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2024-09-20

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通用10篇)

1.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篇一

北辰东路社区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一、成立以社区居委会王继成主任为组长、分管环境卫生工作的服务站于跃涛站长为副组长、社区全体居干、管片民警和辖区社会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及社区和谐促进员为组员的北辰东路社区安全气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气象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处理登记制度。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

四、日常工作期间,社区安全气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应保持畅通。

五、建立防御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六、建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登记。

七、针对不同季节,适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八、建立和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档案,便于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九、辖区气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成员名单,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顺利进行。

北辰东路社区

2.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篇二

为减少灾害性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一、防御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防御重点

主要是暴风、暴雨、雷电、雪灾以及其他灾害性天气。

三、防御工作

(一)暴风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风抢险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气象协理员要保持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同时按照暴风预警指令等级组织好灾害的防御,高等级预警的要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及一切危险作业,妥善安排留守人员和转移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灾害,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二)暴雨灾害防御

积极组织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和抢险准备工作。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防御,学校、幼 儿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要做好镇村道路的疏通和农作物的排水工作,加强危房的检查,对危险地带加强值班和巡逻,同时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雷电灾害防御

组织编制左家坞镇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雷电重点防御单位要与防雷检测部门联系,做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同时,积极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检测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积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四)雪灾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确保各项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防御、救灾以及防灾减灾系统监事会建设和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不但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力度

对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及时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并对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防御标准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达到防御标准。

(四)提高全民对气象灾害的防范知识

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势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气象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教育教育基地,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面向广大的学生、农民、种养大户以及各农户,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自救能力。

3.浅析气象灾害的防御 篇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是目前还未形成完善、规范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关键词]气象;灾害;防御

中图分类号:S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23-01

前言: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气象灾害的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全面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

1、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

我国气象灾害主要包括由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气象灾害的起因源于天气现象,造成的影响却涉及交通、电力、通讯、农业等各行各业以及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1.1 干旱

干旱即为在一定时期内降水量严重缺乏,导致水流量太少,土壤水分严重缺失,从而造成农作物的生长大受影响,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都遭受到严重的损坏。干旱带来的主要影响有旱灾、干旱风、城镇用水受影响,甚至引发地质或农林灾害等,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城镇工业用水亦受到影响,生活用水也会有所缺失。对于农业而言,干旱是最为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

1.2 冷冻害

冷冻害主要是由于冷空气或寒潮的入侵而导致连日温度持续下降,导致农作物持续受损,产量大打折扣。冷冻害通常伴随着寒潮、大风、霜冻、强冷空气等等气象灾害,对农作物的产量带来极大的影响,导致人畜、苗木都受到冻害,道路、线路被冻受损,还有可能导致农林或水圈等灾害发生。

1.3 洪涝

洪涝即为在短期内或是连续的一次强降水的过程,容易导致地势较低或地形较为封闭的地方由于降水而难以有效排泄,从而造成农田水分过多而影响农业生产;洪涝灾害通常以大暴雨形式呈现,主要会导致积水过多、洪水爆发、城镇内涝,建筑物或农作物惨遭损害,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发进一步的地质灾害或是农林灾害。

1.4 台风

台风也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气象灾害之一,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同时伴随暴雨、狂风、巨浪等其他恶劣的气象灾害,导致山洪暴发、洪水泛滥、城市内涝、建筑物和农作物惨遭损坏,导致人员生命和财产受损,农作物受影响,交通中断,通讯受阻,甚至引发地质或水圈的灾害。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

2.1 气象灾害防御监测网络布局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的气象灾害防御监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监测范围、监测精度都难以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布局存在一些不合理,对气象灾害的科学预估有所不足,造成对交通、电力行业等的影响的评价程度不够科学。

2.2 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有待健全

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方面不够完善,一方面,对气象灾害的预报速度仍然有待提升;另一方面,遇到气象灾害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待提高; 再一方面,气象单位中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做好清晰的职责分工,从而导致掌握的信息不匹配,协同合作效果不佳。

2.3 ?庀笤趾Ψ烙?设施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不够完善,多部门联动救灾防御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各地区的气象部门必须按照各地区的实际,对气象灾害做好科学的调研,不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2.4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尚不能及时准确得发布

众所周知,气象灾害带来的后果往往都十分惨重,及时准确的预报预警信息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信息传播速度不够迅速,覆盖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大,很多负责基层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人员都难以及时准确得获得灾害的信息,发布时效也会大受影响。

2.5 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许多山区、农村地区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造成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认识有所不足,自救知识宣传力度有待提升,群防群控方面更加缺失。故而,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以及自救方面的知识亟待进一步的普及。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建立和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强化技术标准体系建立,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气象防御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

3.2 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要建立气象灾害各方面的防御系统以及应急处理体系;要成立信息共享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体系;健全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体系,提升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还要成立气象防灾减灾的指挥决策系统;要建立突发天气以及极端恶劣天气的紧急处理系统;不断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防御体系;强化雷电台风等气象灾害的系统建设。

3.3 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对各地区的防灾减灾经验可以获知,防灾减灾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变得异常关键。有关单位需要针对气象灾害频发地区展开科学有效的调研,对各项防灾减灾的基础设施做好建设和加强。要确保各地的气象部门的职能能够充分有效得发挥,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3.4 建设生态环境,扩大绿化面积

生态自然环境拥有强大的自身能量,而绿化建设能够有效改造自然。随着城市化建设程度的不断深入,绿化面积的多少对于城市建设影响巨大,做好绿化建设,能够大大助力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据悉,森林能够有效控制温度,环境气候干燥情况,且与周围的气体环流能够有效控制霜冻灾害的发生,减轻冰雹发生几率。生态环境的建设,绿化面积的扩大,都是有效抵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3.5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知识宣传力度

气象灾害的有效防御,离不开群策群力的支持,故而需要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如何有效防御灾害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在灾害发生时尽可能降低灾害的损失。此外,气象单位也需不断与时俱进,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灾害防御信息。

3.6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我国是气象灾害频发国家,通常一种气象灾害发生时,常常还会有其他次生灾害伴随发生,需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动员各部门共同参与救灾抗灾活动。为了能够尽快实现各部门联动,必须要通过平台的建立来配合这种联动。我国已然成立了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及时的信息共享能够大大提升气象灾害的联动能力。

结束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灾害预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加快防灾抗灾设施建设,只有建立健全城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才能科学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做到有备无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4.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篇四

西寺小学抱着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意识,为切实有效应对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制订本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丰顺中学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金红 副组长:玄恩潘 成员:各班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进行严格管理,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2、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师生及社会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接到灾情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师生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接到紧急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教育局报告灾情损失情况。

(二)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三)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

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5.5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篇五

以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意识,为切实有效应对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制订本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区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晋华 副组长:秦利枝 张聪明

成 员:各处室主任、全体班主任、保安人员

(二)职 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安全课、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多媒体室、计算机室、实验室等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2、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师生及社会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2(1)接到灾情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师生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接到紧急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教育局报告灾情损失情况。

(二)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

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各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6.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篇六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 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九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及时增播和插播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的,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销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指导。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 第二十三条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 第二十四条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援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种类、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二)不及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的;

7.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篇七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我校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县教育局及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学校对各科室、年级及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我校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学校的防汛防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

长:苏珊

副组长:李秀英

熊懿华

成员:中心小学班子成员及下属各校校长 下设办公室 主

任:熊懿华

(二)主要职责

1、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有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学校和师生及社会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全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接到灾情警报时,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汛情、雪灾等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接到紧急警报时,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师生,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领导结构。

(2)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学校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

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学校一方面及时派人分片到各处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全校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

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8.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篇八

一、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将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列入20XX年计划。该工程于20XX年4月开工,20XX年6月完工,共投资270万元。本项目建设主要分为水雨情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县级预警平台、防御体制建设等四个部分,主要建设任务包括:县级中心1个,简易雨量站11个;简易水位站3处;自动雨量站4个;自动水位站3个;无线预警广播点14个;人工预警点11个;暴雨预警平台1个;防御预案11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建立了气象抗灾体系,开通了信息化的预防机制,确保了全区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建立健全机制

20XX年7月批复成立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为饶声海。明确该办公室为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法人,对该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办公室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培训工作人员,确保项目办的每一位都能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支持监理单位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项目办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协调外部环境,保证施工单位顺利施工。在项目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安全意识,注重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在半年多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

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项目办主要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安排、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及申请等具体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与监督,通过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精心实施,保障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质量管理

为确保工程质量,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区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管理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同时也是项目办公室成员。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始至终参与建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了《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规划》、《关于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土建部分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的监督检查意见书》和《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区级财政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制、政府采购制,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区山洪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管理使用:

1、资金管理原则。遵循“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的.管理原则。

2、资金管理职责。设立专帐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对项目的投资实行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资金报账的组织工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投资建设成本的真实性。

3、资金监管。区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了项目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依规使用资金,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四)顺利通过验收

9.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篇九

一、制定工作目标

根据县政府要求,用3年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广覆盖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构建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实现镇全面防御规划,各村社建立相关组织机构,要求精细预报到村、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构建适合我镇农村基本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构。

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担任气象协理员。全面落实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村村长任村气象信息联络员。

(二)健全防御体系。

建立镇气象灾害报警点或气象工作站,确保在灾害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24小时值班;领导小组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治,配合县相关单位设立避灾指示牌、避灾路线等标识,确保灾难发生时最短时间疏散群众。

(三)加强宣传培训。

镇政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保证每年至少1次主题宣传活动;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宣传本次工作重要性;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镇气象协理员、村气象联络员、有关重点企业气象联络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村社要高度重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议程,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严格按章工作步骤,切实加强全乡业务指导,确保我乡按期创建认证成功。

(三)严格监督。

对各村社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并纳入村社考核。

四、完成情况

10.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篇十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根据气象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气象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基层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灾害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投入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地的巡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港口、工地、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评估,不得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委托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气象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进行,并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不得伪造气象资料,不得使用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第三章 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的气象监测站点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八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进行加密观测;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城市运行安全、工农业生产、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地质灾害防治、交通安全、应急救援等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喇叭、显示屏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载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更改、删减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联络人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启动标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整合现有防灾救助资源,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公众开展防灾、避灾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情,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报告。

禁止传播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五章 灾害防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的配套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标准和规范,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部门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及灾害救助等防灾减灾方面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金融、保险等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人才队伍管理体制,将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战略规划;建立完善专业人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人才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机构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传播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

(三)气象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因玩忽职守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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