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2024-10-28

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

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9‟11号 2009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2.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二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3.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三

1996-12-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34号 发布日期:1996-12-31 执行日期:199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刑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法(研)复(1985)40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用。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1988年1月5日法(研)复[1988]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988年5月11日法(研)发[1988]23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26日法(研)复[1988]73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民事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年2月2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代替。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代替。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1980年8月25日(80)民他字第2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2年9月21日(82)民他字第3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2年12月17日(82)法研字第1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1983年3月19日(83)法研字第8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6日(84)法民字第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84)民他字第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代替。

30、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4年9月11日(84)法民字第10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4年9月18日(84)民他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84年10月27日(84)法民字第1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3、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1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24日法民复[1985]14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36、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1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7、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2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9、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6月11日法(研)复[1985]3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6月30日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1985年10月28日法(民)复(1985)52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1985)法民字第2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1983)民他字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1986年5月9日法(民)复(1985)字第9号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7月29日(1987)民他字第3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6、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1987)民他字第20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5日法民复(1988)11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替。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6月20日法(研)复[1988]2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9、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法(研)复[1988]3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1989年9月7日(1989)民他字第3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经济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4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7月4日法(经)复[1985]39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8月3日法(经)复[1985]42号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法(经)发[1985]2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法(经)复[1986]1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1日法(研)复[1986]1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5日法(经)复[1987]5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3号//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7]4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4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法(研)复[1988]17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22日法(经)复[1988]20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8日法(经)复[1989]6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1日法(经)复[1989]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法(经)复[1989]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四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XX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激励促进作用,根据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XX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X人社发[XX]XX号)、《关于XX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实施XX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奖励范围

XX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励工作范围为:街道机关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到基层锻炼的市级机关年轻干部;以及街道事业单位人员。

二、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考核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向全区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要以本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的程序

1、街道成立由工委委员组成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委员会,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工委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组织部部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以及民主推荐的同志共同组成;

2、召开考核工作动员大会,部署考核工作;

3、个人在科室范围内进行工作总结;

4、街道考核委员会组织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分别进行测评;

5、街道考核委员会根据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考核与奖励指标,结合全员测评情况,确定人员的考核等次和奖励人员。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优秀等次的比例

按照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指标,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20%;嘉奖人数比例不超过20%;三等功的人数的比例不超过4%。合计优秀指标X个,嘉奖指标X个,三等功指标X个。处级干部考核评优比例及奖励指标由区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后下达。

事业单位确定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原则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二)奖励的标准

机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受到各种奖励的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根据中组部、人社部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人员800元;记三等功人员1500元。对考核称职等次及以上的公务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优秀人员800元。

(三)督查考核奖的发放

在核定的督查考核奖金总额内,根据每个公务员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考核结果为相同等次的,执行同一督查考核奖金标准,相关发放办法按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中几个注意的问题

1、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要适当考虑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

2、对XX年、XX年、XX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不占用本单位XX记三等功奖励指标;

3、XX年机关公务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未完成相应培

训学时、考试不合格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即未按规定完成20学时的网络培训课程,4学时的培训超市(科长要求8学时)的人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未按规定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知识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正在试用期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4、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街道考核委员会开展好考核各项工作,提前与考核委员会沟通,确定召开考核工作会的时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街道考核委员会成员、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主管科室科长将参加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5、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实施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街道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确保街道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XX街道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5.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机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经县人民政府政府研究同意,成立XX县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县政府领导

副主任:县政府领导

成员:安监

农机

公安交警

财政

交通

教育

卫生

司法

各乡镇政府领导

XX县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XX县农机局,办公室成员如下:

组长:农机局局长

副组长:农机局领导

成员:县站

县农机校

各乡镇农机站

一、县农机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对各级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对全市农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

(三)、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县安委员会反映农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对农机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农机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县安委会汇报。

(五)、根据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职责

(一)县农机局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对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验收;

2、通过广播电视、发布公告、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3、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

业务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4、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工作,特别要做好农忙季节的农机安全检查;

5、强化农机年检、注册登记等工作,避免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二)各乡镇政府职责

1、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乡农机、农业、派出所、学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机站,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农机站站长兼任;

2、各乡镇要与各村委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聘请村委会主任兼任农机安全管理员;

3、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在本乡(镇)重要道路路口、显著地段设立警示牌、固定标语和宣传栏等;

4、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业机械台帐,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农机事故处理等档案记录。

(三)县安监局职责

1、加大农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农机安全协管工作,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等工作;

2、指导监督各乡镇“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平安农机”创建活动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县公安局、交通局职责

1、密切配合县农机局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年内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促进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它安全生产相关单位职责

6.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六

关于印发XX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XX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XX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2-2015年)

为更好满足群众医疗需求,公平普遍地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依照《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医疗机构设置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公民提供优质高效地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复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适当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随着基层医改的深入,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二、全县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

(一)医疗机构。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638家,其中县级综合医院3家,中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 32家,专科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所各1家;民营医院8家,个体诊所(包括诊所、中医诊所和口腔诊所,下同)13所,村卫生室575所,医务室1家。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病区(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11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706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430人,注册护士780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2192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24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81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44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11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84280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1年全县参合农民130.869万人,参合率95.46%,筹集新农合资金2.99亿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11年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管理孕产妇13677人,全年接产总数13499人,孕产妇死亡率为0.14‰,婴儿死亡率为0.01‰,出生缺陷发生率为0.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8.7%,儿童系统管理率93.7%。免费开展婚前检查13779人,婚检率达87.43%。全年共报告传染病4353例,及时报告率为99.77%,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为乙肝、肺结核、手足口病,全县未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XX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置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1家,在县城凤凰新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易地新建中医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医院1家,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1家。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一个村一个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所,加快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专科特色突出、具有一定区域辐射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促进向医院规模发展。依托县城区部分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床位:到2015年,按县域服务人口千人床位数2.9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4930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2192张,尚缺2738张。计划到2014年总床位达到43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200张、县中医院600张、县妇幼保健院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1000张,其他医院300张,民营医院累计100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到2015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准的综合性医院1家、二级甲等标准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甲等标准妇女儿童医院1家。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设置30家乡镇卫生院,其中确定10所卫生院建设成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一村一室”设置,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再新设置个体诊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或合并。

功能职责:乡镇卫生院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原乡镇卫生院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红星医院、县公疗医院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县直其它医疗机构可以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村改居”的传统农业社区和乡镇建成区批准设立的社区,每一个社区可设置一个卫生室,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县城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辐射不到的社区,可派驻卫生服务组织,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城其它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

鼓励、支持和引导一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室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和过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医务室以诊所基本标准准入),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诊所。以“总量控制,优化布局”为原则,按县城区每5000人口设置一个营利性诊所规划设置,选址必须与其它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500米。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必须签定5年以上租赁协议。诊所原则上只登记1个诊疗科目。

6、民营医疗机构。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别、分类性质、诊疗科目等重新核定,要依法执业、规范经营,创造条件向二级以上规模专科医院发展,面向社会提供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要求设置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作为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就医需求,同时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系统。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络。2013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县“120’’急救体系。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人、农村人口每10万人一辆的标准配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区(科),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分诊门诊),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精神病防治机构。现有县精神病医院和安定精神病医院要按照《一级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完备卫生技术人员、增设开放床位、提升服务能力,并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疾病的筛查、管理、业务指导和高危因素干预、控制等任务。

10、中心血站。2014年前,按照省辖市中心血站标准设立,履行职责,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11、康复医院(中心)。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选址新建一所集康复、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县老年娱乐康复医院(中心),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增多的挑战。

1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四、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设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管理。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权限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或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7.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境外敌对势力、“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卫星电视对我进行反动宣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小广告单等手段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我县部分地区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又有所反弹,特别是与外省交界的边界地区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呈上升趋势。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一项事关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坚决抵制腐朽文化渗透的需要。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浙广局发〔2006〕142号和湖文广新〔2006〕80号《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12月份开始至2007年1月份,在全县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集中整治,努力使全县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确保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非法销售、安装“小耳朵”的传销网络和地下团伙受到查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在本辖区落地和传播行为基本杜绝。按照“统筹兼顾、各司其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专项整治,使全县范围内的非法安装、使用“小耳朵”的情况明显好转。

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境外卫星电视设施传销网络,堵住源头;打击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小广告等手段非法推销“小耳朵”的行为;认真清查和拆除城镇居民小区、农村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积极开展无“小耳朵”社区(村)创建工作。杭垓、高禹、良朋、鄣吴、递铺等乡镇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域。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公安、工商、电信、旅游、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和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联合部署、指导并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公安、工商和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重点清查重点地域内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从防范邪教组织通过卫星电视途径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高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查处,负责把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构建群防群治的管理体系。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销售、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犯罪行为,配合广电、工商等部门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对非法经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电信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广电等部门,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安装服务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旅游部门配合广电、公安部门做好宾馆饭店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经批准的宾馆饭店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源统一来自国家的监管平台(鑫诺一号卫星)。

(八)广播电视台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和清查工作,同时,积极做好有关法规方面的宣传工作和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报道。

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0日):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统一思想,建立组织。召开会议,结合本县实际,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小组(名单附后),确定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宣传发动,限期拆除。对非法安装、使用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对象,采取教育与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限期自行拆除。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15日):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不听劝阻、拒不自行拆除者进行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四阶段(1月16日至20日):总结检查,迎接验收。对本次开展境外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报上级,迎接省、市相关部门验收。

附件:XX县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名单

8.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八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xx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站办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并下发《xx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望全镇机关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附件:xx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日

附件:

xx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考勤管理旨在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干部,公益性岗位,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制度及奖惩

第四条 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要向站所长请假,并到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不需要填写请假条。全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2天以上(包括2天)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党建书记处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因私请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超过15天的,第13个月奖金不予发放;累计超过20天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对长期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机关工作人员,第13个月奖金不予发放;超过4个月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申请休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休假天数,休假期间应保持联络畅通,如有外出的,应提前逐级进行汇报。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工作时间不应无故串岗,甚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业务,站所长

不知工作人员去向的,按旷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党建办对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党委书记书面汇报。被抽查到的人员,第一次的写检查,第二次的将在公告栏上公布,第三次的要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累计2次视为旷工1天。全年旷工累计超过2天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全年累计超过5天的,第13个月奖金不予发放;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

第六条 会议、学习制度:镇里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或部分工作人员的会议或者学习活动,按会议主持人或召集领导要求,实行点名考勤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召集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告知党建办,否则视为缺席处理。会议期间应遵守会议纪律,严重影响会议秩序的将被记录在案。党建办要对开会或学习活动迟到、缺席、早退情况进行记录。

机关工作人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学习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5次的,第13个月奖金不予发放;累计7次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

第七条 各项活动、劳动纪律: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镇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参加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工作、除雪和机关组织的其它劳动。党建办要对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或劳动的人员进行记录。需要由部分人员参与的活动,要由组织、召集者进行记录,并上报党建办存档。

机关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活动、劳动累计3次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5次的,第13个月奖金不予发放;累计7次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法定工作时间保持联络畅通,防火、防汛等

特殊时期,应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遇有临时会议、活动等事件,未能及时收到联络信息的,应在其后解释清楚缘由,否则按照会议、活动缺席处理。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防火、防汛、烟卡、防雹点等工作时,同样遵循本制度。

第十条 考勤工作由党建办负责,每季度对各种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以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编人员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九

XX府发 〔2011〕 73号

XX县XX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特大隐患整

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XX县创业学校:

现将《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特大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校园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近日,我镇安监办和教管中心针对你校教学楼外墙瓷砖存在整片脱落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现象:一是教学楼设置的安全防护栏宽度不足2米,高度只有1米;二是没有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教学楼高层瓷砖掉落存在超出安全防护栏问题。

为此,再次向你校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在教学楼四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校师生注意安全,远离不安全地带;二是要求你校教师在安全教育课上告之学生学校存在的不安全地带并讲解注意事项;三是在教学楼四周设置2米宽、3米高的安全防护网,防止高层瓷砖掉落危及师生安全;四是利用暑假时间,对教学楼外墙进行全面整修,剔除外墙瓷砖改刷防水漆。以上整改意见前三项要求你校于4月25日前整改落实好,第四项于8月15日前整改落实完,每阶段整改落实情况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镇政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安全隐患整治通知

抄送:镇教管中心。

10.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十

省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4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54号)、市政府办公室内部传真电报《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安排,为认真配合做好执法检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近期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对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作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接受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实际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计划,配合县人大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市政府《通知》要求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对照“四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全面、彻底的展开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是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矿山等高危行业和领域。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重点是在企业及基层的宣传教育情况),各乡镇、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重点是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情况);二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以及预防和处理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情况;四是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力度,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五是本届政府以来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检查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整改情况;六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同时,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积极做好水上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旅游、建筑施工、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以及消防安全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等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安全生产情况自查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注重实效,加强宣传

执法检查自查自纠要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对自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通过整改,着力解决一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情况,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声势,扩大效果,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整治,努力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1.XX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2.XX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计划

3.XX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XX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本次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并组织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自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附件2:

XX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计划

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安排分四个阶段:宣传学习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实地检查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宣传学习阶段:全县动员大会后,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动员各行业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一定声势,为执法检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把执法活动的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企业,引起各领域、各行业、各阶层的重视;二是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省、市县人大和政府领导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统一思想,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三是要把动员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把基层和企业动员起来,认认真真接受执法检查,还要动员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中旬,由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突出重点进行自查,要按照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摸清这些行业和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及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寓整改于整个自查自纠工程中;三是在5月15日前将全县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

实地检查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进行实地检查期间,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主要领导要参加检查,要向人大检查组汇报好工作,特别是要真实反映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督促整改阶段:

11.关于XX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运输企业、单位:

2012 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对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市防指《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济汛旱字[2012]1号)和《关于转发省防总<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济汛旱字[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现就当前防汛准备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气象形势愈发复杂多变,反常性、不可预见性、突发性日益凸显,加之当前我市交通运输系统整体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尚有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防汛工作压力依然很大。面对极端天气随时可能发生的严峻形势,全市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扎实做好防汛工作尤为重要,防汛准备工作要从早安排,争取主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汛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确保物资运输及时到位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生优先,确保

—1—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思想,从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等方面,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做到组织、思想、队伍、料物、工程和预案六落实,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度汛。

二、强化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总负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行管部门分工组织、交通企业积极参与的防汛责任制体系,要根据各单位领导变动情况,尽快调整防汛工作成员,新确定的防汛责任人要尽快熟悉防汛业务,深入防汛重点单位,了解情况,提高防汛指挥决策水平。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汛工作必须“挂牌”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保证组织健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留“盲区”。各级防汛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全面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各单位防汛办要强化防汛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公布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到事事责任明确,件件责任到人,把责任制落实到防汛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加大投入,确保防汛应急物资保障到位

防汛队伍、物资、资金等是做好防汛减灾工作的基本保障。各单位要抓好各项防汛物资、设备、设施准备工作,落实抢险队伍的通信设备。要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和设备,维护、维修好防汛设施、设备,健全和完善抢险、救灾队伍,确保发生洪水时及时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减少损失。局运输管理所要按照省厅和《济

2——

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要求,提前准备足够的防汛应急客、货运输车辆,按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运输企业,并认真做好抢险救灾运输车队的登记、编组,逐组、逐车、逐驾驶员落实好联络方式。各企业要按照要求落实相应数量的防汛应急客、货运输车辆,落实驾乘人员、联系方式并登记、编组。

四、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汛期前安全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交通运输行业防汛任务和抗洪、抢险、救灾特点,采取普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对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抗洪、抢险、救灾的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落实情况;防汛和抢险物资储备,抗洪抢险应急队伍、防汛通信等各项防汛准备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制定隐患台帐,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确保汛期安全。要加强公路特别是防汛公路养护管理,及时修缮公路病害,完善安全标志,保障安全畅通。各交管所负责行政辖区农村公路防汛排查与病害修复工作,养护科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防汛排查与病害修复工作。运管所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运输客车、货车的组织、调度工作;维修管理所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维修质量保障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局机关办公、宿舍等汛前排查与整治工作;公路、路政、交通监察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汛前各项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各单位汛前排查与隐患整改及其相关准备工作必需于5月15日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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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应急措施,提高应对汛期突发事件的能力

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充分考虑各种情况,科学建立应对机制,是做好防汛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不断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升防汛应急处置水平。预案的修订要体现“细”,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重点防汛部位和防洪自保工作,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抓紧修订和完善。重点做好基层应急预案的修订,提高基层应对能力,具体责任必须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项措施的完善要体现“实”,要充分利用汛前时间,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完善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并确保每项任务都要落到实处,每项措施都要扎扎实实。要高度重视防汛抢险工作,各单位主汛期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防汛应急演练,让职工了解预案、熟悉预案,切实发挥预案的作用,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启动与实施。

xx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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