合,相互促进,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注意发展“生态农业”,建立良性农业生态系统。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产业。项目开发的基本形式是:以家庭生产为基础,户办、联户办、集体办农场、林场、果场、药场、竹场、养殖场(含牲畜)、园艺场、采矿、小加工、小水电等,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有竞争能力的商品生产基地。对能带动千家万户进行经济开发的县办工业、乡镇企业以及直接为贫困地区服务的科研、培训等项目,也要给予大力支持。

粮食生产既是解决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又与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十分密切。项目投资要注意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

注意发展本地区传统的特产和名优产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技术上给予帮助。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地开展劳务输出。

要相应地建立为家庭生产和联户办厂场提供良种、技术、收购、加工、储藏、运输、交通、销售等系列化综合服务中心,以形成配套的商品经济体系。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选择申报和审批程序。各县对承贷、承包单位和所属乡镇的农户所申报的项目,由县(市)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现行各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属于县(市)审批范围的,由县(市)审批;属于地区审批范围的,报地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审批范围的,由地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各县(市)和地区审批的项目,要报自治区扶贫办和投资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第九条 以开发项目定资金,资金随项目走,经批准的项目才有资金。申请使用扶贫资金的县,要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会议,根据资金的使用要求,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解决群众温饱的开发规划及其项目实施计划提出申报项目,经批准后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低息贷款,重点用于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建厂矿;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二十三个定点县的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的生产项目,对有利于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乡镇企业,县办小工业也应给予支持;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林牧渔生产,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基础建设,小水电等项目,也可以少量用于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投资。对实用技术的培训,贷款的贴息也可给予必要的补助;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引进设备,增加创汇能力的企业。在使用上述几项资金的同时,要积极使用各种正常贷款,包括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以扩大生产投入,增加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输入与综合输入配套服务结合起来。在经济开发中,要注意资金与科学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等综合输入,为经济开发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的开发要注意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资金的投放上,可以由经过审查确定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承贷,由他们组织发动千家万户搞开发性生产,负责资金投放和组织还,承担效益责任。把资金、技术、市场、业务指导结合起来,既扶助了贫困地区的群众,又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底息贷款,按贷款跟项目走的原则管理,由项目单位承贷和归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一定要用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不能用于救济。投放的原则:一是使用效益好;二是项目选得准;三是参照贫困的程度。对使用资金好、效果显著的县可以多分给资金。反之,要减少扶持资金数额。自治区、地区掌握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调剂使用,用于鼓励对资金用得好的县、乡。

今后给各县的“贴息贷款”,“发展资金”的指标,只作为各县制订开发项目的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数。

第四章 项目的论证评估和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过选择确定的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国家批准的科研设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每个项目要用多种开发办法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优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组织和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高不高;产品有没有竞争力,技术是否先进;对群众的增收脱贫有什么积极作用;能否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投资和还上贷款;组织实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尔后写出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做到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批准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持批准书到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申请资金。经办投资部门按照各自具体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不符合投资条件或危及投资安全的项目,有权拒办投资手续,并报立项审批单位,对审查同意投资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经项目审批单位和投资部门同意而自行改变投资方向,不按原批准计划执行的,投资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发规模和难度较大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鼓励、吸收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单位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开展横向联系。这些承包单位可以享受扶贫项目的待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负责项目的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要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审计,各级扶贫办公室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认真地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提供验收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大的项目的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乡办项目由县扶贫办公室、县投资部门和县业务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县办项目由地区扶贫办公室、地区投资部门和地区业务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跨地区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投资部门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报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根据造成原因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进行,必须有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区、地、县扶贫办公室分别承担区、地、县经济开发领导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开发的领导机构。

项目管理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有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应明确指定主管机构并吸收有关部门参加项目办公室,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及时偿付本息,以及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开发任务,加强对扶贫办公室的领导,调整充实扶贫办公室的人员,特别要注意充实有经济管理才能的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各级扶贫办公室真正能承担起本地区的经济开发任务。

7.《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颁布时间】2005-8-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2005年第26期(总第346期)http:///gazette/display.jsp?id=11237 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5]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八)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归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以及补助资源所在地乡(镇)、村的水利设施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行为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基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前,必须依法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林业部门的林业征用预审;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以及库区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审查意见等手续。其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一个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一次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或跨设区市流域的水电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所在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农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兴建小水电项目。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水电站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许可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电站水库应进行蓄水前安全鉴定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四)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过程必须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站建设对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下泄流量由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六)大坝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做好电站运行安全年检工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解列。

四、加强督促检查,清理违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类处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检查;其它流域由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报省水利厅。

1.立项已逾两年尚未动工或已动工但其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水电项目,符合规划的,应限期开工,限期内无法开工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出让开发使用权;不符合规划的,应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建水电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属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由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未编制规划的河流上兴建的项目,应待规划审批并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3.对不符合规划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违规水电站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逐个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或撤销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物价主管部门不予核定或撤销已核定的上网电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电量上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4.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已经投入运行的水电站项目,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

5.对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水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项目停缓建或停止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

1.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后停建超过一年的;

2.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防洪措施的;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的;

4.不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

5.不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解决移民搬迁、淹没补偿等有关问题的。

8.《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2011-03-10 09:28:32 阅读 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2010]34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doc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体包括: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主要股东外其他股东、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条 对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股东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股东之间是否相互持股、是否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否同时被第三方控制,各股东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现象,是否可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七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章程草案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必备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九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人数是否在15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形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制度。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机构之间是否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和召开;市场营销、研究投资、后台运营、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内部管理等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稳定,是否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最近1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三条 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四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否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七条 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分是因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分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改的;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已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 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律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对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对变更住所,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住所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变更住所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新的住所是否已经购置或者租赁。

第二十四条对变更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宜是否已经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各股东是否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变更的,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股东承诺增资的,是否已经到位并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七章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基金从业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何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知识考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七条对相关工作经历和管理经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督察长拟任人选是否具有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所从事的主要管理经历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对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八章 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条 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募集成功;募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完毕并已满6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第三十二条对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合法;

(二)运作方式是否明确;

(三)基金品种是否符合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是否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相互投资和持有股份。

第三十五条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境外投资顾问、拟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

第九章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设机构,即是否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合规情况,即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销售适用性情况,即是否建立了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五)人员情况,即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是否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四十条 对审议事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议案内容属于一般事项还是特别事项;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二条对召集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是否已经履行相关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对参会人员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为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四条对会议形式和议事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对表决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9.《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29号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06-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皖政办〔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5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政策性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合作协议》项下的融资平台,按确定的总借款额度分别同开发银行签订《总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根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开发银行同意,可以对融资平台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第四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成立安徽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合作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合作及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审核申贷项目并办理贷款项目的准备手续;

(三)审核借款主体上报的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审核《项目借款合同》等内容;

(四)协助开发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督促借款主体按期偿还贷款,协助开发银行化解贷款风险;

(六)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协调全省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与开发银行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承诺及本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准备、实施和还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项目;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及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申贷项目和资金筹措方案;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做好利用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提出项目利用开行贷款额度的建议;审核借款主体提款申请;办理借款主体“政府补贴受益权”等权益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涉及省财政筹措配套资金或承诺还款的手续;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主要职责:提供并执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审核项目投向;协助落实贷款条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对核准的项目及时协调落实借款合同的签订和贷款发放;及时通报有关项目执行、贷款偿还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融资平台即为借款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在《总借款合同》项下,与开发银行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贷款转贷至用款主体(最终使用贷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可采取开发银行省分行、借款主体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借款主体负责对归口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首批项目贷款申报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对用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四)对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

(五)负责建立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核准与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省政府确定的借款主体提交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申请,涉及财政配套及承担还款责任或承诺补贴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借(用)款主体所属子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额度、资本金、配套资金和还款安排等相关文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初审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核准的项目贷款申请,向借款主体下达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准备的通知,借款主体进入项目准备程序。

已列入省“861”行动计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经省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入项目准备程序后,政府承担补贴或承诺还款责任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的程序如下:

(一)借款主体在用款主体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复手续(如不涉及,应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落实项目资本金、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完成项目评估以及与用款主体的谈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报告》,并附上《项目借款合同》主要框架内容、有效批复文件、落实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开发银行省分行转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二)开发银行省分行及时将评审核准的结果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准结果,向借款主体下达《项目借款合同签约通知书》;

(三)借款主体依据《项目借款合同签约通知书》,与开发银行省分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时,借款主体依据《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主体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等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进入项目准备程序后,政府不承担补贴或承诺还款责任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按以下程序签署《项目借款合同》:借(用)款主体在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复手续(如不涉及,应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落实项目资本金、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准备,由开发银行省分行转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借(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办理《项目借款合同》谈判和签约手续,同时将合同副本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程序如下:

政府不承担补贴或未承诺保证还款的项目,其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照与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关约定执行。

政府承担补贴或承诺还款的项目,其贷款发放和支付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贷款的发放申请,经借款主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审核后具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向开发银行申请支付贷款,开发银行根据项目进度等条件及时将贷款划转至用款主体账户;

(三)开发银行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季度贷款发放与支付信息表。

(贷款申请、核准程序示意图附后)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贷款坚持“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借(用)款主体应严格执行《总借款合同》、《项目借款合同》和《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负责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省政府负责督促借款主体按期还款,对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给予补贴或调剂资金支持借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涉及政府为借(用)款主体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还款来源和责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举债的规模是否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评估政府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债务承受能力,包括债务总规模、年均偿债支出、可支配财力以及债务逾期率等;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扣款承诺等多种方式落实项目的债务责任,并监督承担还款责任的机构认真履行约定。

市、县政府承诺补贴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有效资产、专项资金、收费收入、补贴还款的项目或在省财政厅已办理“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登记的项目,若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或处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政府将安排用于借款主体偿还政府信用贷款本息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开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政府建立政府信用贷款偿债风险准备金,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来源,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增加,按国家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开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协议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向开发银行偿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借(用)款主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确定偿债资金规模,在开发银行省分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归集偿债资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未经同级政府和领导小组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借(用)款主体偿债资金专户建立及贷款偿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协助开发银行积极催收欠款,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安徽省信誉。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分季度、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建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负责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决算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将责令限时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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