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2024-08-23

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5篇)

1.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篇一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

(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篇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臵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臵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周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臵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臵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臵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臵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臵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3.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几点思考 篇三

一、创新思想观念,树立竞争意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竞争的法则已引入企业内部。为适应企业的不断调整,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成为企业选人、用人的一条主渠道,能者上庸者下已成为一种主流。作为企业员工如何适应这一市场竞争的用人机制,当前,重点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三大意识。

第一、要牢固树立竞争意识。当前,在员工队伍里,还有很大一部分员工的思想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国有职工,应该拥有自己的岗位,那种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铁饭碗”思想仍然很严重,有的员工一旦下岗或待岗,就想不通,千方百计找领导要上岗,思想观念滞后,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因此,全体员工要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环境、生存方式的变化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市场竞争意识。

第二、牢固树立岗位意识。员工的每一个岗位,都是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也是本人用工竞争的结果。所谓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就是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经营项目,有项目才有岗位,没有项目就没有岗位。所谓本人竞争的结果,是因为企业内部已建立起劳动用工市场,员工拥有自己的岗位,也是竞争的结果,尽管这种竞争没有显现出紧张激烈,但毕竟因为你日常工作表现不错而受到领导的器重或安排,在这一过程中也毕竟蕴藏着竞争的含义。因此,每名员工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干好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在质量上,要严格执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用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为企业拓展市场赢得信誉;在生产管理上,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在成本控制上,要精打细算,堵塞漏洞,降耗节支,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领导的信任,为竞争上岗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牢固树立择业意识。市场竞争冲破了过去“一岗定终身”的择业行为,给人们自由择业带来了广阔的空间。这种新的择业意识也给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我们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中,“一岗定终身”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着,主要反映在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一些员工身上,总认为自己是特殊工种,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变化,自己都得干老本行,否则就不服从分配或怕下岗而被动从事。从这些不顾企业工种需求变化的现象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岗定终身”的陈旧择业观念还根深蒂固,还没有彻底解放出来,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缺乏理解。因此,全体员工一要解放思想,树立起新的择业观。你可以选择市场,但市场更要选择你,市场有活你不干,企业安排新工作你不干,那就必将被淘汰;二要一专多能,把自己造就成复合型人才,要加强各种业务技术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增强自身生存本领,以一专多能的复合型要求,适应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出应有贡献。

广大员工要充分认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从旧思想、旧观念中解脱出来,增强竞争意识,岗位意识和择业意识,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在市场竞争中经受考验。

二、制定分流方案,落实分流措施

为使分流工作顺利有效,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积极有效的分流方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施。

首先企业党政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分流方案。如巨化铝厂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企业实际制定了《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并规定了分流安置的12条具体措施:

1、清退在岗临时工,安置富余员工。

2、自谋职业。要求自谋职业的员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长假休息。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部同意,可签订最长不超过二年的长休假协议。

4、签订协保协议。

5、产假续假。

6、提前内退。按照集团公司和厂有关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4.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82号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200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粤府办〔2004〕82号)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计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力争在2004年年底基本完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实现区域乃至全省同网同价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包括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电力体制输配分开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实现省政府关于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2004年年底基本实现由 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的总体要求,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人员效率低下、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根据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劳动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四)省府办公厅粤办会函〔2003〕121号、〔2004〕39号;

(五)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4〕第35期;

二、分流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原则。将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地方管理。

(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原则。原由企业兴办或管理的地方电厂(含水电站)与企业脱钩,人随资产走。同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企业原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全民多经企业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资产、人员与供电企业脱钩。

(三)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广电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流方案

(一)省广电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2003年底设备台帐,按照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核定各企业劳动定员,并按定员接收各企业现在册职工。

(二)对于现在册职工超编的企业,按如下办法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组织企业现在册职工开展竞争上岗,未上岗的职工(富余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置富余职工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11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2)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争上岗,继续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第(1)点意见执行),原与企业签订的离岗退养协议同时解除。

2.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事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5.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前的连续工龄计入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一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7.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托管档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减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分流职工可由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推荐就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岗位和社保补贴的经费,按规定在当地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的“两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实际支出,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从省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用,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广电集团公司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测算后,全省统一标准,列入改革总费用。

8.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9.未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应补的失业保险金,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列入改革总费用,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企业富余人员,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对以上各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测算,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拨款申请,经领导小组核批后,由省广电集团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垫支,拨入地级市政府财政专户,交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12.企业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配合地方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条件具备时可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如原企业已建立补充养老金(补贴)的,继续由企业发放。经过协商也可以委托社区管理机构代发。

13.企业现有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统筹医疗费的缴纳按照当地上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核定为基数,进行总费用测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14.有关说明:

(1)企业现在册职工是指企业与省广电集团公司签署代管协议之日的在册职工及代管后经省广电集团公司批准接收的大中专、中技毕业生、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及其他人员。

(2)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县(市)供电企业划转改制之日为基准日。

(3)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供电企业职工,以及非代管县供电企业划转改制的其他单位不执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安置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省经贸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

本地区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加强对有关县(市)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务必使该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三)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并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妥善实施分流安置工作,并做好再就业工作。要实行责任制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注意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充分听取县(市)供电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各项费用的测算等。企业制订的实施细则要交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省广电集团公司负责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各企业定员方案和竞争上岗办法,并紧密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尤其要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改革期间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改革期间,各有关县(市)政府应重点抓好企业办公场所、变电站及生活区的治安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六)加强报告制度。各有关县(市)政府每半个月将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5.晋城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篇五

邹进泰 刘秀清

2005年第11期 ——特别策划

乡镇机构改革虽然不仅仅是人员的精简,但人员精简历来是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分析清楚其中的原因,有利于增强采取相应措施化解这一难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原因分析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客观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机构臃肿、超编现象严重。我国政府机构超编人数的85%集中在县乡两级,其中又以乡镇超编现象最为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等11个部委对全国1020个有代表性乡镇的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其人员平均1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其人员达290余人,严重超编,且“积重难返”。

第二、乡镇经济不发达,分流渠道狭窄。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乡镇经济基本上是“纯农业经济”,而且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经济为主,不但生产条件普遍较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农业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多数乡镇受历史、地理、交通和人文精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区域内缺乏实力雄厚的企业,财政贡献能力弱小,乡镇集体经济薄弱,使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渠道显得比较狭窄。

第三、乡镇债务包袱较重,可供分流补偿的资金有限。1994年后开始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成为一级财政。在新税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使乡镇逐渐沉淀了大量债务。同时,分流乡镇干部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出,在偿还乡镇债务尚且困难的情况下,许多乡(镇)现在根本拿不出这笔钱来。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困难的主观原因也有3个方面:

第一、乡镇既得利益者的刚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机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普遍存在“树上的人反对砍树”的本能反应。此时,他们想得最多的是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缺乏改革整体目标和利益的意识。

第二、传统行政文化观念的影响。乡镇处于农村,而传统行政文化以小农经济为依撑。因此,传统行政文化中“官本位”、“宗法”、“特权”、“等级”等观念无疑会对乡镇人员分流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分流人员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一是工作惯性心理的影响,有些同志面临分流时,一般都是对现有工作恋恋不舍,不想离开;二是失落心理的影响,这一点在中老年同志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普遍存在“退休尚早,学知识、学技术觉得太迟”等心理考虑,对分流表现出强烈的失落感,不愿分流;三是不自信心理的影响,一部分同志担心自己分流后难以找到如意的工作或担心不适应新的环境,而对未来丧失信心,从而反感分流;四是怀疑心理的影响,一些同志怀疑分流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等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公开的现象,从而对分流结果产生抵制心理。

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对策建议

——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由于乡镇冗员现象严重,很多地方不具备人员分流的“一揽子”解决条件。对此,应该在加强各种分流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消化,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这一点上,日本经验值得借鉴。1969年,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行政机关冗员严重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职员定员的法律》,即总定员法,从宏观上给予强有力的控制。具体讲,就是每过2~ 3年,根据退休等退出岗位人数情况,核定一次编制,并通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12年时间的消除化解,终于在1981年建立起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一点,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加强宣传,增强人员分流的透明度。在乡镇机构改革的前、中、后期加强宣传,让分流人员理解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潮流、时代必然。与此同时,要注意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公开透明度,制定出能够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办法,不能搞暗箱操作,要让分流人员心服口服。

——为分流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鼓励分流人员自主创业,鼓励精简下来的公职人员申办私营个体企业,或者创办农场、养殖场,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二是鼓励企业吸收分流人员,对接收分流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贷款优惠,激发企业接收机关分流人员的积极性。这样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富余人员脱离机关,一方面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机构与人员的消肿目标。

——积极发展农村三产,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从总体上看,当前广大农村三产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社会化服务非常薄弱,远未形成体系,像“农民经纪人”、“农村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站”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与质量都落后于市场需求。而被精简的乡镇“七所八站”人员中很多是技术人才,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形成乡村服务网络。可以预见,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业有待开拓的领域十分广阔,可以创造很多就业岗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分流人员后顾之忧。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探索在小城镇建立区别于城市体制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托现有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继续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广城镇社区服务,特别是抓紧推进影响力大、需求迫切的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这“三金”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以减少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科学核编、依法定编、严控进人,确保人员分流不反弹。在前几次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约束。本次乡镇机构改革,要想真正避免人员“回流”的难题,必须要重视加强依法科学定编的工作。即根据乡镇政府今后应承担的职能及其履行职能的能力尤其是财力进行科学论证,对乡镇政府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推行财政对工资的直接发放,以此来增强工资发放的透明度。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确需增加职员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严格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并首先考虑在现有乡镇工作人员中进行“调剂性”选拔。对违反法定编制而随意增设机构、人员的行为,一律依法作出处理,从而确保编制的严肃性,使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成果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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