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严格管控的通告
1.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一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擅自圈占土地、突击抢搭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
4.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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