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共8篇)
1.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一
(一) 经理权概述
公司经理权, 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1) 经理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的概念, 例如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到, 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和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在公司法的研究中, 经理权是一项很重要的研究领域。这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已使管理公司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 公司经理以此为契机, 由单纯的“他人资本的管理人”“高级打工仔”发展到拥有公司控制权实权阶层, 并由引发了“经理革命”的时候, 法学家不得不关注这一影响公司命运的特殊利益阶层的权利问题。 (2)
(二) 经理权的具体权利范围
纵观各国关于经理权的立法, 为确保实现经理权的功能, 很多国家赋予公司经理以广泛的权利, 内容主要有以下七类:一是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有些国家将其限定为一定金额的合同;二是任免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职员;三是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四是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五是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和分配方案;六是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七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 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50条列举了8项经理的职权, 从内容上看, 经理的职权要大于其他国家所规定的经理权。
二、经理权范围界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 经理权范围的限制
权利总是趋于扩展, 因此其总是需要界限的, 在“经理中心主义”的背景下, 经理权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所以尽管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 但各国在制定法律的同时, 仍然对经理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直接约束机制来限制经理权, 例如法律规定经理权之范围进行限制、通过公司章程或合同进行限制、通过授予共同经理权进行限制;英美法系经理权则主要是通过间接约束机制, 例如股东控制股票市场、反面推定察觉原则以及公司内部行政条规来进行限制。
(二) 经理权范围界定的缺陷
1. 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界区不甚合理, 经理的权限范围过大。
我国《公司法》第51条和第155条规定执行董事或者董事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这一规定虽然看似有利于公司的灵活管理和经营,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样做使得经理更容易一人操纵公司, 不仅有违内部制衡的精神, 也模糊了经理和董事会的界限, 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很多国家一样, 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经理广泛的职权, 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 (4) 此外, 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 《公司法》还规定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而这些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中多由董事会行使。就此而言, 我国公司经理的职权显然要大于其他国家所规定的经理权, 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由此可见, 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经理权在实践中趋于膨胀, 然后引起了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不均衡。
2. 某些迫切需要赋予经理的权利未予明确。
我国《公司法》虽然在对经理权的范围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其他国家, 但是对于某些迫切需要赋予经理的职权却未予明确。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列举规定可见, 经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业务执行权之内, 对外无代表权。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 未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业务时有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其有权代表公司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 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经理这一权利。我国的通说认为, 经理对外代表公司, 须经董事长 (执行董事、董事会或公司章程) 单独授权, 否则其无代理权。也就是说, 经理权的本身并不包含对外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这一理解显然与《公司法》所确定的经理权内容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八项经理权一旦付诸实施, 必然会发生公司与外部大量业务和人员的联系交往。如果经理没有代表公司签字的权利, 则会使很多业务处于尴尬的境地, 不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其次, 未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业务时有代表公司为诉讼行为的权利。台湾学者认为, 经理有权代表公司为一切与营业有关的诉讼行为, 这种诉讼代理权为准法定代理权。 (5) 德国的《商法典》也赋予了经理实施诉讼上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 经理在代表公司为诉讼行为时, 不需要公司进行委托授权而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经理是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直接指挥者, 其对公司的情况应该是很了解, 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授予经理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二) 经理权范围界定之完善
经理权的范围在经理权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范围的确定关系到经理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的实现, 而对范围的限制又是保证经理权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综上所述, 我国在经理权在权利范围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完善, 这不仅需要立法对经理权范围本身的完善, 在立法体例上应采取多维度、系统化的立法模式对其进行限制, 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经理权制度, 从内部进行管理和限制。例如法律应当明确经理权的性质, 平衡经理与董事会、股东会之间的利益。反过来讲, 对经理权范围的确定也是建立完善的经理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在完善经理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采用公司章程或合同等意定形式协商确定经理权范围也不失为完善经理权范围的方法。此外, 除了对经理权范围进行限制, 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对经理权进行限制。通过对经理的激励, 将经理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经理在进行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时, 就会更多地为公司着想, 从而促进经理权利范围的有效限制。
摘要:随着现代公司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经理中心主义”逐步崛起, 公司的经理权日益得到扩张和强化。为确保经理能够充分发挥其经营才能, 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 同时又能兼顾公司、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 构建科学、合理的经理制度便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的《公司法》中对经理权的规定不是很完善, 我国的经理权制度也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权利膨胀和权利现象同时存在。因此, 对经理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及限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对各国经理权的法律规定入手, 确定经理权应有的权利范围, 以及对经理权的范围限制进行说明。
关键词:经理权,权利范围,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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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万, 宋时波.公司经理权的界定及其在我国的法律完善[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09.
2.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二
【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又未经实质性审查,稳定性较差。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历史选择,也是当前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现实需要。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依据,主要考虑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以及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三个因素。审判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应当准确、清晰,人民法院通过专利说明书对专利权利要求予以有效限制,严格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谨慎运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司法判定。 关键词:实用新型 保护范围 意义、因素和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所以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市场经营自由所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属于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实现专利法宗旨有着积极意义。
一、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意义
(一)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
专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许制,其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发明人通过劳动创造出技术成果,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创新积极性;二是通过法律预先设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使发明人享有独占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三是专利权人以其将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为代价,获得一段时间内对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专利审查机构代表公众对发明人提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予以授权。笔者认为,发明人之所以获得专利独占权,除了源于奖励其技术创新行为外,同样也是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下的产物。因此,专利制度更多被当做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将特权授予个人或者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体现的正是发明人对专利独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对发明人意志进行约束两个层面的价值权衡。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既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更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专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滥发专利权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严重不满,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和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2]而伴随工业产业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改进技术,人们便开始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是否过宽加以关注。在18世纪国际自由贸易理论影响下,人们认为专利权利保护破坏了自由竞争并且影响了技术改进和社会化大生产,更以反垄断名义对专利制度进行攻击。十九世纪后,专利制度的重心逐渐由激励发明人转向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而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虽然保护专
利独占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在当今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为专利独占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蚀以及避免专利权利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同样应成为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国家利益的需要。
专利是一种技术垄断。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专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要付出更多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空间。从国家政策考虑,如果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达,那么其专利政策就会更多地偏向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而对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则希望利用后发优势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专利权利保护就会采取严格的限制。在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数量很大,但还是一个主要依靠技术引进和技术改进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拥有专利的企业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左右。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跨国集团的竞争策略已经从过去的价格和质量竞争转变为知识产权竞争,通过技术垄断压缩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空间。可见,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同样采取双重标准,即在国内强调技术推广应用和利益共享,在国际社会则要求加强专利保护。这一点对于我国专利权利保护应当有所启发。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激励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和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对于创造性较低且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应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避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受到不当束缚。
二、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因素
专利制度的设定一方面是让公众知道如何实施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得以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则是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知道专利权利范围,知晓哪些是发明人的发明,哪些属于公有领域。所以,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既不能剥夺公众使用公开技术的自由,又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确定的程度知道专利保护的内容。[3]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专利技术方案而非专利产品,其性质是一种信息,不能从外部形态进行观察,所以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必须通过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和专利权利保护的边界。因此,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依据,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三是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表达了发明人就专利技术方案要求予以确认和救济的主观愿望,而当该权利要求经过审查批准后就成为决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对于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发明部分,视为发明人不要求保护而贡献给社会公众使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对权利保护产生限定作用;三是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社会公众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术受到了专利权保护,并将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确保公众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可以明确发明技术方案以及发明人意图保护的权利边界,有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当前,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心限定制,即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了什么贡献。在该种模式下,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指控是否成立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发明的构思,并能够较为自由地对专利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从文字上看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实施行为;二是周边限定制,即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在这种模式下,权利要求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经专利局审查确定,其保护范围也就固定下来,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
(三)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专利在授权公告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要求宣告专利权利无效。专利权利效力审查目前也有两种模式,即由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审查专利是否有效的美国模式,以及由专门法院或者专门机关来处理专利是否有效的德国模式。在美国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决定权,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起主导作用;而在德国模式下,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所以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于界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作用就更为突出。不过,由于美国法院采纳周边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权诉讼中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的裁判权力,而德国法院接受中心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扩大了法院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决定权。所以,两种专利效力审查模式配合各自的专利权利解释理论所实现的专利保护水平实质基本相当。
(四)我国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模式选择。
在中国,对专利权利效力的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问题;而在权利解释方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此制度下,专利权利要求成为决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将经过专利局审批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为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不得否定专利权利的有效性,并且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受到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严格限制,法院不能脱离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专利授权范围基本等同于发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说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环节不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势必导致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过大,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背离专利制度的宗旨。
三、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一)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应当准确、清晰。
发明人通过权利要求书,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概括出来并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但人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是有限的,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一个技术方案并非易事,当权利要求书不能完整、准确地概括技术特征时,必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实际范围可能被夸大。所以,语言文字的准确、清晰是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具有
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或者术语模糊不清或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倾向于考虑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选择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较窄的那种解释,压缩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二)说明书对专利权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的载体是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来划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否则该权利要求便不应得到保护。
(三)全面覆盖原则与多余指定原则。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4]在此原则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只受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对专利权利人的充分保护。不过,实务中要对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存在很大难度,而这对于社会公众和其他竞争者而言就更加难以判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而附加技术特征记载于从属权利要求中。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公众信赖利益考虑应当将该规定作为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准则。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应推定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能任意将其中某个技术特征忽略。
实践中,一些发明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审查机构在授权时也没有将附加技术特征剔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则要求将附加技术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以扩大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即适用“多余指定原则”。[5]对此,笔者认为,从德国专利司法实践中借鉴的“多余指定原则”是对粗心大意的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挽救,但却以损失公众利益为代价。如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必将使社会公众丧失对专利权利范围的预判,由公众来承担申请人因粗心大意所产生的后果。另外,区分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观臆断性很大,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本来就缺少限制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更应当避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四)等同原则的谨慎适用及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侵权判断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只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变动,这些变动从本质上看是相等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仍然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由于等同原则实际上造成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向公众利益领域的扩张,所以应当谨慎适用。
1、严格掌握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同原则来源于美国的衡平法,是一种例外原则。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除了故意侵权的情况外,应当尽可能的避免适用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本身也是一项专利技术,那么该专利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推定为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2、禁言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针对其专利申请所做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通知做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限制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重新要求将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扩张到其曾经放弃部分,出于对公众信赖利益和专利权利有效性的维护,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的行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内容予以排除;
3、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是指以单独一份在先公知技术或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组合来限制等同物,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份以上的在先公知技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能够很好地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阻挡在社会公众所应享有的公共利用领域之外,防止专利独占的不当扩大,但该抗辩只能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该权利保护边界清楚的话,进入这个边界就应当认定侵权,只有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边界范围的解释进行限制。如果边界本身进入到公知领域,应当涉及专利权利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的专利效力审查制度,专利权利要求经过审批后,法院不能无视专利权利要求的效力,否则将会实际否定专利效力审查制度并且使信赖专利公告的第三人无法预知专利情况。
注释:
[1]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报告。
[2]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359页。
[3]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版,第25页。
[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辽宁省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2010年全省税收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四、药品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五、电力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供电、安装、发电企业、集团下属其他辅助企业。
六、营利性医疗、教育培训机构
凡不符合国税发【2006】129号文件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条件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自查对象。
国税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指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
七、餐饮、娱乐、广告、洗浴行业
餐饮业的自查对象,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娱乐业的自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广告业的自查对象包括利用图书、报
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纳税人;洗浴行业自查对象包括从事洗浴服务,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八、金融业
金融业的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九、通信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移动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电信公司三大运营商对假发票问题要进行认真自查。
十、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
自查对象为发放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
十一、3年以上未经过地方税务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四
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规定。对以上部位的管理和维修,应该属物业管理单位。因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是物业,而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场地,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绝不能脱离物业这个基础,而去从事其它的经营与管理,那只能是专业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尽管现在有的物业公司是由原房管所和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房管科改制的;有的是开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是社会物业公司,但其管理的基础都应是各类建筑物。所以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应该是物业管理单位,而不是其它专业管理单位。其维修费用,在进行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测算的时候,应将其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小修工程的平均费用一般为房屋现时造价1%以下)维修成本计入物业管理成本 之中。当需要小修养护时,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支付;当房屋共用部位需要中大修以上维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勘查,发现有损坏的及时修复,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而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以免因小修养护不及时造成中大修工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设施设备属园区共用设施设备:
1供电线路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供电线路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供电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单元集中电表箱(含电表)至业主家中,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有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
从厢式变压器(变电所)输出端总开关至单元控制柜至单元
电表箱输入端,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从供电干线至厢式变压器(变电所)输出端总开关(含开关),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当该段线路或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和损坏时,应由供电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由供电部门自行解决。
2供水管线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供水管线与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供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单元供水立杠三通开始到用户总阀门、水表及终端部位,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这些部位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由此造成毗邻房屋损坏或影响使用的应积极主动维修。
从水泵房输出总阀门至各单元供水管线与立杠,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供水管线或立杠发生漏水或出现故障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管线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从供水主干线至水泵房(含水泵房设备设施、水箱)输出总阀门(含总阀门),应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供水干线或设备设施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由供水单位自行解决。
3供暖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暖工作,应该实行谁供暖、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供暖单位不但要对锅炉房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同时还要负责对供暖干线、对供暖终端设备(暖气片)的维修。供暖、管理、收费、维修应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分离,目前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暖工作,有分离现象,致使供暖质量下降,设备设施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遇事互相推诿、扯皮。
4排水管道(含沟渠、池、井)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排水管道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排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三方分段负责制。
从下水立杠三通开始至地漏、作便、洗手盆、洗菜盆等部位,应由业主负责管理,当这些部位出现漏水或损坏时,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或实行有偿维修。由此造成毗邻房屋损坏和影响使用的应积极主动维修。从单元下水立杠至园区排水管道(雨水排放管道)、窨井、化粪池,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当该段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或外溢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当该段管道需要中大修时,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向市区房产局申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化粪池以外的排水管道和窨井,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当该段管道和窨井发生堵塞或外溢时,应由市政部门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由市政部门自行解决。
5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消防供水管线及在管线上设置的地下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园区内消防供水系统,包括供水管道、室内消防栓、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等,园区内供电系统,包括消防控制柜、电机等,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应纳入物业服务费构成成本。
6煤气管道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煤气管道其管理和维修范围,应实行由煤气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和维修、分段承担维修费用的原则。属业主自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业主承担费用;属园区共用部位损坏的,应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属中大修以上工程的,由煤气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从维修资金中支付费用。
7电梯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物业管理单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应自行管理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单位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在保修期内,其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由安装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的,自己负责管理和维修;委托维修保养单位的,由维修保养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从业主收缴的电梯运行费中支付,中大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付。沈阳市目前规定的电梯运行费,很难维持电梯的正常进行。
8园区绿化工作 园区绿化应按规定和规划设计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栽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成本核算时,应将绿化管理成本纳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9园区道路(含硬覆盖)
园区道路(含硬覆盖)应按规划设计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修建,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成本核算时,应将道路(含硬覆盖)维修成本纳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三、其它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设施设备未包含在园区共用设施设备之内:
1有线电视线路及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有线电视线路、设备设施及信号应由有线电视台负责管理,当有线电视线路、设备设施及信号出现故障时,应由有线电视台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有线电视台自行解决。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备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9号令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是现在有不少园区都有个人或开发商安装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这些设施应实行谁使用(谁收费)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其维修费用应由使用人(收费单位)自行解决。在私自安装过程种,给屋面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
3宽带网络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宽带网络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应实行谁安装谁收费谁管理和维修的原则,宽带网络设备设施使用园区供电的,应按其使用用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电费,占用园区房屋的还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房费,进入园区检修和维修的,应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
4电信管线及设备设施管理维修范围的界定 电信管线及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应由电信部门负全责。电信部门不但要对通信线路负责维修,同时还要对电信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不但要对室外通信线路进行维修,还要对室内预埋管线进行维修。
四、其它几项工作管理范围的界定
1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界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应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居民生活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投放到各单元门前的生活垃圾箱(桶)内,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生活垃圾箱(桶)内取出生活垃圾并装袋,清运到生活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从生活垃圾中转站清运到生活垃圾排放场。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除雪工作
除雪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都有除雪的义务,不能以为园区有了物业管理单位,除雪工作就是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只是园区除雪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其他部分(如园区业主、服务单位及其他专业管理单位)都未来参加除雪工作,就误认为是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即使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除雪承诺条款,其他部分人员也应该积极参加除雪工作。
以上探讨,是指保修期满以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也只是个人的粗浅看法,不一定符合各专业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的目的,一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专业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维修范围的政策与法规,以便把物业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 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 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5.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五
应届毕业生,简言之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换句话说,学生在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点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毕业前,允许先参加考试,等拿到毕业证后再审查学历。但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除了顺利应届毕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的考生,也可按应届生资格来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可以报考
限应届生报考的职位。
一、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上述中户口、档案、组织关系未落实的,无论是保留在学校所在地,还是保留在生源地的,均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但要注意的是,非统招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不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即使是毕业的当年,也不属于应届生。
二、“四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当年,可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这类人按照国家政策,户口和档案是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的。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有部分考生在上学前,曾有过工作经历,也就是先上班,后上学的,这类应届毕业的考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要说明的,应届生专指考试当年顺利毕业的毕业生,上述第一和第二类人员虽也可报考要求为应届生的公务员职位,但并非也叫应届生,只能理解为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生资格,可按应届生对待。而第三类人员是属于应届生身份的。
6.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六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应届生怎么界定,哪些应届生可以报考 这些应届生可报考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上海华图提醒考生应届生国考的政策为: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具体以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为准。
这些应届生可报考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中最“正宗”的应届毕业生指的就是2018年毕业的考生。因此职位表中无论是限定“2018年应届毕业生”或是“应届毕业生”,你都是符合条件的标准考生!
有人问已经签订三方协议了,还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么?需要明确这一点,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已签署就业协议但并未报到的,可和公司协商解约,明确到时候能够重新进行派遣即可。但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算是落实工作了,不能再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另外有些先就业,后读书的考生,有过基层工作经历,那么在报考的时候既可以选择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报考。
还有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是留学人员回国考公务员是否能按照应届毕业生进行报考呢?2017年国考报考指南明确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15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位。
7.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七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1.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哪些职位应通过考试录用补充人员?
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什么是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凡进必考”,即凡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就要通过考试,该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它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从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制定考试录用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4个,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环节中体系最完善、操作性最强的单项法规体系。《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考试录用配套法规。
另外,不仅仅在录用程序上严格遵守“凡进必考”制度,在公务员的晋升和提拔上也有相应的考试制度。“凡进必考”和“凡晋必考”逐渐结合,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减少考试录用运行成本,遏制用人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3.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确定通知,除了对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例如,北京、上海、广东考的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江苏省今年的考试共分三类,A类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B类和C类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除此之外,各省市的招警考试还会增加一门《公安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因此,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地进行复习。
从考试时间来说,从2002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时间已经基本固定: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差异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时间会有一些变动,一些省份一年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另外,各个省市无论从考试时间和命题趋势上都越来越相似,联考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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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省级考试,各个城市也会有一些零散的考试。考生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不过,目前全国各省市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趋势是逐步实现全省统一考试,各个地市或单位不单独组织考试。
此外,政府还会组织一些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的考试,有些部门还会单独招考。4.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由谁来组织?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是省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5.公务员考试录用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是指各类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特殊职位除外;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择优是指通过有效竞争的方式对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考察,最终选择其中的优秀人员。
6.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
(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
(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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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
(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
(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
(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
(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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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7、国务院议事机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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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
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3、司法部系统 司法部燕城监狱
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5、交通运输部系统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
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
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7、海关系统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8、国家税务局系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
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
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国家海洋局系统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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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5、国家邮政局系统
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
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
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2)国家行政学院
(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
(7)中国工程院机关
(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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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
(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
(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
(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
(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
(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
(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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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
(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
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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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
(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哪些单位?
省级机关包括省级党委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省级直属机构包括工商、地税、质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8.什么是公务员“四级联考”? “四级联考”由谁组织?
公务员“四级联考”是我国各省(区、市)组织公务员考录工作采用的一种方式,指在全省(区、市)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将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公务员招考纳人统一管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录用计划、统一确定考试时间、统一命制考试试题、统一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统一进行审批等。“四级联考”由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的一些工作(如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各省级机关和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9.公务员考试录用都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10.什么是特殊职位?特殊职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有什么特殊规定?
特殊职位包括:一是根据职位特点不宜公开招考的,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职位。二是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如小语种外语高级翻译职位,由于掌握这类专业知识的人数很少,补充这类公务员,采取一般招考办法难以形成竞争。对于这类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直接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然后采取有限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录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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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论文 篇八
2004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31号),对止鼾器等产品的分类作如下界定: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药粉吸入器。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非植入式止鼾器、颈椎固定带、光鼻器、排龈线、卵母细胞采集器、胚胎移植管、婴儿吸氧罩、骨质疏松治疗系统、助眠器。
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囊胚培养液、胚胎冷冻液、精子处理洗涤液、胃肠道造影显影剂、快速过敏皮试仪、IgG抗A抗体快速检测试剂盒、尿微量白蛋白测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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