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2024-1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一

莆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莆 田田市市教公育安

件 局 文局 莆教„2010‟安19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

现将福建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要按文件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未经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彻底排查,排查的有关情况汇总后于6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教育局社管办、安办。

莆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转发 安全保卫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安监局。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印发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文件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闽教安„20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 5月12日上午8时左右,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发生不法分子持菜刀闯入农村民办幼儿园行凶特大案件。当日下午,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紧急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中央综治委副主任、综治办主任陈冀平,教育部长袁贵仁,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力度,确保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担负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 各级综治、教育、公安部门要从近期省内外发生的校园恶性案事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在领导力量、工作精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投入,一抓到底,持续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自觉担负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加大力度,深化排查整改工作 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要突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校外学生活动场所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未经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摸清底数,迅速配备安保人员,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雷厉风行,立即整改,对一时整改不到位的,要排出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并报当地党委政府,跟踪督办。

三、强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校安全防范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和经费,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和安保器械,加强校园重点部位技防建设,迅速配齐配好生管老师。要防止只落实保安员配备,而忽视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安人员的倾向。要加强校园管理,加强值班和校园巡逻,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夜间巡查和查铺制度。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让每一位学生切实掌握自防、自救的应知应会的本领和能力,尤其是对问题学生要“一人一策”,实行“一对一”帮扶,防范在校生违法犯罪。对未经审批注册的中小学、幼儿园,对学校安全条件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通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四、严打严防,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八条措施”,严厉打击查处涉校涉生的案事件,充分履行指导监督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积极配合综治、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防控措施,全力构筑校园安全防线。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一手抓打击防范,一手抓矛盾化解,既要抓心理健康疏导,又要抓高危人员排查管控。要把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的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共同维护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和稳定。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上旬上报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教育部门还要将各地对未经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排查的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安全 保卫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础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委厅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

因时间急,纸质文件来不及印刷,请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收到本《通知》后,分别转送给县区综治办、公安分局。

2.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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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各科: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及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开展,全面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5月18日学校办公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下一步我校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

近期我区先后发生多起学校安全事件,校园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各处室、各科一定引起高度重视,要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分析本部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及培训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强化处室主任、科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并按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与所有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网格化管理下沉到最小网格,确保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有人巡、有人问、有人管”,不断健全“横到边,竖到底,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做好学生宣传教育

(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处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宣传栏、“1530”安全教育等方式,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重点开展防溺水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拥挤踩踏等主题教育,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学生处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坚持学校为主阵地,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通过宣传栏、警示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制教育全过程,有机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教育学生严于律己,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不骂人,不打架,远离刀具、爆炸品等危险物品,避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导处、学生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4‟42号)要求,健全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和教研机构。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坚持教育和发展、预防和危机干预相结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和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坚持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大力开展心理问题的教育、宣传和预防工作,以培养学生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为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辅导室的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学生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班主任要与其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对极少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疾病的学生群体,要及时督促家长带学生到专业医院进行诊治。避免因发现不及时、治疗不到位而发生校园安全事件。

三、强化重要节点,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防控力度。入夏以来,青岛地区已经发生几起溺水事故。一定要引以为戒,学生处、总务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13‟10号)要求,继续加大防溺水安全教育力度,并通过“应急演练、观看警示片、国旗下讲话”等方式将教育部“六不一会”要求落到实处,特别要教育学生发现落水者要科学施救,严禁私自盲目救援。总务处要积极协调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学校周边危险水源的巡防和管控工作,合力形成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无缝隙安全监管,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二)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学生处要结合学校实际,教育学生不要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要求班主任通过家长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告知家长学生乘坐黑车、农用车或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的危害,提醒家长认真履行学生上学前、放学后的安全监护责任。上下学期间,要积极协调当地交警部门认真落实“一校一车一警”制度,对存在在校园周边的交通拥堵、车辆乱停放等现象,要及时协调交警部门进行疏导。

(三)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夏季是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总务处要用最严厉管理和处罚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清洁清理到位:要定期对学校食堂、超市、饮用水设备开展专门的清洁、清理活动,彻底清理过期、霉变食品及原料,及时更换水炉滤芯;二是学习培训到位:要对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学习《青岛市黄岛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制度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学校膳食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干部教师和家长陪餐制度,搞好食品信息公示,严把原料进货关、食品加工关、留样关等七关,努力提高饭菜质量。

(四)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进入夏季,总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校舍、消防、饮食、用电、体育器材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逐一梳理、分解责任、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明显隐患的设施要立即停用和维修;对校园门口存在占道经营的个体摊点、浮游商贩和运载学生的无营运资质车辆等要及时向当地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部门举报。

(五)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各处室、各科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重点要对与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存在纠纷和积怨的人员、精神异常人员、有暴力倾向或过激行为人员、仇视社会或扬言滋事报复人员等重点对象和人员,进行细致排查,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要切实做好工作,并逐一建档,落实专人加强管控,如涉及校外的应立即向公安等部门报告。班主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班级的精细化管理,善于洞察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信息,并随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工作,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避免因矛盾升级而造成校园安全事件。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管理;要关注学生思想、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六)提高校园安保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总务处要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4‟103号)要求,不断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日志》,规范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登记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值班制度,要确保安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学生处、总务处要严格学生外出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全面提升新学期校园安全防范水平,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七)做好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防范工作。学生处要严格贯彻落实青教处函„2015‟28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严禁超员进入和超负荷运行,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

(八)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力度。总务处要认真调研校园及周边整体治安状况和环境卫生状况,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做到“无漏洞、无死角”。

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校园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学生处、总务处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把应急疏散演练当作校园安全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校(园)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演练方案,切实增强学生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突发事故应对能力、降低安全事故危害和伤亡。

五、加强应急值守,强化信息报送,确保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办公室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教职工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途径,及时有效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坚决杜绝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望各处室、各科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5月18日学校办公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安全不出任何问题,出现责任事故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进行问责。

区局近期将安排督导组到各基层单位对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在全区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

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五

来自:院办更新时间:2011-7-

5院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院校园的安全等级,优化学习坏境,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2012第一学期起,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现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生处、保卫部门要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附: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方案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方案

1.全体在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对于校门进出时段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校门封闭时间:从星期日晚自习起至周五下午下课;校门开放时间:夏时制中午11:40-13:40;冬时制中午11:40-13:1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2.晚自习开始后,辅导员对所带班级的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将未上晚自习的学生登记汇总,由系部在次日上午报学生处,实行每天一报制。

3.在封闭时段,学生确实有事需要外出的,须填写好《出门证》,经辅导员批准并报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发后,方可持证外出。学生不得自由外出,不得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4.在校学习期间的大三学生,同样须严格执行学院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到企业顶岗实习后,需要住校的学生须填写住宿申请表,执行校园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回校时须持本院的学生证或警卫室工作人员认可的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5.对未能出示《出门证》及有效证件的学生,须由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前来认领。辅导员不在学校时,门卫应通过电话联系等方法进行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6.一般外来人员来校访问学生,原则上不予接待。若有家长来访,需联系辅导员,在确认无误并填妥《会客单》后方可进入校园。

7.在校住宿的学生,晚22:30分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出宿舍,周五、周六晚22:30分前需按时回校就寝,迟归必须如实登记。

6.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分公司、护卫部:

春节已临近,总结往年春节期间的执勤经验,春节期间是意外事故高发期,为确保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万无一失,让客户单位及全体员工过一个祥和、愉快、安全的节日,现将春节安全保卫工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公司全体员工进入春节保卫临战状态,在节日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在树立好展宏公司良好形象的同时,充分发挥好保安职能作用。

二、春节期间,全体保安员必须做好“三要”职责,1、要全力维护客户单位护卫区域;

2、要在执勤、巡逻、安全检查中注意发现安全隐患,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3、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临时安保任务。

三、做好“四防”工作,春节前,各执勤点要积极配合客户单位认真开展二至三次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件”的“四防”安全大检查;对金融系统网点要采取“三防一保障”措施,即: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保障客户单位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对客户安装的防盗报警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春节期间除维护好客户单位内部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外,对客户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等,要积极配合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工作。

五、严格门卫制度,春节期间各执勤点要加强门卫值班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守护区域,应做详细登记,车辆检查后放行,严禁携带危险物品的可疑人员或车辆进入守护区域。

六、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各执勤点保安员在执勤中发现任何情况,都要如实记录清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客户单位保卫部门及公司值班人员。

七、各部门应做好春节期间人员大量流失防范工作。

八、春节放假安排: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2月19日放假,2月20日正常上班。总公司值班表:

陈副总 联系电话*** 谢副总 联系电话*** 柳助理 联系电话*** 罗副支队长 联系电话*** 刘主任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8.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9.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九

各校(园):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接连发生暴力伤人事件和校外人员入校伤害学生事件,社会影响极大。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是仇视社会人员报复社会的目标之一,加之现在正处于中、高考前夕,学生思想极不稳定,易发生学生打架等伤害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县局就近期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门卫准入制度

各校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校园安保工作,要对保安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落实门卫准入制度,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在得到校内带班领导或值班教师准许进入后,方可准入学校。加强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协助保安人员做好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教师要轮流在上学放学期间进行值勤;农村校点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师生离校后要做好安防措施,决不允许学校、幼儿园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

二、严格落实夜巡制度

各校保安人员、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严格落实夜巡制度,特别是高中、中学、寄宿制小学,要坚持每天对学校的教室,宿舍,伙房等特殊部位要进行夜间巡查,避免外来人员破坏、藏匿、投毒等违法活动。

三、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制度

各校园要严格落实24小时三级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值班期间不准脱岗、离岗,不准饮酒,协助保安人员做好学校的安保工作。

四、严格落实校(园)长督查制度

各校(园)要严格落实校(园)长督查制度,校(园)长要按照局文件和通知要求,结合本校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不定期的对带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进行督导检查,以更好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校安全工作。

五、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各校园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要定期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如学生之间的矛盾、管制刀具、火种、校园及周边环境、校内建筑、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危险部位等。加强对师生进行防汛、防溺、消防、食品、饮水、意外伤害等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将反复,提升师生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六、切实加强防汛、防溺工作。

汛期已到,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做好防汛防溺工作。修订完善防汛预案、安全疏散预案,备齐备足防汛物资,密切关注校内各建筑物的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学生进行防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到橡胶坝、池塘、河流等水域游泳;严格规范学生请销假制度,给家长发放明白纸或者《致家长一封信》,防止学生发生溺水事故。

七、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学生上下学、周末、节假日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教育学生乘坐交警部门审核合格的车辆,不坐三无车辆、超员车辆。

八、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的清缴工作。

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深入、彻底地管制刀具和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物品器械的清查收缴活动。活动要本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不放过一名学生、一处部位、一个细节。要坚持教育先行、清查收缴与教育并重,通过教育引导使学生入脑入心,自觉接受和参与清查收缴工作。清缴活动还要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进行签字记录、存档备查,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管制刀具清缴活动要实行常态化。

九、严格落实信息反馈制度

各校园要保障信息通畅,遇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迟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高完(职)中、县直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揭东府办明电〔2011〕22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目前正进入高温季节,天气炎热,物资干燥,各类化学物质活性增强,生产、生活用电处于高峰,各类火灾事故正处易发、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保持清醒认识,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当前季节火灾特点和形势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合力,开展检查整治,全力抓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

(一)检查时间:2011年4月30-5月10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三)检查内容:全面检查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对宿舍区、图书馆、实验楼、锅炉房、配电间、厨房等重点部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有无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

3、宿舍和教室有无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宿舍和教室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5、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警报有无损坏;

6、检查有无灭火器具失效及消火栓损坏;

7、对于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安全设施不落实的,必须停止出租。

8、检查学生宿舍有无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9、有无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标语条幅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针对以上内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三、明确要求,突出重点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和宣传橱窗、黑板报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可邀请县消防部门官兵到校举办讲座。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扎实地开展各项消防隐患自查整治工作,要按照隐患排查整治方式方法迅速、全面地开展隐患自查整治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制度,凡因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问题,检查后即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严禁不查、漏查、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5月20日前上报县教育局办公室。

县教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9日

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其行动计划, 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2016-2017年) 》要求, 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以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为总目标, 以绿色发展为引领, 进一步强化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区域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 突出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五大举措, 推进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 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改善, 打造成为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生态文明和谐区。

二、主要目标

省会城市群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等市 (以下简称7市)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17年,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35%左右。其中, 济南市细颗粒物 (PM2.5) 年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左右, 淄博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左右, 泰安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左右, 莱芜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 德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聊城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85微克/立方米左右, 滨州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 省会城市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三、重点措施

(一) 深入推动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

1.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7市要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 要求, 明确阶段性和每年度煤炭减量目标, 争取2017年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十三五”能源“双控”工作要求, 到“十三五”末, 进一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水平,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 多能源供应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快散煤综合治理。

7市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16号) 要求, 借鉴先进经验, 抓紧出台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方案, 构建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煤炭供应体系,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的使用, 完善散煤替代奖补政策, 加强煤炭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 全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到2016年年底, 7市至少分别在1-2个县 (市、区) 开展散煤治理试点;到2017年, 7市基本建立市、县煤炭应急储备配送体系及覆盖乡镇的清洁煤供应网络, 并逐步延伸到村, 完成辖区散煤治理。

3. 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7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逐步扩大禁燃区覆盖范围。到2017年, 7市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十三五”期间, 有条件的市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 (街道) 驻地。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灶等燃烧设施 (除承担民生供暖的大型集中供热机组或锅炉外) , 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 7市主城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4.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改造) 。

7市要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 加快替代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 推进电能替代, 加快燃煤锅炉改造。2016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燃煤锅炉摸底排查, 其中济南市按计划完成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2017年年底前, 7市要完成35蒸吨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6月底前, 7市要全面完成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城乡结合部和县城驻地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5. 全面完成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

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思路, 7市要在2016年11月底前, 全面完成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整顿的项目单位, 一律停止生产。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坚决遏制新出现环保违规项目。

6. 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和主体功能区划, 7市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划分, 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和排放标准, 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7市要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 力争2017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其中, 济南市要按照“搬迁一批、改造一批、腾退一批”的工作思路, 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淄博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及周边全部建陶企业的搬迁改造, 实现建陶行业统一制气、统一制粉、统一废弃物处理。

(二) 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1. 加快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根据国家要求,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 要先行一步, 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 (除2017年10月前实施改燃关停的外) 超低排放改造;泰安、莱芜2市要加快进度, 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 力争完成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省会城市群区域率先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结合钢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标杆, 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提标改造。烧结机机头及竖炉实行烟气脱硫及颗粒物深度治理, 2016年年底前, 钢铁企业烧结机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 到2017年6月底前, 钢铁企业竖炉全部完成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对高炉出铁场实行封闭改造, 转炉车间建设三次烟气除尘系统, 省会城市群区域钢铁企业生产废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 》 (HJ/T189-2006) 一级水平。以2017年1月1日落实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三时段) 为契机, 7市要组织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火电、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和各类炉窑完成二氧化硫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结合产业实际, 以钢铁、焦化、建陶、玻璃、砖瓦、石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重点, 在建设脱硝示范工程的基础上, 全面配套或改造升级脱硝设施;加强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治理, 全部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原材料和产品贮存、输送、装卸等环节采取密闭封闭等抑尘措施。

3. 加强重点时段工业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调控, 每年11月至次年1月,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 全部停产;对燃煤发电机组 (含自备电厂) 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的, 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 全部停产;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玻璃行业生产燃料全部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7市要抓住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 因地制宜组织制定重点行业冬春季节减排方案, 通过合理调整生产周期、安排集中检修等措施, 减少敏感时期污染物排放。结合重污染天气应对, 组织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 落实最严格的限排限产停产措施, 进一步降低冬春季节污染物排放对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的影响。

4. 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 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要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研究推广治理技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拓展治理范围, 力争到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三)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 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7市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48号) ,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控。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 并将土石方开挖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对不能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2016年年底前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 做到现场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苫盖、洒水喷淋、密闭运输和车辆清洗6个百分百, 对不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在建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2017年年底前, 土石方工程要全部配备扬尘防治措施, 并安装喷淋设施或配备雾炮。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 一经查处即取消营运资格;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渣土车, 一经发现即依法从严处理, 并追究委托处置单位的责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实现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机扫洒水“全覆盖”。以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和渣土运输路线为重点, 明确保洁责任, 严格监督管理。

2. 强化堆 (料) 场规范化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大型堆 (料) 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拌合站, 要全部建成密闭贮存和传送设施;其他堆 (料) 场要配备围挡、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 原料装卸、堆放及物料传输等环节全部采取料仓加篷等抑尘措施, 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

3. 强化低空面源污染控制。

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为重点, 开展低空面源污染整治, 加强餐饮油烟、秸秆焚烧、露天采矿等综合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2016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并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全面取缔露天烧烤, 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2017年6月底前, 全面关闭城乡结合部露天开采矿山。

4. 加快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加快制定实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覆盖率, 做到生态功能不降低、绿地面积不减少。优化城市绿色空间布局, 在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 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范完善工业企业厂区及周边绿化, 实现生产项目与绿色生态隔离带同步建设。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 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土地等裸露土地绿化。搞好城市周边裸露山体绿化, 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四)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控。

1. 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

7市要加强机动车排气的污染防治, 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有条件的地区, 建设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 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环境监管, 在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测, 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 持续开展监督性监测, 严格日常抽检和比对检测, 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

2.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7市要如期完成油品升级任务, 从2017年7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 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切实加强油品监管, 定期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 加大对炼化企业和加油站的抽检频次, 实现年度检测全覆盖, 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

3. 建立健全绿色出行体系。

坚持公交先行, 着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智能交通体系完备的城市出行系统。济南市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加快建设进度;淄博市要尽快启动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 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其他城市也要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创新绿色出行模式,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2020年年底前, 7市基本建成覆盖城区的绿色出行体系。

四、联防联控机制

(一) 完善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7市要按照“定期会商、责任共担、联动执法、共防共治”的思路, 健全完善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协同治污机制, 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 协同开展污染治理, 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同步改善;深化联合执法机制, 开展交叉检查和行政边界区域的执法联动, 逐步将检查范围从工业污染治理拓展到油品煤质监管、机动车排气管控、秸秆焚烧等领域;深化应急联动机制, 实行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统一预警分级, 统一响应措施。针对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过程, 提前预警、区域联动, 共同实施最高一级应急减排措施, 减轻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二) 健全省会城市群环境监管机制。

7市要率先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并逐步向村级延伸。要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运行机制, 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要建立基于网格的大气污染源清单, 逐一制定限期治理方案,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明晰监管和治污责任, 抓好督办落实。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基于网格的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逐步延伸到各县 (市、区) 和重点乡镇, 分清责任, 精准治污。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 组织对7市火电企业及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钢铁、水泥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严格依证管理。要严格“高架源”环境管理, 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5市所有“高架源”企业排放烟囱安装在线监测并实现四级联网, 排放信息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三) 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7市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统一预警及响应级别, 统一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研究和潜势分析, 切实提高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编制发布辖区内重点行业和“高架源”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 组织相关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工艺、具体设备和具体人员。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限排限产停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 及时开展应急效果评估, 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水平。

五、保障体系

(一) 加强组织领导。

7市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于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治污责任, 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 及时进行总结评估。7市要结合《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 (2016-2017年) 》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层层分解治污任务。省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 对工作进展缓慢、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进行预警通报、区域限批和行政约谈,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未完成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严肃问责。

(二) 完善政策保障。

强化行政调控, 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污染行业搬迁改造、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方面, 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 严格措施落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治污减排, 对挥发性有机物开征排污费, 对超低排放和错峰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 落实峰谷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完善以奖代补激励政策, 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加价、增加发电小时数、政府收购排污权等激励政策, 研究制定散煤治理、电能替代等奖补政策。加大对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 对绿动力提升工程、超低排放等重点领域进行倾斜,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引导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行政府与社会合作 (PPP) 模式。

(三) 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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