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2024-09-07

制度执行监督报告(通用8篇)

1.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一

.执 行 力 管 理 制 度

本公司为全面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激励公司各员工工作士气,特 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力管理的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个人所负责之业务,统称为工作任

务。

第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个人须集合应尽之人力、物力以及适度之财

力,全力完成所承办之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任务涵盖工作计划、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三部分。

二、工作计划汇报方案

第一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及公司政策、市场环境及

企业内部实际运营目标制定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工作实际状况,于每月初及每周末制

定部门工作月度计划及下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人如受到临时重要任务

委派,应迅速制定临时任务完成计划。

第四条 各级主管应督促各级员工制定个人工作、月度、每周计划,以及

为完成特别任务须制定的计划。

第五条 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及临时任务完成计划应于年初、月初及

临时任务完成初始提供至执行总监处备案,由总经理审核通过。

第六条 总经理可随时对各种工作计划予以质询,各工作计划制定人须详尽陈

述完成任务之过程、细节。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随时对各级员工工作计划予以质询,各级员工

须详尽陈述完成任务之过程、细节。

第八条 制定工作计划的程序:

1. 设计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普通员工提交相关主管上级备案,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提交至执行总

监处备案;

3. 上级主管可根据计划内容得以随时质询;

4. 各计划制定人须详实向主管上级陈述计划。

三、工作执行力监督

第一条 执行总监向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统一下达《执行力评估表》,及时监

督、审查及跟踪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长、效果。

第二条 执行总监对各级职能部门之重要工作任务或临时重要任务进行监督、审查及跟踪。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任务之实际情况,随时向各级员工下达

《执行力评估表》,及时监督、审查及跟踪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长、效果。

第四条 工作执行力的监督程序:

1. 工作任务伊始,执行总监统一向公司所有员工下发《执行力评估表》;

2. 工作任务负责人须本着高效敬业的态度如实填写《执行力评估表》;

3. 工作任务负责人回执《执行力评估表》至主管上级处备案,部门主管

回执《执行力评估表》至执行总监处备案;

4. 工作任务进行中,主管上级可随时抽查任务进度,完成质量等;

5. 执行总监负责对各种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监督;

6. 各工作任务负责人须随时向抽查人员详实汇报工作进度、完成质量

等。

四、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一条 对于各级职能部门所承办的工作任务的执行结果,执行总监可随时进

行抽查、审核,并可召集该工作任务负责人详尽陈述工作结果对公司整体运营所带来的相关效应。

第二条 各级员工所承办的工作任务的执行结果,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随时

进行抽查、审核,并可召集该员工详尽陈述工作结果对部门整体运作所带来的相关效应。

五、执行力的评估

第一条 公司将对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任务执行力设计相关评估

表格,评估结果将直接与奖惩、薪资调整及岗位异动挂钩。

第二条 执行力的评估由执行总监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执行总监可随时对各工作任务负责人进行执行力评估。

第四条 执行力评估程序:

1. 执行总监将向所有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发放《执行力评估表》;

2. 各主管上级发放《执行力评估表》至被考核对象处,指示被考核对象

填注相关指标各项;

3. 各主管上级回收《执行力评估表》,于工作任务完成后,本着公平公

正地原则进行评价;

4. 各主管上级将填注完毕的《执行力评估表》转回执行总监备案。

5. 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将对该工作任务执行人进行分别奖惩对待。

六、执行力考核奖惩细则:

1. 奖励:

1)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如通过执行力考核程序评价出每年

能尽职尽责或超出预计完成本工作任务,公司将在年终奖原基数标准之上追加**%,资鼓励。

2)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如通过执行力考核程序评价出能快

速高质量完成临时工作任务,公司将予以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额度,可根据临时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给予相应的额度。

2.惩罚:

1)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均不得以任何籍口推诿、拖延各自

应负责的工作任务。

2)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凡二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上级

下达的《执行力评估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的工作内容,公司将根据《执行力评估表》中二次逾期自愿接受处罚内容予以处罚,以示警告。

3)各级职能部门之各级管理人员,凡三次(含)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

上级下达的《执行力评估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的工作内容,公司将予以岗位调动,且视实际情况予以薪资调节。

4)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推诿、拖延之工作任务,对达成公司整体运营目

标造成延误,或因此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各级员工,凡三次(含)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上级下达的《执行力

评估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之工作内容,公司将立即予以薪资调节、岗位调动或辞退。

八、奖惩的实施程序:

员工执行力的奖惩由各级主管及执行总监书面提出,呈送总经理

审核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人事程序。

九、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二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界定

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 可以通过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来避免执行机关错误地执行或者滥用执行权对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制中的痼疾, 这不仅会对民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挑战。这就需要对民事执行案件从内部和外部进行监督, 而内部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 因此, 需要民事执行监督机关从外部对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 作出要求进行改正的决定。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 对于民事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行为中作出的决议、裁决或者具体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不规范的情况下, 对该机关拥有监督权力的其他机关, 作出决定要求该民事执行机关予以改变或者采取更正措施的法律规定。 (1)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理论界现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针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对象不限于执法部门, 也包含着对执行当事人的检察监督, 甚至对于执行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也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等情形的广义说, 该观点将民事执行的范围进行了较大延伸。第二种观点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对象, 应该被规范于法院的执行活动中, 由于检察院作为对公权力行使的机关, 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再加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 因此, 不应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范围加以扩大。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1《民事诉讼法》到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 再到现在, 我国对民事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定存在欠缺。由于当前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大多在相关法律的总则中进行的规定, 造成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过程中难以有效把握相关尺度的情况。在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第二百二十七条有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条规定从旧《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修改到现在的执行程序中, 是立法的进步, 但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检察监督案件, 还应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其次, 法检之间协调配合存在障碍。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还主要是靠法院内部的内在监督, 其效果不甚明显。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 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难以适应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并对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案件持消极态度、拖沓怠工, 影响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

最后, 我国检察建议回复制度存在明显不完善的现象。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检察机关不应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干预。在新《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会造成人民法院不配合, 这就导致检察建议回复制度存在漏洞, 检察监督的跟踪监督还有一定的问题。

(二) 解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应当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入手, 以便使检察机关较好地行使检察监督权。相关原则有:不干预人民法院政策执行活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禁止滥用权力原则、以及检察监督期限限制原则。相关原则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立法不完善的漏洞。

其次,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增加两机构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 使双方对于设计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的关键性问题加强沟通、注重配合。

最后, 对于我国检察建议回复制度存在明显不完善现象的问题, 我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落实制度, 加强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效力, 使检察机关的检察效力在执行法院处都落到实处;加强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的交流合作, 避免案件在检察监督中受到拖沓对待。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界长期面临“执行难、执行乱”的状况, 对于此类难题的解决, 既要有相关立法、体制的完善以及相关配套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 也需要内外监督机制的有效配合。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有效的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外部监督机制之一。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颜雷.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例选[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

[2]王德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 2006.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 篇三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但是,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司法解释的不具体,使得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功能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要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细化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规范。

关键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完善

“执行难”、“执行乱”是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效力等法律问题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特征和现实意义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及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法律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作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违法、不当或存在错误。[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外部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于是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和约束,其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活动,必须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执行监督体系。二是被动性,民事执行活动大多数涉及的是私权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处置私权的权利,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般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良好运行能督促法院严格依法进行执行活动,有效化解“执行乱”和“执行难”,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3]有利于增进法院、检察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三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也是对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独立保障。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现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法律条文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9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第8章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了专门规定。然而,与其他章节相比,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以下三条条文,分别是第102条、第103条和第104条。上述三条法律条文分别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作出检察建议和不支持当事人申请的程序的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部分地方开展民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确定试点单位,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具体时间程序上的规定。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法律问题

1.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不清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确立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是民事执行活动,这是从法律层面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但是该法律条文未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定,缺乏操作性。

2.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不统一。《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规定,《通知》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而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说明理由通知书、参与执行和解、现场监督等,各地的监督方式混乱、不统一,有些地区检察建议是唯一方式,有些地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对何种情形进行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在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上随意性较大,有损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不明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时采取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对于其效力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不具有启动程序和实施制裁等效力,实践中法院时常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甚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不予回复,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无法真正发挥效力。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1.同级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时,应当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对同级法院执行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保持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等性、合法性,确保监督的效果和效率。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原则。

2.适度监督原则。虽然民事执行监督应当是对整个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又应当是有限和适度的。民事执行的案件是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具有私权属性,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循适度监督的原则,充分尊重法院的独立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同时要维护法院审判与执行的权威性,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关系。

3.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民事执行涉及私权处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应当遵循当事人自主的原则,尊重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除非违法民事执行活动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限于最后一道防线和查漏补缺上,抓住关键环节,提高监督效益。

4.公正与效率原则。公正是设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而民事执行实质上是实现法律文书所认可的权利,与审判程序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兼顾公正和效率,既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完成监督,保证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又要保证及时完成监督事项,并推进法院的执行效率,实现执行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可以将执行活动理解为执行行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应当是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可以看出,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应局限于《通知》中确定的五种情形,还应当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实体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监督执行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范围包括: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违法进行了变更、篡改,法院作出的冻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的裁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错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否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损失等涉及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程序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监督执行活动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范围包括: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院执行人员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是否存在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或者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或者超出执行标的范围的执行新措施和行为,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在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建议更换承办人、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等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各地均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确保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实效。将监督方式进行统一明确,能更好的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1.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是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成本较低,适用对象较广,能够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作出检察建议这项监督手段,但并没有对检察建议适用的具体类型、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效率,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规范化。采取检察建议这一方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执行裁定、决定的依据错误,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有违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裁定、决定等情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纠正。在作出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双方的信息互通,有利于法院对检察建议作出及时的回复。

2.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限期纠正。纠正违法通知书具体的适用情形包括:执行裁定、决定或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不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有意拖延,执行人员拒不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等情形。同时,检察机关在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收集、整理、移送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化与检察机关的不同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

3.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方式。现场监督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的执行案件。启动现场监督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法院邀请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现场监督只适用于执行活动重大、涉及社会稳定、被执行人员人数众多等情形,并且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四)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首先,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实施制裁的功能与启动程序的效力,以致于法院常常不予采纳,甚至放任不理,造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虚置。其次,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非诉性的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与法院通过沟通、协作的方式来督促法院的执行活动。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的发挥需要法检两家的协作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单方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进行约束,往往使得其流于形式。

(五)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对监督过程的保障机制和对监督实效的保障机制。一是就保障监督程序来说,查阅卷宗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执行卷宗,提供调阅服务。检察机关可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二是就保障监督实效来说,检察机关内部应当良好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做好执行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主动配合,法检两院应当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效力会签工作细则,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良好运行。

注释:

[1]参加彭德文、杨红:《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6期。

[2]参见巩富文、黄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问题辨析》,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3期。

4.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篇四

一、总则

1、为实现***工程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

8、《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调试)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调试大纲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

5、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6、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调试)、监理、验收各阶段全过程抓,从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位抓,从相关各类强制性条文全方面抓,抓落实,抓贯彻,抓检查、抓整改、抓闭环,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均不能违反。

7、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8、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9、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报告。

10、《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和《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 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准备

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托

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3、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或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据实填写入《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由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审查备案。

3、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及时将强制

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据实记录并填写入《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由监理工程师逐条检查并审核。

(四)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据实填入相关设计或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

3、施工(调试)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逐条检查,如实记录强条执行检查情况并签证。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1、分部工程验收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2、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调试)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核查表》,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核查、确认。

四、罚 则

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调试)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调试)单位违反相关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3、施工(调试)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时,责令其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华电集团电力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5.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五

在接到省公司转发的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系统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中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活动的通知》后,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要求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党委、总经理室成员带头学、带头抓、带头用,使领导干部熟知、人事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三门峡中支学习培训及贯彻执行情况如下:

一是认真宣传学习,形成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浓厚氛围。

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制度的能力水平。9月21日上午,班子成员召集人力资源部全体同志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共有4人参加培训,认真学习了包括四项监督制度在内的各项选人用人制度。下午又组织参会人员按照省公司要求进行了问卷测试,平均成绩97分,从而使参加培训人员较为熟练的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程序及各项规定、要求,努力使他们成为干部工作中的“政策通”、“活字典”和“行家里手”,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严格干部选拔使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认真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在重点工作中锻炼干部,在中心工作中使用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考察干部,大胆提拔重用那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营造重实绩、比贡献的干部文化。坚持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工作能力和实绩,真正把群众公认、肯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公开民主,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人事调整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制,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干部任用方面的失察和失误,以铁的纪律筑起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三是扩大干部选任的民主监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的新途径。从干部调整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到任命,要把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与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强化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将选人用人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等全程公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为加快三门峡中支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执行制度的外在压力。

没有监督,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就谈不上执行力。严格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强化监督检查是推动制度落实的有力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可以减少违反制度行为发生的几率。将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对执行有力、成效明显者,要给予肯定和激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纠正。

6.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六

把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贯穿换届始终

中共崇左市江州区委组织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重要制度保障。2010年以来,江州区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有力推动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坚持多措并举,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制定下发了《江州区开展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运用各种贴近实际、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一是开设媒体宣传栏。在《新江州》上开辟了四项监督制度宣传专栏,共刊登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问答共9期。二是制作学习宣传专栏。各单位积极在扩大宣传上下工夫,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学习园地等形式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相关制度条文的解读以及干部的学习心得体会。宣传活动月期间,各单位共出版专题宣传专栏、板报、墙报等宣传栏80多版。三是开展专题党课活动。各单位利用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开展专题党课活动,由各党(总)支部书记亲自上一堂以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党课,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引向深入,切实让党员干部100%知晓、广大群众了解。四是发送宣传信息。江州区委组织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编写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口号,采取发送短信等形式,从移动平台向党员干部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和灵活性。宣传月活动期间共编写短信6条,累计向全 1

区党员干部发布相关短信近1.2多万条,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四项监督制度的知晓率和关注度。五是开展学习宣传征文活动。开展了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征文活动。在活动中,各乡镇、厂(场)党委书记、江州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收到征文40多篇,并在《新江州》刊登。六是开展专题知识测试,巩固学习效果。为进一步巩固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成果,江州区对478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测试。通过测试,进一步巩固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成果,达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的目的。今年换届中,我们进一步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在组织和参与换届工作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

二、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性。通过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使选出来的人组织放心、群众满意。一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评价。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结果,坚持做到“四印证”,即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印证,民主推荐结果与单位推荐情况相印证、与考核结果相印证、与日常掌握情况相印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二是健全干部选任全程记实制度。按照全程记实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对动议、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逐条详细填写,真实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并由记录人签字,作为界定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依据,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不清、问责难、追究难的问题。三是坚持干部调整事前报告审批制度。批量调整干部时,事前由江州区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详细说明干部任免调整的原因、拟调整单位的编制、职数现有情况,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防止在干部工作中出现偏差。四是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区委常委会报告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群众对区委干部选任、新提拔任用干部三个满意度均在95%以上。五是进一步拓宽渠道,形成干部监督合力。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廉政鉴定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做到凡未经纪检机关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不得提交江州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建立了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法院、检察院、编制办、信访局、机关党工委等9个部门参加的江州区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六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过对党政主要领导的审计,有效预防了经济犯罪,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实施双向抽签定位面试办法。在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及公推公选面试工作中,我们采取所有考官异地借调,双向抽签定位面试工作。即考生随机抽签主考官,主考官随机抽签考官,考官随机抽签考场,考生随机抽考号顺序。这一做法有效的避免了面试工作的拉票及有损公平性行为的发生,得到了考生及家长的高度评价。八是实行阳光无间隙公推公选科级干部。2010年,江州区拿出现22个科级领导职位在全江州区范围内开展公推公选,为了使公推公选工作过程更加阳光透明,江州区把公推公选各环节工作交由推选出来的干部职工代表操作,江州区公选办全程跟踪指导,确保公推公选在“无间隙阳光操作”下进行,进一步提高了江州区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

三、狠抓贯彻落实,增进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一是坚决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坚决执行四项监督制度,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让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二是畅

通举报渠道。健全完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严格落实“凡举必查”要求,按程序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反映和举报的选人用人问题,迅速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江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出检查组对各乡镇党委、区直各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件和四项监督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检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狠抓制度落实,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四是严格问责。严格查处群众举报、工作发现的选人用人违规案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切实抓好典型案件的处理,要“动真格”,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处理情况,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成效来取信于民,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7.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七

从1995年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 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 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 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 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 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 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 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 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 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 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 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 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 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 可操作性不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 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 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 执行违法现象千差万别, 例如, 在财物的查封、扣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在拍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搜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中的违法情形等。检察机关能否对上述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和会签的文件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五个方面也存在原则性过强、不具备可操作性的问题, 且部分规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对应。

(二) 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且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同样的道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三条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并规定了应当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司法实践中, 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检察机关仅仅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 很难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但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并没有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其他的监督方式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在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时, 虽然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回复有异议应当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出, 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 单纯的检察建议也存在刚性不足的弊端。监督方式的单一化, 严重制约了执行监督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在执行措施方面,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现场执行的方式, 涉及到搜查行为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由于现场执行本身具有当场性、强制性和快捷性的特点, 检察机关对这种执行措施采用事后监督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 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 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阅卷权没有明确

由于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检察机关必须调阅相应的证据材料来作为其行使监督权的依据, 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文件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虽然在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 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但对检察机关能否调阅执行卷宗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能否依据该条规定调阅法院的执行卷宗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对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一) 在监督的范围和启动程序上, 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 完善启动程序

监督的范围上, 在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不越位、不代位”的前提下, 拓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把执行活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和解程序纳入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范围, 逐步加强检察机关对现场执行活动监督工作, 消除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空白点, 并在监督工作中积极贯彻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监督原则。

在监督的启动程序上, 坚持以当事人申诉为主、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辅的原则。鉴于民事执行活都主要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此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 受当事人处分权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 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所谓的检察机关以职权启动, 说的是检察机关在未经当时提出申请, 也未经法院发出参诉通知的情形下, 认为有必要, 主动发动职权, 向法院发出参诉通知, 从而参加民事诉讼过程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特别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参与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这种执行监督的启动方式应该受严格的限制, 并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明确。

(二) 在监督方式上, 检察建议与其他监督手段并重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文件对检察建议的效力予以明确, 但执行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多样化, 也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措施。对一般的执行监督案件, 可以要求法院说明执行理由、依据或者不执行的理由、依据;对于执行过程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 可以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建议更换法院承办人等方式;对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有错误的, 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或者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必要的时候可以和本院反渎、反贪等部门联合办案, 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敦促法院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

(三) 在监督的手段上, 规定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过程中, 可依法查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和审判卷宗, 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实际上, 每一项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和实现, 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都必须辅之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为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权利。法院的执行卷宗是其执行活动的客观记录和集中反映, 审判卷宗不仅反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也客观反映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作为监督者, 只有通过查阅法院的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 才能真正了解法院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 才能判断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才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阅卷的同时也能及时发现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实现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

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但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需要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在具体的措施上要赋予检察机关询问的权力, 勘验、检查的权力, 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侦查的权力以及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力。当然, 对调查权的行使必须设置一定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 以提高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效率, 真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上逐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方式和手段, 为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向深层次迈进。

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新法实施以来, 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 成效不明显, 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 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

[1]赵钢, 王杏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J].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第7期.

[2]汤维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研究 (下)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J].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第9期.

[3]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J].中国法学, 1997, (6) .

[4]诸春燕.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调查取证问题探研[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4) .

8.制度执行监督报告 篇八

一、基层央行国库制度执行现状

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电算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当前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发展的需要,总分行陆续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等新制度,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会计核算资金风险、提高会计核算效率、推进会计核算质量的进一步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新制度较旧制度更为完善具体,但根本性问题并未得以解决,仍然存在部分国库核算业务监督“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特别是拨款、退库等重点业务存在问题,使得监督出现盲区,缺乏制度执行力,难以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二、基层央行在国库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规定不健全。针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上级行虽已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等新制度,在核算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步骤、监督审核依据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问责追责机制、检查督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机制体制上仍有待健全,在上级行组织的对基层央行开展的各种内控检查、执法监察中,屡查屡犯的现象依然存在。

制度内容不明晰。一是业务规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库款支拨、退库、更正等重点业务的产生原因及文件依据相关内容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制度规定的不明晰直接影响了国库会计核算人员日常操作。二是权责分工不明晰。现行新制度对于国库日常核算业务操作大部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没有就相关参与国库核算单位进行权责划分,导致各方责任不明晰,协商沟通难以到位,影响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

重视程度不够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会计人员对国库会计核算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的思想,不愿投入精力到制度规章的学习中,对制度了解掌握的不够深入透彻,并未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核算监督工作。二是业务培训不到位。新业务的推广运行,都是以文件形式下发,规章制度较多且分散,制度出台后学习、宣传、消化滞后,员工得不到正确的学习引导,往往难以把握重点,掌握了解不全面,从而影响操作执行。

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业务操作不规范。由于基层央行国库核算部门专职人员有限,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加之休假、公差及其他特殊情况,或多或少存在不合理兼岗现象;自主学习意识不够、责任意识缺乏等原因是造成会计人员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直接影响因素。二是检查审核不到位。相关领导人存在未严格依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国库业务内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现象,使得制度执行难以到位,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增强基层央行国库制度执行力的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机制体制,增强国库制度“三”性。一是增强制度全面性。定期对国库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等进行梳理排查,清理各项制度与核算业务实际不统一、欠完善的内容,并加以修订完善,使国库制度全面覆盖国库工作的各个方面及国库业务的各个环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与适用性。二是增强制度时效性。实行制度动态管理,随着国库业务发展变化,分析研究并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使制度管理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与业务发展同步延伸,将制度规定融入到自行制定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标准中,使制度既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方针和要求,又切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三是增强制度可控性。健全定期轮岗、强制休假、考核排查、风险预警提示等相关机制体制,完善用制度防范风险的良性机制。把对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细化到每项工作、每道程序中,科学设定岗位及其权责,使得“自控、互控、监控”制衡严密。

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详细划分各方责任。一是必须严格设置岗位职责。对于随新系统而产生的重要要素复核、系统管理员等会计岗位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岗位职责,以便会计人员有章可循。二是明确划分各自权限。就对账、拨款、退库等国库重要业务,应在制度中针对参与国库核算的税务、财政、代理银行等单位的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于业务办理中发现的属于外单位问题的处理办法应予以明确,从而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强化风险责任意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国库核算人员应加强学习,不仅要能掌握好制度办法,还要准确理解掌握财税库银等部门的政策法规,做到健全操作流程、明确各自责任、排查资金风险。二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国库核算人员应提高风险问题的重视程度,针对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实现由合规性监督向风险防范性监督转变,由日常合规性监督向重要业务、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的监督转变,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加大培训检查力度,着力强化制度落实。一是加大国库制度培训力度。通过业务知识讲座、内部会议交流等形式,以贴近基层业务实际为出发点,以规范性、实用性、有效性为准则进行培训,规避由于员工责任意识缺乏、学习意识不强所引起的操作不合规、制度执行不严等现象的发生,使得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掌握熟知國库制度、明确本岗位职责、严格按章操作。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层央行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上级行会议精神,着重加强基层央行国库核算业务监督检查力度。相关领导应以开展全面制度落实为基础,以督促规章制度执行、规范操作核算行为为重点,及时发现违规苗头、分析监督结果、反馈监督情况、督促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力度和内控制度执行力度,防止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和违规性的扩大化,真正推动制度执行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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