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2024-09-12

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共8篇)

1.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非常抱歉,因为我自己的意思失察,导致在与合作客户的时候犯下了大错,轻易的相信了客户,没有事先做好考察,没想到最后我们的合作都作废,合作客户卷走了大笔资金就跑路,结果最后却让我们企业买单,因为缺少了流动资金的补充,导致我们企业的运转都出现了严重问题,亏损了大笔资金,这一切的一切都因为我的一时失职,因为觉得大宗合作很够保证安全,却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内心的愧疚填满了心房,看到公司的情况急转直下,我自己也非常焦急,但是跟多的是没有脸面继续留在我们企业工作,我决定辞职。我不是普通员工,成为了了公司的领导人之一却犯下了这样的错误,犯了极大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想要悔改已经非常艰难,我不希望自己这样一直都失望下去。我愧对前提员工的信任,也愧对懂事的信任。内心备受煎熬,是我工作的做法有问题,合作怎么能够轻易的相信,就算是老相识也要做好多手准备,不能够被表面的实力所迷惑。

我没有实地考察,没有做好各种预案,导致最中出现了最坏的结果,导致最后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我非常后悔,后悔我的做法,失职的错误,实在是太大了。犯下的错已经难以弥补,看到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居然要在再度抛售股票,这来缓解资金链的问题,运营一个公司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作为领导没有后悔的机会,也没有改正的机会,因为变动的市场竞争激烈,不是靠我们自己就能够取得决定因素的,还要考虑更多的客观因素,就必须要保证自己的每一步都没有问题才可以。

我的教训希望大家铭记,希望以后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好做好预防,不能起因的下结论,如果结果是好的,那还好,如果结果是坏的,就会领我们陷入深渊,原本我们公司是在市场上领先位置的,现在因为导致我们原料供应出问题,导致坏了很多笔订单,错失了发展良机,尤其是我们企业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打击,这是对于一个企业非常致命的,这样的就过是令人沮丧且颓废的,我考虑了很多却没有考虑到这些风险。

错了就要承我会辞退企业中的所有职位,轻装离开,不会在干预我们公司的发展,只希望我们的企业可以变得更好,对不起,请原谅。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二

问:请您介绍一下《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7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以下简称《通知》) 中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由此确立了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对煤矿和非煤矿山, 要求“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非煤矿山来说,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第一次提出。对如何贯彻落实这项制度, 需要出台配套的具体规定, 为规范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提供依据。

《通知》下发后,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立即召开会议做出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 我们立即组织起草《暂行规定》。8月初提出初稿, 并多次研究、讨论, 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8月31日, 我们共收到各方面的书面意见85份。9月2日, 我们在四川召开研讨会, 听取了基层安全监管干部的意见;9月13日, 又在河南召开座谈会, 听取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经10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0月13日以总局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自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问:《暂行规定》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通知》的配套部门规章, 也是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重要依据。在《暂行规定》内容的设定上, 首先是围绕更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这个核心问题, 解决哪些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如何下井、下井干什么等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便于矿山企业执行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带班领导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矿山企业如何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如何监督执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重点突出制度建设, 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的责任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是对下井时间、升井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推动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

五是注重监督机制建设, 发挥矿山企业员工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加强各方面和社会的监督。

问:请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带班下井的领导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考虑到有的矿山企业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 且各个独立生产系统相距较远, 要求每个独立生产系统都有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不太现实。对此, 《暂行规定》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范围界定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要求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需要注意的是,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参与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带班下井工作, 在制定各独立生产系统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时必须将企业领导考虑在内。此外, 考虑到部分矿山企业将矿山采掘工程发包给采掘施工企业承担, 又规定了:“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按照本规定执行。”

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一是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督。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进行公告, 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严格考核奖惩。矿山企业每月都要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把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 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 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带班领导升井后, 要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以存档备查。

问: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设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是要求矿山企业领导深入生产一线, 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 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因此, 《暂行规定》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履行3项职责:一是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 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是遇到险情时, 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问:《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 带班领导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方面,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享有两项权利:一是没有领导带班下井时,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二是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 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时, 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同时, 从业人员有权通过举报电话、信件等形式, 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另一方面,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 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为了保证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履行权利后不遭受不公正待遇,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问:《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3.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三

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

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0.72万人。

对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叫经济责任审计

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名。通过对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为全面推进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经济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中主要发现决策失误等六方面问题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等制度相结合已取得好效果

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逐步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审计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

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上审下”原则进行

《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完全覆盖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已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形式公开

4.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 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5.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五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做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一面镜子。

通过本次学习活动,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对廉洁从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扎扎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组织信任、员工满意的领导干部。

李苏源

6.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六

在公司党委开展的“以‘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为主题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再次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有新的感受,启发很大。通过学习,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应该应时常反思自己,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上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可能造成失误;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只有坚持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才能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廉洁自律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提高自我约束、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真正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是警钟长鸣,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我们敲响警钟。党员领导人员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掌握着企业人、财、物及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开发等权利,极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在不断发生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既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给自己带来人生和家庭悲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是对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责任要求和行为规范,既是在企业建立一种监督的机制,也是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所以,自己在工作中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接受组织和员工监督。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尽心尽力为公司发展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三是从我做起,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公司的中层领导人员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教育员工、去管理员工、去监督员工?公司虽然是一个物流运输公司,但在车辆购置、汽配件及油料采购、车辆维修及报废处理、保险费率返还、各项运输收入的处理等,各环节处处都存在诱惑,如果不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己就极易堕入腐败的陷阱。所以正人先正己,要把利普公司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责任履行好,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要以身作则,抵制各种诱惑,模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要求别人要做到的事情,自己必须首先做到,真正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员工,影响员工。同时,要在自己岗位职责管理范围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把对员工廉洁自律、廉洁经营教育引人工作日常议程,从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入手,杜绝管理漏洞,经常组织开展员工廉政教育各项活动,倡导利普公司廉洁文化,在公司范围内形成“一岗双责、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7.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七

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政治担当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辅导报告

2018年5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今天我们就从三个方面对《规定》做一次集中学习。

一、《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和背景

《规定》是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暂行规定》,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予以系统规范。文件印发实施以来,有力提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任务新挑战。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组织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

二是近年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需要总结推广;

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中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也需要综合施策,特别是在领导人员管理方面,需要强化从严从实导向。

三是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肩负着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造就、吸引凝聚、用好用活各方面优秀人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需要更好地与之相适应,更好地体现企业特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修订出台《规定》,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把中央企业建设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依靠的“大国重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有哪些主要要求和特点

《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一)“20字”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的干部,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这是好干部标准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规定》鲜明地将“20字”要求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夯实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力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中将“20字”要求逐一对应细化,强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必须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必须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勇担当,善作为,工作业绩突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守底线,廉洁从业。二是强调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在考察工作中应当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三是强调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四是强调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二)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性质决定的,不能动摇、不能走样、不能被架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根本保证,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其他原则具有统领作用。在党中央领导下修订出台《规定》,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也都鲜明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比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从提出工作方案到确定考察对象,从严格考察到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强调都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中,强调上级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比如,强调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执纪问责,始终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置于严格的管理监督之中。还比如,强调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

(三)市场机制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当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有些方面还简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够。《规定》强调,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一是丰富和完善市场化选人方式,明确将公开遴选作为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方式之一,明确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任用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二是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对经理层成员可以实行聘任制,推进契约化管理。三是强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注重区别企业功能定位,注重行业对标,注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四是强化市场化退出,包括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组织调整,以及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整,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形成优胜劣汰、优进绌退的机制。五是提出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

(四)选拔任用规定。

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体现用人导向,影响用人生态,关系企业风气。《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强调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二是强调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三是将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统一规范为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和依法依规任职。四是针对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不同选拔方式,规范了考察对象产生方式。五是强调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六是提出实行任职承诺制度,新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等作出承诺。

(五)人员交流要求。

推进干部交流,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一个老传统、好传统,也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成功实践,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从调动领导人员积极性、保持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和加强监督等角度出发,《规定》分别明确了不同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交流的情形,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还比如,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从培养锻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出发,《规定》强调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有计划地选派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使其拓宽视野、开阔思路、增长才干,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考核评价规定。

考核评价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准考实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德才表现、选准用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基础,是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制定出台并修订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从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经营业绩考核还没有做到根据岗位职责实现对每位班子成员的个性化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刚刚起步,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等等。相比《暂行规定》,《规定》增加了经营业绩考核与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相关内容,从综合、业绩、党建三个维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的导向,并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在综合考核评价方面,强调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二是在经营业绩考核方面,强调实行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按照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调区别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三是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方面,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方式等,有利于促进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发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七)正向激励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巨大压力,需要加大正向激励,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充分调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此,《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了一些具体要求。一是发挥正确用人导向的激励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最大的激励是正确用人导向,用好一个人能激励一大片。《规定》提出,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规定》从目的正当、禁止排除、程序合规、行为合法、结果合理等五个维度明确可以容错的基本条件,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三是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规定》提出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实行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四是加大表彰宣传力度。《规定》提出,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大力宣传优秀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八)从严管理规定。

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中央企业没有特殊、没有例外。针对一段时间以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上存在的宽松软问题,《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优化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二是强调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三是提出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四是对中央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出国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九)培养锻炼规定。

面对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既需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也需要组织上加强培养锻炼。《规定》提出,应当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增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建设世界一流企业、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一是明确了培养锻炼的主要内容。强调要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强调要加强能力建设,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强调要加强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是明确了培养锻炼的主要方式。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多岗位锻炼,依托驻外企业(机构)和境外项目培养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三是明确了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十)“能上不能下”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要在破解“能上不能下”上积极探索。《规定》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到龄、任(聘)期届满、健康原因、离职学习、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自愿辞职等退出的方式和相关要求,特别是细化了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的具体情形,对政治上不合格、工作不在状态、能力素质不适应、履职业绩平庸或者作风形象较差的及时予以调整,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央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对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领导人员的管理权。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中央企业的市场主体属性出发,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完善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中央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创新不够、领导人员管理失之于宽松软和领导人员管党治党意识不强、担当不够、“能上不能下”等问题。四是坚持简便易行、有效管用。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简化的尽量简化,该留有空间的留有空间,提高制度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修订出台后,我们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抓好宣传。要用好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知识竞赛等切实有效的宣传形式,提升宣传实效。要及时总结提炼学习宣传《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公司形成“认真学《规定》、切实领要义、深入悟条文、紧紧抓落实”的良好宣传氛围,切实把学习宣传工作覆盖到全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二要抓好学习。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把《规定》学习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和专题研讨课题,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学,自觉学,以上率下,示范引领,要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三要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规定》精神,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各级领导人员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

8.国有企业领导辞职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在审计机关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

第九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经营计划;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和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2 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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