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2024-06-21

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共4篇)

1.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篇一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新建办字[1991]01号

08-12-02【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计 划 委 员 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文件

新建办字[1991]01号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计委、建设银行;各地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新疆建筑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现予以颁发。从颁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0]01号文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做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字[1989]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设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九九一年元月八日

附件1:

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建办字[1991]01号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

新城劳字(1989)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同意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收费标准先统一按建筑工程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按人工费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39.2%)提取。

三、建筑安装集体企业应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等七家联合下发的新劳司字(1989)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尽快建立退休养老制度。

四、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保费用统筹工作。

五、加强统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并抄送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行业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按规定比例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司上交管理费。

六、同意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收费标准从****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行业统筹机构从一九九0年起按《试行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平等竞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和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1989]新城劳字22号《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报告》结合自治区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

(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二、行业统筹项目

(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三、劳保费用的交纳

(一)交纳标准:

1、统筹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凡承担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批复第2条规定的取费标准交纳劳保统筹费用。交纳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36%(无施工图预算或投资包干的);有施工图预算的按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人工费的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9.2%;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23%交纳。各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投资统一预交劳保统筹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列入工程结算,多退少补。以各种包干形式和投资报价的工程亦应在包干造价和报价中单独计列。

2、不属统筹范围的国营建安企业,其劳保取费率,仍按自治区计委、计建标字[1988]29号文的规定,即:一二级企业为直接费的4.2%,三四级企业为直接费的2.8%,非等级企业为直接费1.5%的标准执行。

3、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者,其劳保取费率标准仍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交纳办法:

1、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的费率交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不交纳此项费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予开工。

2、劳保费用由各地、州、市行业统筹管理站收取,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存入银行的利息一并计入劳保费用统筹基金。

3、劳保统筹费用必须按规定交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4、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主动交纳劳保费用。对少数漏交劳保费用而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扩大项目投资而未按规定补交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除按实补交外,对实补部分处以20%的罚款。

5、建设单位不得将预交的劳保统筹费用抵扣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6、统筹范围内的国营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时,其劳保费用由主管厅局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切块交纳或由企业代收交统筹机构。

四、劳保统筹费用的收支和管理

(一)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要求:

1、劳保费用的收支,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进行管理。

2、凡属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统筹管理站进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行业统筹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得列入统筹范围,由企业自行支付劳保费用。

3、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批准执行退休制度的文件。

4、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施工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

5、各统筹管理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报表。

(二)劳保费用的支付:

1、在未按行业统筹《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保费用支出项目,向建筑企业支付劳保费用前的支付办法:

(1)行业统筹机构,按各统筹范围内国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并扣除1%管理费后,其余款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集体企业扣除1%管理费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进行拨付,具体比例由各地、州、建设局(处)会同统筹管理站核定执行,并报统筹管理总站备案)。

(2)对计划内支援新疆的外省队伍,各统筹管理站在收取该项目的劳保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全部上缴统筹管理总站,其拨付费用统一由统筹管理总站交给外省驻疆办事处,由办事处酌情拨付企业。

(3)对自治区内的国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 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

(4)集体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20%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其余的80%上缴统筹管理总站。

2、全面实施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时起,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四项费用经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支付。

3、统筹管理站应于企业发放职工退休费前一星期,将应支付的劳保费用直接拨到各个企业开户银行。如因故未能及时拨到,暂由企业垫支,不能影响职工退休费的按期发放。

4、每月按核定的金额支付,增加减少的费用在年终决算时进行调整。

五、统筹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建立劳保费用审核制度。《劳保费用手册》是核定企业劳保费用的专用手册,除登记各单位基本情况外还要载明核定、发放、调整劳保计划情况。各项计划的变更、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加盖劳保费用核定章后,方可生效。

(二)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制度,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按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制定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从实施统筹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报送劳保费用会计月报表和统计表,过期不报,顺延发放统筹劳保费用。企业按月在“劳保费用管理卡”中登记实际收支情况,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统筹管理站报送年终报表,并进行年终决算。

(四)统筹劳保费用的财务、统计所需的各种帐簿、表册按统筹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五)劳保费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目,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编报收支情况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六)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劳保费用实际收支情况如实向统筹管理总站报送报表。统筹管理总站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每年平衡调剂一次。

六、建立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决定行业统筹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 主任:季肇祚(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副主任:李振生(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学琦(自治区计委委员)、孙坤伯(自治区建行总经济师);委员:张必毅(区计委副总工程师)、艾尔肯(区建行建经处副处长)、热西提(区计委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泽(自治

区建设厅劳动人事处处长)、奚桂祥(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处长)、庞福烈(自治区建设厅定额站站长兼统筹管理总站站长)、高学培(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新鼎(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谢祖溶(乌市建行副行长)、何家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副站长)。

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设立的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和统筹管理站负责承办。

七、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新老取费办法交叉过程的处理:

凡1989年7月1日以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均按新办法交纳劳保费用。

(二)由于施工任务的变化和退休职工的增减变化,行业统筹劳保费用发生收不抵支或盈利过多时,由统筹管理委员会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劳保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各个企业申报劳保费用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费者,除抵扣多支劳保费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四)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个参加统筹的单位接收管理并办理劳保费用调整和转移手续。

(五)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但每月要将增减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分别报统筹管理总站和各统筹管理站核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退休的,其退离休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

(六)劳保费用施行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七)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开支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员人数,年初由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提出经费预算,经同级建行审核后,报统筹管理总站审核汇总,最后经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统筹管理总站下达经费计划。

县建设局代办费按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凡在编制内经批准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享受行业统筹的各项规定。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修订。

附: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名单

1.自治区水利厅第一工程处

2.自治区水利厅第二工程处

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公司

4.新疆煤炭建设工程公司

5.新疆化工建筑安装公司

6.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2.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篇二

一、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计中发现,市级单位、新区、耀州区、宜君县,上百个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应收未收及漏记漏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多申报劳保费用拨付款及未按时缴存以及存在多支付养老保险统筹调剂补贴等问题,个别单位少缴不缴且数目巨大。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对国家、省、市等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政策法规的宣传不到位,管理缺失。

二是建筑企业政策法规意识淡漠,对劳保统筹基金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足额按时缴纳劳保统筹基金主动性、积极性。

三是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建筑及管理成本,钻法律法规不全、监管不力的空子,有意少缴不缴劳保统筹基金。

四是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严、纠违不力、惩处偏轻,导致建筑企业违规违法成本太低。

二、改善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不同问题,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一是针对全市应收未收以及漏记漏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涉及漏收问题的单位责令负责追收,对其他区县应收未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移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追收;对涉及漏记问题的单位,将问题涉及单位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记补收。

二是对多申报劳保费用拨付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改正。

三是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未及时将劳保费收入存入上级设置专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立即上解应交未缴以前年度收取的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

四是对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多支付养老保险统筹调剂补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改正。

五是对部分建设单位应缴未缴劳保统筹费用问题,根据《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及时缴纳劳保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截留”的规定,责令问题涉及单位积极联系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追缴。

(二)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建筑企业的认识。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建筑企业同时也是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应收未收还是少记漏记劳动保险基金,都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保基金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费用。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收缴管理的规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扩大收缴覆盖面。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收缴管理工作。统管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应改变工作作风,变坐等为主动,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费用缴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验收、结算、备案等环节,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等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督促其尽快缴纳;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开工报建手续前,督促其缴清所欠劳保统筹基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补交超建造价的劳保统筹基金及少交、未交、缓缴的劳保统筹基金;对提供虚假结算报告逃避或少缴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补缴劳保统筹基金;对协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结算报告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并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视情况给予减拨、停拨劳保统筹基金,真正把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作为批办工程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确保劳保统筹基金的足额按时收缴。另外,要加强和建筑企业的联系配合,进一步发挥建筑企业在劳保统筹基金收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应收尽收。一方面要进一步协调好城市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建筑业管理、房产产籍管理、质检、城建执法等部门与行业统筹管理的关系,全面形成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保障机制。在工程项目报建、审批和后期管理中相互配合、共同把关,及时掌握、互通劳保统筹基金征缴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把劳保统筹基金缴纳真正纳入到审核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备案”、“房屋预售”、“产权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业务工作之中,确保劳保统筹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收缴规定标准,足额收缴劳保费,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在开工前预交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60%,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价、结算价及工程进度情况,避免劳保费用的漏记漏收。此外,要加强调剂补贴审核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申请调剂补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套取调剂补贴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使用,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使用是统筹管理的核心,也是政府管理劳保统筹基金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劳保统筹基金的作用,确保全市建筑企业职工劳保统筹基金的及时足额缴纳,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法规制度,以及《铜川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铜川市建筑行业劳保费收缴拨付管理程序》、《铜川市建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本着有利于铜川市建筑行业发展、有利于建筑企业综合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建筑企业职工生活改善的原则,及时向建筑企业调剂拨付劳保统筹基金,使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真正有保障,从而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六)收支分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劳保统筹基金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为管好和用好劳保统筹基金,就要不断建立健全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在基金收缴和工作经费支出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划分劳保基金和办公经费的界线。对收取的劳保基金要及时上缴,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同时,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保基金和办公经费合理使用,核算准确,不发生胡支乱花、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

3.劳保工作统筹的含义 篇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

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统筹基金)的计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91)京建法字26

3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及(91)京建造字第383号“关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及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凡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新开工程,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三、跨入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按以下规定 办理:2002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已完工作量,仍执行原文件的规定,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1.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末完工作量,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2.对于在施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北京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核定已完工作量。

四、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编制的工程 设计概算,均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六、关于拖欠劳保统筹基金的处理意见

1.各承包单位将历年已完施工产值、应计取的劳保统 筹基金、已缴和欠缴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并附上说明,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劳保办。

2.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在复核的基础上,请 有关的审计部门对承包单位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审计。

3.经审计后对存在拖欠劳保统筹基金问题的单位,将 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附:北京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计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筑 劳保 统筹 通知

抄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3月5日印发

4.劳保所的工作职能 篇四

(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赋予职能)

(一)劳动就业工作

一、就业服务

(1)收集和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动员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输出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立卡,实行台帐式管理;

二、就业管理

(1)管理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开展劳动力资源普查,建档立卡,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登录,对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核发《失业就业登录证》,实行动态管理;

(2)对辖区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公示和出具相关证明,并按时上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具体审核发放手续; (4)开展就业岗位调查,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项目,开发辖区内公益性就业岗位;

1、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

2、督促指导社区对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施动态管理;

(5)对辖区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用工情况及时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1、督促指导社区对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2、组织所属社区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集信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报告

(6)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对辖区内劳动争议进行调处,并建立基础台账;

(7)协助有关部门,为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社会保障

1、负责接收和管理辖区内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



3、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审验和流动状况管理工作,并为其办理增加待遇手续; 

4、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协助街道党委组织他们参加街镇乡、社区党组织活动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 

5、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

6、协助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

7、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关生活服务;



8、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津贴。

(三)其它工作

(1)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2)负责对本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政策、业务培训; (3)负责与本机构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4)承办就业与社会保障事宜。

(5)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街镇乡、社区创建活动;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是否承担,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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