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旁听报告(共9篇)
1.刑事旁听报告 篇一
刑庭审判旁听报告
法学08101班 易姝 200802010107
经学校安排,有机会到鼎城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刑事审判,使我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多实践方面的认识,刑庭审判旁听报告。在本案中,其中两被告因抢劫他人财物且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另一被告因明知是抢劫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最终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让我体会到了司法机关执法严明,坚决惩治犯罪的正义性!
相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而言,刑事审判要求更严格的审判程序。在审判中,法庭的人员都表现出了较好的专业素质,能够将各种法律规范和程序规范应用自如,这些都是我们法学学子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人要求。而作为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仅能将法律良好的贯彻执行,还能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我觉得在审判中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不等于我们要靠严厉的法律来威慑群众,法律应该宽严结合,对那些十恶不赦,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应该严厉打击,在审判上也该毫不留情,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威慑作用,才能让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对于一些性质并不那么恶劣,甚至有许多减轻刑罚情节的犯罪,我们应尽量给犯罪者较轻的刑罚,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虽然我国的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的较为详细,但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情况是需要在审判中发挥自由裁量权的,要通过法律,理性,道德结合来给出最好的判决。在这方面,我国的审判人员也有许多经验需要积累,有许多观念需要更新。
就本次旁听报告,我总结了一下两点主要体会:
一、对庭审过程,社会实践报告《刑庭审判旁听报告》。
这是我第一次旁听刑案的庭审过程,庄严的法庭肃穆的气氛彰显了对法律的敬畏司法的权威和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秉持。控、辩、审三方都表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司法素养,使我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多了一份笃定也发现了自身的差距。审判长主持整个庭审过程,威严又不失机智,因同案到庭被告有3人,如何控制好整个流程既不拖沓又使各方充分表述使整个庭审在最有效的时间完成就是审判人员的智慧体现了。检方在法庭调查中占用了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向法庭出示证据,可以看出检方之前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证据没有漏洞,对证据材料也很熟悉,但检方对部分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说明不到位,也就是对部分材料的进一步的技术分析尚有欠缺。所以对检方我认为有足够的敬业精神但知识底蕴和技术能力还有不足。辩方也是我最关注的一方,表现了非常好的职业素养和阅历。辩论过程简洁而切中要害。准备过程不留痕迹,沉稳、自信。这是给我最大的启发。因刑案被告人应当到庭,并且在庭审中有自我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虽然在开庭前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会与其沟通,也会给出一些指导,但因被告人特殊的身份特殊的心理会急于向审判人员表现自己的无辜无知以求从轻处断,往往就会按自己当场意愿发挥而背离辩护人的辩护本意。这样表现的不得体就会给判方狡辩的嫌疑,结果就会适得其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巧妙处理,以弥合这样的偏差,就是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大智慧了,今天指导老师的处理给我上了很好一课。
二、我对该案本身的认识
本案是一宗抢劫案件,被告人简飞,王宇是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且有吸毒恶习的无业青年,因无钱购买毒品,遂萌生了抢劫获取毒资的犯罪动机。2009.08.09日,两被告人对被害人称新宇进行抢劫,获取财物摩托车一台,并刺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事后,两被告人将抢劫所得摩托车卖给第三被告人曾亚,第三被告人在明知是抢劫所得财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该摩托车。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三被告不同的量刑情节:
2.刑事旁听报告 篇二
一、广西边境地区涉外犯罪产生原因
目前,广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边境涉外犯罪类型主要是走私、贩毒、盗窃等。广西边境地区复杂的地理条件决定了涉外犯罪情况的复杂性,边境地区涉外犯罪突出状况是综合了政治、经济、文化及当地民族风俗等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1.地理条件给犯罪提供了便利
广西地处中国南海北部,与越南接壤。在经济上,广西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三角的中心位置,给中国和东南亚国家提供了一个物流大平台。如今广西的海陆空运输发展日渐成熟,复杂的局面给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给不法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机会。其次,广西陆地边境地区山地丘陵连绵交错,以亚热带气候植被为主,常年茂密丛生,河流穿插山地丘陵之中,深山小路四通八达,“山山相连,山水相接,路路相通”,为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的自然环境。
2.境内外司法制度不同
我国属社会主义法系,东南亚各国有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境内外法律、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行为有不同的规制,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认定有罪,一些国家则认定无罪;各国法律有各自的规定,如罪名不同、内容不同等,导致处罚不一,使不法分子以此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
3.地方文化背景的影响
广西与越南接壤,广西边境地区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市的八个县与越南的河江、高平等四个省接壤,接壤地区的边民多属同一个民族,语言相通,生活习惯相似,交往繁多,彼此之间便于交往。边境地区两边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合作,犯罪活动隐蔽谨慎,不容易被抓获。
4.市场经济与区域合作化中的负面效应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惊人的速度与发达国家拉近了距离。尤其是在边境地区,友国边民能明显看到中国的崛起,他们在金钱诱惑下,铤而走险,欲利用不法手段在“遍地黄金”的中国淘得“第一桶金”。同时,随着开放力度的增强,国家间的治安问题更需要关注与防范。利用两国间边境刑事犯罪国家立法空白期,防控对策一时跟不上来之机,边境地区涉外犯罪日趋猖獗严重。
二、广西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处理中的问题
1.国内相关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协助困难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除《引渡法》外,还缺少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法规。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检察院检察长阮和平在辽宁省大连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协议》。虽然协议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和扩大双方合作,促进司法合作的开展,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引渡抓人、案件协查、调查取证等司法、执法中,有沟通障碍、手续繁杂等问题,相关协定在具体执行力、操作性上还不够完善,使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受到影响,不利于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与邻国缺少紧密合作,调查取证十分困难
抓捕取证是司法办案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两国之间司法制度差异,办案方式和习惯差异,以及对涉外犯罪问题的关注度及打击力度不同,使得双方合作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涉外刑事案件境外调查搜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我国与邻国间很少有关于司法协助的合作,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广西边境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既未收到过外国司法机关发送的任何协助函,也没有配合过外国司法机关的实例,通过司法协助进行抓捕工作十分困难。
其次,赃款赃物的追缴难以进行。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后,由于国家间司法制度和习惯上的差异,甚至利益上的冲突,赃款赃物一旦流出境外,会迅速流入市场,追缴赃物或追偿损失的难度非常大,也为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第三,难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境外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中,总是存在有部分证人是外国人,当证人为外籍身份时,存在无法查找相关外籍证人的问题,即使能够查找到外国证人,还存在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严重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即使获取关键线索侦破了案件,若遇到关键证人为外籍身份时,由于其不在中国境内,对证人的行踪难以确认,无法通知其到场询问相关案情。
3.缺乏合格的翻译人员
在边境地区涉外刑事案件中,基层司法机关普遍反映,与外籍人员进行语言交流和文书送达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崇左市龙州县基层检察院从2014年起聘用专业的翻译人员担任外国籍当事人的讯问和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的相关工作,认真执行对外国人犯罪案件实行捕前诉前必讯问的制度,讯问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懂得外籍人员语言的翻译人员在场,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此要求,实际办案工作也确需如此。
4.司法文书的送达渠道不畅
司法文书送达属于程序性事项,司法文书不依法定的程序送达,将大大有损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有碍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外国籍诉讼参与人,司法文书的送达困难重重。假设外国籍当事人是个成年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将文书直接送达本人;但是当外国籍当事人尚未成年,或外国籍当事人不在送达国,送达对象难以确认,送达地址也难以确定,司法文书将无法送达当事人。因此司法实践中,是否将司法文书送达外国使领馆,如何送达外国使领馆目前没有依据,是我国与东南亚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防范边境地区犯罪、完善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
1.完善打击边境涉外刑事犯罪立法和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我国与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规定,但具体操作困难。我们应该通过国内立法,制定专门打击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和完整相应的司法协助法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涉外程序增加专门的章节等,奠定国内处理边境涉外犯罪案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让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原则更好地协调。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并明确管辖权原则,对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刑事犯罪活动,在基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明确管辖权,避免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冲突的尴尬局面,为处理边境涉外刑事犯罪案件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2.积极开展与边境各国间的司法协助,完善调查取证程序
建议由各国高层牵头,采取两国直接会晤形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对等地履行警务及司法协助的义务,共同制订《区际司法协助法》或者《区际司法协助协定》。例如,具体内容包括如何交换情报、如何协助、文书送达、证据使用等。
3.严格边境管理,齐心协力管控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通道
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犯罪的最大特点是“跨越边境”。边境是跨境犯罪分子的必经关卡。控制边境涉外犯罪的重点是从边境入手,堵源截流,控制住入境与出境两道防线。因此,要充实边境执法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加强制度管理,加强巡逻,阻挡犯罪分子往返通道,加大检查频率等。
4.增加相关司法人员,组建翻译人员队伍
目前,广西打击边境地区涉外犯罪任务艰巨,尤其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任更为重大,但相关机关缺乏懂法律、熟外语的专业人才。当务之急是培养一批懂外语、具有国际意识、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此外,中国与邻国应当共同积极推动举办研讨交流会,如“反走私罪案研讨会”“打击毒品犯罪研讨会”等,提供一个密切合作、互通情报、沟通信息的平台,形成打击涉外犯罪的合力。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源头遏制涉外刑事犯罪发展势头
帮助广西边境贫困地区使脱贫致富,提高生活水平,以增强人们抵御犯罪带来的经济诱惑。广西边境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比较贫困。这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更有些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犯罪分子为获得更多金钱,导致边境涉外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部分地方不摆脱贫困,“堵源截流”将只能是一句没有意义的空话。笔者认为,要解决边境涉外犯罪问题,必须加大力度解决边境部分县市的贫困问题,给予这些贫困地区一定的政策支持,帮助当地百姓提高法律意识,遏制犯罪的源头。
四、结语
预防和控制边境地区的涉外刑事犯罪任重道远,坚持与涉外刑事犯罪进行斗争,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因此,只有看到问题,找明原因,积极寻找解决方案,才能在解决边境犯罪问题上占得先机,掌握主动,取得预期效果。同时,要建立完善、高效的边境国家间的合作机制,为进行边境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提供有效保障。
摘要:本文在分析广西边境地区涉外犯罪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协助、组建专业司法队伍、严格边境管理、加大政策扶持等建议,旨在完善我国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更好地惩治边境地区涉外刑事罪犯,处理好有关犯罪案件。
关键词:走私,贩毒,盗窃,广西边境,涉外刑事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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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旁听美国庭审侧记 篇三
五年前初次访美,虽然去过五家法院,但都是浮光掠影、走马观花,没有旁听过一个完整的案子。这次在美国访学一年,有充裕的时间,我想,与其啃图书馆里那些晦涩难懂、动辄上千页的教材,不如直接到美国法庭里坐下,身临其境地观察那里的开庭、审案。
费城刑事法庭,设在市政厅隔壁的一幢大楼里。我第一次去的时候,带齐了各种身份证件,包括护照、驾照和大学的身份卡,结果发现根本不需要,没人问你要身份证件。通过安检后,我找到二楼的服务台,想要一份当天开庭审理的案件清单。
工作人员面露难色,带我去了四楼的法院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我跟接待的官员讲了我的想法,他说没有我想要的那种清单(后来我才明白,这里每天有数百个案子开庭,大部分是一些快速处理的轻罪案件,制作清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他给了我一张名片,还特别在名片上加了他的手机,告诉我以后任何一天到法院,都可以给他打电话,他会向我介绍当天比较有趣的案子。
出了办公室,我随便找了一家法院先进去旁听。费城的法庭跟美国的其他刑事法庭大同小异:拉开门先看到一个陈设简单的小房间,只有一张桌子两把椅子,供辩护律师或检察官与当事人谈话,交谈完全自由私密。再拉开一道门,才是正式的法庭。
美国的法庭跟我们的很不一样:首先它是法官个人的法庭。美国宪法规定,法官任职是终身的,除非渎职或辞职,不受退休和政党更替的限制。因此每个法庭都会有一些法官个人的风格体现出来,比如有的法官会挂一幅自己的肖像。法庭里除了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外,所有的人员都为法官工作,包括速记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著名的中国法专家柯恩教授,年轻时就曾经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先生的助理。
法官的位置最高,且居于法庭正中,其高度大致使得法官坐着的时候,也比站着的律师和检察官高出一头。法官座位背后的墙上不像联邦法院,有一块刻着“我们信仰上帝”的牌子,而是宾夕法尼亚州的徽标,边上是美国国旗和宾州州旗。法庭后面还有一道门,打开就是法官自己的办公室。在很少的情况下,法官会把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叫进办公室,要么商量不便向旁听者和陪审团公开的问题,要么责备检察官或律师。有些法庭有陪审员席位,那是在被告人不认罪并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时候才会使用。
当然,中美法庭最大的不同,还是被告人的位置。全美国的法庭,都不像中国那样,将被告人单独置于一种包围的环境中,而是让被告人跟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律师和检察官百分之九十的时间是站着的,尤其是跟法官说话的时候),与检察官并排面对法官。这种设计,当是基于普通法根深蒂固的无罪推定的法律传统。
我第一次进入那家法院的一个法庭时,一个旁听的人都没有,很快就被法官看到了,他礼貌而客气地问我是誰,有什么事,我说我是来自中国的辩护律师,想旁听一下他的审判。他立即从法官席上站起,张开双手,声音洪亮地说“Welcome!”,随后,他摊了摊手又说,很遗憾他今天的庭审已经结束,建议我到七楼的法庭看看,或许还有其他案子正在开庭。
第二次去时,我已经熟门熟路了。因为“9·11”十周年的缘故,安检比第一次严格,皮带也得解下来,但还是不需要任何身份证件。十点整时我挑了一个法庭坐下来,旁听的人很多,五排椅子都快坐满了,有四五个法警只好靠墙站着。我心想,这案子旁听的人这么多,应该比较精彩。后来才知道,坐我旁边的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正式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法警、检察官和律师进进出出,不断把我身边的人叫起带到小房间谈话,法官助理逐一核对被告人的名字。我发现,除了叫到自己的名字,这些被告人都在低着头玩手机。
十点半,法官助理喊了声:“全体起立!”然后一名黑人法官拉开门从办公室走了出来,庭审开始了。检察官先向法官报告今天将起诉的案子,表示自己已经准备好,辩护律师也表示准备好了,然后法官助理将一大摞案卷呈给法官。
那天的案子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庭审快速而简单,法官先问第一个涉嫌酒后驾驶的白人:“你认罪么?”被告人表示认罪,然后法官问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说了一个刑期和罚金的数额,法官又问辩护律师的意见,然后宣判被告人十天监禁和一笔罚款。然后由律师向被告人解释判决的含义及执行时间。法官拿章敲在案卷上,五分钟,第一个案子了结。
从十点半到十二点半,法官一共审理了十六起案件和二十一名被告,其中包括两名女性和三名白人,其他大部分为非洲裔美国人,当然这跟费城市区主要居民是黑人有关。大部分指控的都是轻罪,判决也很轻。只有两人在出庭前被拘押,其他被告人都是坐在我的前后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甚至在开庭时,法庭上也是人来人往。先后有四名检察官出庭,有十几名律师辩护。如果被告人自己请有律师,公设辩护人就会暂时坐下来休息,其中一名穆斯林的被告人甚至聘请了一名穆斯林律师(从装束辨认)。
基本上,法官对所有族裔的被告人、所有律师和所有检察官都一视同仁,自己聘请律师和由公设辩护人辩护的判决结果也都差不多。
当然,给我最深印象的还是法官的表现。干练、威严而慈祥,每当他作出一项判决,被告人说“谢谢”,他都一定回一句“不客气”,从无例外。一位美女检察官在起诉一件持枪案时,法官直截了当地问她:“你怎么能够把这样的案子送来给我?你连枪是否开火都没有弄清楚。”然后美女检察官给出各种解释,法官每次都不等她说完就打断了她。庭审持续约十分钟,有九分钟是法官在问检察官问题,辩护律师只说了两三句话,被告人则一言未发,最后,检察官不得不撤回了案子。
两个小时的庭审,没有一声咆哮,没有一声啼哭,没有一声喊冤,被告人上庭,就像去银行办事一样。如果不是法庭上站着荷枪实弹的法警,没准你真的会以为被告人不是在受审判,而是在享受服务。
4.法院旁听报告 篇四
一、前言
说实话,接到法院旁听的作业心里高兴了很久,想能趁着这个机会亲自去法院体验一下。随后,作为双语班的班长,我跟学习委员,蒙文班的班长一起去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想组织全班一起去旁听,但是事情并没我们想象的那么顺利。后来学习委员又找了北京市第一终极法院,不过结果是我们再次碰了钉子。最后,我通过网络找了一个庭审现场的视频。该视频来自优酷网,全长135分钟,这是浙江省温州市第一次将刑事案件庭审进行网络全程直播,也是温州市审判委员会第一次在庭审现场旁听,我仔细看了几遍视频,写了这篇法院旁听报告。
二、过程
案件名称:温州抢劫杀人案
日期:2010年08月26日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终极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抢劫杀人案
案情简述:2010年3月15日,贵州人周应双纠集湖北人蔡平、贵州人周云德在鹿城双屿镇屿头路,以被害人冉井超盗窃为由,向冉索要钱财,并对其进行殴打,劫取银行卡两张,后三人将冉带到山边捆绑手脚继续击打,逼问密码。致冉全身多处损伤和烫伤,最终因创
伤性休克死亡,随后又取走了冉卡里的钱。温州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蔡等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经过:
1.首先,上午9点30分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
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周应双、蔡平、周云德到庭。审判长以问答的形式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拘留时间、被逮捕时间和收到诉状的时间。
3.传诉讼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指定律师到庭。
4.审判长宣读被告人在庭享有的权利。
5.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6.留下被告人周应双,其他被告人带下。审判长问被告周对起诉书有异议否。
7.随后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周应双。
8.被告人的三位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在适时进行提醒。
9.审判长就案情发问被告人周应双。
10.带下被告周应双,传被告人蔡平。审判长问被告蔡平听清楚否起诉书,对起诉书有异议否。
11.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蔡平。
12.被告人的三位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13.审判长就案情进一步发问被告人蔡平。
14.带下被告蔡平,传被告人周云德。审判长问被告周云德听清
否起诉书,对起诉书有异议否。
15.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蔡平。
16.被告人的三位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17.审判长就案情进一步发问被告人周云德。
18.传被告周应双、蔡平到庭。
19.审判长发问三位被告人。
20.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举证。
(1)、三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庭持证:审判长发问被告人,被告人周应双和周云德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公诉人继续举证出示了被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带领侦查员进行的对犯罪三个地点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照片、同案犯的照片的辨认笔录。法庭持证:审判长确定被告人和被告的辩护人对证据没有异议。
(3)、视频材料。是侦查员依法从银行ATM机的监控器上调取的录像。证明被告人在3月15日试图从被害人的银行卡里取钱未成功的事实。审判长发问持证。
(4)、证人证言。证人有发现尸体的李某,看见被害人挨打过程的陈某。审判长发问持证。
(5)、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是殴打烫伤被害人的工具和有被害人血迹的衣物。审判长发问持证。
(6)、尸体检验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的证明书和一系列的鉴定书。审判长发问持证。
(7)、抓捕经过,前科材料和户籍证明。审判长发问持证。确认被告和其辩护人无异议。
21.被告人向法庭出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行比较轻的证据材料。
22.法庭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8万余元。
23.被告就附带民事诉状进行答辩。被告均表示尽量通知家人赔偿。
2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向法庭举证。
(1)、户口薄、火化证明书。证明原告人是被害人的母亲。审判长发问持证。
25.就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
25.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6.三位被告人依次进行自我辩护。
27.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
28.公诉人就三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辩护答辩。
29.审判长确认被告有无新的辩护,被告周应双和周云德发言进行自我辩护,周应双的辩护人也进行了第二轮辩护。
30.审判长宣布下面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辩论。
3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
32.三被告又一次表示尽最大的力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赔偿。
33.三被告人依次进行最后陈述。被告均表示希望法庭给他们改
过自新的机会。
34.法庭休庭15分钟。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评议和讨论。判定周应双是纠集者、主谋,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均应从重处罚;被告蔡平和周云德都有前科,也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3380元。
35.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定三位被告均构成抢劫罪,公诉罪行成立。(如不服可在判决书到达十日内可提出上诉。)
36.审判长宣布将三位被告押回派出所。
结果:1.被告周应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蔡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周云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三被告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3380元。周应双承担8万元,蔡平和周云德各承担66940元。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付清。
5.驳回附带民事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感想
虽然这次很遗憾地没能亲自去法院旁听,但是自己认为找到的视频还是比较好的,因为这个案子的庭审标志着浙江省温州市的两个“第一”,即第一次将刑事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和审判委员会第一次在庭审现场旁听,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照了刑事审判的法定程序进行,使我切身感受到了法院的庄严和神圣,让我对法庭审判程序有了更一步的了解,让我对法律更添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让我感受到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位被告都是正值壮年的年轻人,但是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酿成了大错,为他们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也很佩服公诉人和三位被告的辩护人发言思路清晰、富有逻辑,语言流畅犀利,能把别人想不到的证据和法律条例变成对自己有利的武器的说话技能。这些都是值得我好好借鉴和学习的。
5.法学旁听审理心得报告 篇五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更深知实践的重要性,在老师的要求下,经当事人同意,2016年7月5日,我到古冶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原告刘赤冰诉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写下这篇报告。
一,庭审内容简介 原告诉状内容:
2016年4月30日,原告乘坐被告下属的210路公共汽车从唐山回古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经值班乘务员拨打120救助电话后,将原告送到唐山第三医院救治。并住院三天,求治半月后治愈。经两个半月的恢复观察,目前原告头部留有明显的伤疤且头皮下陷5平方厘米,外观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原告是一名国家干部,现在还在担任着中国民主建国会唐山市委古冶区工委副主委兼赵各庄支部主委,和古冶区政协委员,经常参加省市区各种会议,形象异常重要。这次事故给原告的外观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认为,自己购票上车,乘坐公共汽车,已经与被告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原告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被告负有赔偿责任。且原告购买的车票中,也含有保险费用。但原告两次找被告相关部门协商未果。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1373.83元。2.衣物损失820元。3.交通费100元。4.护理费240元。5.生活补助费240元。合计2773.83元。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实现上述诉求。
被告答辩内容:
第一,原告发生本次意外事故是其本身醉酒所导致。其本人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而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任何的操作过失及其他的过错。虽然原被告形成承运合同关系,原告也是在被告车上所受伤,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原告对事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公交车进行营运,属于社会福利性质,所收取的票费本就十分的低廉,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票费中包含保险费用。
第三,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缺乏理由,无法证明。
第四,如原告所称,其本人为古冶区人大常委会二线干部,则被告相信原告会在质证时如实阐述。原告应该就事故发生时,其本人醉酒这一情况,如实的向法庭进行陈述。
法庭归纳:原被告之间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乘坐被告210路公交车,导致受伤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多少?本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原告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 原告举证:发生意外时所乘坐的公交车车票;医院病例;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临时,长期医嘱单;医疗费用收据三张;出租车票据(100元);意外发生时所穿(沾血)衣服(无法证明衣服价格,没有衣服购买时的发票。);
被告律师对原告提供的三张医疗费用收据的时间提出质疑,认为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衣服因为没有票据,且被告当庭不予认可,无法认定其价值,当庭予以退回。被告证据事发时所在公交车录像,因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无法当庭提供。想证明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重大过失造成,被告没有过错。
原告承认饮酒,不承认醉酒。上车后,在公交车上睡着,猜测出现变道,超车或紧急刹车后导致原告摔倒在地,意外受伤。
被告强调公交车正常停车,并无超车,急刹车等情况。质证环节后,双方均表示无辩论必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均表示接受庭下调解。于两日内提交调节方案,如调节不成,定期宣判。
二,案件分析、预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此提出,原告重大过失导致意外发生要求免责。在我们所学过的知识中,所认为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酒后乘坐公交车,坐在座位上睡着,不构成重大过失,只构成一般过失,因此不能成为被告公交公司的免责理由。且法律规定,所有客运汽车车票均包含乘客强制保险。公交公司已对公交乘客在车内发生的意外投保了“车内乘客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从买票上车开始,保险就随之生效。所以被告所提答辩内容第二条:“被告公交车进行营运,属于社会福利性质,所收取的票费本就十分的低廉,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票费中包含保险费用。”并不成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即提出衣物损失,就该提供当时所穿衣物的证明,并提出证明衣物价格的证据,如收据,发票一类,而原告并不能提出,故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其价值理由正当,合理。被告方提出的第三条答辩内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缺乏理由,无法证明。”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诉讼主体皆应依此原则行事。无论诉讼主体的被告人在社会中是何种身份,都不应该特殊对待。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对于本案,我的预判结果有两种:第一种我认为几率最大,就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因:本案赔偿金额不大,案件实际基本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且一方当事人是公交公司,另一方是国家干部,都需要维护自身形象,注意社会影响。另一种可能就是未达成调节,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问题存在巨大异议,需要法院宣判。原告获得赔偿,但是具体金额和提出的赔偿金额有出入。
三,结合案件,提出司法建议 在这次旁听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使我更加理解了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易。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是十分必要的。
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的时候,明确提出了开庭时不能使用手机。可是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手里一直拿着手机,几乎没有放下过。就这一行为,使我感觉他很不敬业,更是没有尊重法官和原告。
原告方面除起诉状外,与审判长之间的交流几乎全部以聊天的口吻,白话的形式进行,举证方面更毫无逻辑性可言,想起什么说什么。给记录和整理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对提升法律素养,有三点建议。
第一、提升法律素养,首先要提高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提升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比较与鉴别中学习。要把法律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边学边修正不足之处,分析原因,自我批评,消除一些在错误认识,提高整体法治意识,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法律法规在校园里全面有效实施。
第三,要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相关法律能力提升不仅仅需要通过学习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运用所学知识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得以固化。
6.金安区人民法院旁听学习总结报告 篇六
案件:2010年11月1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原六安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副局长霍山县地税局原局长钟宋平受贿一案。被告钟宋平被控涉嫌受贿13.2万元现金,3万元购物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钟宋平在任职霍山县地税局局长和六安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4年4月份收受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经理吴某8万元人民币现金和在此之后的2万元购物卡,后在2007年7月份霍山县前副县长王某被纪委带走后将8万元退还给吴某;2009、2010年春节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吴某各送给钟宋平1万元现金;霍山县地税局下属某分局局长曹某8000元人民币,钟宋平承诺在其工作调配和解决其副科级级别上给予关照;霍山县沙河管理局局长及其办公室主任代表沙河管理局送给其4000元购物卡;收受霍山县教育局4000元现金;霍山县总工会残联送给钟某钱财希望在职工工作上得到关照;霍山县地税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在每年春节期间送给钟某钱财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钟宋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犯罪事实确认其受贿罪成立,被告钟宋平受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刑法》规定审判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极为移送案件时文件表明钟宋平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合理判决。庭审程序:
一、开庭准备阶段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不准做笔录,不准拍摄、交谈、录音、吸烟等;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到场,法警维护现场秩序。2.审判长核实被告身份,其中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所任职务、住址等。宣布案由,宣布法庭组织人员书记员及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等,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此案中,被告并没有申请回避。告知公诉人法院采取普通诉讼程序,审判据图十五由主审官审判。
3.宣读被告基本情况以及本案的基本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其内容包括被告钟宋平在担任霍山县地税局局长和六安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副局长期间的8起,共13.2万元现金及3万元购物卡的受贿情况。其中涉及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霍山县地税局下属某分局局长曹某、霍山县沙河管理局、霍山县教育局、霍山县总工会残联、霍山县地税局及其下属各分局等机构。
2、公诉人提供证据目录、口供、证人证词及书证,公诉人询问被告,然后审判人员询问被告,被告推翻了公诉人宣读的其在纪委和检察院审讯时的口供,表示对受贿事实有异议。被告承认受贿罪名,但对几起受贿事实都进行了反驳和重述。被告钟宋平说是因为受不了心理压力,所以在纪委审讯的第
四天说了不符合事实的话,并说纪委的工作人员曾经威胁让他在检察院说的话要与在纪委说的话相一致,并举了霍山县原副县长王某的例子,声称就是因为王某在纪委和在检察院所说的话不一致,导致了他的刑期延长了好几年。被告钟某对他为什么做出不准确的口供,还补充解释是因为他在纪委的时候对法律知识尤其是《刑法》还知之甚少,在看守所期间才研读了《刑法》。并且被告钟宋平认为其已退还给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经理吴某的10万元不应算在受贿金额中,并且认为其虽收受了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霍山县地税局下属某分局局长曹某、霍山县沙河管理局、霍山县教育局、霍山县总工会残联、霍山县地税局及其下属各分局等机构的金钱,但自己并没有利用其担任霍山县地税局局长和六安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们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强调自己是按照程序和职责所做的行为。而他对于其在春节期间收受的钱财是因为私交,这笔钱财应该属于过节时的礼尚往来,不应该算进总的受贿金额中。
三、法庭的举证和质证阶段
1、法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几项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2、控辩双方对各自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在罪名和量刑上对法庭作出建议。
2、审判长询问被告是否由其辩护律师辩护。被告答复是由其辩护律师辩护。
3、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属于被动受贿,没有利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做出的行为都是依法依职责的合法和合理行为。并且在纪委的时候被告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被告又在纪委与检察院审讯期间举报一官员的犯罪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383条,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附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4、法庭总结认为控诉双方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已退还的10万元属不属于受贿;二是霍山县地税局及其下属各分局春节期间送的钱财应不应该属于受贿总金额。后让公诉人与被告
及其诉讼代理人继续辩论。
7.在清华历史讲堂旁听 篇七
李学勤先生的《考古最新发现与先秦史研究》一讲,突出的是一个“新”字。他所举的近年来考古学领域的几个重大发现,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前所未闻的,其中我最感兴趣的是陶寺城址中的一个奇怪的基址,它像一个体育看台,有不同的层次,第三层有很多夯土的柱子,柱子间形成狭长的缝隙。这一建筑到底是什么,李先生坦承“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他根据已有的观察结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03年冬至的那一天,观察者正好在一个缝里看见了太阳的升起,而后大寒的那一天,又在另一个缝里看见了太阳的升起,因此一些考古学家推测它与观象授时有关,也就是说古人利用这个设备和当地的地理条件来观测节气。这是一个重大发现,令许多天文学家感到震惊。李先生认为这一推测很有道理,中国古书《尚书》的第一篇就是《尧典》,《尧典》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观象授时。中国古代最基本的观象授时方法是看天象,此外还利用圭表测影。但是,如果阴天不能直接观察天象或测影怎么办?那么可以设想古人建造了陶寺城址中的这个建筑,利用它来观测。李先生一向以对考古新发现的敏锐感觉著称,同时他也非常注重文献与考古资料相结合的二重证据法。他特别指出,外国学者说中国的考古学有历史学的偏向,然而必须承认,我们有流传久远的文献,如果与丰富的考古发现结合起来,有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阎步克先生的《王莽官制改革新论》一讲,内容是史学研究中最基础也是最枯燥的政治制度,然而他用跳跃的思维方式引导着我们在政治制度史的难点之一——新莽官制中做了一次智力游戏。阎先生指出,王莽借用周礼改革官制,把制度弄的很怪异很费解,很多研究者望而生畏,只好回避不谈。然而,如果我们能够从“制度文化”的层面来看待它,那么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传统制度文化在儒家礼治思想的深刻影响下,呈现出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和神秘主义的倾向,“它不仅把官制看成行政问题,还看成礼,看成一个空想社会的映射。甚至是天地秩序、宇宙法则的体现。官名和官职的结构,应能和天地人的结构一致起来,整齐和谐对称有序”(有趣的是,阎先生在这里特别用了流行句“看上去很美”来形容)。王莽的官制改革在贯彻儒家礼治思想方面更是登峰造极,甚至照搬儒家经典《周礼》中的制度,因此搞出了一系列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甚不可解的官名和行政制度。对于研究者来说,只有回到他的乌托邦政治思想框架下,这些疑惑才会豁然开朗。阎先生的看法对我颇有启发,在我研究的明清时期,礼的色彩远没有汉唐之间浓厚,然而,如果缺乏对它的了解,那么同样无法将研究深入下去,甚至无法理解当时的一些习惯用语。当然,令我感触良多的还不仅于此一一看来制度史研究不仅需要皓首穷经,同时也需要“那么一点”想象力和浪漫情怀。
葛兆光先生与张国刚先生的两讲涉及的时间段相互连接,探讨的问题也相互呼应。他们广阔的视野和双向思维模式,超越了中外关系史研究中常见的问题意识,冷静地指出了不同文化(国家)之间客观存在的误读问题。葛先生的《渐行渐远:17世纪中叶以后的中国、朝鲜和日本》指出,所谓东亚文明的一体性,常常只是想象中汉唐中华的时代。“汉唐时代共同接受的中华文明,到了宋元明清时代的中国、朝鲜和日本,恐怕已经渐渐演化成了各自的文化。文化认同的基础,已经随着东亚权势的变化而崩溃了。只有清帝国还固执地维持着这种朝贡体制的想象,想象着万国来朝的景象”。他的看法在很多人听来会觉得不舒服,因为这种只能“以夏变夷”,不能也不愿意真正理解其他民族文化的心态至今仍普遍存在于国人当中。正因如此,我们在处理国际关系,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关系时常常显示出一厢情愿的样子。张先生的《时易境迁:18世纪晚期欧洲思想界的中国形象》则揭示出特定的时间段内欧洲对中国文化的误读,“来华传教的耶稣会士希望在不撼动中国原有文化的前提下,将他们的信仰平稳移植到中国,因此非常注意在两者之间寻找可供嫁接的相似之处。他们还要把自己的一整套理念传递给欧洲的宗教赞助者和普通民众,以获取他们对自己的支持。结果在相当长时期里,欧洲人完全通过耶稣会士来认识和评价中国,脑子里完全被两种文明的巨大相似性所占据。”在我看来,如果将视角换成从内向外,张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还呈现出富有启发性的另外一面。以往我们总是对明末来华的耶稣会士利玛窦持赞赏态度,因为他穿儒服读儒经,甚至用儒家学说附会天主教义,颇得朝野上下的好感。事实上,他同样有可能造成了当时中国人对欧洲文化的一种误读。
罗志田先生的一讲题为《数千年间大举动:废除科举百年反思》,他指出,“科举是一项集文化、教育、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功能的基本建制,它上及官方之政教,下系士人之耕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循环的流动之中,在中国社会结构中起着重要的联系和中介作用。其废除不啻给予其相关的所有成文制度和更多约定俗成的习惯行为等都打上一个难以逆转的句号,无疑是跨时代的”。虽然罗先生一贯强调近代史研究应当“见之于行事”,即把注意力放在“史实考订”上,“兼顾人与事前后左右的时空语境甚至更宽广的社会文化深层结构,以期获得更接近原状也更全面的动态历史形象”。然而由于近代史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我们无法不从近代史研究中反观与之一脉相承的当今社会。正如他所指出的,中国传统本是一多层面的体系,表面看去似乎不怎么紧密相连,实则内在的联系丝丝入扣。
8.“旁听”出来的音乐家 篇八
有一次,傅雷邀请画家刘海粟到家里做客,客人与傅雷在书房内鉴赏藏画,一番高谈阔论很是热闹。谈话告一段落,傅雷起身去外间取东西,一打开门居然看到傅聪带着傅敏正偷听得入神。孩子的好奇心让傅雷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他思虑再三,意识到让孩子参与大人谈话,利大于弊。因为,让小孩听大人论事,可以让孩子早一点接触人生,促使孩子早熟。于是,等孩子们年岁稍长一点,傅雷就允许他们旁听大人的谈话了。傅聪从其孩提时代的“旁听”中,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傅聪刚开始并非是学音乐的,而是遵父命学习美术。傅雷让傅聪学美术自然有他的考虑。他认为自己精通美术理论,又有许多朋友是中国画坛巨匠,傅聪若能拜他们为师,博采百家之长,必定会在绘画上有所作为。谁知傅聪却丝毫没有美术天赋,他在学画时心不在焉,信笔涂鸦。傅雷虽然对儿子没有美术天赋很失望,但随即他发现每当家里那架手摇留声机放音乐唱片时,儿子总是一动不动地静静地听,小男孩那固有的调皮也在此时一扫而光。于是傅雷果断地让傅聪放弃学画而改学鋼琴,启蒙老师雷垣教授通过对傅聪的教导也肯定他“有一对音乐的耳朵”,之后,傅雷最终认定,自己确实发现了傅聪的音乐天赋。
9.旁听法庭审案 感受依法行政 篇九
上午9时,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随着其一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旁听的领导们起立并目视着审判人员步入审判席。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现在开庭”后,庭审开始进行。庭审过程中,领导们神情专注地倾听着原、被告陈述,关注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审理环节。
去年8月6日16时25分许,张某驾驶小客车因违反禁止机动车左转的交通标志进行左转弯,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听取了张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记2分。张在复议后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部、司局级领导还参观了二中院的审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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