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共7篇)
1.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一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标、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和200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2.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第十六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第二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市政公用、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新《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新《办法》共有多少条?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新《办法》共有30条,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3、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和旧《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从“城市建成区”扩展为“城市规划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扩大了统一管理的范围。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新《办法》对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7、哪些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8、有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9、新《办法》对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10、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是。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11、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12、户外广告申请后可以擅自更改吗?
答:不能。新《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13、新《办法》对设置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4、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一定高度时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15、新《办法》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可以随意侵占吗?
答: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16、新《办法》对门店招牌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17、户外广告设置人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吗?具体是什么?
答: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18、新《办法》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三
发文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经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
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
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
置形式与街景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
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 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
城市 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有偿取得户
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 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 传的,其户外 广告设置 权可以不 实行招 标拍卖。广告设 置由市城 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按照市城乡建 设规划 局审批 的户外 广告设 置规划 办理审 批手续。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
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 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
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
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 限内,户外 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
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
缴市 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
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4.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四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容貌整洁,提升城市品位,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穿越市、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公路、高速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益桃公路、益沅公路、S308和国道319沿线;
(二)长常高速益阳段、益阳绕城高速沿线;
(三)东部新区其及周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
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管理执法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审批和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三区政府、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气象、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三区政府、建设、公安、交通、消防、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盲道、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消防通道等;
(六)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遵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勘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定期召集城管、规划、工商和城投的分管领导组成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职能职责需进行审查的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参与会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临时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的同意,办理户外临时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受理表。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市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90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
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各类杆线广告(含路灯灯杆、灯塔和电力电信杆等);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
(六)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帖的各类广告;
(七)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纸和宣传彩页。
(八)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书写、刻画、绘制和印刷各类非法小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九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应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檐,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高立柱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制定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收入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期间免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缓减免,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编制广告规划、广告整治拆除、“牛皮癣”清洗、广告设施拆除补偿、门店招牌提质改造奖补、公益广告设施制作维护、城市景观设施投入和其他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使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画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发布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已开发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4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
经营业主必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的发布数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场行情缴纳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对超额发布公益广告的广告业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适量经济补偿。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必须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中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主自行拆除的,广告业主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设置人拒不承担拆除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5.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6.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六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夷陵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其审批、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 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 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 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 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经户外广 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三 十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 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五)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和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是指该设施建设采用钢架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户外广告设置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 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 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遇台风或汛期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人及物 业安全构成威胁的,予以强制拆除。
按前款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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