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1.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篇一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
问题的通知
香洲、斗门、金湾区发展计划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珠海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水电费分摊范围及方法。住宅小区内涉及各类公共水电费分摊的设施,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住(用)户分摊。
(一)小区范围的公共用电(如路灯、公共智能系统等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住(用)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公共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平均分摊。
(三)住宅大楼内电梯等公用设备的运行电费,由本楼享用电梯的住(用)户平均分摊,但按住宅楼设计不提供电梯服务的住(用)户除外。
(四)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发生的电费按各住(用)户的用水量分摊,不得按户平均分摊。
二、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且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用水电,其费用由该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如收费泳池、会所、地下及室内停车场等),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三、为提高公共水电费分摊的透明度,减少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共水电费,必须单独列帐,每月(期)向住(用)户公布具体的分摊办法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混合统收。以上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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