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24-08-25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共8篇)

1.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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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作者:粟琪 姜泽芳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却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对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

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失地农民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弱势群体,他们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失去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益和利益。其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政治、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权利等。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对农民来说最为重要的功能正在逐步消失。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益,同时,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资源,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他们面临着来自生活、就业和社会保

障多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暴露出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且费用分配不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西部城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平均标准为每人18000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6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3年的生活。虽然近几年各地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出现大量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外,在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安置方式可供选择,比如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但目前政府采用最多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其它安置方式却很少采用。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地区实行的保障政策只能称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相去甚远,更不具备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这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而一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的内容不够全面。从目前各地的实施情况看,最主要的保障方式是养老保障,而医疗保障等其它保障方式则鲜有涉及,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提供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也是在极个别地方实行。另外,目前普遍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定位于养老风险的防范与保障上,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没有得到普及推广,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2.3资金筹集困难,就业培训不到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并以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主。有的地区专门成立了第三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政府要求征地单位一次性将为失地农民补缴的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地区则由地方财政、村集体及失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较低,而失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费能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所以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另外,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就业培训工作难以开展。失地农民由于受自身知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局限,缺乏主动寻找出路的意识,在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2.4保险费用缺乏精算且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险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诸如资金的时间价值、平均余命、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缺乏对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支付水平精算。目前许多地区的保险费缴纳直接根据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而支付水平则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对保险待遇的调整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需求,也没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于保险资金具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各地方在试行的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上监管方面的缺失,都增加了保险资金的风险。

3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坚持分类实施,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较大,在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着手,建立起具有当地特色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和相对贫困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可以逐步提高保障的标准。另外,在明确并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水平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提高征地补偿的规范性和公开性,从而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

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也不能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而是应该在考虑到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分类型分层次的扩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使其界于两者之间,既为失地农民失去工作退回农村留有退路,又为其农转非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过度衔接。第二,分层推进,逐步完善保障项目。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体系,因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其次是医疗保险;接着是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让各种保障项目能够在各地得到普遍实行,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3.3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安置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畅通、可持续。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失地农民承担保障资金的不现实状况,社会保障资金可采用“存量+增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费为保障资金的一次性存量供给。增量部分来源于政府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或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征收后的增值收益主要进入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口袋”。这不仅加剧了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愈加诱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强烈动机。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取之于民(失地农民),用之于民(失地农民)”,因此,应将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支出。总而言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从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中予以解决,从而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3.4构建就业保障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再就业

由于我国农民长期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水平低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

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用工信息共享;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逐步建立一种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机制,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中统一、公平竞争的就业格局。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证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能顺利展开和进行。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资源,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三是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通过落到实处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勇于创业,使失地农民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3.5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健全监管机制

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在制度建设、政策评估、财务预算、风险预警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通过精算,可以测算在给定的社会保障资源下可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具备的经济能力,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通过长期精算评估报告,反映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可见,引入社会保障精算对于评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评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是否能有效提供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在健全监管机制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其次,明确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能,增强监督部门对资金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再次,要尽可能地将资金的使用渠道及办法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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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篇二

一、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的成因

随着土地征用面积不断扩充, 失地农民这一群体越来越庞大, 他们的就业问题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 有效分析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的成因, 切实加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 我国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土地征用制度缺陷

土地征用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过程的必然产物。目前, 我国的土地征用方式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 最为严重的是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偿制度。一方面, 目前大部分地区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但这种补偿对于农民以后的发展出路而言往往是微乎其微的, 并且在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中, 其强制性意味着农民处于弱势的地位, 农民没有谈判和选择的权利。”[1]货币补偿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 不能对农民起到长期的保障作用。而且补偿金给付渠道不完善, 在发放过程中, 基层政府和村委会随意克扣, 使失地农民真正到手的补偿金大打折扣。另一方面, 补偿金都是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 可能造成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而不做长远打算, 不去寻找谋生出路而只是依靠补偿金过活, 甚至还有部分农民被资金冲昏头脑, 将其用于购买高档奢侈品, 挥霍掉大部分补偿金, 最终失去了生活保障。安置补偿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多缺陷, 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2.就业保障力度不够

失地农民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支撑, 为寻求生活的保障, 不得不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但是受自身和市场的限制, 他们无法享受公平的待遇, 对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中保障力度不够, 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 失地农民由于自身技能、知识水平以及年龄限制等原因, 为得到工作机会, 只能被动接受用工单位的各种条件, 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在就业中理应享受的平等待遇, “从《劳动法》到《最低工资规定》等基本法律法规的条文都未能覆盖失地农民就业保障。”[2]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保障, 尤其是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 发生工伤时, 只能自己负担。另一方面, 许多用人单位排斥失地农民, 大部分农民很难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 随时有可能被单位辞退。用工单位为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 常常不招有可能会被辞退的失地农民。当前就业保障力度的不足, 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民择业观念落后

我国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 长期生活在农村, 与外界交流相对较少, 思想比较保守, 安于现状, 就业观念相对落后。一方面, 他们很少主动向市场进军, 主动走出去寻找就业机会, 这严重阻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 使大部分失地农民错过了众多就业岗位。另一方面, 随着近些年农业种植技术的提高, 农作物产量大大增加, 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 农民生活稳定, 正享受着脚下的土地带给自己的丰厚滋养。随着大量土地被征用, 大部分失地农民还不能从土地带来的优越感中走出来, 但是受自身能力和年龄的限制, 他们没有能力承担较高技术含量的职业, 却又不愿意屈身从事一般性的工作, 于是便影响了他们的就业, 使他们错失了一次次就业机会。

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的对策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系到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 党和政府需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为解决就业保障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最重要的是要在征地过程中做到规范、公正和合理, 土地征用核心问题是对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货币补偿存在许多弊端, 它不能合理有效地保证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般土地具有增殖收益, 补偿金额是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收益作为补偿依据, 并没有把土地未来的增殖收益考虑在内。因此, 货币补偿很容易造成分配不公、补偿金额不足等问题。“正确的做法就是要放到一个分享体制上来, 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能够完全给农民, 也不能完全归于城市人, 要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进行共赢和分享。”[3]因此,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 国家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有效的监督工作, 将土地价格市场化, 征地价格要以市场价格为准, 保证农民能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确保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 仍有可靠的收入来维持稳定的生活, 并“根据国民经济与物价指数的增长状况, 适时提高补偿标准, 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4], 切实保证广大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2.加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支持

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 在就业信息、 机会、渠道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 面对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 要切实加强就业保障支持, 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一, 给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创业资金支持, 对于有自主创业意向的农民, 政府要为其提供有效的服务, 给予其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 尤其是对于资金不足的创业者, 政府要提供足够的资金, 保证创业者的积极性, 有效解决农民在创业过程中的难题。第二, 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 提供岗位支持。我国农村在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农民的就业渠道较窄, 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鼓励农民投身非农产业。随着失地农民的增多, 农村有丰富的剩余劳动力资源, 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 为其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例如, 在城乡结合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不仅是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 还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3.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技能缺乏, 知识水平有限。因此,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尤为重要。从源头上来看, 农民最初享受的教育资源不足, 导致了在知识方面已经处于弱势地位, 决定了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非常被动。因此,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就要在提高农民素质方面下功夫, 需要政府出力, 根据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接受能力, 建立一套贴合农民实际情况的培训制度, 以提高其劳动素质, 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例如, 政府成立就业培训的专项基金, 利用好各种公共资源,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分期分批对广大失地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岗位技术培训, 为有自主创业意向的失地农民提供专业指导, 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适应市场化需求, 增加自主创业的热情和信心。通过对失地农民的专项培训, 为解决其就业难题提供有力的帮助。

综上所述, 我国城镇化进程仍在加快, 在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 失地农民的数量也在增加, 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更加突出。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把解决就业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题,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现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待合理分配, 增值分享须公私兼顾[N].中国新闻网, 2011-12-30.

[2]胡俊华.郊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法治对策[J].农业经济, 2013 (7) :71.

[3]刘晓霞.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D].山东:东北师范大学, 2009.

3.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篇三

关键词:失地农民;利益;对策

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该如何保障的问题,一些学者分析了产生利益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些学者经过实际调研以个别事件为例分析利益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国内关于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以徐静、刘艳红等为代表,对不同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徐静、刘艳红对烟台市莱山区失地农民的概况进行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存在补偿水平较低、补偿方式单一、分配方法混乱等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季洁通过对南京市G街道一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事件进行剖析,发现政府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安置不合理、失地农民转业和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是当前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指出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缺失给农民家庭和社会治安造成的不良影响。朱明芬通过对杭州市郊100户失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杭州市在征地过程中就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存在补偿水平较低、补偿方式单一、分配方法混乱、失地劳力失业率偏高等主要问题。并且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刘爱君、赵诤以城乡结合部为研究对象对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他认为由于我国的农村地区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民因失地而引起的利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剖析现今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望妥善解决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二、以徐文敏为代表的学者指出了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的意义。他们认为能否保障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范铁中认为,能否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陈耀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双重推动下,城市建设用地、外商投资开发用地、乡镇企业用地数量日益增加,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失地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杨振、牛叔文、常慧丽等认为城市边缘区农地城市流转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就制度创新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建议和措施。

第三、以刘军为代表的学者不仅分析了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而且比较深刻地分析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从长期和短期,制度和机制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保障对策。刘军认为,失地农民利益的损失不仅是巨大的,也是综合的、全方位的,通过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体现,剖析了这些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分析了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并从完善土地征地制度、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

国外关于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很多,而研究最多的是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失地农民问题,比如研究巴西、墨西哥等国家的农民失地问题。

Carlos Pestaa Barros,Ari Francisco de Araujo Jr.,andjoo Ricardo Faria在2013年刚刚发表的《巴西的土地使用与冲突:巴西失地农民的运动》文章分析了在巴西2000年到2008年这八年间土地占有和土地改革问题。土地占有和土地改革问题涉及政治,体制,冲突和社会经济变量。政治和制度变量对土地占用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社会经济变量是一个与农村人口密度增加和土地占有相关的混合效果因素,而贫困和土地生产力的低下降低土地的占有率。

Chen Shaojun, Zhang Yiquan, Zhang Huashan, and Yang Ruijuan根据实地调研X村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分析了失地农民的转型,适应和自我认同的问题。他们的研究关注点主要是农民自身的心理利益。他们认为,中国目前的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一个数量极其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这个城市化过程中被迫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剥离。这些不得不面对陌生的城市生活,并在一个新的城市移民社区中生活的人们就是失地农村居民。

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失地农村居民群体中,农村生活的社会记忆会影响年龄较大者的生活道路,为了获得或寻求就业,年纪较大者显示出众多的缺点,与他们的邻居交往中,他们不清楚作为城市居民应该有的权利和利益,他们不愿意融入城市环境,这是与农村生活最大的不同。而且他们的自我认同度很低。然而,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新一代显示出成为城市居民有相当强烈的愿望,他们很早就撇清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Vergara-camus,Leandro回顾了一些文献结论,根据目前在巴西土地上的农民冲突和墨西哥农村无地工人运动(MST)。他认为,任何斗争,不应该都被定性为“准封建”,也不该算作保守的反应,而应被理解为试图创建自给自足和自主的基础。他提出用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概念作为一种替代的解释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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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爱君、赵诤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以城乡结合部为研究对象[J]. 人民论坛,2010

[5] 范铁中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J].江淮论坛,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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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振、牛叔文、常慧丽 城市边缘区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分析[J].开发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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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43, no. 1, Fall 2010, p 23–24.

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篇四

作者:汪金敖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织外出务工20728人、其他形式就业的17172人;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2、失地农民生活总体上得到了基本保障。目前,全省特困失地农民16万人中已有6万人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近2万人被列为农村低保对象,领取社保金人数达2万人,其他保障人数为6万人。同时,正在酝酿试点推广“征地补偿变养老保险”的征地保险模式,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此外,商业保险也开始关注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正在筹建“县域保险部”,将组合推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拆迁户保险、务工人员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涉农险种,大规模进军农业保险市场。省保险行业将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酝

酿推出“政府+ 保险公司+ 农民”的补偿金发放新模式,计划用1到2年时间,鼓励各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使县域保险保费力争达到整个保费收入的50%。

3、各级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就业服务。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开展为失地农民“送政策、送培训、送项目、送服务”活动。大力实施“一帮一”就业援助,举办失地农民现场招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培训,广辟就业渠道,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有效地提高了失地农民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1997 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民政厅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地也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总的说来,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人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政府补助,补贴农民看大病,农民的负担稍轻点,但是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农民”身份,不再具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3、资金供给上有缺陷。公共财力紧张,财政负担过重,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严重不足。据统计资料,湖南省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997年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的理论收支差和实际收支差都为正,到1998年理论收支差为正,实际

收支差为负,到2001年都为负,差距越来越大。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市县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无力担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4、培训制度上有缺陷。目前对失地农民的一般安置模式是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工作调研等方面,仍没有正常渠道的资金来源,从而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多地方虽然举办了多种类型的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就业培训班,由于财政投入培训资金严重不足,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是很明显,目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5、管理体制上有缺陷。至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仍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社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当地政府无力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少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了无人过问的工作,特别是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将过去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了居民委员会,而实际上成了“村不村”、“居不居”的空间地带,失地农民则成了边缘群体。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被证明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较为成功的通行做法,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把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湖南目前的现实,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开辟以下渠道。一是政府统筹。公共事业征用土地的,由政府从土地转用后所获取的巨额增值收益中,提出部分资金作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另外由政府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包括住房、生活补贴等等)。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四是农民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进入农民社保基金个人账户,采取量力而行、自愿存储的方式,并给予一定利率上的优惠。五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开征社会保障税。

根据国内发达省市的做法,建议湖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筹集比例以下列标准为宜。从土地补偿费中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按应征收的50%筹集;另外还可以从其他资金渠道中筹集。

2、加速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涉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因此,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至男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要通过市场服务和政策引导,将劳动力市场或专业市场推荐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实行平等就业。并在政策上将失地农民视同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扶持,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方面进行社会援助,鼓励他们就业再就业、自谋职业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很难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抓好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是一件本小利大的好事。对此,要通过“阳光工程”抓好基础性培训,在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职业指导、就业观念等方面加强培训,为失地农民做好进城就业的准备;要通过“企业定向”抓好技能性培训。组织用人单位在失地农民中定向招聘,按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组织定向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发给《技能等级证书》。按上岗者交费、企业帮助、政府补贴的方法解决培训经费,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成功率;要通过社会力量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建立培训基地。通过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完全失地农民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组织失地无业农民免费培训。免费职业培训的经费采取土地收益提取一部分、政府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补助一部分的办法筹集。免费职业培训,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承担培训任务。通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帮助失地农民增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参与市场就业竞争。

开展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救助活动。对失地无业农民中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无业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以及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农民,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收集、开发就业岗位,协调、落实优惠政策,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再就业。

3、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涉及农口系统、信访等部门。具体到村组或者居民委员会来说,更是出现了乡镇不管、城市社区也不管的局面。不少基层干部和失地农民对此反映强烈,纷纷提出意见,迫切要求各级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管理机构。第一,建议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组织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根据我国社会保障组织体系现状,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县(市)三级,省级机构担负组织实施国家社会保险主要法规,指导全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地市级机构担负组织指导和经办双重职能,县一级机构主要负责经办工作。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构可从目前各级劳

动保障厅(局)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或处)中增设。为更好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服务,各地可在乡镇一级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体系在职能分工上形成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相分离,业务管理与监督管理相分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组织体系为政府主导型,经办机构隶属于主管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为事业编制,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二,建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应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4、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县区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应依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为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营,必须建立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加强行政监管。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二是法律监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社会监管。主要是公众、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通过一定途径了解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并反映运行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5、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5.关于失地失海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篇五

——40到60年龄段农民生活压力该如何解决 摘要:我系经过五天时间对翔安区几个村的实际考察,我了解到失地失海对当地农民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显得有些不知所措,甚者很悲观。有一些农民在40多岁到60岁之间的生活表示有很大压力,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正是一个家的顶梁柱,一切费用都要由他们支付,包括生活费用,还有自己儿女的学费等等。家里的地(海)已经没有昔日那么丰厚了,收入与以前比相差甚远,加之年龄问题,出去打工当然会遇到一定困难。这样,给这部分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挑战。

关键词:生活压力 如何解决 翔安区农民

正文:

1.总体描述

翔安区是2003年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设立的一个区,2003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是厦门市最年轻的行政区。翔安地区处于海峡西岸经济区最前沿,位于厦门东部,东北与泉州市交界,西面与同安区接壤,南部隔海与金门岛相望,居厦、漳、泉“金三角”核心地带,是重要的侨乡和台胞祖籍地。全区有四个镇,一个大嶝街道,一个大帽山农场,目前常住人口约32万人。为了更好地融入省委海西建设发展大局,与“两个先行区”建设相接轨,推进翔安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了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港口物流基地,海西对台交流交往基地,高技术人才教育基地,高优农业发展基地和现代化生态型滨海新城的“五大基地,一座新城”的发展目标。

2.总体分析

笔者在翔安区12个村采访的对象中,最小的有18岁,最大的有68岁。文化程度从小学到大学不等。除极少数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征地、征海与否与他们生活没多大影响之外,其余的农民都表示不愿意被征地(海),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第二,收入会大大减少;第三,生活没有保障;第四,个别村的村民利益被侵犯。8月24日笔者走访了三个村庄:西亭村,1洪前村,后村。在三个村庄的调查中发现,村民对待被征地或征海后政府给出的补贴不满意,都感觉太便宜了,一亩地大概是3-4万不等,大部分被征完地后村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相反比以前要差了一点,所以很多的村民都不同意征地(海),征完地(海)后村民面临的最主要的压力就是生活没有保障,很多40-60岁的村民都在家没有事情做,以前这些人都可以靠种地得到一定的生活收入,每年都有5-6万,现在村民的经济收入比以前少了一倍,村政府也没有有力的措施解决这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大多数村民的工作都是自己找的,工资也是很低,每个月1000元左右。甚至,年龄稍长者没有找到工作。

8月27日,是实践第五天。笔者也访问了三个村子,分别是嶝崎村,北门村还有东埕村。这三个村庄都有一些共同点,全村几乎没有田地,男的一般都出海跑船,一年回来一次,女的在家做点零工,要不就闲着。对于嶝崎村,一进村庄,就会发现他们的房子规划得很整齐,大多都很漂亮。通过与村民的交谈,发现他们贫富差距不大。虽然村民对征地不是很愿意,但确实近几年村庄的总体生活状况进步很大。接下来的两个村庄,可能因为距离很近,所以有很大相似的地方。村民觉得政府的政策复杂,许多村民还是不了解情况,甚至有的村民告诉我们,他们认为即将在周边建造的机场和海峡论坛以及已经建成的农贸交易市场对他们的利益不大,反而更希望在附近能建造一些工厂,这样更能促进他们的就业。因为就业仍然是他们现阶段较大的压力。

笔者走访何厝村时,一个39岁的妇女讲到一个问题,她们家是独生子女家庭并且有独生子女证,这样的家庭有一个特权,就是分土地时多给一个人的地,其他也享有双倍政策,但是当他们的土地被征时,并没有补偿两个人的土地。接着又有一个62岁的老大爷也讲述了同样的问题。在走访西亭村前,听说这里有个“金包银”很出名,很荣幸能来这里走一趟,了解到“金包银”是一个非常好的构想,政府也做出了很大贡献,可为什么到了最后,到了农民那里,就变得不好了呢?一个30岁福师大毕业的研究生讲到,整体设计不是很合理,二楼的住房太大,租金很贵,这样很少有人来租住,另外一点,这个工程是要大家投资,得到的只有股权没有产权,这样很少农民能够接受。目前百分之九十的房子还是空着的。

对策探讨

大多数农民在失地失海后,经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同时给生活带来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更应该积极生活,挑战自我。比较年轻的可以出去学个技术,现在掌握一门技术就能吃遍天下饭,还有的可以选择去打工,因为他们年轻,应变能力反应能力都很强,许多公司正需要这样的人才。那么,相对于年长的一些老者呢,被征地后,都有养老保障金,还有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加上土地补偿款,应该可以安度晚年了。还有一部分群体似乎对他们有些不公平,40~60岁的人,征地、征海前农民的主要来源靠种植胡萝卜、花生、水稻、紫菜、花蛤等维持生活;失去土地和海后遇到了很大麻烦,家里有在外面打工的还好,收入会减少些,但生活还可以维持。但对于一部分家庭,只依靠种植农林渔牧业为生,简直像身负一块大石头一样,压得几乎喘不过气来。他们上有老下有小,自己还要生存。出去打工?他们年龄相对很大了,公司、工厂很不愿意要,加上身体不允许,打工希望很渺茫。学习一个新技术?年龄这么大了,接受能力当然没有年轻人强,那怎么办?自己创业?很多农民表示没有信心,也没有这个想法。

难道40~60岁农民的压力无法解决吗,答案并非否定,办法总比困难多。任何问题都是有解决方案的。有一句话说得好,“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句话鞭策了多少人,鼓舞了多少人,也拯救了多少人。农村城市化毕竟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翔安区需要发展,需要开发,就难免会占用农民的土地,一些农民的利益确实收到了冲击,生活没有昔日那么平和,但却不能因此沉沦下去,抱怨上天对他们的不公。年轻人应该树立信念,积极生活,面对压力从容不迫,以乐观的心态去创造幸福。年长者虽然没有年轻人的朝气蓬勃,但他们老当益壮,阅历丰富,比任何人都沉着冷静;中年人没有老年人的福利好,更要有承担儿女的上学费用压力,但要相信自己有资本可以生活得更好,只因为一颗不安分的心。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难处,但不同的人总有不同的看法,积极乐观的人把苦难当做一段崎岖的路,走过去便是阳光大道。望着自己的家乡一天比一天美丽,自己的孩子一天比一天长大,难道不是减压的最好手段和解决压力的最大动力吗?天助自助者,只有自己去创造财富的人,老天才会帮助他,而绝不可怜那些埋怨政府土地补偿款太少,没有提供就业机会的人。

总结

五天的社会实践已落下帷幕,我的心却依然行走在翔安的路上,停留在与农民伯伯交谈的过程中。从第一天对前浯村的迷茫,到对何厝村的期望,再到对澳

6.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篇六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乡镇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日益增多,如何让安置失地农民成了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此,我们对许昌县尚集镇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发现,尚集镇失地农民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就业方面,相关部门几乎没有做任何事情去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对征地后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宣传不到位。

许昌县尚集镇总人口6.25万人,共有26个村庄,8976户,现在被征地的村庄有22个,约7805户。耕地面积3466.67公顷,人均耕地1.26亩。尚集镇位于许昌市区北部,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40份,有效问卷324份,回收率85%,有效回答率95.3%。

应答对象中的年龄在21-35岁的占33%,36-55岁者占40%,56-70岁的占27%。文化水平以初高中为主,初中文化占42.5%,高中文化占27.5%。家庭劳动力以2个为主动力家庭占57.3%,三个劳动力的家庭占23.2%。

一 问卷调查的基本分析男女比例

男:173,53%,女:151人,47%。被征土地占原来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尚集镇失地农民中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约有1155户,四分之一土地被征收的约有3325户,三分之一土地被征收的约有3325户,其余的为二分之一土地被征收的约有54户。土地都是在什么情况下被征用的调查数据显示,61%的失地农民都是被政府强制征用,4%是与用地单位直接协商,35%是政府出面协商。被调查的失地农民共失地991.7亩,则估计尚集镇失地农民共失地23891.105亩。失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

失地后农民总体生活水平持平或下降,原因主要是土地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靠自给自足,生活成本较低,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随着物价上涨,导致了生活消费支出也在不断增长。据了解,有些失地农民利用了土地补偿金自主创业,生活基本稳定或者有所提高。还有一些失地农民失地前主

要依靠农业生产保障生活,现在土地被征收,来源被切断,有无其他措施,所以直接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详见下图:

二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地后有关部门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什么帮助

由统计信息可知(参见下图),相关部门几乎没有做任何事情去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相当小的一部分就业安置农民中,原来安置的工作岗位,短时间内下岗,农民全部以自谋职业为生。据调查显示,失地后农民基本上和以前的生活状况一样,绝大多数都是继续外出打工,一些有技能的农民依靠自己的在家从事非农工作。约有33.3%的失地农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状况表示一般满意,33.6%的失地农民不太满意,只有1.54%的失地农民对现在的状况比较满意。

下表1显示了64%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非常有必要为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18.6%的失地农民认为比较有必要,4.7%的失地农民认为不太必要,6.2%的失地农民认为安全没必要。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失地农民还是希望政府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一直以来,农民都是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相对落后的群体。失地后,政府理应为他们增设培训辅导及就业引导,在土地需求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这不仅顺应了广大农民的需求,也是现今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非常有必要 比较有必要 0.6

40.186

一般 0.06

5不太必要 0.047

完全没必要 0.06失地后,农民希望的就业安排形式

失地后,虽然有大量补偿金,但是也只有12.54%的失地农民不愿意工作了,绝大多数希望被征地单位吸收为职工或政府安排到职业。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都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国土资源、财政、以及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这就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详细统计数据见下图:

三 社会保障问题

据调查显示,只有23.5%的失地农民有领取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现金补助,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的保障措施也只是提供一次性的土地补偿金和部分低保,而且补偿金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只有16.88%被完全落实,21.25%落实一半以上,13.13%是完全没有落实。政府对征地后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宣传

失地前,大多数农民不清楚失地后享受什么社会保障,也没有意识去了解。失地后,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低保覆盖面较低。一部分原因是社会保障工作在农村开展的较慢,普及面较窄,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低,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不甚了解。一开始许多农民只是在等征地单位或政府主动给与,希望政府帮助他们参加诸如上类的社会保障。

2社会保障工作未得到落实,会用什么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面朝黄土的农民,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脊梁,倘若土地失去,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相应保障,他们又该如何面对呢?调查显示,20.5%的失地农民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5.8%选择保持沉默,39.4%选择从众,0.25%选择使用暴力,其余的则选择通过相关部门来调解。四 总结与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尚集镇失地农民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就业方面,相关部门几乎没有做任何事情去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对征地后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宣传不到位。

调查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充了一些关于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1)土地补偿金尽快落实,青苗补偿费能适当提高。(2)60岁以上的老人能够全部无条件的享受低保。

(3)失地后,就业保障应该引起政府重视。有些农民失地后无工作,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应为农民提供招聘信息或一些就业培训。

(4)希望尽快落实社区建设。在拆迁前解决好住房问题,没有房子就是没有家这也是现在很多人的观点。

7.武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篇七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统计显示,全国的城市化率已从1993 年的28%提高到2011 年的48%以上, 按现在每年增长近一个百分点的速度计算,到“十二五”中期,中国城市化水平会突破50%的关口,城市人口将首次超过农村人口。[1]而伴随着城市化发展的是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 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统计估测,1991~2020 年期间失地农民数量累计约为1.24 亿。“十二五”期间武汉市将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成我国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到2015 年,武汉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7%。 根据《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估计,至2020 年,武汉市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规模为81.75 万亩,①由此新增的失地农民数量约为122.625 万人。 当农民失去土地之后, 农民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失地农民养老风险加大。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于缓解征地矛盾、长远解决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问题、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在国发[2004]28 号文件、国办发[2006]29 号文件、劳社部发[2007]14 号等文件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各地政府根据地方发展水平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形成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江苏“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2]杨翠迎对浙江省实行的基本生活保障型、基本养老保险型、低缴费低享受的“双低保障型”、 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等四种类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3]此外,学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温乐平指出,失地农民应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且同样具有缴费的责任和义务。[4]鉴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可以介于“低保”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之间,以后逐步过渡到同等标准,形成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障制度。[5]李倩、张开云从参保范围、筹资模式、基金运行模式、养老金待遇等方面分析广州市新农保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主张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待遇水平的一体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6]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研究课题。 学者从制度模式、政府责任、保障水平、制度可持续性等不同的视角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分析,但是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 在我国城市化不断推进,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中国中部中心城市武汉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动态实证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成及发展现状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起来的,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成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有助于全面把握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状况。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成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经历了由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武汉市自2004 年起明确规定,“征地费用优先用于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 ”但是对于如何具体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 2006 年为了加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武政办[2006]113 号文件规定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女年满55 周岁、男年满60 周岁的失地农民,由武汉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 元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费。

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背景下,武汉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武政办[2009]139 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将不再享受每月800 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该文件标志着武汉市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了由财政出资建立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转变,且保障对象由“5560”群体扩大到所有16 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并不断探索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这一思路符合城市化不断推进背景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为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发展现状进行更深入地研究,笔者以武汉市失地农民为总体,于2012年3~4 月期间,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武汉市失地农民最为集中的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汉阳区、江岸区、洪山区、东湖旅游生态风景区等区的20多个村庄及失地农民集中安置社区展开调查。 调查以户为单位,采取结构式问卷调查和重点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共发放问卷1200 余份, 回收有效问卷997 份,有效回收率为90%。

1. 调查样本描述

被调查的997 户农户总人口数为4138 人,其中男性2188 人、女性1950 人,男女比率为112:100,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人数。 被调查群体总体健康状况较好, 健康状况较好和一般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7.36%和13.46%,只有7.64%和1.04%分别患有慢性病和残疾。 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水平占36.89% , 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专、职高共占19.17%,大专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

从年龄结构上看,0~20 岁的人占13.46%;20~40 岁和40~60 岁所占比例基本相当, 分别为34.46%和32.79%;60 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6.63%,其中2.66%的被调查对象为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见, 被调查失地农民群体中老年人口比重大,少儿人口比重小,中年人口所占比例略高于老年人口比例。 随着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少儿人口比重进一步收缩,老年人口抚养比进一步上升,失地农民群体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状况

武汉市被调查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3.01%,而且该部分参保对象基本上是失地之后在企业实现再就业的群体。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的吸引力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于未实现稳定非农就业的失地农民来说该缴费标准过高。此外,虽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中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对失地农民是开放的,但是目前城乡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得失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遇到阻碍。

被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最高,为65.59%,但是参保对象基本上选择了最低一档的缴费。 而且对于“5560”失地农民来说,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更多的是因为其已经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而且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从新农保制度实施理念来看,只要女性年满55 岁男性年满60 岁即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与其是否失地无关。 “5560”失地农民享受与有地农民同等标准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实质上并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补偿安置。 同时,由于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其家庭生活成本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不足以保障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在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原因调查中,39.2%的人表示缴费能力不足直接制约了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能力,28.7%的人表示不了解相关政策,因为待遇水平降低而没有参加的比例仅为4.8%, 还有27.3%的人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如表1 所示)。 由此,缴费能力不足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了解是制约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因素。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武汉市的实证调查表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如下:

(一)失地农民自愿参保积极性不高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失地农民具有决定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 但是受自身文化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失地农民养老观念等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做出合理的安排, 其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自愿参保的原则难以实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在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背景下,笼统规定失地农民具有选择社会养老保障项目的权利,实质上使得收入水平低的失地农民家庭处于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状况。

(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明确

武汉市规定16 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政策导向上看,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鼓励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5560”失地农民则鼓励其参加养老保障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武汉市根据征地时间和失地农民年龄将其分流到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制度上的全覆盖。 但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运行机制、资金来源、缴费水平和待遇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失地农民具有选择权的情况下,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家庭往往由于缴费能力有限以及短视效应,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者选择缴费水平低、领取待遇等待期较短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经济状况较好的失地农民家庭则综合考虑政府补贴额、缴费水平以及待遇水平等因素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定位不明确,进一步扩大了失地农民群体内部的差距。

(三)失地农民个人缴费负担重

目前各地基本上按照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集体和政府出资比例分别为30%、40%和30%。 但是经济实力较为薄弱的村集体往往难以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为70%。 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高低直接决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 目前土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使得失地农民难以支付较高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而往往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 即使对于那些土地补偿费足够支付养老保险费的失地农民来说,由于补偿费占失地农民家庭收入的较大比例,在扣除土地补偿费之后,失地农民家庭实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少之又少,难以维持失地前的生活水平。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统一,养老待遇差距大

各地实行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安置方案各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差距较大。 武汉市远城区黄陂区在取消了“5560”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后,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补偿安置,而只是将“5560”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100 元/月的基础养老金。 由于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难以保障老年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武汉市江夏区“5560”失地农民则能领取494 元/月的养老金,被调查对象表示该水平的养老金能够维持目前最基本的生活,但是一旦出现医疗费用等大额支出时则面临着生活困难。 武汉市洪山区花山社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龚家岭村等为失地农民补缴了社会养老保险费,“5560”失地农民能够领取1020 元/月的养老金,此外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家庭成员可以领取500 元/月左右的生活补助,较好地保障了老年失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由于武汉市各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障水平不统一,各区失地农民互相攀比,极大地降低了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满意度。

(五)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首先,政府宣传不到位。 大部分失地农民表示在被征地前后基层政府并没有对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其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并不清楚。 其次,政府直接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养老保险费,而失地农民对于征地之后政府是否已经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纳的年限、达到规定年龄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等都不清楚,失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缺失,导致失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信任。 此外,部分区养老金不能足额按时发放, 影响了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同时挫伤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其身份有别于有地农民和城镇居民。 在城市化进一步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需要明确失地农民身份的特殊性,对失地农民的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同时又要兼顾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一)将失地农民纳入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对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其补偿性表现在养老保障缴费来源于土地补偿费。 另一方面,在制度模式选择上,应该将实现再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而对于未实现再就业或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则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武汉市在逐步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目前正在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力图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要求。 在确定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关键问题,并以保障失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以及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差距为基本目标,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对于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时,一方面要对土地的原有功能进行合理的替代, 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另一方面要让失地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和城镇化带来的进步,分享土地隐性溢出效应和城市化溢出效应。 土地隐性溢出效应是指,由于土地为稀缺资源,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变迁隐含着巨大的升值能量,使用权变迁后这种升值能量超出土地使用权变迁前的预测而“溢出”。 城市溢出效应是指由于聚集效应,资源要素、市场要素均向城市空间聚集,使城市获得比较利益,促使城市经济的增长快于农村的增长, 从而增加社会财富、拉动劳动就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隐性溢出效应和城市溢出效应,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是提高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参保能力和待遇水平的基础。

(三)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

失地之后,失地农民难以维持被征地前较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其向城镇居民转变。目前武汉市部分区将“5560”人员直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每月发放100元左右的基础养老金的做法,远远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武汉市花山社区通过一次性补缴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较好地保障了老年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提高各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水平的差距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制度

失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知晓度直接影响到其参加的积极性。在征用土地之前,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讲解,使失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理念、运行方式、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待遇水平等有明确的认知,进而消除失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排斥心理和不信任态度。此外,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将资金的使用渠道、使用方法等在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将一次性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障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待遇水平等信息进行定期公示,使失地农民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摘要:对于农民而言,土地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其养老保障功能尤为突出。在城市化发展背景下,城郊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增加,其面临的年老时收入降低的风险也增加,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失地农民年老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失地农民自愿参保积极性不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定位不清、失地农民个人缴费负担过重、各区养老待遇差距较大等问题,而将失地农民纳入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今后发展方向。

8.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271-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规模呈现史无前例的扩张态势,各项城市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逐次展开,城市化己成为必然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从短期来看,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时都能够领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维持生活,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二、现阶段我国有关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社保政策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基本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自80年代以来,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探讨一直在进行,包括招工、定期定额地发放基本生活费、一次性货币补偿、用地单位安置、留地安置等,欠发达地区近期才把社会保障安置提上议事日程。但我国现行失地农民补偿政策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当前的就业困难造成招工难以实施,定期定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较低,难以维持农民现基本生活条件,只有一次性货币补偿既方便快捷又能够满足农民一定时期的生活保障,但只能保证一阶段的生活,农民看不到将来的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完整的实施。我国虽在社会保障领域取得长足进步,但至今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设计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原则。养老保险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老年失地农民及年轻农民年老以后的生存条件。对养老保险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要坚持“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优先用于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要采取强迫性的原则,必须为让一位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实行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办法。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财力和农民收入有限,因此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农民自行负担都行不通,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以政府为主导、各方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资金,应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模式、管理和监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能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政府出资部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费用的过程中统一办理,一次性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并抄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民政等部门。村集体出资部分,既可以从下拨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统一缴纳,也可以由征地单位根据失地农民名单,将需要支付的各项保障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划拨出来一次性转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个人缴纳部分既可以补交、预交,又可以按月、按季、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年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问题上,各地采取的都是审慎的态度,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内部、参保人员共同监督。

(二)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设计原则。医疗保险是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要求强制性缴纳。有些农民当时体会不到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一旦生病,就会体会到医疗保险制度是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数额不易过高,放低缴费门槛,方便农民缴纳,又不会给农民造成负担,在失地农民生病时,要保障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除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外,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就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农民办理转移手续,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

2、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选择。失地農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几种: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出资、乡镇集资、征地单位出资的资金全部纳入到医疗保险账户。个人账户的年人均筹资标准以不高于城镇居民缴纳标准,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并参考当地平均医疗服务的标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二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这一制度所实行的契约性经济补偿的实质是分散风险,将少数人的风险通过多数人来分担,充分发挥互助互济的功能。三是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该制度,可以借助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实施医疗救助的对象,这种办法既可以使贫困者得到救助,又方便可行,减少组织成本。四是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办并完全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原则确立的市场化医疗保障,它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医疗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

3、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根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设计的原则,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应该由失地农民个人、国家和征地方三方共同承担。资金的筹集要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失地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从征地补偿款或其他收入中自行按月支付、国家政府负担部分由政府从划拨的征地补偿款中直接支付、除个人和政府缴纳后其余的部分全部由征地方补齐。

(三)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设计

1、就业培训和指导。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利于劳动者的就业,这种非物质性的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应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责任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2、投资入股安置。以股份制土地入股型安置方式是通过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土地使用权折合为股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获取收益。其优势显而易见的,一是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较好,股息年年升高,土地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入股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民的发展问题;二是使农民能够享受土地未来的收益,农民持有股份就始终同土地保持着联系,保证土地的产权不转移;三是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土地的固定投入减少,企业就能有更多的生产和经营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吸引企业进行投资。

3、划地安置。划地安置指的是政府或开发商在征地过程中,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和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

4、用地单位安置。政府在农民土地出让时,要把安置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给予土地的使用等各种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与用地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

四、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保障是以不同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能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的。农民丧失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生活风险增加,他们需要从其他的途径来寻求充分的生活保障措施。但是,每个地区的失地农民的情况是不同的,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当前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建立在当前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上,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另外,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很困难的。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水平适当、逐步推进的改革思路。相信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会更加合理和规范,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内蒙古包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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