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2024-06-18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共7篇)

1.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一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8‟4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是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自1992年起开展“福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与评估工作至今,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全省已有省优质幼儿园75所,各设区市也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一大批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及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发挥,为我省幼教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提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示范性幼儿园质量,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当前幼教改革与发展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幼教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和幼教一线工作者,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对《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并更名

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在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幼儿园管理,发挥示范与辐射作用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我省幼儿教育水平。为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实施,提升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各设区市应组织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通过幼儿园的自查与整改,以及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我省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做好“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自查、复查和换牌工作。本通知之前我厅已确认为“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园所应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在对照标准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设区市教育局提交自查报告和复查申请。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组织市级评估小组对申请复查的园所进行复查,对符合“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要求的,由设区市教育局向我厅提交复查报告和更名与换牌申请,我厅将根据设区市教育局的复查报告,组织抽查,对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更名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并给予换牌。在设区市复查和省级抽查中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通报,取消“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称号。

三、积极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对近年来各设区市已评估并向我厅申请“福建省优质幼儿园”验收的园所,设区市应加大指导力度,在

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对幼儿园申报资格进行审查重新申报,我厅将于2008年秋季起启动“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验收工作。今后每年3月份为设区市向省教育厅申报时间。设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可参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具体评估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各设区市应积极指导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不断壮大示范性幼儿园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更上新的台阶。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2.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3.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4.幼儿园保健室设备标准

5.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 6.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评估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建设一批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起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促进我省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深化,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在总结多年来各级各类幼儿园评估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对《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闽教基„2003‟79号)进行了修订。从2008年秋季起,对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园所根据本办法和新制定的《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建设和评估示范性幼儿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学前教育管理和教育评价理论为基础,兼顾区域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促进幼儿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园的意识,推动幼儿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发展。

建设和评估示范性幼儿园旨在引导和激励幼儿园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办园指导思想,规范办园行为,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逐步实现教育思想、保教内容、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在当地幼儿园课程改革和0-3岁早期教育工作中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全省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的提高,促进学前教育的有效服务和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根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以及幼儿园发展规律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先进的办园理念引导幼儿园改革发展,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成为促进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保教质量的重要措施。

2、发展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既要关注幼儿园现有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更要引导幼儿园通过发展规划的制订、幼儿教育研究项目的确立以及幼儿园科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实施和幼儿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3、过程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充分关注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过程,要积极引导幼儿园认真分析现状,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幼儿园工作,在创建中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过程成为促进幼儿园建设的发展过程,激励更多的幼儿园积极参与示范幼儿园的创建。

4、示范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充分关注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以及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所起的示范辐射作用,要积极推动幼儿园带动周边薄弱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引导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促进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的发挥。

5、效益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应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要求,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又要重视幼儿园建设的成本效益,在园舍、场地、设备等“硬件”配置上,以满足办园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做到经济、实用、安全、高效,避免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实际,盲目追求豪华建设,浪费教育资源。

三、申报资格和评估合格标准

1、申报资格

(1)申报园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园龄;

(2)申报园必须具备小、中、大三个年龄班的规模,每年龄段至少有两个平行班;

(3)申报园人均(含小小班)面积(S):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活动室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4)申报园近三年内无发生同本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

(5)申报园应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现象;(6)申报园三年内园领导无因违纪受到处理。

以上六项为申报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必备条件,申报园缺一不可。

2、评估认定标准

申报园经省级评估小组评估,总得分达90分以上。

四、基本程序

确定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须经创建、申报、评估、验收、确认等基本程序。

1、创建阶段。申报园要在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和对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制订幼儿园创建发展规划,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以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为动力,以评估标准为依据,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幼儿园基本完成创建发展规划任务后,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做法、成效及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及措施等内容),并填写《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

2、申报阶段。申报园在自评的基础上,确认已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申报条件后,填写《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直属幼儿园直接向设区市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报设区市教育局,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10天,下同)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3、评估阶段。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的评估申请报告,在确认申报园符合申报资格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赴申报园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幼儿园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申报园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4、确认阶段。省教育厅对省级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园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条件的申报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并向申报园授牌。

五、示范性幼儿园的责任

1、示范性幼儿园应模范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发挥依法办园的表率作用。幼儿园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以及广大在园儿童的切身利益,并为在园儿童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充分的保障。

2、示范性幼儿园应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要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良好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主动探究学习和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教育规律及其方法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的要求,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形成办园特色。

3、示范性幼儿园应积极开展教改实践与教育科学研究,成为本地区教

育研究的实验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为核心的教改实践,主动承担省、市教科研课题和实验项目,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价值,有效地推进保教质量和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4、示范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承担向省、市、县(区)开放、示范的任务,定期举办各种公开教育观摩活动,为市、县(区)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积极与农村幼儿园建立“手拉手”对口共建帮扶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系列活动,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成果,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5、示范性幼儿园应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学前教育体系。积极探索与家长共同教育、与家庭和社区协同工作的方法途径,科学指导家庭教育,并为家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开拓社区教育功能,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为社区家长提供0-6岁儿童学前教育咨询、科学育儿指导,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共建文明、和谐的社区中发挥作用。

六、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

1、建立管理与指导体系。省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发展与管理工作。积极为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投入、设备配置、师资调配与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检查指导,促进示范性幼儿园的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体现学前教育先进的发展方向。在省示范性幼儿园规划与建设中,要引导民办幼儿园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民办幼儿园典型,推动本地幼儿园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2、建立滚动发展机制。凡确认为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园所,应制定新一轮3-5年的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幼儿园现状及发展目标,提升发展规划

在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力,完善内部监控与调整机制。同时,将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园长任期目标考核,促进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3、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教育厅对已确认的省示范性幼儿园进行定期复查(一般三年左右),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省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水平不断提高。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复查以设区市教育局为主,省教育厅组织抽查。经复查评估和专项督查,对实际已达不到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或未履行省示范性幼儿园责任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对于办园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一经查实,即予撤销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被撤销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七、实施时间

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即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闽教基„2003‟79号)同时废止

2.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二

智能变电站二次系统与常规变电站的一大区别在于大量二次电缆被少量光纤所替代,以及自描述变电站配置语言文件的使用。配置文件与设备硬件共同承担着二次系统信息采集、共享、逻辑判断、通信、决策输出等重任,关系到微机保护、自动化监视控制、电能计量等二次系统功能的实现。近年来,随着智能变电站不断投入运行,建设运维人员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配置文件管理水平差的弊病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缺乏有效的配置文件解读工具、管理工具等,对智能变电站各类设备的质量监督和规范化应用存在着各种困难,而且由于缺乏正确唯一性的保证工具,各智能变电站的配置文件存储管理地点、人员、工具不统一,导致配置文件版本众多,极大影响了智能变电站的运行维护、改建扩建,影响电网及设备的安全运行。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网福建电科院积极开展智能变电站配置文件管理方面的研究,并开发出相应的平台。对于智能变电站配置文件,目前该平台使用文件检测工具、校验码生成工具、文件可视化工具、文件差异化比对工具、文件一致性检测工具、配置文件一致性保证书等手段,从文件的入网管理、调试修缮、验收提交等各节点,对配置文件的规范性以及配置文件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管控,确保其正确性及唯一性。对于智能变电站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设备说明书、设备图纸、竣工图纸、虚端子表、通信地址表、交换机配置文件等,也规定了管理方法,并使用资料完整度等统计分析工具,对智能站图档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篇三

闽运管车辆笺字〔2011〕1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

及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2010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0)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研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传真到省局车辆处,传真号:0591-87535165,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87535165@163.com。联系人:韩贵臣,联系电话:0591-87535165。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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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省内相关客车生产企业。

福建省贯彻执行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管理,交通运输部2010年组织专家对2006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06)标准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2010版标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0)标准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工作

(一)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客车生产企业申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时,应当向省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份(除书面申请文件和主要配备汇总表每批次一份外,其他申报材料每车型一份并按下列3至8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文件。

2、福建省中级客车评审客车主要配备汇总表(2010版标准的配备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

3、福建省中级客车评审客车基本信息申报表(2010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

4、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申报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即《汽车新产品技术参数表》)复印件;进口客车要提交海关、商检和“三C”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5、申报车型前右侧45°和前左侧45°彩色照片各1张(2张照片必须粘贴或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申报车型的定型试验报告(或视同试验报告和被视同车型的定型试验报告)复印件。申报的试验报告中应当含有该车型最大侧倾稳定角的试验数据,否则还应提交该车型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

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时,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A级综检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份:

1、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表(2010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2006版标准的申报表格式见闽运管车辆〔2007〕22号文)。

2、申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车型《车辆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申报车型所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批次公布文件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严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复核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在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或(和)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或转发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确定的技术参数和装备要求,对客车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并按规定填写《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适用2010版标准的评定表格式见附件4至附件7;适用2006版标准的评定表格式见闽运管车辆〔2007〕22号文),《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委托的A级综检站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各存一份。

(一)未经划类定级客车(包括新注册登记客车、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转籍或过户前未经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下同)首次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高、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的“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及以后批次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下同)中的项目及要求进行评定。对达到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装备要求的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当按照“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相应的类型及等级予以评定。

对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没有发布的车型,应当按照2010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中普通级的要求进行评定,评定达不到普通级要求的客车,不能进入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或不能继续作为营运客车使用。

2、道路客运经营者购置的客车型号与现行有效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中公布的车型相同,但实际技术参数(含总座位数增加,造成座间距变小等,但总座位数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征》上核定的乘员总数)和装备达不到上述评定表中相应车型要求的,只允许下降一个等级。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下降一个等级的申请,经批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对该车实际技术参数和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现场核查及实测的技术参数和装备应达到相应版本(2006版或2010版)标准中下降一个等级的要求。

(二)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等级复核

1、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等级复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审验,对已划类定级的在用营运客车应采用首次评定时的标准和评定表对客车等级进行复核,重点核查营运客车的结构是否改变、装备是否齐全有效、座(卧)位数是否增减和现有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相应客车等级要求等内容。凡在客车结构、装备、座(卧)位数和车辆技术等级等方面达不到原标准和评定表要求的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一的客车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上签注相同等级的等级章。

若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降级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其申请,受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应当按照该车首次划类定级时的评定标准予以重新核定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客车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上签注相应的等级章。

2、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籍过户等级复核或登记

在《车辆管理档案》移交完整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对车辆进行等级复核或登记:

(1)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跨地级市转籍的,应当按照首次评定时的标准和评定表对车辆进行等级复核。

(2)本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在本地级市内过户的,不需要进行等级复核,按照过户前的客车等级予以登记和签章。

(三)外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籍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外省籍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转入我省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本通知第一章第(一)条未经划类定级客车首次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高中级客车评定表动态管理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的“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及以后批次“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21批至第37批“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0批至第20批“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执行有效期限另行通知。适用2010版标准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38批及以后批次“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21批及以后批次“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第1批至第20批“高级客车评定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第1批至第9批“中级客车评定表”和其他省交通(运输)厅或运管局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评定表”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新进入道路客运市场中级及以上等级客车划类定级的依据,但可作为已划类定级在用营运客车等级复核和跨地级市转籍等级复核的依据。

四、继续规范卧铺客车卧铺安装位置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对卧铺客车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或等级复核时,发现卧铺客车的驾驶区(除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外)、乘客门踏步等上方有违规安装卧铺的车辆,应当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拆除,拒不拆除的,不得予以划类定级或等级复核。

五、切实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统计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A级综检站要积极做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统计汇总工作,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季度、半年和年底最后一个月的28日向省运管局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8)。

4.福建省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四

潭工商注〔2007〕2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的通知

各工商所、股(室)、大队: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和省工商局《关于深化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工商企注〔2006〕244号)精神,本着方便群众就近办事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委托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委托登记的工商所:城区工商所、童游工商所、麻沙工商所、水吉工商所。

二、实行部分委托的工商所:城郊工商所。由于城郊工商所暂时与市局合署办公,经提请南平市工商局批准,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由市局服务大厅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办结,该所实行部分委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和验照)。

三、完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注册官制度,工商所注册官从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一人办结制,未经聘任为注册官的人员不得从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四、委托权限。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及验照。

(二)、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三)、矿山、化学危险品行业的登记、年检及验照权限不实行委托。

(四)、受委托工商所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每季移交档案一次。各所在每季的最后一周,将本季登记的各类档案资料整理清楚交注册股指定人员审查后,移交局档案管理员统一装订、归档。

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一是要努力提高工商所注册官的业务素质,对新出台的登记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范工作准则,严格职业操守。二是要加强业务检查,把好登记质量关,通过检查登记档案、网上业务等监督方式,做好工商所注册官登记质量评析工作。

六、委托登记自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抄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

5.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五

省政府令107 号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六

1 资料与方法

1. 1 资料来源

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以福建省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宁德五地市基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临床医师为主要调查对象, 将当地卫生人口分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作为参照, 确定各个地区的抽样比例和总调查数。其中, 针对五地市基层临床医疗机构 ( 下简称基层医院) 的临床医师共发放问卷1185 份, 收回有效问卷1133 份, 其中福州196 份、厦门235 份、泉州216 份、宁德97 份、三明389 份, 问卷有效率为95. 61% 。五地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 ( 下简称综合医院) 共发放问卷395 份, 收回有效问卷371 份, 其中福州60 份、厦门120 份、泉州98 份、宁德63 份、三明30 份, 问卷有效率为93. 92% 。

1. 2 研究方法

1. 2. 1 调查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以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为主, 文献调查法、深入访谈法为辅, 对上述对象进行调查、整理、分析。统一设计调查问卷, 由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对调查对象进行匿名式调查。

1. 2. 2 资料处理和分析

应用Epidata软件包进行双机录入, 采用SPSS、Excel等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主要分析各地基层临床医师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认知、现状、期望等问题。检验水准P<0. 05即认为结果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 1 社会人口学状况

调查发现, 被调查者中男性825 人 ( 54. 85% ) ; 女性679 人 ( 45. 15% ) 。职称分布中有11. 70% 的临床医师尚未取得职称 ( 基层医院为10. 41% , 综合医院为13. 75% ) ; 取得初级职称的临床医师共787 人 ( 基层医院629 人, 综合医院158 人) , 占总数的52. 33% ; 取得中级职称的临床医师有416 人 ( 基层医院309 人, 综合医院107 人) , 占总数的27. 66% ; 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数相对较少, 仅有125 人 ( 基层医院71 人, 综合医院54 人) , 占总数的8. 31% 。

2. 2 福建省基层临床医师与综合医院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现状调查结果比较

2. 2. 1 被调查者对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内容的认知及期望

对于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认知, 除专科理论、计算机操作外的继续教育内容, 基层医院临床医师和综合医院临床医师均显示有统计学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基层地区临床医师因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深入触及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在网络知识学习、医学英语以及科研设计等项目上, 基层临床医师均表现出较低的期望度 ( P<0. 01) 。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基层临床医师对于网络知识、医学英语、科研设计、论文写作等项目需求较少, 他们更倾向于如何更好地胜任全科医师的本职工作, 而不是参加各种与自身工作相关性较小的教育项目。 ( 如表1)

注:*P<0. 01;**P<0. 05

2. 2. 2 被调查者对继续医学教育形式的认知及期望

调查发现, 有82. 75% 的综合医院被调查者参加过临床医学学术研讨会, 有84. 11% 的基层被调查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临床实习进修。二者之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这主要是由于综合医院有条件提供更多医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开展相关学术讲座, 增加了与其交流探讨医学发展的机会;而基层因条件限制, 临床医师多是被单位派遣到其它综合医院进行进修学习, 很少受到远程教育, 在没有专业的高职称专家的带领下, 现场模拟教学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

访谈发现, 有基层临床医师反映继续医学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更多地面向基层人员, 要求增加法律知识等培训内容, 增加学术研讨会、现场教学等培训形式, 避免继续医学教育成为综合医院临床医师的专利。对于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形式的期望调查则显示, 基层被调查者倾向于参与临床实习、进修, 对其他继续医学教育形式表现不出浓厚的兴趣。 ( 见表2)

注:*P<0. 01;**P<0. 05。

2. 2. 3 被调查者参与继续医学教育主要原因分析

对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参加情况, 基层被调查者参加过继续医学教育的人数比例为85. 70% ( 971 /1133) , 综合医院则为83. 56% ( 310 /371) , 卡方检验 χ2= 1. 02, P>0. 05,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基层与综合医院被调查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理由主要均为晋升考核需要、专业水平的提高和对工作有帮助和提升, 二者分析显示无统计学差异; 而综合医院被调查者认为受教育的原因是对教育内容感兴趣、对提高专业水平上有帮助的比例则多于基层 ( P<0. 01) , 提示基层临床医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更多的是由于客观要求而非主观需要, 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主动性不强。 ( 见表3)

注:*P<0. 01。

2. 2. 4 被调查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效果评价及效果期望

在参加过继续医学教育的被调查者中, 基层及综合医院被调查者对于继续医学教育感到满意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2. 22%和42. 12% ( χ2= 10. 17, P < 0. 01) ; 认为受教育后效果一般的人数比例分别为54. 57% 和49. 52% ( χ2= 2. 41, P > 0. 05 ) ; 认为继续医学教育流于形式且无实际意义的比例为13. 20% 和8. 36% , χ2= 5. 21, P < 0. 05 ( 见表4) 。由此可知, 基层临床医师对目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效果的满意度低于综合医院临床医师, 而认为继续医学教育实际上是流于形式的人数则较多。存在的差异可能与目前综合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对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方式以及普通患者就医的习惯不同有关。基层临床医师认为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效果的满意度均不如综合医院被调查者, 这需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避免基层继续医学教育成为过场形式。 ( 见表4、表5)

注:*P<0. 01。

注:*P<0. 01。

3 讨论

3. 1 基层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尚未完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3 年1 月提出的《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从总体上看, 继续医学教育在区域、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学科和不同层次人员间发展不平衡; 教育模式尚不完善, 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施的协调性和结果的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改进; 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尚不健全, 监督管理工作相对薄弱[2]。截止目前, 基层医疗机构对于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是生搬照抄, 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地区医疗卫生的实际来进行调查论证[3]。调查中也发现, 泉州市基层地区也尚未建立一个符合地方实际又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 制度建设滞后与继续医学教育的深入开展和普及不相适应。

3. 2 监督、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基层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缺乏实效

调查发现, 基层临床医师对本单位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的效果认同度不高。一是基层医疗机构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缺乏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由于对现行的政策、制度执行不力, 基层医疗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鼓励临床医师参加教育, 导致众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临床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仅仅流于形式。

3. 3 基层医疗机构对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不够, 培训形式较为单一

调查发现, 有机会接受教育的临床医师大多为师级或中级职称, 这就使得不少人认为,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只与职称晋升有关。某些已晋升为副高级职称或不再想晋升职称的人员, 会产生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积极性不高的现象。而基层医疗机构也因对继续医学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培训经费不足、专业项目选择困难等原因, 使得基层临床医师对继续医学教育热情退减。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载体[5]。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培训渠道则以临床实习进修为主, 开设医学专题讲座的机会少之又少, 大多临床医师因条件限制只能选择自学来提高其专业水平, 这对基层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极为不利。

4 建议

对于我省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借鉴各地有利的继续医学教育成果, 因地制宜建立合适的继续医学教育模式, 该模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4. 1 逐步健全基层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首先,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精干的管理层并指派专门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系统的管理, 并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获得情况与科室质量考评、学员的晋升晋职等实际利益挂钩, 建立起初步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6]。其次, 可鼓励无职称人员参加教育, 扩大初级、中级职称人员参加, 以所学知识和技能作为考核内容。最后, 可通过建立完整的激励机制如, 物质奖励、职称晋升等来鼓励基层临床医师参与教育。

4. 2 强化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认识, 丰富教育内容, 完善考核方式

加大对基层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重要地位的宣传, 强化领导责任, 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强化教育内容以文理科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灌输与互动结合, 重视知识与兴趣结合; 在此基础上灵活形式, 发展远程医学教育, 体现“按需学习”宗旨, 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及不同层次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7,8]可将考试学习、工作岗位实际技能和水平提高、学习技术应用效果等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临床医师参与者的考评, 临床医师也有机会向培训基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4. 3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继续医学教育成果, 建立适应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模式

借鉴国外先进继续医学教育模式, 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协会, 作为基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 负责基层临床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就地开展学习交流和专题讨论, 组织参加三级乙等以上医院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和中长期进修活动, 使基层继续医学教育实现组织化、规范化[9]。另外, 提高基层领导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视, 丰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形式, 增加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建立适宜的绩效考核机制, 让更多的基层临床医师在受教育之后能有效提高其专业水平, 并让此效果辐射到城市地区, 让更多综合医院的临床医师投入到为广大基层农村服务的行列中来。这是适应现阶段基层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利模式, 也是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改进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朱峰, 冯建, 叶凌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医药管理, 2008, 16 (9) :688-6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S].2013-01-25.

[3]杨美玲, 赵伟明, 贺凤莲, 等.浅析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现状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 2005, 23 (13) :27-29.

[4]张秀芝, 李凤.探索适合基层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模式[J].吉林医学, 2008, 29 (17) :1497-1498.

[5]力晓蓉, 陈运, 张菊英, 等.四川省农村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调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 12 (246) :835-836.

[6]郭海涛, 陈自强, 彭霞, 等.综合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实践与思考[J].重庆医学, 2007, 36 (2) :116-117.

[7]冼利青, 吴少林, 莫益勇, 等.论信息社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趋势[J].中华医院管理, 2005, 21 (1) :23.

[8]张尧学.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调查与思考[J].中国远程教育, 2004, 8:18.

7.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七

来源http:///showwsbs.aspx?NewsId=20***1福建省发改委网站网址

核准海上风电项目业主需要提供18项文件

1、项目核准申请请示文件(由申报企业提交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号:003591109A11250_01]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02]

3、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单位按国家发改委示范文本和规范要求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003591109A11250_03]

4、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由申报企业提交)[编号:003591109A11250_04]

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05]

6、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未征用陆地的不需要)[编号:003591109A11250_06]

7、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07]

8、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未征用陆地的不需要)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08]

9、省海事局出具的项目通航安全影响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09]

10、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审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0]

11、省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未征用陆地的不需要)[编号:003591109A11250_11]

1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若有征用林地)[编号:003591109A11250_12]

1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批复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3]

14、省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4]

15、项目节能评估材料审查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5]

1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6]

17、申报企业的工商名称预核准登记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编号:003591109A11250_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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