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2024-08-19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精选11篇)

1.《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篇一

路政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路产保护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棵以上的(砍伐19棵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篇二

一、公路路政财务管理的意义

一方面, 良好的财务管理可以确保路政机构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实现路政管理的预期目标。就目前而言, 在公路工程的路政工作中, 很多时候路政管理机构并没有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公路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工作中存在着马虎大意的情况, 影响了财务管理的实际效果。事实上, 良好的财务管理工作, 可以减少资金的浪费问题, 为路障机构管理职能的发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保证了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 强化财务管理工作, 是当前新形势下公路管理和路政管理的客观要求。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大投资管理力度的方式, 利用现阶段投资主体以及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局面, 逐步实现公路事业发展的市场化[1]。

二、公路路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 在公路路政财务管理中, 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影响了财务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一是忽略了财务监督工作, 部分公路管理部门对于财务监督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 将其重心放在财务资金的筹资方面, 加上路政管理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之间采用的是行政领导负责制, 原本应该处于核心位置的财务监督工作沦为形式, 导致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硬性约束手段;二是资金预算和支出的不合理。在预算编制上, 存在管理混乱, 轻重不分的问题, 以路政部门的预算支出为例, 不仅包括了薪资等基本开支, 包括了日常管理工作的开支, 也包括了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在资金的管理上混乱不堪, 缺乏支出控制, 很容易导致超预算的情况;三是信息化程度不高。在不同区域,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对于路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三、公路路政财务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 强化理论研究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于现有财务管理理论的深入挖掘和补充完善, 构建起系统化的公路路政财务管理理论体系, 对运营企业以及路政部门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明确和统一, 优化公路路政管理体制, 为路政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进而推动我国公路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2]。

(二) 完善监管机制

在新的时期, 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 路政管理部门必须端正态度, 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走企业化路线, 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充分发挥, 利用周边的资源条件, 构建一套合适的、能够实现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有效管理以及相互协调的财务监管机制。例如, 在部门内部, 应该构建财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做好财务部门的日常核算工作, 做好单位年度的会计决算工作, 做好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工作等, 立足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制定切实可行的方针策略, 对路政专用收据的管理进行规范和统一, 保证良好的财务管理效果。

(三) 注重预算编制

预算的编制在公路路政财务管理中意义重大, 是开展资金管控的基础, 必须得到重视。相比较企业组织而言,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性质上大有不同, 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同时所处的管理环境异常复杂,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在这种情况, 必须重视财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明确定位, 严格要求, 对国家所倡导的公路企业化经营管理路线进行贯彻实施, 借助目前投资主体以及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良好局面, 引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全面预算管理思想, 加强预算编制工作, 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例如, 可以将传统的增量预算转变为零基预算, 以调动路政部门的积极性。增量预算也称调整预算, 主要是以基期成本费用水平为基础, 结合预算期业务量水平进行预算的编制, 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且容易滋长平均主义;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成本预算时, 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发货所能的费用项目及数额, 将所有预算支出以零为出发点, 虽然工作量较大, 但是不会受到已有费用项目和开支水平的限制。

(四) 构建信息系统

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 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的效果。因此,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该立足自身发展情况, 深入分析发展环境和优势条件, 通过定制或者自主研发的方式, 构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并以此为基础, 以网络为依托, 创设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 强调信息共享, 以确保单位各部门职能的充分发挥, 提升工作效能。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在当前新的发展形势下, 公路路政部门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应该及时更新认识,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 一方面加强体质改革, 紧抓管理细节, 另一方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逐步实现路政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

摘要:近年来, 我国的公路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公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了全面覆盖, 公路工程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 强化路政财务管理, 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成为公路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结合路政财务管理的意义, 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并提出了强化路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公路,路政工作,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姚惠玲.浅谈目前财务管理制约路政工作发展的因素[J].经济视野, 2014 (16) :178.

3.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职责 篇三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4.公路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 篇四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满足经济持续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侵犯,维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区路政所、镇(办事处)特与相关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各村建立和完善路政管理工作领导组,配备专兼职办事人员,做好资料收集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各村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1—2次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教育面积达85%以上。

三、镇(办事处)交通管理站对农村公路沿线各村“村规民约”的执行和公路沿线设施的管护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村按规定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公路两侧建房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做到“三到场”。

五、加强行政区划内公路路面秩序管理,对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行为进行疏导制止,做好涉及社、农户的协调工作;严禁在公路上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卡等行为。

六、按照“谁受益、谁堵塞、谁疏通”的原则,加强以本辖区内公路水沟的管理的保护。

七、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切实把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八、各村要加强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建立健全路政管理运行机制。

九、镇政府(办事处)与公路沿线的村社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本目标责任书共计2页 1

公路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

严格奖惩。

十、镇(办事处)交通管理站对各村公路路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单项目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扣除三个文明考核5分。

十一、本目标责任书以镇或各办事处对所辖沿路村庄进行管理为主,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队将对各镇(办事处)对沿路相关各村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不按责任书执行的相关村庄,将在全区给予所在相关镇(办事处)通报批评。

十二、本目标责任书一式叁份,由区路政所、镇、村各执一份。

甲 方1:XXXX

负责人:

甲 方2: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镇长:

乙方:村民委员会

村主任:

三方签定日期:年月日

5.《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篇五

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为大家分享了公路安全的标语,欢迎借鉴!

1.热烈祝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

2.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现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4.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促进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热烈祝贺《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于208月1日正式实施

6.贯彻实施《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交通

7.保护路产路权,保通保畅保安全

8.我公心执法、你顺心平安、平安旅途

9.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以路为本

10.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11.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通整洁靠大家

12.打击违法行为 保护合法运输

13.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4.爱路源于一点一滴 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15.少一点“滴、洒、遗、漏” 多一份“畅、安、舒、美”

16.公路连着你我他 爱路护路靠大家

17.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洁绿美靠大家

18.加强路网运行管理 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9.爱护脚下公路 方便你我出行

20.保护公路设施 倡导安全出行

21.依法保护公路 服务公众出行 促进经济发展

22.关爱生命 拒绝超限

23.车辆超限一吨 危险增加十分

24.加强区域联动 消除治超“死角”

25.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26.违法超限害人害己 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27.修路架桥造福社会 超限运输贻害无穷

28.珍爱生命 关爱路桥 请君切莫超限运输

29.为了您和家人幸福 请勿超限运输

30.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31.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2.要想富 先修路 要更富 护好路

33.手拉手参与公路保护 心连心共建交通和谐

34.我以我心爱公路 我以我行护安全

35.公路安全源于心 同防同护践于行

36.远离公路建房屋 住得安全又舒服

37.请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搭建

38.保护公路安全 严禁沿路搭建

39.公路两边要盖房 先找路政来丈量

40.为了公路顺又畅 莫把公路当市场

41.把我的爱心铺在路上 把您的关心留在路上

42.把心放在路上 把路放在心上

43.我筑一条大路盼望您平平安安 您献一份爱心保公路完完整整

44.修建公路促发展 保护公路惠民生

45.打造平安公路 构建和谐社会

46.公路保护人人出力 和谐交通个个受益

47.安全是公路最美的风景 护路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48.维护路产路权 优化发展环境

49.公路为致富提速 安全靠大家呵护

50.破坏公路坑人害己 爱路护路富国利民

51.保护公路就是保护生命

52.保护公路是责任 爱护公路是美德

53.公路受国家保护 公路要大家爱护

54.人人需要公路 护路人人有责

55.依法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6.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57.文明行路从脚下起步 爱路护路从你我做起

58.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59.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60.管好公路保障畅通 保护公路造福人民

61.享受安全通行权利 履行保护公路义务

62.保护公路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63.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离不开您的大力支持

64.公路为生活提速 安全靠你我保护

65.爱护公路人人有责 损坏公路依法赔偿

66.维护路产路权群策群力 公路安全畅通利国利民

67.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68.群防群治护好路 群策群力保安全

69.建养并重 科技兴路 依法管理 保障畅通

70.千桥万路百姓路 大家携手来爱护

71.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提高通行保障能力 提供优质出行服务

72.路产路权不容侵犯 依法治路保障安全

73.损坏公路要报告 私自逃逸受处罚

74.爱路护路光荣 毁路占路可耻

75.统筹规划 建管并重 保障畅通 依法治路

7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77.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78.建设美好家园从爱路护路做起

79.想一想无路可走的痛苦 请爱惜我们脚下的路

6.湖北省公路路政长效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巩固路政管理成果,提高路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公路路权,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效管理是路政管理机构为充分发挥职能,完成任务,实现目标,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路政管理工作达到最优化的过程,包括队伍管理制度和各项路政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应制定录用、培训、考核考评、监督管理、奖惩等制度。

第四条 下列路政管理工作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集中整治后的公路集镇过境路段的管理;

2、公路违法建筑的控制与管理;

3、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

4、占道堆物、乱停乱放等管理;

5、挖掘、占利用公路管理;

6、埋设、穿(跨)越公路管线管理;

7、非交通标志牌管理;

8、公路平交道口管理;

9、公路林木管理;

10、公路施工、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

11、其他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长效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有:

1、行政方法。依靠政府,依靠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序列的领导小组及路政网络,依靠政府发布命令、颁发规定、通知等加强路政管理。

2、经济方法。从路政管理经费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3、依法管理方法。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宣传教育方法。建立宣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成公民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自觉行为。

5、目标责任管理方法。确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与乡镇协商,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与公路沿线村组、个人订立路政目标责任书。

7.五常市公路路政管理所工作总结 篇七

二O一一年,我所在五常市交通局的领导下,在市公路局的业务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全体路政人员务实奉献,开拓进取,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为己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圆满完成了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了保先教育活动,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纪律观念宗旨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党员队伍自觉学习、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2、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坚持抓好了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的战斗力。

4、完成了辖段路产的清查工作。

5、初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内业各项档案、台帐和记录。

6、完成了辖区内路产的清查工作。

8、多方筹集资金40多万元,购置了治超装备,为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领导班子先学习后教育活动。建立领导责任制,所领导班子带头,九个中队长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保先学习后教育活动为契机,保证了每个路政队员都充分的了解了法津知识。

2、加强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

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班子坚持每月定期学习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通过每月工作例会、召开民主生活会等途径,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求同存异,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

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我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加强,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形象的树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作风建设。为了培养令行禁止、反应迅速、纪律严明、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工作流程,为了变被动接受为自觉参与,一方面加强了平时的交心谈心,采取积极引导的方式;另一方面严格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同时,平时还加强了对快速反应的锻炼。

4、加强制度建设。我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充分调动全所职工的工作责

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制定了《路政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抓好内务管理,制定了《内务管理暂行办法》。

5、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采用集体座谈、个别谈心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有力地保证了队伍的稳定、凝聚力及战斗力。

(二)加强行业管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1、坚持依法治路,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加大了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地路政法规宣传活动:针对群众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和现场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针对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的宣传。

2、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整治超限运输车辆

加强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向过往车辆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氛围;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流动检测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

3、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一是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使创建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加强了社会监督,规范了行风建设。

(三)逐步推进内业规范化管理

初步建立了内业各项档案、台帐和记录。开通初期,设备设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我队克服困难按照路政内业管理的规范,建立起了21项档案、4项台帐,随着设备设施的逐步到位,我队迅速完善了内业档案和台帐。加强了信息管理工作。为了确保了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将大量的路政信息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归类,及时、准确地对收集到的路政信息进行加工、传递和存储,给外勤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信息保障,充分发挥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作用。

三、今后的工作任务目标

今后我所将继续围绕行业工作目标开展工作,以“带好队,促管理,谋创新,求发展”为工作思路。

1、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2、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内业管理;

3、继续加强路产路权维护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4、继续加大红线控制区的整治力度,争取在工作上出亮点,出特色;

5、继续打好治理超限运输攻坚战;

6、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011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期望与要求仍然存在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是路政管理难度大,国道的管辖权限不合理等;二是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经费投入;三是个别职工责任心、主观能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改正、完善,继续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克服不足,立足岗位、务实奉献、开拓进取,认真履行路政管理工作的职责,确保路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五常市交通建设而奋力拼搏,为五常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8.《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篇八

王卫标

一、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现状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县农村的建筑格局基本上沿农村公路铺开,在“要想富,紧靠路”的思想支配下,违法建筑不断地建在建筑控制区内,有不少地方在公路两侧红线内兴建餐馆、商店、旅社、停车场等。公路两侧尤其是城乡结合路段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呈现公路街道化态势;二是一些个体户或民营企业利用农村公路沿线建筑做厂房,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堆放工业材料,装卸物资、产品等现象也屡禁不绝。一些管线单位未经许可随意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电线杆、管道等也给公路安全、畅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影响了公路的进一步扩改建,增加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三是商品流通越来越频繁,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逃避公路部门的执法检查,出现了“不走大路走小道”、“不走省道走县道”的现象,使农村公路管养的路段由于超限运输车辆的绕道行驶,严重破坏路面结构层,极大地缩短了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给建设标准相对较低的农村公路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我县农村公路交通沿线违章建筑物多,非交通标志牌多,路面堆积物多,超限运输车辆多,公路设施损坏多的“五多”现象日益严重。这对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依法治路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

1、法制教育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国民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不可否认在农村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加之《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对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甚至一些乡镇领导、村委干部都没有很深刻的认识。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过程中,少数基

层政府、村委组织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对路政管理工作不够支持,还有可能是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保护者,这是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难,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时,还受到群众的围攻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村公路路政违法、违规、违章案件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缺乏执法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虽然先后出台了《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对农村路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即使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会受到一些条款的限制,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如在管理超限运输上,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查处,在其它的地点查处则视为公路“三乱”,因此,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就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

3、重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轻路政管理工作

为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我县一些乡、镇政府比较重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或发动当地群众捐款将公路修通改造好,这种积极性应该加以肯定。但公路修好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忽视了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于是,就出现了诸多的公路问题。这是当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关键因素。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任务繁重与路政管理人员和经费装备不足的矛盾由于农村公路分布广、线路长、任务重,相对而言,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普遍较少、经费装备严重不足,两者矛盾十分突出,以致农村公路的路政巡查难以到位。根据我们省里规定,省道归公路局管理,县乡道归县交通局管理,乡村道归乡村管理,而面临的问题是乡镇村没有执法权,而县交通局人员办量也偏少,目前只能首先保证县乡道每天的巡查和办理一些急需处理的事项,难以投入更大的精力进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只能是鞭长莫及。同样,装备经费不足也严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正常开展,远远不够正常的巡查开支。

三、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1、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环境

公路沿线的各级领导要重视公路交通,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大力宣传《公路法》,使公路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一个“爱路光荣,损路可耻”的社会氛围,把违章违法建筑实行事前预防,控制在萌芽状态。路政管理机构在进行路政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公路沿线,向群众宣传路政法律法规。要以乡镇为单位定期召集乡镇有关干部和村委人员举办公路法律、法规学习班,印发各种宣传材料,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画等农村群众便于接受的舆论工具作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以在电视台开辟《公路法》知识讲座,通过对本辖区查处的路政案件进行剖析,增强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优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于农村公路的特点,决定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复杂性。县政府要出台相关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强调好交通、乡镇、公安、土地、规划、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共同管理好建筑控制区。要对现有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进行大普查,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加强管理,不得扩建、改建。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时,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公路环境、行车安全、公路绿化和美化等因素,将建筑物、工程设施或集贸市场控制在公路一侧的建筑控制区外,防止形成公路街道化、市场化。

二是切实加强对侵占路产路权的管理。对于沿线群众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堆放物品、种植作物等情况,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通过向群众宣传公路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使群众自觉的增强爱路、护路意识,逐渐消除随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恶习,将侵占路产路权和公路控制区的违章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于长期堆放物品,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当事人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就应该坚决予以处罚,并及时清理障碍物。对于管线单位因建设需要占用公路用地的,应加强与管线单位的事前沟通,建立沟通机制,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公

路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支持这些单位搞好建设,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是切实加强对超限运输的治理。首先应建立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在县路政管理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治理部门;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再次加强源头管理,路政执法人员应经常到货场、企业,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主座谈,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并加强现场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力求把违规运输行为消灭在源头;

四是全面开展在农村公路的流动、突击检查活动,并加大处罚力度,遏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的危害,保护农村公路的完好。此外,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时,应提高公路桥梁的荷载设计,以满足农村市场大吨位运输的需要,为当地乡镇发展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基础设施保证。

五是切实加强对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村公路等级低,公路建设投资少,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严重短缺不齐,现有的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已不适应当前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

3、建立健全制度,强化与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线村镇的工作联系

路政管理机构要定期与人民法院召开联络会议。建立与公路沿线乡镇、村工作联络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公路沿线村镇是路政管理的重点,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公路必须重视的力量。一是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二是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沿线乡镇、村领导通报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要求;三是要对积极支持配合路政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激发他们爱路护路的热情。

4、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交通主管部门首先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机区域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

9.《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篇九

文章来源: 省局 浏览次数: 66 发布时间:9/1/2010 22:24:28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失控和执法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结合路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做好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洁自律工作,是强化全系统自身建设,规范路政人员行政行为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在路政许可、路政审批、案件查处、竣(交)工验收以及赔补偿费收取、行政处罚等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不报、瞒报和越权办理路政许可审批;

2、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办理许可和审批;

3、超过规定时限办理许可审批和刁难当事人;

4、不按规定查处路产案件;

5、不按案件、许可现场实际填写或随意改变现场勘查数据;

6、擅自降低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和减免赔(补)偿费;

7、擅自从轻、减轻或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三、在治超路面执法、责令车辆停驶、超限检测认定、分载卸载、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等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治超工作计划或检测站运行班次,空岗、漏岗,执法人员少于规定人数;

2、为超限运输当事人通风报信、内外勾结,充当超限车辆保护伞;

3、纵容、指使超限车主弄虚作假逃避执法监管和处罚;

4、对道路上行驶的疑似超限车辆不制止、不检测;

5、擅自或变相放行已确认的超限车辆和无有效《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大件车辆;

6、不按规程和规范检测超限车辆或更改对超限车辆的检测数据及认定结果;

7、对超限车辆不及时履行规定的执法程序或不及时录入路政管理信息系统;

8、对超限车辆不卸载、不分载,直接或变相“以罚代管”;

9、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和违反规定越权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免对超限车辆的处罚;

10、对超限车主、运输业户定额预收罚款和保证金,严禁处罚收款不开专用票据,不及时解缴现场罚款。

四、在大宗物资采购、设备批量采购、房屋维修、费用结算等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并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对询价或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3、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签订购销或服务合同必须由经办(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和确定;

4、房屋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及竣工验收、审计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5、车辆、会议、宣传、印刷等费用支出必须归口管理、严格标准、限额使用、完备手续;

6、不准从施工单位、供应商、提供劳务方等收受回扣、捞取好处。

五、在预算资金列支、非税收入管理、罚没办案费支出、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按财政规定用途使用罚没办案费;

4、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不得截留;

5、按照与协征单位签订的协议支付协征费并获取正规收款收据;

6、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票据,严禁“大头小尾”;

7、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定、逐级上报审批制度;

8、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六、在干部任用、职称评聘、非领导职务确定、工资调整和在编职工及合同工录用等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执行人事和工资政策规定;

2、公开干部任用、职称评聘、人员录用等条件、资格和程序;

3、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规定。

七、分局领导和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强化对重要岗位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督,并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八、建立和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

九、对有问题苗头和倾向的人员实行谈话制度。违规违纪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省局《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及《路政人员监督和纪律惩戒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0.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草案) 篇十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解放军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和士官。

法律、法规、规章对退役士兵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税务、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武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

时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安置工作岗位的落实。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上下互联、资源共享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同建立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逐步实现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数据的有效传递、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财政支付工资单位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和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单位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安置计划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对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由省民政部门组织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统一开具接收安置通知书;审核有疑义的及时与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

对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对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

5级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部门审核。

对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农村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对入伍离开农村的云南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2年的云南籍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后,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 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法定条件到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或者复学的,视为自主就业,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免费接受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文化考试、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中央驻滇单位和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相关下属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州(市)级、县(市、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分别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不得低于上年末职工总数的4‰。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年符合政府安排

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和用人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民政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规定期限到民政部门报到且超过30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到民政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不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二)克扣、挪用、侵占、贪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

(三)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和档案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并向退役士兵原部队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177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1.增城市公路路政管理所简介 篇十一

增城市公路路政管理所简介

增城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成立于1991年1月,是增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增编【1991】10号)批准成立的股级事业法人机构,现隶属于增城市交通运输局(原增城市公路管理局),业务瘦广州交通委员会路政管理处指导。路政管理所所担任着增城市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乡道共246.93公里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现有编公路路政执法人员16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路政所下设一个新塘分所。路政所本所内设路政内业审批组和路政巡查组(3个巡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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