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

2024-08-16

居民医疗保险(精选11篇)

1.居民医疗保险 篇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一、参保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1)学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按学制收缴医保费,然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享受医疗待遇。

(2)其他居民:每年的11、12月份持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到城区建行营业网点缴纳下一医保费(新参保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先到户籍所属街办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1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二、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是多少?

(1)未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

(2)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3)老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

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三、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200元、400元、700 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55%。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有1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其中,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5个病种只限未成年人及学生。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一个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支气管哮喘这9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均为3000元。

五、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治疗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

学生及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家长、老师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报市社保中心报销。

六、城镇居民生育享受什么医疗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

生产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准生证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对人、证、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收取部分押金,医疗终结后,参保居民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院定期与市社保中心结算。

七、城镇居民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1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6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助范围,由居民大病补偿医疗保险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门诊大病医疗证,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如何办理?

(一)市内转院。因就诊医院条件所限,需市内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一式三联),科主任审查签字,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然后到转入医院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二)市外转院。因病情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当地三级医院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附专家会诊意

见、住院病历),由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参保居民因故异地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因急症、探亲在异地住院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市社保中心备案(0536-8102873),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家属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急症(探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专用章),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发票、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报、就医流程

(一)申报。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申请门诊大病医疗的,填报《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一张1寸彩色照片等材料,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报市社保中心。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市社保中心申报,收到申

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对申报Ⅰ型糖尿病、乙肝的,于每年的5月底、11月底统一组织体检。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享受相关门诊医疗待遇。

(二)就医。本人到选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持《门诊大病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保卡到医院领取本人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袋(内有专用病历及专用处方),《门诊大病医疗证》暂由医院医保办保存。参保居民持病历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凭专用处方在划价处划价,划价完毕后到慢性病费用结算处结算(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到药房取药,将专用病历、专用处方及有关检查、治疗材料装入专用病历袋交回医院,同时领回《门诊大病医疗证》。

2.居民医疗保险 篇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到2020年,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想实现全面覆盖, 就要确保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目前, 在全国农村中全面推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使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医疗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但是在城市中由于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而少年儿童和从未参加过工作的老年人以及没有正规就业的城镇居民却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而且这部分人中, 大部分人都没有固定收入, 生活条件较差, 尤其是儿童和老年人又是疾病的高发群体。

因此, 需要对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使城镇居民都可以获得医疗保障。

国家针对这一问题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 各个地区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主要是参照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筹资方式、风险防范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 对现有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 但是这部分投入毕竟是有限的资金, 无法满足城镇居民疾病尤其是大病的治疗需要, 因此应当在保证政府财政支出的条件下, 加大企业和家庭的责任, 这样才可以真正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 否则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很难解决城镇居民医疗困难。

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解决城镇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 通过强制性要求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引导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出资, 并根据居民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 这样就可以满足不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需求。

政府和企业可以对城镇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险给予补贴, 并将这种补贴作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

同时, 政府可以对那些城镇居民中的困难群体给予特殊的补贴支持, 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实现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真正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

(二) 加强和完善我国医疗卫生系统建设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看病费用高的问题, 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支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还要从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系统入手加以改革, 使我国的医疗卫生系统真正解决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目前, 我国居民看病难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费用过高, 与居民收入水平没有保持一致,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 那些收入偏低的居民只好选择放弃治疗,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 这种现象如果长久存在下去, 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 对于医院等医疗机构来说, 合理控制治疗成本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医院应当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的医疗服务来使居民的疾病在初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延误治疗而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

不仅如此, 还应当在城市中积极推行社区医疗和保健服务, 通过社区医疗来提供计划免疫、疾病防治和保健讲座等方式来预防城镇居民疾病的发生。

(三) 对社区医疗机构进行改革

我国在构建全民医疗体系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医疗服务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社区医疗服务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很多社区医疗中心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社区医生一方面享受着国家财政给予的待遇, 一方面在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各样的盈利性服务, 使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无法享受到专业、便民的医疗服务, 这就使得大量的城镇居民选择去医院去治疗。

但是城市医院的医疗资源非常有限, 如果无法发挥社会医疗机构的作用, 势必会影响城镇居民享受到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因此, 需要对我国现有的社区医疗机构进行改革, 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服务的便利作用。

三、结语

为了实现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到医疗实践各个环节加以完善。

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初期, 要想让广大城镇居民自愿选择医疗保险服务, 既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积极宣传和动员, 还要从根本制度的设计上更加有利于城镇居民, 比如可以通过设置较高的医疗费用保险比例来吸引居民参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 只有从政府到医院再到普通居民都加以重视, 才可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想实现全面覆盖, 就要确保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目前, 在城市中由于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而少年儿童和从未参加过工作的老年人以及没有正规就业的城镇居民却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而且这部分人中, 大部分人都没有固定收入, 生活条件较差, 尤其是儿童和老年人又是疾病的高发群体。因此, 需要对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使城镇居民都可以获得医疗保障。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社区医疗

参考文献

[1]朱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模式比较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A].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2]陈宗利.从分立到合一的路径选择——对提升社保经办机构能力的思考[J].中国劳动保障, 2006.

[3]赵要军, 王禄生.中国, 美国, 泰国三国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9.

3.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6-0119-02

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以县城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参保对象。此外,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将其他人群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这是一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的构建与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实践,总结经验,不断推进。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1 转变医疗保险理念

医疗保障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以“以人为本,公正至上”为首要理念,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从疾病保险理念向健康保险理念转变,形成符合社会需要的医疗保险理念。

2 加快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没有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我国国情,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建立各级政府之间的科学分工机制,确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3 完善医保制度运行机制

3.1 确保基金来源稳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寻找平衡点。

3.1.1 不断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模式,完善筹资机制

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合理确定总体筹资标准以及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3.1.2 调整筹资办法,拓宽筹资渠道,建立长效筹资机制,保证居民医保稳定运行

(1)建立个人筹资水平持续稳步增长的保证机制,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

(2)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包括政府筹资水平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制度;地方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费的保证制度。

(3)建立缴费激励机制,调整参保结构。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对于年轻居民,每年可以适当增加其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吸引年轻人多参保以调整参保人员结构;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才能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积极募集慈善资金,增加基金收入。

3.2 完善支付机制

3.2.1 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机制

依据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大病门诊补助、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等医疗保障支付方式,科学确定支付范围和标准,合理调整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完善实施方案。首先,要根据多层次的缴费标准设计不同的待遇支付标准。再次,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困难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3.2.2 完善门诊费用支付机制

开展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工作,既有利于扩大受益面,增强政策吸引力,也有利于促进医保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结合。完善门诊费用支付机制,一方面要及时调整提高门诊支付机制的筹资水平,调整起付线和封项线,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增强政策吸引力;另一方面要制订和完善社区门诊费用支付机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制度调整,鼓励社区首诊和转院审批制度,引导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看病,提高基层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大医院的工作压力。

3.3 完善服务管理体制

3.3.1 加强监督

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成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方案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来实施和监督检查。要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及有关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等。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和城镇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3.2 保证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首先,医疗保险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办法,按照业务管理程序设立岗位,并建立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其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要严格执行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存等管理情况,及时向单位及个人公布缴费情况。再次,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预防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

3.4 实施配套改革,加强制度衔接

3.4.1 要坚持城乡统筹思路

面对全国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分割的“两张皮”现状,建立城市非职工居民医保和农民医保制度,必须坚持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统筹城乡,相同标准,均衡服务”的工作思路,形成城乡居民医保一套班子运作,一个网络运转,一个政策导向,一套机构服务的工作格局。城市居民医保不应该自成体系,更不适宜套用城市职工医保模式和政策。

3.4.2 制度设计应科学

对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我市人民政府已设计出一整套制度。据试点区反映,这一制度必须与区情结合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应将“新农合”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过来、筹资50元和160元两档标准要适用城乡、要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无缝链接、不应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交给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设立家庭帐户、门诊费用不宜过多统筹、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等,都应求真务实,不能盲目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3.4.3 高度重视网络建设

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看,都对管理体系、信息网络、服务机构网络建设极为重视。试点区“合管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充足。镇街设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具体办事机构,区级财政对镇街工作机构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一步到位。南岸区近几年持续加大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决定在2008年对区内公益性医院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切实加强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为参保群众就地就医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复杂,需要我们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

(编辑:李敏)

Reflections on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Residents

Liu Yadong

Abstract: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residents in Jinzhou City, the main town to the county more than non-staff residents, this is a serious co-ordination of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Build and perfect, is a complex systems engineering, require a combination of practice, lessons learned, and continuously push forward.

Key words: urban resident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4.居民医疗保险的总结 篇四

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

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201X年,株洲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为120元每人每年;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

低保人员、持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上调至90。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保补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内容包括哪些?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4.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区别

5.医疗保险的种类

6.医疗保险的组成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8.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多少?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篇五

1、普通门诊每次就诊50%的报销比例,调整为在医保范围内按实际可支付医疗费用的100%比例报销,直至补助金额用完为止。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计算。

14、20*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17、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符合政策参保的居民人数,结合测算的各项预支费用,确立每年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

18、教育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篇六

东城区劳保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几乎每位去医院就医者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挂号、开药时医务人员总是要问患者是医保还是公费医疗或是自费。难道看病、吃药也要“看人下菜碟”?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眼科医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问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医保参保人员只有消费医保目录里的药品才能报销,在疗效差不多的情况下,尽量为参保人员选择能够报销的药。而对于自费的患者来说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那么,医保目录里的药品是如何确定的呢?记者从市劳保局医保处了解到,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里的药品主要是以劳动部公布的目录为主,北京市有权在15%的范围内根据本市的发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调整。一般来说,选择的原则是安全可靠、费用合理、临床必需,而一些费用比较贵、副作用大、临床应用少的药品不列入目录,如果患者要使用只能自费

7.居民医疗保险 篇七

一、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现状

1、参保对象和人群分割。

江苏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以县城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 包括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处于劳动年龄阶段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参保对象。在此基础上, 各地又因地制宜地将其他人群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如苏州、镇江将参保对象扩展到辖区内所有城乡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扬州仪征允许农民自愿参加;苏州太仓、镇江市区等将持有一定年限暂住证的外来务农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范围;扬州高邮允许居住在市区一年以上、有固定住处的居民参加;镇江市区、淮安市允许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雇工参加。这些做法提供了整合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保制度的范例, 对提升医保整体覆盖率也是有益的。

将人群按经济状况划分, 规定低保、困难职工家属和重残等人群与普通城镇居民相比享受更高的缴费补助成为各地普遍做法。年龄是人群划分的重要纬度, 但江苏各地在是否为不同年龄段人群制定差异化医保制度方面还未达成统一, 苏州下辖各市 (常熟除外) 、镇江扬中和淮安没有分开, 他们的制度渊源有所不同, 有的是新农合制度转型的痕迹使然, 有的是制度设计使然。目前看来, 将城镇参保居民按年龄纬度细分人群、至少将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分开的做法越来越被认可, 这种人群划分方式考虑到人生不同阶段对医疗服务利用需求和医疗服务支付能力的影响, 有望取代户籍制度成为决定人群医疗保障类型的新标准。

2、筹资标准与增长机制。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表1列出了5市市区、下辖各县 (市、区) 2007年下半年或2008年上半年运行的筹资标准。可以看出, 江苏省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差异很大, 从最高的550元到最低的150元, 相差400元之多, 前者是后者的3.7倍, 基本呈苏南高于苏中、苏中高于苏北, 城市市区高于下辖各县 (市、区) 的总体特点, 这种筹资分布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分布相一致。 (表1)

各地均规定了今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调整提升筹资水平, 特别是镇江丹阳和淮安洪泽县, 前者明确筹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为基数挂钩, 后者明确筹资水平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实践表明, 启动较早地区筹资标准调整机制已经发挥作用, 如苏州市区从2006年350元到2008年550元, 镇江市区从2004年65元到2008年250元, 淮安从2006年150元到2008年的200元。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增长机制已初步形成。

3、筹资渠道与财政分担。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渠道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2007年11月底资料表明,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4.8亿元中由省、市、区县财政缴纳的保费占59%, 可以说各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责任。研究表明, 各类参保居民享受的财政资助水平和相对比例是不同的, 基本上是救助对象大于老年居民、老年居民大于一般居民。各地财政的资助力度差异明显, 以救助对象为例, 财政资助额度从120~550元不等, 比例从67%~100%不等, 显然与各地方的财政实力有关。各地对不同参保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详见表1。

另外, 除财政资助和个人缴费两个主要渠道外, 还有其他筹资渠道, 如苏州学生医保基金有一部分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划拨而来;苏州下辖各市居民医保还保留着新农合村集体经济资助条款;淮安市规定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原财政补贴部分由单位缴纳;扬州市区居民医保接受社会捐助;苏州、淮安等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全部或部分对其职工供养家属个人缴费进行补贴;盐城射阳县残联为未纳入低保的残疾人进行补贴, 等等。

4、居民筹资与运行绩效。

城镇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方式与参保对象有很大关系, 各地普遍通过教育系统组织上学、入托少年儿童缴费, 其他人群包括0~18岁非就学少儿、在外地读书本地小孩、非正规就业、失业人口、老年居民等在规定时限内在各社区集中办理或到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办理, 实行城乡一体医保的苏州农村居民筹资还保留原新农合筹资特点。另外, 为方便居民参保, 部分地区 (如盐城) 增加了商业银行网点缴费形式。

江苏省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非常重视, 省政府2007年将该项工作纳入民生“十件实事”之一, 多次召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推进会, 并建立通报制度, 各地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活动, 部分地方还将城镇居民参保率纳入社区和镇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各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快速推进。据悉, 截至2007年底, 全省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数达到1, 088万人, 覆盖率为88%, 13个省辖市城镇居民覆盖率均超过80%, 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两个确保”目标 (确保全省各地在10月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保, 确保年内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 。

二、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二元医保体制对筹资的束缚。

城乡二元医保管理体制依然是江苏各地医保管理的主导模式, 该模式对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束缚表现在:县域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局限于县城内非职业人群, 覆盖面窄;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 城乡边界模糊使城乡身份识别发生困难, 极易引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矛盾, 筹资交易成本高;城乡身份变更加大筹资管理成本;新农合筹资政治压力大, 亦城亦乡地区基层干部容易忽略城镇居民医保筹资, 可以想像, 如果两种制度政治压力都大的话, 基层干部将左右为难。这种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医保管理体制亟待变革。

2、自愿原则条件下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主要存在于成年居民, 少年儿童群体不明显, 原因在于:①在0~18周岁的少年儿童 (包括大于18岁的高校学生) 多处于上学、入托阶段, 组织性极好;②独生子女条件家长对其健康问题极为重视;③少儿医保制度具有参保费用低但待遇较高特点;④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参保费用可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在自愿参保条件下, 城镇居民参保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在那些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人群因身体较好倾向于不参保, 而容易生病的老年人蜂拥而来, 这必将加大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风险。

3、富裕居民的医保需求与筹资。

各地城镇居民医保普遍实行单一水平的定额筹资制度。众所周知, 城镇居民, 特别是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贫富分化程度要高, 单一水平基金筹集方式过于粗糙, 在强调低水平起步前提下, 容易忽略经济状况良好的城镇居民对高水平医疗保障的需求。一刀切的筹资制度也有悖卫生筹资的垂直公平, 卫生筹资的垂直公平强调按支付能力累进的分担卫生费用, 虽然各地普遍采取资助经济困难群体参保的做法, 但富裕的城镇居民并没有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过分悬殊的医疗消费能力进一步会降低了卫生服务利用公平, 于穷人不利。

4、基金收支平衡和控费难度大。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多是经济和社会弱势人员, 他们对医疗服务需求较高, 但交费能力普遍不高, 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便捷的市内交通、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不信任、对高质量医疗服务的不合理预期也会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产生冲击。出于强制推进可能会引起居民反感, 妨碍居民参保, 部分地区并没有实施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增加费用控制难度;私营医疗机构盈利导向明显, 传统监管手段难于奏效, 江苏省医疗机构改制较多,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部门面临加强监管、改进管理手段难题。

5、运行时间短, 经验有待积累。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启动时间还很短, 以江苏为例, 除盐城、镇江、泰州、盐城、淮安五市市区开展时间较早外, 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大多数县级统筹区域启动时间还不到一年, 由于时间短, 一方面是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重视和了解还不够;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经验积累还不充分, 不管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管理、工作规章都有改进空间。相信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将逐步规范、更加成熟。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绩效改进、压力缓解的政策建议

1、强化政府重视, 纳入目标管理。

政府重视是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 政府在制度供给、财政支持、促进部门协作和健全监管机制等方面既有责任又有优势。目前看来, 江苏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视的, 并在该制度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该制度启动时间不长, 制度设计和运行管理还有很多制度性、体制性问题有待解决, 应继续强化政府重视的积极作用。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设事关民生, 事关“两个率先”和和谐社会建设, 应强化各级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 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形成有效激励机制。

2、推进区域内医保制度衔接整合。

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为一种医保制度, 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助改进卫生公平、提升管理效率, 与医保基金安全也有裨益, 是医保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目前, 省内苏州、镇江、泰州兴化、扬州仪征, 省外珠海、深圳、杭州、重庆等地均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调研显示, 盐城、淮安等地区对此也充满热情。可以预见, 有苏州等地的先导示范, 江苏会有更多地方加入到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并轨行列。整合区域内不同层次间医保制度也是必要的, 部分地区已经在此方面有所动作, 如镇江允许一般居民参加统账结合型医疗保障制度, 无锡为城镇居民设置两种保障水平允许居民选择加入, 苏州、镇江、盐城注重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整合, 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3、优化补偿方案, 完善医保服务。

鉴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对象多是经济上的弱势人员, 特别是贫困老人、特困职工家属、失业人员、重残人员等, 他们或无固定收入, 或收入水平低、不稳定, 加之启动时间不长、财政参保资助额度, 目前阶段还不宜通过强制参保方式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 以制度吸引促进参保率提升, 故此应围绕优化补偿方案、改进医保服务和加强宣传效果上下功夫, 具体措施包括: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经办服务下移等。

4、健全收支管理, 完善监管机制。

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非常重要。为此, 要确保居民缴费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补贴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管理体系, 把基金监管工作贯穿到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 杜绝一切违法违规侵占和挪用行为;要开展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稽核和反欺诈工作, 规范供需双方行为;要积极进行医疗付费机制改革, 根治供方诱导需求;要健全完善居民医保费用补偿的稽核, 完善费用审核流程;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要落实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规范待遇支付行为;要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运行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5、配套医药改革, 控制卫生费用。

推进医疗卫生改革、控制卫生费用过快上涨是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平衡和缓解筹资压力的重要手段。为此, 应积极推广按病种付费制度, 促进卫生服务供方关注成本;应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把家庭病床、慢性病治疗与康复等服务下移到社区, 促进城镇居民就近就医;应健全完善私营医疗机构监管体制, 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应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和流通市场管制, 规范医疗服务供方用药行为。

摘要:本文对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做法和运行情况进行概述,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 并就进一步改进筹资绩效、缓解筹资压力提出政策建议。

8.居民医疗保险 篇八

“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到‘十一五’末期,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将基本形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2007年国务院在有条件的省选择2~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将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1998年起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了我国大多数居民,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帮助城镇非从业人员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将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这项工作将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制度的受益面。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增加制度吸引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这项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

国家将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将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保证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和中医药服务,合理引导居民就医。

9.居民医疗保险转院报销比例 篇九

2. 二级医院500元起付,报销比例75%;

3. 三级医院1000元起付,报销比例50%。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予报销内容

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位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定点门诊作为本人定点,定点范围之外的不予报销。当然在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就医,也是不报销的。

异地就医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外地长期居住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

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篇十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①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收据、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⑤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⑥出院证、⑦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

每月5日前,各社区将相关材料及表册上报区医保办。

每月5日—10日,区医保办审核相关票据,核算报销金额。

每月12日—15日,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次月上旬,支付报销费用。参保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福利的一种,比较便宜,是最基础的保障。但是保障范围有限,是不可以报销全部的医药费的。

报销的比例根据用药的情况,检查的类型和入住院的等级有关。首先,因意外造成的住院费用是不可以报销的。其次,A类药品可以全部报销,B类药品报销80%,C类药品不能报销。再次,较新型的技术,比如X光、CT、核磁共振等,也是不能报销的。最后,假如入住3甲医院,会有2000元的起付线,这2000元是不可以报销的。

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可以达到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具体的险种类型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报销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1.居民医疗保险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居民消费

一、探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义

在拉动我国GDP增长的投资,出口,消费这三驾马车里,居民消费所占比重偏低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都认为,收入差距增大,医疗、教育、住房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升,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居民预防性储蓄增加,进而导致内需不旺,消费低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改善经济环境,刺激消费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文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结合实证分析,探究社会保险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关系,并试图为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是个人积累制与现收现付制结合衍生出的“统账”模式,即社保基金的筹集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给付时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个人角度来看,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轻时将部分收入用于儲蓄,以备退休后消费使用,从而实现消费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最大化。从社会角度看,养老保险则是将当期的产出在劳动者和退休者间进行再分配。

(二)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现收现付制的特点,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是一种短期的,经常性的消费支出。朱铭来(2012)等利用面板数据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合,商业健康保险四个模型,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居民消费均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1]。邹红(2013)等通过研究2002-20009年广东省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得出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降低2.58%;而医疗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增加2.1%。的结论[2]。

(三)本文的研究角度

根据现有文献来看,从个体和家庭参保率角度出发,养老保险对消费的效用尚存在争议,医疗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则得到广泛认可。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具有跨期替代性,需要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和信贷约束等对消费的影响,且我国部分累积制的养老保险作用机制更为复杂,而医疗保险则更像是一种必要的消费而非储蓄,其抵御风险的作用一目了然,并且基本上当期就可以体现其效用。因此,本文将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分项关注,采用31个省、市、自治区的省际数据,从财政性保障支出这样的整体性角度出发,探究城镇居民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对人均消费支出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通过使用stata10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考察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与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这三者的关系。借鉴朱铭来等构建的模型[1],选择各省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中,我们用各省市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代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力度和医疗保险力度。考虑到居民消费与收入的相关关系,我们在解释变量中加入各省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因素。抚养比在统计年鉴中无法进行城镇和农村的区分,因此在此处我们直接使用各省少年儿童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进行回归。综上所述,模型初步确定如下,其中μit表示随机扰动项:

由此可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增长量,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增长量这三者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呈正相关关系。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长100元,人均消费支出将增长71元。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每增加10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会增加27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每增加100元则会引起人均消费增加18元。

这说明,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对于居民消费确实具有拉动作用,其中养老保险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和当期可支配收入相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的转移性支出由于规定了其用途,二者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均受到了限制,这部分支出对于消费的刺激作用仍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除此之外,结合少年儿童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这两个因变量,我们发现,老年抚养比对居民消费具有抑制作用。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和医疗保险支出的增加已成定局,在老年抚养比日益上升的时候,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和医疗保险支出的增加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将很有可能受到这一比率对居民消费负效用的影响,从而无法进一步拉动居民消费,其原有的推动作用甚至有可能因此缩减至无或负。

四、政策建议

为更大程度上发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推动作用,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50-70年代出生的中年人口数量庞大,未来他们将成为“四二一”独生子女家庭模式中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意味着更高的老年抚养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力度,可以减轻目前这部分中年人群的养老储蓄存款压力,拉动居民消费,同时减轻老年抚养比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其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少登记报销手续,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的跨地域使用。现收现付制的医疗保险虽然可以当期显现其正效应,对消费的推动作用却不及跨期的养老保险,这与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繁琐,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县域使用等原因有关。从本质上说,这两个因素直接限制了医疗保险这项转移性支出的流动性,从而导致其无法最大范围的发挥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因此,改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提升其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至关重要。最后,政府应加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金投资运作,提升其收益率,尽早弥补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在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出现的资金缺口。老年抚养比之所以对居民消费具有如此大的抑制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居民对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认为当下的养老与医疗无法保证老年时期的正常消费和医疗花销,进而选择削减当下消费进行个人储蓄。唯有政府在社保基金方面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才能减少居民为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所做的预防性储蓄,加大当期消费。

综述所述,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从而更大程度上发挥其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医疗保障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2(04):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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