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8-20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选11篇)

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一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

粤建计函〔2011〕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等咨询服务的,其收费行为均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估冒算、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省工程造价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委托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律,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预付款比例、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2.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二

一、充分认识“双百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 人均占有量少, 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建设“双百工程”, 挖掘各类废弃物中蕴含的丰富资源, 将有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相关规划, “十二五”期间我国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 500万千瓦, 仅此一项年可节约原煤超过1.2亿吨。

(二) 有利于缓解环境压力。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日趋增大。建设“双百工程”是减少废物排放、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有效途径, 如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 如果得到合理利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将有力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 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较大规模。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 就业人数超过2 000万人。建设“双百工程”, 发挥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的技术引领支撑作用, 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和重大项目, 加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 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 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 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 确保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一) 形成稳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到“十二五”末, “双百工程”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超过2亿吨/年, 占全国新增利用能力的30%。示范工程 (基地) 内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45%以上。

(二) 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到“十二五”末, “双百工程”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 000亿元, 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 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 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通过“双百工程”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突破共性问题瓶颈, 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煤层气发电除外) 。

(二) 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发电除外) 。

(三)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 示范工程 (基地) 推荐条件

1. 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 000万吨以上的市, 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 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 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 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 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 (基地) 。

4. 前期基础好, 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 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 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 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 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 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 (含子公司) , 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 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 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 000万元 (含子公司) 。

3. 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 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中鼓励类范围。

5. 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 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 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五、建设方案

(一) 组织推荐。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 将废物产生量大、利用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相关推荐条件的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 编制方案。

被推荐城市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编制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 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规划项目等及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编制要点见附件。

(三) 评审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论证, 并结合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 分批确定“双百工程”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名单。

(四) 组织实施。

纳入名单的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应按照所报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综合利用目标的实现。

(五) 加大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示范工程 (基地) 建设和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 对示范工程 (基地) 内的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

(六) 经验交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召开“双百工程”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 分领域召开“双百工程”技术研讨会, 加强对“双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对先进模式的宣传报道。

(七) 总结推广。

“十二五”末, 对“双百工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 将示范工程 (基地) 和骨干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

六、组织申报

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三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二

4.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四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发布日期:2011-04-1

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

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

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

[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5.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五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倪弘徐义忠010-68502286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吴江010-58933790

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附件: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我们拟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修订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以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相应的税费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及接受能力和目前监理市场运行状况确定,并与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收费标准适当衔接。

(四)收费标准按照工程性质综合分类,原则上不再按行业、部门分类。

(五)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由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本专业工程特点确定计费基础),主要采用按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并辅以人工单价取费方式。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为基础,采用按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时对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工程,通过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进行调整。

(六)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

二、修订收费标准的工作安排

收费标准修订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完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测算,测算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监理企业各不少于3家,分别对本专业工程进行测算,提出相应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修订说明。

1、本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包括: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附表二),施工阶段基本服务取费基价表(附表四),本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本专业工程新旧收费标准曲线表(附表七),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费用标准(附表九)。

2、修订收费标准方案(初稿)说明包括:目前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及其收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测算情况的汇总说明,拟订本专业收费标准方案的理由和依据。

(二)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根据各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综合平衡基础并提出修订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修改,形成分专业收费标准方案。

(三)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组织专家,对收费标准进行论证修改,并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报批稿)》。

三、修订收费标准的具体要求

(一)收费标准包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造、保修及后评估等阶段的监理与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

(二)收费标准按照工程性质综合分类,同类工程只能有一个收费标准,由专家组汇总平衡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后形成。

(三)各专业工程的类别划分及复杂程度原则上参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确定。

(四)投资额分档计费的计算基数为:经过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用。请各编制单位结合本行业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确定计费基数,并在编制说明中就计费基数的确定做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成本、利润、税金测算时,测算数据必须真实。提出专业收费标准方案,应综合考虑专业的现实和发展情况,并在综合专业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拟订。

附表:

一、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三、收费等级

四、施工阶段基本服务取费基价表

五、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测算表

六、各阶段工作量统计表

七、本专业工程新旧收费标准曲线表

八、施工阶段监理项目收支情况调查表

九、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一:

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填报单位:

服务阶段具体服务范围构成:

招投标阶段协助业主制定招标规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审招标文件,参与工程的招标、标前会及现场考察、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勘察阶段协助业主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

设计阶段协助业主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

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编制设备采购方案和计划,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等咨询,协助业主签订设备制造合同,对设备的设计、零部件采购与生产、安装、调试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设备交付后保修期服务。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后评估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寿命进行评价,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注:

1、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实际提供过的服务项目,从上表所列内容中选择填写。

6.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六

各有关单位:沪建安质监[2010]88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组织机构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准(详见附件

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创建机制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开展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制度、计划等工作。

各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根据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要求,做好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宣传、培训、行业自律和制定相关激励措施等工作。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过程节能降耗与工程项目竣工最终节降效能相结合,并作为对施行评选节约型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主要条件之一。

五、相关要求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本市及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将按本通知颁布的新考评要求规定,进行考核评审。

(二)各区(县)质监站、各管理大口、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各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把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要求》

2、《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7.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 【发布日期】2009-03-31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8.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八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号: 建城[2012]148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

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各省(区、市)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园林县城、城镇的先进

性和示范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和《标准》。

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和《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4706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3.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九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青价字〔2003〕30号 2003年07月30日

青岛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

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小区内公益性公建设施(敬老院、公办托幼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住宅收费标准优惠20%。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一部分,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时,按核定总额的20%缴纳;供电部门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缴纳5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

五、实施时间、范围

本批复自2003年8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公司需向市物价局、市建委报 送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有关成本结算资料,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8月1日前市供电公司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附件:鲁价函[2002]168号

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鲁价格函[2002]168号 2002年12月26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

经规标准[2008]30号

各工程局、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建设投资公司,铁科院,中铁工程、建筑总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为提高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满足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经铁道部同意,我院组织完成了《客货共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10208—2008)的编制工作,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荐使用。施工企业应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该施工技术指南基础上,研究制定更具体和系统的高标准企业施工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果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院。

本技术指南由我院组织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1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十一

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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