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2024-10-09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共9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育苗、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城市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7%、5%、1%)

七、教育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3%)

八、地方教育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财政部财综[2010]98号、云财综[2011]46号)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2%)

2.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二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综述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专业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经济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对农村社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2,3,4,5]因此它必定还具有社会功能。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作为提高农业组织化, 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 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的一个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具备组织的可持续功能和生态功能。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很多, 其中绩效的好坏是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同时也是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依据之一。这里所说的绩效指的是立足组织长远发展, 以提高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为基本目标, 以组织功能的实现度、组织运营的有效性和组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为衡量指标, 对组织的运营效果和功能发挥的一种综合性衡量。[6]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是综合评价功能实现度、全体社员的满意度及合作社运营效果等方面, 以提高组织绩效与社员绩效, 促进合作社绩效的改进, 并且把这种绩效评价贯穿于合作社的始末为目的, 它关注组织的长远发展, 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 [7]也是评价主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进行识别、观察、测量的评议估计的过程, 同时也是把握、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对社员需要的满足程度的活动。[8]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仍处于起步中, 缺乏较为成熟的合作社绩效研究理论与分析框架,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也尚未统一, 这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与扶持, 导致许多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得不到政府支持。为此, 本文在系统回顾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 主要从绩效评价指标、绩效影响因素、绩效研究方法这三个方面对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在此基础上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 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与启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

(一) 基于“行为—结果”的绩效评价指标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不断深入, 学者们提出了基于“行为—结果”绩效评价指标, 认为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时, 应从行为绩效和产出绩效两个层面加以考察。[6]也有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属性和共同体属性, 从组织运行和生产经营这两方面反映产出绩效;[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出绩效指标分别在社会、组织和社员三个层面上得到体现。[1,11]侯翔将行为指标和结果指标设为一级指标, 将资源配置、服务对象、服务提供、经济效益、组织管理、质量控制、社会影响指标设为二级指标, 再分26个三级指标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 采用因子分析法进行分析, 结果表明我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不高, 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9]李新曼等从收益性经济效益和行为性绩效两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进行考察。收益性经济效益包括可从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行为性绩效则从组织规模、组织完善程度和组织服务提供三个层面进行分析。[12]刘椒枝借鉴徐旭初研究, 构建了包括组织规模、组织效益、组织影响三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指标。[13]

(二) 基于“三重盈余”的绩效评价指标

“三重盈余”理论是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提出的, 它包括经济盈余、社会盈余和环境盈余。运用“三重盈余”理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指标时,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特殊的企业, 其绩效指标为经济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 在实际运用中我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扩展。

左宁基于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遵循“三重盈余”理论的基本逻辑, 构建了包括经济贡献、组织发展、社会贡献及环境保护4个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14]冉赤农和霍学喜采用德尔菲法和头脑风暴法确定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完善程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15]冯丽莎推出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还应包括生态效益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16]刘宾遵循即主观又客观、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原则,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从社员收益、组织收益、社会影响、发展潜力、内部治理机制这5个维度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 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 与此同时, 还存在合作社创造收益的能力较低, 社会影响力不大, 合作社的发展潜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不足。[17]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

(一)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视角的绩效影响因素

基于组织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研究主要集中于运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治理机制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等方面。潘克定提出三个假设:对合作社发展与绩效有直接影响是资金, 影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内部因素是“人”, 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绩效的影响因素有组织成员、货币资金、产品特性、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环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值为因变量, 带动农户数、领导人能力、资产总额、理监事会人数、成员数、政府扶持资金纳入影响合作社运行绩效的自变量。通过OLS回归分析, 结果表明“人”的因素中带动农户数、成员数和领导人素质对合作社绩效影响非常大, 资产总额对合作社绩效有较大的正向影响。[10]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影响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管理者素质、参与农户的素质、龙头企业实力、合作社管理机制的规范程度;外部因素包括资金、政府支持力度、市场发育程度、社区文化。列出可能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的因素, 再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其进行筛选, 结果显示按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列,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效率因素有“三会”、统一销售农产品比例、对社员进行培训次数、管理者平均受教育程度、调整合作社运营规模难易程度、注册资金、年可分配盈余、年产值。[18]

在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中, 治理机制是主要因素。黄胜忠首先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和治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包括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和社员满意度;治理机制由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组成, 其中内部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内部机制主要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管理人员报酬、理事会结构、社员退出权和股权结构等方面来体现;外部机制主要包括市场竞争、主管部门的监管等。[19]运用有序概率模型方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及其治理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与治理机制密切相关, 治理良好的合作社, 其成长能力和盈利能力相对较强, 社员满意度也相对较高。[20]徐旭初认为内部治理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关键影响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包括股权结构、理事会结构、监督情况和牵头人情况。采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结果显示: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合作社牵头人的情况和内部监督对合作社的绩效有较大影响;理事会结构、社员参与也在对合作社绩效有一定的影响;外部扶持对其具有较为显著的支持功效。[21]胡经纬基于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绩效现状和治理机制现状, 从决策机制, 股权结构, 利益分配机制, 经营管理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环境影响6方面来评价农民专业而合作社治理机制;从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来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分析法, 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绩效与其治理机制密切相关;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共同影响合作社发展的结论。[22]除此之外, 企业高管团队集体创新、社会资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能力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密切相关。[23,24,25]

(二) 基于社员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孙艳华等和张金华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收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孙艳华等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和原则, 把农户特征、生产特征、交易特征、政府补贴、区域差异、合作社、社员差异、合作社原则与功能纳入影响农户养殖收入的计量模型。认为和独立养殖相比,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能获得更多的养殖收入;合作社内部功能与原则的差异引起了不同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增收绩效差异;“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的原则是影响社员增收最关键的因素。[26]张晋华等认为家庭特征、商业化程度和当地的法律政策环境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绩效, 农资投入、农机投入、农户的职业和他们的地理位置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采用两阶段模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收绩效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农业技术、农资投入与农业投入都是影响农户收入的显著变量。东、西部地区相比较, 对农户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的是东部地区;与外出务工农户相比, 兼业农户和纯农户对农户收入有负影响;与养殖业相比, 经济作物对农户收入具有轻微的正向影响, 粮食作物的影响为负且效果显著。除此之外, 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动的经验、当地商业化程度 (房屋价格) 对农户收入有较大影响。[27]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研究方法

为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优劣程度, 对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大小进行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的最终目标是得出综合绩效指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绩效指数必须由各绩效评价指标权重计算而来。所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的关键是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确定权重的主要有主观赋权法又称专家赋权法、[9,15]层次分析法、[11,24]因子分析法。[9,12,14,21]专家赋权法反映了专家的意向, 但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因子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的评价结果有较强的数学理论依据, 但计算方法较为复杂, 且不能体现评判者对不同属性指标的重视程度, 有时候定的权重会与属性的实际重要程度有较大差距, 因此在方法选取时应慎重。

研究治理机制等要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 关键在于怎样得出合作社综合绩效指数, 用什么方法把这两方面联系起来。也有学者用结构方程模型、[21]有序概率模型[20]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研究。例如, 徐旭初采用德尔菲法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权重, 计算出合作社综合绩效指数。然后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作为因变量 (内生潜变量) , 把治理机制所包含的合作社股权结构、理事会结构等因素作为自变量 (外生潜变量) , 建立路径与关系, 运用AMOS16对结构方程模型进行验证。[21]黄胜忠采用赢利能力、成长能力和社员满意度这3个指标来反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 每一个指标是相应的三个子指标的评价加总, 每一个子指标采用李克特五点度量表对其评价。每个指标按照得分多少分级:小于9为一级, 10到15分别为二到八级。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社员满意度这三个变量的得分层级就都是有序分类变量 (都分为八个有序的层级) , 且治理机制由多个因素构成。因此, 可以运用有序概率模型来估计两者之间的关系。样本合作社绩效变量的得分层级为因变量, 单个合作社的治理变量的集合为自变量。[20]

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影响因素和社员增收绩效的影响因素时, 有用到OLS回归分析法、Logistic回归模型、两阶段模型。[27]多元回归分析能较好的处理线性、非线性和高维数, 且各种软件使得计算十分方便, 应用比较广泛。例如, 在研究社员增收绩效时, 将农户收入作为因变量, 户主特征、生产特征等收入影响因素为自变量, 采用SPSS13.0进行OLS回归估计。[26]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影响因素实证分析。首先, 采用因子分析法计算各合作社综合运营绩效综合得分。其次, 列出合作社运营绩效的可能影响因素, 运用二项逻辑斯蒂回归中的Backward:LR方法对变量进行筛选, 得出合作社运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综合得分作为因变量, 筛选后得出的因素作为自变量, 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估计。[18]

五、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但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概念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也缺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的系统研究。为此, 在未来的研究中, 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首先, 应尽一步寻找科学量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指标及研究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如何、是否应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 不能由政府说了算, 而应该由合作社的社员说了算。为此, 需要站在合作社本身发展的角度与社员增收与发展的角度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并确定合理的权重, 分别由合作社管理者和合作社社员对其进行打分, 得出一个比较综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总分。

其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因素, 除了已有文献中提到的规模因素、社员能力、治理机制等以外, 也需要重视和考虑一些非经济因素, 如文化、信任、宗教、信仰等因素。

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三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综述

国内一些学者早就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研究。应瑞瑶等(2002)、任大鹏(2004)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对农民实行补贴和对农业进行扶持的有效载体。张晓山(2005)认为合作社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在我国当前,政府扶持合作社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应该逐渐淡化部门和行政色彩。范水生(2007)指出合作社存在着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困境;对合作社要宏观引导,加大投入,实施“有限政府”扶持政策。王正谱(2004)认为财政支持合作社首先要注意三个具体问题:扶持对象要明确,先规范后扶持;扶持重点要突出,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等环节;扶持规模不宜过大,要有所差别。李扬(2005)建议在投入机制方面,各级地方财政要比照中央政策配套投入,合力扶持,并且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在运作机制方面,通过出台示范规章、制作标准文本等手段,规范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机构运作。在合作组织步入正常运作后,财政应逐步退出,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尽早制定合作社法:在约束机制方面,应监督检查机制化,推行阳光工程,重视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孔祥智等(2007)指出,财政扶持的重点是培育合作社自身开拓市场的能力。唐华仓(2008)认为,从长期看,如何构建资金进入合作社的程序化通道,使合作社资金链进入自我循环至关重要。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国外财政支持合作社的做法进行了介绍。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第一年补贴管理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德国政府每年还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合作社人才(张明生,1997)。法国政府对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合作社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李先德,1999)。日本政府对农协采取了很多优惠措施。在补贴方面,对中央管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每年扶持农业的资金约3兆日元,占财政支出的6%—7%;在税收方面,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在信贷方面,制定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促使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相互融合,开辟为一般合作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李显刚等,2001)。归纳起来,国外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二是鼓励信贷扶持,帮助合作社发展各项互助合作金融和保险事业;三是宣传倡导合作社价值和精神,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出现的又一次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为小规模经营农户和大市场架起了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坚持生产经营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可以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和降低市场进入费用,以联合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增强农户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2.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独立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它的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分散的农户从育种、生产、加工、贮藏,直到流通、消费,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组织中,实行分户生产合作加工,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加工、销售企业的主人,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3.密切了政府与农户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很难对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难以实施区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府调控和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了组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可以加强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和联系,以维护政府的指导、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要求和农村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大大增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保护了农民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可以有效抑制生产资料涨价和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损害;通过合作社可以组织农民进入大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有效地分享市场交易利益。除了在种养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加农民的收益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直接办加工企业或向加工企业投资入股,获得农产品在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能提高经营效益,也可以保护农民自身利益。

三、我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财政支持合作社的依据主要是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合作社政策的落实,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了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扩大了合作社生产规模,提高了合作社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然而,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支持资金的规模小、方式单一。 首先,资金投入的总量偏低。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创办初期,一般只有农户入股的小额资金,注册资本很小,除去开办费、场地租用费、聘用人员工资支出等,用于经营的资金并不多。而合作社扩大生产、购置设备以及收购农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仅仅依靠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困难。虽然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扶持,但支持力度不大,扶持的数量较少。即使得到财政支持的合作社,也认为支持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合作社的发展问题。资金投入总量难以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县乡财政困难的状况使得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其次,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方式单一。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大多限于资金无偿拨付,很少通盘考虑各种支持措施协调运用,比如采用以奖代补、配套金融政策等。以奖代补方面,一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各地因实际情况不同,还没能有效推广。

另外,税收政策需要完善。财政部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此通知没有对其他相关流转税和所得税给予明确优惠措施。实际上,不能只关注税收的标准问题,还要关注对合作社征税引起的税收转嫁问题。由于农产品市场具有同质性,且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就单个合作社而言,其面临的需求市场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而对合作社的生产单位农户而言,其供给则是缺乏弹性的。这表明当政府要对合作社征税时,合作社很难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更多地只能是转嫁给生产者即合作社的社员。而且如果税率过高,还会如拉弗曲线描述的那样造成税收无效,这与合作社的公共性、弱质性和税收的公正、效益原则以及财政支持的目标是相冲突的。

2.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分配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明显,没有带来示范效果。这一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的投入没有产生“蝴蝶效应”,吸引社会资金的持续投入。这可能是由于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是投资主体预期不稳定造成的;二是财政资金的投入没有体现在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标准与认证、技术服务等重点公共环节。这可能与资金投放后无对接措施及合作社的资金匮乏和管理混乱有关。另一方面,财政资金分配不公,从而有损其社会功能。这一点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在合作社间的分配不平等。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绩效目标不一样。地方政府发放财政支持资金时全面撒网或是只扶大扶强不扶弱,没有统筹规划该优先扶持哪一类合作社才更合理,致使一部分带动性强、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没有得到支持;二是合作社内部的分配不到位。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实际上政府的扶持资金不仅形成一块共有财产,同时还会产生一块机会收入。据调查,实际中由于合作社成立时产权不清及责、权、利关系不明确,以致管理混乱和信息不对称,很少有社员知道财政资金支持及运营的情况,致使代理人在缺乏激励约束的情况下产生不正当的利益索取。

3.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和监管环节出现漏洞。在资金拨付环节,存在相关部门截留国家支持资金的现象。财政资金在拨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采用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方式,所以常会因资金管理的多环节和资金投放的多重去向而使支持行为失效。更严重的问题是财政资金没有投到合作社。在资金管理环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少有效监督。从合作社外部环境看,有的基层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合作社在上报数据时有虚报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现象。从合作社内部监督层面上看,财务制度流于形式,缺少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

四、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1.财政资金直接支持的同时,应加大财政配套金融的支持。在财政资金直接支持的同时,还要鼓励金融部门大力扶持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难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担保或安排风险抵押金等多种形式,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信贷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

2.财政资金支持要突出重点环节。财政资金安排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在重点扶持典型合作社的同时,要大力扶持带动性强、具有发展潜力的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

3.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要灵活多样,坚持多渠道、多层次投入。财政资金除了直接补助外,也可通过支持开展培训活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智力投资,对运行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

4.相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在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要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审计与稽查,杜绝各种占用和挪用现象,使财政资金发挥效率。

(课题组成员:

李英民:通榆县扶贫办

杨红春:通榆县农机局

陈 涛:通榆县财政局

马仁福:通榆县财政局

李元吉:通榆县财政局)

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四

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5.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五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级各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扶持下,呈现发展状大之势。它在解决农民增收,推广农村新技术、新成果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作用以及税收管理状况,以改善服务,加强税收管理,我们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仙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按照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依托水产、畜禽、蔬菜三大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引导扶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可喜局面,先后形成了网箱养鳝区、科技养猪示范区、虾蟹生态水产养殖区、鸡鸭鹅家禽养殖产业带和水果蔬菜种植板块等。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8家,其中种植业19家、畜牧养殖业18家、渔业17家,农机业8家,其他行业6家。成员总人数3.6万人,其中农民成员3.5万人,占成员总人数的9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3.52万户,分别占全市农民和农户总数的4%和14.7%。注册资金7267.6万元,2008年共实现经营收入18.5亿元,合作社实现利润2.9亿元,返还农民利润2.61亿元。入社成员比非成员农户年人均增收3500元,增长71%。截止目前,全市有部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6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0家。

(一)发展速度快。2008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2005年增加了50家,增长了近3倍。目前,我市18个镇(办)均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郭河等三个乡镇均建有5个以上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民对专业合作社认可程度逐步提高,有较强的参与意愿。

(二)创办形式多样。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有以下五种:以养鸡业为代表的“产业园+协会+农户”模式;以被誉为“中国养鳝第一村”的养鳝业为代表的“支部+协会+农户”模式;以国内知名品牌“外婆家”水产加工为代表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养鱼大户谭业伦为代表的“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模式;以水果注册品牌“盛世佳人”绿色果蔬为代表的“超市+合作社+农户”模式等。

(三)覆盖领域较广。合作社生产经营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木、农机、农产品流通、农资经营等多个方面,涉及了大部分特色和优势农产品。其中:种植类占合作社总数的27.9%,畜禽养殖类占26.5%,水产类占25%,农机类占11.8%,其他占8.8%。

(四)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合作社服务涉及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从调查情况看,生产服务型合作社占30%,产销结合型占50%,产加销一体型约占20%。服务内容由生产、进销服务为主正逐步向贮藏、加工领域延伸,服务区域也由本镇本村为主,跨乡镇、县域拓展。

(五)管理趋于规范。多数合作组织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管理制度,能够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设立了成员帐户,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成员公积金、股金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一)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合作组织打破了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在最大范围内整合生产要素,避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如我市绿生公司是全省主要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可加工生猪近30万头,其生产的“绿生”牌鲜猪肉可以畅通进入武汉各大超市,过去一直苦于养殖难发展、货源难落实,这已成为制约绿生公司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养猪场合作社成立后与绿生公司签定协议,每年养殖生猪近20万头,为公司健康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合作组织通过与纵向体系比较完整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形成纵横交错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有效解决农技推广问题;改变了农民过去“小打小闹”、“单兵作战”的方式,依托产业,扩大规模,组建基地,推广新品种,新质量,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效益。对加速主导产业的形成、提高养殖基地集约化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后,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开拓市场的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合理整合了农户的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形成了群体优势,解决了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采购与出售商品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问题。

(五)提高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交流培训,普及了生产和经营技能,培养了一大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和自主管理,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培养了农民群众民主管理的意识,成为引进、推广农业技术和成果的有效载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整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认知程度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识不到位,指导和支持不力;一些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认识片面,参加进来主要是听说有好处,跟风走,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二是“散、小、弱”问题比较突出。合作社数量较少,发展速度不快,而且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大多局限在村、镇范围内,合作组织之间合作、联合的很少。绝大多数合作社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的简单生产和销售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三是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比较薄弱。目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运行机制、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社少,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机制,利益关系不紧密,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四是政策支持还不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合作组织的发展重视不够,支持乏力,也缺乏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政策和综合协调管理。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为支持、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等新形势下的产物,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诣、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税收管理而言,也是个全新的领域,国家为此先后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涉及增值税减免,也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管理方面,既涉及增值税抵扣等敏感领域,也涉及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管理。如何既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国家赋予的政策扶持,又让其在规范管理的轨道上发展状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目标。

(一)基础管理不到位。一是税务登记不到位。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8户,其中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仅有6户,占8.8%。办理免税备案手续4户,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1户。主要集中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种植业等类型的专业合作社。通过调查,这些合作社普遍认为他们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二是发票使用面不全。在办理税务登记的6户合作社中,仅一户因为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申请领购了销售发票,其它5户均未领购发票。主要原因是他们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全面,不知道合作社还可以享受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等惠民政策,同时也与税务部门宣传辅导不够有关。三是纳税申报不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为免税就是不申报,因此除一户合作社按规定办理免税销售收入申报外,其它均为零申报。但是我们根据从财政、银行以及合作社协会了解到,2008年全市合作社共实现销售收入18.5亿元。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部份成员是农民,受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认为只要有利于扩大经营、增加收入就行,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因此就不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另外,部分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地是追求财政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帐来应付管理。这样使税收管理非常被动、难度极大,从目前纳入管理的合作社来看,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没有设置明细分类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票据取得不全、不规范,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登记设立不规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制定的目地是通过法人企业正确引导农民成立合作社组织、从而推行合作社组织的良性发展。但是通过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很多是由企业、经纪人等为主,然后联系农户的构成方式,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有的农民成员甚至不知道加入合作社会给他们带来多少实惠。更有部分企业、经纪人等出于规避政策的目的,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来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合作社基础资料难以掌握。一是成员覆盖面广,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目前许多合作社成员跨村组、跨乡镇,甚至跨县市,因此对核实合作社农产品规模、核实农民社员和非社员的农产品增添了难度。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波动较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造成成员极不稳定。三是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全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许多承包大户应运而生,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取得合作社生产经营面积只能通过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是否真实不得而知。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核实。像玉米稻谷、蔬菜瓜果等农产品产量、生猪鸡鸭等畜牧养殖,还有水产养殖等。由于农产品种类多、经营面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信息基本靠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税务部门往往被置于监管链的末端,难以发现深层面的问题,影响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

(五)为下游企业偷税留下隐患。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部分由下游加工企业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很多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占有主导地位,所以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合作社组织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为自己申请抵扣提供便利成为可能。

五、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税法遵从度。一是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二是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包括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四是辅导其发票填开,要求其发票必须按实际收购、销售品种数量开具,不得混淆,更不得按农产品大类填开。

(二)完善资格认定程序,保障合作社的真实性。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所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合作社所有社员的签名和盖章(手印)、合作社企业章程等;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等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农产品经营企业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三是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的经营土地数量、单位产量,分清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四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资格的,对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一律取消减免税资格。

(三)加强发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一是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票种、版面、数量,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二是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制度,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缴销发票。三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具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要加强发票开具的审核,防止利用免税的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

(四)加强资金管理,从源头控制虚购收购对象、金额的行为。由于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基本上来源于本社成员,且社员都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因此收购对象比较固定。为防止合作社虚购收购行为的发生,要求以注册社员身份证开具银行个人账户,凡向社员收购农产品,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势支付收购资金,这样便于核实其业务真实性,也可以核实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五)加强延伸加工企业税收监控。由于合作社销售农产品不仅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而且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同时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借普通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特别是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加入到农民合作社中,为防止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农产品普通发票虚抵税款,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按照税务管理标准、评估指标加强管理。

6.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六

今后,高等院校毕业生如果到本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提请会议一审。

城市居民符合条件可申请入社

截至底,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2406个,带动农户38.4万户,覆盖种植、养殖及农产品销售加工等各个领域,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考虑到本市市郊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籍居民,但依然从事着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草案)》首次明确,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非农业户籍人员,凭相关证明也可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

财政资金扶持大学生进社工作

《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对于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政府部门可能会有资金支持。

同时,在此次地方立法中还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鼓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资本联合

本市有84家国家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它们的资产规模大,加工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并具有知名品牌,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龙头企业在产品交易上有着紧密的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说,为改变这一现象,培育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双赢机制,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一个条款。

7.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七

1、依托产业“建”社, 解决好合作社发展慢的问题

1) 培育发展一批。主要是围绕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 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 实行多领域合作、多形式运作, 实现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即鼓励引导特色农业种植大户、农机大户牵头, 采取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合作社;依托具有一定牵动能力的大型养殖场, 组建各类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由农产品经销公司、贩运大户牵头, 组建农产品经销合作社, 促进农产品的顺畅销售。

2) 规范改造一批。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 重点规范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建立章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彻底解决少数人说了算、财务管理不规范和收入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保护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 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 选择一批发展潜力较大、示范带动作用较强、运作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集中打造一批“产业规模大、带动社员多、农民收益高、利益联结紧、市场品牌响”的专业合作组织,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依附机制“立”社, 解决好合作社能力弱的问题

1) 用人机制专业化。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业务培训, 使他们熟悉与合作社相关的政策, 提高文化素质和种养殖能力, 减少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或加盟, 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服务水平。

2) 运行机制科学化。实行自觉自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真正把合作社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3) 分配机制公平化。建立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在同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 避免合作社盈余过于向少数人集中, 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合作社的好处。

3、依靠政策“强”社, 解决好合作社后劲差的问题

1) 领导推动。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情况, 研究解决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

2) 政策牵动。出台关于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专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安排支农资金时, 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安排倾斜、奖励扶持资金倾斜和技术人才倾斜等。

3) 典型带动。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一批规模大、运行机制好、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明显的专业合作社, 进行重点扶持。

8.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八

变化一:农业大户也能申项目 不再要求是独立法人

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解读:惠农补贴申请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例如你没在工商部门注册不要紧,只要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就行。农业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申请项目,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申请主体不必“两年连续盈利”

对于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都能够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但以往许多人都反映,准备材料,还真是件麻烦事。

这次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中取消“70 %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也就是说,申报材料更简单了,农业经营主体可腾出更多的精力把项目做精、做扎实。

变化三: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 农民也能持股

这次政策明确: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通常来看,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现在农民和企业是一体的,但是持股和不持股的角色就有很大不同了。如果农民能够在投入资金中持股,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分红。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农民既有工资、又能分红,收益肯定比光给企业打工强多了。

变化四: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

新政策提出,各省可以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农业经济组织不用等钱再建设,申请成功后即可开始项目建设,只要留好各种票据,到项目结算时都给补上。不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不能报。

农业产业化项目,一般是由各市县的农业(农经)部门或省级相关单位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各省(市、区)农业厅做好监督检查。

1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万-16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3月

2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3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万-8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9 000元/hm2,单项不超过666.67 hm2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13.3 hm2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66.67 hm2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75 000元/hm2,不超过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約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申请申报时间:5-6月

4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5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5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申请申报时间:9月

6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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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4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7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不定

8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 000万-2 000万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0.33万-2万hm2。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 0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6-8月

9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運输工具。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月

(摘自土流网,2015-12-24)

9.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篇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到30元,具体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九、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船舶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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