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维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

2024-11-15

新思维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共3篇)

1.新思维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 篇一

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工作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问题。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难的成因

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之难可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村委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 1

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企业,现在这些企业按规定已退出市场,企业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民事执行中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还有被执行人恶意躲债,即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四是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五是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理念陈旧,思路狭窄,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或者审判员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就未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以后的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债权申请人不具有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给多少,就应执行多少,债权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了债权申请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执行效率低下,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症,也造成了执行难。笔者深感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六是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用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二、解决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这就是,在全国建立起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笔者所在法院在如下几个方面也进行了尝试。

一是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笔者所在法院几年来始终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应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

二是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对于已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各种执行措施大胆使用灵活运用,如司法拘留、查封、拍卖等,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共披露被执行人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及其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或大胆借鉴兄弟法院的执行方法,例如,有奖举报,对被执行人高限制,债权转移,不动产抵押返租等,并逐步加以完善。对那些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大力宣传执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律知识。几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清醒认识到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确保执行工作顺利

开展的根本途径。因此,法院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执行工作,把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诸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在全社会以逐渐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不断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善于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根源。法院必须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执行活动及时邀请人大现场监督,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法院执行工作也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增大,法院执行活动需要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剌手案件,经过党委、人大的协调,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便能较顺利地解决。

五是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笔者所在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推行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制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规范执行工作,执行效率有了提高。

2.新思维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 篇二

12月11日,山西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攻坚督导约谈视频会议,党组书记、院长邱水平,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丁毅共同约谈督导中、基层法院“一把手”,三级法院院长把脉会诊,齐心协力破解执行难。会上,朱明副院长传达了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刘贵祥专委对山西法院执行工作的批示,最高院领导对我省执行工作提出的一系列切实可行措施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丁毅局长对2017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13项综合指标和23个分项指标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盯质效指标,最后奋战二十天,确保年底执行工作圆满收官。视频会场里,大屏幕被整齐地划分成三部分,两边赫然显示截至今年12月8日,全省法院执行质效指标进展情况及排名情况,中间屏幕显示以中院为单位的分会场,邱水平院长坐阵主会场,对全省十二个中院的“一把手”进行逐一约谈、提问,各中院“一把手”对照各自在全省的排名,结合自身实际,对案件执结率、执行到位率、终本率、保全率、文书上网率、失信公开值等12项指标进行了全面分析,对排名落后指标及存在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十二家中院实事求是,既客观指出人员短缺、技术导入漏洞等短板,又直面认识不到位、动力不足等主观问题,同时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交流分享、学习借鉴。省院领导重点询问了各中院执行工作在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等40个方面的情况,详细了解了以中院为单位的辖区法院情况,排名较后的基层法院“一把手”当场表态发言并作出承诺。邱水平院长在督导约谈后,就如何破解执行难提出明确要求。

邱水平指出组织召开全省执行攻坚督导约谈视频会,专题研究执行攻坚工作,是从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党中央的工作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肩负的职责任务。

这是以实际行动兑现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承诺。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和最高法院领导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动态》刊发了我省法院《“组合拳、“连环拳”努力破解执行难 山西高院部署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的工作经验,周强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刘贵祥专委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山西高院的做法,对“后来居上”提出了希望和要求。这是加强全面性督导约谈,促进执行跨年大行动取得实效的迫切需要。

通过这次会议,总结交流,相互学习,真正把全省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切实解决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实现最高法院领导提出的“山西会后来居上”的信任与期望。

邱水平要求一是充分认识抓好执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肩负的职责任务。当前抓好执行工作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去年6月27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全社会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明年就要兑现承诺,现在全省法院谁再不抓执行工作,不重视执行工作,不为解决执行难出主意、想办法、拿实招、见实效,谁就是不讲政治,谁就是不执行党中央的决定,谁就是不作为,老百姓就不会答应。

二是充分认识抓好执行工作是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必须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部分工作机制不健全之间的矛盾,着力深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供给司法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全省法院要通过深化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执行攻坚行动中,把人员、装备等资源调整集中到执行部门,全力推动执行工作,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必须有勇于担当和攻坚克难的精神。破解执行难,必须有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必须提倡和树立一种勇于担当的精神、攻坚克难的精神,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要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要求,加强执行干警配备,切实保障各级法院执行力量;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警务保障,增强执行实施的威慑力;要狠抓执行队伍作风建设,敢于担当风险、破解难题,敢于向人情网、关系网开战,敢于在人情约束或困难面前,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敢作为,善作为,能作为,重点整治消极执行、滥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坚持杜绝执行中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现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廉洁、不规范、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通过执行工作作风根本转变,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必须用非常之力抓非常之事。破解执行难任务艰巨、力度空前,必须举非常之力。要通过加强执行人员配备,打造专业化执行团队,全面提高队伍战斗力;通过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拓展财产查找渠道;通过完善联合惩戒制度,齐抓共管有效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通过把专项行动转化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常态化工作,集中清理一批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金融的执行难案、积案,想方设法用足用尽纳入失信、罚款、拘留、拘传等惩戒措施打击“老赖”,不断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惩处力度。省高院11月2日会议部署的“全省法院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就是针对全省执行工作落后的现状做出的非常规举措,既是工作要求、工作部署、工作抓手,也是给大家提供一种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这种做法得到了最高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执行质效离我们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所以在年底各项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门开会督导约谈,务求取得实效。五是必须责任到人夯实目标。要抓好全省当前的执行工作必须层层传导压力,一级一级压实责任,把责任到人、夯实目标和严格追责结合起来,动真格才能有所改变。执行质效的落后现状就是我们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改变,要改变就要真抓实干,就要责任到人,就要以问题为导向夯实执行基础,要让能干了的人来干,干不了的就及时调离,特别是各院执行局局长,作为全院执行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必须有思路、敢担当、会管理、善指挥协调、能带好队伍,还必须有干好执行工作的热情和动力,各院执行工作的好坏与执行局长有最直接的关系,执行局长要给院党组、院长提建议、讲政策、摆困难、拿主意、解难题、有能力、有办法把执行工作搞上去。各院党组、院长一定要选拔能力强、素质高、肯干事、能干事的执行局长来承担这项重任,把不作为、乱作为的执行人员清理出执行岗位,净化执行队伍,提高执行队伍战斗力。六是必须形成强大合力和强大震慑力。抓好执行工作不能仅靠法院一家的单打独斗,必须依靠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依靠公安、工商、国土、银监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最高法院一直在要求各地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各级法院院长要主动去请示、去报告、去协调、去争取支持,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年初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就出台了司法拘留和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省高院和省公安厅也联合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法院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落实好文件精神,在当地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形成打击“老赖”的强大震慑力。运用执行工作综合治理大格局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是各院党组、院长当前最为紧迫的一项政治任务。同时,各院院长及院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扎实开展院领导办理执行案件“擂台赛”,带头办好执行案件,在全院形成执行攻坚合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院级领导“擂台赛”,运城走在全省前面,其它各市要专项安排,落实责任,努力后来居上。七是抓好执行工作说到底就是法院要给人民群众交账。总书记讲了,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就是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执行工作说到底就是法院所有工作成果最终要向人民群众交的账,能否交好执行这本账是影响我们法院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风向标,也是衡量我们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标准,各院党组、院长一定政治站位要高,政治意识要强,不要再把执行工作作为一项单一的工作内容来看,它是全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想尽办法聚全院之力、举全院之力搞执行攻坚,切实提升本院实际执结率、实际到位率,切实改变全省执行质效落后的现状,切实解决执行难,给全省乃至全国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这就是我们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邱水平强调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的变化,我们党的重大任务将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更加关注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更多的获得感。省高院部署的山西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工作举措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省委的充分肯定,说明我们找对了路子,我们要抓住今年最后二十天圆满收官,明年开局要有新气势,要以“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为主抓手,不折不扣抓落实,实现全省执行工作后来居上,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朱明副院长在总结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尽快传达最高法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这次会议的精神。各级法院要提高重视,及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以此为契机,推动当地党委人大的重视,形成联动机制,共同破解执行难题。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把工作的责任和压力传导下去,传导到每一个人身上,强化工作措施。三是既要统筹联动又要抓住关键提升关键指标。盯住最高院考核的指标,在二十天的时间要保证质量,集中力量抓结案,把指标提上去。同时要系统谋划明年的执行工作,进一步抓细、抓实工作安排和方案分类措施。四是从技术上细抓执行数据和结案数据的质量。做好执行系统数据保障工作,确保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甄别系统安装到位、运转良好。五是高度重视全省诉讼案件的结案率指标。各级法院“一把手”要亲自督办,确保全年的数据到本月30号实现明显提升,确保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闯进全国前二十名,向省人代会和全省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3.试论民事裁判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篇三

试论民事裁判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赵弈涵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民事裁判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目前,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的不满绝大多数源自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方案,但是执行难得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民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危机,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执行难得成因、对策等方面的探究,拟寻求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民事裁判 执行 缺陷 措施

一、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所谓执行难是指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原本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但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失去或者暂时失去执行可能的情形。在实践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在民事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拒收法院执行通知书,或者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搬离,下落不明等情形,公司也经常设置保安系统或者公司员工组织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导致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状况。第二,被执行人实际资产状况难以掌握。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有多个户头,而其提供给法院的账户通常是空头账户,被执行人的实际资产状况法院很难掌握,还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第三,协助执行人不配合。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与法院工作人员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难法院执行的状况,更有甚者协助执行人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通风报信,或者重复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和顺利完成产生了极大的阻力。第四,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强行撕毁法院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财产的现象屡屡发生,极端的当事人甚至暴力抵抗或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造成民事裁决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关于执行问题的立法不完善

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负债情况缺乏法律调整,从而造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很难在实践中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

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仅仅从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是比较全面的,也赋予了很大的权限。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能够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能够详尽的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这种了解必然离不开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财产以及负债情况进行调整的相关法律规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住所,以及资金流向等只有所有权人是最清楚的,民事主体的资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存款储蓄、股票、现金、债券、不动产等。通常看来,一个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所有权主体当他不愿意履行债务时,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自己的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必须品,而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并且取证困难,因此,更需要建立起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财产状况予以调整。

(二)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不够

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典迟迟没有出台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力度,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 29条规定过于粗略,即使加上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远远不能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执行情况,导致法官面对很多情况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在连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可以得过且过,导致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它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主要规定内容相当分散、缺失严重。比如对执行担保、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目前只是要求各法院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办理,而没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对无故推诿拒不接受或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及个人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疏漏,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继而影响了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即时实现。

(三)执行工作监督不到位

并不是所有不能执结的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大有人在。由于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很多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被执行人整日吃喝玩乐,但就是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无能为力。再如,由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不严,被执行人只要外出躲起来,人民法院就会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

三、完善民事裁判执行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民事裁判执行制度相关法律

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第一,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第二,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三,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二)完善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作为真正落到实处的执行员面对人手财政的缺乏,行政方面的压力应该重新对执行庭进行设置,建立相对于法院和政府都独立但并不是完全没联系的执行机关,首先执行前期与法院协调以了解全案案情,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就是要在执行员的监督下适当引入行政权力以便执行的顺利进行,我强调的是一个相对而言,是独立的,但又不完全是独立的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者执行不了的情况很突出,他们的赖帐往往比社会上的一般被执行对象赖帐行为造成的影响要恶劣得多,但是他们的难处并不是绝对的,只要上级机关作出一定的合作就肯定可以给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执行机关和上级部门作出一定的联系和协调就可以解决问题,面对社会上的被执行对象更是如此。有适当的公权力加入总好过几个法官带上法警去磨破嘴皮宣传法制的效率强得多,但是是否说由政府机关来执行呢?我国目前情况还不行,因为我国现在还在强调依法行政,离依法行政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旦赋予政府机关一个独立的强制执行权而且该权力覆盖了民事和行政方面,那是对我国的部分当权者一个相当大的考验。不论判决结果实际如何,和它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是否是不利于自己,只要它满足了判决所具有的条件,如既判力、判决作出的程序,他们就会自愿地去执行判决。相对而言,我国的某些人则是制度的投机者,他们不在乎制度所能带来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只在意它能否给自己带来好处。如果给自己带来了利益,那么就会自觉主动地去遵守,并高呼天天理存在;如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利,那么他们就会尽力办法去规避,而且到处宣讲社会如此黑暗。在他们心中,利益高于一切,只要法律制度的运行对自己产生利益,他们就会用尽一切救济手段来挽回“损失”。这时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往往是公共权力。他们既崇尚权力,又害怕权力,在权力的占有者面前,他们要么委曲求全,甚至不惜以养成腐败的代价来求得利益。因此他们不仅是制度的不合作者,为了信仰,他们会寻求一切手段,包括牺牲法律制度来实现个人利益。因此不自愿履行民事判决也是能预见到的,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既独立于法院和政府但又有适当的公权力介入和在法官的监督下执行机关。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

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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