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考勤证明单

2024-08-10

外出考勤证明单(共3篇)

1.外出考勤证明单 篇一

【产品名称】:员工外出考勤管理软件

【产品提供商】:石家庄图腾电子科技

【产品分类】:LBS基站定位管理系统和GPS定位管理系统 无规纪不成方圆,业务员并不一定全是好的业务员,因此我们有必要科学管理的业务员。业务员是很难对付的,说个谎话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管理监控是必须和必要的,可以很好的避免延误市场时机,耽误市场的进程。员工外出考勤管理

石家庄图腾电子科技是专门做业务员管理监控的。我们要监控的不是业务员的工作痕迹、工作内容,而是其工作痕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业务员真实性,以时间点或是报表是不行的,那只是形式,没必要。对业务员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偶尔来个抽查是必需的,业务员美丽的谎言是可以一击而破的。在业务员的管理上抽点时间来核实其工作的真实性是值得的。员工外出考勤管理软件里面的移动OA功能,位置管理功能解决的正式过程中的正确判断。

要管理好业务人员,保证其高效率的工作,要两手抓---一手抓市场表现与销售业绩,一手抓核实其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两手都要硬。这是管理的保证,这是企业发展的保证。

员工外出考勤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有随时定位、定时定位、轨迹查询、考勤报表。员工外出考勤管理

随时定位:企业管理者可以知道外出员工的当前的位置信息。定时定位:根据企业的工作时间设置定位间隔时间,自动对外出

人员实施定位查询。

轨迹查询:企业管理者可以查询外出员工过去3个月的历史轨迹 考勤报表:企业管理者可以将外出员工过去3个月的轨迹用Excel表格导出,便于科学管理。

员工外出考勤管理

2.外出务工证明 篇二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就单位使用

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外来从业人

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

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

四、用工登记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于记录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以及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

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

2外出务工证明样本

外出务工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存续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向社保办申报、缴纳。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外出务工。

特此证明。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

3外出务工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存续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向社保办申报、缴纳。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外出务工。

特此证明。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

3.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篇三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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