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保函业务

2024-11-13

担保公司保函业务(共6篇)

1.担保公司保函业务 篇一

保证函

致: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贵方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我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在平台融资全部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我公司同意在借款人未按贵方网贷平台所约定还款日按时偿还利息或本金,我公司将在约定还款日后3日内无条件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如我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承担担保代偿责任,视为我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我公司立即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义务;(2)要求我公司限期纠正违约行为;(3)要求我公司提供新的担保;(4)要求我公司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5)要求我公司按主债权本金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6)因非债权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因我公司未能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为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并不限于抵/质押物贬值,无法强制执行等情况),由我公司承担。

保证方式: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在贵方网贷平台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后2年。

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追索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出借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另行通知因我公司,我公司将在上述保证期间和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融资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均对在贵方网贷平台中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担保公司保函业务 篇二

我国目前担保公司的主体包括两种, 一是以政府牵头, 为解决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以政府为主导, 以财政为资金来源而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 二是由于担保行业利润率高, 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担保公司。从立法角度来看, 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 行业监管缺位, 担保机构基本上处于无规则运行的状态。目前的审查审批主要依据财政部01年3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77号) 以及银监会06年发布的《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 。但需要指出的事, 财政部文件的适用主体仅限于政府出资 (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众多的民营担保公司, 目前并无相应的管理办法, 但在审批过程中基本以上述文件为参照。

2 关于实收资本放大倍数的理解

财政部[2001]77号文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 一方面“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 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信贷业务的担保, 也就是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另一方面, 对于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10倍的规定, 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 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 即在任意时点上, 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在具体实务中, 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 盲目承接业务, 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 然后, 在通过增资的方式,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这种模式存在较大政策风险。同时, 由于其业务扩张过快, 担保公司自身也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3 关于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思考

担保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 除政府投资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外, 基本上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 这就使得一些担保公司大力开展高风险业务, 具体包括一下几种。

3.1 委托贷款业务

担保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 并无相关禁止规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 出于商业秘密等多重因素考虑, 担保公司大多不愿提供其发放委托贷款的明细, 商业银行无法了解其资金的具体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为追逐高利润而忽视高风险等情况, 商业银行难以对其委贷的资产质量进行细致评估。同时, 委托贷款的开展, 会大量占用担保人的资金, 使其代偿能力下降。另外, 即使是部分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受政府委托发放各种转向扶植贷款, 也存在着核算不清, 占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可能性。

3.2 长期股权投资

部分担保公司在与中小企业合作的同时, 会选择其认为较有发展前途的公司, 利用其自有资金直接支持其发展, 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 其资金往往转化成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企业成长之后, 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 或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 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溢价。此种操作模式类似于一般的“风险投资”, 对担保公司项目选择、风险控制、后期管理等都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 风险较大。

3.3 短期投资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投资资本市场的行为, 在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 面临较大风险。

以上主要是从担保公司资金运用的角度来关注担保公司自身经营的风险, 对于担保公司资金的运用, 财政部[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 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 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 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 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对于此项规定, 由于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除实收资本外, 经常还包括资本积累、关联交易、对外拆借等, 因此很难区分担保公司用于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就是其实收资本。但是, 在实际审查审批中, 至少应审查其银行存款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产是否能达到实收资本的72% (90%*80%) 以上, 从而对其是否存在过份追求高收益而累积高风险的情况加以判断。

4 关于担保公司合作模式的探讨

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应建立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之上, 依托实际业务业务背景, 从平等互利的角度开展业务合作, 不应在无具体合作计划的情况下凭空核准其额度, 对于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业务范围应严格加以限定, 主要应该倾向于选择实际业务风险相对较低、操作相对简便的信贷业务加以合作。

从合作模式上来看, 目前基本上采用商业银行先行受理, 再要求担保公司担保及担保公司先行受理, 经过其内部评审后再向商业银行推荐客户等两种模式。由于最终授信主体往往自身实力有限, 抗风险能力弱, 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审批的一般授信额度不应为所谓“见保即贷”额度, 同时, 无论哪种合作模式, 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 经办单位均需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 不能单纯的依赖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盲目审批, 忽视操作风险。

5 关于担保公司担保范围的探讨

对于担保公司对实际信贷业务风险敞口的担保范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在传统合作模式过程中, 担保公司对实际信贷业务的全部风险敞口加以担保, 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逾期利息、各项费用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对于银行来说, 风险敞口能够得到覆盖。

随着银行与担保公司业务的不断开展, 担保公司特别是一些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相对银行较为强势, 其担保范围也逐步有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模式发展, 即出现所谓的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公担”的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对于实际信贷业务的部分敞口 (多为80%-90%) 进行担保, 银行自行承担敞口的剩余风险。此种模式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其主要弊端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 担保公司在为实际贷款人呢提供担保的同时, 基本会要求实际贷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这些反担保多涉及未上市股权、机器设备、办公厂房、个人财产担保等传统意义上银行无法认可或操作复杂的资产, 诚然, 这种银行接受担保公司担保而担保公司接受实际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模式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础,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上述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的资产, 实际上为贷款人的核心资产, 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担保公司会依托其强势地位, 经常会要求银行放弃对敞口部分要求贷款人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权利, 在贷款人出现不利变化时, 由于其核心资产基本为担保公司所控制, 银行难以通过控制贷款人核心资产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全部依赖于担保公司的代偿意愿及偿还能力, 银行的信贷资金特别是敞口部分的资金面临难以评估的风险。

6 关于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时机选择的探讨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 在贷款人发生变化后, 应立即要求担保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 不应当接受不利于商业银行追偿的苛刻条款, 如部分担保公司提出在贷款出现问题时, 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在缓冲期内商业银行只能先行向贷款人追偿, 同时在缓冲期内, 商业银行不得采用诉讼等手段加以追偿等。如前所述, 由于商业银行难以控制贷款人的核心资产, 在追缴过程中所能采用的手段也极其有限, 如果不能从担保公司除及时获得代偿,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将面临较大风险。

综上所述, 担保公司的审查应以商业银行相关规定为主, 以上只是在担保公司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探讨, 从总体上看,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 对担保公司的合作应本着审慎的态度, 切实维护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3.担保公司保函业务 篇三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国际上大多数造船合同的约定都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毁约时,买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可以举证证明卖方行为已构成毁约,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举证证明船厂在交船期之前或弃船期之前已预期违约,甚至构成毁约。在构成毁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根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尽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受偿的风险。

3 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规定的比较

3.1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项目合同版本(简称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格式明确规定,银行向买方承诺“退还总额不超过_____美元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0条或第12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许延迟和船舶全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你方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3款规定的延期交船总计达[____]天或第3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条第7款规定,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时和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而买卖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新的交船期达成协议时,卖方有义务偿还买方已支付的进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关买方解约权以及上述还款保函中的约定,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仅在买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时才对卖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买方因交船期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弃船期时而解除合同;第二,买方因船舶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且该等不达标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如船速不足、油耗过多、载重量不足)时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损买方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从而使买方在还款保函下的索赔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担保人有权抗辩,买方将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获得赔偿的风险。

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简称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与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建造方则须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从该规定来看,虽然特别规定在买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卖方应有还款义务,但从该合同“附件A”中的还款保函格式规定来看,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中未包含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向卖方要求还款的情形。

该还款保函格式对具体付款条件的规定:“如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如延迟交船总计[_____]天,你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该条款中英文内容不一致,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30条第6款的规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交船期延迟而买方解除合同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对于英文规定中“其他情况下”的表述,是指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况?对此,难以从条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产生争议,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还款保函条款未明确规定买方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时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对买方有利的解释。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签订文本的项目中可能出现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但如果该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迟而作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有权根据还款保函中规定的担保范围的限制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3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简称NEWBUILDCON合同)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的还款保函格式对银行付款条件的规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义务返还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时,银行应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银行付款责任的范围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广,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建造方有义务向买方还款的情形。

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

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

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

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

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

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合规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

1、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

2、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

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

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的2‰处罚;

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处罚;

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

7、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3‰处罚,8、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

(一)---

(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

2、担保客户名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根据公司()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5.好想贷借款担保函-个人提供担保 篇五

(个人对外担保)

致:

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

通过好想贷网站出借款项给下述借款人的出借人(以下称“投资者”)

鉴于:

(1)姓名:(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拟通过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向投资者借款;

(2)本人(即保证人,以下同)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借款用途、资产负债等情况已经经过调查了解,确信借款人的借款将用于合法目的,且具有偿还能力;

经保证人与自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保证人同意以保证人及其家庭的全部财产,为借款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通过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向投资者的借款(以下称“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现承诺如下:

一、担保的范围

1.1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1.2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上述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大写)。该金额是保证人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担保方式

2.1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 如有其他担保人对主债权另外提供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担保时),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

2.3借款人在主合同(即借款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借款合同,下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将立即履行担保义务,为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债务,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投资者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也无论主合同的其他担保是否被放弃或是否被主张权利。

三、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借款人清偿完毕其通过你我贷网站举借的全部借款及其利息、罚息以及与借款相关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即消灭。

四、保证人权利义务

4.1 保证期间,投资者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2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即借款人和投资者)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全部内容,如在本担保函1.2条规定的担保额度内,则不需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4.3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3主合同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外,还有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保证人对包括其他担保人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主债权份额在内的全部主债权仍全额承担保证责任。投资者放弃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保证人也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五、湖州有限公司及投资者的权利

5.1 保证期间,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及投资者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产状况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5.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及投资者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担保函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死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残疾、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被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犯罪、服刑、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3)借款人有违约情形。

六、保证人违约责任

6.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担保函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10_%的违约金,并应赔偿投资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6.2借款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或投资者,订立主合同的,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或投资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给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保证人在此向湖州好想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投资者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7.1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7.2 本担保函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7.3保证人在签署或履行本担保函时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7.4保证人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投资者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及在担保期间,均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7.5保证人同意,除本担保函特别规定外,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还有权代投资者行使主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八、通知

8.1 根据本担保函需要向保证人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保证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是:

保证人的传真号码是:

保证人的特快专递地址是:

8.2.保证人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好想贷网站电子邮件地址是:好想贷网站的特快专递地址是:

九、争议的处理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依法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担保函的效力

本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

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需要同时上传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担保人手机号码:

担保人用户名:(在好想贷网站有注册的用户需要填写用户名)

年月日

6.刍议再担保业务会计核算 篇六

一、再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思路

目前, 我国再担保业务主要是参照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由于缺少明确规定, 各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再担保业务未设置“分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支出”、“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摊回担保赔偿支出”等会计科目, 也未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些项目, 未能有效地体现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掩盖了其信用风险, 因此必须加强并规范再担保业务核算。

1. 再担保费的会计核算思路。

再担保业务中的主体有两方:担保机构为再担保业务分出方, 而再担保机构为再担保业务接受方。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 则需担保机构让渡一部分的担保费收入作为再担保费分配给再担保机构。因此, 应设置“分担保费支出”、“分担保费收入”、“应付分担保账款”、“应收分担保账款”等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担保机构在确认当期担保费收入的同时应按照再担保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定分担保费, 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 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科目, 而再担保机构则借记“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 贷记“分担保费收入”科目。

2. 保证金的会计核算思路。

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 债权人则需担保机构向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再担保合同, 再担保机构在享有担保机构让渡的担保费收入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 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存入的保证金也应按再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存入担保保证金的当期, 应确认向再担保机构扣存的保证金, 借记“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 贷记“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再担保机构则在收到担保公司向其发出的保证金扣存通知时, 借记“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 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科目。

担保责任期结束, 返还扣存的保证金, 双方都做上述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保证金涉及利息, 则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

3. 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思路。

担保机构需要计提两类准备金, 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我国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因此, 担保机构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担保合同的约定比例, 计算确定应向再担保机构摊回的相应准备金, 借记“应收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贷记“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而对于再担保机构准备金的提取, 有的则按原担保业务的方法进行处理, 即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笔者认为, 再担保公司不应按原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而应专门设置“应付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付分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与原担保人的“应收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相对应, 即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贷记“应付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付分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4. 发生代偿的会计核算思路。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担保公司则需代其履行清偿责任。而这一清偿责任也应按再担保的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分摊。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的当期, 按照再担保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定应向再担保机构摊回的担保赔偿支出,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冲减其原来向再担保机构收取的分担保赔偿准备金。而再担保机构在收到担保机构发出的赔付通知时确定赔偿损失, 计入分担保赔偿支出, 同时冲减其原来为该再担保业务所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事后对债务进行追偿, 担保机构在取得追偿款的当期按照再担保合同的约定调整摊回担保赔偿支出, 而再担保机构则调整其分担的保赔偿支出。

二、再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示例

A担保公司与B公司在2012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担保期为2012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 担保金额为8 000万元, 担保费率3%。由于担保金额比较大, A担保公司需C再担保公司为其进行再担保。再担保合同约定:再担保费率为原担保收入的30%, 再担保损失分担比例为原担保金额的50%。2013年5月31日, B公司由于出现财务危机只能偿还6 000万元, 剩余2 000万元由A担保公司代其清偿。2013年7月5日, B公司财务状况好转, 归还A担保公司为其清偿的2 000万元账款。

1. A担保公司的会计处理。

(1) 2012年6月1日。向C再担保公司分配分担保费:8 000×3%×30%=72 (万元) 。借:分担保费支出720 000;贷:应付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720 000。

向C再担保公司扣存本期分担保保证金:8 000×10%×50%=400 (万元) 。借:应收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4 000 000;贷:存入分担保保证金4 000 000。

向C再担保公司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①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2×50%=36 (万元) 。借:应收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再担保公司360 000;贷: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60 000。②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8 000×1%×50%=40 (万元) 。借:应收分担保赔偿准备金——C再担保公司400 000;贷: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000。

(2) 2012年6月30日。确认向C再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400×3.5%×1&#247;12=1.166 7 (万元) 。借:利息支出11 666.67;贷:应付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11 666.67。以后每月做上述相同分录。

(3) 2013年5月31日。发生代偿, 向C再担保公司摊回担保赔偿支出:2 000×50%=1 000 (万元) 。借:应收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10 000 000;贷:摊回担保赔偿支出10 000 000。同时冲减应收分担保赔偿准备金:借: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000;贷:应收分担保赔偿准备金——C再担保公司400 000。

冲减应收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60 000;贷:应收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C再担保公司360 000。

冲减向C再担保公司扣存本期分担保保证金。借:存入分担保保证金4 000 000;贷:应付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4 000 000。

(4) 2013年7月5日, 追回代偿款。借:摊回担保赔偿支出10 000 000;贷:应付分担保账款——C再担保公司10 000 000。

2. C再担保公司的会计处理。

(1) 2012年6月1日。向A担保公司收取再担保费72万元。借: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720 000;贷:分担保费收入720 000。

向A担保公司存入分担保保证金400万元。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4 000 000;贷:应付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4 000 00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60 000;贷:应付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A担保公司360 000。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000;贷:应付分担保赔偿准备金——A担保公司400 000。

(2) 2012年6月30日。向A担保公司收取保证金利息。借: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11 666.67;贷:利息收入11 666.67。以后每月做上述相同分录。

(3) 2013年5月31日。A担保公司发生代偿, 向其支付赔偿支出。借:分担保赔偿支出10 000 000;贷:应付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10 000 000。同时, 借:应付分担保赔偿准备金——A担保公司400 000;贷: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000。

冲减应付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60 000;贷:应付分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A担保公司360 000。

转回向A担保公司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借: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4 000 000;贷:存出分担保保证金4 000 000。

(4) 2013年7月5日, A担保公司追回代偿款。借:应收分担保账款——A担保公司10 000 000;贷:分担保赔偿支出10 000 000。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担保公司会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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