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精选7篇)
1.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篇一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试行)目的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结合本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各子集团、子公司的发票(收据)管理。3 发票收开具的要求
3.1 公司业务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中,向收款单位付款后,应向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包括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发票等。
3.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业务人员一律拒收。
3.3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凭发货单及收款单据,由专人到开票处开具发票。对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3.4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有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
3.5 除赊销款项外,原则上先收款后开具发票。
3.6 开具发票(收据)时对已收款项应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3.7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8 发票上填写的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
3.9 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它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3.10 发票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应划上“○
3.11 开具发票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
3.12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3.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收据)的使用管理
4.1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4.2 发票应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4.3 发票使用后应以旧换新,交回存根,票据管理人员要逐页检查。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4.5 空白发票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
4.6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4.7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8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保险箱内。如发票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务财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9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丢失前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丢失的发票经认证后或已认证的,凭该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抵扣凭证。4.10
发票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11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并有部门负责人监交。5 内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5.1内部收据由公司资金部门统一印制或购买,并且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5.2内部收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过规定审批后同意方可加盖印章。
5.3内部收据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发生。6 行为责任
发票管理中发生下列行为和职责事故的,本单位应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6.1 业务人员利用假发票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进行报账的舞弊行为。6.2 业务人员不提供真实情况和情况不明要求财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款票不符的失职行为。
6.3 取得外来发票报账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行为。6.4 私自涂改发票的行为。
6.5 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事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6 财务人员对发票不进行严格审查,接收外来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报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6.7 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未按发票使用管理要求,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发生丢失、损毁发票,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它
7.1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7.2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7.3本规定自总裁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2.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篇二
发票做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原始凭证, 不仅是企业经济业务发生的依据, 更是国家税务机关税收监控的源泉, 也是审计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本身而言, 加强发票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 由于涉及地域广泛、销售金额重大、影响力深远, 政治成本高昂, 做好企业内部发票的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两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防范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集团客户, 是作为一般纳税
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 成品油销售企业对于发票管理是根据各个加油站的月销售额来核定每月发票金额上限, 并未区别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只能限定两者合计的上限金额。而很多个人消费者在加完油后, 很多并不索要普通发票, 这就给加油站虚开增值税发票埋下了隐患。加油站站长可以利用普通消费者不索取发票这一点, 用本应开具普通发票的额度, 为集团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虚增其可抵扣进项税, 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以此谋取私利, 并给公司本身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很多地区的石油销售企业, 都因为此类事件受到过税务局的处罚。
2. 解决对策
为从根本上杜绝“虚开、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 只允许采用银行转账、加油卡以及银行卡三种方式结算, 对于现金消费客户, 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应当由分公司授权指定机构、设专人,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集中控制, 取消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 由营销部门下属的营业室以及发卡中心专门负责专用发票的开具工作, 出现问题的也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要求其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并且, 将该规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营业室、发卡中心, 并且张贴公示, 告知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集团客户。
对于办理加油卡, 以加油卡方式消费,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 必须由 (原) 发卡网点登陆IC卡系统查询该客户的储值卡内的金额是否已全部消费, 若没有全部消费, 应给客户开具已消费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进行登记。对于异地消费的加油卡的客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严格执行回“原立卡地”原则, 凡是异地卡, 一律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便于加强管理。
对于客户在刷卡购油时, 针对在站内分次刷卡、多次积攒、一次集中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如果该卡归属个人名下, 应由客户出具单位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及纳税识别号的复印件 (以防范窜开情况的发生) , 还必须由原单位提供该卡号及卡内资金归该单位所有的公函或介绍信 (并且一个卡号只允许对应一个有效证件) , 经付油员、核算员、站经理、以及经营处营销主管、财务主管、经理在“增值税辅助发票联”上签字并将相关复印件粘贴到背面, 确认后方可开具, 并在发票登记簿上据实进行登记相关信息, 出现问题的, 由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加油站经理负直接责任。
三、普通发票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普通发票的开具主要是针对个人客户来说, 普遍的问题就是客户不索要发票加油员便不开票。索要发票的司机大部分都是驾驶的公务车或中高档轿车。而加90号汽油的微型车、小货车以及面包车和摩托车, 则是加油完毕后即离去, 根本不会向向加油站索要发票。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可以替公司节约税款, 可实际上却是助长了前文所提到的为专用发票积攒额度的歪风邪气, 因此公司应当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而不应该默许这种行为。
另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 油品销售发票与非油小商品销售发票窜开、混开的问题。近年来石油销售企业为了增加收入, 提高盈利能力, 在加油站增设了小商品销售业务, 加油站为了拉拢客户, 经常将小商品发票开成油品发票, 以便于客户报销, 从而提高加油站销售业绩。实际这种做法, 已经违反了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而且“窜票行为”在多个地区已经被媒体报光, 受到了税务局的处罚。石油企业是国家的龙头行业, 是国家的纳税大户, 也是最受大众关注的行业, 因此, 来自各方面的监管压力极大, 政治成本很高, 容不得有丝毫的违规操作行为。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不论是专用发票问题还是普通发票的窜开问题, 其本质就是普通客户不主动索取发票所导致的。如果所有个人客户都能索要发票的话, 我们用现有的发票控制手段 (即:用本月售油金额与发票总额核对) , 就可以完全解决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在的问题。
2. 解决对策
就公司内部而言, 由于加油站新近上马了零售管理系统, 我们可以用加油站向客户开具的普通发票的金额和笔数, 与当日加油站零售管理系统付油的金额和笔数相匹配, 做到资金与物流严格一致, 严禁虚开、窜开发票。并且, 严格资金稽查制度, 由分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营销、站管等相关部门精干人员组成稽查机构, 对全区各库站营业网点的资金回笼、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以及油品损益执行每年不少于四次全方位全面稽查;同时财务部门选派专人每个月对日常资金量大的营业室、发卡中心进行临时抽查, 并利用系统、网络进行适时监控, 杜绝违规行为, 有效降低和控制风险, 加强内部监控。
为了鼓励个人客户开具发票, 以及不至于过大的影响小商品销售, 我们可以采用一个一举多得的措施, 即:改变以往使用加油卡加油可以获得1%折扣的销售方式。多年的加油卡发放经验证明, 每次加油获得1%的折扣, 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各大商场的成功经验, 变折扣为积分, 积分力度不变, 仍然为1%, 1个积分相当于1元钱只能用于购买加油站的小商品, 而不能用于加油。具体措施为:以加油卡为载体, 将客户积分记录到加油卡当中, 以客户每次加油的发票为依据, 将加油卡与发票相配合做为兑换积分的依据, 然后客户可以用所获得的积分兑换加油站相等金额的小商品。为了鼓励客户尽可能办理加油卡, 减少现金消费, 我们还可以配合采用类似商场的促销活动, 在某些特定日期, 可以搞双倍积分活动。这样做看似压缩了公司的盈利空间, 可从长远来看, 首先可以拉拢潜在客户, 使客户形成习惯变为长期固定客户, 提高市场占有率;其次, 鼓励了客户办理加油卡的行为, 提前预收资金,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也减少了客户使用现金加油的频率, 加强了对加油站的资金管理效率;再次, 也扩大了小商品的销路, 增加公司收入;最主要的是, 加油卡配合发票的积分方式如果真正推广开来, 会使绝大部分客户开具发票, 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一起困扰石油零售企业的税务监管问题;另外, 此举还可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 可谓一举多得。为了能够使该项措施被广大客户所知, 真正落到实处, 可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加油站, 然后在加油站最醒目的位置贴上一则海报, 注明“加油卡+发票可兑换小商品, 详情见店内文件”。另一方面, 为了鼓励客户开具发票, 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 采用类似餐饮业发票刮奖的活动。
总之, 加强发票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公司发展的工作, 希望能够获得石油零售企业领导的充分认识。
摘要:发票管理问题历来是石油零售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 尤其是加油站增加了非油商品销售后, 发票乱开混开现象更加严重, 为企业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风险。本文首先指出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开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对广大石油零售企业发票管理方面, 带来一些启示。
3.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篇三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開”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的“卖方市场”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开票方的法律责任,高额罚款和违法行为公告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发票管理办法》同样也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讲:如有个人或单位报销不正规的发票,该单位和个人有权不给报销,并且该“发票”不能作为实际报销凭证。这个规定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索要发票者有意让开发票个人或单位开具发票,但发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合”: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在第三十九条中新《办法》做出以下规定:若发票报销者明知单独印制、非法伪造、获取、变造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该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到5万之间不等;个别情况严重的个例将受到数额5万到50万之间不等的处罚金额;如有触犯法律,将没收非法获得的收入。
对发票违法行为“买房市场”不仅仅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而且在相关的实体法中也明确了惩处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申请退税等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营业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0年前10个月抽查发现违法受票企业32094户,查处非法发票308万余份。各地将这项工作与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034亿元,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严厉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为建立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监控机制奠定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仅加重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力度,同时还对建立发票防控机制、方便发票核对和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单位或个人在税务机关领到的发票要清楚报告具体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或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安装了税控装置后,要根据规定开票,并按期报送所开的数据;对于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开发票的时候没有使用税控电子设备,要将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原始数据。第三十五条还对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到税务机关备案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四、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利于精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如有下列一种的情况将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是把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借让、推荐别人转借;二是明知或本应知悉某个人或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印制、变造、伪造或知道这些行为后仍然开具、邮寄、受让、携带等。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取得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是当事人是故意的,前提是知道该做法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善意”的。
五、简化发票领购程序,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即可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发票。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4.××××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 篇四
为规范公司税务发票和公司内部收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2、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发票包括国家有关机构印制的各类销货发票、收款凭证和公司自制的收据。
3、职责
公司××××部及下属各单位××××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4、工作程序
1发票的管理
1.1各类发票必须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
1.2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认真记录各类发票的购入、使用、缴销情况。
1.3不得虚开任何发票。
1.4不得将发票或收据转借、转让他人,也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和收据。
1.5发票或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填开,并在误填的发票或收据上注明“作废”。
2发票管理的责任
2.1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发票及收据的保管工作,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2.2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填制、缴销由取得“税务票管员证”的办税人员负责办理。
2.3其他发票和收据的购买、保管、填制和缴销由财务部指定会计人员负责。
3发票丢失
3.1发票丢失责任人应立即向财务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及时向税局办理挂失手续,并登报予以公告。
4各单位、部室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4.1各非独立核算部门,因业务需要确须使用公司发票的,应由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发票领用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发票或收据,并应按公司发票管理规定于收款当日到财务部办理入账及发票核销手续,待经办业务全部结束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5发票收入的管理
5.1应依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出具公司发票或收据,凡已开据发票或收据的经济业务须凭填写规范的发票入账,纳入公司财务管理。
5.2已开俱使用的发票应及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同时,由经办会计在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上作核销记录,注明收款凭证号码并签章确认。
6附则
6.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发票与收据 篇五
1、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最主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二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万一质量有问题时,就可以索赔。
2、收据仅适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目前正规的收据有两种,一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二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必须是发票!如果收据入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
官方与非官方,正式与非正式,标准与非标准...发票可以报销,而收据不行!
发票是报销凭证,商家要上税的.收据只能作为往来款项的凭据
发票才是正式的合法的凭证。
如果商家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话是违法行为,因为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情况来监管商家是一个重要手段。
同时,发票的开具金额也是商家缴纳税款的依据,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开具发票,即使要开,税金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现在对每个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发票分为增直税票和普通发票,基本上每个企业在进行购销时都要正式发票而不是收据.因为发票才是合法的原始凭证依据,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真对收据来说只是在一些小的企业有不要正式发票也可入账,还可从中降低价格来实现目地.发票和收据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收据通常不是确定经营收入的依据,仅作为一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凭证,如借款、押金、预收款项的收取等。收据不能替代发票使用。
6.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篇六
一、新《办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当前制售和使用
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 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
近年来, 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十七个部门参加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围绕印制、兜售、虚开、代开、购买、使用假发票, 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 实施综合治理, 同时税务总局整治发票的方法和手段日趋先进, 从单一的整治制假贩卖假发票转换为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等多个渠道。采取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请况进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下一阶段最高法将出台普通发票犯罪量刑标准, 检察机关强化发票违法犯罪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发票犯罪。而新发法的出台正是提供了打假、贩假的法规的保障。
二、在这种形势下, 金融企业如何强化管理避免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
(一) 转变观念, 强化管理
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意义。转变企业取得发票方式是善意的就无太大的过错等观念。《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以上规定, 企业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实际税收管理中, 并无善意与恶意之分。同时, 如果企业对取得的发票长期处于审核不严的状态, 不仅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同时容易产生“小金库”风险。因此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发票受理审核的重要性,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化管理。
(二) 强化发票受理环节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1) 密切关注加强对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学习。
(1) 新《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 (或者不便使用) 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 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 税务登记号,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旧《细则》明确发票专用章必须具有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 具体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在票据受理时务必注意审核发票专用章的模式。
(2)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旧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复写, 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办法》中取消了“财务印章”, 因此新《细则》也取消了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同时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对新老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在审核票据时一定要注意新旧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时间界限, 注意财务专用章已不能作为有效发票的依据了。
(2) 配备一支责任心强, 业务素质过硬的财务人员队伍。发票的受理不仅涉及到发票真假的辨别, 同时还涉及到发票开立要素的审核, 如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等均有具体的要求, 对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和素质要求较高, 同时由于税务政策延续时间跨度较长, 因此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责任心和业务素质过硬的财务人员队伍十分重要。金融企业应建立财务人员准入标准。
(3) 充分运用税务资源对发票进行审核。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 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目前全国税务12366热线已开通, 网上查询发票接口也已开通, 充分利用税务信息资源进行查询是目前对各类发票真伪进行审核的一个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如定额有奖发票, 机打发票。当然, 对于手工发票的真伪也不能只依靠税务的信息资源查询, 如头大尾小, 连号票据、过期票据、直接撕下后自填发票等情况, 必须依靠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财务人员主要从发票事项的逻辑性、合理性、发票的背面看笔迹、笔画轻重、数字的排列, 以及货品单价的高低, 辅之以购物凭据, 如收银小票、POS单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
(4) 熟悉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稽查的重点往往是当前假发票流行的一种趋势, 因此, 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学习, 关注税务对各行业稽查的重点, 举一反三, 严格防范, 当然不能因为知道了发票必查的金额标准, 知道了有关费用的发票列入了必查发票, 从而放松小额发票或其他费用发票的使用要求, 金融企业仍然要防止由于内部控制缺陷、人为舞弊 (如企业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等原因导致在其他发票的使用上出现不应该出现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问题。对发票的审核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摘要: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文通过对新旧办法的解读, 对金融企业涉及发票受理的几个重点环节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发票管理办法,金融企业,避免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策
7.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 税务部门 发票管理 地税发票
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普通发票是种原始凭证,可以维护经营者与消费人员的经济权益。发票也是税务局监控和掌握税收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审核国家法定收支凭证的证明。虽然今年来我国已经有意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像为加强消费者发票意识的诸多措施,所有的商业零售区域都可以申请发票、发票植入抽奖设计、奖励举报等。然而,发票管理任重而道远,作为一个长时间系统性工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度亟需提高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发票发售岗位的人对所属区域的发票存取领用未引起重视,甚至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然而实际实施时,仍存在问题,需发票管理各部门针对不同环节制定相对应的详细章程,来实现对普通发票管理过程的重视。
(二)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亟需提高
开具发票,是一项需要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细致工作。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总有一些发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业务不很熟悉,甚至于有些人竟连发票封面的填写要求没有了解,就开具了发票,即使错误,也不去主动及时修改。同时,存在某些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抵不住金钱利益诱惑,在内心中存侥幸心理,利用规定中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这不仅使得大量税款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样使得消费者对于社会以及经济市场的诚信度下降,后果非常严重。
(三)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意识亟需增强
消费者的发票意识仍然不强,很多顾客在购物或者是享受各种服务后,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发票,很多情况是消费者本人发票无法报销而形成的不索要习惯。假如不去主动索要发票,经营单位也不去主动提供发票,而且消费者对于消费单位能否开具发票也不重视,心怀“给不给发票都行”的消费态度,间接纵容了经营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利用消费者的此种心态,拒绝提供发票,很多人也就放弃了继续索要,这在无形中又助长了偷税漏税人的嚣张气焰。
二、发票管理体系中问题出现的缘由
(一)发票的认知不够
尽管国家的国税系统对经济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已经步入轨道,而且思想上也极为重视,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管理,却远远不足。不少人意识中觉得普通发票酿不成大错,无需费人力物力,其实,这正是对于普通发票的危害程度认知严重不足的表现。针对当前普通发票存在的逃税问题,国家亟需进行地税发票的改革,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诚信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粗放
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普通发票没有重视,纳税人领取后长时间闲置、过量领取、转借以及私自带出等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没有严格的机制约束,也无证明性专用章,这促成了日后普通发票的外借;此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不够,无法在深层次约束住纳税人。
(三)普通发票监管手段落后
相比专用发票的防伪系统,普通发票在开具、认证等层次上极不科学,既没有严格的比对手续,也没有严密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所以,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的空间很大。当前对于普通发票的计算机交叉稽查技术还未正式运用,所以,主要靠人工进行服务,这种形式极为落后,尽快的将新技术施行,推进、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三、对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建议
根据上面问题的讨论,分析原因,作者提出了以下若干关于发票管理的建议:
(1)在群众中开展普通发票的宣传认知教育。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来积极地开展税务工作人员培训。税务部门也要依据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
(2)在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发票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要着手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要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3)加强发票监督,通过发票的检查和经济秩序的规范的有效结合,突破管理的瓶颈,积极调动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程度,在全局上合力群策,共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宣传,对于偷税漏税人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监督制度,健全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领用存各项章程,施行更科学的普通发票领购形式,加快电子开具发票的更新进程,引入先进税收监控装置。还有,如何将发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落实到实处,以上都是我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方建宏.关于加强地税发票控税管理的思考.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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