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

2024-06-25

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精选8篇)

1.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 篇一

关于我国保险业会计诚信的思考

李桂芝

2012-3-22 10:04:22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 2012年第01期摘要: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近几年我国保险业会计诚信有些不令人满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要、企业的需求,这些都需要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但保险业会计诚信的缺失会阻碍其健康发展。保险行业会计应抓好诚信建设,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关键词:保险业,会计诚信,建设

一、保险业会计诚信的现状

我国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它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的会计应保持良好的诚信。保险行业的会计应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状况。然而目前国内的保险业的会计诚信缺失较为严重,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保险业会计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另外,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是先收取保费,后核算其成本的特殊行业,会计估计在保险业中运用的非常广泛。保险行业在核算中运用了很多预估法,这些都需要进行会计估计。会计估计的好坏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时,一般要核算责任准备金,而责任准备

金需要进行假设、贴现率和会计估计,一般而言,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相差较大,这些都是会计估计造成的。一般要求保险公司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在把保费收入和相应的成本在进行配比的过程中要用到会计估计。保险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过于宽泛,没有很好的体现保险业会计的特色。国家虽然要求保险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计提的比例,使得保险行业会计自身调节的空间较大,为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不足。

2.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这种保险监督管理体系是统一的、垂直领导,但在监管时在重视保险机构的审核时忽略了对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结构、速动比率等没有进行充分的监管,只是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用率等审批程序进行了重点监管。很多有效的监管方法在保险业还没有使用,一些监管指标没有建立,这些都影响保险会计诚信。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整个会计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唯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于同一项会计政策,由于会计人员自身经验、素质、专业知识的不同,对这项政策的理解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样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4.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目前保险公司体系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管理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保险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经营。由于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考核方式比较单一,一般以保费作为考核的指标,下属公司的费用也与保费成正比例相关,这样导致一些下属公司不择手段的提高保费收入,为自身谋取利益,继而导致保险会计诚信缺失。在保险公司内部,上级与下级、投资者与债权人等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代理人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保险公司的一些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投资者隐瞒公司的真实状况,这些都会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保险业会计诚信的对策

1.建立健全保险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有专门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针对保险业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准则是目前国内最迫切的任务。在建立健全保险业会计准则时可以借鉴美国的保险会计准则,建立分别向保监局提供偿付能力信息和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双重会计准则。保险业会计准则在反映保险业特点的同时应与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相近。保险业会计准则应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制定,要把握保险会计的特点,考虑保险发展的趋势与变革。保险业会计准则应同时适用于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公司,也应适用于国有和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业会计准则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揭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具有自由度。还可以制定关于会计诚信的法律,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提高会计诚信。加强会计法制,在强化立法的权威性时让冒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

2.加强保险业会计人员诚信教育。诚信是培养人的高尚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行动准则。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使诚信深入人心,特别是会计领域更应以此作为“立身之本”。树立“信”则“立”的观念,在会计工作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贪不占、讲究信用,同时应守法、守约,以信为本。会计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以诚信教育为切入点,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办事、爱岗敬业、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不唯上,不唯情,坚决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以重塑会计诚信。保险公司在选择财务人员时,要坚持诚信的用人原则,把诚信放在第一位,一个有专业技能但缺少诚信的人是不能聘用的。保险公司应该知道诚信的重要性,并把公司文化的核心内容认定为诚信文化,让公司员工都对诚信有根深蒂固的认识。在配置财务人员时要保持谨慎态度,认真筛选优秀、合格的财务人员。保险公司还要对财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强职业怀疑态度,提高财务专业素质。财务人员还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则,履行各种义务,加强财务人员的法制观点。财务人员应自省自律,接受职业道德的引导,遵循保险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保险业财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保险业财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在诚信方面的行为和表现等,披露财务人员违反法律和失信、受到的处罚等相关信息。

3.加强监督力度。从我国现行法规来看,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只规定了一些行政和经济的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很少。因此,应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立法,从而加大对造假者的执法力度,使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力除造假之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内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要在此技术上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

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从原始凭证的索取,到会计报表的核算,规范必需的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内部监督,防止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原始凭证,强制会计人员必须依据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从而形成的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单位外部要建立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行政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内外共监的防范体系,通过法律和科学的约束监督机制,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创造必要的条件。应强制规定保险业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内容。相关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详细披露其盈利状况、偿债能力、资金运行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要求其将潜在损失和不良贷款的准备金披露。

4.完善保险业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收入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管理者应该以公司获取利益为目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让公司获取更多的利润。保险公司应注重财务信息的建立和使用,利用财务信息分析资金运行情况、偿债能力、流动比率等。

参考文献:

[1]王彦。《保险公司会计诚信问题探讨》。工作研究,2007,8

[2]薛飞文。《保险业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财会通讯,2007,2

2.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 篇二

一、徽商诚信精神的渊源

(一) 根本原因——儒家思想文化的积淀

从根本上说, 徽商是中国典型的一代儒商, 与其他商帮最为明显的区别“诚信精神”与其深厚的儒家文化底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徽商源于皖南徽州地区, 而徽州文化内容广博、深邃, 是对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的升华与发展, 徽州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深深地感染了徽商, 从而形成其独具特色的诚信精神。徽商吴南坡说过, “宁奉法而折阅, 不饰智以求赢”, “人宁贸诈, 吾宁贸信, 终不以五尺童子饰价为欺。”主张诚信为本, 坚守以义取利, 是徽商一贯的儒商品格, 也是其获得了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原因。

(二) 发家特点——“小本起家”的资本积累方式

古徽州地处“吴头楚尾”, 属边缘地带, 开发较晚。汉代前人口不多, 而晋末、宋末、唐末及中国历史上三次移民潮, 给皖南徽州送来了大量人口。人多地乏等自身的环境因素迫使徽州人选择走出去的战略, 出门经商。徽商中出自地主缙绅之门者是绝少数人, 大多数出身于贫下之家。开始的小商小贩式经营决定了他们不能依靠雄厚的资本金迅速致富, 而只能依靠信用积累获得生存资本。诚信经营在他们起初的资本积累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三) “贾而好儒”的精神追求

徽商植根于厚实新安文化土壤之上, 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大多自觉用儒家思想来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 讲究义利之道, 讲究诚信商德, 不欺妄奸诈, 货真价实。他们善于把握商机, 权衡大道, 在商海竞争中技高一筹。他们大多在致富后重视文化建设, 捐资兴学, 修方志, 邀讲学, 培养子弟读书入仕, 谋求政治地位的提高, 孕育了一大批的杰出人才。自明清以来, 徽商创造了商业繁荣和文化发展的辉煌业绩, 同时形成了一种儒商精神, 树立了一代儒商的形象。

二、徽商诚信精神与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相通性

(一) 从行业的发展起源上看, 两者都迫切需要信誉积累

保险业的经营特点是一种大量的无形风险, 通过大数法则积累保险基金,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赔付。因而保险业是典型的负债经营性行业, 需要通过众多的长期的投保人的保费积累资金, 这与以小本起家作为资本积累方式的徽商是十分相似的, 两者都需要靠长期的信誉资本来积累资金, 以谋求生存发展。

(二) 从行业的经营风险上看, 无形的道德约束作用不可抹灭

徽商起源发展于明清时代, 市场经济刚刚处于萌芽之中, 发展缓慢。此时商业的发展没有市场经济有关法制的保障, 商业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主要还是取决于对有关道德原则的遵循, 诚信经营无非是最规范的商业理念。而保险经营的是风险这种无形的服务商品, 经营的是一种责任与保证, 诚信是保险业经营发展的基石, 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从徽商和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来看, 这种无形的道德约束至关重要。

(三) 从行业的特殊性来看, 保险业诚信建设是徽商诚信精神的延伸

现代保险业的经营不光是靠诚信这种无形的道德力量来约束, 更是融入了“法”的因素。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因而各国都把“诚信原则”作为重要的法律条款在保险立法中明确固定下来。最早将诚信写入法律范畴的是《英国1960年海上保险法》, 而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同样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已经从道德范畴上升为用法律加以规范的市场交易规则。

三、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的分析

诚信本源于道德伦理领域, 然后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扩展, 最终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诚信已经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 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 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然而在保险业的发展中, 诚信不断处于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 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目前, 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 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一) 从保险供给者的角度来看

在我国, 保险供给者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 使保险消费者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情况, 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等, 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占有率, 恶意诽谤其他公司, 支付给代理人过高佣金, 过分降低保险费率, 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欺骗保险消费者,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 使得部分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 从保险中介人的角度来看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人为了招揽业务, 获取经济利益,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在我国, 由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数量众多, 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 诚信缺失问题十分严重。不少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 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 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误导投保人, 严重侵犯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 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 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来看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般而言, 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隐瞒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 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费率;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来获得保险金。

四、如何铸就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徽商诚信精神铸就了徽商几百年长久不衰的神话, 带给了我们无限的启迪与思考, 我国保险业该如何从徽商的诚信精神中汲取养分?我们要使得诚信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得以传承, 更要赋予当今时代的特色与气息, 将徽商长久经营中所形成的诚信精神融入到我国现代保险业的经营活动中, 解决保险业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弘扬传统文化, 培育诚信理念, 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在市场经济中, 信用是一种财富, 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政府应该加强社会各行各业的信用建设, 制订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规则, 培育信用市场, 同时要建立征信机构考核和筛选机制, 推动权威性的征信机构的形成和壮大, 为社会提供良好的诚信氛围。同时全社会 (特别是保险公司) 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 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 使诚信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 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

(二) 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 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 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 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 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符合诚信的要求, 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健全保险监管机制, 推行违信惩罚制度, 增大失信的成本

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 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 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 鼓励、引导诚信行为, 并与司法机关配合, 依法惩治失信行为, 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执行失信惩罚, 增加失信成本, 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四) 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 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推进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 高度重视诚信导向, 树立诚信意识, 强化诚信行为, 促进保险营销员的诚信建设, 为保险业诚信建设增添活力。

(五)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诚信建设作用

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参与和监督保险诚信建设, 是防止和纠正保险失信的一支重要力量。新闻媒体对保险诚信建设的总体规则、目标及标准组织公开讨论和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 及时报道保险企业与公众就诚信热点问题进行的对话, 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愿望。同时当保险市场上的某种不正之风处于萌芽状态时, 通过舆论监督的及时介入, 以引起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管机关的重视, 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以防止失信现象的蔓延, 起到预警之效。对保险市场中的一些有损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 或严重的违规行为, 采取揭露、呼吁等手段进行旁敲侧击, 促使其改弦更张, 为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予以正确的舆论导向。

摘要:诚信作为几千年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内容, 既是徽商经营理念的核心内容, 也是传统商业道德的重要规范, 更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商业道德体系的必要因素。保险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业的深入发展, 保险业诚信问题显现十分突出, 严重影响到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如何引导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如何规范保险业的诚信问题, 笔者试图从徽商精神中汲取养分, 思考保险业的诚信问题。

关键词:徽商,诚信,保险业

参考文献

[1]、谢永平.明清东南城镇经济与徽商资本的积累.《盐城师范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03期

[2]、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安徽历史学报》, 1959年01期

[3]、潇潇生.徽商:肩挑诚信走天下.《中国石化》, 2006年第卷第1期

[4]、张海鹏, 王廷元.《徽商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 1995

[5]、魏名国.徽商与诚信.《安徽日报》, 2004年02月27日

[6]、何峰, 徽商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光明日报》, 2005年12月20日

[7]、卢保东, 保险业的诚信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中国保险报》, 2008年08月25日

3.对我国保险需求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保险需求;营销模式;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76-03

一、我国保险业现状

1.发展概况

2005年,我国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 927.3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3.28亿元,同比增长13.95%,增幅比上年同期上升2.67个百分点。我国保险公司赔款累计支出1 129.67亿元,同比增长11.89%,其中:财产保险赔款支出671.75亿元,同比增长17.56%;寿险给付金额306.5亿元,同比增长-0.8%;健康险赔款与给付支出107.92亿元,同比增长18.89%;意外险赔款支出43.5亿元,同比增长13.05%。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日益明显。

但是,就世界范围来看,2000年,世界平均的保险密度为385.4美元/人,保险深度为7.84%,而2000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仅为15.2美元/人和1.80%。2003年,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为2 000美元/人和10%,而我国的仅为20美元/人和2.2%。可见,中国保险业要走的路还很长,同时,也能说明中国保险业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存在的问题

(1)展业方式单一,市场营销观念淡薄。我国保险业现处于“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形式、轻服务”的不正常状态。在展业方式上仍是以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直接展业为主,而保险代理和经济人为重点的市场中介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此外,国内保险公司实施的营销策略,大多是为了全面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市场不规范竞争的需要进行的,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使得业务拓展的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

(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国内保险资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利用率偏低,削弱了其自行增值能力,降低了抗风险能力。这将直接导致低保费率水平,抑制保险需求的增长。相比之下,欧美发达市场国家保险公司资产分布,或者以企业债券为主,或者以股票为主,与中国的状况有显著区别。

此外,在加入WTO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内保险公司将面临着国外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保险公司的严峻挑战。由于我国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对外资保险公司没有吸引力,外资保险公司会以吸取保费的方式聚集资金,然后将这部分资金转移到国外市场,以获得高收益。这样一来,自然会有一部分保险资金流向国外(即“逆流”),从而造成国内保费的流失。

(3)高级保险人才相对匮乏。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起步晚,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内部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无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先进的管理水平、优厚的工作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会吸引国内一批优秀的员工,从而造成中资保险公司人才的流失。

(4)其他。如保险品种在传统上仍以财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为主,其他业务诸如责任险、信用险、健康险等涉及不多;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个别公司集中度过高,使保险市场结构性失调十分严重等。

二、中国保险市场需求分析

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保费率水平下,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保障的需求量。

1.影响中国保险市场需求因素分析

保险需求除了受其本身的价格(即保费率)的影响外,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1)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我国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方面增加了人们的收入水平,从而增加了对安全即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风险的增大刺激了保险需求的增加。一般来说,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对保险的需求也就越高。

中国人均GDP在2003年首次超过1 000美元。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处于1 000美元~3 000美元的特定时期,人们的消费将超越基本生活需求,并向长期消费品转移,同时,将有一部分家庭开始负债消费。在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中国居民户的收入和支出将越来越多地暴露在风险之下,保险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然而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消费观念、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及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上也具有很大差别,因此,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不同的。

(2)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诸如退休、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转向由企业和个人承担,这就促进了企业和个人对商业保险的需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市场化程度。市场化是指经济资源由计划配置为主体向由市场配置为主体的根本转变,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企业行为、政府职能等一系列经济关系与上述转变相适应的过程。金融市场的整体发育水平直接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发展。

(4)人口因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仅人口数量的多少决定着保险市场的规模,人口年龄结构、城乡结构和教育结构也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年轻态时,应该尽可能增加对定期保险的供给;当社会进入老龄化时,应增加丰富多彩的储蓄类保险产品以符合社会需要。此外,高的学历教育一方面可以使人更好的理解现代金融技术、风险管理手段以及运用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它增加了人力资本,提高了风险厌恶程度,使人们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因此,人口教育结构的改善、风险意识的提高可以使人们由潜在的保险需求能力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人口教育结构的提高对保险需求持久的积极影响已经被Truett,D.B.and Truett,Lila J.(1990)及Browne,Kim(1993)所证实。

(5)通货膨胀率。由于通货膨胀会降低货币的购买力,因此,人们通过购买保险所能得到的实际补偿会减少,这会抑制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林宝清等(2003)指出通货膨胀对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影响大于对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影响。本文以1980年为基期的消费价格指数代表通货膨胀率,用P表示。

(6)公众的风险意识以及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中国数千年自给自足的经济以及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公众对风险的意识极为淡薄。再加上对保险知识的匮乏,使有些人认为保险是不必要的,甚至对保险这种服务并不信任,这些都会降低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于殿江(2003)指出,我国城镇居民的保险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障性储蓄动机,是作为一种对传统银行存款的替代,只要银行的利率提高,保险需求就会减少。

(7)其他因素。如保险产品的种类以及承包和理赔的服务质量、责任范围;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财政制度、银行利率等都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

2.基于中国市场对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选用保费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居民收入CR和RR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保费收入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程度。其中数据为1980年到2005年数据。

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和各变量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首先定义三个变量如下:

LnY=log(y/p)(自然对数的保费收入,固定价格1980=1)

lnCR=log(cr/p)(自然对数的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固定价格1980=1)

lnRR=log(rr/p)(自然对数的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固定价格1980=1)

我们对以上三个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下:

其中,检验形式(C,T,K)中C表示截距项,T表示趋势项,K表示滞后阶数。

从上表的检验结果可知,在5%的置信水平下,LnY、LnCR、LnRR都是非平稳的,但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通过对LnY、LnCR、LnRR建立的回归式中的非均衡误差进行EG检验,得到上述三个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最终建立一阶误差修正模型:

ΔLnYt=-1.2525+0.5628ΔLnCRt-0.1440(ΔLnYt-12.1271ΔLnCRt-1)

其中,该模型的R2=0.36,DW=1.31,这可能是由于模型中缺少一些变量引起的,如市场化程度、保费率等。

从该模型中可以看出,这些年来,我国的保费收入无论短期还是长期与农村居民收入的关系都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收入太低导致的。

三、结论和建议

1.增强自身经营意识。影响商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商品的质量与服务,在保险市场上则表现为理赔等客户服务的质量。保险公司应该提高自身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提高保费的收益率以避免违约,从而提高顾客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这是面临国外保险公司强有力的竞争的基石,也是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

2.积极创新险种。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细分市场,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险种,同时,要通过个性化的产品和营销方式等渠道挖掘市场的隐性需求。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96%,到2010年,这一比重将上升到7.96%,加上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老人的赡养问题将会成为独生子女很大的经济压力,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将会显著提高,这在城市尤为突出。因此,针对城镇居民挖掘其保险需求时,应该注重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对于农村居民,虽然在现阶段其收入不高,对保险的需求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时刻具有自然灾害损失风险,而农民本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些年来,农民保险意识在逐步增强,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尤其是在财产险方面)增加,这点熊军红(2005)已经验证。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保险知识的进一步了解,农业保险将会成为新的增长点。针对农村居民,保险公司应重点设计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保险产品,让农民有效地转移和分散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

3.改变传统营销方式。应该早日建立具有高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队伍的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的制度,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委托—代理”问题。同时,通过知识营销的方式扩大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认知空间,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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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 篇四

一、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

系建设的必要性

对于今天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来说,除了经营规模、管理、人才等影响因素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中最主要的就是诚信。市场主体诚信包括经营信用、资金信用、质量信用和完税信用等诸多内容。从目前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假冒产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滥收费用”、“买货容易退货难”等方面的信用问题已经显而易见,有的诚信缺失,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利润,虚假验资,虚报资金,抽逃出资,偷税漏税,造成不良后果,反映出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市场主体对诚信的关注程度不够。缺失诚信己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和全社会的信用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遏制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在全市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体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二、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一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除了企业本身的规模、经营理念外,就是企业的信用问题。信用缺失大大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二是由于信用缺失,使得新的更快捷现代化和交易手段和方式得不到发展。

三是拖欠贷款、合同纠纷、拖欠民工工资、信用缺失让人不敢投资。影响民间资本的启动,也让一些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让一些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项目因此而流产。

四是信用缺失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企业本身不讲信用,没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也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以信用取胜的战略思想。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措施与对策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建立市场主体动态数据库。首先应从源头上抓好治理,既要使市场准入提速,又要保证为市场输入健康守法的主休,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主要记载企业和个体户的登记情况、许可证情况、警示情况、年检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奖励情况、合同管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的情况。还包括破产企业、违法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不良记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不良记录以及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实施企业信用警示制、公示制等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在企业内部全面开展,把诚信作为企业和企业家的理念,作为管理者和全体职工追求的目标,把诚实守信思想覆盖到全体员工,覆盖到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同时,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管理。企业诚信问题与主要负责人的人品、操守、道德直接有关。企业一把手的守纪守法、诚信经营,可以带好一班人,可以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可以给全体员工做好榜样。企业负责人不老实、不诚实,追逐名利,就会把企业引上邪路,就谈不上企业的诚信。因此,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管理也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作为社会诚信中的主要载体,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企业的诚信经营有助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品质,推动社会风气的净化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

三是要严厉查处买卖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涉农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管理,提高履约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探析我国再保险市场 篇五

——再保险市场的供求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再保险市场主体缺乏、资本实力薄弱和产品品种单一影响了再保险供给水平。同时,我国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市场需求虽然大于供给,但总量并未完全释放。发展再保险市场的近期措施主要着眼于尽快提高再保,险供给能力和引导市场需求良性化发展。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长期措施应立足于市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再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渐释放,旨在保障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再保险市场 供给 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防护墙”,具有保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非凡是加入WTO以来,中国再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和规模、市场化程度以及竞争格局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变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从再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出发,探析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并从供需层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

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华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后又两次改制,中心汇金公司注资4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亚洲最大,全球第五的再保险集团,稳居中国再保险业主导地位。但综合实力还远远落后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有限

一般认为,再保险供给是再保险市场中,各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或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在既定费率水平上能够提供的再保险产品总量。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发展程度、承保能力、产品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显不足,影响了市场的整体供给水平。

1、再保险主体缺乏,成熟度不高,技术服务能力落后

虽然中国再保险业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但是第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再保险主体是1996年成立的中保再保险公司。而中保再保险公司几经变迁,发展成为目前国内惟一一家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凭借市场的封闭和法定分保的政策保护,中再集团是当时市场上的惟一再保险主体,基本垄断了国内再保险市场。中再集团凭借自己的国有和垄断地位,在外资再保公司进入前基本上可以无竞争地获得再保险业务,因而不利于其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很难迅速发展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准的市场竞争主体。

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缺乏的另一个表现。在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企业的项目中为再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虽将再保险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但主要以直接保险经纪业务为主。截至2007年底,我国尚未有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这大大影响了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成的完备性,当出现复杂技术的承保项目时,国内现有再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领域的专业经验,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再保险市场主体技术服务能力落后,这是影响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再保险被称作“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不仅要通过分保为直接保险公司分散业务风险,而且在承保过程中还要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较低,没有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发展机制,影响了国有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就中国再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有的再保险人才绝大多数来自于国内其他的保险公司,其本身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并不比其他公司的人才高多少,这种落后的技术、服务水平使得中国再保险公司并无多大的吸引力,国内的保险公司愿意将再保险业务分到国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2、再保险主体资本实力弱,承保能力有限

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主体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从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来看,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被不多的再保险巨头所瓜分,这些再保险巨头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就中国情况来看,处于垄断地位的中再集团的资本实力和承保能力基本上说明了再保险市场主体的情况。中再集团与国际领先再保险集团的资本实力差距是非常明显的。现今中再集团的净资产水平仅仅相当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瑞士再保险集团各自的20%左右,资本实力的差距决定了中再集团在再保险供给能力上是十分有限的,很难达到国际市场的水平。

3、再保险产品品种稀少造成再保险供给存在结构性缺陷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全球保险业的发展也呈现了新的特点,非传统风险产品正逐渐取代传统风险产品在再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的巨头们大都拥有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产品组合,他们所经营的再保险产品几乎能够涵盖主要的风险领域,这些丰富的再保险产品平衡了市场的供给结构,为满足客户多样的再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奠定了基础。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共涵盖财产与损害类、人寿与健康类、商业保险类、融资服务类以及全球资产保护服务五个领域,具体产品包括高管人员责任险、环境责任险、巨灾再保险、火灾保险、航空险、农业再保险等险种。

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中的产品在单个产品发展程度和整体市场产品结构两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以中再集团为例,该集团及两家主营业务子公司分别从事财产再保险和人寿再保险业务,产品结构以低端的传统财产再保险产品为主,险种集中在车辆险、财产险等分保项目,责任险等险种业务比例有限,比例分保合约比重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超额分保合约业务规模很小,尚未推出巨灾再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产品供给方面的结构性缺陷,某些险种的缺乏使部分经济领域当中的风险暴露无法得到规避和保障。这样既无法充分满足市场中出现的再保险需求,再保险企业也不能分享高端再保险产品所带来的丰厚利润。

三、我国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高涨,但现阶段总量有限,且存在结构性不平衡

1、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再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增长的基础

直接保险的发展规模直接决定了再保险的市场规模。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35。8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997。7亿元,同比增长32。6%;寿险保费收入4463。8亿元,同比增长24。5%;健康险保费收入384。2亿元,同比增长2。4%;意外险保费收入190。1亿元,同比增长17。4%。全行业利润总额672。7亿元。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突破1.5万亿元。这样的市场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为再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2、现代化产业和技术为再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可保领域

近年来,航天技术、大型水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巨额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如三峡水利工程、众多奥运体育场馆和核电站,一个保险公司甚至若干保险公司都很难对此类项目进行承保,再保险公司的参与能够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保单设计更加合理,并把巨大的风险分散出去。

3、社会意识的改善为再保险需求增长创造了舆论支持

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境内相继发生了南方冰雪灾难和四川地震灾难,国家和人民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国家、相关企业和个人普遍熟悉到,直接保险市场不能完全有效地抵御如此巨大的自然灾难风险,必须依靠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关于建立巨灾再保险制度、开发巨灾再保险产品的呼声日渐高涨,这不仅加大了社会各界对再保险的重视,而且从客观上也增强了再保险市场的需求。

4、国内直接保险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基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原因和保险企业的现实情况,国内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分散,机制风险相对集中,考虑到再保险可以作为保险企业有效的财务治理工具,众多直接保险企业在改善企业自身资本结构和转移相关风险等方面都有充足的再保需求。国内直接保险企业所有权结构现状内生再保险需求。

四、从供需层面上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主体数量不足、资本实力薄弱、产品结构单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十分有限,市场中再保险需求虽然潜力巨大,但当前总量有限。因此,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处于需大于供的低水平均衡状态。从供需角度进行分析,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能力、释放市场需求总量,保障再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可以采取近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举措进行。

(一)近期举措

发展再保险市场的近期措施主要是着眼于尽快提高再保险供给能力和引导市场需求良性化发展。

1、充分调动再保险市场现有供给能力

在短期难以迅速增加再保险供给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和挖掘现有市场主体的供给能力是有效的措施。中再集团作为国内惟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接受中心汇金公司注资后资本规模已经超过360亿元,其承保能力大约在1440亿元左右,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基本满足再保险市场的需求增长。如何有效利用资本规模提高供给能力关键在于该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和集团化运作模式的确立。中再集团在2007年10月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改革内部治理机制、强化集团化管控,尽快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是该公司提高自身再保险业务供给的必然前提。

2、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尽快建立巨灾等自然灾难再保险体系,扩大再保险可保风险的领域

我国是自然灾难频发的国家,对再保险具有内生的需求,提供这部分风险的再保险产品有助于在结构上提升市场再保险供给水平。巨灾再保险等由于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难以为继。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巨灾再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各级政府要发挥核心作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

(二)长期举措

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长期措施立足于市场再保险供给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再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渐释放,旨在保障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健康发展。

1、建立和持续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

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和主体数量是建立和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关键。成熟的再保险市场中,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都是有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不仅要通过多种形式增加市场中专业再保险主体的数量,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绝对水平,而且要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发挥其在业务中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有效促成再保险业务的完成,提高再保险供给的相对水平。

2、提高再保险业技术能力,非凡是定价能力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划分、自留额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等方面更为复杂,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再保险公司具有比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水平。同时,再保险业又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在竞争过程中,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再保险定价能力上。因此,我国再保险企业不仅要充分总结国内市场经验,分析相关业务数据,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而且要在同国外再保险公司竞争过程中不断学习,持续创新,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3、培养再保险专业人才

6.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综述 篇六

规范经营和价值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2010年,监管部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在继续抓实70号文件确立的“四项重点工作”基础上,通过宣导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力求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平台上实现内生和根本性的改善。

一是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等手段,推动董事会监督制衡机制的落实,充分发挥资本刚性约束的力量。2010年是行业增资和发债的高峰年,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安诚财险等公司大幅增资。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阳光等公司则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补充偿付能力。

二是将关注重点从微观操作层面上升到宏观治理层面。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强化对总公司的约束,推动体制机制的变革,解决科学发展的环境问题。

三是从对基层的处罚转向对总公司的处罚。频频向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从对机构的约束转向对人,特别是高管的约束,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是前所未有的,包括责令撤换高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是各地保监局纷纷将财产保险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围绕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协同行动,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经营基础建设。除了继续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外,全面规范保险产品的报批管理,通过《纯风险费率表》、非车险“见费出单”、理赔信息和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市场秩序的向好,推动了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公司认识到如果单纯靠“铺摊子、甩费率、砸点数”搞发展,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二是保险公司开始将“效益第一”的理念从简单的宣导,逐步地反映和固化到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并成为用人导向的核心指标。三是行业开始关注并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提升行业内涵式发展和可持续价值增长的能力。四是行业的协同效应逐步显现,行业的环境、形象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的认识逐步转化为协同行动。从“见费出单”到“规范手续费”,从“纯风险费率”到“行业数据平台”,均体现出了行业的成长与成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全年保费收入达到3894亿元,与“十一五”开局时的1580亿元相比,净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于行业水平,业务占比稳步回升。最为可喜的是,在经营效益方面,70号文件的“支点效应”开始显现,通过多管齐下的“组合拳”策略,在强化监管的大背景下,行业经营的历史性拐点出现,经营指标“两降两升”,即:费用率和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和保费充足率上升,其中,综合赔付率下降了4.2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下降了3.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11月,行业实现盈利180.5亿元,其中承保盈利为89.6亿元,同比增加188.3亿元。

行业推动和创新模式成为发展方式转变亮点

财产保险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和转型,这是由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由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历史决定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否认识到转型的必要和必然,如何思考、实践和推动转型,这将是决定公司和行业未来的关键。认识到转型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如何转型问题。解决如何转型的关键,是解决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这两大课题。201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解决两大课题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在行业协同效应的推动下,行业与旅游业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这个项目已经不再是一个传统和简单的保险产品,它从体制、机制、技术、信息平台等方面提供了一个旅游风险的综合解决方案,同时,针对理赔和服务两大焦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设立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并建立了鉴定委员会等配套制度,成为保险行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个有益实践和成功案例。目前,已有1万多家的旅行社参与了示范项目,提供了数百亿元的保障。

另外,在中国保监会和交通运输部的共同推动下,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全面启动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试点。这一业务不仅为我国货物运输业的专业和规范经营提供了一个基础性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等效替代”为企业和社会释放了大量的金融资源,根据粗略估计,释放的保证金将超过30亿元。

此外,在相关部委的支持和配合下,中国保监会全力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科技保险、小额贷款保险、贸易信用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成为未来业务发展的新亮点。

除了行业的协同行动外,各家公司在弥补和发现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均开展了一系列积极和有益的尝试,如人保财险的世博会和亚运会专项保险计划,信保公司新推“信用保险E计划”,中银财险依托股东优势推出“环球守护留学保险卡”,信达财险推出了我国首个著作权保险,大地财险研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管理系统。

在创新方面,渠道创新和发展是2010年行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其中,电话营销无疑是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早年电话营销仅仅是局限在几家大公司,而且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渠道的补充,并不能成为一种主流。2010年,除了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和大地公司在这个领域继续加大投入和强势发力外,一大批中小公司均加入到电话营销的行列,保险电销广告攻势异常。2010年,行业的电话营销保费规模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占保费收入的5%,预计2011年将突破400亿元。

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销售也受到了“战略性青睐”,平安和人保财险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平安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旗舰店,全力推动网络销售。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搜索引擎和比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也为保险销售提供了创新渠道的新机遇,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了探索与尝试,如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均开通了手机WAP网站。可以预见,未来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新渠道,将在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车险盈利模式的成功转型成为行业示范

在盈利模式方面,突出表现在车险经营。具体落实在“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基本思路是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就“入口”而言,导致行业经营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费充足率严重不足,市场表现为保费折扣率和销售费用率失控。近年来,通过“见费出单”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较好地解决了保费充足率问题,就商业车险而言,2010年整体保费充足率提高约15%,这为经营和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并匹配相应的销售费用,确保了保费与风险的匹配,业务质量与销售费用的匹配,这种模式对改进风险的实际暴露和销售精细化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北京保监局还积极推动了费率体系改革,其核心是通过保费与风险的匹配问题,确保定价体系更加科学。

除了关注“入口”外,“出口”也是车险经营亏损的一个黑洞。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行业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能力。特别是通过集中管控模式,确保风控和效率。

二是强化送修管理。重点是解决4S店的管理,一些地区行业集体对一些不良的4S店说“不”,同时,严格了授权管理,加大回访力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衡。

三是与公检法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打击保险欺诈工作。

四是建立了行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被保险人的监督,形成一种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维修行业的倒逼机制。通过强化理赔管理,虚假赔案问题得到了较好的遏制,行业出现了在承保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赔案数量却呈现同比减少的趋势,特别是车损险出险率同比下降了33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为行业的整体盈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从“十一五”的发展情况看,“一险独大”仍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即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车险的快速发展,而车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拉动,包括了汽车产销量的激增和开办交强险的因素。2006年,我国的汽车产销量为720万辆,而2010年则达到了1800万辆,增长了2.5倍。

近年来,车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持续走高,总体上已超过了70%,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公司甚至超过了80%。车险快速发展本身并没有错,但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一险独大”是我们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长期依靠汽车的增量来拉动行业的发展,更何况从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汽车产业的发展问题也面临着思想认识和现实制约的挑战,北京的“治堵”新政无疑将给我国的大中城市起到示范作用。因此,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汽车的增长都将面临一个“极限”的挑战,这是我国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发展不得不思考的“远虑”。因此,“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调结构”才能够真正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和谐利用资源才能够真正“落地”。

责任保险更好地担当“调结构”的重任

认识到“调结构”的意义也许并不难,但难的是回答如何调,更难的是如何将理想变为现实。在“调结构”的过程中,责任保险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客观讲,我国的责任保险“自己跟自己比”,这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

2006年,保费收入仅56.4亿元,而2010年则突破了百亿元大关,况且,这还是在险种内部调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的。但与国外同业相比,与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特别是其在财产保险整体业务占比一直徘徊在3.5%左右,远低于16%的国际平均水平,且从总体趋势看,还存在逐步下降的风险。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经营效益的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统保项目上,竞争导致的保费充足率不高,承保条件失控,这些均揭示着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就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而言,“两条腿走路”仍然是“中国特色”之路。

一方面,要利用政府管理职能转型的历史机遇。通过“总对总”的模式,继续推动交通运输、旅游、医疗、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责任保险的系统统保工作,通过扮演好社会风险管理者的角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助手”和“接手”。

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靠基础性和制度性的解决,靠行业自身能力的提升。2010年7月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我国民事活动领域的“权利空白”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困扰就是侵权法的缺位,没有侵权基本法,侵权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责任保险就没有了经营的基础。但如何把这种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为行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能够满足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责任风险转移的巨大需求,则需要行业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充分的准备和配合。

企财险和家财险是行业发展转型的关键

作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二大险种的企业财产保险,一直以来发展的情况总是不尽人意,面临着发展和盈利的双重压力。从发展情况看,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乏力,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业务占比持续下降,2005年为12.17%,2009年则滑落到了5.63%,个别年份的增长速度甚至不及GDP,已面临着被农业保险“追平”的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行业开始“理性回归之旅”,制定出台了大型商业风险的《纯风险费率表》,为科学和理性经营,规范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开始了从“事后损失补偿”向“事前风险管理”经营模式的转型,通过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努力摆脱低层次的经营和竞争,这无疑将成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希望。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幢28层教师公寓的发生火灾,在震惊国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的安全和保险意识,人们真切地体会到,即使是身居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大楼里,其实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人们开始担心自己集一生心血换来的最大财产,其实也无时无刻地暴露在风险之中。这次大火的保险总赔偿不足1000万元,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各类人身保险,二是社区综合保险,其中社区综合保险的“低保费,低保障”问题凸显。

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一直处于“鸡肋”的境遇,虽然社会有需求,但赔付率相对较低,发展情况一直不理想,近年来始终徘徊在15亿元左右,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占比不足1%。应当讲,2010年的这场大火是一次契机,使城市居民、政府和保险行业重新思考家财险的发展问题。

其中环境、产品、营销和经营是四个重点环节。环境的关键是解决制度、理念、政策方面的问题;产品的核心是解决满足核心和基本需求问题,其中地震问题再次成为焦点。2010年,作为金融十五大课题之一的“巨灾保险”为地震保险的破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营销的重点是解决效率问题,即单均保费相对较低下营销积极性问题。上海的统保模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时,电子商务也有望成为家财险销售的新渠道。

经营的根本是通过体制创新解决资源配置和核算问题,不仅要解决好“想做”,还要解决“能做”和“愿做”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家财险“好业务,没人做”的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行业应当站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去看待发展家财险的社会责任和行业使命,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提供保障。

努力打造行业发展的合规经营模式

我国财产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规范经营。2010年,无论是从行业和企业内部监督,还是从外部检查的情况看,均表明行业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在逐步显现,表明行业规范经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透过这些现象,给人们几点启示:

一是行业内外部监督的工作在加强,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效。因为,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暴露往往是加大监督检查结果。

二是行业已经进入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规范与发展、规模与效益等矛盾,已经成为行业和企业绕不过去、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是一些问题的长期和普遍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业经营环境的共性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思考、综合治理和协同行动。

四是个别保险公司集体“抗法”。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采用粗暴手段,公然集体“抗法”事件,反映了行业规范经营的艰巨性,也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当我们对行业违规现象做进一步的归因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背后存在一个复杂动因体系,涉及合规经营的基础性问题,因此,解决问题也应当遵循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路径。应当充分认识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这个合规模式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文化建设、问责机制、监督保障四大基础领域的治理和完善,建立一个有效约束、自我改善的良性循环体系。

体制机制领域

从宏观层面是要解决好市场准入、承保能力供给和价格管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行业经营的基础制度,包括销售费用、薪酬管理和税收政策等,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行业有一个规范经营的基础制度环境。

从中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将通过“规范数据统计”和“集中费用支付”双管齐下,彻底解决“走账”和“抬费”问题。

从微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企业内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回归经营的基本逻辑,求真务实地解决好机构与机构、机构与个人这两对基础性关系,特别是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

合规文化领域

行业的合规文化存在淡化和虚化问题,而文化却能够实实在在影响人的行为规范。解决合规问题,一是全面导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树立依法合规理念,培育合规经营文化。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导和培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合规意识。三是通过高管人员档案制度,强化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继而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合规价值意识,把握好企业职务与个人职业之间的关系。

问责机制领域

2010年实施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问责的基础制度,“权责明晰”和“向上追责”是问责机制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建立“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文化。保监会已明确2011年将加大问责力度,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问责,从根本上解决“违规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的问题。

监督保障领域

“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有保险公司均应在2011年4月公开披露其财务、风险、产品和偿付能力信息,这无异于是一场行业的大考,成绩将由社会各界“评头论足”,透明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各地保监局将对所辖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两个办法将从“总分”两个层面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和分类监管实现“扶优限劣”,推动行业整体升级。

站在“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交点上,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理性;锐意进取,开创未来则是一种责任。2011年,无疑要承担起更多的历史使命,它需要对过去的5年历程和成就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更需要去面对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破解难题。同时,它还需要去思考和规划未来,而这种思考和规划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危机意识,基于一种理性分析,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

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7.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思考 篇七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 地壳运动活跃; 东临太平洋, 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 同时, 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 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 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幸的是, 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 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 ( 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

资料来源: 林毓铭著 《常态与非常态风险的视域与应急管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年。

2 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 1 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 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 ( 即费率水平) 下, 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 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 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

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 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 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 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技术水平的提高, 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 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 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 ( S曲线) 会向右方移动。此时, 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 市场均衡价格下降, 均衡数量增加, 如图1所示。

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 曲线 ( S曲线) 向右上方倾斜, 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 价格愈高,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 2 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 ( 或费率) 和收入水平下, 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 ( 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 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 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 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

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 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 在收入 ( 或价格) 水平一定的情况下, 价格 ( 或收入) 愈高, 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 ( 或愈多) 。此外,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 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 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 消费者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 从而使其需求曲线 ( D曲线) 向右方移动。此时, 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 市场均衡数量增加, 但均衡价格上升, 如图2所示。

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 曲线 ( D曲线) 向右下方倾斜, 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 价格越高, 需求量越少。

2. 3 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 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 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 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 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 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 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 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

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 形成新的均衡点, 如图3所示, 在原来的价格下, 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 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 1 供给分析

( 1) 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 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 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 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 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 定价较高, 且产品种类单一。

( 2) 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 但是一旦发生, 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 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 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 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 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 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 为了减少损失, 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 也是理性的选择。

( 3) 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 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 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 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 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 2 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 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物质方面, 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 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 二是在精神方面, 即在事故发生之前, 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 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

( 1) 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 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 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 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 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

( 2) 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 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 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 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 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 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 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 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

( 3) 个人危险意识薄弱, 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 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 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 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 一旦巨灾发生, 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 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 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 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 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 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 思考与建议

4. 1 增加供给

( 1) 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 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 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 其次, 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 最后, 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 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 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 积极引进外资, 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 2) 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 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 流动性强, 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 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 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 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

( 3) 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 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 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 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 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 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 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 2 改善需求

( 1) 改变救灾体制, 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 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 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 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 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 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 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 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 再由政府承担, 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

( 2) 强化风险意识, 普及保险知识。当前, 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 保险知识缺乏, 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 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 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 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 普及保险基本知识,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 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 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

( 3) 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 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 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 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 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 在台湾地区, 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 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 3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规范自己的行为,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 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 走专业化经营道路, 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5 结 论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然灾害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何分散巨灾风险、降低损失, 保障民生, 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不可回避的课题。发展巨灾保险, 能吸纳社会的闲散资金, 为受灾个体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对灾后经济的恢复提供资金保障, 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根本选择。面对巨灾保险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供求主体间的矛盾, 需要政府正确地运用经济政策进行调控和支持, 使巨灾保险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摘要:我国地理环境复杂, 自然灾害多发, 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目前, 我国巨灾保险的制度和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 财政“兜底”和社会捐助在救灾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不仅给财政资金造成巨大压力, 而且不利于风险的分散, 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之间的基本关系原理, 分析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主体的供求因素, 最后对其进行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供给主体,需求主体

参考文献

[1]杨凯, 齐中英, 黄凤.我国发展巨灾保险所面临的供需不足分析及建议[J].商业研究, 2006 (6) :91-95.

[2]李海棠.论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9 (2) :45-48.

8.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公平 保险 养老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全面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也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公平性”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险的角度对如何完善公平性进行论述。

1 公平的含义

公平作为一种是非观念和价值观,通常情况下不带有任何的倾向。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公平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同样包含养老保险制度等各种制度、系统,以及活动准则。

公平可以分为客观公平、主观公平。所谓客观公平指存在着相对的公平性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所推崇的公德和伦理。

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合理的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二次分配收入,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使财富由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转移,从而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分布。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是公平的。此举即消除了贫富悬殊的现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夙愿,更重要的是顺应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属性。

对于主观公平来说,主要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公平性评价过程产生的影响。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判断,人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的报酬等,人们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进行对比,并以此为依据对公平性做出判断。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就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主观意识。例如,将自己的养老金与其他条件差不多的人作比较,如果一样多甚至自己多了,就是没问题;反之,则认为自己吃了亏,要求更改等,这是一些退休人员评价养老金是否公平的标准,然而很少有人考虑发放养老金条件。

2 完善相关制度的公平性

应该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不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然而实际生活中的不公平则较为复杂。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公平理念缺失、制度设计方法欠科学等原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异过大等。

2.1 建立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使城乡居民都能一视同仁地参加养老保险,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去除农村、城镇之间的歧视性标签,同时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利益标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性,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是建立城乡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对关乎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问题进行顶层设计,进而加快推动统筹城乡养老的脚步,并使之健康、持续发展。

二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改革创新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强调国家的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地方就无所作为,改革创新,地方的探索和实践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三要夯实基层平台,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当前,我国统筹城乡养老工作正快马加鞭,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基层平台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少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养老经办存在机构、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的问题,与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并不同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筹城乡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基层养老服务平台,以便为民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另外,我国各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平性、权威性。

2.2 建立不同就业形式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中,非正规就业人群常处于弱势地位。非正规就业的人群与正规就业人群相比,一般从事的工作都具有短期性,并且雇主不愿意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群体在年老时,根本没有社会保障。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通常情况下,需要从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经办体制入手,通过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等方式鼓励、吸引非正规就业人群积极参保。

2.3 建立不同单位性质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做好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明确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事业单位参保奠定基础。

其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参保范围内,统一纳入在编、非在编人员,同时将退休待遇与缴费的时间进行挂钩,而不是与行政级别挂钩。

最后,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并且单轨运行。在过渡期,对于养老保险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稳定。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管理职能不断推向社会,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的不满,另一方面可以激发这部分职工的危机感,以及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平是养老的本质属性,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总而言之,要解决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的各种不公平问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城乡统筹的视角促进相关制度的整合与协调,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并依靠公平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真正实现让全体人民共享国家改革与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邹翔.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J].中国社会保障,2012(07).

[2]江泽林.养老保险专题讲座心得体会[N].陕西日报,2014-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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