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范围

2024-06-29

律师业务范围(精选8篇)

1.律师业务范围 篇一

实习律师培训纪要(5.14)AM:律师监管情况及职业道德 北京律师事务所情况: 截至2009年4月北京共律师事务所1264家,其中最大的律所340人,100人以上的律所12家,50-99人的律所43家,中港合营律所3家,14个国家的98家外所在京有办事处(低于上海)在京律师现状: 30%的律师是合伙人,;男律师有一万二千人;26-35岁之间的律师占总人数的38.8% 北京律师收入情况: 非诉占36%,法律顾问占17.6%;经济案件21%,刑事0.2% 北京律所的税率为12.5%低于全国大多数城市

外地律师(曾在外地职业过的)进京发展的占总律师人数的51% 内部流动: 连续3年跳槽率高达17%以上 区县分布: 朝阳有500家,7000名律师;延庆只有2家,共5人 要规范的问题

内部管理不健全;行业文化淡漠

特别指出: 目前很多律师变成了商人,提醒大家不放弃用法律的习惯思考问题,多年后变成大律师而不是老油条.律协处分: 最严重的是公开谴责(媒体曝光加三年律协白板)其次:业内通报批评

再次:批评;警告;责令退费 司法局处分: 区级司法局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执业 吊销执业证

行政处罚的理由: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法院门口拉客;乱做广告;利益冲突;拒绝法律援助) 罚款1万以下,3-6个月扣证(接私活;过失不上庭;利用当事人整理谋取自身利益;泄密) 罚款5万以下,6-12个月或吊销(违反规定见法官检察官;行贿或诱导当事人行贿;刑法306条,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扰乱法庭秩序)新加一条:煽动的当事人静坐等

PM:涉外法律业务基本技能-----杜宝成(融商律师事务所)什么是涉外法律业务? 委托事项中当事人或事项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业务.其中涉港澳台地区的案子较多,更复杂,涉及文书认证和政策.不要想当然的看到台湾地区的朋友就以为他的公司是台湾地区公司,很可能他的公司在BVI注册属于依据英国法设立的.所以要看营业执照(日本的营业执照很厚类似公司简史)与台湾的客户签委托协议:当事人写委托书交给当地公证处-----海基会------法院地公证处 与香港的客户签委托协议:当事人写委托书交给当地”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即200名香港律师)接到涉外案子之后如何处理? 首先,看准客户目的是争议还是非争议,前者走协商仲裁诉讼;后者是非诉业务 1.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 委托人的确定,跟直接委托人要有委托合同,还要找到真正的委托人来授权和签署委托协议

 委托书: 准备2分不一样的委托书,其中一份是本律所包办一审二审,另一个为一审;目的是为了当事人提出让律所代理二审时,从国外再公证委托书会影响上诉。 诉讼费:律所是否代收诉讼费(委托书上讲明)

 收费:英美计时;日本和德国按标的,分为着手费和成功报酬 2. 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

哪些委托书必须公证?范围:委托书,起诉书,当地工商执照

公证的形式:英美的方式是当地律师作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寄回国内 大陆法系是当地公证处作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寄回国内

有些国家没有公证机关和制度,办法:当地律师作公证---转相邻国家认证?----寄回 公证和认证文件,请勿拆封。

3.国外证据收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不认证的情况也有,难度较大。

翻译问题:最好自己翻译,可有一定倾向,再找翻译公司盖章。

4.重视涉外案件中,国际条约的应用。例如:中国参加的马德里公约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受国别限制。知识产权案件中常用国际条约。

5.在投资、并购业务中,帮助企业找到真正的决策人(特别是国企);注意商务部规定的限制行业和鼓励行业(帮企业设计规避策略);收购国企或国企为股东的公司与国资委的沟通是必要的。需要提前审批的行业:通讯业;旅游业;法律咨询业。6.涉及政治性问题,不做。

7.在法律意见书中,写上必要的免责和规避律师风险的语句。

2.律师业务范围 篇二

现在的“新三板”又称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小范围试点的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园, 到正式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耗费了整整7年时间。在2006年初, 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2012年8月3日扩容项目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 确定天津滨海、武汉东湖和上海张江三个国家级高新区为首批新增试点;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成立, 从此,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 最终形成了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和新三板的资本市场新体系。

“新三板”的推出体现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 它推出能够给我国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符合挂牌条件的提供企业股份流动的机会, 同时也能够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的局面, 除此之外, 它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内证券市场以及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新三板”的推出也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虽然“新三板”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新兴领域, 但从实质上来说它跟IPO法律服务是相似的, 只是其服务对象比IPO更广泛一些, 非诉业务律师应把握机遇, 努力开拓“新三板”业务, 争取帮助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达到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那么, 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好处,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律师能够提供哪些法律服务?这是本文接下来主要着手解决的两大问题。

一、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新三板”是一个阳光化规范化运作的股份转让平台, 经过准备挂牌, 公司治理水平将得到提高, 成功挂牌之后公司股份可以实现市场化定价, 股份流动性增强, 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发来股权融资, 或者进行股权质押来债权融资活得新的融资方式, 公司的成功挂牌亦体现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达到了很好的宣传公司的效果。总得来说, 为公司赢得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也为公司上市做了铺垫。

二、律师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配合、辅助主办券商使目标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 律师需要与主办券商、目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公司人员密切配合, 同时也需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一些问题。这些部门有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金融办、投促局等。

在“新三板业务”中, 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尽职调查、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梳理解决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协同券商、会计师针对企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挂牌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的内容都不一样。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从股东资格、设立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股权质押等方面进行一一核查, 使得目标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新三板“股权明晰”的标准;股改阶段, 律师应协助企业进行改制, 审查、规范注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企业资产权属、企业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情况, 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协议和企业挂牌申请文件等, 从而使企业达到挂牌主体要求;挂牌阶段, 对企业进行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 辅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辅导等;在融资阶段, 定向增发预案沟通, 协助起草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文件等。

多数民营企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没有长远发展规划造成许多遗留问题 (如出资不实、股东代持、财务问题、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等等) 从而对挂牌工作产生影响。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 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应该精诚合作为企业做整体规划, 之后着手解决企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理顺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达到企业之股改的目的, 从而为挂牌“新三板”打下基础。

总之, “新三板”市场是机遇也是挑战, 对于踏入律师行业的人们来说, 要与法俱进, 面对新的领域、新的问题, 敢于接受挑战, 把握机遇, 成就自我。沧海横流, 方显英雄本色。

摘要:近年来新三板业务已成为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结合新三板业务规则及实务操作的相关经验、简要解析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的内容。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要求,律师实务

参考文献

[1]平达.专注新金融业务提供优良法律服务[J].中国律师, 2013 (7) :31.

[2]王庭.“律师行业应积极拓展新三板业务”[J].中国律师, 2014 (7) :51.

3.律师业务范围 篇三

[关键词] 律师 遏制 刑讯逼供

有人把刑事诉讼比作拔河赛,站在一边的是公诉人,而站在另一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懂法等诸多因素,因此很难在这场拔河赛中与控方抗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开展自己的业务,就能起到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控方抗衡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由于法律不完善和制度缺失,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亟需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来改善。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业务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业务概括地讲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地讲,主要工作有: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与侦查机关沟通和交涉,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并经侦查机关批准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律师可以帮助其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以提出控告。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地说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或者罪轻方面的辩护。具体来讲,主要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提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意见,发现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向公诉机关提出控告。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概括的说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具体来讲,是复制控方案件材料,了解掌握控方证据,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从以上律师的作用和业务内容来看,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供述和辩解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之一。而要真正了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那就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以正确掌握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难以发挥遏制刑讯逼供作用的情形及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业务作用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往往难以发挥或者难以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侦查机关出具《批准律师会见通知书》。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五日以内安排会见。但是侦查机关并非都能做到这一点。当律师将委托书、律师函、会见函、律师执业证递到侦查机关时,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婉言拒绝接收,其理由往往五花八门:说办案人员出差不在家、领导开会外出没有审批、办公室内勤请假没有上班、盖不上公章等等。他们拒绝接收律师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规避48小时以内或者五日以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为逃避律师监督进行刑讯逼供争取时间。有的侦查机关虽然也接收律师的手续,但却不向律师签发任何接收手续的凭证,事后以没有收到手续为由不予安排会见。有的律师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机关、领导反映情况,领导往往会说:“我们办案太难了,压力太大了,希望你们能够谅解’’,还有的侦查机关的领导干脆对律师说:“这个案件具有政治性,你们还是不见为好”,使律师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如果办案的是本地律师,则律师往往碍于情面或者怕得罪侦查机关而敢怒不敢言。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症。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就委托律师或者通过其近亲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直到侦查终结律师都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最容易发生,而律师会见难使律师的监督制约和遏制作用难以发挥。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如果律师的问话与案件无关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制止。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大都派员在场,但在会见时,当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被刑讯逼供时,往往会立即被侦查人员以“问话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制止,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说出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会立即遭到侦查机关在场人员的怒斥,犯罪嫌疑人往往害怕以后再挨打便欲言又止或者敢怒不敢言。

(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已向律师痛陈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而律师向侦查机关指出时,侦查机关往往矢口否认。

(四)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有关部门不予接受或者不予落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理阶段,当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时,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会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我们无法落实”。

(五)律师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记包括刑讯逼供内容的笔录作证据提交时往往面临被刑事追究的巨大风险。

律师调取证据难是刑事诉讼中的又一大顽症。按照我国刑法的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刑法的这一条规定被人认为是专对律师的“杀手锏”。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些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大喊冤枉,痛陈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向律师说明其供述不真实。可是当律师将这些会见笔录作为证据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时,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即面临伪证罪的嫌疑。例如:在一宗企业行贿受贿案中,辩护律师找到证人也是起诉书认定的行贿人李某进行调查,李某对律师说:“我给被告的2万元钱,是被告买房借我的钱,我也没有请求被告办任何事情,不属于行贿,可是侦查机关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逼我说我是行贿”。在本案开庭前,律师将李某的笔录拿到法院作为辩护证据,侦查机关知道后,马上传唤了李某并对李某说:“我们不追究你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就是看你与我们配合的很好,现在你对律师说我们刑讯逼供而且你又翻供,那你就住看守所吧”,李某无奈只好说:“律师所写的笔录是律师引诱我说的,我给律师说的不是实话,原来说的是实话” 于是,侦查机关便准备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刑事责任。律师慑于侦查机关的压力,赶紧撤回了笔录并辞去了辩护委托,此事才不了了之了。律师总算化险为夷了。

(六)律师提交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往往不被采纳

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律师都能获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办案机关往往不予理睬。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在侦查机关被打的遍体鳞伤,伤愈时皮肤结痂,被告人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将结痂交给律师转交法院,但是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结痂来自被告身上,也无法认定是被告被刑讯逼供后的结果。

三、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发挥律师遏制刑讯逼供中的作用

鉴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遏制刑讯逼供有种种障碍,我认为,要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应当从加强立法和加强制度建设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要制定和完善一套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规定律师在向侦查机关提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手续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送达律师事务所的回证,侦查机关应当在回证上书写收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或由其工作人员签名。如果侦查机关在48小时或者五日以内不安排律师会见,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证据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

我认为,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或者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派员在场时,只要律师没有诱导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的语言,侦查人员不得制止,相对合理地扩大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和询问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人刑讯逼供是与案件有关的重大问题,应当允许律师会见时发问,允许犯罪嫌疑人告发。

(三)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改变传统的证据采信观念

传统的证据采信理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供述或有罪供述是真实的,是可以采信的,而后来的无罪供述是不可采信的。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数份相互矛盾供述的,应当优先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刑讯逼供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某一笔录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如其它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办案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将此次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在侦查阶段要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制度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和讯问时聘用律师在场的权利。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侦查机关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可请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场,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和完善审讯全程录像制度

审讯录像已逐渐被各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所采用。审讯录像是对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审讯过程的记录,他可以直观的显现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过程和侦查机关的活动,并可以作为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的证据。因此这项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大作用。但据我了解,该制度还没有被广泛和经常采用并形成制度。侦查机关办案时的随意性还是比较大,不想录就不录的情况经常出现。有些侦查机关为节约人力、物力和办公办案经费,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从来不录像,还有些侦查机关将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当做形式。刑讯逼供时绕过录像环节,刑讯逼供时不录像、录像时不刑讯逼供。这样从录像和刑讯逼供笔录上就不能看到实际上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形,而事实是刑讯逼供却已经在一个隐蔽的场所进行完毕。审讯录像应当与讯问笔录同步进行。录像的时间和刑讯笔录记载形成的时间应当高度一致。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审讯时不录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促使侦查机关进行审讯录像。

(六)删除或修改刑法306条关于辩护人伪证罪的规定

我们不但要规定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不受追究,而且还要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笔录和言论也不受追究。从目前来看,立即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能还不够现实,侦查机关也难以立即接受。所以我认为,即使目前的情况不允许我们立即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但应当修改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将该罪由行为犯改成结果犯:即只有在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致使案件改变定性或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才构成本罪。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律师目前不愿办理刑事案件的窘迫状况,真正使律师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七)建立律师会见权监督制度

我认为,对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受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控告的部门应该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受理律师在此阶段的控告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目前的情况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却往往无处控告,即使向侦查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控告,这些部门或者不受理或者放任不查处。甚至还要袒护侦查人员或还反过来做律师的思想工作,要求律师顾全大局,体谅办案机关的难处。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法制的严肃性、权威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控告后,应当责令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侦查机关仍不接受,则向公安机关提出处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司法建议。建立律师会见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解决律师会见难,进而达到律师通过刑事诉讼遏制刑讯逼供的目的。

作者简介:

4.律师业务范围 篇四

律师业务工作总结,律师业务工作总结范文

律师业务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按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被评为“XX同源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本人全年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积极参与新疆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的法律服务活动,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更新自我法律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xx”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xx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xx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一是针对xx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xx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xx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保密工作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两会”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信访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5.姜广播律师业务特长 篇五

业务特长

刑事方面:律师会见,刑事辩护,陪同会见,取保候审

一、房地产诉讼:

1、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2、新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买卖合同解除纠纷、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售后公房买卖纠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3、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4、公房承租权、居住权纠纷。

5、九四方案产权共有确权纠纷,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二、房地产非诉讼:

1、审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查验、核实房屋买卖的法定证明文件。

2、审查、修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

3、协助委托人进行买卖谈判,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对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把关。

4、协助办理贷款手续。

5、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6、协助领取产权证,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7、协助委托人向房屋买卖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包括出具《律师函》等).8、受当事人委托草拟、修改上海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协助当事人办理“虚拟”个人借款抵押登记,最大限度防范买家购房风险。

三、婚姻家庭业务

1、解答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代理婚前、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4、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协助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7、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8、代理婚姻撤销及无效诉讼;

9、代理情侣同居期间财产及债权债务诉讼,代理同居期间小孩抚养关系确定诉讼及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10、起草与见证离婚协议书;

11、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诉讼;

13、代理赡养费、抚养费追索诉讼;

14、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5、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四、债权债务领域

1、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录像;

2、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债务人身份信息;

3、代写文书,代为立案,代为出庭,代为调解。

五、交通事故领域:

1、解答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4、协助当事人通过事故处理部门办理调解 ;

5、代理省内、省外交通事故诉讼;

6、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六、私人法律顾问:

1、为聘请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拟定法律解决方案,供聘请人采用。

2、帮助个人处理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继承、婚姻等事宜。

3、为个人提供与其所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帮助处理个人经营、投资合伙入股、个人债权债务等事宜。

4、帮助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对个人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

5、办理各类律师见证,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发表声明、出具律师函等。

6、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权益问题进行谈判、诉讼等。

7、接受聘请人的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

作。

8、聘请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您家庭的法律帮助和服务。

姜广播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6.律师业务拓展30个方法 篇六

虽然我从事律师行业的时间并不长,做得也并不算成功,但是,我还是觉得有必要把这几年在律师行业的所见所闻,所知所学,归纳总结出拓展案源的多种方法与律师同仁们探讨,其中部分方法为自己亲身实践,部分为身边的同仁所使用,部分参考了其他律师已总结的经验。

在此我想另作说明的是:以下所归纳的拓展案源的方法并不适用于那些已占有不少社会资源、起点高的律师,比如海归律师、社会关系律师、公检法律师、政府律师或公职律师等,比较适合那些刚从事律师行业,没有太多社会资源和关系,愿意凭借自己的努力和能力拓展业务的律师。

1、网络宣传是个很好的途径,做法律网站和法律博客都可以。做网站的费用并不高,域名加空间一年的费用一般不会超过500元,最好有论坛这个互动平台,另外建议自己学会做网站或找网络行业的朋友帮忙,因为目前委托网络公司做的1000元以内的网站效果都很不理想,只能算是网页而已。本人刚出来做提成律师的时候自己用半个月时间建了一个网站(/---王欢律师的博客),做成三天后,在百度网上输入“王欢律师”四个字,已搜索到一万多篇关键词文章。因此,我建议做好做精一两个博客,各大网站都可以做一个。

2、QQ也可以交到不少要咨询法律问题的朋友。有人把聊QQ看作无聊人才会做的事情,其实这是不对的,QQ也可以做为一种对外宣传和联系的工具。关键是取个大家都明白你是律师的名字,自然有需要的人加你,目前我QQ上每个月自动增加的好友大概有20人,当然大部分都是广州的,这些人以后都有机会成为现实客户。

3、打一些公益官司,可以让媒体来适当暴光,增加知名度。本人曾因移动公司拒绝重新办理手机号码给我而将其起诉到法院,目前案件已定于2006年9月6日下午开庭,当然,本人打这个官司的首要目的并不是要出名,而是为了索回用了多年的手机号码。

4、将身边有机会介绍案源的朋友招揽过来,最好是企业单位或公检法单位的朋友,私下接触私下谈,具体操作我就不说了。

5、大学同学和老师是很好的资源,多参加同学聚会并多派名片,同学之间一般不主动求利益和好处,要尽快告诉尽量多的人你做了律师,并且是独立自由的那种,那样人家才好把身边人的案子介绍给你,如果你还挂在别的律师名下,那别人很难放心把案子委托给你。

6、老客户除了能给你继续带来业务,也会介绍新客户给你,所以不管你一开始就从事律师行业还是半路出家,只要你有做律师业务的打算,就应该维系好这些客户的关系。

7、刚开始接案子要注重案子的质量,除非是律师费较高的案子,否则,难以胜诉的案子(当事人知道并明确表示结果无所谓的除外)不要轻易接,更不要轻易给客户打保票,情愿少赚点钱也不能坏了自己名声。

8、可以免费给企业或工厂的员工上法律培训课,这并不一定要企业聘请你担任法律顾问。讲课一般分为授课时间和提问互动时间,并且将你的名片和宣传资料派给来听课的每一个人。平时虽然要不时解答这些人的法律咨询,可能会很烦,但是只要他们认可了你,不管以后他是否在这个单位上班,他或他所在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你的客户。

9、对于那些已经聘请别的律师做法律顾问的企业,如果你离得近或你愿意上门,你可以经常到企业窜门,毛遂自荐并不是一开始要做的事情,你应该先跟企业领导或主管聊工作聊法律,法律顾问再好,也比不过你这个经常上门的律师,到下一年要重新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时,企业可以考虑你,你的优势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的坚持和服务得到了别人的认可。

10、可以跟住宅小区上午物业管理协商,免费做他们的法律顾问,他们则应提供场地和时间配合你在小区里搞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活动。这个方法同样适用于街道或居委会。但是实践证明此方法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而且现在有的单位还向律师索取提成。

11、将你的简历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做成电子版,在网上收集公司或其他单位的邮箱地址,然后毛遂自荐的发电子邮件。优点:不花钱,不花太多时间。缺点:大海捞针,很难被认可,但可以作为广告加以宣传。

12、将你的简历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打印出来,以信件的形式寄到公司,一般直接寄给公司负责人或总经理,可直接署名。最好成批量的寄,而且作为印刷品寄会便宜很多。优点:资料让人一目了然,并且一般不会被当垃圾扔掉,很多人会保存起来,等有法律需求的时候再找出来。

13、多去交易会和展览会转转,因为参展单位一般都和参观者交换名片,你可以和对方交换名片,当然如果你和某个参展单位很熟,可以把名片放他们展位上让参观者自己拿。

14、有时间的话拨打报纸或黄页(最好是招聘报纸上招聘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的单位)提供的公司联系电话,看对方是否需要法律服务或兼职律师(即法律顾问),如果是大公司,最好提供一个律师团队供对方选择。

15、如果条件许可,可在母校招一两个师妹或师弟作自己的助手,不必要求全职上班,可兼职,这样做的好处是:不管以后你招的助手是否从事律师行业,这一年级的毕业生当中已有人知道你这个做师兄的律师,将来自己或身边的同学朋友或所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都可能找到你。

16、寻求与报社或其它媒体的合作,媒体很多的公益活动都需要律师的参与,最好能长期保持跟某个报社或其它媒体编辑的良好关系,做到随时需要随时参与,必要时可要求媒体单位将你宣称为媒体的法律顾问。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活动同样是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17、可以私下跟自己律师所或其他律师所的案件开拓人员许诺高提成,将案件直接转到自己名下,当然这要承受道义的谴责,最好是跟关系比较熟的人合作。

18、可以选择大型市场作为自己主动上门的场所,每个城市都有很多物资相对集中的市场,比如服装市场、玩具市场、电子市场等,那里汇集了全国各省市的客商,可主动上门派发资料并免费解答法律问题,这种场合以欠款纠纷居多,可适当考虑风险代理。

19、可以写作并发表一些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一些法律书籍,有助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跟客户介绍自己时也有东西拿得出手。

20、想办法给一些行业协会免费做法律顾问,因为这样的协会跟下面的厂商多少都有联系,而且有的是指导和领导关系,可以有更多机会接触下面的企业。

21、在报纸上做广告,如果是长期做,个人只能承受分类广告,效果我不清楚,但觉得效果不会很好,因为自己所在的律师所曾做过某报社法律专栏的常年法律顾问,效果一般。做广告要谨记的是千万不能有夸大和不实的宣传。

22、印刷自己的宣传资料,与卖报纸的协商,往每份报纸里加多一张宣传资料。当然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写字楼或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23、多加盟一些法律网站或咨询网站,好多网站都是免费加盟的,有时间可以解答网友的咨询,不解答咨询也可以适当作宣传。

25、跟当地司法局或街道司法所搞好关系,因为老百姓好多法律问题第一时间是去咨询司法所,如果有机会成案并介绍给你,也是不错的选择。

26、跟公安部门(派出所)或交警部门搞好关系,有法律纠纷或有机会委托律师的案子第一时间通知你,这样的案件虽然个案收费不高,但数量比较多。

27、在你接触的当事人当中,只要有机会,每一个人都应发展为自己的朋友,私下多接触多联系,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所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是十分正确的。

28、周末趁其他律师都在休息,可独自到律师所,如果有咨询来电都可能成为自己的客户。

29、多到法院立案庭或看守所转转,见到有需要的当事人或家属可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然后再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最后介入案件并接案。

30、多参加一些社交活动、朋友聚会、同学聚会、结婚或宴会等等,多带点名片,见人就派,见到有法律咨询的可向对方索要联系电话并再约时间面谈。

7.律师业务范围 篇七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 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 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 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 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合格后,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 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 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 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 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专指公司法人) 、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 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 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接受供职单位委托, 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 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 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 不得收取报酬。另外, 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 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 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 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 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 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 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收取代理费。

3.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 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 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 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 上文已经论述, 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 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 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 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 兼职律师1万多人, 公职律师6800多人, 公司律师23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律师党员7.4万多人。 (1) 可见, 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 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 历经十余年, 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 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 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 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 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 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 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 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 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 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 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 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 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 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 数量多, 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 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 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 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 在具体决策时, 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独立性较差。

(二)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 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 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 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 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 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 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 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 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 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 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 与案件无关, 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仅对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做了界定。而司法实践中, 律师的种类很多, 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本文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例, 明确界定概念, 分析各自优缺点,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构建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键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 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8.律师:价值≠价格 篇八

在美国工作生活了多年之后,张新华又携家眷返回中国。作为进入中国的14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对中国市场充满了信心和期望,同时也坦承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和压力。

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过去的2003年,他带领着自己的团队在中国开展了10多个项目,常常是多个项目齐头并进,昼夜奋战是常有的事。“由于美国律所特有的生意模式,限制了我们在中国业务的拓展,但是维持一个律所的运转需要很大的消耗。所以国际律所合伙人所面临的经营压力要比中国律所大得多。对我们来说,有事儿干的时候会很紧张,而没事做的时候也会紧张。”

律师服务贯穿整个过程

多年的从业经验,使张新华熟谙美国证券市场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他说,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律师与保荐人一样几乎是贯穿整个上市过程的。但是不同的律师会从属于不同的中介机构,譬如,上市企业(发行人)需要聘请熟悉国内法律规则的律师,帮助其规范和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投行聘请国外的律师起草招股说明书以及相关的法律咨询;另外分销商或其他机构也需要律师,有时一个上市项目会出现7、8个律师同时服务的情况。

与中国市场保荐人写招股说明书不同,在海外市场,招股说明书是由保荐人所聘请的当地律师来写。

张新华说:“别小看了一个招股说明书,那是企业到海外上市的所有立身之本。招股书既是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信息的最佳途径之一,也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在美国这样的证券市场,证监会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一旦企业提交了在美国联交所的上市申请,证监会会有一个人专门盯着你,按照你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内容一一核查,发现有超出招股书范围的内容和举动,立刻驳回申请。”

律师所拟定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包含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所有内容和范围,并考虑到企业上市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包括风险提示、资金的募集用途、股权分配、财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以及对管理者的报酬计划、期权计划、股票认购权利、其他奖励等等。一个律师的水平在所拟定的招股说明书中展露无疑。

张新华说,一个上市项目,一般来讲,要经过50易其稿才能形成最终的正式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如何出笼

在由投行牵头的上市启动会议召开一周之后,律师就要提交第一稿招股说明书,供新成立的上市工作组讨论。估计在反复修改10次以后,招股说明书的框架基本形成,工作组全部进驻印刷厂。

在美国,招股说明书的印刷完全由两家工厂代理。之所以固定这两家,是久经考验的市场竞争结果。两家印厂在全球各金融中心都设有分支机构,多年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使他们拥有非常严谨而周到的服务体系,与工作组配合默契。

张新华说,进驻印刷厂的边改边印工作是非常辛苦和枯燥的,不允许出现在文章中标出修改的地方而印刷厂却没有改正的失误。经过两天两夜的奋战,第一次招股说明书印刷完成,在提交美国证监会的同时,分别交付不同的机构。美国证监会在30天内将评论回复给发行人。

评论中包含了100—200条的信息评议,包括对公司财务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询问,风险披露是否详尽等种种问题,律师需要会同其他工作组成员将意见在10天内回复给证监会。如此经过5-6次的反复提交与审核,直到最终证监会出具无意见函。

上市工作组将修改好的招股说明书,再次交付印刷厂,印刷出带有红色印边的红鲱文(red herring ),表明这不是最终定稿的招股说明书。此时发行人开始路演,由主承销商根据路演的实际销售情况核算出发行价位和额度,确定股价,然后补充到招股说明书中,再次提交证监会,此时,招股说明书才正式生效。

上市企业所聘请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在国内,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往往为了这一纸文书,律师需要花费2年左右的时间帮助企业规范和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不过在海外上市过程中,中国律师只需要协助上市地律师在招股说明书中准确地描述中国法律,使国外的投资者了解中国的法律环境。张新华说,在这一过程中,国内律师的工作不及国外律师的1/10。

盛大上市前历险

张新华说,上市的时机很重要。在几经易稿拟定招股说明书之后,最怕出现的问题是在上市前夕出现市场波动。张新华向记者讲述了盛大在美国上市时所经历的惊险一幕。

当中国最大的在线游戏运营商--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满怀热情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却发现自己已经错过了好时机。当时恰逢美国整体大市不佳,加上中国宏观调控,以及一些中国概念股出现问题引发了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的怀疑,美国市场对中国新股的态度已经转为冷淡。

盛大所聘请的保荐人是高盛,而保荐人律师就是美迈斯。当高盛发现市场出现不利情况时,建议盛大调低原来的发行价格,改每股ADS(美国存托凭证)13~15美元为11美元,IPO(首募资金)也由原来的3亿美元降低为1.5亿美元。

高盛之所以考虑做出这种调整,是因为在市场低迷时,如果保持原有的高价位,很有可能跌破发行价,这对企业的上市形象非常不利。与其看到投资者的白眼,不如主动调低价格,吸引投资者。这样即使大市低迷,还会有不少投资人愿意“玩一把”。至少较低的市盈率会带来更多的短线操作空间。

但是按照美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最终定价及IPO发生了重大变化,就需要在重新修改招股说明书后,重新印发给潜在的投资者。这样的事情在业界是最忌讳的,等于说路演和其他很多工作都要重来一遍。不仅成本增加,而且企业上市的时机也会从此错过。所以,包括盛大、高盛、美迈斯等组成的上市工作组经过仔细研究,终于找到了一个有可能说服证监会同意盛大如期上市的方案。

于是,张新华他们准备了大量的材料以证明股价和融资规模的改变并不会给上市带来太大的改变。他们列举了很多理由: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解释了美国证监会所关心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改变的问题。张新华说,在股价和IPO大大缩水的过程中,减少的主要是原有股东套现的部分,而公司直接融资的部分只是缩小了不到20%的规模。所以对原来写进招股说明书的资金用途不会发生什么改变。

通过各种口头和书面的交流,最终工作小组成功说服了证监会。

这些都是发生在上市背后的故事,在盛大上市的前前后后,媒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在陈天桥重新提交了更新版本的招股说明书,并且推迟一天上市时,各种的猜测铺天盖地。谁能想到背后有这样的一番据理力争?

而最终,盛大上市后的表现也着实不俗。今年5月14日盛大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在纳斯达克上市,当日收盘于11.97美元,比11美元的招股价格上涨8.82%。及至现在,该公司的股价超过14美元,比发行价增长了10%以上。

市场逼国际律师放下身价

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展业务不像在美国有诸多的地域限制,所以中国市场的竞争远较美国激烈。"安理"合伙人兼"亚洲银行"与项目业务主管谢立斌表示,僧多粥少使得国际律师行收费标准下降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大中华资本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一些律师所正受到"盛德"、"安理"和"万世基"等竞争者的有力挑战。

张新华说,美迈斯的收费模式限制了其在中国的业务开展。在美国,律师是以小时计费的。而一个合伙人的价格在每小时500~800美元之间,有些中国企业听起来觉得不可思议。在美国的律师界,一个律师拓展业务的方式主要靠自身与投行、发行人的关系,还有就是靠大量发表专业文章以树立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调动公司的业务资源。“但是在中国,这些似乎还远远不够。”

美迈斯也在探索在中国的拓展业务方式。"美迈斯"、"众达"和"高特兄弟"等美资律师事务所,在上海与北京的高校纷纷设立奖学金。获奖学生除得到物质奖励,还有机会获得律师的职业辅导。这一方式,不仅提升了律所在中国业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为自己培养了人才后盾。

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圈子里,有一些不容易被打破的固有惯性。尤其在中国的土壤中,关系是客户来源的关键,比如在国内律所中,通商和海问曾经拥有着不容置疑的稳固地位和客户来源。但是现在这一状况发生了变化,中伦金通、君合、金杜、德恒等律所也加入其中。虽然很难考察他们第一笔业务是如何介入的,但私人关系的作用还是非常关键。而有些机构拓展资源、扩大知名度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一些会议和演讲活动,以专家的身份获得企业的青睐,进而发展为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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