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2024-08-10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精选8篇)

1.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篇一

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探析

2010-09-30 06:31:00 来源: 湖北日报(武汉)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各种法人有效治理、平衡各种利益、达到多赢的基本形式。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事业单位治理不善造成的,而治理不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走过三十年的历程,取得的进展和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以往改革的最大成效是通过放权、搞活等一系列手段,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但最大问题是在放权、搞活的同时,忽略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忽略了从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其结果是事业单位在提高效率、政府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事业单位却过度偏离了组织的公益目标,违背了组织设立的初衷。国际公共管理的经验表明,政府分权的前提是政府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否则,简单化的分权,最终会导致混乱和失序,而无法实现改革的目标。而从组织内部和外部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未来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建构。

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内涵

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理事会和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层,通过权责分明、互动互利的有效机制,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激励,促进事业法人的良性发展。它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监管有力、事业单位充分自主、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一般认为,事业单位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其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事业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发起的政府机关,而事业单位的控制权属于内部管理层,因此,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相分离的。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就必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通常,代理人很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委托人,牟取个人或组织的私利。而这正是目前事业单位偏离公益目标的主要原因。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则有助于通过组织内部与外部的问责交代,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监督,并降低引导和监督的成本,提高引导与监督的效率,使代理人能够真正维护代表公众的委托人利益,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国内外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践都向人们揭示,任何一种治理结构模式都体现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即理(董)事会接受所有者的委托行使决策权,由理(董)事会选聘产生的执行层行使管理权(代理权),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即决策者、执行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能够通过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制衡机制。而这正是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内涵。

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可以理解为: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功能完整、结构合理、运行高效,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虽然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过多次大小规模的调整和改革,但尚未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模式严重依赖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置有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加之法律规范又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职能转变又处于过渡状态,尚未完全明晰化,这些因素导致了公益类事业单位组织形式单

一、政府与公益类事业单位之间责权不清、所有者缺位、单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再加上前期事业单位推行的“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和“市场化措施”,使它们违背国家举办公益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的和自身的公益目标,一味追求小集体甚至小集团私利,不择手段,甚至违背国家政策、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德,谋取不当利益,以公共服务的名义营利。而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

构建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路径探析

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法人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各种法人有效治理、平衡各种利益、达到多赢的基本形式。公益类事业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事业单位治理不善造成的,而治理不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因此,要实现社会公益服务的最大化,就必须建构产权归属清楚、公益目标明确、约束机制完善、微观运行高效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要推进政事分开,进一步明确公益类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从公益类事业单位治理结构改革的主体而言,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调整与健全固然是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从世界各国典型的公立组织治理结构模式来看,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与各级政府相关的制度安排有很强的关联性,因为政府是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举办者和管理者,掌控着基本的经费和资源,政府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着这类事业单位的体制与管理。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必须理顺政府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使公益类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通过制度安排,达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立与制衡,使利益相关方各得其所。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真正分离,充分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政府本身只能作为举办者,行使所有者(出资人)的职权,即通过委派有关人员在事业单位理事会中担任理事,参与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使公益类事业单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这是构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其次要建构理事会——行政负责人的治理结构模式。由于我国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有制结构单一,几乎全部由国家投资举办,无须明确股权结构。因此,在这些单位中推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大都应建立以理事会为主导的治理结构模式。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举办单位、资产监管部门、管理层、职工代表、服务对象、知名人士、社区等方面的代表。这样,一方面可解决这些单位所有者(委托人)缺位问题,另一方面又兼顾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理事会应当向举办单位负责,其职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聘任或解聘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行政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单位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决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等。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授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了和现行“党管干部”管理制度相衔接,党委(组)班子成员和工会(职代会)主要负责人必须进入理事会,从党委(组)班子成员中推选理事长。同时,行政负责人应当从党委(组)成员中产生。以此确保事业单位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较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最后要科学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规范与保障。科学而富有效率地治理结构,不仅仅是指治理组织结构,同时也包括规范事业单位治理结构运行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因此,保证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运作,并提高治理效率,必须做到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治理机制、相应的治理规则三者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因此,为了使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有效运转,除了设计合理、科学的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外,还必须切实解决两大重要难题:一是要防止治理结构中“权力的人格化”,即防止机构的权力演变为“个人”的权力,防止个人的专断;二是要防止“互相制衡的主体之间的共谋”,为了局内个人的利益而牺牲单位的利益,牺牲单位对社会提供最大化公益性服务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要防止这两类问题的出现,就必须对事业单位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进行立法。

作者单位:省社会科学院

2.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篇二

1.1 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社会功能为依据,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类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类。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机构,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 公益类事业单位则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1.2 事业单位法人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4类,其中本文所说的事业单位法人则是指具备法人特征的事业单位。在我国120 万个事业单位中,只有95.2 万个具有独立核算的权力,部分事业单位不是能够独立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法人实体,如大多数中小学、乡镇、“七站八所” (是指县、市、区及上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等,对于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则不应该进行法人登记也不适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不是针对所有的事业单位,而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1.3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的界定

黄文平等认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规范事业单位组织架构及其权力运行的制度安排,通过上联管理体制,下接运行机制,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变。张文会等提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是制约和平衡内部的运行机制,外部法人治理结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协调其与政府和社会的权力配置关系。李雅莉等提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关于事业单位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实现各项权利之间存在清晰的界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激励机制。

2 西方发达国家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研究

在西方发达国家, 公立机构通常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的,为公众提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公立机构与我国事业单位在概念和属性上十分相似。因此,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公立机构治理结构的成功经验对于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2.1 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薄建国等介绍了美国高校外部法人结构是由国家监督、政府间接管理、教育中介组织缓冲政府与学校关系的结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是独特的法人—董事会制度结构与自治模式,由校外非教育行业人士管理大学;通过董事会、行政委员会与学术评论会分权制衡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郎益夫等研究提出德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务会议,校评议会是校务会议下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主持大学的决策与执法工作。赵媛媛等研究提出,日本国立大学治理结构包括:由评议会和教授会等合议制机构组成的政策决定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和各学部部长组成的政策执行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大学的第三方机构——“大学评价和学位授予机构”。

2.2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郑学倩等介绍了美国传统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管理人员担任首席执行官,不进入董事会;医务人员实行独立、自治,不受行政命令约束,仅在医疗质量上对董事会负责。左希洋等研究提出,日本国立医院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政府不直接干预医院的管理,只依法行使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和管理人员的选举权;国立医院通过运营评价、预算控制和目标管理等方式进行监管。王发省等提出,德国公立医院的治理结构是政府领导成立董事会,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班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首席执行官负责制。

2.3 公立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尹峰等研究提出,美国图书馆实行分权分散自主管理,其中国会图书馆归国会管理, 其他公共图书馆归所在地政府管理。1956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图书馆服务法》, 用法律的方式规定理事会是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审议重大事项、监督图书馆。杨秀丹、孙广芝等研究指出,在中央层面,英国政府设立文化、传媒和体育部, 制定文化机构的发展政策,监督文化机构的服务质量。在地方层面,设立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图书馆委员会,对各类文化机构提供咨询、评估和拨款。在英国公立图书馆内部,图书馆理事会是管理机构, 一般由不同领域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代表组成。

受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因素影响,各国公立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别。现有研究文献侧重于介绍个别国家和地区公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架构,没有对公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历史研究,同时,对国外公立机构法人治理机制的研究少之又少。

3 国内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研究

近年来,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我国深圳、浙江、上海等国家级试点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及国内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高校、医院、图书馆,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也将主要聚焦于医院、图书馆、高校等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上。

3.1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立医院领域,杨建庄、段海燕等研究介绍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该结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成员为17 人,其中内部理事8 人,外部理事9 人;监事会成员5 人,全部来自于内部。江捍平等研究了深圳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3 种治理模式:①北大深圳医院的院务委员会模式,医院由医学中心管理,医学中心通过院务委员会行使决策权,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领导班子行使运营事权;②南山区人民医院理事会模式,理事会由区政府授权并受区政府监督,医院领导班子负责医院日常事务;③龙岗区的医院管理中心模式,医院管理中心统筹公立医院发展事务,并受区政府监督。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单一、政府管理职能模糊,管办不分;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不到位;三是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目标模糊不清,政府目标是满足公众的医疗需求,而医院管理者的目标是医院的发展壮大,抢占医院医疗市场;四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缺失,部分公立医院过度追求市场化效益,弱化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3.2 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周建华等介绍了深圳公共图书馆和广州图书馆,深圳图书馆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广州图书馆理事会是决策和监督机构。肖容梅等介绍了无锡市图书馆、成都市成华区图书馆和浙江金华严济慈图书馆。其中,无锡市图书馆理事会是咨询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进入理事会;成都市成华区图书馆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严济慈图书馆决策层是股东组成的图书馆管委会。

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与理事会的关系未理清,图书馆自主权无法落实;二是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使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容易、实施难;三是传统体制具有顽强惰性,人们对理事会制度缺乏认识,导致理事会定位具有多样性;四是建设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动力不足,缺乏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缺乏改革的热情。

3.3 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立高校领域,王绽蕊介绍了北京市属普通高校的主要特点:政治和政党权力的统帅地位更加突出、两级政府管理距离更近、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多样化等。苗丽介绍了贵州师范学院,该校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大学章程,明确了党委、行政各自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霍原提出我国高校治理结构的实质是二元化权力结构模式,是高校行政权力和高校学术权力相互兼容的结构模式。

公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高校法人权力高度集中,高校政府化倾向严重,党政集权管理, 学术权力不受重视;二是高校自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配置失衡;三是高校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乏力。

4 结语

3.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篇三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法人本质的要求,是推行依法治理的需要,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党政机关的附属物,基本上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着决策机能不健全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这就有必要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事业单位实行有效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事业单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是所有制结构单一,几乎全部由国家投资举办。二是规模过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财政负担沉重。三是职责不明,缺乏活力,内部机制不科学,效率不高。四是趋利性倾向明显,社会公益服务职能衰退。五是管理体制不科学,政事不分,企事不分。

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其所指的对象是分类改革后且已经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这些门类、功能、特点等不同的事业单位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设计适用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模式比较

1.国外公益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相比之下,德国模式更具特色。德国政府规定,公益机构必须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政府对董事会成员组成也有严格规定,它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对象等代表组成,其典型特征就是资本和劳动者两个生产要素在治理结构中平分秋色,形成资方董事和劳方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的模式,实行联合决策式的“两会制”。

2.国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目前,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建立了出资人制度,解决了国有股股权虚置、所有者缺位问题,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二是有效地配置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明确其职责,合理分配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之下的公司常设机构,其职权大体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即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这种模式实行了比较彻底的分权制衡,但机构较复杂,对人才资源需求较大。对于一些企业,特别是股东少、规模小和经营单一的企业,采用这种模式不仅成本高,而且监督职能较难发挥。此外还有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

其一,任何一种治理结构模式都体现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即理(董)事会接受所有者的委托行使决策权,由理(董)事会选聘产生的执行层行使管理权,于是所有者、决策者、执行者之间便建立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即所有者、决策者、执行者(管理者)之间能够通过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及治理规则,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制衡机制。这正是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的本质内涵。

其二,从不同组织机构的治理模式可以看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淡化股权结构和强调股权结构上。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利润的分配与股权密切相关,公司法人普遍采用董事会架构的治理结构模式,所以可理解为“董事会”模式与股权关系较为密切。而事业单位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服务的最大化,公益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而与股权结构无紧密联系。因此事业单位更适合采用淡化股权结构的理事会为主要架构的治理结构模式。

其三,由于事业单位具有门类众多、功能复杂、规模大小不一等特点,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类型、规模及功能特点设计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模式。

(二)模式的类型

1.以理事会为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为国家投资举办的,所有制结构较为单一,无须明确股权结构。在这些事业单位中推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建立以理事会为架构的治理结构模式。

上述模式适用于投资主体单一的事业单位。如由国家投资举办的公益一类和大部分公益二类,以及少部分公益三类,均可采用这种模式(事业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可视为同一投资主体举办)。

2.以董事会为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对于少部分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投资主体多元的事业单位,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可以采用以董事会为架构的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举办的公益二类(少部分)和公益三类。

一是从理论层面看,虽然事业单位的投资者不存在利润的分配问题,但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投资者应以不同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投资多元的事业单位仍不能忽略其股权结构的存在。

二是从法律层面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民办的教育机构可以设立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

三是从实践层面看,目前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和部分改制医院一般都建立了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而且国外的不少公益机构如德国模式也都采用董事会为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的原则

1.实现公益目标最大化原则。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旨在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规范、发展、搞活事业单位,使各类事业单位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规范自己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举办者、出资者、行政负责人及其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事业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2.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原则。事业单位的举办者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相应的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事业单位享有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的管理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3.治理结构、机制、规则相结合原则。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做到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治理机制、相应的治理规则三者有机结合。一是治理结构规范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的有效制衡机制。二是治理机制有效化。要在明确机制与制度概念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三是治理规则具体化。

4.结构模式适用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组织的特点和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公益一类,全部采用“理事会”架构;对于公益二类,基本上采用“理事会”架构;对于公益三类,可以按照出资人的意愿和协商的结果,设置董事会为架构的治理结构模式。对于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应通过整合资源、兼并重组等途径,创造条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5.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凡是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国家机关为主举办的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职代会)主席应当进入理事会,理事长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推选产生。

(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程序

1.筹建理(董)事会。对于建立理事会为架构的,由举办单位牵头负责筹建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本单位职工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对于建立以董事会为架构的,由股东会负责筹建董事会。对混合产权(即含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委派有关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股权代表,参与股东会。董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董事会可由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本单位职工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

2.制定章程。事业单位的章程由理(董)事会制定,报举办单位(股东会)审核批准(或审议通过)。

3.成立执行机构。以理事会为架构的,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任命产生,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董事会为架构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直接聘任。行政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验资和登记。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到位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即可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和条件

(一)推进政事分开

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

(二)理顺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由国家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要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委托人缺席现象,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代表政府意愿的理事会(即委托人),再由理事会提名,聘任(任命)产生行政负责人(即代理人),通过建立相应的治理规则和有效的治理机制,进一步理顺委托与代理关系。

(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首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其次,推行分配制度改革,以有效激励为重点,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再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力度为重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四)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的关系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组织领导上的保证。二是思想政治上的保证。

(五)健全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按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保证。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同步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4.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篇四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事业单位提交由事业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申请;

3、举办单位同意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包含:

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因单位名称(未变化、已变化),其原公章、财务专用章(继续使用、不再继续使用)。

(证明上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培训学校公章,如名称变化的,盖新旧名称公章)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5、原公章、财务章(如名称未变应提交保留申请,如交其他部门出具收章证明)。

6、申办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封面

1、事证第号 : 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本报告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并签发)。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当日日期。

二、内容

5、单位名称: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6、注销理由:填写有关机构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全称及文号,并简要摘述拟注销的原因、情况。

7、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如:举办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或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签字。内容为“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原事业单位法人的*****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

8、举办单位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核后,填写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9、联系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10、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电话。

5.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篇五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告知方式: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如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篇六

如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一、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一式三份)。

2、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本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二表均须加盖财务主管部门公章)。

5、税务登记证和本纳税缴款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住所证明。

8、机构编制变动文件。

9、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材料。

2、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材料。

3、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全国统一印制的年检合格标识。

4、对年检合格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公告;登记事项没有变化的,自愿公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告)。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年检合格的,加贴年检合格标识;年检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收费标准

1、年检不收费。

2、年检期间需变更登记的每件150元。(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0]227号、苏财综[2000]125号))。

3、年检公告费按实收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0]227号、苏财综[2000]125号))。

7.论我国事业法人的公法人属性 篇七

一、从事业单位到事业法人

事业单位也好, 事业法人也罢, 在中国这都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目前数量已超过130万, 从业者2900多万, 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集中在各类事业单位, 拥有近3000亿的国有资产, 其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30%以上。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体, 遍布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作为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社会组织体, 在从事业单位到事业法人的过程中, 其又有着自己特殊的发展轨迹。

(一) 事业单位及其特征

一般认为,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这一名词, 并一直沿用至今。接下来, 1963年7月22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草案) 将事业单位界定为:“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 促进社会福利, 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 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从此以后, 无论社会怎么发展, 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为社会大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任务都没有发生变化, 而其基本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 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性。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事业单位的核心特征,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这一点可以说是一种共识, “提供公共服务意味着事业单位是服务性的、持续性运作的实体组织, 这一特征将其与党政机关、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2)

第二, 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缘于事业单位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属性, 事业单位无疑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体。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虽然相关的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范围的界定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内容与方式也在逐步转变, 比如开始强调举办主体和所有制, 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一直都是明确的。

第三, 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范围的集中性。事业单位的行业领域相对稳定, 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为主要的领域。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改革开放之初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均把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集中在科教文卫等行业。

(二) 从事业单位到事业法人的蜕变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在我国并不是必然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果不是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事业单位和事业法人可能永远都不会有联系。在计划经济时期, 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机关管理, 其产生、设立、运行都是由政府控制, 不需要也不可能独立和社会发生关系。事业单位所有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 其仅仅是完成政府规定的任务, 执行政府的指令。这种情况下, 事业单位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极其有限的。

1965年国家编委《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 (草案) 》中具体规定“凡是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 生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示, 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 列为国家事业编制。”这一规定从国家编制的角度缩小了事业单位的外延, 逐步将事业单位从行政机关和企业中分离出来。

客观上讲, 过去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事业体制, 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 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我国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这种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 更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政府职能不断调整和转变,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伴随着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看得见的手”所触及的范围不断缩小。与此同时, 由于实际需求的增长, 事业单位承担起了更多的社会职能, 与市场打交道越来越频繁, 事业单位体制的问题便逐步的暴露了出来, 而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性与其独立法律人格之间的矛盾。1986年,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呼唤, 《民法通则》正式颁布实施, 并打打破了事业单位与事业法人之间的障碍。《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精神,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开始并逐步的向事业法人过渡。

从本质上讲, 事业单位和事业法人只不过是同一种社会组织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所体现出来的不同形态。但这却是一个质的飞跃, 事业单位由政府的附属物 (有的学者称之为“二政府”) 转变成为了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实体从而具备了更加自由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 事业法人, 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5条中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 很多学者将事业单位和法人连在一起并称之为事业单位法人。严格来讲, 这是错误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特有产物, 而事业法人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而产生的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新型社会组织体。两个概念所代表的完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组织体。将这两个概念连在一起不仅忽略了这两种社会组织所产生的时代背景, 同时也造成了这两种社会组织在形式上的混淆。

二、我国事业法人的公法人性质

1986年的《民法通则》将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作为我国四种法人类型之一, 其仅仅肯定了事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但是它并没有界定事业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法人性质。作为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社会组织体, 事业法人在自身性质和相应的治理模式上必定不同于我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根据我国事业法人的任务属性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 在理论上, 我国的事业法人应当归入公法人的范畴之中。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人理论

在法学理论界, 虽然一直以来, 公私法人的划分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一般认为, 公法人与私法法人的划分源于公私法的划分, 最早见于罗马法, “公法是调整罗马帝国的利益, 私法调整个人的利益”。 (3) 现在, 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 公法人是以公共事务为目的并依公法规定成立, 而私法人是以私人事务为目的并依私法而设立。作为一种立法技术, 公法人产生于近代。“19世纪的法律技术取得较大的进展, 法人的观念广泛应用, 开始扩张到行政方面, 出现了公法人机构。然而, 公法人的大量出现, 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是出现大量的新兴公共事务不宜由传统的行政方式处理, 如国有化企业的经营, 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行, 不得不设立一些新型机构, 于是公法人的组织形式广泛流行”。 (4)

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 公法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亦有很大的差别。如德国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法人 (含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其他公法社团) ;公法财团法人 (含各种基金会) ;并增加了公法设施法人, 即一种人与物结合的行政手段。而在法国, 由于受到传统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其公法人包括一般公法人和特殊公法人 (公务法人) 两种, 前者主要是指:国家、一般的地域团体 (市、县、省) , 特别的地域团体三类;而后者基于一种分权的技术、以实际的功能为考量, 将某些业务人格化的手段。即“某特定的行政事项或业务一旦人格化以后, 便脱离庞大的行政母体, 拥有独立的财源, 人事管理权限, 可以作更有效的经营管理, 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习气, 僵化手续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 (5)

德国和法国的理论是公法人理论的一般支撑, 事实上, 与我国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法人化改革更为接近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理念”催生的民营化改革浪潮中, 基于对于传统科层制行政组织形式在公共服务领域所导致的僵化和无效率的批判而建立的新的扁平式的法人化行政组织形式, 这种行政组织形式便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人。即某些公共服务即不适合完全由私人承担, 但是由于科层制下僵化的行政机关执行显然没有效率或者不合适, 于是在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 公法人这一立法技术便巧妙的用于其中。典型的代表是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

(二) 我国事业法人的公法人性质

我国的事业法人广泛分布在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科研等社会各个领域, 承担着部分行政权力和大量公共服务职能。通过上述对于事业法人存在基础的分析, 我们知道, 在市场经济下, 一方面, 事业法人所承担的这些公共服务职能, 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既不适合采取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法人 (即私法法人) 的方式去经营;另一方面, 在巨大的财政压力及行政机关官僚式治理模式的僵化和无效率面前, 由政府机关包办这些公共服务任务亦更加不能尽如人意。因此, 我国的事业法人必定不同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以及作为政府主体的行政机关, 在实行大陆法传统的国家, 这样的社会组织体一般被认定为上面论述的公务法人。

当前我国的事业法人已由最初的政府机关附属物转变为社会公共行政的一部分, 其本身应该成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并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的社会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多以中间人角色对社会进行管理, 制定公共政策,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化和专业分工的细化, 以及行政成本的增加, 公共服务的职能的承担则越来越多的转移到了事业法人身上。其实, 从事业法人和公务法人和自身而言, 它们的性质、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都存在很多相同和相似性。它们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能够独立承担法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 属于非盈利性组织;它们的活动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都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 根据我国事业法人的发展、社会的需要以及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事业法人的性质应该定位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并受公法规制的公法人。

摘要:事业法人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四种法人类型中的一种, 作为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社会组织体, 事业法人在自身性质和相应的治理模式上必定不同于我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行政机关。事实上, 根据我国事业法人的任务属性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 在理论上, 我国的事业法人应当归入公法人的范畴之中。通过这样的认定, 不但使我国的事业法人在理论上具备了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更使得我国这一庞大的社会组织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广阔和自由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事业法人,公法人

参考文献

①由于经济、社会制度的不同和历史文化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 既没有“事业单位”概念, 也没有类似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西方担负类似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分别为法定机构、非营利组织和独立法人等。

②赵立波, 《事业单位改革——公共事业发展新机制探析》.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14页。

③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页。

④王名扬:《英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88页。

8.浅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篇八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衡;国美之争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84-01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实现公司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公司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公司相关组织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有序运行的必要法宝。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首先,公司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主要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制衡。另外,经理在履行职务工程中,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事情,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理履职行为的正当性和廉洁性做必要的监督,当发现公司经理有损于公司利益时,甚至是出现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公司经理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向董事会提出对公司经理的罢免建议。

其次,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主要体现在公司股东之间、员工、客户、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制衡。大股东就是通过自己出资额,享有公司的控股股权来控制和影响公司的经营,小股东要向扩大话语权,只有联合其他股东,通过股权的融合,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来制衡大股东,来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权。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东投资权益实现的必要保证。

公司治理结构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首先,确保董事会真正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在公司组织机构章节作了详细的划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既明确了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管理公司的职权范围,又对其权利进行了限缩,当其不能代表股东会利益时,或者侵害到股东会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等途径对其进行纠正和制约。

其次,确保股东的利益通过股东会得以保障。一是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权限定比例。二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三是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三,确保股东资金的注入和回流。保证了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渠道的畅通,当股东权益真正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投资才能进入良性的循环。

第四,“三权分立”的制衡作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立的制衡作用,在保证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从国美控权之争看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国美控权之争主要是涉及大股东黄光裕与职业经理人陈晓之间的矛盾。陈晓利用黄光裕入狱,以及入狱以后对公司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入贝恩资本这个财务投资者,并把贝恩的人引入董事会,从而利用大股东的困难来实现对国美的控制,其实在国外这个是没有先例的,财务投资者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但是陈晓却将他们引入董事会,进一步控制公司,从而想利用增发来达到稀释大股东股权,以及把大股东踢出局的目的。通过国美控权之争暴露了国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很多弊端。首先,国美公司经理人职权范围过于宽泛;另外,国美公司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次,国美公司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双双缺位;最后,国美公司独立董事难以设立,这些弊端都充分凸显了建立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大作用。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实现公司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同时还能实现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能够通过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的方向和框架,交由经理执行,经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如此就不会偏离董事会的既定目标和方向。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确保股东的利益通过股东会得以保障,能够确保股东资金的注入和回流,能够充分发挥“三权分立”的制衡作用。所以,如果国美公司能够在良好的治理结构的规制下运行就不会产生职业经理人和大股东夺权和冲突的现象。所以,一个公司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内部各个机构才能各司其职,发挥最大作用。

结束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此外公司治理结构还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法人治理结构达到最优,在我国,虽然很多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还存在不足,但是可以看出,一个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一定要不断完善法人的治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治理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倪建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99.

[2]干旭,蒋少龙.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7(4).

[3]王冉冉,杜祥彩.民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探讨—基于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2(1).

个人简介:

杨华娟,1990.7,女,汉族,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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